遷移戶口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8 16:02: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遷移戶口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遷移戶口申請書

篇1

公安局: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若是再婚者,將自己第一次婚姻狀況寫清楚,包括什么時間與誰結婚,什么時間離婚,有無子女,子女歸屬問題)。

我愛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若是再婚者,書寫同上)。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年*月*日

參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自己的戶口由**遷至**,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三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

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

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四

篇2

1、新建一份word文檔,復制第二步的文字,調整一下字體大小格式即可。

2、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回申請。尊敬的領導:我叫某某,是某某市某某辦事處某某村某組村民,今年55歲。我孩子某某,某某年因大中專招生將戶口遷移到武漢市,某某年大學畢業后將戶口托管在湖北省人才中心,之后在外打工多年,于某某年某月回到老家,在家從事某某工作,不再外出。為了孩子能夠在家里安定下來成家立業,特申請將孩子戶口從武漢遷回村里。申請人:某某。2015年6月20日

3、調整好文字大小格式,打印一份,或者手寫抄一份也可以。之后拿到申請書到原來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者社區或者街道辦,去蓋個章,拿到派出所就可以了。

4、申請書只是走個形式,隨便寫一下就可以。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1、去政教處跟老師申請退學。

2、填寫學校規定的退學申請書說明理由并簽字,家長簽字、班主任或輔導員簽字、院系領導簽字、其他有關部門簽字、學籍管理部門簽字、校領導簽字。

3、學籍管理部門出具退學通知單。

4、辦理離校手續。

5、檔案管理部門將檔案退還原籍。

篇4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則

篇5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申請結婚、復婚和自愿離婚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現役軍人或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各地、市、縣(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各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在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管理婚姻檔案資料,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查處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開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儉、健康婚俗。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由民政助理員兼任,二萬人以上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并應保持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相對穩定。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月不得少于四天;縣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行全日制辦公。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本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張。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件。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依照《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戶籍為外省現在本省臨時居住的,須持本省臨時戶口、原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委托書。

男女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男女雙方或一方父母戶籍在本轄區內,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并提供當事人父母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由記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本轄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分別發給結婚證。男女雙方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六條  申請復婚、再婚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準予登記的,應注銷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上注明再婚登記時間和雙方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撓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婚姻當事人出具所需證明,或因他人非公務扣留婚姻當事人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六)二寸單人免冠半身像片二張。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書由雙方事人協商擬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和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了解、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通知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注銷并收回結婚證,分別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二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應當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橐龅怯洐n案資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接收,立卷歸檔?;橐龅怯洐n案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補發?;橐霎斒氯丝梢猿炙趩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分居,公開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處理事項,由非法同居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辦理婚姻登記而非法同居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給《準生證》,其所生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罰;公安派出所不予辦理戶口遷移和入戶手續;農村基層組織對遷入一方當事人不予分配責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集體福利待遇;屬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兩年內不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評為先進。

第三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夫妻一方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檢察機關檢舉,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擾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執行公務的,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務、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的監察、人事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私自印刷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婚姻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銷毀偽造證書,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均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痘橐鰻顩r證明》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統一式樣印制。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證書應由發證機關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印章),婚姻登記證書應貼有照片,并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鋼?。?。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篇6

合同編號:

(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受托方為自然人用):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住所:

通訊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受托方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福利彩票”)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在 ?。ㄗ灾螀^、直轄市) 市 區(縣) (具體地點)設立福利彩票銷售站點,代銷 (具體品種)福利彩票。

第二條 委托期限

乙方代銷福利彩票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代銷費用

甲方按照雙方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銷售額 %的代銷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及委托事項對乙方銷售福利彩票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調整代銷費比例;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其他應繳費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產生的損失,從其押金或者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銷費;

(二)甲方與乙方簽訂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福利彩票代銷證,并提供相應的合格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報修申請后,應及時響應,并予以維修。經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予更換;

(四)甲方應對乙方的福利彩票銷售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準予其上崗;

(五)甲方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取得代銷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形,乙方交還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有權向甲方要求返還所交納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三)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提供的銷售設備以及宣傳品,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乙方銷售福利彩票后,應及時向甲方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或者按照與甲方約定的預存款交款方式或實時交款方式,及時結交福利彩票銷售款;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押金或者保證金金額不足時,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補足;

(四)乙方應當維護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譽權、知識產權;

(五)乙方銷售福利彩票,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發放的福利彩票代銷證,將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轉借、出租、出售;設置福利彩票標識;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公示開獎結果;承擔兌獎義務并回收兌獎彩票,防止流失已兌獎彩票;

(六)乙方必須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應當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彩票中獎者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七)乙方有義務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彩票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獎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者變相捐贈中獎獎金;

