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時間:2023-06-01 10:41:5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一般貿易征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鍛煉不但能強身健體,還對改善記憶力有極大的幫助。美國加州大學的一項新研究發現,每天騎自行車有助于改善記憶力。研究負責人表示,不論是對于記憶力較強還是較弱的人來說,騎自行車都具有提高記憶力的作用。這是因為,鍛煉有助于增加體內去甲腎上腺素水平,而大腦中該化學物質水平的提高對改善記憶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孤獨會導致免疫力下降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的研究人員選定134名中年肥胖人士和144名乳腺癌幸存者作為研究對象,對他們進行血液檢測,并通過問卷測試評估其社會心理狀態。
研究人員表示,皰疹病毒潛伏在大多數人群中,一般并不致病,然而體內潛伏的皰疹病毒一旦處于激活狀態,人體免疫系統產生的抗體也隨之增加。因此,他們通過檢測研究對象體內的血液抗體含量,衡量免疫系統是否正常運行。
免疫系統反應過度使抗體過高,一般會導致炎癥。研究人員發現,研究對象越孤單,體內潛在的皰疹病毒越活躍,造成炎癥的蛋白質含量也越高。這表明,孤獨感可能導致了人體免疫系統對抗體管理能力的降低,最終導致人體免疫力下降。
研究人員說,作為一種慢性的應激原,孤獨感這種社會心理狀態持續時間越長,其引發的免疫系統反應越難以控制。
睡前飲酒降低睡眠質量
很多人都認為,睡前喝點小酒睡得更香。但英國研究人員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睡前飲酒可能會助人盡快入睡,但會降低睡眠質量,甚至引發呼吸暫停。
英國倫敦睡眠中心的研究小組在分析100多項研究結果后得出結論,酒精能加快入睡的速度,使人進入深度睡眠,卻使人無法享受最舒服的睡眠形式。酒精會抑制呼吸,使不打鼾的人開始打鼾,打鼾的人在睡眠時呼吸暫停。專家提醒,如果不得不飲酒,最好在睡前一個半小時至兩個小時前飲,以便使酒精盡快代謝,減少酒精對睡眠質量的影響。
三聚氰胺餐具可能會損傷嬰幼兒腎臟
美國一項研究報告稱,以三聚氰胺為原材料制造的餐具在高溫使用過程中,會釋放出該化學物質,隨食物進入人體。有關研究人員選取了兩組健康成年男女為研究對象,分別讓他們用三聚氰胺碗和陶瓷碗食用流食。在進食后12小時內,研究人員對他們的尿液樣本進行了化驗。結果顯示,使用三聚氰胺餐具的那組研究對象,其尿液中三聚氰胺平均含量約為另一組的6.4倍。
該項研究未評估三聚氰胺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從餐具中滲出的三聚氰胺是否對人體健康造成長期傷害尚無法證實。相關專家指出,嬰幼兒腎臟功能尚弱,因此長期低劑量攝入三聚氰胺極易損傷他們的腎功能。
三聚氰胺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廣泛應用在涂料、塑料、醫藥、紡織等多個領域。由于產品抗冷耐熱能力良好、抗摔耐用、不易褪色,三聚氰胺成為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材料。
研究人員表示,醫學界對三聚氰胺可能導致的長期生物學效應還需持續研究。
感冒咳嗽癥狀痊愈需半個多月
美國一項最新研究顯示,患普通感冒出現的咳嗽癥狀通常需要半個多月的時間才能痊愈。研究人員建議,普通感冒患者應該對自愈有信心,最好不要亂服抗生素。因為有證據表明,咳嗽時服用抗生素,并不能縮短病程的時間。
這項研究表明,咳嗽持續的時間比人們想象的要長。很多人因為對咳嗽的預計時間不足,而急于求醫,導致醫生讓患者服用很多不必要的抗生素,結果反而增強了細菌的抗藥性,對健康更加不利。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有一半的急性咳嗽患者被醫生建議服用抗生素,而實際上絕大多數呼吸道感染都是由病毒引起,抗生素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
垃圾食品易致哮喘
英國最新一項研究發現,每周吃三次以上垃圾食品的兒童會出現更多哮喘、流鼻涕和皮膚瘙癢等嚴重過敏癥狀。
英國圣喬治醫學院的研究小組發現,在13~14歲的兒童中,每周吃漢堡、油炸薯條和比薩餅至少三次的,嚴重哮喘危險增加29%,在6~7歲的兒童中,嚴重哮喘發病率則增加27%。另外,吃太多快餐還會增加患濕疹和鼻炎的危險,比如流鼻涕或鼻塞、瘙癢及多淚等。
研究人員指出,這是因為垃圾食品中的鹽和脂肪容易誘發哮喘。而每周吃三次以上新鮮果蔬則能降低哮喘風險。
飯后一小時運動降低心臟病風險
一項最新研究結果顯示,即使吃了高脂肪食品,只要飯后進行運動,對身體的損害就不會太大。日本研究者發現,攝入高脂食物后一小時,進行散步和其他輕阻力訓練,可以降低血液中的甘油三酯和脂肪水平。這類物質通常會在吃了高脂肪食物后聚集于體內,甘油三酯水平過高,會增加患心臟病的風險。不僅如此,科學家還發現,飯后運動比餐前運動更能降低體內的甘油三酯水平。
衛生部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近日,衛生部了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將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新標準整理了以往食品標準中限量規定的所有污染物,整合為鉛、鎘、汞、砷等13種污染物。所涉食品包括谷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等20余大類。刪除了硒、鋁、氟等3項指標,共設定160余個限量指標。
篇2
一、江蘇加工貿易出口現狀和出口退稅政策情況分析
加工貿易出口相對于一般貿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種間接出口,即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經加工生產后,將產品再出口國際市場的一種外貿出口方式。我省現行外貿出口享受退(免)稅政策的外貿出口方式為加工貿易出口(包括來料加工貿易出口和進料加工貿易出口)、一般貿易出口、易貨貿易、寄售代銷貿易出口等,在各種外貿出口方式中,加工貿易出口和一般貿易出口方式占據主導地位,約占全部貨物貿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統計局網站數據為例,在全部外貿出口中加工貿易出口占64.08%,一般貿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貿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國加工貿易比重約10個百分點。國家近兩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雖然主要針對一般貿易,但對加工貿易也有影響。
1、加工貿易出口在我省外貿出口中占據主導地位。江蘇吸引外資多年來處于全國前列,大量外資又集中投向加工貿易,根據省統計局網站統計數據,多年來加工貿易發展一直快于一般貿易,近幾年來,我省加工貿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貿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從2004年至2007年4年情況看起伏不大,加工貿易出口占全省外貿出口比重分別為65%、67%、66%、64.08%,大體占到外貿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貿易出口分別為34%、32%、33%、35%,約占全部外貿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貿易出口方式中又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為主。根據省統計局網站統計數據,從2004年至2007年,進料加工貿易占整個加工貿易的比重為82%、74%、73%、73.84%,大體占到加工貿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進料加工貿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還是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退稅率下調。