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的定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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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轉讓定價概述
轉讓定價是關聯企業在所屬成員之間轉讓商品、勞務與無形資產的內部定價機制,又稱之為轉移價格或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本來只是反映關聯企業內部的一種定價原則,但如今,關聯企業主要利用它來進行稅收籌劃從而達到規避稅收甚至是逃稅的目的。
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稅收規劃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稅收逃避方法。其具體的做法一般包括: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勞務時制定高價。這樣,利潤就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從而使跨國企業最大限度的減輕其自身的稅負。
轉讓定價行為有利有弊,但是總的來說是弊大于利,首先,會損害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減少經營所在國的財政收入;其次,擾亂經濟秩序,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最后,還會降低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現狀
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來說比較完備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制度,出臺了一系列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法律法規,并且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法規的制定方面,以及實踐管理的經驗、效果方面,我國與發達國家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公司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自此后,我國的反避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其次,《預約定價協議》的逐步推行、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頒布及實行,也使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用得到了推廣;最后,在與國外的交流實踐中,相關部門的涉外稅務審計能力也不斷提高,我國的轉讓定價管理初見成效。
盡管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征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還有一些明顯的問題。首先,與國外相比,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法規過于粗陋,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其次,我國涉外稅務管理機構尚不健全,專業審計人員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最后,缺乏順利實施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外部環境,而且相關信息資料來源渠道狹窄,與國外相關部門進行稅收情報交換的及時性還不夠。
三、加強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建議
總的來說,我國已經有了相對較為完善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漸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著上述幾方面不可忽視的問題。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轉讓定價避稅帶來的危害,維護我國稅收利益,針對上述幾個問題,特別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改善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首先要從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制度上面著手,使日常的稅務管理活動能夠有法可依。
1.1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對各種調整方法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正常交易價格的計算和確定;積極研究和完善預約定價制度,加強國際合作,以節約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和方便納稅人。
1.2完善反避稅法規。盡快完善關于轉讓定價案件處理方法、程序方面的法規政策,減少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對稱性帶來的損失,增強反避稅工作的可操作性。
1.3完善有關納稅人報告及舉證義務的規定。將報告、舉證義務轉移給納稅人,使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調查中處于主動地位。在法律中對本方面內容要有詳細具體的規定。
1.4加大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稅法中的處罰規定進一步細化,可以增加一些相對來說較為嚴厲的處罰手段,比如加收滯納金、罰款等手段。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應當實施全方位的制裁,而不是僅僅局限于物質手段;此外還可以借助于媒體等手段對企業形成輿論壓力。
2.加強部門合作、擴大審計范圍。反避稅除了制定完善的法規之外,還需要各個部門之間團結協作,互相配合。
2.1加強與工商、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稅務機關應注意與工商、外匯管理、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系和溝通,發揮各自的業務優勢,堵塞稅收漏洞,在與外資企業管理有關的業務方面,要保證妥善的協調和銜接,建立高效率的反避稅管理體系。
