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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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不久前,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擴大了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有關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的規定(見第三十七條)
《實施辦法》在附則增加了“海關參照本辦法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的規定。
(二)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制度的調整(見第二章)
1 為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提出備案申請,第六條對備案申請書的內容按照工作需要進行了細化。
2 為便于《實施辦法》與修訂后的《專利法》相銜接,第七條規定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3 為解決目前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及時變更和注銷備案造成的合法貨物被延誤通關的問題,第十二條將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備案也作為海關總署主動注銷備案的情形之一,同時規定海關總署主動注銷備案應當以“繪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為前提條件。
(三)調整、完善了依申請保護制度,強化了其被動保護的特征(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
《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取消了權利人在海關扣留貨物前可以查看貨物和撤回申請的規定。
此外,第十八條明確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針對海關扣留的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時要將司法扣押列入請求事項。
(四)關于啟動依職權保護的條件(見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海關中止放行貨物造成合法貨物通關被延誤的情況,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海關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中止放行貨物應當以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和提交有關文件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為前提條件。
(五)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和解后的處理(見第二十七條)
鑒于知識產權的性質屬于私權,海關查處侵權案件應當盡可能考慮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愿,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侵權糾紛,同時節約海關的執法成本。為此,《實施辦法》增加了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議后海關可以終止調查的規定。
(六)關于當事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見第三十一條)
根據海關旅檢、郵遞監管現場的實際情況,為提高海關的執法效率,簡化有關程序,加強在旅檢、郵遞渠道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第三十條設置了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
(七)關于在當事人無法查清時收繳侵權貨物或物品的規定(見第三十二條)
考慮到在當事人無法查清時,海關要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或物品的行政處罰的難度較大,為解決案件辦理的實際問題,切實打擊有關侵權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后可由海關予以收繳。
篇2
摘要: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既提供了統一的規則又提出了更高的保護要求。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規則和國家利益屬性存在著矛盾,特別在加工貿易中,由于加工貿易兩頭在外的特點決定了這一問題的復雜性。重新界定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和范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逢徑。
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侵權界定;商標侵權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生產國際化的發展,國際分工呈現出以價值鏈為基礎生產的強勁趨勢。在這一變革過程中,許多發展中國家依靠其勞動力比較優勢,加工貿易得到迅速發展,但由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引起的知識產權爭端也越來越多。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知識產權方面也遇到了許多困難和障礙,與發達國家產生了許多摩擦。這給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帶來了許多問題。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為了通過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保護和鼓勵創新。但同時,知識產權保護的濫用也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損害市場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個“適度”問題。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僅案為例,以適度保護為基礎,對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權案簡述與問題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興市銀興制衣廠接到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一筆4000多件夾克衫的來料加工訂單,加工費為每件26元。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銀興制衣廠加班加點準時完成服裝的加工。夾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錦渡海關的倉庫。2000年8月12日,進出口公司通過深圳文錦渡海關報關出境,擬經香港轉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給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這批服裝侵犯了“NIKE”商標權為由,向深圳文錦渡海關申請扣留這批服裝;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錦渡海關對這批商品進行了扣留。隨后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以銀興制衣廠、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標權為名,狀告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銀興制衣廠構成共同侵犯美國耐克公司的商標權。判決賠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這一判決引發了在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商標權保護的問題。給我國許多以定牌加工或貼牌加工的企業帶來了許多困惑。這是以美國為基礎的國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和發展中國家在加工貿易中經濟發展、市場競爭和公共利益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二、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全球規則與國家利益協調
(一)加工貿易特點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結轉深加工三種形式。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業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中方加工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指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在于,來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委托加工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費;而在進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買賣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轉移。結轉深加工是指進口料件在經過隸屬于兩個不同海關管轄,加工企業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復出。
加工貿易實際上是生產國際化的產物,是跨國公司生產環節的國際延伸,是企業組織方式和生產結構的國際重構,是生產活動的外部契約化。其生產各環節的聯系方式雖發生了變化,但其生產的本質沒有變化。在加工貿易中,不論是哪種貿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進行生產,加工方實際上相當于委托方的一個臨時性加工車間,只是這時他們之間是通過契約方式連接起來的。加工貿易其銷售市場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國外市場。因加工貿易是在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所以在加工貿易方式下,經常使用國外客戶的商標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國家生產的宇樣并且產品的造型、生產技術可能會涉及專利、商業秘密等。這必然涉及有關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問題,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加工貿易中,由于加工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和侵權認定的困難。這一問題處理不當將會給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國家帶來較大的利益損失。
TRIPS協議是目前有關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權威的規定。他對各國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遵循的內容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TRIPS協議沒有針對加工貿易作出特別規定,下面我們將在TRIPS協議一般性規則的基礎上,結合以上案例,探討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
(二)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由加工貿易的特點可以看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應該是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企業間延伸,重點應是知識產權侵權利益所在地或最終產品目的地。從生產環節來看,應該是加工貿易委托方。從進出口角度來看重點應是進口。但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在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某些過度保護問題。其結果是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貿易。因此,我們認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終端市場保護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海關對進口貨物可以行使扣留權,對出口貨物不能行使扣留權。我國的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以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為基準修訂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協議只要求成員國(地區)海關對有知識產權問題的進口貨物進行扣留,但并沒有要求對有類似問題的出口貨物進行扣留。比如TRIPS協議的發起人之一美國,就并沒有在制定其本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時將對出口貨物的盤查、扣留包含進去。美國的規則是,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權利人可以謀求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但若這批有侵權嫌疑的產品申請出口,知識產權權利人卻不能要求美國海關對其加以扣留,美國海關沒有這樣做的義務。但是中國海關卻有這樣的義務。在這個案例中深圳文錦渡海關忠實地履行了這一義務,于是銀興制衣廠加工的這批服裝被扣留了。從事后的結果來看,正是因為貨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和舉證獲得了優勢。若貨物沒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獲得充足的證據,則要等到這批服裝運出國門再調查取證,還需要立案、偵破、審訊,需要一個漫長時間的過程。耐克公司的訴訟幾乎無法完成。在這個案件當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國的海關制度讓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而我國的企業卻因為這樣的制度的約束,根本沒有緩沖的余地?!边@樣的一個條款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加工方無過錯責任原則。受托企業作為委托方的生產加工方,其行為應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如果加工企業在履行其合同時有明顯的過錯侵權行為,則它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侵權責任只能以委托企業為準。如果加工企業無過錯,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3.損害的公平賠償原則。首先,加工貿易侵權賠償應以損害為前提,如果侵權行為已造成損害,則侵權方必須向受害方給與賠償。其次,損害賠償的大小應以損害的程度與大小和侵權方獲利的可能大小為基礎來進行計算。
三、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及侵權范圍界定
從以上所述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可以看出,加工貿易侵權行為的界定范圍應該既有其一般性特點,也應該有其自有特點。就一般民事侵權而言,傳統理論認為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有四個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但是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傳統民事侵權理論被逐漸簡化甚至拋棄。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實際上刪除了舊商標法以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侵權構成要件的要求。對于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及其細則一直沒有把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認定侵權行為的標準之一。從現有法律法規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已經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張,“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標準,而不是確認民事侵權的標準。這一主張和我國《民法通則》對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定是相悖的。對于損害事實,我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一直沒有將其作為判定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提及。與傳統民事侵權理論相比,我國商標司法實踐已將構成商標民事侵權的要素簡化到了極點,即只要實施法律界定的商標違法行為,即構成侵權。但是,這種法律規定上的粗略可能給法院認定商標侵權帶來問題。
