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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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的重要作用――――――――1-3
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3-4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4-6
四、國際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6-7
五、結語――――――――――――――――――――――7
摘要:
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對知識經濟的建立、運行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引申出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而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幾點建議。全文共分5部分,包括: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經濟的重要作用;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四、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五、結語。本文的中心觀點是:我國和世界發達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差距,引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的認識,并提出加強立法,實踐等以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
當今是技術發展最為迅速的時代,新的發現和發明層出不窮,有力地推動了世界生產力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同時也對人類的、經濟和文化生活的變革產生了重要??茖W技術是在人類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發展起來的。特別是今天,學科之間滲透日益擴展,使科學技術領域日益擴大,開發向縱深發展,使得一些大科學研究項目也越來越具有全球性,環境、大氣、海洋等領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國科學家共同參與。雖然科技合作在國際關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但是由于國際科技合作對人類社會進步有利,對合作各方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有利,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紛紛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國科技人員參與國際合作,并吸引外國專家、學者參與本國的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際科技合作迅速發展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但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變得十分敏感。如同為了防止軟件盜版必須對其加密一樣,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此前,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和一些發達國家就把知識產權作為會談的一個重要議題。美國政府也向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協定和貿易合作協定中增加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經過談判,兩國政府已于1991年4月和1992年1月分別對科技合作協定和貿易合作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達成了協議。此后,日本、瑞士、俄羅斯、歐共體等一些國家和組織也提出要和我國締結保護知識產權的協定,合作項目的協議中也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中國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立法,也陸續修改或制訂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國家科委于1995年2月制訂了《關于對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護知識產權的示范導則》,以供各部門和各省市在工作中。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就成為了國際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通過國際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對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兩個角度來展開論述,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點見解。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經濟的重要作用
1、知識經濟[注1]的建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經濟是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資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經濟,知識經濟是以知識、信息等智力成果為基礎構成的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這是知識經濟最本質的特征。
智力成果從其實質意義上講,是人類利用已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說是將人才與知識等智力資源有機結合,通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得到的直接產品。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本身是無形的,但是可以通過有形物表現出來。這種無形財產的歸屬和占有的判斷,其難度遠遠大于對有形財產的判斷。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所確認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因此,確認知識產權的前提條件就是承認人類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是一種財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實質上講,就是一種確認知識(智力成果)是財產、是財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成為知識經濟建立必需的法律條件。
2、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以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它的創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與有形資產等物質條件相結合時才能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物化”的過程。知識、科學技術等智力勞動成果,相當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識產權的形式轉化為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來投入經濟運行的。英國最大的格蘭素(GLAXO)制藥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以其特效胃藥雷尼替?。╖ANTAL)每年為其帶來10億英鎊的收入。1997年7月,當其在美國對該藥的專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時間,在全球的銷售額急降33%.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如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具有商品的屬性。無形資產在資產中所占的比例將超過50%.
知識形成產業化經濟,即所謂技術創造了新經濟。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知識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知識的價值,如集成電路、機軟件、多媒體等產品就屬于這類產品。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是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
知識產權是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梁,是知識經濟實現資產投入無形化的基礎。知識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知識經濟的發展必然走向經濟全球化。全球經濟的概念不僅是指有形商品、資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識、信息的流通。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人才、知識、信息的競爭,集中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
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所謂知識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它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利的轉讓、商標的轉讓、版權的許可、版權的轉讓、商業秘密的許可等等,這些都是知識產權貿易。廣義的知識產權貿易,還應該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
3、知識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發展知識經濟有三個必要的條件,一是技術的創新,二是資本的積累,三是產業結構的轉變。特別是在高科技領域內,創新是決定產業發展的關鍵。創新包括了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并擴展到知識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等諸多方面。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鼓勵創新的制度。一項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包括新穎性和創造性,作品要想獲得版權必須要具備獨創性,商標設計則必須具有新穎性和顯著性(又稱區別性),構成商業秘密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新穎性(又稱非公知性),都與“創”和“新”有關。特別是專利法律制度,就是從產權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的制度。
知識經濟是以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支柱產業的經濟,高新技術產業也是當前發展傳統經濟的新的增長點,其重要性是無需多言的。一項科技進步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是難以收回的。一個新型化學藥品或生物藥品的開發費用,需要1億-6億美元,花費大約10年的時間,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場后,由于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也給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開拓性的專利技術往往會導致一個新型產業的興起。高新技術的90%以上首先是在專利中披露的,并通過專利制度的保護加以推廣、利用。開拓性的專利技術往往會導致一個新型產業的興起。電燈、電話、電視、計算機、集成電路等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都是明證。專利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形成、發展、競爭、尋求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科技實力的表征。
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
1、 面對來勢洶涌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浪潮,中國的法律滯后進一步暴露