2.2擴大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審計的數量和范圍。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選擇一些大企業和外資企業較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專業的反避稅機構,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轉讓定價的調查、審計的工作力度。另外,在重點加強大企業的管理的同時,也不要忽略對中小企業的審計與管理。
3.加強稅法宣傳,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大宣傳稅法的力度,選擇合理的宣傳方式,強化宣傳效果,深化人們對引進外資與反避稅工作的認識,讓人們了解到反避稅工作的必要性。稅務機關和廣大的稅務干部要嚴格對自身的要求,依法治稅、科學征管,以自己的優化服務影響納稅人,減少反避稅工作的阻力。此外,要協調好稅務機關同當地政府之間的關系,增強政府工作人員對稅法的了解,盡量防止由于盲目的招商引資而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現象的出現。
4.建立企業信息資料收集系統。加強轉讓定價管理要掌握企業關聯交易的情況,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基礎資料信息庫,并逐步實現計算機聯網,形成稅務、工商、海關、商檢部門等多方協調一致的信息監控系統。同時要建立期全方位的稅源監控體系,規范信息通報制度,加大對稅源的監控力度。
篇2
關鍵詞:企業稅務風險定義;稅務風險成因分析;稅務風險管理
企業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造成企業應納稅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法處罰及聲譽損害等風險。當今大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把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作為稅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也是優化大企業稅收服務的基本要求,為了引導大企業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實現涉稅業務零風險,全面實施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現就稅務風險成因及風險管理進行探討。
一、大企業稅務風險成因分析
第一,政策執行不到位。大企業財務人員注重對財務會計知識的學習、培訓,能夠對多種經營業務會計上處理的得心應手,但對稅收政策的理解難免不夠準確、不夠深入,對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及時,出現了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未享受的情況。大企業經營形式多種多樣,有些行業過時的規定仍在運行,加之稅收政策的復雜性,致使稅企雙方在稅收政策的認識、把握和執行上存在差異易造成企業對稅法有自己的看法,而稅務機關卻做出不同的解釋,由此產生納稅風險。
第二,內部控制不力。大企業組織機構龐大,財務核算方面一般比較及時、準確、規范、納稅行為通常比較規范。但由于企業內部管理觀念和方式的不同,部分企業的稅務管理相對比較薄弱,在實際操作中,納稅遵從常常有差異。
第三,溝通協調不夠。大企業負責人一般重點關注企業的經營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在分析財務管理中的涉稅內容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有所欠缺,容易忽略一些具體的涉稅業務,從而造成納稅風險。
二、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內容
第一,建立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稅收征管及稅收輔導工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復核、發票認證,稅收宣傳,稅務審計評估,使企業通過內控制度體系防范規避稅務風險。
第二,實施專業化分類管理。依據信息化管理手段,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橫向數據分析,對同企業不同時期的縱向數據分析,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防范稅務風險。
第三,建立大企業稅收核算風險預防機制。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工藝流程、財務狀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各個稅種的管理和核算模式,對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涉稅事項以稅收政策為依據,予以標準化列示,成為辦理涉稅事項的操作指南。
第四,以加強宣傳溝通為途徑,建立大企業稅務風險溝通機制。通過稅務部門對企業的稅務政策宣傳、輔導培訓,督促大企業按照稅法要求核算納稅,將征后審核變為征前管理,從而使企業自我糾正。
篇3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 稅務內控體系 構建意義和方法
1.稅務內控的背景、定義和目標
公眾普遍認為房地產企業是涉稅風險很高的行業,偷稅漏稅現象十分嚴重,并且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的稅種多,稅收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又很大,所以,房地產企業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內控體系的同時建立一套適合本行業的稅務內控體系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2008年5月,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并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2009年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9]90號文印發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10年4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保護企業的財產安全、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都有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在構建完善的的內部控制體系的同時,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建立適合的稅務內控體系對于企業防范涉稅風險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稅務內控已經逐步走入人們的視野,并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心和注意。作為企業內部控制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稅務內控,業界對此還沒有完全明確的定義,我國學者普遍認為稅務內控是由企業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保證企業實現“在防范稅務風險的基礎上,創造稅務價值” 這一最終目標的一整套流程、規范等控制活動。由稅務內控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實施稅務內控的最終目標有兩大類:一是防范稅務風險;二是創造稅務價值。
