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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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意義

篇1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意義;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1-064-01

知識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但狹義的知識產權主要包含: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是國家通過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確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同時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所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質的。

一、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為了參與國際大市場,中國有著制定知識產權法制的迫切需要。而我們的現實是,一方面,我們自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制和文化基礎,另一方面,來自西方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是我們的不二選擇,因為它已經是國際世界趨同的選擇,成為我們要融入全球化市場所必選的規則。中國在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及其落后的背景下,迅速建立了具有國際保護水平的知識產權制度,必然會存在諸多不可忽視的問題:

1.民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單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經歷了由政府推動逐漸向市場驅動的轉型的過程,立法進程與國民意識的提高存在脫節,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普遍缺乏。這使得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僅采取國際通行的司法途徑在許多問題上就無能為力。

2.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起步晚、發展快,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多數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缺乏了解,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不強調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不重視積累自主知識產權。

3.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進。我國知識產權法存在較為嚴重的分散、沖突、缺乏統一性的問題,加之,高新技術不斷涌現,許多無形資產已經超出了原有知識產權法所涵蓋的內容,這方面立法也稍顯滯后。

4.面臨國際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亟需完善。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重點所在,知識產權糾紛已經成為中美貿易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日本也以知識產權戰略抑制中國制造業的競爭力;歐盟商會也特別指出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問題。于此同時,其他發展中國家不斷發展、完善他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將導致我國的競爭力逐漸減弱。

因此,我國要建立、完善現代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絕非一朝一夕之功,知識產權保護還任重而道遠。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

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水平和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有積極的正相關,西方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走過了從“選擇保護”到“全方位保護”、從“若保護”到“強保護”的過程。傳統的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而由于,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不斷創造出新的智力成果,給知識產權也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1994年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1.版權與有關權;2.商標;3.地理標志;4.工業品外觀設計;5.專利;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7.未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8.協議許可證中對限制行為的控制。

以上是國際公約規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隨著科學技術在各領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不斷在擴展、延伸和深化。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所謂的“雙軌制”,一種是行政執法的途徑,另一種是提訟。知識產權保護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立法保護。國家通過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確認,并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障,沒有立法確立法律地位,就沒有知識產權的地位,就沒有知識產權的法權形態,就沒有創造者、權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護。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行為予以行政處罰,這是我國比國外多的行政執法的途徑。

3.司法保護。是通過形式、民事、行政途徑,來追究侵權人的形式、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被處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支持正確的行政執法,糾正彌補錯誤、有缺陷的行政執法。

4.知識產權的集體管理組織保護。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厲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

以上五個方面互相配合、滲透,形成一個綜合體系,進行綜合治理,才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

作為實踐性極強的法律,知識產權有深刻的社會實踐價值,法律是有限的,可是知識產權的世界是無限的,知識產權基于科技革命而產生,根據科技發展的情況而不斷發生變化,隨著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性智力成果的保護,會激勵人們永不停息的進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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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漢東.為什么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J].人民論壇,2011,(10)

[3]宋慧獻.知識產權戰略的路徑[J].科學時報,2011,(10).

[4]劉華.知識產權文化的力量[DB].中國知識產權研究網,2011,(10).

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模式

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性并為此作出積極努力。但是這種保護以政府為主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固化下來,這種方式并不利于其發展。縱觀國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已經開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有益探索,但是主要還是局限在著作權法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并不完善族情感,還影響了我國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播.。本文論述了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以及國際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模式,從而來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度。

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信息,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從某種程度上講,客體決定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法律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知識財產的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特定的社區世代相傳的、作為該杜區的文化和社會特性的組成部分的智力活動成果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雖然有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有形物質為載體、表現形式,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它的載體有著質的差別性。就工藝品而畜,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藝品屬于物質文化遺產,現代入制作的工藝品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產品;而現代人掌握的關于工藝品的某種制作工藝、技能則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民法的客體理論看.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民法上物的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物權制度: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其本質為信息,應劃歸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知識產權制度。

反對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學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一種新的客體,超越了知識產權制度。學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社會公共的財富,而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會將其私有化,利用現在的知識產權體系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將經濟利益掛鉤,從而破壞產生這種文化的社會基礎,最終會導致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顛覆。但是,從發展的角度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是超出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但是知識產權法本身也是一個開放的體制,也在不停的發展與完善之中。利用知識產權法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提高人們的意識及其的公認性。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及保護難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各國文化發展的差異使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存在分歧,合理界定其內涵和范圍,對于中國將來定相關法律具有積極意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二條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它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持續認同感,從而增加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當然本公約所保護的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部,而是其中最優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現有國際人權公約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諧社會的、最能使人類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那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其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6)文化場所”。④這一概念改變了以往概念的混亂狀況,在全球范圍內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定了一個標準,內涵更科學,特別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多樣性價值。