曾幾何時,國人尚在自我感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我們僅用二十幾年的時間就走完了發達國家幾百年的路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已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不知道這樣的評價是否值得稱贊,其實在一些國人的頭腦中已形成了這樣的思維定勢:在知識產權這個神壇上,發達國家的絕對領導權是不可動搖的,對于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只能俯首稱臣。于是中國不得不與美國一次又一次的談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謂的國際條約、慣例修改本國的知識產權法來提高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關于知識產權,就其本質而言是私權,同任何其他民事權利一樣,知識產權也存在濫用的問題。從現實層面看,當今社會知識產權已經成了發達國家重新維持其在全球經濟中的主導地位的重要手段,隨著各國關稅壁壘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統一市場的逐步形成,知識產權制度將會更加受到各國的重視。知識產權不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正如國際知識產權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指出的:“我們就知道知識產權的規則是政治經濟的產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的貧窮進口國,只能從相對較弱的水平進行談判。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中,存在著根本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對稱性最終是由相對經濟實力來決定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不能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作出立法規制,就連反映發達國家利益的Trips協定[注2]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在后Trips協定的條件下對知識產權政策維持某種程度的國內控制的法律基礎”,也為在成員國內層次上采取不同的具體措施提供了空間(見協定第7、8條)。反觀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立法,顯然是沒有充分利用Trips協定中的這幾條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條款,突出表現在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相配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上的先天缺陷也無法對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作出有力的規制。就連知識產權的內部立法也過分傾向權利人的利益,使權利滑向了濫用的深淵。
這種立法失衡現象已對我國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正是因為沒有反壟斷法,微軟雖然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地相繼遭到壟斷指控,在我國卻安然無恙,即使已經存在壟斷市場,濫用權利的事實;另一方面,與反壟斷法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定位”上卻發生了偏差,更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兜底”保護,而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筆者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需要“與時俱進”,將調整重心轉到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上,對知識產權濫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以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傊?,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應該包括防止權利濫用的制度,以確保知識產權這一壟斷權的行使不背離法律設定它的初衷。
2、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零開始,以超乎尋常的發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謂的與“國際接軌”。然而當我們頭腦冷靜下來,就會發現在權利大國的“威逼利誘”下發展的知識產權,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權利濫用的免疫力。我們的政府過于強調宣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的重要性,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要怎樣保護別人的知識產權,而對權利大國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權利的限制卻沒有學來。既然是,為什么不全面的借鑒,把國外的反壟斷法也搬過來呢;既然是“接軌”,就應該“接軌”的嚴絲合縫才對。對知識產權領域給予強大保護有可能產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業化國家可以通過反壟斷法得到減輕,然而在缺少這種法律的中國并不總是能產生相同的效果(微軟便是一個極好的例子)??v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運用,可謂“恰當好處”。一方面,在國內,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力求最大程度的發揮知識產權的激勵創新作用,同時注重對權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國際上,費盡心思將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強加給發展中國家,全然不顧后者的國內經濟發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對對知識產權施加過多的限制,并且將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掛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幌子下推進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為國內的知識產權人謀取最大的壟斷利潤。借助這種雙重標準,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便得以保持其在國際上的技術壟斷地位。許多跨國公司更是將知識產權作為獲取最大利益,打擊競爭對手的有利工具。近來發生在我們周圍的一系列跨國公司對我國的民族企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就很有利的證明了這一點。
更加諷刺的是,某些發達國家竭力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統一化的同時,卻在國內高筑知識產權壁壘,以阻止他國的產品沖擊本國市場,如美國關稅法與1988年綜合貿易競爭法中的301、201、337、406等條款。這反映了國內貿易保護主義仍是當今世界不可小視的因素,并有抬頭的趨勢,也使得我們對國際貿易環境中的不利因素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制度是有國界的,那種盲目跟隨某些超級大國的知識產權觀念走的做法不僅幼稚,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在某種意義上講,建立在對權利的盲目崇拜基礎上而制造出來的“獨角獸”比沒有這種“怪物”更可怕。如果出發點就是錯誤的,那么跑的越快,離正確目標就越遠。
3、 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證極度匱乏
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就是維護一國、一利益的工具,而在卻似乎缺乏這樣的認識。過于注重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實戰,就象空拿著從國外學來的“半部”圣經,卻不知如何唱贊美詩。當我們的企業在同IT巨頭簽定“私有協議”時,當我們的用戶在使用公開“標準”時,當生產線上組裝DVD時,沒有人意識到這些都是預埋在我們身邊的“定時炸彈”。國外企業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通常采取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先行的戰略,搶先申請專利,以縮小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的空間,從而消除競爭對手。 更讓人驚奇的是,許多本屬我國的專利卻在境外被人搶先申請,突出表現在傳統中草藥上。據介紹,這些專利產品的銷售已達到了10億美元。除了搶先申請專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國公司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策略,先等待我國的企業到一定規模,再運用知識產權這個工具來收取許可使用費或索取賠償。微軟就是一個絕好的例子,其總裁比爾蓋茨就曾公開宣稱,就是要培養中國用戶使用其盜版軟件,等待時機成熟再向我國企業索取賠償。姑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商業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識產權戰略的體現。而我們的企業卻沒有做好知識產權的實戰準備,在進入相關市場之前沒有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戰略進行分析,也沒有對當地環境進行調查,在缺乏有效的預警機制的條件下,我們的企業就極易落入別人精心設計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長壯大,就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的實務研究,學會利用“游戲規則”。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
知識產權既非“靈丹妙藥”,亦非“洪水猛獸”,其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從本質上,知識產權制度調整的是知識生產者與公眾之間對知識產權受益與使用的利益分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發展史表明知識產權法始終在努力為兩者尋求一個“阿基米德支點”,以達到一種“雙贏”的妥協。然而,自80年代以來,知識產權國際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發達國家施加的壓力,國家主權受到削弱。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就要及時調整戰略布局,以適應新時期的需要。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在涉外知識產權爭端中不應過于依賴WTO爭端解決機制。雖然Trips協議規定了從實體到程序的比較完善的機制來協調國際知識產權爭端,但問題的最終解決是靠一國的綜合實力決定的。發展中國家即使通過WTO獲得了一個有利于自己的裁決,但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在技術強國不履行裁決時,往往無力實行被允許的“貿易報復”。況且,將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需要耗費很長時間,而其間國內產業很可能遭受嚴重損害。此外,在Trips協定中,發展中國家做出很大努力爭取來的對知識產權的限制條款,如第8條第2款,第40條的規定,在發達國家貿易制裁的威脅下,也不敢輕易運用,從而使這些條款失去了意義。實際上自Trips協議生效以來,也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能有效運用上述條款對發達國家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規制。因此我國要利用,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來維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
2、要在知識產權國際立法領域爭取主動權。歐盟、美國近年來把Trips協議丟在一邊,繼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如對數據庫、域名的國內立法),另起爐灶,企圖構建一個完全由其主導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是一個相當危險的訊息,它預示著發達國家又在制造一個對發展中國家“討債”的“吸血鬼”。對此,我國在將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應該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聚集力量,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另外,我國還應積極倡導加強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定完全擁有自主權的“標準”,以此來制衡所謂的國際標準。值得稱贊的是,我國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識產權部分擬將中國擁有傳統優勢的知識產權領域如地理標志、生物多樣化、民間文學和傳統中草藥納入保護范圍。在尚未達成國際一致的情況下先在國內法中自行保護,也不失為一個有效的嘗試,可以有力維護我國的利益。應該適時把這一立法成果國際化。