2.房地產企業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
在當今政府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影響下,政府部門(尤其是稅務管理部門)對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日趨嚴格。從2002年起,房地產企業一直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當年度稅收專項檢查對象。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多種不同的稅種,稅收成本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所以房地產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獲利就必須高度重視稅務問題。房地產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構建一套稅務內控體系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整個國民經濟都有重大的意義。
3.構建適合房地產企業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為了盡可能的規避稅務封風險,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房地產企業應該在深入學習和研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等文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適合本企業的稅務內控管理實踐,現結合所學知識,提出幾點房地產企業建立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3.1為了提高企業稅務內控管理水平,應盡量在財務管理部門下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沒有能力設立專門的部門,也應設立專人專崗,專門來負責企業具體的稅務管理工作,并明確稅務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涉稅崗位不僅僅指稅務崗的人或者財務部門的人,還包括與公司稅收聯系緊密的其他人員,還應當有房地產公司領導層的支持。稅務管理的職責包括:稅務申報表的填制、管理發票、評估、處置和監督稅務風險事項;收集并整理分析財政稅收政策的最新變化,確定與房地產企業相關的有效涉稅業務信息;對各業務部門進行稅務指導,杜絕經營過程中的潛在稅務風險;盡量參與公司投資、籌資稅務管理評價,并能提出有效的稅務評價意見。
3.2對各環節的風險管理流程進行控制
作為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進行稅務內控管理,就必須建立科學的內部涉稅事務管理組織與標準,加大對稅務工作事前籌劃和過程控制的力度,實現各個業務流程稅務價值的最大化。房地產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對各個涉稅環節的風險點進行控制,即建立一套各稅環節的風險控制流程,通過這些流程的有效運行,對涉稅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最終達到防范涉稅風險,創造稅務價值。房地產企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業務環節,開發建設環節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稅;交易環節,即房地產企業的銷售環節,涉及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是房地產企業涉稅最多的環節;保有環節,即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或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個環節所涉及的主要有房產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企業所得稅等。
3.3建立完健全企業內部風險匯報制度
風險匯報,包括匯報制度與匯報標準兩個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房地產企業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匯報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 明確重大涉稅事項,必須要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重大涉稅事項的確定,很難一概而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稅務檢查、稅收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稅額超過萬元以上的涉稅風險等都屬于必須匯報的事項。匯報標準決定各部門涉稅人員如何進行匯報,是一個流程標準的問題,以便于匯報文本在不同部門、不同人員簽字流轉中的統一理解。
3.4建立內部稅務風險測評制度
建立風險測評制度,就是從房地產管理的角度對稅務風險測評進行明確,并將其作為房地產企業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一是要提高每個員工的風險控制責任感和敏感度。這一點可以通過加強培訓來實現,尤其對涉稅業務崗位、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基本稅務知識的培訓,使其對涉稅風險有全面認識和深刻理解,同時培養端正的風險效益觀。
二是各涉稅部門應當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對本部門的業務進行涉稅風險評估,對于存在的風險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風險,對于可預見的將要發生的風險可以合理規避,防患于未然。
三是稅務風險測評制度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房地產內部管理體系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信息的交流和溝通對整個納稅風險管理工作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房地產企業各部門、房地產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公司和稅務機關之間都要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特別是要加強和稅務機關的友好聯系,同時對風險管理結果進行分析,并做好下一步的納稅風險預測。
