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的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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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方式

篇1

學界通說認為,宏觀調控方式與手段有三:經濟手段、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而對于三者的關系,筆者比較認同楊紫教授的觀點,既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重要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一般都會采取法律的形式,以法律為依據,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法律為形式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也就是法律手段。

本此宏觀調控的一大特色在于越來越多的經濟手段替代了以往某些時刻不得不采取的行政手段,“新八條”明確將稅收、金融等經濟手段作為主攻措施,央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也是直接參與進了調控的陣線。這是在宏觀調控的屬性之一――“間接性”在指引下所必然發生的一種調整,“看不見的手”才是宏觀調控的第一選擇。

二、我國的特有的調控手段――“土地政策”與其他手段的配合

我國宏觀調控最富有特色之處是調控手段中土地政策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由土地所有制的公有性質決定的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獨特優勢,是西方國家所不具備的。我國土地公有制表現為兩種形式,即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地嚴格非農化、建設用地統一供應,使政府可以通過調節土地供應總量、土地用途管制等途徑,達到抑制或鼓勵市場需求,有效地引導投資總量和結構,實現調控經濟運行的目標。中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中期和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土地需求增長迅速,經濟發展面臨土地資源短缺的約束,土地有效供給對經濟發展作用明顯。

在房地產業務的運作中,土地的基礎性地位毫無疑問,所以,要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土地政策也相應的擁有不能忽視的使用空間。但是,土地政策并非十全十美,由于中間環節的繁多,它的時滯性比其他調控手段更為嚴重。因此,要想充分利用土地政策又要講求實效必須注意提高預見性并重視其與其他政策的配合使用,主要是與金融政策、稅收政策、價格政策之間的相互配合。

1.與金融政策的配合

決定房地產供應量和供應速度有兩大因素:土地供應狀況和資金供應狀況,對應的就是在調控過程中應強化土地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

本次調控中個人住房信貸政策部分的核心就是從調控需求入手,引導社會對未來房地產價格形成較合理的預期,抑制投機性需求,保護自營性購房。其傳導過程可以描述為以下兩大途徑: 一方面,由于首付款提高,部分原計劃購房的人會因首付款不足而延遲住房消費、部分投資者和投機者會因首付款增加而減少購房套數會購房面積,從而導致住房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利率提高,貸款成本增加、投資收益降低,投資者和投機者的住房需求會得到抑制。更重要的是,取消優惠利率可以使得部分投機者因預期收益下降而主動放棄投資計劃,住房需求下降無疑有助于控制房價上漲。

另外,本次調控強調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其中針對的一大現象就是“保租銷售”, 這種銷售方式實質上是房地產行業大規模的非法集資,已經與銷售房產沒有關系了,房產的價格也再不受市場需求的約束,很大一部分風險被轉嫁到了金融機構的身上,給房地產業和金融業都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從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的角度出發,這一現象將被切實整頓。

2.與稅收政策的配合

稅收不僅是國家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籌集財政資金的主要渠道,更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通過稅種、稅率等稅收手段,對社會經濟流向起著導引作用。對哪種產業免征稅或減稅,意味著國家鼓勵該產業,反之則意味著國家抑制或放緩該產業的發展,這是一種非常敏感的經濟杠桿。

“新八條”第五條規定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特別要加大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節力度。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于2005年5月27日發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部署個人住房管業稅問題,物業稅的開征試點工作也正在醞釀之中,種種跡象表明,稅收政策業已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另一不可或缺之手段。

3.與價格政策的配合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主要通過市場而形成。價格隨供求關系的變化而圍繞價值波動。如果價格非因供求原因而過分偏離價值,或因價格壟斷出現暴利,或因任意低價競銷、傾銷而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必然破壞市場機制。作為反映和調節國家價格總水平的價格管理關系也必然的成為了此次宏觀調控的對象。

“新八條”規定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有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要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篇2

市場機制并不總是與宏觀控制相矛盾的。間接的、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必須經由市場機制的傳導才能付諸實施。開放金融市場首先可為中央銀行宏觀金融決策提供所需的信息來源。其次可為中央銀行間接地進行金融宏觀控制提供條件。第三,有利于國家信用的發展。財政部門如有需要可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避免財政向銀行透支,有利于銀行信貸收支的平衡。第四,有利于增加中央銀行各種宏觀金融決策的彈性,糾正長期存在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弊端。市場機制的存在能在某種程度上對中央銀行的宏觀政策起到“緩沖”作用。

開放金融市場加大了中央銀行宏觀金融控制的難度

開放金融市后有利于搞活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并且還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央銀行進行宏觀金融控制提供了條件。與此同時,我們也不可忽視開放金融市場后加大了中央銀行進行宏觀金融宏制的難度。這是因為:

第一,開放金融市場后使信貸資金的“透明度”更加模糊。與財政資金相比,信貸資金的透明度本來就低。從業務報告上看,信貸收支總是平衡的,同時,還存在著貨幣發行和信用創造問題。在某一時期市場貨幣供應量的情況究竟如何,很難預料。金融市場開放后,融資主體多元化,專業銀行都成了金融市場上融資的大戶;金融市場上資金變化撲朔迷離,這一切都使得“透明庭”本來就差的信貸資金更加模把不清了。

第二,開放金融市場后融資主體多元化。在舊的銀行體制下,中央銀行只要控制住了各專業銀行的貸款額度,整個信貸現漠就控制住了。金融市場開放以后,國家、集體和個人都參加了融資活動,且這些融資活動是在銀行信用之外進行的,中央銀行只有把銀行之外的信用活動和銀行本身的信用活動聯系起來控制住全社會的信用規模,才能使整個社會資金在總量上和結構上平衡。這個難度相當大。

第三,專業銀行行為多重性。金融市場開放后,作為企業性質的銀行,由于自身利益的沖動,反映在業務經營上。無論是資產業務,還是負債業務,其內容都要豐富得多。使得信貸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大大超過了原來的范圍,經營手段和規模也會有極大的突破。這樣中央銀行必須給傳統的信貸收支、信貸平衡賦予新的內容,并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證整個社會資金供求平衡。

第四,開放金融市場以后,貨幣流通方面也將出現新的變化。一方面加速了貨幣流通速度。這是因為信用發達程度逐步加強,調動了各方面籌資的積極性,促進橫向資金融通,加碑資金周轉;金融機構代大型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從市場上多回籠現金,補充到業務庫周轉使用,減少向人民銀行發行庫調運現金,加速了市場現金周轉。另一方面,擴大了市場貨幣供應量。金融市場提供了多樣化的融資渠道,社會資金將更趨活躍,企業通過貼現、抵押.股票、債券以及租賃等多種門路等集資金,各種證券的利率都高于銀行儲蓄存款利率,這些籌資形式較儲蓄更有吸引力,這就有可能把群眾手頭保存的、閑置的、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使市場貨幣供應量增大。

趨利避害:中央銀行的對策

以上分析表明,金融市場的建立對中央銀行的宏觀金融宏制既有有利影響的一面,又有不利影響的一面。如何充分運用有利條件,避開不利因素,逐步實現由直接控制向間接控制的轉換,真正使宏觀金融穩定,微觀金融活躍,這是中央銀行面臨著的十分緊迫的任務。要實現這個任務,可供中央銀行選擇的措施很多,以下是眾多措施中的幾條:

第一,中央銀行或專業銀行在編制信貸計劃時,要考慮全社會信用規模的控制。銀行要在預測非銀行機構融資數量、結構、地區分布的基礎上,編制出全社會的信用控制規模,以期求整個社會資金在總量上、結構上、地區分布上的平衡。銀行尤其要注意非銀行機構用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比例,并在此基礎上確定銀行用于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的貸款比例,使整個社會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和對流動資產的投資在總體上保持協調的比例關系,從而確保貨幣流通的正常和物價平穩。

第二,中央銀行要把宏觀控制的重點放在專業銀行的信貸總規模上。開放金融市場后,中央銀行傳統的控制存貸差額的辦法,不能完全有效的控制住信貸總規模,因為專業銀行籌集資金的門路增多了,創造信用的活力加強了,融資的方式也更加多樣了,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即使是控制住了專業銀行的存貸差額,也不能保證信貸規模不膨脹。只有控制了專業銀行貸款規模,才能真正控制住信貸規模。

第三,中央銀行要學會運用各種經濟手段,逐漸掌握間接控制的方法,金融市場的建立使中央銀行從直接控制向間接控制轉化變成了現實。中央銀行可以充分運用再貸款、準備率以及公開市場業務等經濟杠汗進行間接的宏觀金融控制。中央銀行要研究基礎貨幣增長額對貨幣供應量增長額的乘數規律,要探索基礎貨幣增長額與貸款增長額的比例關系及季節性波動,正確使用中央銀行再貸款這一強有力的經濟杠桿。中央銀行要根據市場情況變動存款準備率,使存款準備率真正成為信用規模的調節器。待金融市場發育成熟之后,中央銀行要正確運用貼現率,買賣有價證券參與金融市場的活動,以調節市場貨幣的沛通。

篇3

【關鍵詞】宏觀調控;杭州;房地產市場

一、宏觀調控下杭州房地產市場的運行情況和變化

杭州在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價值不斷提升的背景下,房地產業發展迅猛,房地產市場價格總體來講一直保持在一個穩步增長的態勢之下,從 1997 年開始價格一路飛漲,2007 年更是達到了驚人的漲幅,直到 2008 年下半年至 2009 年才表現出的平穩增長,略有下滑的態勢。據統計,主城區商品住房成交均價已從2006年初的8750元/平方米上升到2012年的18104.9元/平方米,凈增長106.9%。而政府一直試圖以宏觀調控的手段穩定房價,使之符合經濟的發展要求和人民的消費水準。

從 2006 年 4 月起,國務院連續出臺多項調控房價措施,明確房價上漲責任在地方政府。5 月 11 日,七部委聯合出臺《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7 月 24 日六部委又聯合《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等。而從 2007 年開始,政府不斷地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宏觀調控意義的措施。在 2007 年 8 月7 日由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4 號文)。它的出臺標志著政府住宅調控思路的轉變,其關鍵在于要建立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住房分類供應體制的實施,并且首次明確提出,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同年 11 月至 2008 年 3 月,財政部、建設部、發改委等部門分別連續出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進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體系。上述文件和政策的出臺和推行,其主要意義在于確保了基本的住房民生問題,同時,大量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開發也會對房地產市場的現狀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宏觀調控中杭州房地產市場出現的特點和新問題

2.1 房地產供求矛盾未得到有效解決,尚未形成完善、穩定的調控機制,不利于可持續發展。

目前杭州房地產調控機制存在明確的階段性特征:一是調控政策主要是針對短期市場供求狀況而實施的,缺乏長期的穩定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形成一個合理的市場預期;二是調控手段的運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匹配的現象。“限購”等行政手段對房地產市場調節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階段性后遺癥也非常明顯。因此,從房地產發展的長遠角度考慮,“限購”等行政手段逐漸淡出非常有必要。但淡出的時機,取決于制度建設的狀況,特別是房地產稅的推進情況。

2.2 房地產市場運行仍不規范,集約化程度不高,住宅產業現代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杭州房地產開發的工業化水平普遍不高,集約化程度較低,尚未形成系列化、規?;纳a鏈條體系;產業創新能力和產品科技含量不高,國家級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應用示范小區偏少、全裝修住宅比重偏低。第一,市場主體資格的不規范。巨大利潤空間引發“房地產熱”,致使市場主體資格參差不齊。存在著超越本身資質能力、無資質開發等問題,導致開發的專業化程度和標準化程度較低,競爭力較弱。再加上一些企業由于缺乏內部管理,從而產生許多安全問題。第二,市場主體行為的不規范。這主要表現在土地交易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房地產銷售行為、房地產信貸行為以及房地產中介行為等諸多方面。

2.3 房地產市場秩序有待完善,行業監管力量需進一步整合。

主要表現在:一是涉及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法規政策存在滯后現象,如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商品房預售管理、物業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急需法規政策依據;二是部分企業經營行為不夠規范,企業品牌意識、社會責任意識、遵紀守法意識和服務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三是市場監管的合力不足,行業監管力量有待進一步整合。

三、市場分析和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3.1 房地產市場機制的缺陷

房地產市場既是調控政策的作用主體,又是政策實施的傳輸渠道。杭州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一些內在缺陷制約了房地產政策效果的發揮。這些缺陷,既有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房地產市場相同的屬于共性的缺陷,也有屬于杭州所特有的缺陷。

3.2 利益分配與博弈機制的扭曲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充分競爭、機制健全的市場是市場主體之間利益分配與博弈的基本渠道。由于杭州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壟斷性、信息不充分等內在缺陷較為突出,致使消費者、開發商、政府以及金融部門等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博弈機制產生扭曲,有效的共贏機制難以形成。房地產宏觀調控不可避免地引起市場主體之間利益分配的調整,因而各方對待調控政策的態度和方式也就不同,進而影響調控效果。

3.3 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內在不足

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針對性與合理性,是決定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從杭州調控實踐來看,調控政策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調控效果的發揮。房地產調控目標一度較為模糊,留給人們解讀的空間很大。例如,“解決房價過快上漲”的目標,但對于何謂“過快上漲”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反而給消費者和開發商帶來房價還要繼續上漲的暗示,對市場預期起到逆向調節。

四、提高杭州房地產宏觀調控有效性的基本思路和實施要點

4.1 回歸住房和房地產業本質屬性,消除認識誤區

對住房和房地產業性質的認識和定位,不僅影響一些政策設計,而且還影響開發商和消費者的諸多行為特征。讓住房和房地產業回歸其本質屬性,這不僅是增強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前提,也是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住房是一個兼具消費和投資雙重屬性的特殊商品。土地的相對稀缺性,杭州“住、游、學、創業在杭州的”新理念,決定了杭州住房居住需求的不斷擴大。如果過度注重住房的經濟屬性和投資功能,必然會引發更多的投資投機需求。只有弱化住房的經濟和投資屬性,使房地產業回歸基礎產業屬性,才能加快經濟轉型,逐步擺脫國民經濟和地方政府對房地產業的過度依賴,促進經濟和社會的良性發展。

4.2 增強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削弱市場非理性沖擊。

近幾年來,房地產市場調控遇到的“一調就跌、一跌就放、一放就漲”的怪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沒有形成政策的穩定性,社會上普遍產生了調控之后房價必然大漲的心理預期,從而引發非理性的市場行為。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對于遏制投資沖動,防止市場大起大落至關重要。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關鍵在于明確政府的調控目標,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從杭州城鎮化進程和住房情況來看,未來的剛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依然旺盛,城鎮住房供求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抑制住房的投資投機不是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應成為長久之策。這就需要地方政府繼續堅定“促使房價合理回歸不動搖”和“促進房地產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調控目標,并以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予以支持。