3、從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的做法,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機構,制定宏觀政策,加強物質利益的激勵作用,以引導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利用國家資源加快我國知識產權創新,為企業保駕護航,這在入世初期我國企業面臨跨國公司的強力挑戰下顯得尤為必要。當然,最關鍵的還是我國企業自身要發展自主知識產權,不要盲目引進外國的技術,減少對其的依賴。在立法方面,注意保持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利益的協調,在確實發揮立法的激勵作用的前提下,也要進一步規定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與法定限制,使知識產權不致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在司法方面,注意培養法官的衡平意識。因為知識產權法畢竟是激勵法,其對權利人的限制規定的比較概括,需要法官在個案中仔細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實際審判中。權利限制的條款如果不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就極易使知識產權偏離正確的軌道。這一點在的司法實踐中尤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們的法官也應該明白他們是為中國利益服務的,而不是“國際正義”的守護神。
四、國際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原有的高度集中型的計劃管理模式已經被打破,技術市場在科技運行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顯著增強。此外,技術開發型機構基本走上了按照市場機制運行,自主發展壯大的道路,增強了研究開發和創新的生機與活力。所有的這些都是有利于國際科技合作的。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卻一直是薄弱環節。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以及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制度逐漸提升到了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并日益成為各國政府知識管理的一項重要。從日本的知識產權立國戰略行動到韓國的《國家創新體系》及《《2002至2006技術基本計劃》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個趨勢。從我們國家來看,這種趨勢也在加強,特別是在國際科技合作方面。國家科技部在2000年了《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充分體現了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管理介入。
的確,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角色極其微妙,一方面可以促進科技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可能到國家的利益和安全。如今的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通過貿易和合作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們必須看到經濟強勢國家在這一關系網的強權角色,那么如何保護自己國家的利益就成為了各國政府首先要面臨的問題。而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須要國家政府參與其中,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制度,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同時,切實保護好國家的利益和安全。這個角色是每個政府必須承擔的。在國際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識產權這四個字應該始終放在重要位置。雖然現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越來越完善,但由于國家之間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識產權制度的應用也會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須要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用,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另外,我們的政府無疑是企業的堅強后盾,政府應該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實證研究。利益是有國界的,政府在制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時,考慮國際公約、慣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縛住手腳。通常公約都是各國妥協的產物,我們應該抓住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圍內發展適合我國現行經濟體制的知識產權。在國外,任何一個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實際調查報告支持,這樣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維護本國的利益。思科訴華為,也是對中國政府的考驗,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恰當理解,沒有對知識產權的實證研究,恐怕我們的政府是不會信心十足的講話的。
五、結語
隨著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已經很嚴峻,這在法律上要求我國迅速做出反應,制定相關法律,是我國的國家利益和我國的企業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提高我國在國際合作和國際貿易中的主動地位,為我國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注釋:
1、知識產權:迄今為止,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各國立法,都沒有給知識產權下過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做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其它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等。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是區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亦稱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精神權利是指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專利文件或科技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權,以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和獲得科技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其權利必須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不能約定,也不能轉讓、贈與和繼承,即使是共同權利人之間也不能轉讓和贈與,更不容他人剽竊,侵奪地分享。經濟權利是指科技成果依法確定為知識產權后,權利人通過對該知識產權的使用、處分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依法進行轉讓、贈與和繼承。不過從財產權存在的形態來看,知識產權主要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與有形資產具有明顯的區別。
2、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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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曹昌楨,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篇2
Wang Hui
(青島農業大學,青島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紹了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現狀,并著重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關爭議,針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建議。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 知識產權 立法 保護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該群體中具備特殊傳統技能的個人創作的,并由該群體世代相傳、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還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主體上的群體性、時間上的延續性、形式上的多樣性、濃厚的地域性、保護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具有其獨特之處,傳統的知識產權無法對其予以充分的保護。
1國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1.1 國際立法應非洲知識產權工作會議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加入到《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爾尼公約》于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上修訂第15條,該條第4款規定:“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黨組,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這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他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1985年《關于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間文學”的概念和范圍,主要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宗教儀式、風俗習慣、手工藝、建筑藝術及其他藝術?!?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化的建議》和《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要求各會員國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啟動保護民間文化和民間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區域性國際條約主要有:《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班吉協定》)的附件七是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直接保護,其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納入版權保護體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別的規定。該協定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的《阿拉伯著作權公約》。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了《發展中國家之突尼斯著作權模范法》,該法明確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在于防止對不同創作等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從著作權保護體系內獨立出來。1985年,兩組織又起草了《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將民間文學保護從版權保護中獨立出來。
1.2 發達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日本和韓國是亞洲較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其法律保護措施也較為先進,日本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是一部綜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無形文化”、“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史記名勝天然紀念物”、“重要文化景觀”、“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等項目。韓國借鑒《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制定了《韓國文化財保護法》,該法成立文化財委員會保護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遺產傳承者。