4.結論
以上是本人結合房地產公司的行業特點和涉稅事項以及內控體系的流程提出的幾點適合房地產企業稅務內控體系構建的方法,希望對房地產企業構建完整、系統高效的稅務內控體系和對房地產企業防范涉稅風險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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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征稅成本 稅制優化 稅收征管改革 稅收征管效率
一、稅收征收成本的定義
稅收的征收成本是指國家在取得稅收收入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它包括了人員的工資、基建設備的投入、稅務事業費等。由于國家取得稅收收入的過程主要分為立法、征管、查處三個階段。因此,稅收的征收成本由立法成本、征管成本、查處成本三部分構成。本文所定義的征稅成本具體表現為稅務部門在征收稅款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我國稅收征收成本的現狀
對稅收征收成本進行核算分析反映了政府較強的成本意識以及對納稅人的充分尊重,是一國法制健全、文明進步的表現。在我國,因為政府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多數稅務機關對稅收成本控制的觀念意識不強。因此,忽視了取得稅收收入所付出的各種費用的上升。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財政稅收成本偏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稅制及相關政策存在缺陷。整體來看,現行的稅收制度及稅收政策等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財政稅收成本的偏高。例如,在稅率方面,我國目前使用的稅率較為復雜多樣,一些納稅人和納稅單位無法在短時間內清楚的了解到自身需要交納的稅費種類和數額。加上一些部門的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一些納稅人萌生逃稅漏稅的念頭,導致稅收監管工作量增加,征稅成本也隨之上升。
(二)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1994年起,我國開始實施國稅和地稅分開繳納的稅收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在該制度下,財政稅收收入實現了有效的增加,但也導致了財政稅收成本的上升。
(三)相關部門成本意識的淡薄。目前,很多財政稅收相關部門都缺乏必要的成本意識。一些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容易出現大手大腳的心理,導致鋪張浪費現象的出現,極大的增加了財政稅收行政成本。還有一些部門在進行資金配置的時候缺乏科學性,沒有對成本予以嚴格控制,導致大量資金的浪費。
二、加強和改善征稅成本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征稅成本管理觀念,強化征稅成本意識
1.成本管理與提高效率的辯證關系。征稅征管成本并不是總量越低越好,無本治稅只是理想化的管理。目前,組織結構和人員因素不能實現一刀切的激進改革,應該循序漸進設立成本管理的目標,在滿足稅收征管需求的前提下提升征管效率和降低征稅成本。同時,通過對稅務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從戰略高度來實施成本管理,理清征稅成本與征稅收入的關系,實現成本管理與提高效率的統一。
2.兼顧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征稅成本管理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正確處理短期成本和長期成本的關系。有些工作可能會增加近期的成本,但收效卻是長遠的,這就要求我們既要防止急功近利,只顧眼前,追求短期效應,忽視長期建設,又要防止不切實際,盲目追求高科技和軟硬件設備的{投入,使征稅征管成本的增長超過現實的承載能力和預期的增長,導致事倍功半。
(二)改進征稅成本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當前稅務工作的難度和要求不斷提高,在努力深挖稅源潛力的同時,要降低稅收成本。在現實條件下,選擇更為先進的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將利于征稅成本的降低,同時合適的手段將能從現代稅務工作中總結出較為合適的發展經驗,為未來的發展道路打下堅實的保障性基礎。
1.引進國外先進的成本管理方法,借鑒先進管理經驗。借鑒國外先進的成本管理技術和手段,對我國稅務成本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美國、日本、英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稅收成本控制方面都有很好的成效,既降低了成本,又提高了收入,平均成本收入率均在2%以下。由此可見,先進的成本管理方法,對于不斷摸索稅務工作未來的發展道路和前進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合理設置稅務機構。對于地域寬廣,人員稀少,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減少稅務機構的設置,開通網絡辦稅方便納稅人辦稅。在經濟條件發達、人口密集的地區,改變以往按行政區域設置稅務機構的做法,按照不同行業,收入規模和其他便于管理的指標為依據,合理設置稅務機構,調整機構分布,不斷優化機構設置,降低稅收成本支出。
(三)化稅收征管改革,優化稅收征管體系
深化征稅征管改革的目標是“兩提高、兩降低”:即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征稅流失率和征納成本。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征管機制、辦法不能解決的現實矛盾以及由此產生的成本明顯趨高的突出問題也日益顯現。因此,要著力構建現代征稅征管新體系,不斷創新征稅征管手段。在思想認識上樹立三個理念:
1.樹立促進稅法遵從理念。發達國家普遍將促進納稅遵從作為稅務機關的根本任務和目標,我國也于2009年提出“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的納稅服務觀。因此,要進一步確立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主體地位,還權還責于納稅人,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A,稅務機關通過優化服務、公正執法,促進稅法遵從的理念。