4.3 按照差異化與靈活性原則,把握微調時機和力度,增強其針對性。

為了提高政策調控的有效性,需要在堅持政策大方向不變的情況下,按照差異化與靈活性原則,依據宏觀經濟形勢和房地產供求關系的變化,對政策進行微調。但對政策微調時,需要把握好微調的節奏和力度,嚴防微調演變為普遍調整。微調的方式上應慎用大規模、大范圍的減稅政策。在節奏把握上應兼具科學性和藝術性,切不可輕易釋放任何可能被外界解讀為房地產調控要松動的信號。否則,將會改變預期,推動新一輪的房價上漲。

4.4 近期調控與長期制度建設相結合,促進調控方式穩步轉型,形成穩定的調節機制。

為了解決杭州當前房地產市場中的種種問題,不能僅靠近期的調控,而且應該著眼于長期的制度建設,形成穩定的調節機制,解決諸多深層次矛盾問題。為此,需要處理好兩個問題:一是優化現有調控手段,提高調控的針對性。二是在完善相關制度基礎上,“限購”等行政手段逐漸淡出,形成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主的長期、穩定的調節機制。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 房地產市場 宏觀調控 理性思考

自2003年以來,國家為了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特別是2005年國八條的出臺,把調控上升到政治高度。2006年國六條出臺,加大了調控力度。2007年調控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措施包括加大廉租房的建設步伐和力度(國務院“24號文件”)、嚴格土地“招拍掛”制度(國土資源部“39號令”)和提高第二套房貸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央行和銀監會的“359號文件”)等。然而房價是邊調控邊漲價,2008年一季度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上漲10.9%,4月份上漲10.1%。處于調控之中的房價如此瘋狂的表現,不免使人對政府的宏觀調控頗多質疑。那么,應當如何正確認識當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形勢和現狀?

一、當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認識上的幾大誤區

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是國家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按預定目標綜合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稅收、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在總量和結構上進行的調節。調控的關鍵首先在于消除認識上的誤區。

1、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就是降低房價

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響的行業達到50多個。因此,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目的是讓房價過快增長的幅度降下來,維持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而并非讓房價下降。房價是多種因素形成的博弈過程,并不是某一因素就能決定的。對市場的分析首先來自于是否有穩定增長的宏觀預期。過去連續數年中國超過10%的GDP增長和連續四年超過11%的城鎮居民收入增長,是房價穩定增長的基礎。如果中國的宏觀經濟發生了全面逆轉的變化,那么就不是房價漲不漲的問題,而是就業、GDP與工資收入漲不漲的問題了。那么也就不僅是房價的拐點,而是整體經濟的拐點。

2、居者有其屋就是家家都買得起住房

隨著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了有關房地產市場和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的討論。希望政府設法降低房價,讓大家都“買”得起住房。這種想法脫離了我國的現實。在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市場機制造成的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必然有一個相對貧困階層存在,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規律。這也就決定了我國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人口當中,必定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不能擁有自己的住房,只能依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發達國家目前的情況已經證明了一部分人不能擁有住房的必然性。

3、高房價等于房地產泡沫

房價持續高漲,房地產泡沫論成為時下流行語。筆者認為,判斷房地產是否出現泡沫,關鍵是看是否存在真實需求,首先,從潛在需求看,我國現有城鎮居民約5.2億人,到實現“全面小康”的2020年,城市化水平將達到55%-60%,城鎮居民將增長到8.2億至8.7億人。在此期間約有3~3.5億左右的新增人口需要解決住房問題。另一方面,原有城市人口同樣存在改善住房條件的需要。目前我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為27平方米,到2020年可能達到35平方米,有巨大的潛在需求量。其次,從有效需求看,如果有20%的城鎮家庭有改善住房的要求,且每戶只想增加20平方米,那么中國20%的城鎮家庭是2700萬戶,需求總量是5.4億平方米,這個需求是客觀存在的。另外還有農村進城經商務工人員的住房需求,每年幾百萬對結婚生子需要住房的人群,因城市房屋拆遷產生的大量被動需求等。在這些真實需求支撐的前提下,不能判斷房地產已經是“泡沫經濟”。

二、房價漲幅過快的原因分析

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歸根到底是調控房價的過快上漲,只有認識到房價上漲的原因,才能理解調控政策的目的。

1、世界性的貨幣貶值是造成房價普漲的重要原因

近四年來,在國際市場上,石油、鋁、銅、鐵礦石、煤炭、橡膠等大宗商品同時開始上漲,而且漲幅驚人。特是石油價格一路攀升,由2004年度平均29美元1桶上升到2008年140美元1桶,且還有上漲趨勢。鐵礦石進口價格在2005年上漲70%的基礎上,2006年又上漲了19%,2007年上漲了9.5%,而2008年2月,寶鋼集團同意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把鐵礦石價格上調65%至71%;在東京工業品交易所,天然橡膠的期貨價格3年漲幅達到157%;在倫敦金屬交易所,鋁的期貨價格4年漲幅達140%,而銅的漲幅更是超過380%。作為世界貨幣的黃金,原來一直是200多美元一盎司,2006年漲到600多美元一盎司,到了2008年一度超過1000美元一盎司。由于經濟的全球化和我國外向型經濟的形成,我國的商品價格受國際影響很大。住房作為不動產,與黃金等貴金屬聯系更為緊密,其價格肯定要上漲。

2、地價過快的增長推動房價的上漲

在住宅開發成本構成中,地價是最重要的因素。從2002年7月開始,政府強化了土地的計劃管理,全國商品房用地實行“招、拍、掛”。到了2004,緊縮“地根”成為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點措施之一,導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供應量下降。自2005年起,土地出讓面積呈下降態勢,2006年,全國購置土地面積為368平方公里,同比減少3.7%。在土地供應減少的同時,全國房地產需求卻在持續增長。2006年,主要城市總體綜合地價增幅(5.18%)已超過全國房價增幅(4.35%),2007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全國70個大中城市土地交易價格平均上漲12.8%,是同期房價漲幅(6.7%)的近一倍。尤其是2007年二、三季度,全國主要城市房價增幅加大。開發商對未來房地產市場的預期保持樂觀態度,因此,拿地熱情持續高漲,甚至不懼報出天價競拍。這說明,地價在房價成本構成中的比重整體上在提高。從拿地到銷售,少則需要一到兩年時間,所以,地價推高房價的作用力還有一定的滯后效應。

3、住房建設成本的上升也是導致房價上漲的原因

建材價格,特別是鋼材、鋁材、水泥等價格大幅度上升,投入住房的勞動力價格也逐年上升。增加了住房建設成本。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房地產業也和其他行業一一樣,加速升級換代。新建材、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不斷運用,生態、綠色、智能、舒適等理念的引進,建筑密度的降低,綠地面積的增加,公共活動場所的設計,住宅建設全面采用節能措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配套設施的完善以及建筑質量標準的提高,也使住房