2國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從立法層面上,我國《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但是由于制定該條例需要進行廣泛的普查和調研,需要考慮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夠促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揚。所以目前還沒有制定出專門的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關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法律規定。與此同時,一些省、自治區開始制定并頒布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目前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已經提上立法日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稱將研究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
從研究層面上,目前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仍存在以下爭論焦點:一是是否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二是保護范圍的界定,區分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還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三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公權還是私權、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問題;四是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與著作權法的關系問題。
3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相關問題的建議
①民間文學藝術屬于著作權但又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所以僅靠《著作權法》不能對其完整的保護,目前我國已經有多個省份制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因此應當采用特別法立法保護模式。②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本文認為應對區分民間文學藝術及文學藝術作品,鑒于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性特點,對于無形的民間文學藝術,其權利應當歸屬于其特定的群體,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即有形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權利則應當歸屬于作品的創作者。③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鄰接權人權利保護問題,如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權利,應當在立法中予以保護。④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某一社會群體共有,既不能由個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機構代為行使,可以借鑒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在民間文學藝術所在的區域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管理組織,由該民間組織行使該區域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⑤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期限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時間延續性的特點,因此不應對其設定保護期限。但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可以設定固定的保護期限,保護期滿則可歸入民間文學藝術范疇予以保護。⑥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相關立法中,可以借鑒日本和韓國的做法,通過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使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得以傳承和發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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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綜述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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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主要問題 對策分析
進入21世紀,我國的經濟突破了區域的限制,在世界經濟舞臺上的地位日漸提升,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了各個國家都倍加關注的問題,而我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貿易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很自然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就不容忽視了。在我國十七大報告中,主席就知識產權明確提出:我國要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性國家,這對我國健康穩健的發展對外貿易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
(一)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認識
在現代社會中,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在各國普遍的獲得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劃分知識產品公共屬性和私人塑性界限并調整知識創造、利用和傳播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工具在各國得到了普遍的確立,并且隨著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擴展、豐富和完善。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并且不斷的變革和創新,當今國際經濟已經處在了知識經濟的時代,技術創新是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最主要的動力,知識產權也逐漸的成為了市場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和實施市場壟斷的主要手段。
我國在2005年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的工作。與此同時,我國政府也不斷的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行政或是規章、司法解釋、相關國際條約等共同組成的。
(二)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現狀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建設開始于20世紀八十年代,而現在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部分組成,從而建立起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我國在不斷的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的同時,我國也不斷的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我國從19世紀起就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保護的協議或是條約;近幾年來為了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嚴厲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行為,并且針對違法行為嚴重行為,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等進行規范和制約。
二、我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淡薄
雖然我國在20世紀就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在我國很多的企業和商家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依然比較薄弱,對于自己研發的科研成果,來不及轉化為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的管理結構不健全
我國的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的知識管理產權部門和國內的企業之間存在嚴重的疏遠問題,之間缺乏溝通,所以造成了信息不流暢,再加上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匱乏,所以即使在企業對自己的科研成果進行保護的時候也不知道要如何做,造成了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結構尚不健全。
三、針對我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轉變學習觀念,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
現在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開始在國際舞臺上占據著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經濟要參照WTO的相關規定進行判定。此外我國還要加強對我國主要貿易國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實踐規定等進行了解,掌握法律規定,立法的趨勢,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維護我國的自主科研成果。
(二)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
鑒于我國的大型企業和科研人員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對于知識產權的注冊,應用等意識比較淡薄,即使有的企業本身面對侵權的行為,但是害怕訴訟會對企業的形象和未來的發展帶來影響,而放棄訴訟的機會,這樣就很難維護自身的知識產產權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我國要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并且要不斷的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我國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大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針對我國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我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等進行了分析,最后也針對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有效對策進行分析總結??梢婋m然我國已經在國際經濟舞臺上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還是不夠健全,相關的企業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我國應該轉變學習觀念,加大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此外還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以及建立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加快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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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
一、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直以來,哈薩克族傳統醫藥在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成為保障哈薩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區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許多國家,傳統醫學是窮人惟一負擔得起的治療方法,在發展中國家,大約80%的人口依靠傳統藥品滿足他們的健康護理需求。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一直未得到足夠重視(如《RIPS協議》只字未提傳統醫藥),以至于長期以來大多被非法使用,傳統醫藥知識創造者與所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是哈薩克族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的傳統醫藥商業化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即“生物盜版”的問題。在我國,一些國外企業利用我國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并申請了專利,如果任由類似的“生物盜版”行為蔓延,我國的傳統醫藥權利人將遭受巨大的損失,后果不堪設想。這與我國對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明確密切相關,制定并實施有效的傳統醫藥法律保護是迫在眉睫。