2.樹立征稅風險管理理念。運用風險管理理論,加強征稅征管,是目前世界各國有效地防范征稅流失的普遍做法。以風險分析為核心,以風險應對為抓手,以不遵從風險為重點,實施差異化管理,實現管理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風險管理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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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理論
在企業不斷發展優化的經營管理中,稅務風險管控無疑起著重要作用,對企業發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然而理論界對此卻尚無統一理論,相關研究中,不合法的涉稅行為則多被拿來定義稅務風險,此類影響源于企業的錯誤風險形式的估計,本文認為,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應定義為針對這類風險的稅務管控行為。具體要求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企業管理者遵循企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對稅務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科學、有效的控制,從而達到維護企業效益的目的。這種管理行為即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納稅人在企業稅務管理中同樣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企業經管的科學評估體系、積極解決財務與稅務之間的矛盾風險問題以維護效益等,這些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綜上可知,基礎信息積累,事先預防、分類風險、原因分析等常見方法將是稅務風險管控中的重要方式。
二、不同發展階段下企業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在企業的整個初建成長壯大的發展過程中都有發生,在不同的階段其具體表現也存在差異,這些問題主要出現在以下幾方面:
1.企業初創階段的稅務管理風險
企業成立發展之初經營規模不大、資產積累少,所面臨的稅務管控問題也相對單一,管理控制也相對容易。根據我國企業的具體案例,相關機制不協調、有關信息不暢通是這類問題的重要成因。與此同時大量開拓市場優勢企業創立初期所必須要經歷的階段,所以在業務拓展之際稅務風險最容易產生。這些風險大體表現為:
(1)對納稅政策不能全面掌握,繳稅流程不熟悉而出現混亂狀況
(2)稅務基礎存在漏洞、有關會計工作不合理,應繳金額與按期申報繳稅不對應,產生稅務風險。
2.企業成長階段的稅務管理風險
成長階段的企業在銷售量、營銷規模上都有顯著提升,隨著管理規模的提升,相關機制的構建也逐步成熟。此時對企業內部風險管理的認識也逐步加強,多數企業選擇在財務、稅務上擴大投入。與這一時期其他企業的其他管理內容對比,資金籌措、市場擴展等成為了企業管理的重要局限。然而之前階段所經歷的片面思想對不少企業仍舊影響深刻,從而引發對稅務管理忽視而造成的風險。這一階段的稅務風險主要表現為:
(1)不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導致多繳、少繳、漏繳等問題在稅務管理中頻發;
(2)稅務政策缺乏了解,造成合理繳稅能力缺失,導致稅務管理風險;
(3)對相關政策認識的不全面,在“納稅籌劃”過程中發生計劃之外的風險。
3.成熟階段的企業稅務管理風險
當企業發展達到成熟時期后,業務穩定、經營完善、相關章程不斷健全。成本費用控制成為有關人員關注的重點,管理人員對稅務問題也有了新的認識。管理模式的快速轉變和稅務管理人才隊伍的素質差異成為企業管理所要面對的新問題。這一階段的稅務風險表現為:
(1)經營與專業隊伍無法把握納稅籌劃在稅務管理中深入變革,轉變后的籌劃方案造成了稅務管理中的新風險。
(2)傳統的稅務管控理念與快速發展的企業管理模式不協調,稅務的管理與企業發展軌跡出現偏離。
4.衰退階段的企業稅務管理風險
一旦企業進入衰退階段,就將面臨市場大面積流失、產品大規模積壓、員工人心渙散等等問題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重聚人心同時開拓新的市場成為這一階段的重中之重。這種局面下,欠稅、有意無意的偷稅與漏稅、制度管理趨于片面、盲目縮減管理等問題都會造成稅務管理風險
三、企業控制、管理稅務風險措施
1.基本稅務風險管理結構
企業稅務管理包括幾項重要的組成要素,包括內部經管環境、基本扯的稅務管理目標、稅務管理過程中的風險評估、稅務風險抑制方法等。
2.企業稅務風險識別
對企業稅務風險有效識別,評估經管過程中的稅務風險內容。為了能夠對稅務方向的成因就行及時認識。識別稅務風險的方法如下文列舉:
(1)財務報表分析法財務報表分析法的核心是通過報表反應的內容計算符合企業當前實際情況的具體指標。這就要求工作人員在整理財務報表時以企業利潤表、現金流動表等為依據,討論其中的分享要素。將本企業的財務指標與同行業企業進行比對,分析其中的差別之處尋找潛在的稅務風險。財務報表分析具體應用時,往往列舉企業早期財務的相關指標平均值用以參考對照,進而判斷其中的異常和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
(2)險損失清單法風險損失清單法,即通過企業風險事件的誘因進行逐一分析比對進而,識別企業稅務風險。這種方法應用范圍更加廣泛。常見的風險損失清單法以備忘錄的形式呈現,通過對潛在的風險形式進行列舉分析,幫助決策者考察問題并尋找合理的對策。
3.完善信息與溝通機制
在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大環境下,企業內部對資源進行統一協調與管理是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完善部門間的交流溝通進而提升經管中對財務風險的把控。
(1)建立企業稅務風險信息控制系統構建企業稅務風險信息控制系統,在企業管理的實際操作中可以看出,稅務信息的流動在這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需要指出這一信息控制系統應包含對內部的信息反饋機制、外部的征詢機制以及綜合運用的匯總機制和處理系統。企業決策者應用稅務風險管理系統時,應提前認識到基礎信息的采集及預先分析產品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狀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綜合分析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偏差,從而制定具有階段性的大綱。并在執行過程中注意通過分析不同會計數據進行反饋經管工作。
篇6
關鍵詞:涉外 供貨合同 設計分項價格 稅務
一、背景與意義