由于進料加工實行免抵退稅而來料加工貿易實行的是免稅政策,受到的影響較小,一些加工企業將原來按進料加工方式的改為了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以規避外貿成本上升,從而導致近幾年進料加工貿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總體格局未變,來料加工貿易占加工貿易比重約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貿易出口經營主體為外資企業。根據省統計局網站數據,在2007年外貿出口總值2036.72億美元中,外資企業出口總值為1537.07億美元,約占75.46%;國有企業出口175.8億美元,約占8.63%;集體企業出口58.26億美元,約占2.86%;私營企業出口265.09億美元,約占13.01%。從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貿出口總值的75%為外資企業,而外資企業主要從事加工貿易,加工生產大量貼牌產品,一方面享受我國出口退(免)稅政策,另一方面又納入我國進出口統計范圍,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國家的品牌產品,這也是形成貿易順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資企業進出口需求不受國內市場影響,而更多的取決于國際市場,從而導致我國對外貿進出口的宏觀調控難以施加影響,產生調控失效或缺位現象。所謂的“中國制造”其中很大一塊是跨國公司在中國制造他們需要的產品。
4、加工貿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蘇南發達地區,產品種類也相對集中。從有關統計數據看,我省蘇州、無錫、南京等市開展加工貿易出口比重較大。其中蘇州占73%、無錫為10%、南京為8%,三市的比重約占全省加工貿易出口總額的90%以上。從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占出口額的比重高達近80%,增值額20%剔除加工費實際使用國產料件的比重很低。從加工貿易出口產品種類看,主要為自動數據處理類產品、液晶裝置和光學儀器以及IT產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類產品分別占加工貿易產品出口的22%、13%和10%,基本以散件進口、組裝出口、全進全出的貼牌產品。
5、現行加工貿易出口的稅收政策與一般貿易出口稅收政策原本并無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幾年國家較大范圍調整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出口稅收政策,對東部沿海省市實行保證金空轉改為實轉等,并多次下調出口退稅率,從而導致兩種外貿出口方式稅收負擔發生改變,但總體上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還是優于一般貿易出口,主要問題在于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免稅政策,出口時按進口料件金額乘以出口貨物的征退稅率之差部分準予從應納稅額中扣除,而一般貿易出口則沒有相應的優惠政策,在連續數次較大范圍下調出口退稅率以后,出口退稅平均退稅率已從15%下降至10%左右,征退稅率之差突顯,大約占到已征稅款的近三分之一,兩種不同貿易出口方式稅收負擔差異明顯,為出口企業選擇不同貿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機會,且加工貿易占得稅收支出方面的優勢。
6、加工貿易中深加工結轉的稅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來,國家對加工貿易中深加工結轉業務的國內環節的流轉稅政策未加以明確規定,造成各地在征稅還是免稅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辦法:一種是按一般貿易出口相關規定實行退(免)稅管理,即道道結轉,道道征稅;另一種是按加工貿易相關規定進行退(免)稅管理,道道結轉,道道免稅。我省目前也存在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結轉料件開具出口發票,如本企業加工后再結轉下游企業繼續加工,本企業免稅,如下游企業加工后直接出口,則按不同貿易方式處理,如系來料加工復出口實行免稅,如系進料加工復出口則實行免抵退稅;二是結轉料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本企業加工后再結轉下游企業繼續加工,本企業征稅。如下游企業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現行加工貿易來料加工復出口實行免稅,進料加工復出口則實行免抵退稅。在具體執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結轉采取免稅方式。
7、加工貿易形成的貿易順差是全部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數據看,2005年全國貿易順差為1020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形成的順差為1425億美元;2006年貿易順差為1775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形成的順差為1889億美元;2007年貿易順差為2622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順差為2492.6億美元。如果不是外貿進口逆差的抵消,貿易順差的總額還將擴大。而江蘇加工貿易比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十個百分點,近幾年加工貿易形成的貿易順差占全部貿易順差的80%以上。
二、對現行加工貿易出口稅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現行加工貿易出口稅收政策優于一般貿易出口稅收政策,造成不同貿易方式出口的稅收負擔產生差異,從而導致加工貿易比重過高,外貿結構不合理,還引發貿易順差增長過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調等問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調整必須走出過去盲目“招商引資”怪圈向“選商擇資”轉變,稅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勵跨國公司將高技術含量的研發、生產等環節向我國轉移,要從簡單組裝到復雜組裝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發到最終產品研發直到自有品牌產品研發、設計生產。加工貿易的發展方向是加快從貼牌加工(OEM)到委托設計生產(ODM)到自有品牌營銷(OBM),稅收政策導向上應逐步取消對一般性制造業特別是“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使加工貿易出口規模逐步下降,結構不斷優化。
1、必須進一步規范加工貿易出口稅收政策,使加工貿易出口稅收政策與一般貿易出口稅收政策基本一致。這也是控制加工貿易順差擴大的關鍵所在。在當前出口退稅率下調較多造成征退稅率不一致,產生征退稅率之差問題,可以對加工貿易使用免稅進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稅率之差征稅,就是不予計算進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這樣可使兩種不同外貿出口方式的稅收負擔基本一致,從而逐步扭轉加工貿易發展過快的勢頭,推動一般貿易與加工貿易的協調發展。