就本案而言,根據傳統民事侵權理論,很難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首先,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由于所有產品將在西班牙銷售,被告不會損害原告在中國的任何商業利益。而在產品的銷售地——西班牙,原告不擁有對某商標的權利,因此,原告在西班牙的相應利益(如果有的話)也不會受到損害,所以民事侵權構成要件之一項損害事實不存在。姑且不論被告是否存在侵權故意以及被告行為是否違法,損害事實之一項要素不存在,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被告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反過來講,當原告不可能因被告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將被告行為認定為侵權并判令其承擔責任也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則。除了傳統民法理論外,商標法的相關理論也能支持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這一判斷。商標最本質的作用在于標示產品的來源,商標侵權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品誤認,進而損害注冊人的商業利益。
篇3
摘要運用文獻資料法、邏輯分析法,根據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學理論及保護機制,結合民族傳統體育的內涵與發展規律,探尋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存在問題,認為民族傳統體育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我國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勢在必行。
關鍵詞民族傳統體育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
一、保護途徑
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多種途徑。其中立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是首要途徑,司法保護是前者的輔助手段,知識產權人的自我救助和集體管理組織的保護是保護體育知識產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到目前為止,在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并沒有對保障民族傳統體育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民族傳統體育運動的尊嚴制定出具體的保護法規來,無論是全國性還是地方性的。我國現行的體育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僅是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上做出了具體的保護。我國成功取得奧運會舉辦權之后,由于奧運會的賽事級別較高,我國為了配合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專門制定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在制定此條例此前,北京市也曾頒布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多項關于北京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分別就奧林匹克的客體、主體、侵權行為及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北京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做到了有法可依,這樣就有效地遏制了侵權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當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被他人非法利用時,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則有權干預、制止侵權行為,甚至對侵權者作出處罰。針對我國公民體育知識產權法制意識淡薄、文化層次較低的情況,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要想得到應有的保護,也應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一樣,通過立法保護、行政保護等途徑多管齊下,多措并舉。
二、保護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有法可依
如果一項權利不能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和救濟,則該權利則不能稱不上是真正的權利。從這種意義上說,無救濟即無權利。另外,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私權特性使得其法律的保護和救濟則顯得尤為重要,除此之外,同其他傳統的民事權利相比,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更加依賴法律的保護[1]。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是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基礎,在保護體育知識產權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我國知識產權發展至今,己經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在諸多的法律體系中,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法規文件卻幾乎沒有。所以,我國各級立法部門都要認真研究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盡快制定并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體系。一旦制定出完善的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等有效保護措施,那么如果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受到侵權后,權利主體就可以在申訴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對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發揮重要的作用。例如,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應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新特點,出臺了涉及奧林匹克標志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規定。從而有力地保護了奧林匹知識產權。
(二)加緊發掘整理和發揚光大傳統民族體育項目
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各地重視不夠,宣傳不力,不能夠最大程度發掘民族傳統體育項目?,F在全國各地大小規模的武館如雨后春筍般的開了起來,各種拳法魚目混珠,對于正宗的拳種權利主體人帶來了一定的侵害,暴露出我國在民間體育項目管理上的漏洞。中國式摔跤,在許多國家很受歡迎發展很快,而我國卻不重視,很少開展比賽,如果政府出面進行推廣,配合具體的法律、法規,我國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很快對散發光芒。
(三)加快我國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
加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理論研究的開展會為有關保護部門政策的制定、管理模式的確定提供有力的幫助,從而找到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有效途徑。對體育知識產權中具體問題展開深入研究,諸如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保護客體的研究,國內重要體育組織與運動競賽中的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歸屬問題等可以為進一步完善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和立法提供事實依據。現階段,我國乃至世界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理論研究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理論觀點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我們更應該從總體上把握知識產權的本質,加快理論研究工作。
(四)從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特點出發,樹立全面保護觀念
在如何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上,西方國家主要采取的是單一的司法保護形式,相形之下,中國則實行“雙軌制”保護,即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雙管齊下[2],實際上,知識產權的每個環節都會涉及法律保護,不僅僅是行政執法和打“官司”,而是全方位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3]。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個方面,在其保護問題上也應該采取“雙軌制”保護策略,因此,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要有一個全面、科學和深入的理解,應從知識產權特點出發,樹立全面保護觀念。
(五)完善組織管理機制,中央統一保護與地方個別保護相互配合
在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過程當中,單純依靠中央或單純依靠地方的力量都是不夠的,二者的關系不是相互獨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輔相成,協調統一的。中央與地方的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分工合作,通過制定層次不同但又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進行綜合保護。
三、結語
我國有著極其豐富的民族傳統體育文化遺產,應該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引起重視并制定完善的保護法律。既要列人著作權法、專利法,還要制定專項法律,尤其要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如管理制度、注冊制度、命名制度、審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參考文獻:
[1] 吳衍忠,張春燕.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相關問題論析[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7(07):887.
篇4
關鍵詞:知識產權;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近年來,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但是,隨著我國農業領域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深度、廣度的不斷增強,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滯后與農業生產、貿易快速發展之間的矛盾變得日益突出。因此,要應對農業領域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 提高農業科技競爭力,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并加強對有重大價值的農業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進行法律保護。
一、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以及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知識產權限定為7種,即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未披露的信息權(即商業秘密)。
關于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學術界主要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說主要是認為只要涉及農業或者農村的知識產權都屬于農業知識產權的內容,其中代表性的觀點如認為:農業知識產權是指發生在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對人們腦力勞動創造的涉農智力成果、特定標記和其他非物質信息等依法享有的專門權利[1];農業知識產權是涉及農業經濟和農村文化的知識產權,如農產品商標、農副產品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食品或藥品專利、農民剪紙或版畫或戲曲等民間文學藝術[2],等等。狹義說則認為農業知識產權中的“農業”一詞不應當被理解為“涉農”,農業知識產權應當僅僅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其代表性的觀點認為:農業知識產權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包括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3];農業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在農業科技領域就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農業技術專利權、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標權(包括原產地域產品標志或地理標志)、商業秘密權(包括動植物育種方法、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技術資料、數據、管理技巧、價格信息等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農業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及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4],等等。
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近年來,隨著《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我國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也有力地推動了農業科研、生產和改革的發展。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 我國還沒有形成適應全球化的新經濟環境的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專利權、農業新品種商標權、農產品地理標志以及農業商業秘密保護等為重點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當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仍存在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
1.我國農業知識產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界定還不明確,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沒有被法律確定下來就很難受到切實的保護,其問題具體包括:一是植物品種保護立法亟待完善。依據我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中的規定,育種者除了可依專利法的規定申請生產植物品種方法的專利權外,還可以根據申請獲得品種權,由于在實踐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種的生產方法專利權人與品種權人相異的情況,所以往往容易引發爭議。二是動物品種保護未納入立法范圍。到目前為止,我國只對人工培育的動物生產方法授予專利權,并不對動物品種本身授予專利權 考慮到在現代化的溫控技術和基因誘導調控技術手段下,重復生產出穩定的同一動物品種已經成為現實,這一規定已很難滿足實踐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我國目前與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規定散見于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對生物技術知識產權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四是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處于松散、混亂狀態,保護力度較低。五是農產品商標保護立法不力。由于商標立法保護的權利主體限制及農產品的不易辨別, 農民凝聚在農產品上的科技含量、 投入和質量創新在現行體制下還不能通過擁有農業類的無形資產來體現。[5]同時農副產品商標的冒牌、 假冒問題嚴重, 正向和反向侵權屢禁不止, 不法經營者大行其道,目前以法律手段制裁還于法無據。
2.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上存在的缺陷