國際經貿往來中的“設計”一語,在國際稅收關系中,通常有兩種語義。一種語義指的是一項勞務或服務活動。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主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提供的設計服務,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另一種語義指的是一種無形資產,是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或智力成果,表現為一種方案、圖形、模型以及記載方案、圖形、模型的文件、圖紙等。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被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兩種語義上的“設計”在稅法適用和稅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稅收實務中,近年來,隨著我國諸多大型項目的開工建設,與國外供應商簽署了一系列大額成套設備采購合同。在這些涉外設備采購合同中,中方企業由于成本與支付進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會要求供貨合同中國外供應商根據設備的設計生產環節、成本構成分項報價,并最終在合同中列明分項價格及按照相應的里程碑節點確定支付進度。這些價格分項通常包括成套設備的設計(包括圖紙等文件)、設備本體、現場服務等。這里的設計,是國外供應商根據中方企業對成套設備的功能參數等要求,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是制造該成套設備的必然過程。但是,由于“設計”、“圖紙”等中文用語,與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的“設計”、“圖紙”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極易導致稅務機關認為供貨合同涉及特許權使用而征收預提所得稅,進而產生稅務爭議,成為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一個難點,也極大地增加了稅收管理社會成本。
“設計”是勞務活動還是特許權使用在稅法上已有清晰定義,但針對具體的稅收征管實務中的劃分標準,實務中非常難以把握,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目前,國內有關非居民特許權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側重于相對抽象的判斷標準,實務中如何識別判斷“設計”征稅的論述文獻并不多見。本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貨合同設計分項價格的稅法適用判斷依據與具體標準,以減少稅企之間對于設計征稅的爭議與磨擦,降低國家稅收征管社會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況簡介
G集團下屬4家成員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先后與日本M公司和國內的L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簽訂了數字控制成套設備系統(Digital Control System,簡稱DCS)供貨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臺套設備系統,供貨合同價格細分為“設備、設計、工具與配件、現場服務、培訓”等分項,其中,設計部分金額較大,約占合同中外幣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額的22%。
供貨合同中所稱的設計,按照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供應方為滿足買方對DCS系統的功能要求,而開展的DCS系統設備的設計工作,是制造DCS設備系統本身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或業務活動。整個業務活動過程,可以直觀理解為如圖所示。
從圖中可知,合同中的設計分項其實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屬于稅法中所稱的主動所得而非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被動所得。但是,供貨合同價格分項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譯成中文為“設計/工程(包括圖紙)”,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第十二條第三款有關“特許權使用”定義中的“設計、圖紙”等用語完全雷同,導致M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時,當地國稅提出了DCS供貨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許買方使用M公司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其對價為合同中所列設計費,需按設計費的10%在中國征收預提所得稅的觀點。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及對DCS合同性質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貨,除其中的現場服務應按照中日稅收協定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定是否在中國征稅外,其余供貨部分的收入應屬于貿易性質,所得應在日本征稅,M在中國的涉稅事務處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將合同中的設計費認定為特許權使用,則合同的買方將負有在支付款項時源泉扣繳的法定義務。M在獲知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征稅觀點后,表達了如果錯誤征收導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將向G集團索賠的意見。這意味著,G集團在DCS供貨合同上也面臨相應的稅務風險。
三、稅企爭議與稅法適用分析
設計費如何征稅,特別是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是否需按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是一個稅務難題。盡管如此,企業方面由于業務的需要,針對此問題進行了相對深入的研究,在“營改增”之前,對于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活動,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當區分三種情況征稅。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設計是一項獨立的勞務活動,流轉稅的征收應按照營業稅的規定判斷是否征稅;而是否征收所得稅,則應當根據國外供應商提供的設計勞務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收協定中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斷是否征稅。②如果設計活動從屬于設備供貨,是制造設備的必然過程,則該類設計活動應當計入設備價值中,作為設備報關進口的關稅完稅價格與增值稅完稅價格組成部分,按照進出口關稅、增值稅稅則判斷是否征收進口環節關稅與增值稅,且不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③如果設計是一種方案或其他形式的無形智力成果,則涉及特許權使用或技術轉讓的預提所得稅征稅問題。
