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納比例規定范文
時間:2023-12-07 17: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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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新加坡 中央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前身是一個簡單的養老儲蓄制度,后經過60年的發展演變成為一個集養老、住房、教育、醫療于一體的綜合性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參與者有繳存者與政府機構。政府機構――中央公積金局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以及對公積金運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擔雇員所需繳納的部分費用,與雇員共同向公積金局繳費。中央公積金具有強制繳費、繳費確定的特點。隨著雇員年齡的變化,公積金繳費率和雇員與雇主的付款率也隨之改變。年齡在50歲以下的雇員,公積金繳費率為雇員工資的36%,雇主繳納額為員工工資的16%,雇員承擔工資的20%;對51―55歲的雇員,繳費率為32.5%,雇主承擔14%,雇員承擔18.5%;對56―60歲的雇員,繳費率為23.5%,雇主承擔10.5%,雇員承擔13%;對61―65歲的雇員,繳費率為14.5%,雇主承擔7%,雇員承擔7.5%;對65歲以上的雇員,繳費率為11.5%,雇主承擔6.5%,雇員承擔5%。當雇員月工資低于500新元時,雇員不需要繳費,由雇主全額承擔。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繳費率隨著經濟的景氣程度不同而變化,當經濟繁榮時政府提高公積金繳費率;而當經濟蕭條時,政府降低公積金繳費率。
中央公積金局將每月收繳的公積金分配到個人的不同賬戶中。目前中央公積金會員的個人賬戶共有四個:普通賬戶、醫療賬戶、特別賬戶和退休賬戶。分配到普通賬戶的比例最大,醫療賬戶次之,特別賬戶最少。隨著雇員年齡的增長,分配到普通賬戶的比例會有所下降,分配到醫療賬戶的比例有所增長。但會員年滿55歲時,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向退休賬戶轉換,退休賬戶里的金額為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之和。
普通賬戶的公積金可用于購置政府組屋(類似我國的保障房)、人壽保險、支付教育費用、購買新加坡政府的債券和法定機構債券等;醫療賬戶為個人及其直系親屬支付住院、門診醫療服務、繳納疾病保險費等;特別賬戶的公積金可用于為公積金成員積累退休金以及緊急支出;退休賬戶用于發放養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發放的金額數量根據個人賬戶的儲蓄確定。
普通賬戶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銀行一年期的定期儲蓄利率(80%的權重)和銀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權重)的算術平均值計算,記賬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別賬戶、醫療賬戶、退休賬戶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債券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礎上加1%,記賬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與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差異
1、繳存對象不同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要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即我國只在城鎮在職職工中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化國家,比較容易建立統一的覆蓋全國的公積金體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是覆蓋全社會的具有綜合保障職能的制度性安排,適用對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營自雇者。
2、繳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儲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2%,且雇主與雇員的繳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經濟發展不平衡,公積金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差距較大,大中城市與小城市相比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高,部分壟斷行業和高收入行業繳存額度偏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最高的有十幾萬元,最低的幾千元,折射出職工在工資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現象。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繳費率與雇員年齡有關,雇員和雇主的繳費率隨雇員年齡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擔的比例會逐漸增大。對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擔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額承擔,保證了收入不等的個人公積金的平衡。
3、資金用途不同
我國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費,并且不同地區的規定也有所差異。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只用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支出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而住房的內部裝修、房屋養護、住房租金和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等費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積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體系、養老保障體系、醫療保障體系、教育保障體系。也就是說存儲的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住房消費、養老保險、醫療費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階段資金的用途也不同,會員在年滿55歲后,可將普通賬戶(用于住房、保險、獲準的投資和教育支出的賬戶)和特別賬戶(用于養老和緊急支出的賬戶)內的錢提取出來存入第四個賬戶即退休賬戶,個人賬戶結構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用于住房費支出和獲準情況下的醫療項目支出)。
4、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國,當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如職工離休、退休),按規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會員在年滿55歲時,在他們的中央公積金賬戶內金額達到最低規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積金積蓄,但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當達到退休年齡時每月可以固定從這筆存款中領取一定的收入。
5、公積金的管理監督方式不同
目前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運行機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職責。按照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管由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銀行進行。但多頭監管的實際后果是沒有監管,造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權利過大,甚至違規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實行全國統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資源部的監督。為防范公積金管理運作風險確保資金安全與增值,政府把公積金管理與運營作為不相容職能進行嚴格分離,由不同的機構履行。中央公積金局作為公積金的管理部門只有資金征繳、支付、管理和保值職能,不能向公積金繳存人發放低息住房貸款,而由隸屬于國家發展部的建屋發展局承擔向組屋購買人發放購房貸款的職能。
三、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1、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再是簡單的個人繳納多少,公司也繳納多少,兩者比例相同。這方面可以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調整個人與公司的繳存比例。收入相對較低的人,公司繳存比例提高一點;收入高者,公司繳存調低一點。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特別要對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防止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提高公積金利用率
應當將公積金的用途擴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以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還應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裝飾裝修等。特別是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應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最新聯合下發《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規定滿足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限要求、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這一新的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以滿足一部分在短期內沒有能力購房的中低收入群體和新就業人群的住房需求,使這部分履行了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人群也享受到權益。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
3、針對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積金改為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實施的本意是幫助城鎮居民解決住房商品化過程中購房資金不足的問題,使收入不高的城鎮居民借助住房公積金儲蓄可以買得起房子。實際執行過程中,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和還貸壓力,想要解決住房問題的低收入職工達不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要求,難以申請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不到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對于低收入群體,如果以他們的收入十幾年二十年尚不夠購買一套普通住宅,強制性的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于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住房公積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為了一種負擔。為了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積金改為住房補貼的意義更大。
4、保障住房公積金收益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當年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的這種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積金的收益,特別是對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利益補償不夠。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和地方債券外,應當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儲蓄余額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存儲的經驗,將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逐步與市場存款利率水平接軌,確保公積金存款不貶值,以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良性循環,使住房公積金真正成為人們長期保障性儲蓄。
5、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廣大繳存人的利益,應當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監管,使參與住房公積金監管的機構做到分工具體、職責明確,以減少公積金運作中的風險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積金等現象的發生。
(注:宋春蘭為本論文指導教師。)
【參考文獻】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比較[J].經營管理者,2014(3).
篇2
一、保險制度變遷帶來的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會保險體制的建成速度,必須做到教育市民認識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及自覺參與社會保險的必要性。這是必須經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險事業,必須有國家、企業、政府幾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過有效的機構去運作社會保障體系,又必須投入相當的財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強制性的手段(規定凡領工薪者必須參加相應的住房公積金、退休金、養老、醫療等保險),也要運用商業性的自主參預的手段(如商業人壽保險等),提高國民抵御風險、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會安全網絡不能只用一根繩,必須有多條繩有機交織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