目前無論是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還是農業知識產權經營機構,仍然沿用的是計劃經濟模式,這種模式使得農業知識產權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門分割、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問題,這導致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人員流動性加強,要求有一個非常全面、系統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這個體系應當包括知識產權局、工商局、海關、科研單位乃至個人,構筑一道堅固的防御網。但由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各部門各自為政,國內一些現成的農業科學技術被某些國外的組織和個人借來華參觀、考察或者進行學術交流之機,私自偷運出境的問題時有發生。由于對農業專利保護力度不夠,造成假冒、侵權、技術違約現象嚴重,或用非法手段獲取專利所有人材料和技術謀取私利,造成專利權所有人名譽及利益受損。[6]
3.農業知識產權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國《民法通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識產權的救濟措施,并未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救濟措施,這樣的規定,使得農業知識產權具體產權受到侵害后,不能通過明確的措施來得到救濟。在完善本國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國還加入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專利合作條約》等一系列國際條約,加強了同其他國家的交流以達到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目的。
三、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1.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業發展具有戰略意義
如今在國際農業經濟競爭中,農業知識產權的競爭可謂是占據著重要地位。相當一些國家已經將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了戰略高度,它是決定整個國家農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從2001年的中美“轉基因大豆”大戰開始,我國大豆產業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國一直是大豆凈出口國;2000年我國大豆年進口量首次突破1000萬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進口國,此后幾年,我國的大豆進口額連續攀升;2005年我國進口大豆達到2650萬噸,這個數字是國內產量的1.6倍,而這些進口的大豆絕大多數都是轉基因大豆。美國成功的運用農業知識產權將轉基因大豆送入我國,并搶占了我國市場??梢?,農業知識產權的威力不可小視。我國要想在農產品市場中占據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視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7]
2.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綜合競爭力
加強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提高農業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在加入WTO 之后,我國農業企業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農產品貿易的影響和沖擊。在這種情況下,要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高我國農業生產的綜合競爭力與核心競爭力,必須重視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新過程中所產生的知識產權進行合理有效地保護,才能使農業生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3.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是刺激農業科技創新的必然選擇
農業的發展靠科技,這已經是被實踐檢驗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就更是如此。農業科技的創新主要是依賴于農業科技創造者的辛勤勞動和智慧,農業科技是他們辛勤勞動的成果。我們在盡情享用農業科技帶來的益處的同時,更應該給予農業科技創造者以尊重,而對他們最好的尊重就是通過法律將農業科技成果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產權日益清晰的今天,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將會降低農業科技創造者們的積極性,沒有他們的創造,農業科技的創新和發展就無從談起。所以,加強農業科技的創新,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其必然選擇。
四、加強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對策
1.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統一立法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識產權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沖突,從法律層面來講,制定一部統一完整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 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其中應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以保證我國人民和動植物的安全, 并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入我國市場,保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在技術專利保護方面,抓緊制定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形成合理的貿易壁壘;在傳統農業保護方面,抓緊制定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有關方面的規定及動、植物品種保護方面的規定等,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我國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
2.加大農業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包括國家商標局、版權局、專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機關處理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其投訴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行政機關依職查處違反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案件,各級管理機構應明確其職能, 在管理中各司其職。
3.完善司法保護中的各項制度
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環節,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司法機關擔負著處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任務。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察,檢察機關批捕、,法院審判。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由法院審判。我國已加入WTO,隨著一些領域的市場寬限逐漸到期,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農業將受到嚴峻挑戰,因此,除了要具備完善的法律制度外,還要有高水平的司法體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典型暴光、正面宣傳,擴大社會影響,維護法制尊嚴。由于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需要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在有關審判庭里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這樣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利于保證執法的統一性,也有利于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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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3年后,中美兩國圍繞知識產權再生爭端,并又在美國規定的談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達成了《中美知識產權磋商協議》,結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的爭端。
歷史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兩國的貿易關系隨著歷史的發展不斷改善。中美兩國第一次知識產權爭端是圍繞著“立法”問題,這次爭端是圍繞著“執法”問題。兩次爭端的中心問題不同,但都是通過談判協調來解決,反映了在國際形勢從“冷戰時代”轉為“冷和平時代”的情況下,全球科技經濟走向一體化,各國科技經濟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競爭的關系,一切國際爭端都可以通過談判協調來解決,可以避免彼此間采取貿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為。
在新的國際形勢下產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又結束了,但給我們留下眾多啟迪。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亟待提高
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已經15年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已初成體系。我國在1983年實施了商標法,1985年實施專利法,1991年實行著作權法,在短短的10年中頒布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三大法規,完成資本主義國家花費幾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時,我國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1989年加入“關于商標注冊的馬德里協定”,也初步實現了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接軌。另外,我國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采取了通過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協調機構的三種管理形式來增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取得相當有效的作用。
盡管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制度和執法制度以跨世紀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卻未能同步發展,而呈現滯后發展的現象,同發達國家相比還呈現較大的差距。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是由歷史傳統、文化教育水平和科技經濟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1.從歷史傳統來說,雖然我國具有長達數千年的悠久文化和歷史,擁有世界“四大發明”等古代的先進科學技術。但是長期以來,卻沒有產生和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許多發明創造或是通過“祖傳秘方”“世襲”沿襲下來,或是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中,或是大公無私地奉獻給世界各國,始終未能形成激勵創造發明的競爭機制。雖然到廿世紀初期在我國曾經出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這種歷史傳統,自然而然地在國民意識中長期呈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空白。因此,一旦從政府立法制度上完成我國這個跨世紀的進程,但是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上卻非一朝一夕所能改變的,不僅需要有一個認識和教育的過程,還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的轉變過程。
2.從文化教育來說,我國解放以來長期灌輸一種“技術公有”、“知識共享”的思想,從小學到大學都沒有將“知識作為有價值的商品”的觀念加以教育,幾十年來都接受了無償使用他人的技術發明,無償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后,技術作為商品、知識作為有價值的資本財富,才逐步地為社會各界所接受。但是對于政府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條例,由于缺乏廣泛深入地宣傳和教育,廣大群眾尚不能具備應有的國民意識,不能積極主動地保護本國或外國的知識產權。例如在改革開放中,我國部分企業領導和技術人員,為了引進外資和技術,在接待外賓來訪和進行外事談判中,不自覺地泄露了我國傳統產品的技術給外方人員,使我國的景泰藍、宣紙、唐三彩等傳統產品技術流入國外,造成在國際市場中我國這些產品面臨強有力地競爭對手;另外我國許多名牌產品出口到國外,由于商標保護意識不強,被國外當地商人搶先注冊商標,影響了我國這些名牌產品的繼續出口。同樣,我國部分地區企業也在國內仿制外國的產品,造成對外國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地發生。
3.從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來說,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科技水平同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的差距。1993年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600多元(合310美元左右),而美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卻達到2.4萬多美元。發達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70%部分是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的,而我國卻只有20%左右是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的。顯然我國在改革開放10多年中科學技術取得了巨大發展,但是我國總體科技實力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我國公眾的科學水平也比較低。按照有關公眾科學素養衡量標準的指標體系,具備理解科學知識、理解科學過程、理解科學技術對社會的影響等3個條件,則被認為是具備科學素養的公眾。中美兩國的有關數據可見下表。
中美公眾科學素養衡量指標比較中國(1992)美國(1990)
理解科學知識30.1%35.7%
理解科學過程236%13.3%
理解科技的社會影響1.9%26.4%
具備科學素養的公眾0.3%6.9%
在高技術產業方面,我國同發達國家的水平也相距甚遠。據統計,我國高科技產品出口只占我國外貿出口的5%左右,1993年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46.8億美元,進口159.1億美元,進出口逆差達112.3億美元,占全國進出口商品逆差的92.2%。我國外貿出口總體商品的結構,也表現出技術含量高的商品出口比例低,隨著國際市場上技術商品的比重越來越多,競爭越來越激烈,我國的外貿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份額就不容樂觀。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低技術含量的商品競爭不過高技術含量的商品,一些地方和企業為了本地方和本企業的利益,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忽視國家的法律,不顧國家整體經濟利益,防止和假冒國內外的名牌產品,特別是高技術、高投入的商品,損害了國內外廠商的利益,輕則引起國內外的民事糾紛,重則引起國際關系的摩擦,兩種情況均給國家、地方和企業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引起了政府和國民的重視,告誡我們務必加快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適應國際發展需要。
二、科技發展不斷更新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和形式
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從第一次產業革命以來,伴隨著世界工業化的進程,在商品貿易特別是技術貿易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侗Wo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奠定了傳統產業革命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保護對象主要為機械、化學發明與文學藝術著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保護形式能夠較好地適應這一時期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