基于上述結論,對于DCS供貨合同中的設計,企業認為屬于上述第②種情形,應當并入設備價格中報關,按照進口環節稅處理,而不涉及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問題。實務操作中,企業也是按照這種方式進行了稅務方面的處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條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導致稅務機關誤解為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這些問題,在后續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中逐一顯現。
(1)將DCS合同中為制造系統設備的設計活動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的設計等同,認為日方特許中方使用日方專有的控制技術;但事實上業主取得這些圖紙并不能制造出DCS設備,同時,實現對設備的控制技術與邏輯,是由中方設計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義中,有大量的關于圖紙、知識產權的定義,據此認為交易的標的也是知識產權,存在特許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語定義與合同交易標的區別。
(3)稅務機關認為DCS供貨合同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分項金額巨大,所占比例相當高;同時,如果是設備生產必不可少的環節,就不應該作為一個分項單列,而應合并在設備價格分項之中。采取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分離進行報價,事實上是國內買方G集團基于成本控制與支付進度要求在國際投標文件中的劃分,M公司本身在國際上其他類似的供貨合同,并沒有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予以分離。
(4)在DCS供貨合同中的合同范圍與價格分項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圖紙、軟件等),部分稅務機關將其與中日稅收協定中所稱的圖紙等同。事實上合同約定,M公司應向買方提供與合同業務有關的文檔,是基于我國相關安全法規對設備制造過程控制與記錄的要求并僅以驗證DCS設備是否滿足設計與質量要求及其安裝、試驗、運行保養與維修為目的,M公司應提供DCS設備有關的設計信息,以及有關DCS設備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檔,包括質量保證、制造完工報告、機器質量證明、機器包裝、運輸、保管等方面的文檔。利用這些圖紙文件,并非技術許可。
(5)在DCS合同中有軟件的內容,但合同中有關的軟件是嵌入式的,是機器的組成部分,不是特許權使用費對象所定義的軟件。
(6)在DCS供貨合同中第2章2.4節明文記載了在一定條件下,M公司應“免費授予購買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備用或更換部件,且僅為該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應方依據本合同向購買方供應的所有圖紙副本、模型、技術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權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術轉讓交易。該條款從字面上理解確實與技術的特許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該條款的設定,是以國內買方(G集團的下屬業主公司)為了長期正常運行DCS設備,M公司應負擔長期供應預備件的義務為目的。僅是由于戰爭、破產等不可預見原因,在M公司無法履行DCS設備運行后預備件的供應義務時,M公司應將制造預備件的技術免費授予買方,以確保DCS正常有效運行。該條款是在發生特別情形下(戰爭、M公司破產等不可預見情形)才適用的條款。目前,相關情形并未發生,在可預見的將來,相關情形發生的可能性也極為微小。征稅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事實為依據,以該條款作為DCS供貨合同需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依據,理由并不充分。
(7)將DCS供貨合同分項中的培訓,質疑是否隱含有“專有操作技術”轉讓或許可。但對設備操作的培訓,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合同時,如果同時提供了培訓活動,則培訓活動應視為勞務進行稅務處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條款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的諸多相關特征,因此DCS供貨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事實上,保密條款與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是合同慣例,即使14章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費的特征,但是DCS供貨合同是以向核電站提供DCS設備并確保核電站運行為主要目的,M公司向買方授予背景知識產權的非獨占、不可轉讓的許可也是基于電站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并非以轉讓此種許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為目的。參考稅收協定OECD范本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第11.6“在實際商務活動中可以看到既包括專有技術也包括技術服務的合同?!瓕τ谶@種混合合同,適當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進行劃分……,然后對各部分適用相關的稅收規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整個合同全額按照銷售來進行稅務處理是符合實際情況與通行慣例的。
四、案例爭議的處理過程與結果