2、盡快統一加工貿易中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貿易出口的稅收政策。由于現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中來料加工實行免稅政策,而進料加工則實行免抵退稅,在征退稅率基本一致情況下原本稅負差別不大,在近幾年連續較大范圍下調出口退稅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稅之差額,帶來稅收負擔明顯不一致問題。建議適時取消來料加工免稅政策,統一實行免抵退稅政策,使加工貿易兩種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稅收政策和稅收負擔基本一致,而且與一般貿易生產企業出口的免抵退稅政策和負擔也趨于一致。
3、盡早明確深加工結轉稅收政策。由于國家對深加工結轉稅收政策不明確,造成各地在稅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隨著深加工結轉業務的不斷擴大,結轉環節的增多,這一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轉廠加工的上下游企業,都在我國境內,此種深加工結轉完全符合增值稅“境內銷售貨物行為”的定義,應當按內銷征稅。同時,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在結轉時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游企業據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深加工結轉的復出口貨物,按一般貿易規定給予全額退(免)稅,這樣就保持了增值稅征退稅的銜接和鏈條的完整性。
篇3
“營改增”的政策沿革與
改革意義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是價內稅。營業稅自1984年設立至今,分別于1994年、2004年和2009年在增值稅改革的同時,對營業稅計稅依據、稅率結構、發票管理、納稅地確定作了一定的政策修正,但沒有進行大的制度變革。
這一始于1984年的稅制安排,適應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能力,為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劃分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稅制的做法,日漸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與工商業的增值稅相比,服務業的營業稅存在三大制度性缺陷。一是全額征收,重復征稅。營業稅是按營業收入全額征稅,而多環節營業收入全額征稅必然導致重復征稅。突出表現在不同性質服務業務的重復征稅,如航運物流業的航運物流收入一般涵蓋運輸、裝卸、倉儲、保管、保險、等業務收入,在取得綜合航運物流收入的航運物流企業將所取得業務收入部分轉包給其他單位時,承接轉包業務的企業按承接轉包收入全額征稅后,航運物流企業還須按全額征稅,而不是按航運物流收入減去轉包支出差額征稅。二是兩稅并存,抵扣中斷。為避免重復征稅,我國對工商業采取增值征稅辦法,實施增值征稅的基本要求是環環相抵。而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使增值稅抵扣中斷。具體表現在:從工商業看,由于征收增值稅時外購服務繳納的營業稅不能在產品增值稅中抵扣,使抵扣中斷;從服務業看,由于征收營業稅時外購產品繳納的增值稅不能在營業稅中抵扣,使抵扣中斷;從產業流程看,當處于中間環節的服務業征收營業稅時,不但服務業從上一環節外購產品和服務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抵扣,而且服務業為下一環節提供服務的營業稅也不能抵扣,使抵扣中斷。三是區別對待,政策歧視。國際貿易分為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我國針對商品貿易的增值稅實施進口產品征稅,出口產品不征稅并退稅的消費地征稅原則。而針對服務貿易的營業稅采取境內服務業務征稅原則,具體解釋為中國境內企業向中國境外提供服務,以及中國境外企業向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均屬境內,須征收營業稅,這事實上是將進口服務貿易和出口服務貿易均納入境內征稅。上述增值稅僅對進出口商品實行消費地原則即由進口國征稅,而營業稅對進出口服務實行消費地和提供地雙重原則即由進口國和出口國同時征稅,說明現行稅制對進出口服務貿易和商品貿易實行區別對待原則,反映了我國既有稅收制度中存在對服務貿易一定的政策歧視。
當前,我國正處于由制造業向服務業、由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型的重要經濟時期,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是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舉措,而現行營業稅的制度性缺陷既不利于現代服務業轉型發展、不利于生產業與制造業協同發展,也不利于跨境服務貿易發展。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稅,是價外稅。營業稅與增值稅是我國目前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二者分離并行,交增值稅時不交營業稅,交營業稅時不交增值稅?!盃I改增”就是將原來征收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征收增值稅,由原來地稅部門征收改為國稅部門負責征管?!盃I改增”旨在從制度上解決營業稅制下“道道征收,全額征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實現增值稅稅制下的“環環征收、層層抵扣”,更好地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從而盡可能地抑制間接稅對經濟的扭曲效應,使稅制更科學、更合理、更符合國際慣例。同時,“營改增”也是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保持北京在現代服務業中的領先地位,這對于北京今后的產業發展、產業結構的轉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北京市經濟發展格局
需要“營改增”
改革開放以來,北京的產業結構經歷了較大變化,三次產業之間的比例關系有了明顯改善??傮w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比重趨于下降,第三產業比重快速上升,產業結構不斷得以優化。上世紀90年代以后,北京市為使經濟發展更加符合首都的功能定位,加快了產業結構的調整。1994年服務業比重超過第二產業,形成“三、二、一”的產業格局,1995年服務業比重超過50%,標志著北京市從全國重要的工業基地逐步發展成為以第三產業為主的服務經濟城市,此后,第三產業比重節節攀升,1998年超過60%,2006年超過70%,2011年達到75.75%。北京市已經初步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服務業主導型產業結構。
從表1可以看到,第三產業不論在企業數量上還是經濟規模上都已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首都經濟進一步向現代服務業主導的服務經濟轉型,這個趨勢與首都經濟的功能定位十分契合。以服務業作為支撐和主導的經濟結構是首都經濟的首要特征。從資產總量看,北京市的資產總量中有96.1%是服務業的資產;從效益指標看,80%的財政收入來自服務業;另外,北京市75.4%的就業崗位由服務業提供,72.9%的外資投向服務業。這些數據表明,服務經濟總量越來越大,比例越來越高,質量越來越好,已發展成為首都經濟的重要支撐。
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企業戶數中三個產業占比分別為0.67%、9.32%和90.01%;注冊資本占比分別為0.41%、16.95%和82.64%。2011年,北京市第三產業財政收入占比已經達到80.7%,第二產業占到15.5%,第一產業少之又少。財政收入結構與第三、第二、第一產業結構相適應,充分體現出北京調整產業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了積極成效。表2數據顯示,北京正在快速形成科技和文化創新“雙輪驅動”的發展格局。
“營改增”對服務業不同
行業稅負的影響
