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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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侵權;局限性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7-0186-03
侵權責任法是我國民法領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實施將對保護私權方面產生重大影響。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必然因為侵權責任法的實施而受到更好的保護。當然,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這種保護是有限的,有些規范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相對于已有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來說,侵權責任法僅能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
一、侵權責任法對某些智力勞動成果的補充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在其所列舉的具體民事權益和侵權責任法保護對象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就是傳統的、已經被公認的知識產權。那么,緊隨其后的“發現權”是不是知識產權呢?
有關發現權的保護制度首先確立于前蘇聯和東歐地區[1],這些國家還將發現權列入知識產權的范疇。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也明確將發現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第九十七條),在其第一百一十八條所列的侵害知識產權責任共有六項,包括“發現權”,這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是一致的。①所謂的“發現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探索和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多年來,學術界一般不承認發現權屬于知識產權,學者們認為,科學發現不宜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其原因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國際公約都沒有對科學發現授予私權性質的財產權利[2]。很多本來就存在的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往往構成發現權的主體,如果過分強調發現權的財產權,可能會對社會秩序、自然環境和文物等產生破壞作用[3]。將發現權列入知識產權法保護范疇確實是不妥當的,這主要是由于發現權不具有創造性。1994年簽署的世界貿易組織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是目前國際上關于知識產權界定范圍的權威依據,其中已經沒有發現權的蹤跡了。受TRIPS協議的影響,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中(第二十五條),科學發現也同樣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
雖然發現權不便于被知識產權法保護,但是,絕大多數發現需要人類的腦力和體力勞動,體現了人類智慧,作為合法的非物權的“民事權益”是毫無疑問的。既然是一種合法的民事權益,就應當保護,那么如何保護呢?《侵權責任法》的頒行及時解決了這個問題,其第二條采用概括加混合列舉方式,將包括發現權在內的各種權益一起不加分類的排列出來,一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屬于有關侵權責任的一般法。《侵權責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對“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這一原則的強調。侵權責任法與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法之間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這樣,知識產權法所不能保護的或者遺漏的某些與人類知識和智慧有關的權益,比如發現權,《侵權責任法》可以起到補充的、最后的保護作用。
但是,縱觀整部《侵權責任法》,這種保護作用是有限的。屬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但是知識產權法不便于保護或者暫時還沒有列入其保護范疇的項目很多,包括科技成果獎勵權、數據庫特別權利等。每個大項目還包括很多小項目。例如:科技成果包括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用原子核變換獲得物質的方法等許多內容。但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些科技成果都不能授予專利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僅僅保護發現權是不夠的。
二、侵權責任優先制度與知識產權保護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數種責任競合現象。即:某些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可能既具備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同時也具備了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刑輕民”觀念,即重視行政處罰和刑事審判,輕視民事賠償的觀念。該觀念直接導致一些案例中知識產權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護與救濟。
知識產權的民事賠償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具有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知識產權損失進行的補償性質;罰款是一種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對違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所給予的一種處罰手段;罰金則是一種刑事責任,是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侵權人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可以達到對知識產權侵權的受害人救濟的目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侵害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功能。同時,“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可以減少司法實務中知識產權侵權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以體現國家尊重知識、保護知識產權和以人為本的政策和理念。
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民事責任優先”原則一般都能夠得到充分體現。近些年來,我國立法也逐漸體現這一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的一個基本法,也在其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正式確定了侵權責任優先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制度。
依據《侵權責任法》確立的侵權責任優先制度,當出現知識產權侵權與其他諸如刑事或行政責任競合情況時,可以優先補償知識產權的被侵權者。這對知識產權保護與權利救濟是非常有利的。將侵權責任優先原則適用于知識產權維權之時,可以理解為不僅要尊重知識產權人的民事權利,而且該民事權利在獲得賠償上享有一定的優先權。如果某一個知識產權侵權人因為同一侵權行為被權利人又被行政執法機關處罰,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權利人的賠償和行政罰款的,按照該原則的規定,侵權人應當先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或者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罰金的,應當先支付民事賠償。這條規定如能認真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權利人獲得的賠償。當然,在實踐中能否實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仍需要最高司法機關出臺明確的司法解釋以及司法人員在實踐中充分重視與適用侵權責任優先制度。
三、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知識產權法侵權的責任形式
我國的《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等人身利益。但是,對比國外相關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解釋》所涉及的范圍極其狹窄,不能對一般財產受到侵害的財產所有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這顯然不能滿足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在現實社會中,許多沒有附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在受到侵害后,也有可能導致財產所有人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現象。但是,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提起侵權之訴是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為該財產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這就使當事人的法律救濟僅僅停留在財產本身的賠償,而精神上所受到的嚴重損害卻得不到慰藉,這就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原則。所以,不僅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對那些一般的、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受到侵害,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精神損害的也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進行撫慰和補償,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面、有效地保護 [4]。
在我國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侵害知識產權人身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獲得成功的案例不多,對其財產權侵權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更是罕見,這不利于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地保護。
那么,侵權責任法對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范能否改變這一局面呢?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據此,如果侵害了知識產權人的人身權,并且造成權利人嚴重精神損害時,知識產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是權利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并造成權利人嚴重精神損害時,權利人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由于侵權責任法將精神損害賠償限于人身權益方面,而且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這個條件,因此,知識產權的受害人很難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救濟。
四、網絡侵權責任的確定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范了網絡侵權的責任形式,這對保護知識產權和追究有關侵權責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W絡侵權是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這些侵權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權(包括鄰接權)的侵權。網絡侵權行為主要侵害的是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相應的技術措施和權利信息。①如非法復制、張貼、上傳、傳播或轉載他人享有著作權(包括鄰接權)的作品或制品、在網上非法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產品,提供盜版影視、歌曲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共享網站或者非法鏈接。網絡侵權的現象正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出現并且進一步發展與變化,這將對社會發展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是對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化:“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②這就是“通知后責任”制度。“通知后責任”(Notice-Based Liability)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1998)?!巴ㄖ筘熑巍边m用的是過錯責任,從表面上看,這有利于保持各方利益平衡。立法者摒棄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目的是: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又不會對網絡業的順利發展產生負面作用。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知識產權人權利受到救濟的程度是有限的,很難實現利益平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知識產權被侵權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否則,將被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請求。③
事實上,被侵權人提供侵權情況證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網絡侵權案件的主要難題并不在于侵權認定,而在于侵權證據的調取和固定。當一個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人是很難找到真正的侵權人的。因此,被侵權人只得通過向網絡服務提供者了解侵權人具體信息?,F實情況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總是以各種理由予以搪塞,拒絕提供。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增加如下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故意拒絕被侵權人索取侵權人的具體信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互聯網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將信息傳到世界各地,即使網站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之后,也不一定能夠將損害消除,這如同潑出去的水。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考慮增加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可能的情況下的審慎義務,以防范于未然。如果網絡編輯在對來稿進行初步核實之后,再在網頁上進行鏈接;如果網絡管理員能夠及時過濾比較明顯的不良信息,特別是及時刪除一些明顯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信息;如果網絡管理行政部門能夠經常對商業網站的運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導和適當的管理,那么,就會降低侵權的風險。所以,有關預防和救濟網絡侵權的制度還應當進一步構建和健全。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做了一般性的系統規范,在侵權制度上有很多創新,這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將產生積極作用和影響。如果該法能夠進一步完善,則將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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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內容摘要:知識產權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已成為經濟領域研究的熱點。本文從定量的角度來分析,構建合理的指標體系、加權方法測算出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建立合適計量模型,量化了知識產權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 保護強度測定 經濟增長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定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定方法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問卷調查法;二是立法評分法;三是綜合評分法。其中,立法評分法簡單方便且應用較為廣泛,但它對于執法力度的衡量并不顯著,不能較好地反映一國法律的執行情況。此后,Ginarte&Park (1997)將專利保護水平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較好地測量出專利保護程度,此方法已得到國際上廣泛的認同。然而,對于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西方國家,采用立法指標測量的保護強度與實際保護強度不會出現顯著差異,但對于司法體系正在完善的轉型期國家差異較大。韓玉雄、李懷祖(2005)引入中國執法力度指標,修正了GP指數,其修正公式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GP指數×執法力度,這種法的缺陷在于測算執法力度時,把經濟發展水平與司法保護水平、公眾意識水平、行政保護水平的各自得分進行簡單的加權平均,弱化了經濟發展水平對有效知識產權制度形成的促進作用。發展中的經濟體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產權制度,這取決于其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經濟發展水平應該作為單獨的一個指標來衡量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強度。