我國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了官方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諺{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物、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I、HJ”。包括以下幾方面:“(1)口頭傳說,包括作為文化裁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風俗活動、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問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①其中,文化空間是指按照民族傳統習慣在固定時間和場所舉行的傳統的、綜合性的以集中展現民族傳統文化的民問文化活動,屬于兜底性條款。比如廟會,一般是在春節舉行,場所相對來講也是固定的,而且它是一種綜合性的民間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下特點:1非物質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特性,是它與物質文化遺產質的區別所在;2活遺產性,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3民族性;4區域性;5多樣性;6稀缺性。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關法律遲遲沒有頒布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區域間、民族問、個體問的文化利益分配,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很好的進行文化傳承還有可能造成矛盾。立法機關需要通過對其特點、保護難點的深入分析,做到既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促進文化的繁榮發展。

三、國際社會以及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分析

主要發達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發達國家的態度從整體看,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具有生命力的,是歷史遺留給全人類的財富,誰都可以自由使用”。有的國家如俄羅斯以明確的條文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但是隨著發展中國家斗爭的同益深入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日益顯現,發達圈家也分別以特別法、單行法案、判例法的形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主要不發達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由于不發達國家具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且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霸權地位對不發達國家的文化進行侵害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為了保護本民族的文化,各國提出各種形式的保護方式,其中非洲各國行動積極,其主要方式是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建國之后經歷了一個義務本位時期,對私有權利的漠視也反映在立法上,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落后。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人才開始知道法律還保護無形智力成果,《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才逐漸頒布,法律實踐丌始豐富,資產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之分的觀念在社會流行。由于中國重義輕利的文化傳統,社會缺乏對智力勞動和智力產品的價值意識,長期以來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導致我們從來沒有想過已經成為歷史的文化、習俗會在現代會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國際法的保護。

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制度,只是停留在地方性法規層面。法規建設滯后,立法層次很低,到目前還沒有一部通行有效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從而導致了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滯后。也因為缺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統一法律,導致了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狀況,這樣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疊,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產生各管理部門之間職責不分,相互推諉的問題。

篇3

論文關鍵詞:中醫藥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一、中醫藥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

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

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边@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睆倪@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F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v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2、強化中醫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業保密規劃,訂立商業秘密的保密范圍及企業內部對文件、資料、數據、配方的管理辦法。其次,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約束員工。再次,要加強某些特殊領域的管理工作,對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關鍵部門人員更應有嚴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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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

為迎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進一步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縣委、政府決定從4月21日到4月27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今年的活動主題是: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創新發展。今天晚上,我們在這里舉行啟動儀式,拉開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的序幕,請允許我代表縣四家班子向本次活動的順利舉辦表示最熱烈的祝賀!向將為本次活動做出艱辛努力的全體工作人員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感謝活動的承辦單位為全縣人民提供一個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的平臺,為全縣知識產權工作者提供一次相互學習交流的機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和經濟的全球化,世界各國的競爭日益激烈,而且越來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科技和文化競爭的焦點,日益成為跨國公司爭奪國際市場份額和市場優勢的重要戰略和策略。知識產權保護進入了空前活躍的階段,并成為這一時期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流。我國加入WTO后,面臨國際競爭態勢的新變化,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努力提升國際綜合競爭力,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偫砻鞔_指出:“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集中表現在一流的技術、一流的產品?!钡悄壳懊癖娫谥R產權的基本知識、知識產權制度運用等方面的認識和能力還十分欠缺。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形式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人民的知識產權素質。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競爭的能力和水平,增進社會各界對我縣保護知識產權現狀的了解,促進自主創新,規范市場秩序和競爭,樹立我縣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良好形象。

*年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大力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關鍵之年。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做好今年的知識產權工作,十分重要。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宣傳周活動的重要意義,結合工作實際,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好宣傳周的各項活動。本次宣傳周活動主要包括社會宣傳和各種媒體的對內對外宣傳。一是要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通過舉辦啟動儀式、座談會、專項整治行動、電視講話及集中銷毀侵權物品、街頭宣傳咨詢等多種形式,形成濃厚的保護知識產權社會氛圍;二是廣電、移動、聯通等單位要大力支持整個宣傳周活動,形成宣傳保護知識產權的。電視臺、網站等媒體對保護知識產權要進行深度報道和對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進行一線跟蹤報道,插播系列公益廣告,發送手機短信,形成聲音、網絡、畫面等交叉的立體宣傳聲勢;三是要加強對外宣傳。通過電視講話,組織記者及時、充分報道宣傳周活動,組織介紹我縣保護知識產權的經驗做法,對外宣傳我縣保護知識產權的現狀和政策,增進外界對我縣的了解。

篇5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 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 法律沖突 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秚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人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并在內國進行銷售的行為,這必然加劇了在內國的對同一產品的競爭,當然這是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為了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發揮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精神的。這樣可以使知識產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流轉,促進競爭,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是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地需要平行進口。

    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特別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3]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于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愿望和要求。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臺,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4]因此,這就必然產生一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各知識產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一國領域的實現和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人根據其他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的實現和用盡。[5]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內國依法受保護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國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為他國也沒有義務給予同等的保護,因此,在內國特殊受到一國法律的保護,盡量地避免產生同業競爭者,以利于保護其在一些國家的專有權利,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違背的??梢?對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又涉及到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的是獨占性,而貿易則更強調自由化而反對壟斷,由此形成了平行進口方面的激烈爭論與矛盾。也正因為如此,現代國際貿易中,一方面平行進口在一些國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則平行進口有增無減,以至于國際社會也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肯定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產生沖突,其理論基礎主要有:

    1.權利用盡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此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自由的使用、轉讓和處理該知識產權產品。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再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一步流通。這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種原則在專利和商標領域得以廣泛應用,在版權領域也有所體現。例如,合法地載有某商標的貨物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對其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任何人再次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應無權阻止。[6]因此,平行進口合法。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法律分別付出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如果未在國外申請專利,其在國外普遍認為是公有領域不能成為專利,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要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按照他國法律分別申請并獲得授權。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按照本國的法律規定對其專利申請是否決定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對該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建立其知識產權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一個商人很可能希望其產品進行很小的改變而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興趣和偏愛,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標,這個希望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輸入,他將發現這個銷售目標將發生挫折,他的信譽因其使用不合適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的銷售而遇到損害,而且這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盵7]因為商標權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各國商標法的內容、保護的期限、范圍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標權僅是一個主權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一國獲得商標權并不能自動在它國獲得同一商標權,即根據某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并受到保護,一旦跨出該國領域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個商標,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方法才獲得的,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況?!暗赜蛐栽瓌t”和“權利用盡原則”目前仍然是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相對對立的觀點的理論基礎。在過去,“地域性原則”占有主導地位,但是“權利用盡原則”今后將被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鄭成思先生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8]因此,權利窮竭原則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國外合法購買商標權所有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而將產品從國外進口,仍然對商標權構成侵害。因此,平行進口應予禁止。

    如果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當然會促進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卻削弱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當然是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但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將促使人為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會,而且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種人為市場分割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于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這些都與世界貿易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因此,對商標權保護與貨物自由流動的沖突,使商標平行進口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之中。

    五、我國對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法律調整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條規定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與各國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國2000年修訂《專利法》的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中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從該規定的反面來看,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應當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可以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當中,對“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但這是從反面來理解得出的結論,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雖然有許多變化,但是關于“平行進口”的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吨鳈喾ā返?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所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其中沒有關于進口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46條列舉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中也沒有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口其作品的問題。因此,對于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仍屬空白。2001年修訂《商標法》也有一些重大變化,但亦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的問題。

    根據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我國應該總體上應該許可平行進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它不可能有悖于國際貿易規則,更不能因為禁止平行進口將其拒絕于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勢。⑵中國由于總體上來講屬于低價位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紤]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量及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中國長時間相對于大多數國家仍是低價位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使這種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為競爭優勢。⑶作為技術引進大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提高技術引進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我國是個技術引進大國。而我國的企業多屬于被許可方,他們希望通過引進技術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就會使得中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后進行生產、銷售時產品面臨市場問題,無法實現引進技術的初衷。⑷允許默認許可的例外有利于引進技術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狀況,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產業結構的飛速調整之際,我們應強化自主專利權的發展。同時,在平行進口合法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產品的市場等作出例外的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可促進中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上實行平行進口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地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而盡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權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標是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區分的根本標志,無論應用于哪個國家都不應該予以改變,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運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平行進口并不會對國內市場形成巨大的沖擊。⑵對專利的平行進口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該限制一些,這樣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利益,既鼓勵了科學創新,豐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也不必擔心完全禁止平行進口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并產生壟斷,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 于吉辰、王愛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我國對外貿易》 \,理論學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2] 楊芳、楊永忠:《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問題探討》,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頁。

    [3] 鄭成思?!吨R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頁。

    [4] 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源革及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

    [5] 任燕:《“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探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69頁。

    [6] 李小偉:《論平行進口與商標權關系》,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6年第2期。

篇6

關鍵詞:網絡侵權 知識產權 專利制度

現代社會是知識經濟社會,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經濟必然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新的問題,這些問題許多發生在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應用上。因為以計鋒機網絡為基礎的互聯網具備豐富的信息含量、快捷的傳輸速度、廣泛的傳播范圍,是現℃社會人們獲取知識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傳統的傳播媒介所無法替代的。網絡技術的發展打破了原有的傳播格局,在給人們帶來物質和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時,使傳統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產生基礎發生了巨大的變化,Ju劇了權利和利益分配的沖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

一、網絡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影晌和沖擊

網絡是汁算機信息資源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與特定的在線汁算機服務不同,網絡是一個無中心的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可以將全世界的人及機構、組織、政府聯系在一起,使用戶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

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的,很難為權利人所控制。

知識產權的本意即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在傳播他們作品時的權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動,以創造一種機制來強化作品所有權,并對受侵害或處于受侵害危險中的知識攸提供一種救濟的形式。而網絡從誕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進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圖實現知識和信息的共享。顯然,這一目標直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相對立。

知識產權的另一大特點足“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二者無疑又構成了一對矛盾。

網絡的日益壯大發展,引出了知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即在國際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砹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汁算機終端等波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是,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如果被侵權人不能直觀地找出侵權行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這樣就提高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而且讓行為人以其登陸的服務器位于某地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轄難免有些牽強。所以,這一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曾有人提議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來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這些矛盾。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極大,同時也有礙網絡的正常發展。于是更多的國家、學者,正通過JJu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通過刳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些矛盾。網絡上沒有國界,從來沒有一種傳播方式像網絡這樣迫切地要求各國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