9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試點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業和鑒證咨詢服務業共十大服務業。從上海試點情況看,“營改增”之后第三產業成為試點地區主要受益對象。來自上海財稅部門的數據顯示,截至7月底,上海共有14.2萬戶企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與營業稅稅制相比,試點企業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整體減輕稅負約56億元。北京的第三產業產值占GDP比重已達到75.75%,高于此前上海試點時57.9%的第三產業比重,優化這部分行業的稅制,可以大力推動企業和行業的發展。因此,“營改增”對北京第三產業尤其是對現代服務業帶來的影響或將遠高于上海。
截至8月31日,北京市已確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100403戶,其中,一般納稅人25509戶,小規模納稅人74894戶?!盃I改增”意在減少重復征稅,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相關行業特別是服務業的發展,其方案設計是以不增加稅負為前提的。結合北京市整體稅收情況看,在前期準備工作中,北京市全面梳理了全市營業稅稅源信息,篩選出2011年全市共計25.8萬戶、1071.5億元營業稅稅源戶信息,初步統計本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納稅人為13.8萬戶,涉及營業稅331.3億元,占全市營業稅收入的30.9%。通過開展調研分析,市地稅局的數據顯示,2011年在地稅繳納營業稅的戶數為25.8萬戶,本次試點改革涉及戶數為13.8萬戶,占繳納營業稅總戶數的53.49%。以2011年靜態數據測算,試點改革預計總減稅約165億元,其中北京市地方減稅72億元。
上海的試點顯示,“營改增”后近90%的試點企業達到減稅的結果,所有行業平均減稅10.6%,且減稅的企業和稅負水平呈逐月擴大趨勢,小微企業減稅額達到40%以上。對北京而言,從行業稅負來看,全部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由原營業稅的3%或5%統一降低到增值稅的3%,稅負下降;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稅率由營業稅的5%變為增值稅的6%,表面上稅率比小規模納稅人3%的稅率高了一倍,但這些企業采購的設備和服務支出,有許多都可以抵扣稅款,實際稅負也將降低。
同時,部分試點企業可能由于規模不同、成本結構不同、發展時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稅制轉換期內產生稅負有所增加的情況。如交通運輸業從原營業稅的3%,提高到增值稅的11%,增加了8個百分點,幅度不可謂不大,在這樣的情況下,成本中可抵扣項目所占收入、成本比重的高低將直接決定交通運輸企業稅改后的稅負,目前由于大部分交通運輸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金有限,導致行業整體稅負上升。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營改增”后整體稅負上升12%,影響較大,其中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也差別很大。因為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租賃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入機器設備的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雖然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而對經營租賃而言,增加稅負12%影響很大,但因增值稅有轉價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將共同分擔12%的稅負,這取決于企業最后的商業談判。為有效平衡這部分試點企業的稅負,北京將采取“超值返還”的扶持政策模式。即實施“營改增”方案后,設立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財政扶持資金”,對稅負增加部分進行扶持,資金不設上限,具體增加多少就補貼多少,企業可按月進行申報,財政資金按季度預撥,資金按年清算。
“營改增”對不同類型企業
經營決策的影響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營改增”對北京市大部分服務型企業來說,稅負有所下降也體現為企業經營利潤的上升。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本次改革試點對服務業選擇了6%稅率,小規模的則適用3%的征收率,所以整體稅負并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稅負的下降必然帶來企業利潤的增加,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積累,促使企業走入良性運行軌道并不斷發展壯大。
對企業經營決策而言,“營改增”對促進企業經營業態的創新發展提供了機遇。本次稅改后服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部分服務成本可以抵扣,而生產企業自己的勞務勞動力成本沒有稅收抵扣的優惠?!盃I改增”從稅制上解決了企業長期以來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問題,使營業稅重復征收對企業專業化細分產生的制約作用,通過改征增值稅后的進項稅抵扣鏈條進行了化解,為細化社會專業化分工提供了有效的稅制保障,促進了試點企業發展模式和經營方式的加快轉變。因此,會有很多企業更多地選擇服務外包以獲得成本優勢,從而擴大專業創新服務企業的業務來源,這給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空間。上海市實行試點以來,不少企業主動將一些生產業務轉為向外部發包,部分生產業逐步從制造業中分離出來。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已有“上海電氣”、“上海汽車”和“上海華誼”等25家大型制造業企業集團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企業集團實施了主輔分離,正在籌劃實施主輔分離的有4家,有力地推動了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的深度融合發展,有效地增強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篇4
一、會計核算明細科目的設置
設置“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因稅務處理上與“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有所不同,為便于核算,建議有此類業務的企業增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兩個明細科目另行單獨核算。
二、會計核算
在賬務處理上,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出口貨物,與國內銷售商品不完全一樣。對于視同內銷的出口業務,首先應沖減外銷收入,同時確認內銷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外銷收入轉“出口視同內銷收入”,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收入―外銷
(A+B)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A
(金額為“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中“人民幣離岸價
”除以1.17后的金額,即計稅額,假定為A)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B