建設生產費用上升。為了抑制房地產投資的上漲速度,國家出臺了不少增加房地產稅負的政策。稅收本不屬于生產費用,但我國實行生產型稅收政策,同樣把它計算在生產費用中。這些費用不可避免地提高了住房的銷售價格。

4、需求旺盛是住宅價格上漲的最主要原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普遍提高,住房消費的意識和能力逐漸增強,由過去單純“為解決生存空間”向“住的寬敞舒適”轉變。全國城鎮人均住房面積2007年為27平方米,比1998年增加8.3平方米。因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全國城鎮每年需要新增住宅面積超過了5億平方米。同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新增人口以及流動人口住房需求也日益旺盛。平均每年新增城鎮人口2000萬人,就需要新增住房面積5億平方米以上。隨著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房屋拆遷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全國每年拆遷量占房地產竣工量的20%左右,從而形成對房地產的巨大需求。“買套房子做投資”不僅使富裕階層有追加投資的熱情,也使得許多普通市民加入了置業投資的行列,更是推動了房價的走高。從這些因素看,城鎮住房明顯供不應求,導致房價快速上漲。

三、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對策建議

在全球物價普漲的情況下,要求我國的房價不漲甚至希望下跌,是不符合經濟規律的,有個別城市房價下跌不能認為全國房價已現“拐點”。從長遠看,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地產市場供需狀況不會發生根本改變,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依然是房價上漲的動力,因此,調控只有抓住關鍵,遵循市場規律,才能取得實效。

1、增加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量

從2004年開始,國家一,直在收緊地根,節約用地,這是正確的。但這也減少了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從而加劇了住房建設用地的矛盾,導致開發商不惜天價拿地。因此,各城市根據不同情況適當增加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增加有效土地供給,確保地價平穩,降低房價上漲預期。

2、適度增加住房投資

針對房地產市場“過熱”的趨勢,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法規。收縮銀根,嚴格了房貸市場管理。許多開發商出現資金鏈告急,有關上地市場趨冷的新聞頻現各大媒體。筆者認為,這是最大的市場風險。這兩種情況都是在減少住房市場的供應,給原本供不應求的住房市場雪上加霜。對于有真實需求的購房者來說,無論房價走勢如何終究是要買的,一旦觀望期一過或樓市出現回暖跡象,被抑制的購房需求將會不同程度的爆發,短期內有可能誘發房價的飆升。因此,適度增加住房投資,才能加大住房供應力度,穩定住房價格。

3、把住房保障制度落實到位

2007年8月,《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出臺,對解決當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解決辦法。只要各地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供應,就能夠在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同時起到有效緩解樓市供需矛盾、減輕需求壓力、平抑商品房價格的作用,從而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篇5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 宏觀調控 協調性

自2003年以來,在房地產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的同時,市場中也出現了不少的問題。針對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房地產宏觀調控措施不斷出臺。本文結合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對宏觀調控進行系統的回顧總結,分析調控目標與實施效果之間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挖掘市場正常發展的動力,以期為今后調控措施的制定提供借鑒。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自1998年以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進,住房商品化的新體制基本確立,以土地出讓、土地開發、房地產投資、房地產建設、房地產銷售與管理、二手房轉讓等為鏈條的房地產市場體系逐步完善,房地產投資持續快速增長,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的問題

(一)房地產市場顯著的區域性差異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由來已久,這主要是由于歷史、自然、區位、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到目前為止依然存在的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直接影響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地產市場是依托于國民經濟、區域經濟而存在和發展的,東西南北之間、大中小城市之間的經濟差異決定了房地產市場顯著的區域性差異。

隨著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以及新農村建設政策的出臺,各區域之間發展上的不平衡會有所緩和。我國也正在積極采取財稅、金融、產業、教育等多方面政策措施推動欠發達地區發展,在減少貧困和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房地產市場的顯著區域差異也會逐漸由原來的垂直型梯級差異為主演變為橫向型特性差異為主。

(二)房地產供需矛盾較大

目前,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快速發展期,從城市化水平指標看,近十年來增長迅速。1996年全國城市化水平為28.7%,2006年增長為43.9%??焖俪鞘谢癁槌鞘休斔蛠泶罅康男略鋈丝?,城區面積迅速擴大。這個階段還伴隨著以城市舊區改造和基礎設施重建為主要形式的城市更新過程,因而,在城市化的量和質的指標方面都有了巨大的提升,而這種復合型的提升所釋放出的對于城市發展用地和房地產的巨大需求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測。

面對如此龐大的社會需求,用地和房地產的供給層面的調整卻是比較謹慎而滯后的,一方面是由于房地產供給自身彈性較小和存在滯后的特點所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長期以來實行的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穩健乃至從緊的金融政策所導致的。供給和需求的關系分析是解釋市場現象最有力的證據。在2003至2007年間,全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持續上漲,價格上漲的原因如果排除了非市場因素如房屋質量提高、成本增加、周圍設施環境改善等因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有限供給和龐大需求之間的矛盾所致。

(三)房地產投資熱情與住房保障品性質的沖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快速增加。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13786元,較2006年增長了約13%,超過了2007年GDP增長的速度??焖僭鲩L的居民收入和我國長久以來居民高儲蓄率的影響,使得我國居民手中有了相當數量的閑散資金。而國家宏觀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給了民眾進行投資的足夠信心。隨著投資項目的多元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更為注重投資收益的穩定性,而房地產正是以其獨有的收益穩定、增值等特點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在我國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市場中,投資市場和消費市場正同時經歷著不斷膨脹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房價的高漲遭遇到我國中低收入階層住房保障不足的瓶頸,進而引發了對于房地產投資行為的金融、稅收等調控限制手段。

宏觀調控政策與市場發展間的矛盾分析

(一)控制房地產投資規模與穩定房價的矛盾

一直以來,宏觀調控部門主要關注的是投資增長速度指標,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也主要關注該行業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幾年間的調控手段一直強調控制“兩個閘門”,即希望通過控制信貸和土地來控制投資的增長速度。這種做法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可行的,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房地產市場中,則無法直接改變個人的投資行為。因此,市場調控必須以房價為中心。當我們控制兩個“閘門”時,市場會預期供給減少,于是房價上漲,而房價上漲又會刺激地產類公司的利潤的大幅度增加。在利潤的驅動下,地產公司沖破重重阻力,擴大房地產建設規模。結果是房地產投資增長速度無法得到遏制,2007年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速在連續兩年低于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后強進反彈,高達30.2%,而2008年的前兩個月全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幅度均超過10%,依然屬于快速增長,這個過程也正是市場力量戰勝了行政力量的反映。

(二)嚴格控制土地供應與房價上漲的矛盾

為了宏觀調控的需要和國家長遠發展的需要,國土資源部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6年全國批準新增建設用地40.43萬公頃, 2007年,全國批準新增建設用地39.50萬公頃。這些土地緊縮政策給市場帶來的預期是,未來農用地轉為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空間已經非常有限,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將日趨緊張,土地市場的競爭將進入白熱化狀態,價格將不斷攀升。嚴控土地供應雖為了可持續發展,但土地供應緊張,加劇了供需的矛盾,從而刺激了房價上漲。