(八)乙方有義務對銷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審核,不得銷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應當規范使用、維護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設備。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出現故障、損壞或者丟失,乙方應當在 個小時內告知甲方;

(十)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銷售站點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建設銷售站點。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銷售站點;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銷售人員須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前培訓,并取得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如乙方更換福利彩票銷售人員,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參加甲方組織的與其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

(十三)乙方銷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銷售行為;

(十四)乙方不得無正當理由中止銷售福利彩票,不得變更或者變相變更福利彩票面額銷售,不得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送交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銷售福利彩票,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七)福利彩票代銷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福利彩票代銷證退還甲方,并保證退還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銷費的,每遲延一日,應當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違約金達到拖欠費用15%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出現故障并向甲方報修后,甲方拒絕維修或經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換可以正常使用的銷售設備達到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三)甲方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 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退還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或照價賠償責任,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雙方約定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支付拖欠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暫停銷售福利彩票并進行限期整改:

1.對彩票中獎者,未以人民幣現金形式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或者無故拒絕兌獎、拖延兌獎的,或者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變相捐贈中獎獎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按規定期限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及其他應繳費用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或者累計停止銷售福利彩票,一年內達到 天的;

4.未按規定設置福利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標識的;

5.未按規定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的;

6.私自更換銷售人員,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銷售資格而銷售福利彩票的;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甲方組織的與乙方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的;

8.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9.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具有其他應當限期進行整改的情況的。

乙方整改后經甲方認定具備銷售條件的,可以重新恢復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銷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視損失情況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范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10.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2.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甲方需調整代銷費比例或變更代銷合同條款,乙方不予認可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條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三)因電力、通訊等非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銷售福利彩票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規范,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為準。

(二)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對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國福利彩票代銷

申請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雙方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于變化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原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進行的聯系,視為送達;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關福利彩票銷售場所條件的,雙方簽字、蓋章。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鑒或者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附件: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及郵編: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申請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姓名: 辦公電話: 移動電話:

一、申請事項

申請設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申請銷售福利彩票品種:

二、申請人承諾

(一)申請人具有可用于代銷 (具體品種)中國福利彩票的固定經營場所及所需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申請人為自然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申請人為單位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結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銷福利彩票因違反規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未逾五年的。

(三)申請人按規定為彩票銷售人員提供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相關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請人所承諾內容不實,或者未能履行承諾內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明細

1.申請人及銷售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2.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3.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申請人(簽字):

篇7

一、關于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按《通知》規定確定。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病時,持本人身份證和《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按就近治療的原則,由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或同級醫療機構(包括區縣精神病防治機構)承擔醫治工作;有關具體實施工作由區縣民政部門商同級衛生等部門研究確定。

二、關于農村醫療減免政策

(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區縣政府資助。并按當地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報銷相關醫療費用。

(二)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減收基本手術費和CT、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20%、普通住院床位費(需留院觀察時)50%等優惠和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有關減免政策。

(三)農村五保對象患病就醫,除享受各項醫療減免優惠政策外,經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的其它個人負擔部分,享受實報實銷待遇。

(四)民政部門管理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除享受各項醫療減免優惠政策外,經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的其它個人負擔部分,繼續按原有政策規定享受醫療報銷待遇,即報銷后的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不超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

三、關于農村醫療救助政策

(一)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享受以上醫療減免優惠政策后,其它診療和醫藥費用按50%比例支付,其余50%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每年不低于當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50%的比例墊付,具體墊付額度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超出區縣規定墊付額度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承擔。

(二)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療,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待遇后,年度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元的(不含本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自費項目),還可以申請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額度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全年累計不超過1萬元。

(三)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享受以上待遇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仍然過重,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請享受一次性臨時救助。特別是患有嚴重精神類疾病并需長期服藥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個人負擔500元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加大救助比例。

農村低保范圍以外的相對困難家庭成員因患惡性腫瘤、尿毒癥等特殊病種,在享受現有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后,個人負擔過重影響家庭生活的,可持就醫證明和醫藥費單據,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書面提出申請享受一次性臨時救助。

(四)以上待遇均不含本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自費項目。

四、關于醫療救助待遇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按照本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按戶籍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除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集中辦理外,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申請醫療救助,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農村醫療救助申請書;

2.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查驗);

3.《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查驗)或生活困難補助證明等特困證明;

4.當地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或同級醫療機構以及區縣精神病防治機構)出具的正式醫療收費單據、處方(或復印件),必要時應提供醫療診斷證明(或復印件);

5.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待遇的,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醫療費用的詳細單據或證明;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及審核。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登記工作。

