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的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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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的作用

篇1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彪m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梢?,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1)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2)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3)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4)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梢钥闯?,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教育、收入等。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筆者認為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4個主要職能:(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而稅務稽查的這4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稅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稅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稅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督、教育)”和“增加稅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稅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征、管、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一般性的稅收漏洞隨著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和稅收征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稅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納稅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目前稅務稽查的現狀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通過近年來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級稅務機關在探索建立以專業化稽查和各環節分工制約為標志的新型稽查體系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稽查在查處偷逃稅行為、打擊涉稅犯罪、提高征管質量、促進依法治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客觀上講,由于受到認識、體制、手段、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突出打擊性稅務稽查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1、稅務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還未得到認可。雖然也講“重點稽查”,但由于相當一部分人的思想觀念還未能完全從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轉變過來,過分強調征收單位的作用,忽視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安于現狀,不敢大膽對稅務稽查進行改革,瞻前顧后,仍沿用舊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門承擔了與其職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區的稽查部門將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檢查,甚至漏征漏管戶、滯納欠稅戶、匯算清繳戶的檢查,至今還有對稅務稽查下稽查任務的傳統做法。據有關人士估計,目前稽查部門真正用于對重大偷逃稅案件查處的精力還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職能資源被大大浪費。

2、稽查選案不規范,還沒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目前稅務稽查案件的來源除了舉報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經驗來確定稽查對象,二是在進行專項稽查時,出于對某個行業或某項政策的稅收清理的需要,在該行業或涉及該政策的納稅人中普遍確定稽查對象,三是稅務稽查工作圍繞收入任務,只注重納稅大戶,而忽視繳稅小戶,。具有科學性的計算機選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礎,基本沒有做到。選案環節的準確性低,針對性差,效率不高,影響了稽查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針對性,嚴重浪費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處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顯,打擊的力度還不夠深。由于稅務稽查部門本身執法權限和稅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經費、設備等客觀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數的稽查部門雖然查處了大量的涉稅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處時間較長,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問題卻處罰難、執行難,難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大案要案。某國稅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處了所轄一企業,當初步查明該企業涉嫌偷稅100多萬元時,金融部門害怕企業破產收不回貸款,當即對企業進行了查封扣押,稅務稽查從查處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當稅務稽查結案時,企業只剩下一個“空殼”企業,造成國家稅款難以執行。

4、稅務稽查與稅務管理性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突出表現在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較為普遍,往往出現一項檢查剛完,專項檢查又來了,管理性檢查剛完,專案稽查又來了的現象,納稅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個別稽查人員執法隨意、以言代法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同時,由于稅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稅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于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比如:對某企業納稅人進行檢查,該企業賬面處理符合稅收制度的要求,A檢查組認為需要檢查賬外資料,注重對賬外資料的收集,從而查出一系列偷稅證據;而B檢查組認為對企業“查賬查賬,就賬查賬”,從而未發現偷稅問題(拋開其它因素的影響)。作為稅務機關來講,雖然得出兩種結論,但B檢查組也無過錯,該企業賬面處理正常,也沒有哪條哪款規定對每個納稅人都要檢查賬外資料,況且還有查到查不到的問題,這些都使稅務稽查的嚴肅性受到考驗。

5、稅務稽查處罰力度小,威懾作用還不夠大。在西方一些稅務稽查效能較高的國家,納稅人一聽說稅務稽查人員要找上門來,往往會十分緊張,這說明這些國家的稅務稽查具有很強的震懾力。而在我國,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由于處罰力度的限制,納稅人對稅務稽查人員上門檢查不以為然,偷稅甚至在少數納稅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為。據一線稅務稽查人員稱,一些涉稅違法犯罪份子,對一些已經確鑿的證據,在稅務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能“舌生蓮花”,亂說一通,怎么好怎么說;但當公安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則如實反映,經常造成稅務與公安檢查結果的不一致。對于那些屢查屢犯的納稅人,稽查也未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這些都嚴重削弱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量。

6、稅務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暢通還沒有真正實現。一是受企業財會軟件開發應用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許多企業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記賬或自制軟件,稅務稽查軟件變成了“高射機槍打蚊子”。二是稅務機關本身對計算機協查運用不到位。現行的協查只能是增值稅專用票的網上協查,而對所謂“四小票”,即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海關完稅證、運輸發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協查,只能通過手工發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時間長或干脆沒有回函的現象,影響稽查質量。三是國、地稅兩套機構的設置,造成信息不流暢。有的企業增值稅在國稅管轄,而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轄,增值稅被國稅查處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處理,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由于分屬兩個部門,信息未及時傳遞,地稅機關未作所得稅方面的處理。而對于相同企業,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都在國稅機關管轄,國稅機關對兩方面都可進行處理,從而造成對相同企業的處理不相同。

四、強化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措施

1、準確把握稽查職能,改變稽查考核機制。確立稅務稽查職能定位,盡快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打擊型稅務稽查指導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轉變。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單個案件質量型轉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點打擊型稽查轉變。弱化稽查的收入職能,以科學選案、規范查案、嚴格執法、依法稽查為工作導向,推動稅務稽查執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實抓好管理稅務管理性檢查與稅務稽查的銜接,向專業職能型稽查轉變,重點突出稽查的打擊懲處功能,維護稅法尊嚴。

2、完善一級稽查模式,實現稽查機構的專業化。一級稽查的模式是稅務征管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體制改革,重點突出大要案的檢查。專業化是指由稅務稽查機構負責專案稽查工作,日?;?、專項稽查劃歸管理部門負責,這樣有利于實現稅務稽查的專業化、規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從體制上改變目前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保證稅務稽查工作執法的嚴肅性。

3、提高選案科學性,建立選案積分制。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選案方法,綜合納稅人的收入、利潤、稅收變動情況、納稅人異常行為、未被稽查時間長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計分標準,常年滾動給納稅人計分,當納稅人的積分超過既定的界限時,列入案源庫。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選案,可以更加客觀、動態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法的狀況,避免多重標準選案造成的多頭稽查、重復稽查問題。