(一)中國知識產權GP指數
GP方法測定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分別從保護覆蓋范圍、國際條約成員、保護的損失條款、執法機制和專利保護期限共5個指標(每個指標又包括n個二級指標)來考察1994-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水平,滿足條件的得分為1除以該指標對應的二級指標數n;不滿足條件的,得分為0。總分范圍從0到5分且多不為整數,分數越高表示某國專利保護程度越高。
保護范圍:要測量7方面的專利性:藥品化學品、食品、動植物品種、醫療器械、微生物、實用新型。滿足一項得1/7分。
國際條約成員資格:三個主要條約指的是《1883年巴黎公約》、《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1961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條約》。加入一個條約的國家得分為1/3。
保護的喪失:是指排除因三種情況導致的保護喪失:實施要求、強制許可、專利無效宣告。一個國家排除所有三項記分為1分。
執行機制:該指標有關的條件是:訴前禁令、幫助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具備所有條件的國家記為1分。
保護期限: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直接關系到專利權人能從該項創新中獲得的回報。保護期在20年以上的得1分;低于20年的,則取規定年數除以20的比值。
表1給出基于GP方法測算的中國知識產權名義保護水平,總的來看,中國在1994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的GP指數為3.19,到2001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為3.86,這表明在知識產權國際化背景下,中國的知識產權水平不斷提高。但同時也揭示了GP指數的缺點:在一個國家立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就顯示為無任何變化,這顯然與實際不符。有學者認為,這主要是源于我國立法和執法保障之間的差距,因此,在衡量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的實際實施效果時,考慮中國實際的執法水平及其他相關因素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國知識產權GP指數修正
為了修正GP方法,本文選取了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三個重因素:法制水平、執法水平、經濟水平。
中國法治水平的測算。知識產權法制水平主要由一個國家的內外部環境因素決定的,影響知識產權執法強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司法保護水平、行政保護水平、社會公眾意識以及國際監督制衡。司法保護水平及其度量。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或超過萬分之五時,“律師比例”的分值為1,當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小于萬分之五時,“律師比例”的分值等于實際的比例除以萬分之五。行政保護與管理水平的度量。當立法時間達到或超過100年時,“立法時間”的分值為1,當立法時間小于100年時,“立法時間”的分值等于實際立法時間除以100。
社會公眾意識及其度量。當“成人識字率”達到或超過95%時,“成人識字率”分值為1,當“成人識字率”小于95%時,“成人識字率”分值為實際的比例除以95%。國際監督制衡及其度量。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更是一個國際問題。我國從1986年復關談判開始至入世第八年的2008年,“WTO成員”指標從0均勻地變化到1,以此來衡量國際監督水平。設定以上五個指標對法制水平的權重是相等的。從《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法律年鑒》中選取相關數據,1994-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水平結算結果如表1所示。
中國執法水平的測算
考察一個國家的執法水平比較理想的方式是研究有關法院事務的活動、效率以反映執法機構官員對于知識產權類案件所持的態度?;谶@一想法,本文將選取以下指標來衡量知識產權的執法水平:執法效率、專利侵權保護程度、執法機構保護程度。
可以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一審案件結案率代表我國的執法效率,保護專利人專利權在多大程度上不被侵占是衡量專利執法水平的重要指標,全國法院民事專利侵權收案數占全部專利類案件收案數的比例,用來衡量專利侵權保護程度。專利侵權類收案數占全部專利類案件收案數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大體維持在70%-87%水平上,從較高的專利侵權結案率顯示出我國法院對于專利人權利受侵犯實施的保護程度較強。執法機構對于知識產權類案件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實際的保護水平。本文以法院民事知識產權類案件查處案件數除以其兩倍均值來表示我國執法機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表1給出1994-2008年中國執法機構保護程度的情況:基本上是穩步增長,這體現出中國執法機構正在不斷完善,執法機構對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態度。
經濟發展水平指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需求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鑒于GDP(國內生產總值)指標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我國實際的財富水平,本文在下面的修正方法中采用人均GNI(國民收入總值)這一指標來反映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本文以歷年世界銀行對于中低收入類別規定的上限為基準來反映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若當年中國人均GNI達到中低收入標準的上限,則分值為1;否則,用實際數字除以相應低收入的上線基準。表1給出了此項的得分結果,1994-2008年中國人均GNI一直在持續增長,但與世界銀行中低收入上限的基準仍有一定的差距。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修正方法
在測定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時,應該考慮三個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差異性。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因此立法強度與執法力度一樣重要,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于兩者更加重要。利用層次分析法得到通過一致性檢驗的權重分別是:法治水平的權重為0.143,執法水平權重為0.143,經濟水平權重為0.714,進而得出修正公式:
根據上面公式計算的中國1994-2008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列于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修正后的GP指數比原來的低,原GP指數過于高估。修正后的保護強度是基于原來的GP指數基礎上由經濟水平、法治水平和執法水平共同決定的,克服了GP隨立法水平階段性變化的缺陷,因而筆者相信實際保護強度能夠更好地反映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作用的計量模型分析
考慮到中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非線性關系,本文采用AK模型進行定量分析,通過在自變量中加入反映知識產權保護強度(IP)的指標,假定規模報酬不變的計量模型如下
Yt=AtKtαLtβItγ
其中,Yt代表第t期總產出;Kt代表第t期資本存量;Lt為第t期勞動投入量;It為第t期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A為常數項,α、β、γ分別為L、K和I的產出彈性。對上式兩邊取自然對數,由此,獲得線性計量模型InYt=InAt+αInKt+βInLt+γInIt從《中國統計年鑒2009》選取我國1994年-2008年期間GDP(Y/億美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入(K/億美元)、全社會從業人員數據(L/十萬人)以及以上計算獲得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數數據(I)。按照上述計量模型,對原始數據的自然對數值進行線性回歸: InY=-4.58+0.69InK+1.12InL+0.21InIt-2
結果顯示,InK和InIP的回歸系數均在5%水平上顯著(統計值分別為2.49和5.77),InL的回歸系數在10%水平上顯著;回歸系數分別為0.69、1.12、0.21。而且,值為184.16,說明總體回歸方程是顯著的;調整后R2為0.97,模型擬合度很高。
模型表明,知識產權的彈性系數為0.21,即,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1%的增強將會導致經濟增長0.21%。按照世界銀行數據計算,我國1994年~2008年期間GDP的平均增長率為9.9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貢獻率為42%,資本貢獻率為33%,勞動力貢獻率為25.6%。一種提供適當個人激勵的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并通過影響技術、勞動力、資本數量促進經濟增長。
進一步分析,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影響資本數量進而影響經濟增長。例如改革開放的政策保護外國資本權益從而促使中國吸收外國資本的增加,保護民營企業促使民間資本投資的增加等等。對于資本的效率,同等數量的資本,在排他性的產權中可能產生很大的作用,而在非排他性的產權中則會效率很低。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大發展時期,國有企業資本雄厚,技術水平高,但效益卻不如鄉鎮企業,原因在于鄉鎮企業產權比國有企業清晰。
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與否還直接影響到勞動力發揮的程度,這是人力資本特殊的產權性質所決定的,如果激勵不夠,他可以將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封閉起來,不發揮其應有作用。例如,在農村實行之前,農民只有“偷懶”的權利,制度極大束縛了經濟發展;改革之后,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農業投資猛然增加,農業生產技術也得到極大改善。
結論
本文改進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算方法,在此基礎上,用計量模型計算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研究發現:第一,用GP方法來測算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其結果偏高,與中國的實際保護情況不符;第二,測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執法因素,還要考慮經濟因素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重要程度。第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能引發更高增長。
參考文獻:
1.Ginarte,J.and W.Park,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A cross-national study[J].Research Policy.Vol•26, Issue 3,1997
篇3
(一)模型構建本文的計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國際R&D溢出模型(簡稱CH模型)構建的[3],由于我們試圖把服務貿易進口劃分為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與知識密集型三類,而且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視角來研究三類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非線性影響,因此我們構建的計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為運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體生產函數形式的DEA方法計算而得。RDd,sit為剔除了經濟規模因素的本國R&D資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別為剔除了經濟規模因素之后的通過貨物貿易進口以及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與知識密集型①服務貿易進口渠道獲得的國外R&D資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別為一國的貨物貿易進口存量和三類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存量占該國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為知識產權保護;IPRs2it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平方項,用于研究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強,國內R&D投入、貨物貿易進口以及三類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非線性影響;α0,it,…,α15,it為擬合系數;δit為誤差項。
(二)變量說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這5個變量的測算包含兩步:第一步,分別計算國內R&D存量以及通過貨物貿易進口和三類服務貿易進口溢出的國外R&D存量;第二步,把計算出的各種R&D存量除以GDP,獲得相對指標。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續盤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計算公式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變量從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長率,δ表示折舊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舊率均以常用的5%計算。RDd,sit的計算直接利用統計數據即可,對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則須考慮國際間的溢出。為此,我們借鑒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測算方法(簡稱LP法)[13],而且考慮到某一期的國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會發揮作用。同時我們注意到目前難以獲得服務貿易的雙邊統計數據,只能獲得一國對全世界的服務貿易進口總額和出口總額,所以,我們最終將計算公式修正為。3.IPRsit。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算,借鑒了唐保慶等(2011)的方法[4]。計算該變量的數據來自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接下來本文將分別基于中國1994—2012年的時間序列數據和27個OECD國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數據對以上計量模型進行擬合。