1.告知長期人戶分離的救助對象應盡快將戶口遷入定居地,并及時辦理低?;蛏罾щy補助遷移手續。

2.審核申請人的救助資格。驗收申請人提交的醫療救助申請及證明材料和醫療費用單據;填寫《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同時登記備案(填寫《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情況登記表》,見附件2)。

3.核定醫療救助金額,填報《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按季度匯總本地區申請材料,撰寫“關于申請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請示”(見附件3)后,上報區縣民政局主管部門。

4.每季度末,審核匯總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費用的相關材料,并上報區(縣)民政局主管部門審批。

5.根據區縣民政局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向救助對象發放醫療救助金及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轉交墊付50%的醫療費用,并認真履行簽發手續,備案存檔。

(三)審批。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地區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申請的審批工作;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審批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救助對象墊付門診醫療費用的相關材料。

1.審核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和救助金額,簽署《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填寫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員要寫明理由,與原始材料一并退回鄉鎮(街道)經辦機構。

2.根據審批結果,填寫《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情況登記表》,編寫“關于申請醫療救助待遇的批復”(見附件4),與有關原始材料一起返回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存檔。

3.按季度進行醫療救助情況統計,填報《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

4.按季度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審批鄉鎮(街道)轉報的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救助對象墊付門診醫療費用的相關材料,及時通過原渠道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撥付其為醫療救助對象墊付的門診費用。同時,匯總填報《北京市區(縣)民政部門撥付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費用統計表》(見附件6),并作好醫療救助資料、信息的歸檔備案工作。

五、關于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一)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要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出具就醫診斷證明、全部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收費單據;并做好病歷檔案管理等有關工作。

(二)定點醫療機構要結合自身承擔的本地區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任務,建立健全減免費用結算等規章制度,加強規范管理,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每季度(或半年)憑匯總的為醫療救助對象墊付門診醫療費用的記錄和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墊支單據(見附件7),到就醫對象戶籍所在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辦理本單位為當地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墊付50%門診醫療費用的報銷結算手續。

(三)區縣在制定實施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的具體辦法和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時,要考慮: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救助對象墊付的50%門診醫療費用與其在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金額之和,不應超過醫療救助對象門診費用支出的總和。

(四)定點醫療機構在醫治過程中,如遇到專業性較強的疑難雜癥需請上級醫院會診或轉院時,應及時通知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經辦機構,依據病情確定轉診事宜。經過轉診治療病情穩定后,原則上應回到鄉鎮衛生院或同級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六、關于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區縣各部門要在政府統籌規劃下,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切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完善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的具體辦法,抓好各項基礎建設工作,明確職責,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大資金投入,確保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合理配置人員,加強管理和業務培訓,擴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規范醫療救助工作程序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組織落實各項農村醫療救助政策。

(三)區縣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鄉鎮衛生院或同級醫療機構(包括區縣精神病防治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不斷提高和擴大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和范圍,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證醫療救助政策及醫療優惠項目的貫徹實施。并積極配合同級民政部門,每季度共同認真作好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報銷所墊付醫療費用相關材料的審批工作。

(四)區縣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按時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實行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管理、??顚S?,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和支出渠道的暢通,為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五)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確保資金安全。

篇8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钗锏冗`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柚然顒?,營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颈U蠈ο笫欠诸愂┍V械闹攸c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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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結構圖 經營環境圖 四、 人事 人事設置原則:一人多崗,不要因人設崗。預計16名員工(按整個小區交付時設計)。 序號 崗位 人數 主要職責 備注 1 經理 1 在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經營等。 2 經營部主任 1 具體經營事務、人事等。 3 辦事員 3 文書、財務、勞資、后勤等。 財會要持證 4 物業管理員 1 具體物業管理、裝修監管、收費、維保服務等。 5 安全護衛員 7 門衛、巡更、停車管理、小區內公共秩序等。 6 水電工 1 公共區域水電設施維護、水電維修服務等。 7 保潔員 2 公共區域衛生保潔、綠化養護等。 員工招聘后即由公司聘請的物業管理顧問公司進行培訓,骨干員工將送市主管部門的崗位培訓結構培訓。培訓率100%。 五、 經營預測 a) 經營收入: 19.14萬元(年度,以下省略) l 物業管理費:11.34萬元 應收 12.6萬元 30000*12*0.35=126000(元)

預計收入 11.34萬元(收繳率90%) l 維修服務費:0.5萬元 l 特約服務: 5.8萬元 l 其他收入: 1.5萬元 b) 支出:20.25萬元 l 人員工資福利:14萬元 l 辦公費用:2.5萬元(辦公、安全護衛、綠化、保潔、消殺等) l 維修保養費用:1.5萬元 l 稅金:1.05萬元 l 不可預見費用:1.2萬元 c) 潤虧:-1.11萬元 d) 物業接管期間 前期投入:10萬元(辦公設施購置費、通訊器材、員工服裝配置費、安全護衛用品、綠化等) e) 公共費構成測算:21.962萬元/年, 0.61元/月* M2