本世紀中葉以來,隨著新技術革命的興起,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材料技術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迅速走向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例如60年代末,美國IBM公司率先使計算機軟件這種新型的知識產品在世界上走上獨占銷售道路;70年代后,半導體芯片在美國商業化,并進入世界貿易的行列;而生物技術的發展,使其在醫藥,食品、農業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高新技術領域已成為國際間技術競爭的熱點,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成為衡量一國科技經濟實力的重要標準,高新技術產品是占領國際貿易市場份額的重要競爭力量。正因為高新技術競爭的激烈以及在國際貿易中地位日益重要,有關這個領域的知識產權國際糾紛層出不窮,沖突的激烈勝過以往任何時期,表現出與傳統領域顯著不同的特點。這是由于:
1.這些領域智力勞動創造出知識高度密集型產品,如一枚數毫米的半導體芯片上可集成數十萬個元件,使用的原材料只占整個生產成本的1%左右。計算機軟件的價值與其有形載體軟盤、磁帶等關系也不大,但它們的開發都要耗費大量的心血,如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開發涉及新的工藝技術和復雜的設備,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巨額資金;新材料產品可靠性檢驗,要花費龐大的費用,需要較大的試用時間;計算機軟件開發凝聚著發明者嘔心瀝血的智力勞動等;激光唱盤和電影制片的載體材料雖然并不昂貴,但是灌輸唱盤和拍攝電影過程中卻要付出巨大的資金投入和高級編導、演員的無價的文藝創作勞動。
2.與研究開發成本不斷上升,風險不斷增加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新技術領域的產品一旦投入市場,仿制、復制卻相當便利且成本低廉。任何有相當技術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時間和資金復制出集成電路芯片、計算機軟件、激光唱盤、電影制片和原版書籍期刊、醫藥品等。正因為如此,在國際貿易中,上述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仿制、侵權屢見不鮮,一旦這類現象發生,投資者和發明者在這個領域的損失又是傳統領域所不能相比的。例如,據美國官方估計,僅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盜版復制,就給美國每年造成5億美元的損失;而據歐洲電腦軟件出版協會(SPA)統計報告顯示,歐洲15國使用盜版軟件的情況嚴重,每年因此損失大約10億美元以上;美國指責南方29家工廠每年生產7500萬張盜版激光唱版,使美國每年蒙受8億美元的損失。
高新技術領域由有關知識產權的摩擦在作為競爭對手的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日益富有競爭力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地區)之間表現特別激烈。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味著保護技術開發國的世界市場和國家利益,保護開發者在世界技術競爭中的領先地位。而這個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也將促進技術開發者與社會、公眾者之間的利益協調,有利于投資者信心的增強,從而加速高新技術的國際間轉移,推進全球科學技術的發展。
高新技術領域的迅速發展,使世界產業結構、貿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使人們從思維到社會生活諸方面都產生一系列突破舊傳統的變化,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課題,對高新技術新領域、新產品給予某種新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已經為越來越多國家所接受。但是高新技術發展帶來的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并沒有給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意識帶來跳躍性的思維變化。受到傳統觀念的約束,阻礙了他們對新技術革命中的新技術、新發明、新產品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的認識,從而跟不上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步伐和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進程,出現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準則相悖的行為和作法,更談不上具備主動性地和前瞻性地預測下一階段時間,隨著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而涌現出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新對象、新形式,這是一種觀念滯后的效應。無論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這種觀念滯后效應都或大或小的存在,而總體科技水平發達的國家的觀念滯后效應則顯得相應小些。
三、引進技術不能成為本國的知識產權
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要處于科技領先地位還是發展中國家要趕上世界科技發展水平,都需要“兩條腿”走路,一是依靠本國的自主科研與開發,二是引進外國先進發達的科學技術。對于發展中國家,技術引進是節省本國研究開發資金和時間,在短期內縮小同發達國家科技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國自1978年至1990年的13年間,引進先進技術設備17000多項,使用外匯360億美元。1991年技術引進359項,金額34.6億美元;1992年經審批的技術引進合同502項,合同金額為65.9億美元;1993年經審批的技術引進合同493項,合同金額為61.1億美元。我國技術引進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成套設備引進、關鍵設備引進、技術許可引進、合資生產引進、合作生產引進和技術服務引進等。長期以來,我國引進技術的主要方式是以進口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為主,引進軟件技術為輔;以企業引進為主,缺乏科研設計和生產單位聯合引進;近來又為了吸引外資而以合資、合作生產引進技術居多。例如我國在化肥工業、電視機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生產及食品飲料生產、激光唱盤生產等大量重復引進外國的生產線,這些生產線中的成套設備雖然對我國而言尚屬于先進設備,但在技術母國而言,已經是處于下降階段的技術設備,因為技術母國絕不會將剛剛研制開發且處于上升階段的科技轉讓他人,為自己樹立起市場和商品的競爭對手,而只是希望延長那些已經處于下降階段技術的商業生命周期和市場效益,將其轉移到綜合科技水平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在發達國家以各種形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時,出現的一些問題越來越引起我們的嚴重關注。這些問題表現為:
1.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并不能擁有外國的知識產權。當先進技術國家向技術接受方國家轉讓技術時,并沒有將知識產權(專利、技術訣竅、商業秘密、商標等)給予完全轉讓,被轉讓的技術和設備的原配件還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依靠轉讓方的技術服務和配套生產,技術接受方國家并不能擁有轉讓國的知識產權。例如我國引進的化肥、石油化工、電視機、汽車、電冰箱、飲料、激光唱盤等生產線,都是由于對引進的技術不能實現國產化而重復引進。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本國的設計能力弱、生產制造水平低、原材料質量差,不能實現創新改造;另一方面則主要是并未擁有外國的知識產權,許多關鍵技術、專利、商業秘密不能得到,導致不允許仿制,而只能重復引進。例如我國引進的可口可樂、雪碧等飲料生產線,就根本無法擁有其外國的商業秘密(配方)和商標;另外前幾年我國引進日本許多條彩電生產線技術,但其中有的專利是屬于美國的,致使我國生產出的彩電出口到美國和西歐時,就造成對美國公司的侵權等。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2.為了吸引外資和引進技術而損失本國的知識產權。近幾年我國在吸引外資和引進技術中出現一種不良傾向,就是只要吸引外資和獲取經濟效益,而不惜以損失本國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和產品市場為代價。尤其是在汽車、電冰箱、化妝品、飲料等產業,為了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合作生產,不惜“改名換姓”,摘下本國的商標,而使用外國的商標,什么“大眾”、“奧迪”、“夏利”、“標致”、“依維柯”等外國商標的汽車到處可見到在國內大街上“奔馳”,而我國原有的“紅旗”、“上?!?、“解放”、“躍進”等等商標的國產汽車消聲匿跡。上?!懊兰觾簟碑a品在與外方合資后,其商標被外方以300萬元買斷,豈料改用商標后,廠方僅在第一年就損失了300萬元。這種作法,不僅損失了本企業的聲譽,嚴重地是以我國的知識產權和民族工業作為代價,長此以往,中國的自主技術和民族工業還要不要發展?南京“熊貓”無線電集團公司就弘揚了民族精神,寧可不與外商合資生產,也不愿更換該公司無線電產品的“熊貓”牌商標。
3.引進技術是為了提高本國的技術水平和產品結構,而不是為了暫時的經濟利益而侵犯別國的知識產權。近幾年我國南方29個廠家引進了許多條激光唱盤生產線。由于在文藝創作著作權、技術制作水平和原材料生產的種種制約因素,這些生產線不能生產擁有本國著作權的激光唱盤,而被國內外的一些不法廠商,為了暫時的經濟效益而復制生產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激光影視、唱盤,侵害了外國公司的經濟利益,引起了知識產權所有國的指責,成為中美兩國知識產權的新一次爭端導火線。為了維護我國的政治聲譽,保護知識產權者的利益,我國政府不得不下令查除和關閉這些生產激光唱盤的盜版的工廠,以杜絕這類現象再次發生。
4.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同時,要注重保護本國的幼稚工業及其產品。隨著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和生物技術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的發展,我國同發達國家在這些領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們在引進這些高新技術及其產品時,要注重保護本國的這些高新技術產業及其產品市場。但是最近有一項統計反映的情況值得引起我國各界的重視。該統計表明,目前國外生產的許多高新技術產品幾乎壟斷了國內市場或占據國內市場的50—80%的份額:外國產傳真機和攝像機分別占98%和99%,移動電話機占80%(主要是摩托羅拉公司和瑞信公司產品),大中小型計算機占75%,微型計算機占60%,錄象機占60%,電子元件占70%,轎車占70%,機床占63%,局用數字程控交換機占50%。這些嚴峻的數據給我敲響了警鐘。
我國的對外開放度在不斷擴大,并不等于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外依存度越來越大,而是應通過對外開放,通過引進技術、引進外資和各種形式的合作,學習、了解和借鑒外國先進和發達的東西,運用外國的資金和先進技術,促進發展本國的科學技術和工業,研究開發本國的知識產權及其產業。否則我國廣大的市場就會在引進外資、技術,尋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情況下,舍棄本國產品的商標,在本國生產和使用外國商標的產品,出現萬國牌汽車、萬國牌冰箱、萬國牌飲料食品、萬國牌電視機。如此下去,我國的民族工業就會衰落,我國的科學技術就會永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國的產品就缺少競爭力,我國的市場就成為外國產品市場。
四、維護國際貿易中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
處于“冷和平時代”的世界各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主要取決于各國科學技術及其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在國際貿易中各國商品占有國際市場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商品擁有的技術含量。商品的技術含量越高,其附加價值就越大,商品的競爭力就越強。因此科學技術既是第一生產力,也是商品擁有的第一競爭力。要保護商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就要保護商品負載的科學技術的先進性及其知識產權,但另一方面,還要維護國際貿易中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
無論是科學技術領先的發達國家還是科學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為了在國際貿易中爭奪商品市場,都會采取不同形式的不公平競爭方式。這些形式表現為:
1.技術貿易標的物(即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和技術秘密)的所有人濫用法律上享有的獨占權或壟斷權,而在技術轉讓中采取限制性貿易慣例。這些限制性貿易慣例表現為:①限制對引進技術的研究、修改;②不平等地回授改進技術;③限制技術買者的產量或銷售量、產品價格和品種;④限制技術買方出口產品;⑤限制買方獲得類似的或競爭性技術;⑥強制技術買方從技術供方或指定方購買原料、設備或零部件;⑦搭賣行為;⑧限制技術買方在轉讓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先進的技術;⑨對專利權的不等議條款,⑩要求引進方支付失效專利的費用;⑾過長的合同期限;⑿對技術買方的經營和管理的限制。發達國家往往采取這種不公平的競爭方式。
2.技術貿易標的物的非所有人采取侵權、盜版、竊取商業秘密、假冒商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技術貿易標的物的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作法。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會發生。
3.第三代實質或潛在的貿易扭曲措施。由于世界各國科學技術的差距,對知識產權保護表現不同的利益取向,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要求對知識產權提供全面、高標準的保護,以維護其經濟、科技的領先地位和本國的貿易利益。而發展中國家則反對這種作法,更多地強調促進科學技術的國際轉讓。而無論是對知識產權缺乏有效的保護還是實行過度地保護,均會損害各國的貿易利益,阻礙經濟、科技的進步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對知識產權過度保護已被視為:繼第一代關稅壁壘、第二代非關稅壁壘相繼撤除之后的“第三代實質或潛在的貿易扭曲措施?!?/p>
4.將知識產權保護同貿易利益、經濟實力掛鉤,以貿易手段、外交手段將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法規來取代國際貿易準則法規,和世界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慣例和條約。
美國在80年代后期,為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通過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規,不僅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學技術的政策,而且使其在外交政策和貿易政策上也置于重要地位。美國幾經修改的《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案》中的超級301條款和“特殊301條款”,就是將貿易政策和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結合起來,在國際貿易中向許多國家采取了“葫蘿卜加大棒”的政策和作法。
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之所以能夠達成協議,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政府在涉及我國民族尊嚴和立法、司法問題上堅持原則、決不退縮;另一方面在執法制度上,我們實事求是地看到我國存在的薄弱環節,接受了美方提出的那些有利于改善和加強我國執法制度和措施的合理建議,積極向關貿總協定TRIPS國際規范靠攏。同時從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全局出發,有尺度地承諾為外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有限度的市場準入,從而使談判取得進展,最終以經過九輪會談達成協議。
而美國在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又以強大的經濟貿易實力為后盾,采取以“特殊301條款”為脅制手段,與雙邊貿易掛鉤的談判作法,促使我方修改執法程序,嚴厲查處違法侵權行為,并提出為部分美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開放的市場準入;在雙方達成協議后,美國承諾對我知識產權執法提供技術援助,宣布終止對我國的“特殊301條款重點國家”的調查和撤消實施貿易報復的命令。
由于美國通過雙邊貿易談判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努力已經奏效,因此美國聲稱:杜絕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最大進展來自雙邊努力。那么,如何看待以“特殊301條款”為手段,在雙邊貿易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呢?