(三)檢驗結果與分析為了能夠使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供中國借鑒和學習,我們分別運用中國數據和27個OECD國家的數據進行了回歸,并且進行對比研究。1.中國數據的擬合結果。(1)國內R&D投入未能顯著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這一結論與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結論不同[3]。據調查,大量的企業僅僅滿足于眼前良好的發展狀況而不愿意承擔研發投入的風險,低成本發展的原有路徑一直是企業試圖保持的優勢,這導致整個經濟部門的技術水平未能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內R&D投入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在1%水平上顯著。這表明國內R&D投入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強度的影響,另一方面還要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2)貨物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不顯著。原因之一,在當今的全球國際分工格局下,盡管某些進口品(尤其是中間品和資本品)可能具有較強的技術屬性,但是由于跨國公司的保密意圖致使中國很難在最為核心的技術層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國公司和東道國本地企業會進行激烈的競爭,前者在東道國所產生的競爭負效應可能超過了技術溢出正效應。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后發現,貨物貿易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能夠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提升,說明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貨物貿易進口產生技術溢出效應。但是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及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增強,貨物貿易進口對TFP的非線性影響因素時,其回歸結果未能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并不是很穩定和顯著,我們認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說的跨國公司控制了進口品的核心技術環節,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還需要進一步提高。(3)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和資本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由于勞動密集型服務品主要表現為本國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術含量較低。資本密集型服務品主要表現為運輸服務,它的特點是資本投入量大、技術含量低,而且運輸服務難以深入地融入到國內上下游產品的價值鏈中,所以很難促進進口國的全要素生產率增長。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兩類服務貿易進口依然未能和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協同效應來推動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梢姡m然中國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一直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但是技術屬性較弱的服務品進口對不斷強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不敏感,無法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4)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顯著促進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服務業是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品更是服務業中高科技、先進理念和知識的典型代表,中國對此類服務品的進口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發和探索的彎路,節約了大量的物資、人員和人力資本投入,最終顯著地推動了中國的全要素生產率。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同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的協同效應依然促進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而且在1%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品的科技含量較高,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術水平的服務品,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僅從規模上鼓勵了此類服務品的大量進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內部的技術結構,使得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能夠與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較高的匹配性并且產生協同效應,推動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5)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均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產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揚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見,欲使知識產權保護分別和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共同推動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那么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必須適宜,以便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正向傳導機制,降低反向傳導機制的不利作用,否則只會適得其反。模擬結果顯示,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達到5.815時,國內R&D投入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作用達到最大化,這也是以國內R&D投入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此外,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達到6.084時,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作用達到最大化,這是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根據計算發現,2012年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5.349,與兩個最適強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在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時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國內R&D投入僅僅是國內行為,而服務品進口則屬于跨國活動,它與國內活動相比需要克服市場準入和人員跨國流動等貿易障礙,只有在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這種產品才能夠進入進口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擠出效應和壟斷勢力效應也會推遲出現。2.OECD國家數據的擬合結果。用OECD國家數據的擬合結果與用中國數據的擬合結果絕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OECD國家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平均強度已經超越了最適強度。模擬結果顯示,這些國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6.486,而國內R&D投入以及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在促進全要素生產率時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分別為6.227和6.278。也就是說,OECD國家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已經不利于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這與Scotchmer(2004)的研究結論相似,Scotchmer(2004)認為發達國家在推進技術創新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不應當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而應當重新判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是否已經過強[15]。
(四)穩健性檢驗由于我們最為關注的是中國國內的R&D投入、服務貿易進口分別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而且考慮到以上回歸結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別通過改變指標選取以及考慮滯后效應的方式來做穩健性檢驗。在指標選取方面,我們借用韓玉雄和李懷祖(2005)的方法重新計算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16];在考慮滯后效應方面,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分別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可能存在時間上的滯后,故分別選取一階滯后和二階滯后來進行回歸。從回歸結果來看,三種不同的穩健性檢驗結果與原始回歸結果十分相似。從穩健性檢驗的三個結果的平均值可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4.126)尚未達到國內R&D投入所需的最適強度(4.302),也未達到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所需的最適強度(4.329)。進一步觀察發現,國內R&D投入所需的最適強度都小于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所需的最適強度。
二、結論與政策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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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對于近代中國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將之歸咎為古代中國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文章指出中國古代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不像有的人說的那樣完全沒有,也不是有的學者說的即使存在這種保護,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計。而是像中國古代科技成就一樣,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與中國古代高度發達的科技文明相適應,中國古代不僅存在各種非制度化的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當程度的領先性。
作為現今世界僅存的文明古國,我國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輝煌燦爛不僅令全世界嘆為觀止,受益無窮,也使中華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具有歷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F在的人搞不明白的為什么曾經站在世界科技之巔長達幾千年的中國在近代卻沒發展出現代科技體系從而導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個獲得很多人贊成的解釋就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就算有也遠比不上西方社會。當然,這里的知識產權保護只是套用現在的知識產權概念,這里所謂的古代知識產權保護也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制度性的知識產權保護,而是指古代社會對各種創造和創新的保護措施。但實際上,筆者以為這樣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誠然,中國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復雜的因素組成的,但以中國古代沒知識產權保護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原因之一來解釋中國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經不起推敲的,這同李約瑟博士通過《中國科技史》向西方介紹中國古代科技的輝煌成就以前西方人嚴重低估或歪曲中國古代科技實際上是一回事。
實際上,關于我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論爭迄今為止,并沒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領先,而是集中在其有無上,比較有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是:
1.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過知識產權保護。其代表人物是美國哈佛大學的安守廉教授,他認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未曾有過知識產權的保護,即使具有某種形式上類似的東西,也“僅僅是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而這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質上是不能等量齊觀的。由于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對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影響,在中國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產生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①我國國內相當一部分人也認為,由于中國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間通過知識產權致富獲利的可能遠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從而使民間缺乏發明創造的動力;另一方面,統治階級對保護屬于私權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也毫無興趣,再加上社會上普遍的“輕利重義”的風氣和國家家族至上的傳統,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產生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
2.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雖然由于以上所說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確實是存在的。其中確信這種保護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識產權論》一書中,就有關知識產權的起源,作者明確指出在中國古代即存在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并針鋒相對地對安守廉教授的觀點提出反駁,認為國家對觀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保護,而且一定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一定就意味著是國家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雖然一直沒得到充分的發展,但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商品經濟,而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客觀上就存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②而且,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恰恰說明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觀條件的千差萬別,將這種可能轉化成現實的動力在一定情況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統治階級對知識產權保護本身的毫無興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統治階級以保護知識產權為手段來達到別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學者們通過對中國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發現了不少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權保護方面,據宋代新安人羅壁所著《識遺》記載,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為保護《九經》監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隨便刻印這本書,即“禁擅鐫”。這實質上就是對版權進行保護的一種專有權。當然,這種版權保護和現代意義上的版權相比是相當片面的,只是保護其復制權,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現代版權的作者權利方面。但是毫無疑問,這種對復制的專有權的保護是屬于某種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針對以上兩種說法,筆者以為中國古代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是不值一駁的,具體理由在以上的關于中國古代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里已經講得比較充分,這里不再贅述?,F在的問題是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其關于中國古代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不僅從理論上可以論證這種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實也有力地證明了其真實性。當然有人會爭辯說這些證據所體現的保護并不符合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定義,因為它們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說明它們就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保護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問題的關鍵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相比較,而這種不同時代的縱向對比對說明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沒有意義的。這樣,即使是堅持中國古代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學者們也沒有對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上的地位進行認真的評價,并進而做出恰當的結論。
筆者以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是科技領先世界的必要條件之一,任何一種文明,要想使其創造力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從而領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對如何激勵這種創造力的問題,進而產生獨特的保護其人民的知識產權的方式。當然,這種保護不必然是以類似于現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種高度發達的文明體系和科技體系,缺乏與其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所謂的未充分發展,那是相對于其自身和近現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國的商品經濟達到的水平顯然遠遠高于絕大多數其他國家。因此,筆者的觀點非常明確,同中國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經濟的地位相適應,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不僅存在,而且在相當程度和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古代世界處于領先地位。 一、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先世界的原因