房地產市場發展與調控的協調性策略

正確認識政府宏觀調控在市場經濟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要充分發揮房地產市場自身調節的功能。市場失靈的存在,是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理由,但是政府干預應該適度,即政府在資源配置過程中不要包攬一切,不要去做本來應當由市場去做并且實踐已經證明市場能夠做好的事情。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活動的結果未必能校正市場失靈,政府活動本身也許就有問題,甚至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主要原因包括政府決策的無效率、政府機構運轉的無效率和政府干預的無效率。因為市場經濟從根本上來說是靠信息來調節的,而政府始終與市場隔了一層,對市場的感受只有企業、商人最敏感,他們有權根據市場的變化做出及時的反應,政府不適合進行過多的干預。

加強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的運用。首先充分合理運用稅收手段進行調控。目前我國與房地產直接相關的稅種多達14 種, 其中實際征收的有12種, 占我國實際征收稅種數量的一半。但總體來看, 我國房地產稅收結構不合理, 重流轉、輕保有。而且,已存在的稅種也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因此, 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更為科學的稅收制度和優惠措施來調節房地產的供需結構。其次從金融手段著手。國外的發展經驗表明, 金融業的參與對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因此, 我國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應該充分發揮金融杠桿的作用, 提高調控的有效性。 法律是很多發達國家進行房地產調控的主要手段。法律手段具有嚴肅性、普遍適用性和穩定性的特點。而我國目前的房地產宏觀調控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通常使用行政權威而不是法律制度來調控房地產市場。因此,加強房地產業的法制建設,對于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極為必要。

參考文獻:

1.梁云芳,高鐵梅.中國房地產價格波動區域差異的實證分析.經濟研究,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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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門,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有的價值魅力。

行為理論在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屬于未墾的荒蕪之地,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行為之研究剛剛起步,還沒有從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巨大影響中走出來。筆者認為,從宏觀上架構經濟法的行為理論固然重要,但對經濟法行為的微觀性解剖同樣十分必要,這種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對經濟法行為特質的進一步提煉和發掘。基于此,本文擬以中央銀行(簡稱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通過對其性質的分析,以求揭示經濟法行為特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存在。

一、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屬性分析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控制貨幣和信用,從而實現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并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行為。

中央銀行基于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對經濟的調節行為,從形式上看類似于行政行為,因而被不少學者簡單地視同為行政行為,但是從性質上來看,其與普通的行政行為是不相同的,當然,與民事行為的差別就更為明顯。下面我們著重就其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作一比較和研究。

首先,中央銀行與普通的行政機關不同。一般的職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自該組織設立時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并能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專項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職責和權利,以確立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觀調控的權威地位。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上一直有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獨立性一直是相對的,即相對于政府或者說是相對于財政部的獨立,而且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應該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內活動。

其次,從行政權力運用的角度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方式,盡管這些行為方式有的看似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可被視為是行政行為,如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定和執行;但有的行為方式則采用的是純私法的手段,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它們既不在于實現一般行政行為的目的——進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實現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獲取利益,這些行為方式都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持續和發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異質性。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可以采取多樣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復雜性。如央行采取的強制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及對違反規定者采取懲戒措施等行為會在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某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央行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產生的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也同樣會在央行和相對方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然而,我們想強調的是這種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進行宏觀調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調控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進而求得總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樣,就會在行為目標和單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產生一定的悖離。其所產生的行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所表現出的單一性。這種行為效力的多重性我們在后文中將作進一步詳盡的闡釋。

由上可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呢?

我們知道,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方式,可以說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行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約方式,相對方的意志必須要在該法律行為中體現,并且需要雙方的合意。央行進行宏觀調控所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無法在意思表示中體現,只能在效果的實現中體現出來,所以就央行的整個的宏觀調控行為來看,具有單方性和雙方性的雙重特征。

行政行為還具有強制性的特征。然而很顯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缺乏這樣的強制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中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一般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商業銀行不執行,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承當,但是,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都是以引導的方式進行的,相對方即使不執行,也并不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有可能會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損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法律來實施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本質上也是一種公共服務,但是這種服務的提供則包含了有償和無償兩種類型。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對于相對方而言,就是以一種等價有償的方式來實現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成立要件還是從特征上來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為,其具有的復雜的行為方式、雙重的法律屬性,使調控行為本身很難純粹歸屬于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中的任何一類。它已經超越了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而引發了經濟法上的相應效果,并受到經濟法的相應規制,從而轉換為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即經濟法行為。

二、央行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基于具體行為樣態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能夠較為迅速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但是,這種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對于整個市場信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其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中央銀行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方式

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從作出到實現,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就決策層面來看,由中央銀行采取公法上的強制方式,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變動的存款準備金率交存存款準備金。這種行為,從特征上看,具備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行為的構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別授予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央銀行實施,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運用這種法律授予的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具有為相對方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意義,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為,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在該行為作出后的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因此,從性質上來看,這一部分類似于抽象行政行為。

但是該行為效果的實現,可以通過相對人——商業銀行的相應的法律行為予以直接實現,即由商業銀行按照變動后的存款準備金率主動交存存款保證金,此是通過行政相對人以自己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實現了該抽象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須注意的是,該行為內容的實現需要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中央銀行對于相對人未按照該抽象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此而對商業銀行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予以處罰,則相應地就會出現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行為,就決策層次而言,可以說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就執行層次而言,可能會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是,這兩個層次的內容是不應分離的,決策是執行的前提,執行是決策的實現,二者的整體構成了央行這種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整體。

2.中央銀行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

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包含了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了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等幾種。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則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

中央銀行的這種信用控制行為方式,從特征上看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相似的,實質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該抽象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對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實現的,而無需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相對人未能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該內容,中央銀行對該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置,才會產生具體行政行為。

同樣的,就該行為方式的實現來說,也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的內容。雖然這一行為方式中決策的意義要更大一些,但是執行層面的意義同樣不能夠忽略,否則同樣會難以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

3.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這種行為方式是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來指導其信用活動,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會也不能為相對方創設權利義務。從形式上表現為一種倡導、勸告、號召或者建議。但是相對方接受中央銀行的指導或者勸告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上這種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銀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看,窗口指導或者道義勸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二是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這種行為方式對于金融調控目的的實現具有間接性。三是這種行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簡便性。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對相對方權益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較為簡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主要是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的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1]。再貼現政策實際上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決策和執行。就決策層面言之,中央銀行為了進行金融調控而對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利率進行調整,該利率只能夠約束中央銀行自己和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商業銀行,對社會大眾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同時,由于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變動,是該行為方式發揮調控作用的關鍵因素,所以中央銀行擁有對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調整的決策權。就該行為方式執行層面而言,其與公法手段不同,僅僅能夠通過規范約束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商業銀行。因此,從性質上看,這種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利率類似于格式合同條款,再貸款或者再貼現說到底是一種契約行為,只不過是帶有格式合同條款的契約行為。與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這種利率的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一般的解釋規則。除此之外的雙方行為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此,這種調控的行為方式整體上還是屬于私法手段的。但是,為了達到金融調控的目的,則帶有某些強制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資產,以此來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這種調控方式是通過中央銀行的證券或者金融資產的買賣來實現的,因此從行為方式外觀上來看,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公開市場業務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單個的或者說少量的證券買賣合同的實現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必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大量的證券的買賣合同才能夠實現其對市場的調控的作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的一個初步的結論是,作為后生于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經濟法,在行為理論上是無法擺脫傳統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理論而獨立存在的,整體效果的取得依賴于具體行為的實施,而就具體的行為來看,其很難超越已有的行為樣態,而呈現出新的行為模式。隨之而來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困惑:既然在具體行為樣態上,經濟法行為無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那么經濟法行為又何以能夠存在或者基于何種目的而存在?即經濟法行為研究的價值何在?這是我們所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具體的行為樣態可能沒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著經濟法行為就沒有在理論上或制度上存在的價值。這種價值集中在間接行為效果的合法性評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與間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因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間接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對于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我們完全可以從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們應看到具體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看到單個行為之間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間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從已有的傳統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理論中去尋求解決,而后者則是經濟法更應該去關注和思考的,因而對經濟法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橫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因為其行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縱向上又可以分為決策和執行兩個層面的內容,由于其決策和執行對于相對方的影響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在決策層面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在執行層面又主要依靠相對方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的方式(自覺履行)來實現決策層面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解釋之。行政行為的效力在內容上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內容。就公定力來說,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無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其確定力是指宏觀調控的行為一經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對于相對方就有約束的效果,相對方不執行、不服從宏觀調控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行力是指對生效的宏觀調控行為要求相對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采用的具體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來說,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為合同這種雙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此我們不再贅述。