1.美國“特殊301條款”的威攝力建立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國內市場接納外國產品能力的優勢上,同時也取決于各國產品對美國市場的依賴程度,兩者缺一,就談不上威攝力。中國正在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美國是中國的第三大貿易伙伴,中美貿易額(據我方統計)自1989年以來,連續幾年以中國貿易順差為主,因此若美國“特殊301條款”的報復機制一旦實施,對中方貿易的影響無疑是重大的。
2.美國以“特殊301條款”為手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實質是一種“美國利益至上”的、帶保護主義色彩的貿易政策。表面上看起來“特殊301條款”,執行一套嚴格的程序,但實際執行往往取決于美國當年的貿易狀況,對貿易伙伴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損害美國利益的判斷,美國貿易代表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特殊301條款”對美國貿易伙伴中富有競爭力的亞洲等地區新興工業化國家往往給予特別的“關注”。不難理解,由于中美貿易長期順差,從美國利益至上的角度,美國終于對中國揮舞“特殊301條款”大棒,以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突破口,力圖達到重新調整美中貿易利益,改善美國貿易環境的目的。
3.美國運用上述策略雖然對維護自己有利的競爭地位取得了實際效果,但美國在此扮演了“國際警察”的角色:以美國標準評價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以“特殊301條款”貿易報復機制迫使貿易伙伴就范;不能令美國滿意就單方調查、限期談判、單方制裁,這種美國利益至上的作法并不符合當今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精神以及關貿總協定的自由貿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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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浙江;科技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028-02
農業科技創新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而農業知識產權在農業科技創新中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研究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更好地利用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民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業技術的快速發展,浙江取得了大批農業科技成果,農業知識產權對農業經濟效益的貢獻率不斷提高。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組織與農業技術體系,建成一批設備較為完善的農業科研實驗室,培養了一支學科門類比較齊全、素質較高、科研能力較強的農業科研隊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農業科研院所54個,農業科技推廣人員24 836人,涵蓋農、林、水產等行業,形成了以省、市級科研院所和中央級專業研究單位等科研機構為主體的農業科研體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礎條件和自主創新能力相對薄弱,科技投入特別是企業研發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較低,產學研協同攻關的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1]。根據浙江省農業廳網站(2009)的資料顯示,作為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科研院所數量不多,只有54所,農業園區基地只有67個,相對農村工業13 374這樣大的終端單位,是遠遠不夠的。農業推廣人員中,正副高級農業科技人員相對很少,大量的是初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這個人員結構是不協調的,對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浙江農業知識產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政府部門領導市場經濟觀念明顯增強,但由于長期以來工業偏好思想的影響,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對增強農業綜合能力和農業經濟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等重要領域的決策中未能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導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發展的調節和促進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2.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現象還比較嚴重。由于知識產權觀念不強,許多經營者和管理者在知識產權活動中有意無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資料顯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臺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度上升趨勢,2003年至2007年五年時間就翻了5番。
3.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業領域,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但在農業生產領域,廣大農民群眾對知識產權還缺乏足夠的重視。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司法保護部門的協調還有待加強。案件大部分來源于當事人的舉報,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主要處于被動執法狀態,通過司法程序審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識產權糾紛長時間得不到解決,這與浙江省每年發生亟待解決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或糾紛案件的需求相差較遠[2]。
二、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下面,我們來分析浙江農業知識產權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
1.政府在對農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體系,與農業知識產權工作做得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較遠。浙江知識產權局擔負全省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雙重職能,機構雖已升格,但人員增編和事業經費增加等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未能形成完善的統一規劃、協調運作的行政管理體系,高層次農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嚴重缺乏。
2.政府對農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激勵政策存在偏差。有資料顯示,1985年至 2005年 8月底 ,在浙江省的農業科研單位專利申請量為151件,授權量35件,專利所屬單位為省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稻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專利申請數量管理機制不健全,許多專利都由個人掌握,許多技術資料也掌握在個人手上,一旦技術的掌握人調動,或者技術資料私下擴散,國家、單位、個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護。另外,缺乏具有經濟頭腦的人才,專利的申請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機構,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冊農業或涉農商標的主要是農業企業和經濟發達的市、縣的有關農業團體組織,落后地區商標意識還比較淡薄。尤其是農業商標,重注冊輕使用輕管理的現象還普遍存在,致使很多農業商標難以快速成長為名牌,更不用說成為馳名品牌。
三、推進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相對于工商業來說,農業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義務主體素質不高[4]。在傳統的意識觀念中,很難將知識產權與農業掛鉤。而農業知識產權的義務主體大多是農業生產者(農民占多數),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受自身素質和傳統農業產業體制的制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更為淡漠。因此,必須加大《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等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使農業科研單位尤其是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提高權利、義務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促使他們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并能內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自覺地履行保護義務。
2.制定重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浙江省目前農業科技領域的激勵機制,主要是通過各級政府、各系統部門和農業科研單位設立的獎勵制度體現。這種評價制度,由于行政性與部門性分割而非體系化,水平標準有很大的相對性,特別是評價取向缺乏市場經濟的內涵和效應。因此,必須構建適合本省實際情況的科學的完善的農業科技成果市場化的價位評價體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要科學地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依法規范科研人員在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中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障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科技人員進行農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要合理調整與平衡農業技術成果轉化中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為農業技術發明與創新成果的及時轉化和獲得最大的轉化效益提供依據和保障。
3.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首先,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發明和技術成果要獲得國家法律保護,必須經過相應法定程序。而獲得專利權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獲得動植物新品種權也必須符合法定的技術條件。獲得了知識產權后就有了國家法律保護下的排他獨占權,可獨占一方市場,從而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5]。農業科研單位要抓緊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根據農業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建立起適應其發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將其納入總體科研管理體系中。各級農業科研管理機構有必要積極引導、協調,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要對本地區的一定時期的重點科研項目和重大專項科研項目進行科學規劃,并對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創新性技術進行分析和評估,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科研成果督促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計劃和農業成果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內涵,正確處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以提升和加強農業科研單位科技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研計劃管理的全過程。一是在立項前對課題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力爭選準“起點高的課題”,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二是在項目管理中把知識產權的產出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不僅把課題獲獎成果和論文作為主要考核指標,而且考慮品種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產出量;三是在項目管理中根據知識產權狀態及時調整項目的技術路線,避免作“無效勞動”;四是對引進技術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況綜合分析。
最后,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在項目尚未完成或知識產權尚未申請保護前要求離職、辭職等,可能泄漏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的,可在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后予以批準;職工因退休、離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前,必須對其業務工作和知識產權進行移交和說明,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表》;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應注意被引進人員持有的知識產權狀況,防止被引進人員持有原單位的知識產權而發生侵權現象。
參考文獻:
[1] 樓洪興,端木斌,鄭紀慈,駱少嘉. 浙江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建議[J].中國農業科技導報,2006,(3):73-78.
[2] 朱玉春.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對策[Z].中國農業科學院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2004.
[3] 課題組.廣西農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08,(1):13-17.