1.發達的農業。很多人都將中國古代的重農政策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難以產生的證據,實際上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古代生產力不發達的時代,發達的農業實際上是創新產生的基礎。一方面,農業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發達的農業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也是為什么中國歷朝歷代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但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依舊相當活躍的根本原因,而發達的商品經濟不可避免地要求與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發展也對科技的進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科技的發展從而進一步推動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
2.舉世矚目的手工業和受抑制但繁榮的商業。由于上述發達的農業作為基礎,手工業達到了古代生產力所能達到的頂峰。而手工業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聯系在一起的,自遠古到明清,從傳說中的“指南車”、“木牛流馬”,享譽世界的“四大發明”到“唐三彩”、鄭和的船隊、瓷器、絲綢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藝水平乃至規模,都在整個古代世界遙遙領先。而手工業脫離農業獨立發展,給商品經濟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隨著封建統一國家全國性的交通體系的建立和貨幣的統一,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進一步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同時也為知識產權保護可能給個人創新者帶來的經濟利益提供了相當的保障,又進一步促進了科技的繁榮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發展。3.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中國自古以來的大一統思想和大一統的政治經濟格局也一直是知識產權保護虛無論者攻擊的主要靶子之一。這里對此略過不談,只講大一統國家對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進而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促進作用。首先,大一統的政治格局使統治者為了滿足統治遼闊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國性的交通系統,設立了官道、運河等使全國連成一體。雖然其最初的本意是為了實現政治和軍事目的,但這些縱橫交錯的交通網對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乃至科技的傳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過分的。其次,使用全國性的統一貨幣,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想想歐洲到現在才剛剛統一貨幣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們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強大的國力為依托,至今為人津津樂道的“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得以建立,國際貿易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同西方的羅馬帝國的商品經濟繁榮的原因相類似,強大的中國的存在毫無疑問對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的發達起了無法估量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經濟繁榮的影響之一,就是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
二、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
首先,中國古代確實沒有產生現代意義的制度性知識產權保護,否則,現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就輪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國古代確實在世界上遙遙領先了幾千年,而對這種領先功不可沒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種現代人毀譽參半的各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而且毫無疑問,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領先地位的。以下按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劃分,分發明創造、版權和商標逐一說明。
篇5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 A
一、知識產權和數字圖書館的概述與關聯
.知識產權對數字圖書館的影響有正反兩面,不但只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有促進作用,也有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壓制效果。同樣的,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有推動與制約兩個方面的影響。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和數字圖書館建設密不可分。以下就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聯。
1、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和完善。為了保證作品原創者的權益,數字圖書館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相應的措施,例如數字圖書館建立了目次庫、文摘庫等對象數據和元數據對數字圖書館里的信息做了明確的知識版權分類和詳細說明,為作品原創者的智力和精神勞動成果、權益提供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求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改革和完善發展,同時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讓版權持有人敢于將作品交給數字圖書館,讓數字圖書館在知識來源方面進一步擴大,為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2、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制約
知識、信息在數字圖書館里的流通、共享過程中往往會被修改或者復制,為了確保創造者的精神勞動成果和權力,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做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明文規定,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國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都對電子化的知識產權提供了硬性的保護,明文規定了通過翻拍復制等手段把電子化的知識進行制定的行為屬于知識產權侵犯行為,把產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擴展到電子知識方面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的保護讓原創作品有了實質性保障,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抑制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原創作品的對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價的勞動資源交換,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通過數字圖書館瀏覽知識的選擇,同時還增加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成本,很多數字圖書館都會選擇一些不存在版權問題的作品,例如電子期刊、一些古代書籍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發展過程
知識產權保護從以前的不被重視到逐漸走到人們的視線中,越來越多人開始看重對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根據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論文的調查顯示,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在文獻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發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關法律都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措施,對知識產權中的修改權、效益權、發表權作出了明文規定,為版權擁有者的個人權益作出了保障。知識產權保護在一方面對促進精神文明還有智力成果的創造,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在實際的社會應用中產生了限制,如果知識版權的永久獨專性繼續存在,那它對于社會文明的進步顯然是無利的,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根據知識的社會需求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調整。數字圖書館打破了傳統的圖書館的運行方式,運用現代的科學技術作為載體和渠道進行信息儲存、存檔,為社會科研和教學提供幫助。
2、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還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網絡傳輸、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利用和開發數據等環節中都存在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2.1在進行網絡傳輸的環節上,網絡傳輸就是指把信息通過網絡信息流通的方法進行共享的過程,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對外進行開發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對于網絡傳輸的信息是屬于傳播行為還是知識產權行為還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的環節上,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是生態圖書館建設過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比較多的一個環節,數字圖書館和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矛盾體,目前就存在把館藏的文獻知識資源進行數字模式的轉變,并且通過電子產品進行傳播的過程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現在對這個問題是爭論不休,社會各界人士各持己見。
2.3在利用和開發數據庫環節上,數據庫就是一個虛擬的信息聚集空間,數據庫通過內部系統對信息進行處理然后傳輸出去,數據庫的開發必須擁有版權人的允許。
3、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采取的保護方法
數字圖書館在國際舞臺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同的國家都根據自身的條件還有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有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在實踐應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是國家公認的先進。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圖書館建設中進行保護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多學習西方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三、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3.1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思想是問題的根源,也是行動的支配點,所以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思想上的教育對象有立法人員、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讀者、作品原創者四個群體。讓他們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1)對于立法人員的思想教育,立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保護,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對知識產權立法的重視,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建立、完善;(2)對于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流通的一個中介平臺,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認識,確保在平常的數字圖書館信息采取、流通等過程中保證合法,保證信息在數字化流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3)對于讀者的思想教育,讀者是數字化信息閱覽的人員,可以利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流通為主要渠道,平常對讀者進行宣傳工作提高他們對正版的認識,從而阻斷盜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對于作品原創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養原創者在思想上重視自我保護意識,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對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護措施,不能隨便到網絡上。
3.2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完善相關程序
數字圖書館是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實行的參與者,要盡量發揮數字圖書館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首先數字圖書館要主動與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數字化的授權,特別是在文獻資源進行數字模式轉變的環節上,出版社都擁有很多文獻資源的版權和作品原創者的資料,數字圖書館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間搜尋原創者的難度,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利用出版社的反饋信息對知識的更新及時了解;其次,數字圖書館要建立、完善著作權管理機制,對著作權人進行付費和授權等工作,再者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力度,數字圖書館作為一個數字化信息交流的平臺,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警示的義務,一旦讀者對原創作品有復雜、修改等侵權行為時要對讀者進行及時的警示工作,有對信息進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證數字圖書館內的信息不被偷取。對本館自己建設的特色數據庫在各圖書館交流共享中制定相關的版權協議,同時要加大技術方面的投入,做好對數字圖書館內的數據保護,防止在網絡環境下被篡改、盜取等。
3.3國家要在法律方面給予全面的支持
國家法律是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保護渠道,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硬性條件,國家的立法上必須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以重視,讓知識產權保護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國家立法前要根據我國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問題出發,要以社會調查實踐作為了解問題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實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行實地了解。
三、小結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現在和歷史發展遺留下來的問題,本文從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進行網絡傳輸、利用和開發數據四個方面對問題進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數字圖書館建設、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益君,呂慧平.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若干知識產權問題探討[J].圖書情報工作,2005,49(2):130-135.