4、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強化案件證據的規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對一種稅務違法行為的查處,建立證據規范的體制,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取證意識,使取得的證據能直接為處理結果服務。

5、建立信息傳遞機制,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稅務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目的是實現稽查工作的科學、規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規范統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結合稅收征管軟件的建設抓緊開發統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齊全的稽查軟件,可以為稽查人員提供政策法規查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資訊服務。二是大力開發現有的計算機資源,建立國、地稅合用稅務稽查協查系統,使“四小票”的協查工作能上機操作,確保稽查質量;建立國、地稅稽查處理信息網上傳遞制度,確保稽查結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強化稽查案件有關人員的責任,強化公眾的監督,促進規范稽查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對違法納稅人的懲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懾作用,稅務稽查機關應當對每一個大要案都進行公示。

篇2

[關鍵詞]稅務稽查;政策取向;執法環境;稽查管理體制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其目的是通過查處各類稅務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其監督懲處作用,推進依法治稅,促進稅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稅務稽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有序運行。保證了稅收財政職能和經濟調節職能的有效發揮。便于發揮稅收監督職能,促進企業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以確保稅收征管質量,推動稅務機關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傊?,稅務稽查工作是界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體系的信息反饋系統,是促進企業發展,推動稅務機關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稅收任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環節,是維護稅法權威、嚴肅稅收法紀、懲處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培育良好納稅觀念、實現依法治稅的基礎保證。同時,我國稅務稽查在實際運行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一、我國稅務稽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務稽查在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工作仍停滯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階段。國家為了應付財政支出的高速增長,將稅收任務指標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下達給稅務機關,稅務部門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務上狠下功夫,稅務稽查圍繞收入任務轉的現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對象是針對那些易于查出問題的有利可得的企業,而對那些隱蔽較深,有嚴重偷逃稅現象的企業卻沒有進行有效查處。稅務機構分設以后,國、地兩稅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聯系,加之納稅人存在繳納稅款時劃分稅種不清、申報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復稽查。此外系統內部征收與稽查為了完成各自任務發生磨擦,出現征收不能及時給稽查提供線索,稽查出來的問題也沒有反饋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現象。

2.稅務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徹底,實施起來不到位。

隨著1997年我國征管體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稅務稽查模式也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實施。但是現行稅務稽查模式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主要體現在:(1)由于稅務稽查職責在范圍上劃分不夠明確,使得上下級稽查機構之間相互爭奪范圍,搶奪稅源,甚至出現兩份稽查通知或處理決定下達同一企業,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這既造成了納稅人對稅務稽查機關依法行政認識上的誤解,有時又使稽查出來的問題因下達處理決定的不同而擴大化或者縮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夠大,為收入而稽查,從而出現了對一些違法行為查而不清、決而不剛的現象,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極大地削弱;(3)由于多級稽查格局的原因,一個年度內企業接受二級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業甚至接受三級稽查,乃至更多級的稅務稽查,從而造成了重復稽查的問題,如果再加上地稅部門的稽查,企業確實不堪重負,生產經營難免不受影響;(4)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整體模式中征收、管理與稽查三者之間職責劃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脫節,從而出現稅收工作“盲點”。加之,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法律仍不夠健全,社會上“拜金主義”等不良影響。目前在稅務系統內部仍存在個別腐化墮落者,他們大肆利用手中的稅收執法權力,以稅謀私,索賄受賄,貪污挪用稅款,亂征濫罰,擅自減免各項稅款,甚至與納稅人內外勾結,代開、虛開、盜賣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巨額損失。

3.稅務稽查隊伍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納稅人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小團體主義”、“個人主義”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長?,F在一些納稅人逃避稅收的方式十分隱蔽,手段更加多樣化,這就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具備反偷避稅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不少青年干部經驗不足,崗位技能差,不能獨擋一面地開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員不會查帳,不善于從帳實上查找蛛絲馬跡,挖掘隱蔽的深層次的問題,做出的稽查決定缺乏實在的內容,給稅務稽查工作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

4.稽查工作規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扭曲。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工作的規范,是每一個稅務人員在開展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但是在很多基層征稅機關,他們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任務的目的,人為地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行調整,以達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稅收任務的目的,人為地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行調整,以達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稅收任務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選案階段,由于稅收收入任務重,稅務機關強調稽查查補收入的責任目標,以致選案不是通過計算機系統科學選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準那些經濟運行較好的企業為重點稽查對象,重復稽查同一企業的現象時有發生,經濟情況較差的企業卻很少去查去管。

5.稅務稽查的正常執行受到執法環境的制約。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滯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加之“拜金主義”、“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仍然存在,從而出現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開展稅務稽查時,經常會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干擾,各種說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單位的領導直接給稽查人員施加壓力,致使稽查人員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不良社會風氣,嚴重破壞了稅務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稅務稽查經費投入不足,裝備落后,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缺乏,直接影響到稅務稽查的進度、深度和廣度。

二、關于我國稅務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議

1.規范稽查工作程序,嚴格按照規程執法。

(1)科學地開展稽查選案工作。建立以計算機選案為主、人工選案為輔的科學選案體系,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資源,建立稅務稽查選案信息系統,將重點行業,異常申報企業,重點稅源戶的納稅申報資料輸入該信息系統,從而科學地挑選稅務稽查對象,從根本上避免納稅人的重復選案。(2)認真做好稽查實施階段的各項工作?;楣ぷ饕獓栏褚允聦崬橐罁?,以法律為準繩,實施法治管理,防止人為變通了結。關鍵要做好以下兩點: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證要合法。(3)嚴格逃選審理人員,充分發揮稅務稽查審理工作的把關作用。稽查審理工作承前啟后,審理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稅務機關最后執行稅務處理決定是否準確合法,因此審理人員在挑選上必須具備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特點。他們必須對稽查文書的格式制作是否規范,引用法律條文是否準確完整,相關數據是否真實準確,附屬材料是否齊全真實等具體事項進行嚴格認真審核把關,從而防止稽查決定出現不必要的差錯和失誤,盡可能避免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的發生。(4)加強稽查執行工作力度,捍衛稅務稽查的權威性。稽查執行工作是稅務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環,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實現的關鍵步驟,要充分體現稅法的剛性。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已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中涉及納稅人的有關補繳稅款、處以罰款、加收滯納金和調帳等事宜,一一貫徹落實到位。改變對偷稅漏稅處理查得多補得少,征納雙方討價還價的作法,督促納稅人將相關稅務處理決定落實到位。必要時,稅務稽查執行部門可依法采取稅收保全、強制等措施,維護稅法的尊嚴。