篇7
關鍵詞:包裝設計;創新;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J52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24-0159-01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展開和加入WTO,中國的商品已經逐步走向世界,走向國際競爭的舞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適應循環經濟和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努力轉變觀念,開拓創新,設計出新穎的包裝設計,才能為產品創造更好的銷售條件,才能使企業贏取更大的利潤。當然,新穎的包裝設計一旦推向市場,肯定會成為其它生產廠家競相模仿的對象。因此,對于包裝設計的創新及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逐漸成了企業所面對的難題之一。要想解決這個難題,企業必須認真理解產品包裝設計創新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使企業利于不敗之地。
一、包裝、包裝設計、包裝設計的創新
包裝是一門具有商品和藝術雙重性的綜合性學科,是品牌理念、產品特性、消費心理的綜合反映,是實現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手段。
商品包裝設計是商品信息傳達的媒介,是商品最直接的廣告。通過獨特的造型、新型的材料與精美的印刷,包裝可以準確傳達出商品的質感、形狀、用途,有效地渲染出商品的特質和韻味,成功的包裝設計更能塑造出品牌形象,以及傳達企業獨特的文化。
二、當前我國包裝設計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包裝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各式各樣的裝潢公司應運而生,各種裝潢交流活動也日益頻繁,所有這些,有力地促進了裝潢事業的發展。
但是,由于現階段的中國正處于舊體制、新體制、舊觀念、新觀念同時并存的時期,中國的包裝設計市場缺乏明確的方向,這就造成了中國包裝設計市場的混亂,過度包裝、虛假包裝、類似包裝比比皆是,而具備中國傳統風格和現代化風格的包裝設計更是鳳毛麟角,少之又少。
三、包裝設計的創新
(一)要想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必須樹立創新意識
樹立創新意識是設計理念的重要環節,是完成包裝設計的基礎。有什么樣的意識,什么樣的理念,就會有什么樣的作品?,F代化的市場要求包裝不但要清晰地傳遞產品的信息,而且還要傳遞產品的品質,更重要地是作為一種產品文化推向市場,使人們在欣賞產品設計的同時,被產品文化所吸引。
(二)要想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必須培養創新型人才
培養創新型人才是實現產品包裝設計創新的條件。包裝設計的創新是靠培養創新型人才來實現的,如果沒有創新型人才,所謂的包裝設計的創新就是一紙空文。目前我國的包裝設計人才普遍存在著知識結構就、綜合素質差、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弱等方面的問題。
(三)要想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必須打造創新型團隊
創新型團隊是完成包裝設計創新的保證。團隊的力量是無窮的。只有打造一支具備創新能力的團隊,集思廣益,將團隊的力量凝結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
四、對于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
當前,我國包裝設計領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權行為,幾乎所有的優秀包裝設計都面臨著侵權行為。就拿承德露露來說,隨著知名度的提高和市場銷售份額的增大,仿冒承德露露包裝設計的產品越來越多,目前所知道的仿冒企業就達到五十多家。這些仿冒企業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給知名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傷害。因此,包裝設計產業應該積極應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一)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
要相對包裝設計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首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制定相關產業政策、行業規范,加強行業管理;同時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提高整體競爭力, 參與國際競爭。
(二)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對于包裝設計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來講,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法律手段進行保護的方法。
利用法律手段進行保護,首先應該認真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研究法律知識在本行業中的適用范圍,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申請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注冊包裝商標專用權保護、包裝裝潢畫面的著作權保護等各項保護,當包裝設計受到不法侵害時,包裝設計者可以使用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使用。
隨著全球一體化水平越來越高,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中國產品要想立于不敗之地,就要加強創新設計,提高設計水平;同時還要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利用包裝設計的創新來渲染商品的特質和韻味,塑造企業的品牌形象,豐富企業獨特的文化。
篇8
【關鍵詞】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 完善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義
加強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創新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轉型的重要動力,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則成為阻礙創新發展的因素之一,很多創新者的創意被抄襲模仿,并且抄襲者大獲其利,這嚴重損害了創新者的權益,降低了人們創新的積極性,而違法成本過低讓抄襲者更加猖狂。為此,我國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提高侵權者的違法成本,維護創新者權益,這樣才能夠順利推動國家創新發展戰略,促進我國社會轉型。
進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落實我國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意識到知識產權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高我國國家核心競爭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國一直十分關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建設。盡管在這方面我國起步較晚,但在借鑒西方經驗的基礎上,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在日趨完善。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落實上卻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都阻礙了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落實,不利于我國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
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在國家知識產權執法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人們的產權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近年來的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隨著國家對創新發展的支持,我國未來的知識產權訴訟糾紛將更加復雜,從這一角度上講,必須要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提升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現狀分析
知識產權民事司法的保護現狀。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通過法院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向侵權者追究民事責任,便是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民事司法保護在整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處于基礎地位。知識產權屬于一種私權,它的權利產生、利用以及保護都由權利擁有者來決定處理,因此在民事司法上應由權利人自己啟動民事程序,并獲得相應的民事救濟。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法院充當審判角色,并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現狀。一般來說,知識產權糾紛由民事訴訟來解決,但當其情節嚴重或侵犯到公眾利益時,需要刑事法律介入。我國自2004年起開展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專項立案監督活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將涉嫌犯罪的案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而公安機關則要依法立案,讓涉嫌犯罪案件盡快進入司法處理階段。同時各級法院也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審理力度,這在短時間內迅速增強了知識產權刑事司法的威懾力??傮w來說,與知識產權民事司法案件相比,知識產權刑事司法案件在數量上較少;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多為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而且犯罪手段復雜,這些案件有跨地區作案和連續作案的特點,一般來說侵權者被判處的刑期并不長,大都在3年以下。
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的保護現狀。對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復審屬于知識產權的行政司法保護,主要目的是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支持正確的行政行為。知識產權行政訴訟主要包括確權訴訟和執法訴訟兩種。專利授權、商標授權,專利無效、商標撤銷等引發的訴訟屬于知識產權確權行政訴訟。行政執法機關主動查處涉及商標、專利侵權等案件,如若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屬于知識產權執法行政訴訟。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民事司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保護力度不足。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維權成本高,而侵權者的違法成本卻較小。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權利人只能獲得因侵權行為損失的金額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而不能全部獲得這兩方面的賠償,而且在具體審判中,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造成的損失也很難計算出精確數額,權利人所獲賠償往往與事實不符。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所付出的物質成本、時間成本等也得不到補償。其次,在侵權人懲處設計上存在缺陷。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侵權者因侵權獲利以及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是很難具體界定的,因此一般應由法律來規定法定賠償額,在我國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中都有對侵權行為制定法定賠償額,但在《專利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這使得專利侵權的具體賠償額難以界定,增加了審判和執法阻力。
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數量少。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還較多停留在民事司法與行政司法的層面,很少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充分發揮出刑事司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作用。其次,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溝通不暢。由于行政執法機構與刑事司法機關之間缺乏銜接機制,這導致應該移交公安機關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以行政處罰的方式結案。而經濟利益則是造成這一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
知識產權行政司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存在管轄權爭議問題。知識產權的行政訴訟既具備知識產權案件性質,也具備行政訴訟性質,而我國的法院在審理分工上有知識產權庭和行政庭的區別,這便引發了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的管轄權爭議。為解決這一問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文件,規定有民事糾紛在前,不服評審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由知識產權庭來審理,對于無民事糾紛,僅不服委員會復審決定的案件由行政庭審理。但這一規定并未就民事糾紛的認定標準做出詳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在知識產權行政司法中,當行政執法機關被確定為被告人后,由于它在知識產權執法中并未真正獲得民事權益,因此它的訴訟積極性并不高,并不配合庭審,這也導致知識產權相關利益方的權益不能得到切實保護。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完善對策
強化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增多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為此,要真正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除了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外,還要強化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盡管我國自進行法治建設以來,人們的法治意識有所增強,但在知識產權方面還有所欠缺,很多公民還沒有建立起對知識產權的全面認知,所以,我國需要加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宣傳,讓大眾理解并尊重知識產權,在個體生活中拒絕盜版假冒產品,這能抑制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機制。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是按照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規定而分散在不同的審判庭,加之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銜接機制,這導致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結果并不統一和穩定。我國可以嘗試成立知識產權綜合業務庭,整合現有知識產權審判資源,集中審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這能保證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標準的統一與審判質量。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中要逐步統一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構的執法標準,各個部門間應就知識產權案件的移交完善銜接機制,防止個別部門為了內部利益而從輕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篇9
一、體育舞蹈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一)體育舞蹈的概念及功能
1.體育舞蹈的概念