篇6
關鍵詞 TRIPS協議 知識產權保護 自主知識產權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是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標準最高、影響最大、保護力度最強的國際條約。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TRIPS協議的規制內容,結合國內實際,逐漸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基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步較晚,以及獨特的國情,因此如何借鑒并利用TRIPS協議,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和TRIPS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者是經濟活動有標記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其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專有性、可拷貝性、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看似無形,但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范疇內,知識產權保護都日益顯現出其重要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普適準則,是世界各國艱苦談判的結果,也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協議初步達成,并寫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專利、商標、版權、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工業品外觀設計、未泄露的信息、許可證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并就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爭端解決、過渡期安排等進行了明確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協議正式簽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對TRIPS協議作了相應修改,以適應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一是修訂了以前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二是加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內容;三是逐漸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四是對政府相關行為進行規范等。由此帶來的變化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每年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的國際專利增長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畢竟才三十余年,仔細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整體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國內保護主義的考量,并且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需要盡快予以調整。
(二)對國內企業侵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執法力度不夠,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不滿。
(三)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特別在一些還沒有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身上得到較多體現。
(四)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多,質量也還需要提升,企業模仿國外高新技術現象比較嚴重。
(五)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現有儲備不足,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來發展的人才培養機制。
(六)涉外知識產權案例日益增多,重點是和美國、歐盟的一些企業存在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我國企業按照相關國際條約去應對。
三、TRIPS協議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加快建設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能力,完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從而在國家競爭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總體謀劃。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應該放在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處于同一平臺上的國家總體發展主戰略上,從更高的層次來推動落實,抓緊抓好。結合當前我國實際,應將專利、版權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從戰略的高度去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落地生根。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入世十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國際社會的整體水平,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應以TRIPS協議為指南,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保護我國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保障國內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化。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要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明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堅決打擊盜版、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全民保護意識。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政府部門,要發動各種宣傳媒體,切實轉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護知識產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送法律到社區;舉辦專項培訓班;開展競賽活動等,努力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普及率,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加快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結合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人才發展戰略,加緊研究知識產權人才吸引、培養、評價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創新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和機制。同時,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激勵參加專利人考試和在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等方式,大規模培養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使知識產權事業成為吸納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創新高地。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知識無國界,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上升到國際范圍內進行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發出中國的聲音,體現出中國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工作,建立應急機制,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參與國際社會發起的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遏制跨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蔓延和泛濫。
(二)企業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打造自主知識產權。打鐵還須自身硬。我國企業要想提升核心競爭力,光靠模仿或引進是不能夠持續發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必須要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樹立起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從企業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科研資金;二是加強科技創新,從關鍵技術入手,形成企業自有的高新技術;三是在引進境外技術的基礎上,將其升級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并產生知識產權的外溢效應。
2、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要通過強有力的管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體系化運作:一是企業高層要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給予高度重視;二是實行知識產權轉化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四是按照相關法規,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護;五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投入產出比。
(三)規范、提升專業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的鑒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實行知識和信息共享。同時,專業機構要從專家角度,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相應的咨詢和戰略規劃,促進相關行業和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要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在促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和效益的同時,展現出中介機構的價值。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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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能力;自主研發投入;外商直接投資
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來看,開放環境下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創新能力往往面臨多重困境:首 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但同時會影響FDI的溢出效應; [1]其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本土企業的研發動力和創新能力,但同時也 會增加技術模仿成本。[2]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國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更多FDI的正向效應是否 足夠彌補技術溢出效應的損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整體創新能力的影響是利大于弊還 是弊大于利?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中國如何提高創新能力并促進經濟增長轉型?這些將是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加強還是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文獻的論爭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爭論的熱點,但研究結論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內,主流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對自身不利 :從靜態局部均衡視角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會加強發達國家企業的市場力量,并提高 其在發展中國家的產品 價格,降低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水平;[3]從動態一般均衡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 護的加強會減緩發達國家的創新速度,發展中國家不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好處。[ 4]
同時,也有一些聲音認為發展中國家需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首先,南-北方國家具有 不同技術偏好和產品偏好,這種技術特征的差異導致發展中國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發達國 家不可能研發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技術;[5]其次,如果發展中國家疏于知識產 權的管理 ,發達國家企業會盡力使其技術更加難以模仿,這不但降低發達國家的研發效率,也會減少 發達國家的創新成果;[6]最后,雖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總體技術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國家可以通過國際合作達到雙贏。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其依據主要來自對國家福利和技術轉移兩方面 的考慮。上世紀90年代初,經濟學家強調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負向影響。De aror ff[3]的研究顯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發達國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損。Helpman[4]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并不會因加強國內的知識產權 保護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顯示,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跨國企業技術轉移 成本,有 助于發達國家的創新及其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朱東平[7]的研究認為,發達國家 的FDI對發展中國家社會福利的影響效果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發展中國家成本優勢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質等因素。楊全發[8]指出東道國提供適度有效的知 識產權保護,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進較為先進的技術。