二、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

由于網上復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網絡無限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給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是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震撼。“網絡在允許研究者、教育者、藝術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個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們的市場的同時,也能讓任何匿名或者無形的著作權盜印行為將網絡上展示的任何東西進行復制和傳播。”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但對喇絡傳播侵權行為沒有作詳細的規定。為了解決復雜紛紜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性規定,在加強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特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用戶利用網絡進行侵權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時,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一致,但對具體侵權責任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尤其是對“過錯責任”的限制規定非常欠缺。因為,過錯責任畢竟只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其為“知曉”或“有理由知曉”難以直接為外人所判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汁算機司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边@一規定雖然為著作權人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有侵杈行為是很困難的,需要著作權人證明白己擁有有效的著作權,并且提供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具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并向其發出警告,也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承認其知曉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同時,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能夠發現侵權行為,也可能采取“鴕鳥政策”戰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所以,這條規定不但會增JJu著作權人維護權利的成本,也可能助長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傾向。

三、網絡上的商標侵權糾紛

隨著數字技術臼新月異的發展,網絡上形形的商標侵權糾紛愈演愈烈,在商標權保護領域掀起層層巨浪。其中,尤以“鏈上的商標侵權之爭及網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為最。

在網絡上,處于不同服務器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語言進行鏈接(HypertextLil1ks)。只要在網頁上某個標示著鏈接的字符或圖形——“錨”——上輕輕一點,另一個網頁或網頁的另一部分就呈現在用戶的汁算機屏幕上。這是因為錨上嵌著被鏈文件的網上地址。然而,為了網頁的繽紛美麗,網主很少直接采用被鏈文件的網址作為錨,而是采用文字、標題或標志等作為錨的外表。當它涉及到對它方商標的使用時,就很可能卷入了一場網絡商標侵權糾紛。在一個網站上,可能有許多網頁,其中的主頁就像雜志的封面一樣,包含網站的各主要信息。作為許多網站重要收入來源的廣告,也多出現在網站的主頁上。換言之,主頁對網主來說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然而,鏈接中縱深鏈(DeepLink)的設置,則可使用戶通過點擊甲網站上以乙方商標所作為的錨,繞過乙方主頁,直接看到乙方網站其他頁上的內容。

在美國的TicketmasterCooperation一案中,被告微軟公司所創建的“西雅圖人行道”網站未經同意,采用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商標作為鏈接的“錨”,而且沒置縱深鏈繞過其主頁,使用戶在微軟的網頁上通過點擊“錨”直接訪問到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訂票系統和其它信息。TicketmasterCooperation在起訴中指控微軟的這種行為構成“電子形式的剽竊”,是對其商標的盜用和濫用,淡化了其商標的價值,損害了其商業信譽。雖然該案最終以雙方和解而告終,但是關于鏈接的侵權之爭遠遠沒有結束。

繼超文本鍵接之后,網上商標侵權糾紛的另一熱點是由網上搜索引擎(SearchEngines)引發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某個網主:他人的商標埋置在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這樣雖然用戶不會在該網頁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標,但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標時,該網頁就會位居搜索結果的前列。“正如所有商標侵權糾紛一樣,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的關鍵也足是否會造成公眾的誤認,即公眾是否會以為其要查詢的商標所在網頁與實際訪問的網頁之間有某種聯系”。。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證明誤認的可能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隱形使用他人商標時一股并不需要提示被查詢的商標與網頁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系。但是,隱形使用他人商標,靠他人的商業信譽把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頁,其淡化、乃至冒用他人知名商標之嫌總是在責難逃。

四、網絡對專利制度的挑戰

在專利法中一股都規定可以授以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傳統專利制度對新穎性的地域性標準作了如下幾種規定:“絕對新穎性標準、相對新穎性標準和混合新穎性標準。之所以有以上不同的地域性標準,關鍵是各國山于不同的利益而各選擇一個適合自己國情的標準。然而,網絡上是沒有國界限制的,對任何一項技術而言,只要有人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節點上將其輸入了網絡,只要我ffJ能從國內的節點上訪問到該內容,那么就可以推定國內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訪問到陔技術的內容。依專利法的規定,這樣的技術無疑是已經喪失其新穎性的。這樣一來,任何人都可以把網絡作為一個武器,尤其是發達國家,要阻礙那些采取相對新穎性或混合新穎性標準的國家的發明人在其國內就某項技術取得專利權就非常之簡單。只要是將有關技術在網絡上,無淪是采取何種標準,最終都肯定會認為該技術已經喪失新穎性。這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國外非出版公開的技術信息,很容易通過各種途徑為我國公眾所知,如果把現有技術中的非出版公開限制在國內已經沒有意義了。因而,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將新穎性的地域性標準由“混合新穎性標準”修改為“絕對新穎性標準?!毙碌臉藴蕯U大了現有技術的范圍,提高了專利授權的標準,這樣有利于現有技術的推廣應用、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但是,剝于來自國外公開出版的技術信息的證據收集、證據舉證方面而言,國外企業可能會運用更強有力的科技力量和豐富的專利經驗收集域外專利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請求宣告我國企業的專利無效。相比之下,目前我國沒有高質量的專利檢索技術,收集域外技術信息比較困難,對于域外專利證據很難以進行鑒別、舉證。這樣可能導致我國企業難以獲取國外已經公開使片J卻能在我國獲得專利授權的發明刨造。因此,面列網絡這一現代化信息交流手段對專利制度產生的沖擊,我們必須調好各國的利益,就網絡上的專利保護及新穎性的認定達成國際性的共識。