(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觀調控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宏觀調控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具體的調控行為方式保證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這也構成了宏觀調控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區別: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法律效果具有間接性、群聚性、終極性和非強制性的特征。

所謂間接性是指,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這種法律效果是通過追求或者實現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間接實現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但法律效果則不具有直接的行為依據,無法以行為責任來保證其實現。

所謂群聚性是指,單個的行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過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為方式的結合,才能夠達到或者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

所謂終極性是指,對于宏觀調控行為來說,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終意義,而一般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該法律行為效力實現后的結果。

非強制性是指,這種法律效果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很難以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進而保證最終的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行為不能僅僅關注和考察單個具體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更應該分析和考察具有行為整合后所產生的群聚性、終極性的效果,這種將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分別考察的方式以及行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間接效果之分野應成為經濟法關注的重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經濟法行為的特殊性,并進一步折射出經濟法的高一層級性和現代性。

四、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的多樣性與雙重性

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對應,其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兩個層次。

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宏觀調控行為的雙方主體,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中,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則所規定的義務而應該承擔的具體的責任,包括了中央銀行作為調控主體的責任和相對方作為被調控主體的責任。這種具體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徑予以實現。具體行為在直接的法律行為后果上會因行為性質的差異而使其責任形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對應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可以采取各種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并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同時,就中央銀行而言,這也是其職責所在。但如果由于其決策失誤、程序違法等未能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也即無法達到宏觀調控行為法律效果,中央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姑且可以稱為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本文提出特殊意義上的責任這一提法,是因為目前政府對宏觀調控不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沒有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上明確,不能體現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員承擔引咎辭職等相應的政治責任[4]。至于這種責任究竟應定性為責任還是經濟法責任則可另作研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無論最終體現為憲法責任或是經濟法責任,都會與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處于不同的水平線上,不會屬于同一層級的責任,應該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階位法上的責任。相對于目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言,具有層級性的特點。

注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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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機制;宏觀調控;市場經濟

中圖分類號:F045.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1-0001-03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體制的本質要求是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因此,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就是要通過對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改革,形成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和政府有效實施宏觀調控的體制安排。顯然,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理論上必須科學認識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在實踐中必須正確處理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筆者擬就科學認識和正確處理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談幾點體會。

一、市場機制和宏觀調控相伴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過程

市場機制是以微觀主體的自主能動為基礎,通過市場上各種價格的變動、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生產者之間的競爭等來推動經濟運行、實現資源配置的。其基本運行過程是: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主要依靠市場供求關系自主靈活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競爭中實行優勝劣汰;商品和生產要素的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反過來價格機制又成為調節供求關系和配置資源的基本手段。這表明,供求機制、價格機制與競爭機制在開放的市場環境下的充分作用,就是所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顯然,唯有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經濟運行才是充滿活力的,資源配置也才是富有效率的。換言之,市場機制就是效率機制。市場能否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是區別是否市場經濟的根本標準。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特點就在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指令性計劃配置資源,事無巨細都由政府包攬,其結果是資源浪費嚴重,經濟效率低下。因此,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并把它貫穿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過程。要通過相關的改革,包括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等,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但是,至少有如下一些原因,使宏觀調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成為必要:其一,由供求關系和價格機制引導或推動的復雜多變的微觀經濟活動,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在整體上持續健康運行;其二,受贏利動機驅使的市場機制難以有效提供往往是無利可圖而又為全社會共同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也難以對市場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的一些損害他人利益與經濟社會環境的行為或后果,如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實行自動的約束;其三,由于各種形式的壟斷造成的整個社會層面的效益低下或規模不經濟,而這些壟斷要么是市場機制無法克服的如自然壟斷,要么是市場機制造成的如經濟壟斷。也就是說,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解決市場機制造成的“失誤”和“失靈”,以保障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而又健康運行。因此,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必須有效實施宏觀調控。換言之,宏觀調控也必然要貫穿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過程。要通過相關的改革,包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財政、金融、投資體制改革,形成科學有效的宏觀調控體系。

概括地說,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共同作用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兩者的作用,任何時候也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

二、處理好兩者關系的關鍵是科學地實施宏觀調控

但是,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又有效實施宏觀調控,在實際經濟運行過程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實踐看,一方面,市場機制的作用雖然不斷得到加強,但對某些領域和環節特別是某些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的調節仍然有限,例如土地、國有企業高級管理者等要素的市場化配置的程度還不高,某些宜于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特別是壟斷行業的相關價格仍然處于嚴格的行政管制下。另一方面,宏觀調控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例如,調控的方式缺乏靈活性和多樣性,在一些時期,行政手段仍然占據主體地位,經濟手段的運用還不夠經常和自覺;調控的時機與重點的把握還不夠精準,及時性、針對性、差異性需要進一步增強。總體看,靈敏、規范、有效的調控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調控效果難以保持持續性和穩定性,經濟運行仍沒有走出“一控就少、一放就多”或者“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進一步看,所謂宏觀調控,實際上是政府通過一定的手段對市場整體或某個方面的某種程度的制約,因此,是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能否健康地運行,從根本上說,都同政府宏觀調控直接相關。這表明,處理好兩者關系的關鍵是科學地實施宏觀調控,要著眼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國民經濟總體穩定運行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不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并且要把加強寓于改善之中。

三、改善宏觀調控要在目標、重點、方式、時機、力度五個方面下工夫

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改革和發展的任務十分艱巨,對宏觀調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善宏觀調控,必須切實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規定,立足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密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實際。特別要在如下幾個方面下工夫:

第一,準確把握宏觀調控的目標。這是有效實施宏觀調控的前提。明確的目標,既是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標準,也是正確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據。基于國際國內經濟發展運行的實踐經驗,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促進經濟增長。在堅持質量、效益、結構和速度相統一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實現經濟的適度較快增長。二是增加就業。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廣開就業門路,努力把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限度內。三是穩定物價。既要防止通貨膨脹,又要防止通貨緊縮,保持商品與服務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四是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積極發展進出口貿易,不斷完善外貿與金融外匯管理體制,實現包括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金融交易在內的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長期以來,政府包攬一切,宏微不分,政企不分,不僅使宏觀調控的任務特別是階段性、緊急性任務難以及時完成,而且破壞了順利實施宏觀調控的微觀基礎。要通過推進政資分開等有力措施實現政企、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切實解決政府“錯位”、“越位”和“缺位”問題,規范政府宏觀調控行為,把政府工作重心和調控重點切實轉變到實現上述四個方面的目標上來。