對已有文獻的梳理可以發現:首先,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研究多基于發達國家的背景和視角 ,而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分析知識產權保護效應的相對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國家從事創新,南方國家從事模仿活動的假設。而現實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創新活動 不斷增加,中國的部分企業也已擁有了較強的創新能力。長遠來看,與國家利益密切相 關的先進技術和核心技術,是無法模仿來的。如果僅是模仿,舍棄自主創新能力,會因匱乏 核心技術而在產業升級、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上遭受瓶頸制約,易被“鎖定”于世界分工網絡 的低端位置。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逐步從模仿走向創新,并適當注重對自身創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對知識產權問題時,同樣也需要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內自主研發能力的影響和 作用。與已有文獻不同,我們的分析以提高發展中國家創新能力為研究歸宿,并考慮知識產 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中國家創新能力:理論模型的討論
首先來看不考慮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的情況。假設只有北方和南方兩個國家,每個國家各有 一個企業,并在南方國家市場上競爭,其中只有北方企業(N)從事研發活動,研發活動的 生產函數具有邊際報酬遞減的特征。研發活動的進行使得北方企業的生產成本低于南方企業 (S),但南方企業可以在相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獲得一定程度的技術溢出。
在南方國家給定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下,北方企業選擇研發投入的力度,并與南方企 業在南方市場上進行古諾競爭。
北方企業的單位成本函數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企業的技術溢出產生正、負兩個方向的影響(見上 圖):正的影響表現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追逐利潤的外資企業增加研發投入, 使 得外資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更高技術含量、更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即k增加,qN增加 ),從而加大技術溢出的可能性;負的影響表現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內資企業對外 企先進技術的模仿難度(即餳跎伲H綣вΥ笥詬盒вΓ敲捶⒄怪泄業難窬陀該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下面來看發展中國家從事自主創新活動的情形。將發展中國家分為兩個部門:[9] 第一個 部門有一從事創新活動的外資企業和一進行模仿的內資企業;第二個部門有兩個內資企業, 一個內資企業L進行研發活動,并被另一個不從事創新活動的內資企業M所模仿。類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過逆向歸納法可以得出:對于第二個部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型內資企業的 研發投入和創新成果相應增多;同時創新型內資企業的產量和利潤也相應擴張。
于是,在考慮了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后,開放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兩難抉擇 :雖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得國內從事模仿活動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技術溢出,但不利于 培養本國自主創新企業研發的積極性;雖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內資企業的研發動力 ,卻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內模仿企業獲得技術溢出渠道的暢通。在考慮了自主創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識產權保護對FDI技術溢出的正效應小于負效應,但只要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足 夠大,發展中國家自身仍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動力(見圖1)。
三、IPR對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影響:來自中國的實證檢驗
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化,中國經濟與世界市場的聯系也不斷加強,成為吸引FDI最多的國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FDI投資環境因素的文獻相對較少。此外,多數 文獻探討了FDI規模的影響因素,忽視了FDI質量的影響因素。本節在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對影 響中國FDI數量和質量的基礎上,回答兩個問題:知識產權加強保護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術含量的FDI?從提升自身創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國是否由此獲益?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投資規模和質量的影響
下面我們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區位選擇的影響,并分析與傳統因素相 比,知識產權保護的相對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識產權保護指標(IPR),采用專利申請量 表 示。影響FDI區位選擇的其他因素還包括:勞動力平均工資(Wage)反映地區勞動力成本 ;國有工業企業產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場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場規模經濟總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礎設施水平;外貿依存度(Trade)反映開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資本。區位變量(Region)的處理:東部、中部和西 部地區分別采用2、1、0賦值。FDI影響因素的計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規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資表示。FDI質量(Lnfrd)使用三資企業的R&D經費表示。
表1顯示,從FDI的規模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勞動力成本、市場化水平、基礎設施、對外開 放度、區域因素等變量的估計系數都呈現出顯著性,對FDI的流入規模起到了顯著作用。這 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強、勞動力成本的下降,市場化水平的提高,基礎設施的改善 、對外開放度的增加等都會增加FDI的流入。 影響FDI規模的一些重要變量,如勞動力成本、對外開放度等,對FDI質量而言不再顯著,而 知識產權保護、基礎設施水平、市場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資本是影響FDI質量的重要因素 。中國政府在近年來加大了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從制度保障上減少了跨國公司對技術 外溢的擔憂,促進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加大了在中國的研發經費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華 研發機構的設立,提高了FDI的技術含量。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內資企業創新能力的影響
由上可知,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吸引外資起到了促進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的 流量和質量。但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和FDI的關系,需要以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為立足點和切 入點。外資引進數量的增加并不是東道國對外開放的最終目的。只有促進東道國內資企業技 術 進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吸引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帶來更 多技術溢出可能性的同時,能否彌補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模仿成本增加的負面影響。
開放條件下創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創新和國際技術溢出兩部分組成,將傳統的知識生產函數 拓展為以下計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時間,Y為內資企業創新產出,使用新產品銷售值表示,rd為 內資企業研發活動經費,fdi衡量外資企業規模的擴張,frd衡量外資企業質量的提高。X為 控制變量:知識產權保護力度(IPR)、經濟發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項等。 其中,交互項是重點考察的變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別 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規模(質量)促進東道國創新能力綜合效應的影響,知識產權保護 對內資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績效的影響,內資企業自主研發對FDI溢出效應的影響等。
表2可知,內資企業的自主研發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表明國內企業的研發投入是中國創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來,中國自主研發投入總量逐年增加,同時隨著我國創新主 體“錯位”狀況的改善,研發投入主體由政府向企業轉型,企業創新的主體地位也進一步鞏 固,自主研發對我國創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發重要。
Ln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創新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通過產業鏈 條的關聯、通過管理人員的流動,通過與外資企業在同一市場的競爭,外商投資不僅彌補了 發展中國家的資本缺口,而且使得內資企業有了面對和接觸相對較為先進技術的機會,從而 有利于后者創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資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促進了流向我國的FDI數量更多,質量也更高, 使 得內資企業得以與更多高技術含量的企業進行競爭和產業關聯,但同時也加重了內資企業“ 無償”學習這些技術的成本。即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給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費 得到每個蛋糕的機會卻減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測度的是知識產權加強對外資企 業溢出效應的綜合影響:既包括了外資規模擴大(質量提高)帶來溢出效應增加的正向效應 ,也考慮了使用國外技術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應減少的負向效應。表2顯示兩個系數為正, 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加大了內資企業的學習成本,但更多外 資企業(更高質量的外商投資)給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學習機會,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應大于前者的負向效應。
Ipr*rd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地激勵了內資企業自主研發投入的產出作用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運行,內資企業的創新活動容易被其他企業所模仿,加上從 事創新活動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預期的風險,內資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研發積極性將受到打擊。 Rd*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中國自主研發投入的加強,有利于內資企業對外資先進技術的 吸收和利用。
四、結論及政策啟示
研究結果顯示: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FDI數量的影響因素,更是FDI質量的重要影響因素。雖 然知識產權保護促進FDI流入的同時,對技術溢出起了負面影響,但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也帶來更多的技術溢出,這種正面效應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 其對技術溢出的抑制效應。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也有效激勵了內資企業自主研發投入 的產出績效。對研發成果的保護刺激了國內企業的研發積極性,保證了研發投入的加強,而 這又提高了內資企業對外資先進技術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啟示:首先,相關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需要充分考慮其對內資企業科研動 力和創新成果的影響,應以促進國內研發和創新為出發點;其次,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顧對FDI溢出效應的吸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更多的FDI進入,使得內資企業獲得 更多技術模仿的機會,但技術模仿成本也因知識產權的加強而增加,所以,政策的著眼點在 于 選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獲得FDI技術溢出的臨界點;最后,研發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減弱知識產權加強對國際技術溢出的負效應,因此,國內企業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環 境下, 需要重視自身的人力資本建設,并提高企業研發投入和消化吸收經費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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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 Capabili t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F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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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通過綜述現有文獻中知識產權與貿易和FDI的相關實證研究,概括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和FDI的影響,并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視角,探討了貿易和FDI進行技術傳播的動因、手段以及傳導機制。
關鍵詞:技術傳播 市場擴張效應 市場壟斷效應
隨著知識經濟在全球范圍內的崛起,科學技術在世界各國各地區間的相互交流、相互依賴、相互融合進一步加深。在技術的跨境傳播過程中,由貿易和FDI引發的技術轉移逐漸成為關注的焦點,而知識產權保護正在其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事實上,已有眾多文獻開始關注貿易、FDI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聯系。為此,本文通過梳理當前有關知識產權與貿易和FDI的各類文獻,對在不同因素作用下,知識產權影響貿易和FDI的重要性加以總結,旨在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視角,探討由貿易和FDI引發的國際技術傳播的動因、傳導機制以及貿易和FDI對技術轉移手段的選擇。