體育舞蹈是一項體育與藝術高度結合,男女為伴的步行式雙人舞的競賽項目。按舞蹈的風格特點和技術結構,可以分為摩登舞和拉丁舞兩大類,摩登舞包括華爾茲、探戈、狐步舞、快步舞和維也納華爾茲五種;拉丁舞包括桑巴、恰恰恰、倫巴、斗牛和牛仔五種。它內涵豐富,融舞蹈、體育、藝術、音樂、服飾于一體,把體育的剛健雄壯之美與舞蹈的優雅多姿之美柔和到了一起。
2.體育舞蹈的功能
(1)健身功能
體育舞蹈是一種經過組織、美化、節律化的人體運動,比一般運動更具有藝術性,具有獨特的風格,參加者在優美的旋律和節奏鮮明的音樂伴奏下練習舞蹈動作,不但可以刺激人體內臟器官,還可增強神經、呼吸、消化、循環等系統機能,減緩生活和工作帶來的壓力,維持機體在新的情況下的平衡,使人朝氣蓬勃,充滿活力。
(2)審美學培養功能
體育舞蹈的盛會是進行社交活動和自我審美教育的場所,可以陶冶情操。參加者應把自己的儀表美、語言美和舉止美和美的環境結合起來,將自己獨特的審美標準和風格盡情地展現出來。摩登舞更加莊重典雅,華麗多彩,舞蹈動作流暢、旋轉性強、重心起伏跌宕,男士表現紳士風度,女士盡現高雅氣質。拉丁舞相比摩登舞,舞步更加歡快活潑、節奏更加熱情奔放,體現出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2]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無形中進行了自我審美教育。
(3)生理學功能
美國學者研究表明,適量跳舞能緩和肌肉、神經的緊張,達到安定精神、平靜心態的效果,并且促使大腦更好地休息。選擇在旋律優美、節奏明朗的樂曲中翩翩起舞,能使人的神經系統功能得到很好的鍛煉。[3]進行體育舞蹈鍛煉時,心率在 120 次 /min ~ 140 次 /min之間為宜,身體各組織能得到充分的血液供應,代謝狀態最好。長期參加體育舞蹈鍛煉,可以使人體心肌纖維增粗、心臟重量和容量增加,心肌收縮性增強,脈搏輸出量增加,提高供血能力,為全身輸送更多的氧和營養物質,促進人體新陳代謝。
(4)形體塑造功能
體育舞蹈鍛煉的參與者必須重視人體的形態美,糾正各種不良習慣,才能充分體現舞蹈的藝術美,取得自身形態更加完美的效果,這與該項運動的風格特點有關。摩登舞和拉丁舞這兩大舞種都有嚴格的技術要求:摩登舞著重強調男士應始終保持良好的身形,女士要求端莊含蓄,穩重典雅;拉丁舞在要求男女舞伴保持良好身體形態的同時,還著重強調動作灑脫輕盈,充滿激情和活力。[4]經常參加體育舞蹈運動,可以使人體外型更加勻稱和諧,脂肪含量減少,體態更加剛健優美。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三)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當前,法學理論界主流還是認為對于體育舞蹈作品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保護,認為體育舞蹈表演與戲劇、舞蹈、雜技等著作權客體相似,完全可以成為作品,并受《著作權法》保護?!翱兹腹鳌睏铥惼紟ьI她的原生態舞蹈《云南映象》卻又一次使舞劇“開屏”:該劇已在全國26個大中城市成功演出了201場,創造了中國舞臺陣容最大、巡演時間最長、所到城市最廣、演出場次最多、上座率最高、票房收入最好的6個第一,并摘得了中國舞蹈最高獎──“荷花獎”。最近《云南映象》藝術團又漂洋過海,出訪南美多國,已經成功地走向世界。作為云南民族文化藝術標志性的精品──《云南映象》,正在遭遇知識產權保護的缺失與尷尬。隨著它社會知名度的提高、市場效益的良性運轉,各種直接或間接地借其品牌而謀利的行為涌現出來。目前,國內有10余家單位和個人已搶注了不同類商品的“映象”商標,“云南映象”通用網址早已被人捷足先登,表演形式也被其他舞劇競相模仿。[7]雖然至目前為止,在我國暫時沒有出現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案件,但是我國的體育舞蹈產業正在蓬勃發展之中,體育舞蹈從業者每年都會創作很多舞蹈作品,包括競賽表演作品。而戶外體育舞蹈運動競賽表演“實質上也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一些作品剛一問世,馬上就有若干個克隆作品出現,從而影響了體育舞蹈作品知名度的提升。體育舞蹈創作者也很少意識到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了。正是由于舞蹈編導和演出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使得我國體育舞蹈界知識產權保護滯后于舞蹈編導。影響了體育舞蹈這個課程甚至是這個產業的持續發展。因此,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亟待解決。
二、我國法律對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為了保護舞蹈作品原創者的著作權以及演出單位的表演權不受侵害,我國于1990 年 9 月 7 日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并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進行了修訂。《著作權法》中對舞蹈作品做出如下定義:“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薄吨鳈喾ā返?36 條中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 46 條中明確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 1 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第 2 款、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第 3 款、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 4 款、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第 5 款、剽竊他人作品的;第 10 款、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三、我國當前侵犯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的幾種主要形式及主要原因
(一)我國當前侵犯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的主要形式
體育舞蹈知識產權保護相對音樂、美術等其他藝術表現形式來講,相對比較滯后,特別是對體育舞蹈動作的認定缺少有效措施。目前我國對于體育舞蹈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較為普遍的為以下幾個方面:
(1)原作完全不改變,或僅僅只改編其中部分技術技巧性較高的部分。
(2)改編部分舞段及作品名字,但體育舞蹈動作及結構基本保持不變。
(3)盜用原作音樂,并使用原作中的部分動作創作新的體育舞蹈作品。
(4)形式上的改編,將原有的獨舞、雙人舞等改編成集體體育舞蹈。
(5)組合型“編導”,這一類型一般是將幾段風格相近的體育舞蹈重新編排,再配以新的音樂。
(6)將高校體育舞蹈課堂教學或演出內容盜錄下來進行翻版。[9]
以上這些都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就對原創作品進行篡改,這樣的篡改是有目的有意識的,并且有些篡改者并未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體育舞蹈作品是一種無形資產,原作者很難控制和占有,體育舞蹈作品背后帶來的巨大利益與利潤就給了侵權者侵權動機。
(二)體育舞蹈作品被侵犯主要原因是
1.體育舞蹈自身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對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在國際上一直存在爭議,爭論的焦點在于對舞蹈作品的保護是否以存在舞譜或其固定物為必要條件。也有爭議體育舞蹈是否屬于體育范疇,而認為“體育比賽不是作品”。[10]美國、英國、法國都規定,如果沒有固定物,舞蹈作品便不受保護。日本的著作權法規定,沒有固定物也同樣受保護。我國對舞蹈作品的保護同日本類似[11],舞蹈作品在我國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需注意,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舞蹈作品并不是指現場表演的舞蹈,而是指舞蹈的動作設計和編排。對于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法律和國外法律基本都持肯定態度。但是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屬于一個新興課題,體育舞蹈是否屬于舞蹈范疇,是否屬于體育表演范疇,體育表演是否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中著作權法保護,這些問題在理論界尚存在一定爭議。
2.我國體育舞蹈作品的創作群體法律意識相對淡薄
當代的體育舞蹈從業人員普遍持有一個心理,即自己創作的體育舞蹈作品如果能被人們廣為傳頌,是對創作者的一種肯定,而忽視了其中法律賦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此種情況下,創作者無法意識到其自身的正當利益受到損害,也就更無從談及其應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了。法律意識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具備的基本知識,它貫穿于生活的點點滴滴,然而,我國當前的教育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即各學科之間的聯系較小,這也是舞蹈對自己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識淡薄的原因。也正因為這種相對淡薄的法律意識,造成了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很容易被侵犯。
3.我國體育舞蹈從業人員創新意識的缺乏
體育舞蹈作品容易產生雷同,而出現雷同現象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體育舞蹈從業人員缺乏創新意識。創新是當前社會發展所倡導的主要趨勢,任何行業都在進行創新改革、推陳出新。體育舞蹈作為一種文化藝術,以身體為載體,訴說著人們的情感,承載著故事和哲理,更應該是不斷創新的。因為每個人的情感都是不同的,每個人的想法和經歷、所處環境是不同的,每個人對歷史的理解和對社會的看法也是不同的,那么所編出來的舞蹈作品也應該是不同的。只要編導按照自己的思路去編排,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編排,就是獨一無二的,就是創新。而之所以出現很多人模仿和抄襲其他舞蹈作品的現象和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些人好逸惡勞、不思進取,把他人的勞動成果據為己有。
4.我國高校體育舞蹈研究人員知識產權分配不明晰
在高校中,有著大量的體育舞蹈教師和學生,由于教學的需要,高校從事體育舞蹈的教師和學生常常會自己編排一些體育舞蹈作品用于教學和日常練習。體育舞蹈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編創的舞蹈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舞蹈作品”,編創的舞蹈作品是否屬于教師的工作職責,舞蹈教師所編創的舞蹈作品是其個人的智力成果,屬于個人作品還是職務作品。學生表演舞蹈作品是否享有相應的權利。學校在利用這些舞蹈作品時是否應該給予創作人員報酬,這些問題目前尚存在一定爭議,造成高校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分配不明晰,影響了高校體育舞蹈創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加強對我國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分析
為了適應藝術市場的新環境,促進體育舞蹈事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當務之急在于:
(1)探索建立行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建構包括法律與相關條例規定的制定,這樣既能夠改善現狀,又能夠盡量追蹤行業的違法行為。針對舞蹈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和藝術本身的特點,出臺行業管理條例,制定行業內的行為規范。在行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中應包括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知識產權的使用及許可制度。知識產權的版稅收費標準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措施。
(2)普及法律知識。強化體育舞蹈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梢詮娜齻€層次加強:其一,中國舞蹈家協會與各分會對舞蹈界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應帶作用。因此,在舞蹈家協會系統當中開展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學習與集中培訓,宏觀把握和探討舞蹈作品著作權現狀問題的解決措施對優化法律環境有重要意義。其二,針對行業內部隸屬不同類型藝術院團中的體育舞蹈團隊進行普法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有關合同簽訂、權利歸屬等方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是具有實際意義的做法。其三,將知識產權保護課程納入體育舞蹈專業教育課程體系中。這是提升知識產權法普及的重要實現途徑。建議將體育舞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課程納入到體育舞蹈專業本科教學的公共基礎課程體系當中,設為選修或者必修課,并確保課程在教學當中的受眾范圍和接受程度。
(3)探索成立體育舞蹈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要保護體育舞蹈的知識產權不僅需要對舞蹈本體的創新,還需要給予法律上的維護和保障。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變化發展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舞蹈自身的創新和法律上對于舞蹈著作權的保護就是這樣一對矛盾的對立體。由于國家版權局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只是對總體的一個說明,而不是對個體的一個主要體現,所以很多行業出現了維護知識產權的團體,這些團體由一些專門的法律人士和相關行業的人士構成,是對該行業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具體實施。音樂和舞蹈都是藝術門類,音樂是由音符的形式構成,舞蹈通過動作、姿態來體現,但是也可以用舞譜的形式來記錄,所以說成立舞蹈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團體也是可行的。
綜上所述,體育舞蹈作為一種藝術門類,它的知識產權也在國家保護的范疇,對于體育舞蹈的發展要有宏觀的調控,一味的放任只會讓對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更加混亂。創新是體育舞蹈健康向前發展的有力保障,結合著舞蹈自身的特點進行有意義的創作,再輔之法律上的保護和約束,體育舞蹈的發展前景是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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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自1992年國務院頒布《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來,我國的中藥生產企業一直把中藥保護作為主要的市場“維權手段”。截至2007年6月,國家共頒發了2891張《中藥品種保護證書》。其中,10家企業的6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一級保護;1285家企業的1584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二級(初次)保護;527家企業的624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延期保護,中藥品種延期保護率達到35.35%。另外還有1713個中藥品種文號被中止。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實施以前,我國銷售過億元的中藥企業很少。1993年實施《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后,截止2005年底統計,有45個獲中藥保護的單一品種銷售額超過億元,6個超過5億元,3個超過10億元。目前,在全國中藥企業50強中, 45家都有中藥保護品種。
1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已逐漸形成體系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行政保護,1993年1月1日實施的《專利法》的司法保護,對中藥品種形成了“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按照不同的執法主體、保護人所享有的權利,筆者把這一體系分解為兩種模式、7種工具(見表1),然后對中藥品種保護進行比較分析。表1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兩種模式、7種工具”(略)
2 為什么企業首選“中藥品種保護”
許多學者對《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宗旨進行了研究,形成了兩種共識:①中藥品種保護制度不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性質特征,它所保護的客體“是某些中藥的在先生產廠家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條件的獨占生產權”[1],或者說是“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設立的初衷并不是創設新類型知識產權,而是一種生產中藥品種的市場準入”[2],所以不能稱其為“中藥知識產權保護”。②中藥品種保護實質上是知識產權中商業秘密的保護形式,應屬于現在的商業秘密保護。
既然中藥品種保護不是知識產權保護,為什么中藥生產企業普遍把中藥品種保護作為最重要的保護工具呢?