(金額為“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中“銷項稅額”,假
定為B)
(2)外銷成本轉“出口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金額為“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金額”欄數值)
貸:主營業務成本――外銷
(3)憑“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沖轉原有關增值稅處理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不退稅成本) 紅字(假定為-c)
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
紅字(假定為-D)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紅字(-c)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
紅字(-D)
且c+D=“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可抵扣稅額”欄數值。
外貿企業必須憑有關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貨分批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貨分批單如一次性全部轉作當期內銷抵扣的,應按進項發票上的稅額或進貨分批單上“本次結余”的金額乘以征稅率填具《證明》的“可抵扣稅額”欄;如部分轉作當期內銷抵扣的,稅務機關應先為其開具進貨分批單,同時按進貨分批單上本次申報金額乘以征稅率填具《證明》的“可抵扣稅額”欄。
(4)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
(假定為E)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 E
且E=c+D=“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可抵扣稅額”欄數值。
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因出口時已知無退稅、且要計提銷項稅額繳稅,所以稅務機關一般只受理“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審批確認銷項征稅,對“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不予辦理,因此企業應在出口入賬時即確認出口視同內銷收入,直接計提銷項稅額并結轉成本,會計分錄如下:
(1)商品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2)銷售確認入賬
借:應收賬款――國外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零退稅)
(3)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三、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必須在規定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抵扣。(2)必須在出口貨物規定申報退(免)稅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并憑此證明在下一個征收期內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3)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小于或等于證明所列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篇5
【關鍵詞】出口業務;出口退稅;零稅率
引言
據海關總署公布外貿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前10月,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29753.8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4.3%,進出口規模已經超過2010年全年的29740億美元。盡管近兩年來,金融危機的矛盾尚未緩解,歐債危機又不斷深化,世界經濟面臨下行的風險,各國貿易保護主義可能重新抬頭,從而影響我國的貿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國是制造大國,同時也是貿易大國,長期保持貿易順差。我國經濟的增長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外出口。為了鼓勵外貿企業出口,增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政府給予其很多優惠政策,比如免稅、退稅等。同時各國產品在國內的稅負、稅率都不相同,為了使各國的產品不受當地政府的政策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也已經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而成為一項國際慣例,目的是鼓勵各國出口的貨物公平參與競爭。
1.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對消費稅出口貨物免稅。對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有的國家是在貨物出口前予以免稅,有的國家是在貨物出口或予以退稅。我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出口退稅和免稅相結合的政策。根據不同的企業類型,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了兩種退稅計算辦法:第一種辦法是“免、抵、退”的辦法,主要適用于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第二種辦法是“先征后退”的辦法,主要適用于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工)貿企業。
2.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辦法
2.1 “免、抵、退”稅的計算辦法
我國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懊狻倍悾侵笇ιa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扣完時,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其具體計算方法為:先計算出口貨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稅數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再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2.2 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辦法
所謂先征后退辦法是指對于未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先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依照規定的退稅稅率審批退稅。