二、我國立法應明確對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分散,各個部門從不同角度的立法對我國傳統醫藥的法律關系進行規制。該種立法對傳統醫藥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明確,權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救濟途徑不明確,直接導致傳統醫藥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導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權利,也不知當權利遭到侵害時如何救濟,這使得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不利的境地。我國應當改變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分散立法,應以專門立法為宜。我國宜將傳統醫藥納入到知識產權框架下,制定專門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或傳統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如哈薩克族實行地方立法,明確規定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傳統醫藥的類別、保護方式、法律責任等,使傳統醫藥保護明確起來。這種立法具有明確具體,針對性強,保護主題突出;有利于傳統醫藥持有者傳統醫藥財產權的行使。另外,更能適應我國當代社會的發展現狀,提高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三、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專門保護制度
(1)在知識產權法框架下建立哈薩克族傳統醫藥保護的專門制度。傳統醫藥難以在傳統知識產權框架下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必要建立一種專門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是有關智力創造成果的權利,傳統醫藥知識的智力成果屬性決定了它最適于知識產權保護。傳統醫藥大多屬于智力成果,應以知識產權保護,以專利法為主,其他如《=著作權法》相關制度為輔,專門予以立法,并列于《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使哈薩克族傳統醫藥保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在專利申請中華實施知情同意原則。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實施知情同意原則并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材料來源地證明,是防止傳統醫藥被不正當利用并進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徑之一,我國也可以在專利申請中增加此項要求。人權委員會土著人民大會起草的保護土著人民遺產的原則和指導方針規定:在未充分出示文件,表明傳統知識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分享占有、支配、使用和從有關權利中獲得利益之前,國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個人和單位對任何土著人民遺產的內容獲得專利、版權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護。有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就知情同意和公開生物資源來源地的要求有所規定,包括:印度《專利第二次修改法案(2002)》規定:申請人必須公開任何代替說明而交存的生物材料的出處和地理起源,并就反對授予專利部分進行規定。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實施知情同意原則并要求提供材料來源地證明,是防止生物盜版,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有效做法。(3)確立利益分享的保護制度。保護傳統醫藥的一個很重要的目標便是防止不正當使用,按《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的利益分享原則來分配利益,即傳統醫藥提供者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當現代醫藥研究者取得研究成果、享受醫藥專利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之時,也應考慮傳統醫藥提供者的利益,以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當利用其他國家提供的傳統醫藥從事開發和進行科學研究時,力求傳統醫藥來源國的充分參與,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來源國的境內從事開發和進行科學研究;各國應當根據共同商定的條件向傳統醫藥的提供國提供并允許利用其來源于傳統醫藥的技術,包括受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哈薩克族傳統醫藥資源豐富,應以知識產權保護專門立法,明確權利主體的財產權,以社區為單位,兼顧其他個人權利為主體,明確利益分享主體,保護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使侵權行為得到遏止。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v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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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 企業;知識產權;自主保護;主體作用
建設創新型國家已是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社會發展的主題,只有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只有不斷地創新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因此,如何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最終將這些創新轉化成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有效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成了維持企業競爭形勢的迫切需要”[1]。
一、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現狀
近年來,在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下,大部分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手段方面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情況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自主保護的現狀并不樂觀。當前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第一,我國許多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間的“拿來主義”、剽竊之風盛行。再加上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傳統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新型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因而無法實現對它們的有效管理和保護。20多年來,盡管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一些企業的領導者、科技工作者、經營管理者卻對知識產權知之不多,更談不上運用法律武器來自覺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
第二,我國很多企業由于缺乏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緊迫感,對市場競爭的壓力與動力認識不清,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直接導致了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數量不多。據統計,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占大約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2]因此,雖然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自主創新能力不強,這已經成為當前影響我國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一個核心問題。而且,盡管我國一些企業在知識產權自主創新方面有了明顯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主保護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等問題。甚至有些企業錯誤地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侵權只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事情,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筑中嚴重忽視了企業自身主體作用的發揮。
(二)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發達國家企業多設有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知識產權專家、律師、資產評估師、市場分析員等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的還為企業領導層配備專業人員協助企業領導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而且,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直接隸屬于公司總部,與生產、營銷、技術、財務部門共同組成企業高層管理機構,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東芝公司等。[3]國內少數著名企業如海爾、華為也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部,在企業的科研、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由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企業的專利申請、開發、轉讓、訴訟、保護和商標等專項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都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才。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一般由總工程師負責或研發部門負責,與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業知識產權涉及到科技、工程、經濟、市場和法律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單由科技開發部門承擔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員往往由于對有關法律、技術貿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徹底、甚至不正確,因而達不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備了專、兼職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實際效果不佳。這嚴重滯后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企業多數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因此也未形成科學的、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和對發明者的激勵機制等都無明確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不健全通常會導致以下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是使企業一些新的發明創造成果不能及時申請專利。這樣既使得企業的發明創造成果無法快速應用和推廣,損失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同時又給其他企業時間上的可乘之機,最終甚至喪失該項知識產權。例如,中草藥本是我國的強項,現在卻有900多個由我國研發并完善的中草藥項目被外國公司申請了專利,在每年上百億元的中草藥專利許可貿易中,我國不僅拿不到專利費,還不能向擁有這些專利的外企所在國家出口這類專利產品。[6]二是對自己所特有的商標沒有及時申請注冊,遭到他人搶注而引起糾紛,以及對已有的注冊商標保護不力等現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國際市場上頗有知名度的企業,在開拓新的國際市場時,由于未能及早注冊商標,反被一些外商搶先在他們準備進行營銷的國家進行了商標注冊,使該企業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總之,這一制度缺失往往導致企業即使有自主創新,由于其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識產權的利用率、商品化率、產業化程度處于一個較低水平。