知識產權對貿易流量的影響分析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有兩種截然相反的影響,即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壟斷效應。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有助于阻止侵權、模仿,抑制來自對手的競爭,因而有利于擴大出口商的市場規模。另一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增強廠商的市場壟斷能力,廠商不僅可以通過減產索取更高的價格,而且還可以借助知識產權保護細分海外市場。
已有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擴張效應在市場競爭強度高的國家更為顯著,而市場壟斷效應則在仿制威脅較小的國家更為顯著。倘若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擴張效應與進口國本地廠商是否有能力模仿出口商的技術聯系起來,考察進口國科技水平對貿易的影響,將會發現模仿能力會影響到本地企業對外國出口商的競爭威脅。如果本地企業受模仿能力的限制,無法對外國出口商產生威脅,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強出口商的市場壟斷力量,制約雙邊貿易的進一步發展。Smith(1999)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依賴于進口國的模仿能力。他采用美國1992年各個州制造行業出口到92個國家的數據進行檢驗,結果證實在模仿能力高的地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加貿易流量,在諸如化學和技術設備制造等技術含量高的行業更是如此。Smith (2003)進一步發現,強化專利保護增加了美國出口商對具有一定模仿能力國家的市場壟斷能力,會鼓勵美國企業擴大對這些具有模仿能力的國家的出口,尤其在生物、制藥這類行業,市場擴張效應更為顯著。但在模仿能力偏弱的國家,弱模仿能力實際上發揮著某種保護作用,跨國企業無需知識產權保護就能夠獲得其技術創新的合理回報。在這種環境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相當于提供了更強的市場壟斷力,讓市場壟斷效應全面超過市場擴張效應。Co(2004)使用面板數據(同時采用跨行業和時間序列數據)檢驗知識產權制度的動態變化,也得出與Smith相似的結論。
貿易進口國的行業特點和企業對技術轉移手段的選擇也會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流量的關聯程度。Fink&Primo Braga (1999)收集了1989年89個國家的樣本,發現知識產權與貿易流量之間存在著正向聯系,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科技貿易(如化工產品、電子和辦公設備、通訊器材等)之間的聯系卻很弱。所以,知識產權的市場壟斷效應在高科技行業具有支配作用,技術密集行業的企業可以憑借其技術優勢,擁有市場壟斷能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會讓市場壟斷效應超過市場擴張效應,極大地提升企業的利潤空間,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是限制出口。
需要指出的是,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一般為正相關但并不顯著,原因在于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引發企業在不同的技術轉移模式之間切換,即在出口和FDI之間的轉換(對于高科技產品這種影響更為顯著)。所以,在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下,貿易和FDI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強化東道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會使得從事貿易的企業出現分化,其中一部分企業擴大出口,而另一部分企業則轉而建立海外分支機構從事FDI,結果盡管貿易和FDI都會增加,但貿易的擴張卻相對較少。
知識產權對FDI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也具有正反兩方面的影響。某些文獻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會促進跨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的FDI。如Branstetter et al.(2005)使用1982~1999年間16個國家的企業數據,發現東道國的知識產權改革會鼓勵美國的跨國企業(尤其是那些擁有巨大專利池的公司)擴張它們在海外的銷售、雇員、投資和生產。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也會對FDI產生負面影響。Glass&Saggi(2002)發現,伴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仿制變得更為困難,仿制率會相應降低,這讓人誤以為FDI產生激勵效應;但實際上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對該國所有產品(包括FDI產品)的仿制都減少了,并且它們以相同的比例減少;所以對跨國企業來講,仿制的相對風險基本不變。此時勞動力約束的影響變得更為重要,增強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仿制難度增大,讓仿制所需的勞動力增加,在一國勞動力供給穩定的約束下,跨國企業勞動力的供給就會相對減少。結果仿制成本的提高反而會減少對FDI的勞動力供給,讓發展中國家的FDI出現回落。
在中等收入的經濟體中,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難以仿制產品的FDI之間的相關性也很弱,這主要是此類產品自身的特點構成了仿制的天然障礙。Mayer&Pfister (2001)曾根據法國跨國企業在1981~1983年間和1988~1992年間對外投資的數據,發現嚴厲的專利保護對跨國企業落腳地的選擇有負面影響。他們將樣本中的母國分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兩類,實證結果發現: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專利法規,對法國跨國企業落腳在發展中國家的概率統計并不顯著;但是加強發達國家的專利法規,對法國跨國企業落腳在發達國家的概率則具有反U型函數效應。即隨著專利保護的逐漸加強,落腳在發達國家的概率先增加到某一檻值,之后便逐漸減小。Mayer&Pfister還發現,在東道國的腐敗和政治權利不受控制的情況下,專利保護與法國企業落腳在發展中國家的概率之間也具有反U型關系,所以,專利保護的效力可能會受到制度因素和監管環境的影響。
盡管知識產權對FDI的影響的實證結果相對含糊不清,但還是有規律可循。總的來講,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外國投資者進入嚴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密集型行業,進而阻礙投資者從事當地生產,轉而關注進口產品的銷售。但根據行業數據的相關實證文獻顯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并非與所有行業的FDI都相匹配。如Park & Lippoldt (2008)的研究就發現,美國對發展中國家化學、機械,服務和信息產業的FDI與專利保護強度密切相關。相反,在電力、計算機和電子行業的FDI并未受到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嚴重影響。盡管計算機行業是技術密集程度很高的行業,但很大一部分美國的海外投資卻分布在這個行業內的原因在于,美國計算機行業海外投資主要關注的是營銷,與當地的專利保護強度沒有非常密切的聯系。
知識產權還會影響到FDI在行業內不同部門間的分布,即在營銷、生產和R&D部門之間的分布。在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對FDI部門分布的影響時,主要有兩個研究方向。一類研究跨國企業的運營狀況,將跨國企業海外分支機構的銷售量作為關注變量。如Ferrantino(1993)的研究曾發現,美國海外分支機構的銷售與其FDI落腳地是否為知識產權條約成員國之間統計不顯著,在知識產權條約成員國內的銷量并不比非成員國的銷量更高或更低,但是生產投資落腳地的選擇卻對知識產權條約成員國敏感。所以,他認為企業更愿意在能更好保護它們生產工藝以及技術秘密的地區從事生產活動。不過,此類研究沒有考慮到控制當地企業的仿制威脅。事實上,Nair-Reichert&Duncan(2002)也發現,在存在嚴重仿制威脅的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擴張效應占主導地位,從而刺激了美國銷售型海外分支機構的建立。另一類則研究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對其分支機構的投資,將海外直接投資的存量和流量的變化作為關注變量。其中,Seyoum(1996)根據1975~1990年間27個國家的樣本,發現知識產權對于FDI流量總體上具有正的影響,但是FDI流量對于發展中國家沒有顯著影響。他將此歸因于發展中國家的FDI是以銷售為導向的。綜合上述兩類研究可知,一方面跨國企業對技術匱乏行業的海外投資更多的是依賴市場機會和投入成本,而非知識產權保護。另一方面,FDI流量具有隨時間周期變化的特點,因此難以捕獲知識產權對FDI的長期影響。
貿易和FDI引發的技術傳播
知識產權政策和制度不僅會影響國際技術轉移的動因,而且還會通過不同的傳導機制影響技術流量以及對技術傳播手段的選擇。
(一)貿易引發的技術傳播
近年來,隨著實證文獻越來越支持貿易對技術傳播具有顯著貢獻的觀點,多數研究將進口視為技術傳播的一條重要渠道。
從貿易進口對技術傳播,進而對全要素生產率的作用來看,相關研究聚焦于進口研發存量和貿易開放度的影響。Coe& Helpman (1995)調查了一個由22個發達國家構成的樣本,發現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研發資本存量都對一個國家的全要素生產率有著顯著的影響,經濟開放程度越高,外國研發存量的技術溢出就越多,對東道國的影響越大。Coe et al.(1997)將樣本擴展到77個發展中國家,雖然僅僅考慮到研發支出的外國存量,但他們發現,隨著外國研發資本存量在進口所占權重的增加,對發達國家貿易量的增加,以及中學入學人數的增加,發展中國家全要素生產率相應提高。
從進口對經濟增長和技術傳播的作用來看,進口對技術擴散具有顯著的影響。Eaton& Kortum (2002)采用OECD國家的總量數據,發現各個國家超過50%的增長來源于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創新。Eaton &Kortum還進一步探索了中間產品進口的技術溢出效應,發現中間產品貿易讓進口國更易于獲得外國的投資和技術,從而提高了進口國的生產效率。還有一些研究采用更為細化的標準衡量進口對技術傳播的影響。比如,Connolly (1998)用特定的國際貿易分類標準(SITC)剝離出進口技術產品,發現從發達國家的技術進口不僅對國內創新有正面影響,更高品質的技術產品被用于國內生產會促進GDP的增長。
但是,僅靠知識產權自身并不足以刺激技術傳播,進口國的商業潛力、科技實力等對技術擴散也具有重要影響。Bascavusoglu&Zuniga(2002)調查了法國1999年對19個國家和29個行業的技術服務出口,發現倘若出口目的地國家擁有巨大的市場和很強的科技實力等商業潛力時,強化知識產權能夠增加法國對該國技術服務的出口;不過在低收入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傳播沒有顯著的影響,甚至可能會阻礙低技術行業的技術流入。
(二)FDI引發的技術傳播
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跨國企業海外子公司向當地企業的技術傳播主要受三種機制的影響,即關聯機制、跨國企業與當地企業間的技術缺口以及東道國的競爭強度。
在關聯機制下,可以根據國外進入者與當地企業是否在同一行業內,將跨國企業和當地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劃分為,行業內部的關聯(水平關聯)和行業外部的關聯(垂直關聯)。Javorcik(2004)更為看重由國外進入者和當地企業組成供應商和客戶關系的垂直關聯,即位于上游市場的本地企業向國外進入者供應中間產品,形成后部關聯;或者相反地,位于下游市場的本地企業成為國外企業的客戶,形成前部關聯。在后部關聯中,位于產業鏈后部的國外進入者有動力向本地供應商提供技術援助,以便于本地供應商能夠向它們提供高質量的中間產品。并且,國外客戶通常會對東道國的供應商設定較高的產品標準,以間接激勵后者改善它們的技術水平和生產率。與之對應,國外子公司在前部關聯中也有可能出于擴大本地客戶需求的目的,向它們提供技術援助。并且在前部關聯中,來自國外企業的高質量中間產品有可能會提高當地企業的生產率,改善其產品質量。Jabbour&Mucchielli(2007)則區分了出口導向型和國內市場導向型外國企業所產生的技術傳播。他們的研究發現在后部關聯中,與國內市場導向型外企相比,出口導向型外企產生較大的溢出效應。由此可知,出口導向型的外企比國內市場導向型外企具有更高的質量標準,因而有動機向它們的國內供應商轉移高品質的技術,而國內市場導向型外企的負系數則要歸因于當地供應商之間激烈競爭的結果。
對于技術缺口,本地的技術吸收能力決定了技術傳播的效果。Ramon (2007)根據墨西哥的數據,提出源于國外企業的技術傳播不可能在東道國自動且無條件的發生。只有當一個地區擁有適度的技術吸收能力后,FDI才能帶來技術溢出。所以,當位于產業鏈下游的外資企業與產業鏈上游的本地企業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技術缺口時,外資企業將會選擇海外的供應商。在這種情況下,后部關聯的技術溢出將顯著降低。同理,倘若東道國的上游企業不能吸收由下游的外國供應商所提供的先進技術,或者直接將外商所提供的高質量中間產品組裝進最終產品,那么前部關聯中的溢出效應也并不顯著。
競爭對FDI東道國技術轉移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水平關聯中,本地企業受到競爭機制的更多影響,在面對外國進入者的壓力下,它們會更有效地吸收技術。反過來,外國進入者也可以通過吸引本地市場的產品需求或者獵取本地企業的高級職員,削弱當地企業的生產能力。在垂直關聯中,外國進入者在面臨更激烈的競爭時,將會轉移更多的核心技術。Marcin(2008) 通過觀察證實,在垂直關聯的后部關聯中,更激烈的競爭會導致更多的技術溢出效應。但他同時還發現,在前部關聯中,更激烈的競爭會導致上游的外國供應商減少技術溢出,他對此的解釋是競爭導致外國供應商費用(比如雇傭技術人員或為推廣新產品支出的廣告費用)增加,因此它們有更強的動機保護其核心技術,以維持企業的競爭力。
綜觀諸多相關研究資料,可以發現知識產權、貿易、FDI與技術傳播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對促進貿易和FDI,進而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換代中所需滿足的條件、所能發揮的作用日漸清晰;但是,若不綜合考慮一國特殊的產業結構和制度背景,則難以輕易斷言“知識產權保護會激勵貿易和FDI,進而鼓勵技術傳播”。實踐中,這類論點仍需大量的實證考證。對實證數據的深入分析,將會引領研究者更好的領悟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影響貿易和FDI,進而影響技術傳播的程度和范圍。為此,迫切需要國內學者通過實證數據的積累,通過堅實的實證分析,以合理地把握知識產權保護的“度”。只有這樣,才能構建適合本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政策,通過對外貿易和FDI增長,實現引進、吸收、消化國外先進技術,促進國內的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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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貿易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知識產權問題被提到了新的高度。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民、農業、農村工作事關全局,加強農業基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推進農業現代化,首先要發展農業機械化,這是提高農業生產水平的重要途徑。農機化技術在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農機化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應引起充分重視。
一、研究農機化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農業機械化是指用機器代替人、畜力進行農業生產的技術,它以廣義的農業為服務對象,范圍含蓋種植業和田間作業機械,橫向擴展到林業、牧業和漁業機械化,縱向擴展到產前生產資料供應和產后農副產品貯藏、加工、運輸的機械化。農業機械化技術是指實現農業機械化這一過程所采用的科學技術及成果。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機械化技術在全國農村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智力勞動和成果以及其他商業價值的專有信息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信息的保護等等。而作為農機化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專利、商標、版權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保護。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促進農機化技術的健康發展