五、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展望

篇7

然而,代表創新價值實現的知識產權被侵害現象,在各行各業仍時有發生。隨著2017“世界知識產權日”的到來,《慈善公益報》記者就公益領域所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及公益組織參與維權等話題與相關人士進行了交流與探討。

公益組織也不可任性

公益組織的公益活動是一種不求回報的付出與奉獻,但公益組織絕不能以公益之名,無償攫取或使用他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而行營利之實。

有著中國公益組織知識產權維權第一案之稱的上海浦東新區禾鄰社區藝術促進社狀告萬科公益基金會侵犯其公益產品《全民植物地圖》著作權一案,證明即便是做公益亦不可任性,在公益領域也需要重視規則和法律。

該案的焦點在于著作權是否被侵權。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全民植物地圖》系上海市民間NGO禾鄰社區藝術促進社(下稱“禾鄰社”)歷時4年設計制作的綠色植物科普地圖。項目通過帶領志愿者觀察自然的方式,結合手繪、攝影等手段,與本土知名設計師、藝術家一起,共同為主要綠色公共空間(開放式公園、綠地等)描繪植物地圖,并印刷制作成紙板地圖,免費發放給綠地周邊的社區居民。

2012年9月,萬科公益基金會與禾鄰社簽署了《熟悉的新朋友“全民植物地圖”――萬科假日風景項目》合作協議。合作初期,禾鄰社方面陸續接到全國各地萬科企業的咨詢,并獲知各地的萬科企業已經獲取《全民植物地圖》并開始項目實施。禾鄰社認為,萬科公益基金會在未獲得禾鄰社授權的情況下,將《全民植物地圖》及總結報告向全國各地分公司進行推送,屬于`約及侵權行為。最終雙方走上法庭,禾鄰社選擇在萬科公益基金注冊地深圳市鹽田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萬科公益基金。

“公益領域內的知識產權之爭,以至訴諸法律的現象應該引起業界重視。如何判定知識產權是否受到侵犯需要依法而定,解決爭議最好的方式不是訴訟,而是協商?!北本﹥筛呗蓭熓聞账_律師對記者說。

公益組織要學會自我保護

公益組織的社會服務與公益組織的知識產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隨著社會公益事業的發達與繁榮,越來越多的公益項目出現了“移花接木”現象,公益領域的“抄襲門”越來越多。比如“愛心衣櫥”項目,某媒體通過微博消息稱,其發起的“愛心衣櫥”溫暖鄭州活動正在進行。作為“愛心衣櫥”發起人之一王凱等在微博上發出了“侵權抗議”,稱“愛心衣櫥”的名稱與LOGO均已進行注冊和商標保護,一切不經告知、未經授權的使用都屬侵權行為。

還有最近發生的“人人公益”平臺涉嫌網絡傳銷和非法集資事件,就是由于深圳人人優益網絡科技公司侵權建立的“人人公益”網絡平臺使“人人公益”新媒體平臺的真正發起者受到了牽連。據悉,“人人公益”新媒體平臺目前正與騰訊方面進行交涉,相信“人人公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將被提到桌面上來。

篇8

【關鍵詞】知識產權 國際貿易 整體貿易 行業差異

我國自1994年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定以來,逐漸開展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關注程度能夠直接影響該國的國際貿易總量,知識產權保護逐漸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我國需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并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策略。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化特征

(一)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國際貿易形式

知識產權貿易有微觀和宏觀兩種形式意義:微觀方面的知識產權貿易包括了以知識產權為主的貿易,比如,知識產權許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商業機密許可)、知識產權轉讓(專利轉讓、商標轉讓、版權裝讓)等;宏觀方面還包括了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

知識產權產品是指產品中包含知識產權價值比例的產品,比如影視作品、出版物、知識品牌、計算機軟件等。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知識產權的貿易領域逐漸擴大,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貿易額十年間增長十倍。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貿易額已經占到國際貿易額的80%左右。具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

(二)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貿易結構的主要形式

國際貿易結構中的知識產權商品越來越多,發達國家想要利用知識產權增加市場份額,極力要求將知識產權納入WTO體系。WTO簽署了TRIPs協議后,將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等納入WTO的制度中。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做出了最低保護標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能低于TRIPs協議內的標準。此協議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基本準則和知識產權貿易的法律依據。

(三)知識產權保護深入到各國的對外貿易中

相關國家均已認識到,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對外貿易的重要內容。隨著全球經濟產業的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占有一定優勢。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尤為看重,加大國家內部的保護力度,同時又將知識產權貿易滲透到對外貿易中。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基本國策,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同時呼吁幾乎所有日本大型企業,與政府共同采取相關措施,嚴厲打擊侵權商品。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實力差距較大,尤其科技水平也無法相比,在知識產權方面略有差距。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發展中國家競爭力能夠大幅提升的基礎,但TRIPs協議簽訂后,發展中國家意識到需要在本國以及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例如我國提出的對商品創新并擁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不斷應用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在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政策中逐漸體現。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了貿易市場