2.理順稽查管理體制。

理順的稽查管理體制應符合幾個有利于:(1)有利于加強稽查工作的規范領導,掌握工作主動權,擺脫單純任務觀點的束縛;(2)有利于稽查組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擺脫地方不適當干預和說情風干擾;(3)有利于發揮當地稅務機關對征收、管理、稽查、復議四個系列的綜合協調作用和監督作用,減少稽查組織內部非業務性機構,節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F行稽查管理體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機構能獨立行使執法權及掌握規范性工作主動權,可考慮對稽查機構實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即人事經費及業務上實行垂直領導,在各項征管綜合協調、實務、工團、紀檢、監察等方面由當地稅務局領導。

3.培養高素質的稽查隊伍。

稅務稽查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和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它涉及會計、審計、法律、企業管理等各個領域和稅收征管工作全過程,客觀上要求有一支訓練有素的稽查隊伍。(1)從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證。各級稽查組織人員的配備要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各地稅務機關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配備稽查人員,從數量上保持稽查隊伍的穩定。(2)保證稽查隊伍的質量?;槿藛T應該是集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于一體的優質人才,政治上事業心強,為政清廉、拒腐防變、有高度的責任感;業務上精通稅收政策,懂法律,會查帳,辦案能力強。作為領導,在選人用人上要把好關,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隊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業務能力強的干部選拔到稽查工作崗位上來。(3)建立業務學習和培訓制度,著重在現代會計實務、檢查技巧和計算機技術上進行強化訓練,每個稽查員要掌握多種形式偷逃稅行為的稽查辦法。(4)把鼓勵競爭機制引進稽查管理,實行稽查人員等級制和稽查主檢官制,堅持獎罰分明,堅持個人收入與稽查業績掛鉤。充分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篇3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稅收博弈;激勵相容約束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723(2005)03-

【收稿日期】2005-01-25

【作者簡介】孫華陽(1972—),男,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公共管理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稅收理論。

我國的稅務稽查工作起步較晚,發展較快,作為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公平稅收秩序,保證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減少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外部信息不對稱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顯而易見。但是,由于導致稅收活動中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從目前稅務稽查工作實踐看,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一是理論基礎薄弱,稽查定位模糊。

1993年稅收征管法實施以后,國家就將稅務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騙、內防不廉”的雙重職能的稅務執法部門。與此相適應,各地組建的稅務稽查部門在級別上也比其他分局高靠半格。從理論上分析,“外反偷騙、內防不廉”能夠起到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效果:一方面,通過稅務稽查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提高稽查概率,從而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傾向;另一方面,通過稅務稽查及時發現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違規執法被發現的概率,從而監督制約稅務人員的日常行政行為。但由于沒有系統的理論加以固化,后一種職能的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

二是政策執行不到位,納稅人心里預期不穩定。

真正要將稅務稽查作為激勵機制來促使納稅人講真話,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的一種激勵機制,需要滿足許多前提條件。特別是要使納稅人形成比較穩定的心里預期,即偷逃稅行為會受到懲罰,懲罰的成本高于偷逃稅的收益。而從目前稅收實踐來,這一點往往比較欠缺。首先,日?;伺c重點稽查在對偷逃稅問題的處理方式上存在明顯差異,前者的處罰力度明顯低于后者;其次,稽查的案源選擇缺乏科學性,稽查的“盲點”和“盲區”在部分地區和行業不同程度地存在。再次,涉稅案件移送工作難度較大,“以罰代刑”現象依然存在。

受上述因素的影響,納稅人往往會誤以為稅法剛性不強,變通余地較大,自身的偷逃稅行為未必會導致收益減少;或者認為在發生偷逃稅行為后,可以通過種種方式,如賄賂稅務人員、尋求地方保護等,使自己不受處罰或免受處罰。如此一來,稅收處罰就會成為不可置信威脅,納稅人就會更多地“逆向選擇”,通過偷逃稅來增加自身的利益。

三是制度安排存在缺陷,讓當事人講真話的手段不多。

目前,由于各級稅務機關都重視了稅收宣傳和納稅服務,納稅人對稅收制度的掌握程度與前幾年相比,已有了明顯的改善。相反,對于稅務機關來說,由于日常經濟活動中涉稅信息量大、面廣、采集難度大等特點,對納稅人的信息掌握還是處于明顯的劣勢。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稅務稽查讓納稅人選擇誠信納稅呢?從目前稅收實踐來看,在稅務稽查環節,還沒有以法律形式確定的促使被查對象交代偷逃稅事實的激勵機制,這在實際工作中造成了被動。

四是以收入考核為主,激勵機制單一。

目前,一些稽查部門將稽查收入總量作為考核稽查人員的唯一指標或主要指標。這顯然是不夠科學的。因為,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成員努力程度以外,還有許多因素可能影響稅務稽查的結果。由于條件所限,組織很難準確觀察到成員工作的努力程度,而只能觀察到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地強調收入任務,稽查人員很可能會選擇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努力程度,形成“道德風險”。

對此,筆者認為應重點從五個方面著手,以進一步強化與規范稅務稽查,使其能充分有效地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一,要保障納稅人政策參與權和司法救濟權,完善稅收博弈機制。

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納稅人客觀上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規范來提高納稅人的法律地位,確保納稅人的權利?,F階段在稅收政策制訂和調整過程中應該引入征求意見制和聽證制,并加大稅收政策的披露力度,以充分保障納稅人的政策參與權。