(四)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無法適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效果。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所以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相關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或培訓。據本課題組對有關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調研顯示,近81%的人員是通過新聞媒介了解知識產權的,約有3%的人參加過各種學習,包括學校學習、各種有關的培訓等,并且基本上都是專利法、商標法方面的培訓,另外約有1%的人是通過有關具體事務的處理了解知識產權知識的,例如在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在專利、商標訴訟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訓沒有跟上的原因,導致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水平還停留在剛剛啟蒙的狀態。尤其是對專利、商標以外的保護手段缺乏認識。甚至絕大部分人對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例如定義、內涵、體系等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業秘密、地理標記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適應知識產權核心競爭的需要。
綜上,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這些現狀嚴重地阻礙著企業可持續發展,制約著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使得企業難以取得競爭主動權和優勢,難以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足。因此,企業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加強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勢在必行。
二、德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經驗
近幾十年來,德國經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德國企業有效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升和保持其強大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進入二十一世紀,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德國政府更加致力于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打造了德國奔馳、寶馬、西門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頂級的跨國公司。
(一)德國企業既是創新的主體也是保護的主體
在德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過程中,德國企業尤其是大企業成為推進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主體。一方面,德國企業在整個國家知識產權開發中占據了相當高的比例。據介紹,2005年德國企業在德國專利局申請專利60 222件,獲得授權的專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請來自西門子公司、奔馳公司、羅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術公司等四家德國大企業。同期,德國企業申請的歐洲專利和國際專利,有2/3集中在德國10家大公司,德國中小型企業則申請較少,科研院所和大學的申請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對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上,德國企業也發揮了絕對的主體作用。德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重點是圍繞企業經營發展的總體戰略,在知識產權的管理職能、評價體系、產學研合作、成果應用和產業化、員工培訓和獎勵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規范,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護,德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因此較高。
(二)德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幾點經驗
第一,德國企業圍繞自身發展戰略制定了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和管理保護方針。德國企業并不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獨立或孤立的戰略去研究,而是將其作為企業整體戰略的一部分加以綜合系統的考慮,并根據企業所在的行業特點,確定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點。德國企業還普遍制定了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方針。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方針是:一是要積極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以增加價值;二是知識產權管理要構建全球化的結構;三是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業戰略為導向;四是企業知識產權要作為戰略上重要的無形資產來保護;五是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是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的基礎。
第二,德國企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落實其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職責,并形成了高效的內部溝通渠道。德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基本職責主要有:專利情報管理,創新發明的挖掘,申請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發明獎勵,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對知識產權的評價管理,對外溝通交流,對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等等。德國企業大多由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部門來落實上述職責。不過,具體由什么部門來管理保護知識產權則存在差異。第一種是由企業法律部來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拜耳公司。第二種是由公司研發部門負責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達公司。第三種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發部共同來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漢高公司。
在明確管理保護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德國企業還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內部溝通渠道,使得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形成一個整體:一是企業總部設有知識產權文獻數據庫,實現內部數據溝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識產權管理、研發、生產、銷售和法律部門之間經常溝通交流,各部門均十分重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執行。三是企業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定期向總部進行業務報告或專題報告。
第三,德國企業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培養。據相關資料顯示,每一名員工進入企業時,都必須接受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規定,知識產權發明、申請、應用、維權程序和途徑等。員工經過教育培訓,逐步形成自覺遵守法律制度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強烈意識。不少德國企業還注意培養專業化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對技術、法律人員定期進行跨學科輪訓,或派員去專利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校學習,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參加專利律師資格考試,以此培養企業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
第四,德國企業具有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申請與評價體系。德國企業對研究成果進行價值評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選擇最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第一,一項研究成果在申請專利之前,企業要先進行價值評估。根據價值大小,選擇是否公開、是自用還是許可別人使用、是申請專利還是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第二,在獲得專利授權后,企業則要適時評估每項專利的價值,如有價值就每年按時繳費維持,沒有價值就定期放棄。第三,凡具有巨大價值或者涉及企業核心利益、技術公開后其他競爭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業又難以維權的,德國企業往往將其作為商業秘密加以嚴格保護;如果對一項發明創造企業難以有效保密的,他們則及時申請專利。
三、企業發揮保護知識產權主體作用的主要途徑
企業作為是我國社會最前沿、最基層的生產部門,它是社會財富的直接創造者。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自主創新是企業競爭力的主要來源,因此,企業絕對是我們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排頭兵。然而,結合我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我們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進一步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我們必須充分地重視和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主體作用。正如前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的:“我們要充分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主體作用,要不斷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自覺性,……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同時也是知識產權應用和保護的主體?!盵8]
發揮我國企業的主體作用來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知識產權的外部保護或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事后救濟總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執法調處一般存在手段不強、措施不硬,受管轄權限制,跨地域執法難度大,而司法途徑解決存在結案時間長、司法成本高,時效性難以保證等問題,致使企業的知識產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由于知識產權固有的特點,行政與司法保護往往難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即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的局面,會嚴重地挫傷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因此,筆者建議,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在繼續強化國家主導作用的基礎上,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發揮企業自身的主體作用。