國際市場中的侵權產品肆意猖獗,并且在高利潤的驅使下侵權產品幾乎遍布所有貿易領域,尤其是音像制品、版權、汽車商品、藥品等是假冒侵權的重點行業。藥品的假冒侵權十分泛濫,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超過10%的藥品是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假藥,在一些發達中國家的比例更高。假冒侵權商品的交易,嚴重影響了貿易市場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提出了較高要求。

(二)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增加知識產權貿易

知識產權可以滲入到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同時也可以形成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貿易有直接的聯系,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國際型企業直接對外投資或者進行許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可以保護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能夠促使技術所有人愿意轉讓技術或申請專利。

三、發展中國家的相應保護對策

(一)實施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政府應該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制定出符合國際規則并適應本國科技發展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應從理論、實踐、法律、管理、宣傳、政策調整等方面進行基礎奠定并將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政策、國際競爭、人才戰略等相結合。

(二)改變貿易模式

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科技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競爭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雖然我國目前來看已經成為一個專利大國,但按照國際綜合的指標標準,我國的核心技術知識產權還不屬于專利強國,因此國家應該注重提高本國的創新商品能力、創造自主品牌、提高國際貿易量、增加對外貿易的競爭力,從而獲得更多的貿易利益。

(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

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知識產權人才也相對缺乏,人才的缺乏導致了無法有效的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從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方面對企業、科研機構等進行人才培養,大規模的培養知識產權人才促進知識產權的戰略實施。

基于目前的研究現狀,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尚未達到預期的理想狀態,在一些方面還需要予以更多的關注及拓展。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應該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經濟發展水平與貿易政策相結合,充分落實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將執行能力與經濟、貿易等變量進行綜合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貿易增長的影響與作用進行深入考量,進而尋找更為有效、準確、穩定、持久的發展路徑。

參考文獻:

[1]王凱.知識產權保護對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的影響研究[D].哈爾濱工業大學,2013.

[2]鄭永杰.國際貿易的技術溢出促進資源型地區技術進步的機理研究[D].哈爾濱工業大學,2013.

[3]李蕊.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技術產業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J]. 南大商學評論,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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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影響分析應對策略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國與國之間韻貿易變得更為頻繁,隨之產生的貿易間摩擦也經常出現在我們身邊,各種貿易保護層次不窮,知識保護帶來知識保護壁壘也是國際貿易保護的一種較新形勢,給貿易國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要面對來自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壓力和阻礙。20世紀80年代以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逐漸增多,相關貿易額的急劇上升。據統計,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額從1993年的380多億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億美元,十年就幾乎漲了十倍,而這些貿易額中。美國知識產權的貿易額就占了總額度的50%到60%。在TRIPS協議簽署之后,各國貿易之間涉及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國知識產權立法都變得有法可依,國際貿易格局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知識產權保護逐步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無論對于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都受到它的影響。

可見,正確認識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相關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從而為正確的實施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的策略,充分發揮其積極影響提供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介紹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利用智慧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利。它有狹義、廣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而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含商標權、專利權等,版權則包含傳播權、著作權等。

2.知識產權保護

所謂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盡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受到各種國際條約的影響和束縛、以及一些國家的不滿,但它的誕生和完善使得知識產權有法可依。從而推動知識創新。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其范圍大幅度擴張,從傳統的專利、版權、商標等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種植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樣化對象。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保護相關性

1.霸權穩定理論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可以用羅伯特·吉爾·培恩的“霸權穩定理論”來分析。此理論著重分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知識產權保護下形成相對穩定的結構。霸權理論的主要內容是知識產權擁有國通過用知識產權保護對其本國的創新成果進行保護,不僅可以增加其對外貿易、對外投資的對象國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對象國交易時的購買成本,延長其貿易產品的市場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壓力的阻力下,發展中國家將自覺會改變其產品投資的方向。除此,為了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發達國家還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對貿易國設置貿易政策,如對于貿易國無法作對其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擁有國就對其封鎖本國市場,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密切相關。對于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他們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擁有自身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他們也要受到發達國家尤其是知識產權擁有國在知識產權上的束縛和要求,這都使得知識產權擁有國在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過程中處于霸權地位。下圖則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識產權保護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

2.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在貿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這也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的一種體現,促使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有效的促進,更鼓勵知識創新者進行不斷的進取開拓,促進國家乃至人類的發展。當然,在復雜的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個人或國家所利用,破壞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梢姡瑢τ谥R產權保護對于國際貿易保護,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

積極的一面即體現在:首先它有利于創造一個規范合理的市場秩序。因為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加上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的產品,侵害者消費者和知識產權擁有者的權利,據估計,每年全球假冒侵權商品的價值超過了6000億美元。相當于國際貿易總額的7%,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從而讓是市場更加合理規范;其次,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知識創新力度不足的國家,加大知識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國際貿易中,加上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較低的產品,產品利潤不高,在進入發達國家市場時還要受到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阻礙,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就是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實力,加大出口產品的知識含量,增強在國際貿易市場中的競爭力的動力。