保障納稅人在稅收制度制訂中的參與權,其實質是將稅收博弈環節前移,使納稅人可以通過立法環節的博弈來降低稅負,從而減少在結果博弈中選擇偷逃稅的概率。在稅收實踐中,確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額時采用的民主評稅議稅制度,其實就是一種有益嘗試。通過民主評稅議稅產生的稅收定額,一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減少了納稅人通過偷逃稅減輕稅負的策略取向。

當然,有了好的制度,還要通過法律救濟作為保障,以使納稅人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地獲得司法救濟。為此,有必要設立稅務法院,專司稅務司法救濟工作。

其二,要依托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采集和組織體系。

進行稅務稽查只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威脅,其作用大小主要取決于能否發現真正的偷逃稅行為。而且實施稅務稽查是受成本約束的,不可能為了取得充分、真實的納稅信息而對所有納稅人進行全面稽查。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依托信息化建設的推進,消除信息孤島,實行信息數據集中處理,提高數據應用質量和水平。

同時,由于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深入推進,使稅務稽查實現扁平化、專業化管理成為可能。為此,可以考慮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將國稅、地稅機關的稽查部門進行合并,組建若干個跨?。ㄊ校┑拇髤^稽查局,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垂直領導。在大區稽查局下,設省、市兩級稽查機構,撤銷縣級專門的稽查機構,省、市范圍內全部實行一級稽查。同時,將稅收征管中的日常稽核和納稅評估等具有檢查實質的工作統一歸并到稅務稽查部門。建立比較獨立、超脫的稽查部門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減少稅務稽查成本,真正實現“外反偷騙、內防不廉”的目標。版權所有

其三,要完善執法辦案手段,增強工作有效性。

稅務機關經常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干擾,會產生較大的稅收額外負擔。因此,必須合理確定稅收檢查面,并且一旦實施稽查就必須將事實查清。根據對稅收博弈模型的分析,檢查和處罰都是防止和減少偷逃稅行為的有效措施,而且高處罰率比高檢查率更加有效。因此,應該控制稽查面,使深化稽查深度成為主要的目標取向,通過稽查選案質量的提高,使稽查的針對性進一步加強。

稅收博弈是一種重復博弈,而且是稅務機關與多個納稅人的重復博弈。當對一個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或納稅人一次偷逃稅行為不處罰或從輕處罰時,納稅人就會進行更多次或有更多的納稅人選擇偷逃稅。但是,處罰過重同樣會產生一些不良后果,比如處罰過重會使某些納稅人由于無力負擔而無法實施,使處罰流于形式。因此,也不能單純依賴嚴厲的處罰,而應該采取較為靈活適度的方法??梢栽诙惙ㄒ幎ǖ奶幜P幅度內,根據納稅人的配合程度給予從輕或從重處罰。當稽查部門獲取所需要的材料有困難時,也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證實自己誠信納稅的證據。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則反證稽查部門的偷逃稅假設成立,可以作為案件定性的依據。

其四,要建立稅務稽查評價體系,發揮聲譽機制作用。

聲譽是一種博弈策略投資,由于稅收博弈一般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重復博弈。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必須考慮自己的聲譽,因為其價值取決于過去的行為,通過改進聲譽,可以提高自己未來的價值和收益。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稅務稽查評價體系,對稽查結案的納稅人建立稽查檔案,作為納稅信譽等級管理的一項重要指標。對稽查未發現問題的,可以確定一個免檢期,并作為推薦評定誠信納稅企業的主要依據,及時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使誠信納稅者在受到社會尊重與信賴的同時,實實在在地降低納稅成本,促進生產經營。對發現有涉稅問題的企業,則給予一定的懲罰性管理待遇,如對偷逃的稅款,不僅要補繳,還要加收滯納金、罰款;對性質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查實的偷逃稅行為進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內增加稽查概率,以及取消稅收優惠政策等。

其五,構建科學的內部管理機制,實現“相容性激勵”。

要加大進入成本和退出成本。凡是進入稅務稽查部門的,均應通過資格認定。積極探索和推行稽查人員等級制和稽查主、協查制度,建立依托計算機管理的工作質量考核體系,并將工作質量與稽查人員的收入報酬掛鉤,推行績效工資制度?;槿藛T一旦被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則要加大處罰力度,并及時清除出稽查隊伍。對違反法律的,要堅決繩之以法,決不姑息遷就。

要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在選案環節,除了專案檢查的案件外,盡量通過選案軟件進行選案。在檢查環節,建立健全首查責任制。全面推行案件復查制度,并將復查結果與個人考核掛鉤。在審理環節,實行初審、復審和集體審理三級審理制度,堅持重大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在執行環節,嚴格執行滯納金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要降低內部監督成本。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覆蓋面廣的監督制約體系,通過人機結合的辦法加強對稽查各環節的監督制約。同時,要豐富監督制約的形式,將外部監督作為內部監督的有效補充,降低內部監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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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摘要】當前我國稅案頻發,而打擊乏力。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稅收執法體系特別是狹義上的稅案行政執法和稅收司法體系在銜接上存在脫節。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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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可根據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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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稽查在聯動中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稽查各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的聯動機制,是實現稅源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和最優化的必由途徑。國稅機關通過對執法力量、執法手段和執法措施進行合理整合利用,避免交叉、無序工作和重復、無效勞動,不僅減輕一線人員和納稅企業的負擔,而且可以充分發揮稅源管理的主動性、針對性,大幅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稽查在聯動各環節的工作質量標準和科學的評價考核體系,是有效實現聯動目標的基礎保障。稽查和評估聯動的重點在于評估資料的及時移送及稽查落實情況的及時反饋。征管部門在重點行業、區域、階段性稅收分析和評估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重要線索及時移送稽查,是提高稽查效能作用的前提,而稽查部門及時反饋選案質量、辦案質量、稽查建議質量,以及在檢查中雖查有問題但仍存在疑點、證據難以固定的案件,能夠有效地促進征管部門提高稅源管理效率。

(三)做好個案的稽查評估與聯動管理,可以起到以點帶面、整體推動稅源征管質量的作用。通過對重點對象聯評聯查、對惡性案件集中力量實施重點稽查,并加大涉稅案件的宣傳,能夠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片的導向效應和規范一個行業或地區的示范效應。