筆者認為,解析這個問題可以有兩條不同的途徑。或是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即政府的角度,從制度設計上去解析,叫做“俯視”;或是站在政策執行者的角度,即企業的角度,從政策應用上去解析,叫做“仰視”。多數學者是從政府的角度進行分析研究的。但是,“企業創造經濟,政府創造環境”。企業是國家創新的原動力,政府設計制度的目的應該是引導、鼓勵、促進和保護這種“原動力”。因此,關注企業對國家政策的理解,并巧妙地執行,正是政府制定政策時必須考慮的內容。所以,筆者擬從企業的角度予以探討。
3 對企業保護需求的分析
高度依賴專利藥品和對專利藥品高度壟斷,是現代醫藥工業最大的特點之一。同樣,我國的中藥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也有“與生俱來”的迫切需求。政府對這種利益的訴求是“鼓勵創新”,企業對這種利益的訴求是,希望通過政府的行政或司法保護,獲取最大的市場壟斷空間。
政府和企業的立場不同,角度不同,利益訴求不同,決定了他們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彼此之間的一種“交換關系”。比如,在回答什么是專利的問題時,有的學者解釋為:“專利就是國家和技術發明人簽訂的一種合同。國家同意發明人在一定期間內擁有對該技術——包括產品和方法——排他的使用權。作為交換,發明人必須將其技術發明的內容詳細地公諸于世,讓他人有參考研究和進一步做出新發明的機會?!盵3]清晰地理解這種“交換關系”,在政府的保護制度設計中是十分必要的。
隨著國內中藥產品市場競爭的加劇,中藥生產企業越來越感到需要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越來越主動地謀求法律和政策的保護。這種謀求有兩個特點:①企業在選擇保護方式時具有主動權。在前述的7種工具中,除了“新藥監測期保護”可以自然生成,中藥品種“同品種保護”帶有一定強制性外,其余都是非強制性的,都是由企業自主選擇的。②企業在選擇保護方式上,算的是“經濟帳”,是“綜合經濟效益”。中藥保護帶來的市場利潤必須大于企業投入的申請保護成本。
對企業而言,最理想的保護方式是:保護力度最大、保護時間最長、保護成本最低廉、保護操作最容易。企業會對政府所有的保護政策進行比較和研究,非常實用地去利用政策。當發現可供選擇的工具無法同時滿足上述4個條件時,就會找尋最佳的組合來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4 企業選擇保護工具時的4個因素
盡管現在企業可以利用4種工具保護中藥品種(見表2),但筆者僅擬對“專利”和中藥品種保護2種工具進行比較,以分析企業在選擇保護方式上的思維方式。表2 中藥品種保護的4種保護工具比較(略)注:表示程度
4.1 “保護力度”因素分析
從司法角度講,專利保護具有法律上的專有權和財產權特征,是典型的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知識產權就是一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2]。所謂的獨占權應具備4個要素:①權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②權利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自己許可行使權利,一旦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救濟;③權利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權利;④權利人可以轉讓自己的權利。因此,專利保護是中藥品種保護中“力度”最大的工具。但是,為什么企業在選擇保護工具時首選中藥品種保護的方式呢?
藥品是特殊商品,國家施行的是藥品批準文號許可的管理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藥品的申請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包括藥品檢驗機構對樣品進行檢驗),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該藥品一個表示同意生產銷售的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批準文號……藥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該藥品?!薄芭鷾饰奶枴本秃帽仁轻t藥產品的“出生證”,沒有“批準文號”,任何醫藥產品都是無法“誕生”的。同時,國家“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的這一特點,使制藥生產企業通過兩條途徑實現所謂的市場“排他”。①通過司法的手段——專利來實現;②通過行政的手段——批準文號來實現。在第一種途徑中,盡管企業是通過申請專利、專利授權、專利維權的路徑實現保護,但最終還是要落到阻止侵權產品“誕生”批準文號,取消侵權產品的批準文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行政審批藥品批準文號。涉及專利問題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痹谥兴幤贩N保護問題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薄端幤纷怨芾磙k法》進一步鼓勵和保護創新。明確規定:“中藥保護品種申請受理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品種的仿制申請?!边@將從根本上杜絕保護品種被仿制。其次,停止中藥產品簡單的改劑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問題。規定:“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由原劑型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申報”,即改劑型的前提條件是,只能改變本企業相關產品的劑型,不能通過簡單改劑型去仿制別人的產品。
總之,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的“排他”,可以不經過司法的途徑,但卻繞不開行政途徑。因此,中藥生產企業總是把中藥品種保護作為首選工具。目前,許多企業在開發新的中藥時已經開始注意使用專利工具進行保護,但對已經上市的中藥品種基本還是采用中藥品種保護工具進行保護。盡管很多中藥品種不是獨家的,但生產該品種的企業越少越好。所以,他們寧可容忍保護的受益者是一個群體(過去的規定是10個文號以內),但必須阻止新的加盟者。對于藥品這一特殊商品,專利保護中的“可轉讓”要素無實際意義,因為藥品的批準文號是不容許隨意“轉讓”的。
4.2 “保護期”因素分析
專利的保護期是20年,看似很長,但依據現行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從理論上計算,最長可達到74年。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中藥一級保護品種分別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為七年?!钡谑鍡l規定:“中藥一級保護品種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護期限的,由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滿前六個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申報。延長的保護期限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審評結果確定;但是,每次延長的保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批準的保護期限?!钡谄邨l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品種或者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钡谑鶙l規定:“中藥二級保護品種在保護期滿后可以延長七年?!奔偃缫粋€中藥品種首先獲得了30年的一級保護,則可在30年期滿后申請一次延長保護,最長的期限也可以是30年。在第二個30年到期后,則可以降為二級保護,再次申請7年的保護。爾后,亦可以申請二級保護的延長保護7年,因此,理論上計算保護期為74年。
即使不按上述理論計算保護期,而按實際的二級保護來分析,企業在保護公告前6個月申請中藥品種保護后,按照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這樣,企業實際獲得的保護期最少是7.5年,加上延長保護的7年,為14.5年。結合產品一般的市場生命周期,14年的時間也是足夠長的期限了。而專利的保護期是從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對于新藥來說,專利的申請始于新藥的開發階段,離獲得藥品的批準文號至少要3年以上的時間。同時,專利起效時間是在授權公告日之后,從專利申請日到公開日再到授權日要3~6年的時間。一個新藥上市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實際上也只有14~17年左右。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第五條規定:“依照本條例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必須是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品種?!币簿褪钦f,對于試行標準的新藥是不能采用中藥品種保護的,所以,企業只能采用專利工具進行保護。但對于已經上市的、具有正式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品種,企業還是會首選中藥品種保護進行保護,而對14.5年的保護期限也是基本“滿意”的。
4.3 “保護成本”因素分析
“保護成本”分為申報成本、年交納費和維權成本費三部分。專利的申請費用大約4000元,年交納費在4000元左右,維權成本費不確定,但一定比較高。中藥品種保護的申報費用在2003年以前是比較低的,有些幾乎類似于“登記制”只做申報資料的審查。2003年中保辦發[2003]013號文件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要求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企業必須提交17個規定的申報文件。對許多沒有進行過嚴格的藥理藥效學考查和臨床試驗的品種而言,申報費用最低也應該在50萬元以上。中藥品種保護的年費為7500元。因其維權行為主要是政府行為,所以維權成本費并不高昂。
總之,中藥品種保護的前兩項成本是遠遠高于專利工具的。但為什么企業仍然要選擇中藥品種保護方式呢?一是維權成本費的差異,另一個就是企業在中藥品種保護申報成本削減上與“中保辦”存在一場博弈。例如,“中保”要求的臨床試驗是參照中藥新藥三期臨床試驗的方式。一個“參照”二字就給企業提供了五花八門的削減成本的“機會”。毫無疑問,造假和偽造申報資料是成本最低的。
4.4 “保護操作”因素分析
從保護的技術操作上看,對于中藥生產企業來說,“專利”操作顯然比中藥品種保護操作難度要高,其申請資料都在藥業技術操作的范疇內,而專利的技術操作需要有法律的知識背景。所以,企業多數會選擇中藥品種保護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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