而消極的影響則表現在: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國家利用,形成貿易壁壘,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關于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不斷升溫。據統計,從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要求進行磋商的案件總共為268件,而應知識產權引起的貿易爭端就有19起,占了總貿易摩擦數的7.1%。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會使得國際貿易發展失去平衡,即技術差距使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差距逐步擴大。根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用于研發的支出中,發達國家占了95%。而發展中國家只占了5%;優秀的技術員也絕大部分在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僅僅擁有10%的技術人員,這使得發展中國家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貿易上都受發達國家制約,阻礙發展中國家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的進程。

三、知識產權保護下我國國際貿易存在的不足

中國作為后發展國家,尤其在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上。接觸時間較發達國家晚,認知程度較發達國家低,所以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貿易仍存在許多不足。

一方面。不論是政府或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足。由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較晚進入我國,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范和法規認識不深,使得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十分薄弱,對于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對于本國自己投資研發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權利也沒有及時的維護,甚至導致喪失。由于非法盜用他人知識產權獲取的巨額利潤的誘使,許多生產商都冒險生產大量盜版產品。如我們常見的VCD光碟、使用軟件等等;同時由于我 國經濟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很少有人能夠支付得起附帶高昂知識產權相關成本的正版產品,因此盜版產品不僅沒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們普遍的認可,很少有人認識到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發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遠遠不及發達國家,使得我國知識存量和技術人員儲備都低于發達國家。而技術發展、知識創新和技術人才分不開,人才資源的缺乏則是我國研發水平效率較低的關鍵原因,這也進而影響到我國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實力。不僅如此,《協議》中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的實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護成本,而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力度與知識產權保護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關系,即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費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然而這與我國現在的國情不符,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水平都相對落后,很難達到和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投八。這也是為什么我國一直都難以杜絕盜版的重要原因,這是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決定的。

同時。作為發展較為落后的國家,在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的過程中我們離不開發達國家的支持,面對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國需要通過學習、模仿別國先進的技術,進而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內在知識,從而在此基礎上創新獲得后發優勢,目前我國在西藥、精細化工產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國外技術的同時,我國不能給予相同程度的與技術引用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正因為期此,我國在許多國際貿易中碰到許多貿易摩擦,我國對外貿易企業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貿易阻力。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中國企業就遭遇到接連不斷的有關專利訴訟的案件,敲響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警鐘。再以DVD為例,在2000年初,我國的DVD生產商就先后被松下、東芝、日立、時代華納、三菱電機、JVC6c聯盟以及3C、1c等國際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專利,并導致我國DVD生產商面對巨大損失,即我們每生產一臺DVD,都要向國外支付產品凈售價的4%或4.5美元的專利許可費。不僅如此,在賠付30億元人民幣的情況下,還將繼續賠付200多億人民幣。這無疑是對中國企業的巨大打擊,使得我國企業成為一個巨大的沒有高附加值的生產制造基地,而這些都與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低敏感度不無關系。

總之,由于我國本國的基本國情限制,我國的經濟、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比都較低,勢必在短期內無法逃脫發達國家的制約和壓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我國技術研發能力以及知識存量,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競爭力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國因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提高我國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針對我國目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薄弱的問題,一方面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健全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相接軌,政府要加大力度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宣傳,并對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控制,建立相關法律機構、管理組織,結合相關媒介,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作為個人應該積極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可以對自身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也是對別人知識產權的一種尊重,這樣才能促使知識創新獲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激發技術人員的研發動力,讓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走上正軌化、合法化。

2.要消除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過程中的負面影響,很大一方面取決于我國自身研發能力、創新能力的提高,即最重要增加我國知識存量,從本質上改變我國國際貿易的被動地位。政府或國家應該加大對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通過優越的條件吸引更多的人才來我國進行項目研發,推動科技的快速發展。除此,對于專業的知識產權的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要給予同樣的重視,針對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匱乏嚴重影響我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際貿易的問題,政府應該加大對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的投入力度,在相關高?;蚺嘤柦M織設置相關的專業,企業則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的引進,填補知識產權缺乏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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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 知識產權保護 現狀 措施

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是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有效地提高了我國科技創新的層次,也是增強我國科技和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為了不斷地提高我國知識以及經濟的市場競爭力并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必須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要想改變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不利的狀況,高薪技術企業必須盡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且從觀念意識、管理制度以及激勵機制等方面著手。

隨著經濟市場化和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高薪技術企業若想求得更好的生存發展,克敵制勝的重要法寶之一就是知識產權。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生存發展的直接因素就是以知識和技術密集為特征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否有效的保護、管理以及運用企業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企業關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同時隨著跨國公司在我國申請大量的專利并控制我國的技術,使我國知識產權面臨著更大的新的挑戰。