(四)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是聯動機制的主要溝通方式,也是推動稽查與評估聯動工作的有效形式。對一個時期所做的聯動工作進行小結,組織回頭看,找出薄弱環節和存在的不足,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進行交流溝通,重新確定新的、下一階段聯動工作重點,能夠有效推動聯動工作的向前發展。

二、強化稽查聯動效應的主要方法

(一)以提高辦案成效為導向,整合縱橫聯動機制

首先,應以稽查與征管分局聯動為突破口,重點圍繞稅源分析、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之間的流程對接這一主線,突出信息資源的傳遞與共享、各自執法職能的互補,搭建流程對接平臺和相關制度措施,共同推出《“四位一體”評估和稽查聯動實施方案》,明確聯動的指導思想,建立組織領導體系,細化聯動工作內容和聯動工作方式,制定聯動工作流程圖和網絡圖。一方面,通過評估與稽查之間建立的信息交換、聯評聯查、雙向反饋等流程對接和互動平臺,提高評估與稽查的互動效率,促使納稅評估為稽查及時提供具有一定價值的案源信息,有效提高移送案件的準確率。另一方面,稽查把評估反映的異常信息作為選案的重要來源和實施檢查的突破口,能夠有的放矢地組織力量實施重點稽查,提高稽查工作的時效性、針對性和準確性。雙方在發揮各自作用時,既各司其職,又相互呼應、相互支持,提升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其次,要加強稽查與市局機關部門的橫向聯動。即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遇到重大案件或疑難案件,及時提請市局相關處室提前介入會審,以便在吃透政策精神、規范取證資料、審理定性定案方面少走彎路,節約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再次,要加強與公安、檢察、地稅等部門的緊密合作,邀請公安經偵支隊同志對涉稅刑事案件進行指導。借鑒公安辦案經驗,商請公安提前介入,借助司法機關的執法手段、技術優勢提高辦案威懾力,協作各方及時聯系,聯合開展偵查,保持嚴打涉稅刑事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

(二)加強縱向聯動,提升整體辦案效率

在指導跨地區涉稅重大案件中,市級稽查局與縣級稽查局之間應不斷完善指導與執行、監督與反饋的管理體系建設,針對跨地區作案、涉票單位眾多的特點,采取“單兵作戰”與“協同作戰”相互配合,形成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呼應的統一辦案模式。當個別線索有重大突破時,及時溝通案件信息,以“點”的突破來整體推進辦案進度,形成相互印證的、嚴密完整的證據鎖鏈,為提高成案率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同時還應對重大案件實行項目化管理,對稅負長期偏低、稅負偏離度大的行業和地區實行專項聯動整治,要在檢查力量、檢查方向、案情線索等方面實行統一指揮、統一部署,形成上下協調、通力合作、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確保案件查處效率和質量。

三、以防范高風險對象為導向,不斷完善聯動措施

評估和稽查兩個環節的高質量、高效率運行,是稅源聯動管理實現良性互動的保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稽查局要逐一落實聯動職責,充分發揮稅務稽查在稅源管理聯動機制中促進、保障和反饋作用,并按照稽查各環節的工作標準和質量,建立稽查案件反移送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降低稅源征管風險。

(一)運用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所提供的異常信息、風險預警和疑點線索,作為制定檢查計劃、確定稽查對象、明確檢查方向的重要依據,提高選案準確率和稽查打擊的針對性。對在評估環節已補申報的涉嫌偷稅案件優先列入案源庫安排檢查,增強打擊力度。利用征管分局提供的涉稅信息,在下達檢查計劃時逐條列出評估案件所提出的疑點,檢查人員針對疑點逐一進行核實檢查,并在稽查報告書中逐條說明檢查情況,最后將檢查結果反饋給管理部門。在審理重大典型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時,及時邀請管理部門參加會審或旁聽,對偷稅頻率高、數額大、稅負長期走低、久虧不倒的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幅度。

(二)運用稽查成果,不斷摸索發案規律、特點、動向和趨勢,充分發揮以查促管作用。針對案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應當按照稽查建議制度的要求,實行大要案一案一建議、一般案件綜合建議、特殊案件個案建議的要求,組織檢查人員、審理人員認真分析案件高發、易發的環節、領域和手段,分析征管環節中還存在哪些需要加強有效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堵塞漏洞的整改建議。及時向征管部門傳遞規范格式的書面稽查建議,反饋稽查案件綜合分析信息,為征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加強納稅輔導、杜絕同類問題再次發生提供參考依據,有效地發揮稽查在以查促管中的作用。

(三)建立稽查案件反移送機制,最大限度地挽回國家稅款損失。當案件確因稅負異常而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時,簽于有些案件因失去最佳取證時效,或者雖有疑點但線索不明顯,無法取到充分、確鑿的證據,應將獲取的部分證據及重點疑點及時反移送給征管部門,由征管部門采取針對措施對其進一步強化管理,從而形成一條相對完整、措施互補、監控嚴密的管理鏈條。

(四)采取聯評聯查措施,開展對重點行業、區域的稅收專項整治。要選擇適當時機,稽查局與征管分局聯合開展對某一地區、某一行業實施專項整治,重點選擇低稅負企業、高風險企業進行重點稽查。形成稽查、征管傳動鏈條,逐步建立統一的接收、反饋和整合、機制,并按照各自職責有序地開展工作。

(五)完善聯動基礎工作制度,實現聯動可持續良性循環。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階段性工作特點和重點,共同商討評估與稽查的聯動方案,總結前期階段性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雙方形成一致改進意見,推動聯動工作不斷向縱深方向發展。各單位內部要建立與稽查聯動臺賬和聯動信息傳遞單,及時詳細記載評估和稽查聯動的工作事項、工作內容、工作方式,積累聯動資料,為不斷修正、完善相關選案對象目標建立詳實的資料。