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因在收購貨款中包括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所以該筆業務的應退稅款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價款和出口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價格×出口退稅稅率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小規模納稅人確認的銷售額與增值稅并未分離,所以計算出口退稅時必須先還原銷售額的不含稅價。計算如下: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度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目的是讓各國的貨物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辦法中的退稅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稅率是17%。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為例,分析出口退稅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營生產出口的生產企業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用于內銷產品加工的為(M內)萬元,用于外銷產品加工的(M外)萬元,則進項稅額為(J內+J外)萬元,貨物驗收入庫。上期末留抵稅款D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E內)萬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E外)萬元。已知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該種貨物的退稅率為N%。
無免稅購進原材料。當期應納稅額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E內×17%-[(J內+J外)-E外×(17%-N%)]-D
=E內×17%-[(M內+M外)×17%-E外×(17%-N%)]-D
不考慮其它因素,則內銷環節增值額V內=E內-M內,外銷環節增值額V外=E外-M外。則把上式稍作處理得:
=E內×17%-M內×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內×17%+V外×(17%-N%)-M外×N%-D
從上述式子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當出口退稅率N%小于17%時,此時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免征出口貨物增值稅,而是對出口貨物征了較低的稅,此時對其增值額V外征了(17%-N%)的稅。對出口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沒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只有當出口退稅率為17%時,當期應納稅額=V內×17%+V外×(17%-17%)-M外×17%-D=V內×17%-M外×17%-D,才是實現了免征出口貨物增值稅,而且對出口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全額進行了抵扣,此時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零稅率”。因此對于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對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較低稅率的稅,對其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稅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見出口貨物并非“零負擔”。
從企業出口貨物的價格來看,如果實務中并非以FOB價而是以CIF價來計算退稅,雖然會使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增加,但是也會導致企業多繳納增值稅,高出口價格相當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稅。
從退稅稅率來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主要成本為:M外+V外×(17%-N%)-M外×N%(假設不考慮生產過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無留抵稅額)
那么稍加變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項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稅率,且與該企業出口成本負相關。因此出口退稅率每提高1%,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1%。所以要想通過降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價格來鼓勵出口,還須寄于較高的出口退稅率。
我國的退稅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徹底退稅”,但綜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并未完全貫徹。這主要是由于現行的退稅率與法定征稅率不一致,沒有實現真正的“零稅率”。增值稅征稅率和退稅率不一致,使我國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降低了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這不僅會挫傷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此外,我國針對不同的企業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導致不同企業退稅收益上的差別,也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此外,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范圍較少。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而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間接稅均未涵蓋在內。
4.建議
WTO倡導中性的多邊貿易框架,而出口退稅使產品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同時克服重復征稅,正是中性稅收原則的體現。保證出口退稅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邊貿易框架下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必然選擇。而出口貨物要實現徹底退稅,應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要徹底實現這項原則必須提高出口退稅率,使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據測算,出口退稅率每提高1%,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1%,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55%,稅收總額增長0.89%??梢姡岣叱隹谕硕惖耐硕惵什坏粫ω斦斐蓳p失,還會以刺激出口的方式來提高國內生產總值,從而增厚稅基,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另外應該擴大退稅的稅種范圍。可以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也列入退稅范圍。使出口產品真正實現“零負擔”。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使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貿會計[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2.