1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1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由于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社會,因此,企業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促進企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要。但是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還缺乏足夠的認識,整體來看保護意識淡薄。此外,很多企業由于沒有及時地對研究開發或生產經營中的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而失去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好時機。由于領導更加看中企業的有形資產而忽視無形資產,并且將注意力往往放在企業的規模以及市場占有率方面,因此,除了不能夠正確地估計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形勢以外,更不能充分認識自主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很多企業的領導沒有專利保護的意識從而造成了專利工作的基礎相當薄弱,以大中型企業為主的很多企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范疇中沒有列入專利這項工作。由于專利意識淡薄,忽視或舍不得花錢申請以及維持專利,從而因小失大,如:中草藥本是我國的強項,但是我國研發并完善的中草藥項目中有900多個項目被國外的公司申請了專利,我國在每年上百億美元的中草藥專利許可貿易中不僅拿不到專利費用,同時還不能向擁有這些專利的外企所在國出口專利產品。

1.2 高新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資源能力較差 由于我國很多企業不懂得或不善于采用專利文獻等知識產權提供的技術信息作為研發過程的指導,造成了科研經費的大量浪費以及無效勞動。很多企業在赴國外考察或引進國外技術前檢索專利文獻卻引進了落后的技術或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我國相當數量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身競爭優勢的能力很差,知識產權屢遭侵權已成為困擾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瓶頸。大多數不申報專利的企業要么專利意識淡薄,要么怕技術泄密,加上對專利申報程序不熟悉,專利申報周期長,形成了對專利工作不重視,無所謂的態度,這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同時我國政策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知識產權執法保護體系分散不利于整合執法資源;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起不到足夠的震懾作用;現行的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條款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需要;知識產權執法手段不足;由于侵權成本不如維權成本高,因此,很多人喪失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心。我國企業在專利文獻檢索方面都是被動進行的,甚至很多企業不愿意做專利申請前的檢索工作。利用專利文獻開發新產品、確定企業經營方針、進行市場分析以及分析技術產品、設備進出口中的專利狀態等,廣大的企業都在被動執行。因此,這就造成了花費巨大成本的科研成果已經被別人專利所囊括而無法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1.3 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的技術含量低 我國發明的申請相對較少,主要集中在實用性上,但是近兩年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出現了較快的增長趨勢。產品未動,專利先行是目前跨國公司的通行做法,而我國的專利申請還處于低端層次。由于國外公司首先通過申請專利掌握了關鍵的核心技術,然后再宣傳專利,這樣不但占領了技術的制高點,還有效地進行了廣告宣傳,一舉兩得。

2 高新技術企業應該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2.1 企業必須明確以下幾點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第一,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并且具有自產權性質,它與有形資產一樣不但能給企業創造效益,甚至創造的效益更大;第二,一個企業擁有專利的數量是衡量企業科技與經濟實力的重要標志,因此,企業不但要擁有專利,還要形成知識產權系列;第三,知識產權保護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通行證,是世貿中通行的重要法則。企業只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體系、嚴格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相應管理辦法、設立專項管理基金以及建立一支專門的人員隊伍才能成為保護自由知識產權的主體。

2.2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 第一,在《憲法》中增加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使得保護知識產權具有《憲法》的依據;第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我國經濟的各個領域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相繼出現了一些關于馳名商標、信息安全以及企業商譽等問題,為了更好地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客體,必須通過修改知識產權法律以符合知識產權的國際慣例。為了有效地促進我國與其他國之間的貿易交流,在考慮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施行符合知識產權的國際管理,但是必須遵守知識產權國的普遍法則,不僅能夠很好地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更有利于我國吸收國外的知識產品。

2.3 健全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加強知識產權戰略組織 由于國家的知識產權涉及到多個領域,如科技、經貿以及文化教育等,而每個領域的事務是由不同的組織機構負責的,但是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以及高速發展的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管理的有機結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成功制定并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必要條件就是

各部門之間的合理協調和統一指揮。在立足于我國實際國情的前提下學習國外成功的經營,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更要注重保護國內企業產業的利益,畢竟保護的是國民長遠的利益。

2.4 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如果在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的過程中發現侵權行為一定要及時采取措施,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工作機構以及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以加強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為了加強維護和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在掌握相關技術的基礎上還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此外,為了明確企業關鍵技術應采取的保密措施,企業還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以界定企業與發明人、設計人之間的責權利關系。

2.5 完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在知識產權的工作中對技術秘密的保護制度應當不斷地進行完善,對在研項目以及還沒有成形的成果項目加強保護,對企業的技術秘密進行真正意義的保護。為了更好地維護企業的權益,避免因技術泄露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簽訂保密協議。

2.6 充分利用知識產權資源的同時多申報技術專利 為了使企業的科研成果獲得更好的法律保護,一定在開發新產品和改造技術的過程中,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同時又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技術或產品及時申請專利;對于那些實施效益高以及容易被仿制的技術也要及時申請專利;為了取得技術占有權,更要注重對那些在技術競爭激勵領域的不能及時實施的技術申請專利。在申請專利時一定要注意,僅將某些發明創造中容易被仿制的技術部分進行專利申請即可,不得將技術內容都公開而應保留一定的技術秘密。由于一些配方、工藝等的侵權行為很難被發現,一旦公開全部內容,就有可能被其他企業盜用而不被發現?!耙涣鞯钠髽I做標準”這是業界普遍流行并且認可的一句話,在知識經濟時代,誰擁有并掌握標準誰就擁有并掌握了市場。如果企業的標準可以成為國際標準,那么他將有利于占領世界市場。因此,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僅靠強化自身開發能力在競爭中取勝還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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