四、以專項檢查為抓手,聯動取得新成效

(一)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取得新成效?;樵诼搫訖C制中的效能與作用得以彰顯。以泰州市為例,聯動工作開展以來,稽查與一分局已聯合開展了對海陵區九龍車件制造行業專項整治,共對50戶企業、265戶個體工商戶評估調增稅收374萬元,其中企業214萬元,個體160萬元;聯合開展的稅收專項檢查,共檢查18戶用廢企業、2戶房地產企業,查補稅款390萬元、罰款7.7萬元、滯納金3萬元。與興化市國稅局聯合開展的戴南鎮不銹鋼制造業區域稅收專項整治,聯查聯評786戶企業,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計1522.1萬元。

(二)專案稽查取得重大突破。一是稽查與地稅聯合對中國銀行進行了專項檢查,查補企業所得稅30.6萬元,對中石化企業檢查查補企業所得稅84.5萬元;二是對1戶商貿有限公司和1戶面粉加工企業實施重點稽查,經外調取證,初步確認商貿企業采取賬外賬手段少申報銷售額近2000萬元,面粉工企業少報銷售收入700萬元,補稅16萬元;三是指導和督查興化“4.2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到目前已查明興化市風華物資有限公司和興化市誠慶物資有限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興化境內受票抵扣企業93戶、本市其它地區已查增到企業188戶,涉案發票1079份、涉案稅額1336.92萬元。目前已完成協查183戶,涉案發票1034份,涉案補稅額1294.86萬元,檢查有問題27戶,涉案發票122份,補稅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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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要點

樹立宏觀征管的觀念是這次加強征管的要點。這里我們所講的稅收征管工作不局限于征管部門日常所擔負的、狹義的征管工作,而是全面的、宏觀意義的征管工作。它不僅涵蓋以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等為主要內容的稅收執法管理工作,還涵蓋以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劃分、機關運行制度、人、財、物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稅收行政管理工作。稅收執法管理與稅收行政管理是宏觀征管既各有側重又密切關聯的兩個方面。稅收執法管理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征、管、查管理,它是稅收工作的主體,是各級稅務機關的天職、經常性工作和主要任務;而稅務行政管理則是稅收工作的基礎和體制保障,管理體制科學,機構設置合理,行政廉潔高效,就有利于強化稅務執法管理,降低稅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加強征管必須在各級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稅務機關各職能部門共同來推進,要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二、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特點

規范統一是這次加強征管的一個突出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機構設置和稱謂的規范統一。眾所周知,無論是1997年撤消稅務所成立稅務分局的征管改革,還是以專業化和信息化為特征的征管改革,在機構設置方面都存在一個通病,就是機構設置不規范統一。往往是總局下達文件后,各地在機構設置上就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機構名稱也是五花八門,有征收局、管理局、評估局、審理局、稽查局等等,不一而足,結果不僅納稅人摸不清頭腦,連我們自己也搞不清楚。這次完善征管體制,總局十分強調全國范圍國稅系統必須依法設置對外稱謂統一的國家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稽查局,按照行政級次、行政(經濟)區劃或隸屬關系命名稅務機關,這是與以往征管改革明顯不同之處。各地在討論機構設置時,必須把握這一點,不能離開總局的原則和規定擅自改動或變通。二是職能和職責劃分的規范統一。以總局文件形式對征、管、查三者的關系以及縣級局內設機構設置與職能進行規范統一,這在稅務系統是首次。這幾年,各地由于片面強調征、管、查三分離和專業化管理,在機構設置上很不統一,由此導致了征、管、查三者之間的職能劃分和相互關系不明確,業務交叉,內設機構和稅務人員的崗責分工標準依據不一樣,有的按屬地劃分,有的按稅種劃分,有的按企業性質劃分,有的按行業劃分,有的按隸屬關系劃分,各有各的管法,這既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給納稅人帶來了許多麻煩,又加大了稅收成本,影響國稅機關的形象,社會各方面對此頗有微詞,不改不行。

三、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重點

縣(區)局是這次加強征管的重點。大家知道,稅收行政執法管理是分層次進行的,從全省國稅系統范圍來看,省局是決策層,地市局是協調層,縣(區)局和分局則屬于執行層。但在執行層中只有縣(區)局才是全職能局,分局是縣(區)局的派駐機構,是縣(區)局開展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總局才反復強調,縣(區)局就是基層,縣(區)局的工作重點就是稅收征管。經歷1997年和的征管改革,我省國稅系統縣(區)局征管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體現在三個轉變:管理方式上由下戶征稅向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轉變;管理體制由集權統管向分權制約轉變;管理手段由單純依靠人工向依托信息化人機結合轉變。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縣(區)局機構設置不規范,征、管、查職能劃分不清,業務交叉,銜接不緊,信息不暢,稅源監控不到位,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等問題正日漸凸現。因此,總局把這次加強征管的重點定位在縣(區)局的規范機構設置和業務重組上。做好這兩項工作,必須遵循兩化原則:一是屬地化原則。屬地管理實際上就是邊界管理問題,它是稅源管理的主要方式。堅持屬地管理,就是在邊界范圍內的所有納稅人,不論其所有制性質,不論其隸屬關系,不論其所屬行業,一律就地就近管理,稅務機構的設置也要堅持這一原則。二是扁平化原則。扁平化管理是今后行政管理一個大的發展趨勢,其目的就在于減少管理層級,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堅持扁平化管理,必須適當分解和上收包括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在內的部分稅收執法權,逐步強化縣(區)局的稅收征管職能,同時,對稅收征管全過程實行科學、嚴密、高效的全程監控。