對農機化技術創新成果實施一定保護,將會給農業企業帶來回報,因而可激發員工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從而形成激勵農機化技術中的技術創新。另外,還可以促進農機化技術成果的轉化,一項農機化成果通過知識產權保護進入市場,可以找到明確的應用市場主體,有利于市場地位,從而誘發了科研成果的應用,促進了科研――開發――應用一體化的形成。其次,可為農機化技術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由于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為農化機技術的發展輔平了道路。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提高農機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機械化的健康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規范了市場行為,限制打擊了非法行為的發生,從而使進入市場的農機產品質量相應提高,使消費者能夠買到優質價廉的正宗產品,保護了其合法權益。同時,大量高質量的農機技術產品投入使用必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增加農機化技術的競爭力
我國農機化技術產品遍布世界各地,隨著我國加入WTO,迫切需要知識產權保護,以便促進我國農機化技術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增加出口創匯,防止侵權發生;即使發生侵權,也將用相應的知識產權協定依法保護。
在國內,我國是個農機技術產品消費大國,這么大的農機市場必然要求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以保障各技術的合法權益,增加其競爭力,堅決打擊假冒,盜用商標、反對不正當競爭等侵權行為。
二、我國農機化技術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雖然立法時間較晚,但發展較快,特別近年來有所加強,當前農機化技術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法律意識不強
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知識宣傳不夠,很多人很不了解,因而知法,守法意識不夠。
從農機企業來看,企業自身的保護意識不強,有的企業有很好的產品,但不善于用專利,商標去保護。有的企業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機構,更不用說專人負責了,造成農機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差,至使市場上假冒商標,盜用推廣許可證書等侵權行為經常發生。從銷售者來講,利益最大化驅使他們不惜一切代價,銷售侵權產品,掛羊頭買狗肉,將知識產權丟在一邊,干著違法的勾當,只要有錢賺,不管假冒盜用,由于意識不強,給生產假冒產品的企業有可乘這機。
從消費者來講,對象以農民為主,法律意識差,喜歡什么便宜買什么,對于價格高的品牌或名牌產品,他們認為不劃算,這又給制假盜用者當了幫兇。
(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起步晚,還存在著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跟不上科學技術的發展的步伐。作為農機產品本身收益不是很高,如果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搞專利保護,企業認為不劃算,會主動放棄。同樣商標注冊也要花時間、精力、經費,且都較高。
作為農機行業目前對農機化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很少,存在著立法滯后的現象,迫切需要加強。
(三)知識產權保護組織不完善
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在保護知識產權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雖然各級政府設立了知識產權局,但作為農機化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組織仍不完善,一是缺乏全國性的農機技術協會;二是農機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兼職的也較少;三是農機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機構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沒有專門的人才,更沒有與有關組織的加強聯系與協作,人員素質低,保護性差;四是農機管理工作中懂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及具有專業知識人才缺乏。
(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機構執法不力
法院與仲裁機構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處理中不能及時,公正地裁判,使確權糾分無法及時確權,無法有力打擊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的專門管理機構行政執法權有限,人員專業知識不夠,素質不高,且主管理部門分散,打擊力度不夠,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很難嚴格秉公執法,有的不了了之。
三、農機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一)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1)國家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農機化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 國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和扶持農機化技術企業的發展。激發專利申請者的積極性,給予一定的扶持和資助。在專利、商標注冊時,減少降低申請費,審查費和年檢費,減輕農機化技術產業經濟負擔。
(3)加強新聞、報刊等的宣傳和監督作用,一方面正面宣傳,另一方面對侵害別人知識產權的企業及個人進行暴光,通過社會輿論監督弘揚正氣、抨擊侵權,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人士對侵權的舉報、檢舉,揭發,形成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環境。
(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盡快完善知識產權的有關立法,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解決農機化技術在實踐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根據實際經驗制定切合實際的法律制度。比如,在專利保護制度中,加大對侵權者的懲罰力度,縮短專利申請和審查的時間,加強專利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力度。在商標權保護制度中,制定有關防偽商標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農機行業特點,制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對農機化技術知識產權保護作出詳細規定。重點對農機技術產品商標、專利的取得及使用作出具體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給予嚴歷處罰,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打擊。
(2)實施精品名牌戰略,加大品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農機化技術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產品科技含量,創造出自己的精品名牌,通過商標注冊,實施法律保護,提高社會信譽,讓社會監督、保護。
(3)推進質量認證體系制度,對農機產品實施質量認證體系管理,讓技術含量高,產品質量好的農機化技術產品受到消費者青睞,提高企業形象,從而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其發展。而那些假冒偽劣農機產品不可能取得質量認證書,自然就不會有消費者購買,從而達到保持產權的目的。
(4)全面推行農機新產品推廣許可證制度,對農機化技術新產品的開發研制及成果進行鑒定,對成熟的可推廣應用的頒發推廣許可證。而對假冒盜用推廣許可證的給予堅決打擊,從而保護了合法的技術成果,促進農機化技術的發展。
(三)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1)在企業及行業內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各農機技術企業及行業應主動適應WTO規則的要求,設計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具有專業素質人員及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高保護意識,創造一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內部環境。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依靠集體智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行業協會可參與組織農機企業進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策及方案的經驗交流,共同探討農機化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與服務,并對侵權行為予以打擊和防范。行業協會還可代表農機行業對外國政府企業就知識產權進行談判,從人員、信息、法律技術方面幫助支持受害企業維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3)盡快完善,規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組織,加強對專利機關,商標管理機關,版權管理機關等機構組織建設,增加設備投入,充實人員;提高素質,建立一支作風正,業務過硬的知識產權隊伍。強化專利商標、版權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最大限度地保護知識產權。
篇10
【關鍵詞】TRIPS;技術進步;技術轉移;技術創新
一、TRIPS及其主要內容
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的簡稱。TRIPS協議在序言部分開宗明義地闡明了締結該協定的宗旨: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障礙;充分保護知識產權;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它的目的是: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利的行使,促進技術的革新、轉讓與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互利互惠,并促進世貿組織成員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二、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概述
目前,發展中國家主要是通過國際技術轉移和自主創新這兩條路徑來促進技術進步。雖然發展中國家一直重視自主創新,但從全球范圍看,絕大部分技術創新成果來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活動處于從屬地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很大程度上是首先從發達國家引進先進的技術,本國的產業對外國的先進技術進行吸收,加強本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進而以本國技術水平的提高實現國內產業的發展升級。
三、TRIPS對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影響
1.TRIPS對發展中國家技術轉移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在資金、人才、技術基礎上的薄弱造成了其自身技術研發以及創新能力上的短板,因此通過自身的技術創新來推動技術進步并非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主要途徑。首先,TRIPS能夠降低國際技術貿易成本。當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技術時,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則需要采取額外措施以防止當地模仿而面臨更大的成本,所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調,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能促進發展中國家內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技術擴散。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一方面會激勵發展中國家企業從事更多的創新活動;另一方面也會激勵技術創新者為其創新申請專利等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對有關方面的研究者給以啟示,并將之用于進一步的發明活動,最終提高整個社會的發明率。最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能夠帶動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通過技術外溢促進該國的技術進步。發達國家之所以傾向于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的國家投資研發,主要是考慮到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較低,從而獲得較高的利益。
2.TRIPS對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影響。TRIPS 協議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框架,它的實施雖然會限制通過直接復制和效仿實現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但在客觀上會刺激發展中國家進行自主創新,這是因為知識產權制度一項最基本的職能是激勵技術創新。許多經濟學家在此方面進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價值的觀點。Zigic在南北貿易模型中引入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進行研究,其研究結果表明,南北貿易中市場相互作用的本質不僅依賴于產品創新率,還依賴于技術知識溢出的水平,給定產品創新率,則均衡的市場結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弱。Keith E.Maskus提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移是通過許可證來實現的假定,在此假設前提下,他們通過研究發現,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技術轉讓者的租金份額,減少了轉讓和約的成本,創新和技術轉讓都將增加。因此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其技術創新水平之間呈現出一種正向的關系,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能夠起到激勵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作用。
縱觀TRIPS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結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能夠降低國際技術貿易成本,使發展中國家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從發達國家獲得先進技術,促進本國的技術進步,同時還能促進發展中國家內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技術擴散。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能夠帶動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通過技術外溢,促進該國的技術進步。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能夠激勵發展中國家進行自主創新。綜上所述,TRIPS在削弱發展中國家技術模仿能力的同時,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技術創新,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移提供了一個更為合理的國際市場環境,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產生積極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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