篇6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本文就此分析論述了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篇7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篇8
報關單認證,報關單CCPIT證明書,報關單貿促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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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單是由進口商或其人(專業報關行)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填寫,用于向進口地海關進行申報的文件。進口報關單只有經過海關簽章放行后,進口商才能夠提取貨物。同時,進口報關單還是進口商向國外支付貨款時需要使用的重要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 預錄入編號: 459785468-8 海關編號: 459785468-8
進口口岸吳淞海關(22/02) 備案號 進口日期99/08/25 申報日期99/08/26 經營單位上海XX進出口公司(3101923) 運輸方式江海 運輸工具名稱吉祥 提運單號MSHKS-06 收貨單位上海YY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貿易方式一般貿易(0110) 征免性質一般征稅 征稅比例 許可證號 起運國(地區)香港(0110) 裝貨港香港 境內目的地 批準文號 成交方式CNF 運費。000/ 保費0。25% 雜費 合同協議號
SHJX99028 件數 31600 包裝種類紙袋 毛重(公斤) 797,900 凈重(公斤) 790,000 集裝箱號 隨附單據提單發票箱單合同 用途 標記麥碼及備注 項號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原產國(地區)單價總價幣值征免 129171400聚氯乙烯790000 公斤 日本(116)500。00 395000USD美元征稅 稅費征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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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利益;常設機構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沖擊
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國際間長期的合作與競爭已經在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國所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和利益分配格局。
在所得稅方面,國際上經常援引常設機構原則,并合理劃定了居民管轄原則和收入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規定了對財產所得、經營所得、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消極投資所得等來源地國家有獨享、共享或者適當的征稅權。在流轉稅方面,國際稅務中一般采用消費地課征原則。在消費地課稅慣例下,進口國(消費地所在國)享有征稅權,而出口國(生產地所在國)對出口商品不征稅或是實行出口退稅。絕大多數國家對于這些基本準則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對合理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別保障了對生產國和來源國的利益,促進了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經濟發展。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傳統貿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使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電子商務在所得稅上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1.電子商務環境下所得來源國征稅權不斷縮小
(1)在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形式給個人獨立勞務的跨國提供造就了更為方便的技術基礎,越來越多的個人獨立勞務將會放棄目前比較普遍得到勞務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網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為在勞務接受國有固定基礎的個人獨立勞務會越來越少,也在實際上造成了來源國對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的縮小。
(2)在財產轉讓所得方面。由于按現行規則,證券轉讓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轉讓地所在國沒有征稅權,而由轉讓者的居民國行使征稅權。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跨國從事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直接買賣活動的情況會越來越多。來源國(轉讓地所在國)征稅的規則,將使稅收利益向轉讓者居民國轉移的矛盾更為突出。
(3)在消極投資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形式的出現和發展,工業產權單獨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情況會越來越少,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與技術服務同時提供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現特許權使用的所得,將會改變存在形式而轉變經營所得。這也會影響到來源國在特許權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稅利益。
2.常設機構功能的萎縮影響了各國征稅權的行使
常設機構概念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確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或分支機構利潤的征稅權問題?!禣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設機構定義為: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按照國際稅收的現行原則,收入來源國只對跨國公司常設機構的經營所得可以行使征稅權,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現行概念下常設機構的功能在不斷地萎縮??鐕Q易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實際“出場”,跨國公司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在互聯網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過程。而且由于因特網上的網址與交易雙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沒有必然聯系,單從域名上無法判斷某一網站是商業性的還是非商業性的,因此無法認定是否設有常設機構,納稅人的經營地址難以確定,納稅地點亦難以掌握,從而造成大量稅收流失。
3.稅收管轄權沖突加劇,導致各國稅收利益重新分配
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主要是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但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另一方面導致居民身份認定的復雜化,如網絡公司注冊地與控制地的分化。這些影響都在原有基礎上產生了新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1)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F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2)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各國政府為了維護本國的和經濟利益,必然重視通過稅收手段(比如擴大或限制來源地管轄權)來維護本國的利益,給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加劇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二)電子商務在流轉稅上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在流轉稅方面,現行消費地原則在實施時將遇到很大的障礙。在國際電子商務中,在線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網上進行,在現實中幾乎不留下任何痕跡,消費地要對之征稅就顯得困難重重;而在離線交易中,由于購買地和銷售地分離,買賣雙方并不直接見面,出口國一家企業銷售商品可能面對眾多進口國的分散的消費者。這樣,消費地要對所有的消費者課征稅收也存在很大難度。例如,數字產品(如軟盤、CD、VCD、書、雜志刊物等)如果以有形方式進口,在通常情況下是要征收進口關稅的,但如果這些產品通過網上訂購和下載使用,完全不存在一個有形的通關及交付過程,因而可以逃避對進口征稅的海關的檢查。因此,在電子商務狀態下由消費者直接進口商品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而對消費者直接征收流轉稅將會使稅收征收工作出現效率很低而成本很高的現象。相對而言,由銷售地國課稅更符合課稅的效率要求。
(三)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發達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電子商務的免稅政策不但不會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造成太大的沖擊,反而會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發展中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對電子商務免稅尤其是免征流轉稅,會給這些國家造成的稅收負擔遠遠大于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在傳統的經濟格局中,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均能達成一個相對的平衡狀態。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發展中國家多數是電子商務的輸入國,如果
對電子商務免稅,發展中國家很可能因此變成稅負的凈輸入國,從而在因電子商務引起的國際收入分配格局中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此外,對電子商務免稅會在不同形式的交易之間形成稅負不均的局面,從而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調整
(一)對現行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調整
建立新的國際稅收秩序的核心問題是要在不同國家具體國情的基礎之上,找到一種新的稅收利益分配辦法,國與國之間稅收利益的劃分必須依照新標準進行。
1.重新定義常設機構
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常設機構可分為由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由營業人構成的常設機構。從常設機構的發展來看,不論常設機構的概念如何變化,物(由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人(由營業人構成的常設機構)始終是常設機構的核心要素。在國際互聯網上,不論電子商務如何發展,物和人這兩個要素依然存在。因此,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必須對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及其判斷標準作出新的定義。
(1)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與提供商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對于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否構成企業的常設機構,主要從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否完成企業的主要或者重要的營業活動,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來考慮。在電子商務中,盡管沒有企業雇員的存在,但由于網絡技術的自動功能,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可以自動完成企業在來源國從事的營業活動。因此,該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完全可以認定為居住國企業設在來源國的營業場所。通常情況下,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總是與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聯系的,存在空間上的固定性和時間上的持久性。網絡提供商變動網址和移動服務器,主要是為了逃避納稅,并非是由網絡貿易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不能以此為理由否定網址和服務器的固定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夠構成企業的固定營業場所。根據固定營業場所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只要企業通過某一固定的營業場所處理營業活動,該固定營業場所就可以構成企業的常設機構。因此,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與提供商可以構成常設機構。