在這次完善征管體制中,總局要求各級國稅局一般不再設置直屬分局,地市局已經設置一時不能撤消的直屬分局,必須說明情況,報總局審批后,暫時保留一個,但從長遠看最終還是要撤消的。對于縣(區)局的直屬分局這次一律必須撤消?,F在擺在我們面前的工作重點是,撤消縣(區)局直屬分局后,如何選擇有效的征管模式,加強稅收征管。根據征管部門最近作的調查,目前全省縣(區)局中冠以直屬分局名稱的主要有三大類:第一類直屬分局只承擔縣屬企業或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征管工作,同時在城區屬地還設有其他稅務分局,承擔城區的其他企業和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第二類直屬分局既承擔縣屬企業或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征管工作,還同時承擔城區的其他企業和個體稅收征管工作。第三類直屬分局不承擔縣屬企業或重點稅源企業的征管,而是承擔城區及周邊若干鄉鎮的稅收征管工作。在這三類冠直屬分局名稱的稅務分局中,第一類是真正意義的直屬分局,第二類部分意義的直屬分局,第三類則只有名無實的直屬分局。針對上述情況,在征管模式上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模式是撤消縣(區)局直屬分局和城關鎮所在地稅務分局,由縣(區)局內設辦稅服務廳和稅源管理股直接負責稅收征管,適當保留現有農村稅務分局。這是總局要求最終必須達到的模式。第二種模式是撤消直屬分局,將其所管轄的縣屬企業劃歸屬地管理,同時在較大縣的城區或管轄五個鄉鎮(街道)所在地成立稅務分局,保留現有農村稅務分局,縣(區)局不直接負責稅收征管。在這種模式下,縣(區)局暫不內設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均設在分局一級,但這只是根據當前我省各地經濟差異巨大這一客觀現實而采取的一種過渡模式。到底選擇哪種模式,各地應該結合實際,從有利于整合資源,加強征管,提高效率的角度來確定,并合理設置內設機構,不宜搞一刀切,形式要講,但更要重內容。

四、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難點

這次加強征管的難點在于建立屬地管理,基層征管合一,前后臺分開并協調高效的征管運行機制。實踐證明,基層的征收與管理是難以分開的,片面強調征、管、查三分離,

片面強調專業化管理,片面強調管戶制向管事制轉變等做法是不夠科學的,基層征管分開了,不僅納稅人辦稅不方便,還會導致稅務機關內部分工分家、推諉扯皮,出現管理真空和漏洞。因此,基層征管必須合一。各級國稅局要以貫徹省局即將出臺的《辦稅服務廳工作規范》和《稅收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為契機,進一步理順業務流向,重組基層業務。重點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理順基層業務流向。凡屬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的事務,統一由基層稅務機關的前臺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和辦理;凡屬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事務,統一由稅務機關的后臺內設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二是要進一步簡化事前審批,強化事后管理。對非法定管理環節,要清理廢除,比如稅務登記等常規事務的辦理,只要納稅人申請資料齊全、合法,稅務機關可以先發證,再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進行事后調查,以減少不必要的管理環節,提高效率,方便納稅人。三是要建立前后臺既分工明確又密切聯系的協調高效運行機制。前臺在受理納稅人各項涉稅事項時,能即時辦理的即時辦理,不能即時辦理、需要后臺審批的統一交給后臺管理部門;后臺管理部門接收到前臺報審事項,按政策法規進行審核,能即時回復的即時回復,不能即時回復、需進一步核實、評估、調查的,轉交稅源管理等相關部門限時辦結;稅源管理部門處理后,再將結果反饋給綜合管理部門,由此形成閉環的工作流程。同時,依據上述流程,建立健全涵蓋各各環節、各個崗位的責任制度,以明確分工、確保流程運轉順暢。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的征管運行機制的建立涉及業務重組的力度很大,必然會對基層稅務人員在觀念上造成沖擊,各級領導對此要有充分的估計,要作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五、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出發點

完善征管體制,夯實征管基礎是做好稅收征管的前提,也是加強征管的出發點。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因此,必須下大力氣抓好。首先,要針對當前稅收征管的制度缺陷和制度缺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一是建立比較完善的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正確認識管事與管戶的關系,徹底解決過去因管事不下戶而造成的稅源管理不到位的問題。管事與管戶其實是一回事。管事離開管戶就沒有針對性;管戶不從具體事務入手就失去工作內容。二是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辦法。要探索科學、實用的納稅評估模型,充分運用包括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在內的各種信息資料和數據,將分析評估與必要的檢查結合起來,深入了解納稅人納稅情況,摸清規律,發現問題,增強管理的針對性。三是建立有效的分類管理辦法。在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過程中,要把屬地管理和分片負責有機結合起來,責任落實到人。對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對大企業和重點稅源管理,要重點監控分析;對零散稅源和個體戶稅收,要完善電腦核定定額管理;對增值稅起征點調高后未達起征點的業戶,要實施動態管理;對不同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要采取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其次,要大力推行征管資料的一戶式存儲管理。征管資料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涉稅活動的紀錄,也是檢驗征納雙方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實行一戶式管理,不僅能將過去散存于稅收征管各環節的征管資料,按獨立的納稅人加以歸集,使之能全面反映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全貌,進而通過分析比對,找準稅收管理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采取相應的強化和彌補措施。而且,還能避免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減輕納稅人負擔。

六、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著力點

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完善征管體制,夯實征管基礎的必然選擇,也是這次改革的著力點。所謂科學化管理就是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掌握規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稅收征管的實效性。所謂精細化管理就是要針對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按照精、細、深的要求,通過重組稅收業務,明確職責分工,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崗責體系,加強協調配合,努力克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效能,降低征管成本??茖W化和精細化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科學化是前提,精細化是保障。有了科學化不等于就做到了精細化,達到精細化也不等于完全實現科學化。從當前我省征管工作的現狀來看,首先必須解決的主要矛盾是精細化管理問題。應該說,我們目前制定了許多制度,也還算比較科學,但卻缺乏精細化,很多的管理工作還缺乏針對性,抓得也不夠深、不夠細、不夠實,管理的效能還不高,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還沒得到根本解決??梢哉f,離開了精細化,再科學的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都只是水中月,鏡中花,都只是海市蜃樓,空中樓閣。因此,我們在這次改革中,除了要規范機構設置,完善組織體系以外,更重要的還是要著力抓好精細化管理,要全面實施納稅評估和分類管理,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這些都是實施精細化管理的具體措施。