第二,正確選定宏觀調控的重點。每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任務不同,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也不同,因此,宏觀調控在把握總目標、總要求的前提下,還要準確把握每一個時期的重點,這是使宏觀調控取得階段性成效的關鍵。每一時期宏觀調控重點的選擇既要立足于當前的需要,又要著眼于長遠的發展;既要考慮整體的統一,又要體現區域的差別;既要突出發展任務的要求,又要凸顯體制保障的內容。要特別指出的是,調控重點的選擇切忌泛化、隨意化,也要克服被動性和盲目性。這方面的問題,我們有深刻的歷史教訓,而且至今也沒有完全解決好。

第三,合理運用宏觀調控的方式。合理的方式是確保宏觀調控科學有效的保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宏觀調控方式的運用從總體上說要實現兩個轉變:一是從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調節轉向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調節并用,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調節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二是經濟調節從主要是依靠指令性計劃調節轉向計劃手段、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的有機結合、協調運用,而計劃手段主要是指導性計劃、預測性計劃、方向性計劃和政策性計劃。這些年,通過對計劃、財政、金融、稅收、投資、價格與政府審批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不斷深入的改革,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已在宏觀調控中廣泛應用,國家計劃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觀間接調控體系已初步形成。要從形成能動性、自律性的微觀主體和建立有利于政府公正履行職能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構架兩方面深化改革,牢固確立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宏觀調控中的主體地位。

第四,有效抓住宏觀調控的時機。實施宏觀調控,既要避免調控對象上的模糊,也要防止調控時機上的錯誤。要審時度勢,準確把握國內外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抓住有利時機,運用有效的政策組合,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早建立防御機制,對已經出現的問題予以迅速解決。我國改革發展進入新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復雜性和變異性大大增強,要加大對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探索力度,增強宏觀調控時機把握的準確性,從而增強調控的主動性。

第五,科學掌握宏觀調控的力度。經濟社會發展千變萬化,地區、行業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在實施宏觀調控時,應力求避免調控政策措施的實施在不同階段一個樣,在不同地區、行業“一刀切”。調控措施的選擇既要立足于解決當前的問題,又要有利于促進下一步的發展,避免調控之“藥”下的過重過猛;要根據調控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政策調整;要區別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應進一步強調指出的是,著眼于上述五個方面改善宏觀調控,有賴于實施宏觀調控者的素質和能力,這包括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等,但更重要的是依賴于一個良好的體制機制。因此,正確處理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的關系,適應不同時期的需要把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有機結合起來,關鍵是通過改革構建一個良好的體制基礎,否則憑調控者主觀意志或自我感覺實施的宏觀調控,其效果往往是短期的,其成本也往往是十分高昂的。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 Mechanism and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Should Be Dealt with and Recognized Correctly

FAN Heng-shan

(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 Beijing 277160 ,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system , we have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rket mechanism and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theoretically , and have to deal with it correctly. The basal effect that the market mechanism towards to the resources deploy and the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is supplement each other , and promotes mutually , it acts o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key of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 between both of them is that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should be actualized correctly. We should concentrate our efforts on the target ,keystone ,mode ,opportunity and strength to improve the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篇8

所謂結構性宏觀調控,是體現在整個宏觀調控中的結構性概念,它體現于宏觀調控與其他方面的戰略關系中,體現于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和目標體系中,體現于宏觀調控手段的選擇和政策設計中。從操作層面看,它主要包含宏觀調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構成的“三位一體”結構性關系;結構性的宏觀調控目標;結構性的調控手段,包括結構性從緊的貨幣政策、結構性調整的財政政策和結構性擴張的就業政策。

宏觀調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所構成的“三位一體”關系,強調宏觀調控不僅應當注意短期政策效應,而且應當注意與長期戰略和發展機制的銜接。宏觀調控對總量的調控措施必須與解決經濟的結構性矛盾結合起來,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結合起來,同時也必須與改革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緊密結合起來。所謂結構性的宏觀調控目標,首先,在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上提出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形成有利于“又好又快發展”的宏觀調控目標;其次,這一調控目標強調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注重目標體系的協調性,重點指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控制物價過快上漲的雙重目標;第三,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突出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護環境的要求,進一步協調速度、效益和質量的關系;投資、消費和出口的關系,協調人口、資源和環境的關系。

結構性的宏觀調控手段具有特殊重要性。本文所說的結構性調控手段有特殊的含義,主要指結構性從緊的貨幣政策、結構性調整的財政政策和結構性擴張的就業政策:

結構性從緊的貨幣政策。從總的情況看,提“結構性從緊的貨幣政策”更為適宜。這一提法是說,在總量從緊的前提下,對不同的調控領域給予不同的調控力度,顯示不同的松緊度,使得調控的力度呈現出結構。對于不符合“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護環境”要求的項目,嚴格從緊把握;對于有利于實施創新戰略、有利于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有利于結構優化和可持續發展的項目,應適度從松。要使新農村建設得到相應的貨幣資本,以滿足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集群發展的資金需求。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應積極發展風險投資和二板市場,不斷創新中小企業貸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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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 經濟結構 宏觀調控

宏觀調控不僅對市場經濟有很好的調節作用,而且也影響著我國的經濟結構。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兩個共同協作,一起作用于經濟建設。宏觀調控不僅對市場經濟有一定的調節和促進而且對我國的經濟起著調整作用。

一、宏觀調控實施的背景

市場經濟體制下,無論其發展有多么完善,體制本身的局限性對經濟的發展也會有不好的影響。而對于有的領域市場經濟可以發揮其自身的調控作用,有的領域卻不可以。市場經濟僅僅依靠其自身的組織和協調來長久維持良性發展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就需要在制度與法律方面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以此來彌補市場經濟自身的盲目性和滯后性。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在特定情況下通過對財政收支的調節來調控市場經濟,以維持秩序的正常進行。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財務部門通過調控財務收支來合理分配資源,來輔助市場解決其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所以我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是通過調控財政收支進行的。

二、宏觀調控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作用于市場經濟的形式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宏觀調控有了新的要求,宏觀調控應該建立健全的宏觀調控體系。市場經濟在長期發展的過程中離不開宏觀調控的作用,而宏觀調控在實現對市場經濟的調控時有不同的形式。

1.計劃經濟

計劃經濟是一種“指令型”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國家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和資源分配都由政府進行計劃。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計劃經濟已經不適用當前的經濟體制。其弊端表現在不能很好地調節微觀經濟與社會需求的矛盾;實施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與實際結合,造成資源浪費等;對于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不能進行合理有效的調節。雖然計劃經濟在現在看來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不能否認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和對我國經濟曾經一度的調控作用。

2.間接的宏觀調控形勢

間接的宏觀調控形勢是指國家不再直接對經濟進行調控,而主要是通過運用市場機制來引導企業的經濟活動,以此來實現對經濟的調控作用。不再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對其進行間接的管理和指導。企業對自身進行管理,自負盈虧。我國的經濟體制從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時是從之后開始的。這種轉變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間接調控的作用下,不僅可以將市場經濟的資源充分利用,也可以發揮政府的調控引導作用,以此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間接的宏觀調控相對于直接調控來說,調控方式更加靈活,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更加人性化管理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二)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有效結合