(一)強化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意識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意識缺失是當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根本原因。長期以來,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作用都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因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偏低。在相當多的企業中,由于受傳統科研體制影響,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熱衷于通過鑒定、評審等程序獲得獎勵或鑒定證書,然后將技術成果束之高閣或向社會公開,而對技術成果申請專利表現得十分冷淡。同時,企業防范知識產權侵權的意識也不夠強或存在僥幸心理,在產品研發和市場化過程中忽視知識產權保護,陷入被人侵權和侵犯他人權利的危險境地。因此,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要強化兩種意識:一是徹底改變知識產權保護僅僅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事情的錯誤觀念。盡管說,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確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首先立足于企業的自主保護上,牢牢樹立企業就是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二是要強化企業領導和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將其作為企業文化來培養。這就要求我們企業在牢固樹立自主創新是現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觀念基礎上,整個企業上下將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工作貫穿于自主創新和一切工作當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的形成。
(二)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才隊伍建設
要發揮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體作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是關鍵。因為,企業自主保護其知識產權最終是要通過人來實現的。結合我國企業的現狀,借鑒德國的經驗,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應盡快加強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人才隊伍建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人才隊伍建設主要包括這么兩大方面:一是建立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機構來專司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項目資料如合同資料、設計圖紙、客戶資料、市場信息等因掌握在個人手中而導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護、不利于信息資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業的法律部還是研發部來承擔此責,則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二是通過引進或培訓熟悉知識產權工作和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人才來強化保護隊伍。這里可以考慮借鑒德國的做法,即對企業的技術、法律人員定期進行跨學科輪訓,或派員去律師事務所、高校學習,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參加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以此培養企業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
(三)完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強化管理
完善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強化管理是發揮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主體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企業工作的各個環節,因此,我國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使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嚴格的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企業知識產權檔案詳盡明晰是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業,只有對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嚴格,才有可能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掌握主動。(2)建立企業專利查新、確權、運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這一制度既能使企業避免重復研發,從而擁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 同時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現有權利。(3)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分類保護體系。企業要根據保護客體的不同情況和保護措施成本的高低,選擇不同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如對職務技術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術人員,申報成果,進行技術轉讓,與有關單位的合作等活動中,均有可能公開企業的技術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業技術成果新穎性的破壞或者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員工約束制度,防止本企業人員由于兼職、調動、離職、私下轉讓等途徑造成的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當然,從調查結果看,已經有相當多的企業認識到該問題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業已經與員工簽訂專門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通過該項制度的實施,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出色的員工能分享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獲得獎勵,從而充分調動員工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主人翁責任感。
(四)重視行業協會與企業聯合保護,形成合力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與糾紛
在企業間交往日益瀕繁復雜的今天,單個的企業在整個市場和整個社會上日益顯得渺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互相依賴和聯合協作的趨勢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識產權侵權自身的特點,導致其具有的跨地區權甚至是跨國界侵權的存在,使得企業有時候依靠單個力量來維權顯得有些無可奈何,而且維權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償失。所以這也是導致某些企業不愿積極維權的一個原因。因此,可適當借鑒國外企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相關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組織、協調、自律、維權的作用,來解決依靠單個企業力量無法應對的糾紛,以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9],這也是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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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參于國際市場競爭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更顯得重要。可以說我國在這方面由于經濟體制的原因,對知識產權工作的保護并不是很重視,導致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一些領域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刻不容緩,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淡薄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龍爭虎斗的全球市場,誰擁有核心技術,并及時取得專利將之產業化,誰就能占得先機。很多企業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沒有設置有效的管理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是美、日等發達國家企業的通常做法, 他們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在我國,中小企業老板認為技術才是最重要的, 而知識產權保護對他們來說是比較遙遠的事?;蛘哒f, 在企業經營中知識產權保護是次要部分, 他們寧愿多招一個開發工程師,也不愿招聘一個知識產權從業人員, 更談不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三)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一部分企業投機取巧,認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不會被發現,甚至在侵犯國外專利權后還不知悔改,導致最后自己損失慘重。還有的企業干脆搞貼牌生意,把別人的產品拿來貼上自己的品牌或商標,然后把產品推向經濟不發達的小城市。
二、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一)企業的核心是生產及產品
任何企業都有自己的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和品牌,都有圍繞著市場需求的產品研究與開發,以及不間斷的產品設計與改進。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確保享有創造發明的所有權以及產品使用的許可授予權,從而保證企業在盡可能長的法定時間內獲取最大的市場利潤,避免或減少自己的成果被他人竊取,失去應得的市場利益。
(二)知識產權也是企業財產
中小企業必須認識到不但資本、技術、廠房、市場設備和產品是企業的財產,其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也是企業財產。
(三)取得知識產權就是增加企業的投資
正確的投資對擴大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至關重要。中小企業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加強企業的財政實力,達到擴大資產和增加將來生產能力的目的。
(四)知識產權可以增加中小企業的出口機會
在出口市場中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理由有:專利,可以體現產品的價值,可以吸引進口者考慮進口,增加出口機會。企業的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可使該企業在出口市場中獲得信任和有利的出口地位,以及忠實的客戶。
(五)保護知識產權帶來的好處
企業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如對發明和產品實行專利保護,不但可以贏得專利權,而且隨之還會產生市場地位、使用許可證授予權、出版權、商業談判強勢地位、良好企業家形象等專利投資回報。
三、我國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有差距,多數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
從一些中小企業做原告而敗訴的案例看,大多是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內容、保護依據認識不足,沒有權利或濫用權利,訴訟請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二)將知識產權絕對化,以為獲得了授權就可以高枕無憂
不了解知識產權形成的法律依據,錯誤地認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發的,就能獲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使用擁有技術,并不表明其擁有知識產權。
四、對中小企業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對策
(一)要加強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目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主要是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企業要根據自身總體戰略目標,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形成核心技術或產品。