(1) 員工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序號 崗位 人數 工資標準 工資合計 1 經理 1 1200 1200 2 經營部主任 1 800 800 3 辦事員 3 600 1800 4 物業管理員 1 800 800 5 安全護衛員 7 500 3500 6 水電工 1 700 700 7 保潔員 2 400 800 工資總額合計 9600 工資總額合計:9600元/月;115200元/年 福利:115200*23%=26496(元/年) 合計:14..17萬元/年 (2) 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及保養費:1.5萬元 (3) 綠化管理費:綠化率45% 1.04萬M2*1元/年* M2 =1.04萬元 (4) 清潔衛生費:2人*12月*80元/月*人=0.192萬元 (5) 安全護衛費:7人*200元/年*人=0.14萬元 (6) 辦公費:按管理人員工資總額25%計算

5.52萬元*25%=1.38萬元 (7) 固定資產折舊費:按10%計算即 1萬元 (8) 稅費:按營收5.5%繳納即 1.052萬元 (9) 保險費:暫不投保 (10) 合理利潤:按營收8%計算 1.36萬元 但為減輕業主負擔,我司將通過多元化經營、特約服務,嚴控經營成本等多項措施增加收入,減少支出,從而降低公共費價格,擬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申報本小區公共費價格指導價格為0.35元/月* M2 。 六、 前期物業接管 a) 派物業管理員、水電工等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工程驗收(無驗收權,僅可從物業管理角度向開發商提出建議)。 b) 物業接管驗收 l 既應從今后物業維護保養管理的角度進行驗收,也應站在業主的立場上,對物業進行嚴格的驗收,以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l 是物業通過竣工驗收后,對物業主體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再驗收; l 供電、給排水、衛生、道路等設備設施能正常使用; l 房屋幢、戶編號已經有關部門確認; l 落實物業的保修事宜(保修責任、保修期限、保修范圍)。確保保修項目、期限、標準、責任、方式的落實,重大保修項目細則與圖紙校驗到位; l 接管小組按《圖紙資料移交清單》,技術資料進行對照檢查,發現產權、技術資料有缺漏的,應以書面形式上報開發商,請求給予協助解決。 l 接管小組按《設備移交清單》,對各類設備按數量、規格、性能、容量等進行對照檢查,發現接管設備(設施)與移交清單不符或有缺漏的,應以書面形式上報開發商,請求給予協助解決。 l 接管小組對每套單元房的水、電、土建部分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檢查記錄在冊,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迅速解決。 l 在保修期內,因施工、安裝、設備等因素產生的質量問題,公司應查明原因,及時上報開發商,請求盡快解決。 l 抄水、電、氣表的底數,記錄備案。 l 接管驗收中若發現問題,應明確記錄在案,約定期限督促開發商督促建筑商對存在的問題加固補強、整修,直至完全合格。 l 接管驗收符合要求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簽署驗收合格憑證,簽發接管文件。 l 當物業管理企業簽發了接管文件,辦理了必要的手續以后,整個物業驗收與接管工作即 完成。 七、 入伙 1、準備工作 l 治安方面:小區四周種綠籬或安裝防護欄;增設報警系統;統一安裝防盜網、防盜窗或鋁金窗; l 車輛管理:增設區間道路標志;封閉小區由多個出入口到一進一出;增設自行車棚;加固架空層車庫; l 垃圾清運:增設垃圾池(屋)或垃圾清運站等 l 樓道燈:改用節能燈(如:溫感、聲控或角摸式等) l 分步購置辦公、護衛、保潔、水電工等設備及工屬具和員工工作服等; l 制定入住流程; l 印刷入住表格;

2、協調工作 l 與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石油液化氣公司和郵局等單位搞好聯系工作,保證住戶入住后的水、電、氣等的供應。 l 代業主與電話公司聯系電話安裝事宜,爭取現場放號,方便業主。 l 與學校、派出所和居委會聯系,了解小孩轉學和遷移戶口的手續辦理細節,以及有關聯系電話,入住時公告。

3、入伙現場 入伙準備、協調工作到位后,要部署入伙現場,彩旗、橫幅、花卉、背景音樂,安全護衛立崗、巡更,迎接業主入伙。 舉行入伙儀式:邀請政府官員、新聞媒體、業主代表剪彩,造聲勢。 注意事項:避免后期工地的灰塵、噪音等不和諧的現象。 4、業主、使用權人入住程序   發函

辦入伙手續

簽約

5、辦理入伙手續程序

已繳款票據

入伙手續書、身份證、購房合同

確認業主身份

繳清代墊代繳費用、裝修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