(2)網絡提供商可以構成獨立地位的營業人,進而構成常設機構。通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相對于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鑒于此,可把網絡提供商提供服務器使銷售商能夠開展營業活動看作一種活動,這樣,該網絡提供商就應當屬于獨立地位的人,可以構成銷售商的常設機構。如果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僅向某一銷售商提供網絡服務,根據UN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第7款規定,同樣可以構成該銷售商的常設機構。
另外,對網上商品的特殊性問題,可以通過對一些傳統概念進行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如對于特許權使用的問題,在征稅時可以把握一個原則:如果消費者復制是為了內部的使用,就將其劃分為商品的銷售;如果用于銷售,則將其劃分為特許權使用轉讓。
2.調整營業利潤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劃分方法和標準
此項調整工作,可結合前面所述有關數字化商品有償提供的應稅行為類別判別的方法和標準來進行。凡是屬于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經營利潤;凡是有償轉讓受法律保護的工業產權的許可使用權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3.對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
主要是擴大來源地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相應縮小居民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1)將網上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所得,全部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2)將網上轉讓特許權利的所有權的所得、證券轉讓所得等財產轉讓所得,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3)將網上提供勞務所得,至少是將提供技術勞務而獲得的所得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來源地管轄權的優先適用,以及來源地管轄權優先行使后居民管轄權再行使時締約國在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面的義務。
(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
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國際稅收的范圍主要局限于處理各國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對流動于國際間的資本和個人的所得進行重復征稅方面的問題。國際間長期的合作與競爭已經在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國所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和利益分配格局。但是對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跨國交易而言,國別概念已經日漸淡出,幾乎每個國家的稅收都緊隨其貿易跨出了國門,與其他國家的稅收交匯于一處,從而形成了稅基的“世界性”,并由此構成了遠遠大于以往國際稅收范圍的新的國際稅收范圍。因此,傳統貿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使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即構建一種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相適應的更具一體化特征的國際稅收制度新框架,對世界各國的網絡貿易涉稅問題進行規范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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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稅收原則常設機構稅收征管體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不容忽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的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1、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必然導致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而稅務機關又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企業的網上貿易行為,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19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
2、稽查難度加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帳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帳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十分困難。
3、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ヂ摼W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此外,銀行的網絡化及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交易定價更為靈活、隱蔽,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更加方便。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在高科技下將日益激烈。
4、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隨著網上貿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區別變得日漸模糊,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網上交易發生在虛擬的、數字化的計算機空間而不是在某一具體地點,所以要把收入來源和具體地點相聯系幾乎是不可能的,確定納稅人也變得相當困難。
5、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Inter網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Inter網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Inter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象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6、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就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愿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的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于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網上貿易的飛速發展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的挑戰是嚴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們認真對待,從容應戰,就能夠制服這匹來勢兇猛的“野馬”。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上貿易只是呈現雛形,加緊采取措施和對策還來得及。
二、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于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于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并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在繼承和發展斯密關于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稅收財政收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
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于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與中國人民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金融專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于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后面,亦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于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的賬戶,并以此為依據征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三、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回顧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也日漸豐富。網絡技術的進步使得電子商務活動成為現實,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方興未艾,各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財政利益的沖突也就產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將常設機構原則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領域,必然成為各國納稅人、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關心的焦點之一。
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那么,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準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網站是由軟件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2、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網絡貿易的出現與發展,對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源流失,就必須建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收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
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于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么。
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
3、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
對電子商務征稅離不開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稅收電子化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是強化征管的手段。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高度重視稅收電子化建設,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