(二)要加強知識產權前期預測和管理
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最關鍵是要注意前期預測,前期保護中采取的每個措施與步驟,都直接和間接地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成立或歸屬及其能否得到相應保護。最好建立一套健全的知識產權與管理網絡,負責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調節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三)要選擇合適的途徑保護智力成果
企業應考慮多種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據保護客體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專利保護是較強的保護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開技術內容,而商業秘密保護則由企業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術本身所決定。同時,申請專利時專利文件的撰寫十分重要。對一些涉及產品型號改進的,可以考慮申請商標保護,像有些申請子商標的產品。
(四)要加強技術開發和產品生產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企業在開發和生產中應充分利用公有技術,特別是利用已過期的專利技術。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根據了解的情況,我認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衛性保護、技術性保護、合同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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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篇9
摘要:隨著全球化腳步加快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的關注。伴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和技術間的交流不斷地頻繁和深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應當得到重視。本文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及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加人WTO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對策
一、我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并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開始著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經過三十來年的努力,我國較全面地建立了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時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新需求對這些法律進行了修改,并在加入WTO后清理了與世貿組織協定不相符合的法規和規章文件。目前,我國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部分,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在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的同時,自20世紀 80 年代開始,我國相繼參加了一些10多項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盡管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步較晚,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的顯著的成就,走過了國外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過的道路。
二、我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立法仍需進一步完善。
我國雖然在短時間內已建立相對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仍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一方面表現在,知識產權立法上存在較為嚴重的分散、沖突的問題。知識產權制度在立法上散見于各單行法律和單行條例,缺乏統一的體例,加上各部法律實施時間及效力范圍的差異導致相互間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在《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方面體現地較為明顯。
另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存在被動和滯后現象。亨瑞·威東曾說:“中國引進知識產權法的根本動機是來自對外開放政策的驅使,中國需要對外貿易,吸引外資以及從西方獲取迫切需要的技術和設備。”因此在這種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不可能不是被動的,且具有很強的功利色彩。同時,近年來隨著知識和信息量的增加及高新技術的不斷涌現,原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條例已不能涵蓋這些范圍,新涌現出的權利亟需立法加以明確和保護。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比較淡薄。
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外來文化,是由中國政府主導的法律移植。目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總體上超越了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階段,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隨著法律制度的建立而自然形成。就個人而言,“竊書不為偷”孔乙己似的意識仍然根深蒂固,盜版橫行,讓著作權人的心血白流;科研界普遍存在重論文、輕專利的現象,將研究成果拱手送給他人。就企業而言,很多小企業存在“知識產權是大公司的事情,與小公司無關”的認識誤區,導致其喪失持續發展的能力,被市場所淘汰;即使是大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也不強,不能及時、有效地把科研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國有品牌在國外其他地方被惡意搶注的情況時有發生。典型如我國的中藥行業,據報道,目前我國已有900 多種中藥項目被外國公司在海外申請了專利,造成我國大量中藥資源無形資產的流失。盡管中國早于2001年就加入了WTO,而保護商業秘密是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重要內容,相關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還是有待加強。
(三)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如上文所述,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方面相比發達國家也大大落后,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是比較稀缺的。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博士就一針見血的指出,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匱乏已經成為制約國家與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瓶頸問題,人才的缺乏導致知識產權制度無法有效實施。具體表現在:由于具有專業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的人才缺乏,專利局等部門工作量十分巨大,專利審查能力遠遠不適應快速增長的專利申請量的需要,專利權的司法和行政執法力度不夠;國內缺乏較成熟的教育培訓課程及相應的師資力量;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的缺乏也是十分突出的問題,企業面對國際知識產權爭端時往往選擇消極應訴。
三、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一)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立法。
鄰家日月照秦磚漢瓦,通過對美國等西方知識產權保護強國的考察與借鑒上,并在對他們的立法經驗有著比較深刻的把握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進一步形成既立足我國國情又與國際社會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立足于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同時履行入世后我國政府作出的承諾,根據TRIPS協定的各項要求,全面、深刻地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抓緊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以期與國際社會接軌,減少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爭端。同時,我國必須主動求變,在宏觀上,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中觀上,建立地方或部門、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在微觀上,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我們把建立知識產權戰略的重點放在關系國家核心競爭力和我國占優勢的領域。這樣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的知識產權戰略體系必將改變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塊消極被動的狀況,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為聰明頭腦的燃燒添加“利益之油”。
(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自從加入WT0后,我國迅速融入到全球化,而有關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既交了學費,也付出了代價。只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才能在以科技和信息為核心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對于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媒體的引導作用。比如,政府可以多開展“打擊侵權假冒、維護公平正義、崇尚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為主題全民行動,樹立“購買正版產品光榮,購買盜版產品恥辱”的新風尚,多多宣傳保護知識產權給權利人帶來的益處。由于企業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主體,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顯得尤為重要。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要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競爭實力,就必須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贏得更多的市場和發展機會。企業能重視保護它,既維護了企業自身利益,又可拿起法律武器以追究他人的侵權責任,一舉兩得。小企業也可以對小發明和秘方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打造出的核心競爭力,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都難獲得持續的發展。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刻不容緩。
(三)加強對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
篇10
摘要:在由知識經濟推動的今天,強勢經濟國家將具備比較優勢的知識產權作為其競爭戰略的首選。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家和企業取得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也成為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越來越重要的推動力量,有的國家還把它上升到經濟與政治問題的高度,因而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分析,對維護國際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鹤?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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