七、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支撐點

征管改革離不開信息化這個支撐點。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有新的認識和定位,不能就信息化談信息化,不能一講信息化建設就趕時髦。這兩年省局比較注意這個問題,比如全省門戶網站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建設,我們就沒有一窩蜂上,而是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作出決策的。今后,發揮信息化對稅收業務的支撐作用,要在應用上下功夫、作文章。當前要重點抓好現有信息資源的整合利用以及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內部,要加快征管2.0版管理系統、出口退稅系統和金稅工程系統三大系統整合步伐,嚴把信息數據的入口關、維護關和考核關,實現內部各管理系統信息的共享。外部,要加強與工商、地稅、海關、國庫、銀行等部門的信息互聯互通,特別是要加強四小票信息的對碰,切實堵塞管理漏洞。在強調信息化對稅收管理工作支撐作用的同時,必須認識到計算機系統的局限性,注重人機結合,不要迷信電腦。凡是電腦干不了、干不好的事項,如實地調查、案頭評估、政策咨詢等,要依靠稅務人員從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加以判斷、處理。

八、要把握好加強征管的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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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業稅;暫行條例;計征變化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9-0061-03

為了減輕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程度,我國于2008年對《增值稅暫行條例》作出了重大修改,鑒于營業稅與增值稅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為了保持這兩個稅種相關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間的有效銜接,在修改增值稅條例的同時對營業稅條例進行了相應修改。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新細則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政策有新的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只有充分領會、用好這些政策規定才能為企業帶來有效的稅收利益。

一、建筑業營業稅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物質生產部門,主要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生產活動,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建造房屋和構筑物,并安裝機器設備。建筑業的生產活動包括建筑工業和自營建設單位的建筑活動以及有關的勘察設計工作。建筑業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二、建筑業營業稅的主要變化

(一)建筑業納稅義務人變化

1.承包人

關于承包人,新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原稅法無明確規定。

2.不包括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原稅法規定,單位所屬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利益(結算工程價款)的均為營業稅納稅人,但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即排除了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勞務時應納營業稅,并且強調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同時160號文件第二條對獨立核算進行了限定。而新細則第十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卑凑者@一規定,單位的內設機構從事建筑業務或提供建筑勞務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顯然新規定更加直接簡單。

3.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

原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而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二)扣繳義務人的變化

原稅法規定:工程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代扣代繳分包人應納的營業稅,即總承包人的營業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對總包方實行差額納稅,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的營業額=分包款。而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分包方應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則總承包人的營業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分包人的營業額=分包款。

(三)應稅營業額的變化

1.建筑裝飾勞務中建設方提供設備和材料取消納稅

在原稅法的規定下,不少建設單位(甲方)出于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慮,經常自己購買建筑材料,然后供應給建筑單位(乙方)使用,雙方定期對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結算,由于建筑工程項目一般周期較長,有的甚至要好幾年,建筑安裝企業一般要在整個工程項目全部竣工完畢,才辦理“甲供材”價款結算手續,申報繳納營業稅金。而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經實際使用,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使用時繳納稅款,由此造成稅款延遲繳納。還有些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長期不辦理結算手續,使施工企業長期占有國家稅款。更有甚者,少數單位在工程結算支付價款時,由建設單位憑購買建筑材料的原始發票直接入賬,施工單位按差額開具建筑安裝發票納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稅法改革后,對于建筑裝飾勞務的“甲供材”不再納稅,這樣就避免了偷稅漏稅問題,也減輕了稅務機關的征查負擔。

2.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勞務僅就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取消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凡是屬于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筑工程設備,無論是甲方提供還是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四)其他變化和規定

1.轉包問題

轉包是分包方實行的再分包,新細則刪除了對“轉包”可以享受差額納稅的優惠。根據新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對總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費用進行差額納稅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總包方發生分包業務可以差額納稅,其他企業的再分包業務應按取得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因為轉包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所以新細則同時也刪除了對“轉包”的相關規定。

2.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新條例規定,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注意采取預收賬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當天。而原稅法中關于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區分是否為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實行其他結算等四種方式的規定不再執行。規定比現在要復雜的多,計算也比較繁瑣。

3.納稅地點

新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取消了納稅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同時,借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的規定,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超6個月未申報納稅,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可補征稅款。

4.實行差額納稅的有效扣除憑證

新條例規定,對總包方應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合法有效憑證才可以差額繳納營業稅,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根據新細則規定,建筑業合法有效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關于扣除憑證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針對新條例中存在的問題的幾點個人思考

(一)加強內設機構的管理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單位的內設機構從事建筑業務或提供建筑勞務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但具體何為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人們在理解的時候會出現一些差錯,甚至有的會利用這一優惠政策而進行避稅和偷稅,會導致稅款流失,所以,必須加強內設機構的管理,定期對單位的內設機構檢查,使其合法化,規范化。

(二)加強對建筑業的涉稅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一是加強對各承包人的稅收征管。對分割的承包額,必須要有完整的合同協議和合法的扣繳稅款憑證;二是充分發揮稅務稽查職能,對查有問題的戶依法予以嚴懲,做到查在實處,罰在痛處,使那些心存偷稅的納稅人為其涉稅違法行為付出必要代價,促使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和規范內部管理行為。

(三)發揮協稅護稅作用,搞好稅收控管

稅務部門要爭取工商、城建、土地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大力支持,共同整頓建筑行業的市場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與行業管理、統計、審計、信貸等部門及房屋開發公司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如:可利用資質等級管理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每年的審驗和考核通報,了解掌握區域內建筑、安裝工程情況;與房管、城建、開發公司等部門建立代征代扣稅款的協稅護稅網絡,形成以稅務部門為中心、各代征單位及相關部門為射線的稅收管理網,以達到稅收的有效控管。

(四)加強宣傳和稅務稽查的力度

一方面有針對性開展稅收宣傳,提高建筑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稅收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眾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建筑安裝業的偷稅行為,又要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重大的稅收違法案件要及時進行公開曝光。要通過稅收稽查行為,增大納稅人包括經濟成本和信譽損失成本在內的偷稅成本,從而促進建筑安裝業稅收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轉。

[1]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國稅網.2008.12.

[2]何小霞.建筑業營業稅實施新規定.中國稅網.2008.12.

[3]劉曉鳴,黃維國.建筑安裝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突出的問題與對策.中華會計網.2009.11.

[4]王靜樊,劍英.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解析.中國稅網.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