為了使我國經濟進入良性、高效的發展軌道,必須把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結合,才能不斷地促進經濟的發展,達到雙贏的局面。

1.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職能是制定社會和國家發展的目標和完成目標時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觀調控是為全局尋求一個發展目標,如果沒有目標,則如同一盤散沙,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有了目標,則可以有效統籌全局,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合理。

2.因市場經濟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就充當調節者,對市場經濟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市場經濟很主要的特點就是公平的競爭和發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產生競爭的主要動力。差距過小不會產生競爭,差距過小的情況下就不會有前進的動力,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則會加劇貧困的擴大,對市場經濟會有負面影響。所以兩者合理結合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兩者不可偏頗一方。

3.宏觀調控可以支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合理的經濟體系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種經濟行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是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和監督實施的。我國的宏觀形式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而市場經濟還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所以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合作還需要不斷磨合和發展。政府要加強其在市場中的地位并與各部門協調來完善調控體制促進市場經濟的高速、良性發展。

三、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作用

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一直處于平穩的上升狀態,但不可忽視其中出現的問題。比如最近比較嚴重的鋪張浪費、公費私用、年終突擊花錢等。政府在不斷改善財政支出結構、使財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促進企業的發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內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觀調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發展,這是地方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發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和目標很有可能與當地政府的發展要求不符,這屬于正?,F象,另外不同的地區在對宏觀調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異。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國家也會提出相應的發展策略,比如:發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戰略方針。為了使區域經濟有良好的發展,政府將區域發展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另外宏觀調控的高效性只有將區域發展建立在區域優勢上時才可以充分體現出來。由于中國各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使用帶動經濟增長的體制,推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快速穩定發展,減小各區域的貧富差距,促進中國經濟整體的發展。其次,由于近年來,經濟發展上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凸顯出了宏觀經濟失衡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重視供給管理,并促進宏觀經濟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供給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種政策手段調整區域經濟結構,轉換宏觀調控方式。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必須重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供給效應及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作用。

(二)宏觀調控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調控供給管理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給管理的直接對象是勞動者和生產者,而政府直接對生產者和勞動者進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對需求管理發揮作用,導致區域政府與中央政府不能發揮良好的協調作用,當區域經濟處于比較快的發展速度時,政府為了協調各個區域和諧發展,則會控制區域政府的投資與發展。而當經濟發展較緩慢時,政府為了保證各個區域均衡發展,則會采取措施鼓勵區域政府投資發展。中央政府與區域政府屬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強制手段對區域經濟進行管理。所以在區域政府投資發展較快或較慢的情況下,政府都可以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其次,市場需求和消費需求是內部需求的兩大方面。市場需求與消費需求應合理結合起來,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來看,地方政府在調節內需時不注重消費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費者需求在彌補地方政府內部需求的同時會對市場需求和經濟增長造成不確定的影響。消費者的收入狀況是影響消費需求的關鍵因素,但當消費者在經濟增長的情況下,也不一定對本地市場的經濟有促進作用。因為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費,就算在本地消費,也不一定購買本地企業的產品,這種情況對內部需求沒有調控作用,還會造成資金外流。

結語

國家宏觀調控對于經濟的重要作用,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這已經獲得了人們的普遍認可。宏觀調控的運行是在一定的市場規律下進行的,并使用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手段和策略。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宏觀調控的作用已經有了明顯的體現,宏觀調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并為微觀經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宏觀環境,使市場經濟得到均衡的發展。市場經濟具有盲目性,而宏觀調控就是一只有形的手,使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了合理的目標和實現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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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國政府機構進行改革,明確規定,與計劃、財政、金融三大調控方式有關的原國家計委(現稱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經貿委員會(現與原對外經貿部合并,稱“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四個部門為宏觀調控部門。以上四個部門是否就擁有房地產宏觀調控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其它相關部門是否也擁有房地產宏觀調控權,法律沒有做進一步明確規定。2003年,國務院提出土地是宏觀調控的手段,由此國土資源部也成為宏觀調控的部門之一。房地產調控權的配置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的。從權力來源的角度看,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哪些國家機關享有房地產宏觀調控權。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政策主要包括財政、金融及產業政策幾大類,分別出臺與十幾個不同政策制定機關,中央宏觀調控主體過于分散。如作為金融領域管理機關的人民銀行則偏重于防范金融風險,出臺的政策往往旨在防止房價過高出現泡沫或防止房價過度下跌而影響國內金融秩序。而建設部門作為房地產業的主管部門,則希望房地產業能保持一個高速發展水平。由于部門立場差別,宏觀調控政策存在相互消弱的弊端,很難形成調控的合理,影響調控效果。再者,房地產調控權主體過多,控權力就過于分散,當發生情況,需要擔當責任時,有可能發生各個部門相互推矮或者無人承擔責任的現象,最后產生了看不見的手打敗了多只看得見的手的房地產宏觀調控。

二、調控政策不夠全面

宏觀調控政策準確性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政策內容的正確,二是政策范圍的合理,三是政策手段的協調性。但是目前我國的宏觀調控政策卻出現以下幾個問題:

(一)政策內容的不準確

宏觀調控是市場失靈或缺陷時,政府運用經濟等相關政策的一種干預手段,是對不能發揮正常作用的市場機制的及時有效的補充,以有助于市場正常運行。宏觀調控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也不應該替代市場機制,也不能干涉企業的自主經營和管理。宏觀調控應該是間接的,具有指導意義的,不能直接指揮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干預經濟自由。

(二)政策范圍的不合理

宏觀調控的范圍是一個實證性的問題,每一次宏觀經濟波動的影響因素在每個時期都不是相同的,因此,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范圍也是在不同時期是有所不同的。從1998年至今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溫和調控期和嚴厲調控期兩個階段的調控目標都是抑制房價上漲。但是在該階段政策實施之后,其效果并不明顯。調控政策脫離了市場,政策范圍劃定不合理是政策失效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房地產市場供需失衡是導致我國房價持續上漲的主要原因。因此,房價問題的解決應該以“實現供需結構的相對平衡”為切入點,在著力增加住房供給數量、優化供給結構的同時也要注重加強對投資、投機需求的抑制。

(三)調控手段相對單一

房地產宏觀調控手段主要可以分為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這三種調控手段的內容和方式不同,針對的對象和任務也有所不同,如經濟手段,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來影響經濟行為的一種宏觀管理手段。主要是通過貨幣、財政稅收、土地等經濟機制來引導房地產經濟的良好運轉,實現房地產總供需的動態平衡。它主要是利用經濟杠桿來調節市場主體間的利益分配。行政手段,具有強烈的政府意志,是政府采取帶著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調節和管理國家經濟的手段。法律手段是通過規范生產經營的宏觀調控,不論是制定國家計劃,還是產業政策,或者實施行政干預,都必須有法律依據。這些手段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中要根據房地產市場的不同階段、對象、以及范圍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運用,這樣才可以起到積極、及時、有效的效果。一般來講,宏觀調控是以經濟手段為主,法律手段為保障、行政手段為輔。但是由于房地產市場與一般市場的特殊性,涉及的土地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能完全通過市場調節,需要政府的供給,因此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就趨于復雜化,用單一的政策和手段可能出現相互沖突和消弱調控效果。

三、調控政策程序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