DCS涉稅爭議事項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顯端倪,M公司在F省D市進行合同備案時,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設計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予按全額的10%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全額征稅觀點。經過企業的據理力爭,及與其他涉及DCS供貨合同的省市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召開各省市研討,稅務機關內部爭論也非常激烈,有堅持認為應按設計費全額征稅的,也有贊同企業觀點認為不屬于征稅范圍的,還有折衷的觀點認為部分征稅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稅務系統內部初步形成了傾向于部分征稅的觀點,具體的征稅部分金額比例要求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在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商討比例的過程中,對究竟有多少屬于稅基,與個別堅持征稅的地方稅務局差異又非常大,最終難以達成共識。至2015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召開研討會議,并邀請企業參與會議的企業調查答辯,企業重申了不應征稅的觀點,并且認為,按照OECD的解釋指引,認為征稅的依據應當以合同的主要目的為依歸,不能因為部分帶有“保密”等具有特許權使用特點的條款而輕易做出征稅的判斷。2016年4月該稅務爭議歷經五年多時間,國家稅務總局最終認為DCS中的設計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稅。
五、案例啟示與征管建議
DCS合同預提所得稅爭議的處理,耗費了企業與征管機關的大量人力、物力,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稅收征管成本。這個案例的許多經驗值得總結,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啟示和建議。
(一)關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稅法適用的標準
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通常是為供貨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這類業務活動是供貨合同交易標的“設備”制造生產的必然環節,應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應按照進口貨物進行稅務處理,不應涉及“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
(二)稅收征管中判斷稅法的適用,應關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對非居民的征稅,涉及我國與非居民所在國的稅收征收權的劃分,而我國稅收協定,基本上也接受并執行OECD范本的解釋。對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應該充分考慮并接受OECD有關“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在DCS合同中,成套供應DCS設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這種觀點如果能在稅務系統內達成共識,則本案的爭議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稅收征管中對合同條款的分析,更應關注其實質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稅務爭議中,合同中有保密條款、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存在,與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使用轉讓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為部分稅務機關征稅的依據與理由。事實上,在金額較大的涉外供貨合同中,保密條款、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通常是必備的,例如,雙方都會約定雙方有義務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而具有保密的義務,雙方也不得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這些條款,而是要去看這些條款約束的對象是什么,如果保密義務與合同的交易標的并無直接關聯,則類似的條款不應成為征稅判斷的依據。
(四)稅收征管中應遵循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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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 財務管理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然性。在現代企業中,大部分企業都把稅務籌劃列入了財務管理之中,成為了企業提高整體利潤、實現財務目標的重要手段,稅務籌劃成為各大企業提高競爭力的必修課。在這個過程中,有效地提高財務人員的稅務統籌意識就成為重要環節。
一、財務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對于財務籌劃的概念,國際國內學者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釋:國際學者一般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主體通過自主經營或安排事務活動,以及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一切優惠,實現最低納稅金額,獲得最大稅收利益。在國內現在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是把稅務籌劃界定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手段、投資方向、理財規劃等事項的事先安排與策劃,盡可能獲得“節稅”的稅收收益。盡管稅務籌劃的概念不統一,但稅務籌劃的本質是相同的,都是保證企業降低相對納稅額,提高相對總價值。都具有合法性(企業稅務籌劃在而且只能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下進行)、目的性(稅務籌劃旨在減少企業的納稅支出,獲取相對節稅利益)、超前性(稅務籌劃活動相對于納稅行為而言是超前進行的)及綜合性(稅務籌劃著眼于企業資本總收益的長期穩定增長,而不僅僅是著眼于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四個基本特征。
二、稅務籌劃的積極意義
稅務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準許與保護的,也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稅務籌劃的現實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稅務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企業的宗旨在于謀取營利,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追求目標。但是,就稅收的特征而言,它是強制的、無條件的和不具有直接回報的,因此,稅收作為企業的重大項目支出之一就成為企業經濟的負擔,這與企業本身所追求的目標背道而馳。在這種情況下,為減輕稅負、追求稅后最大利潤的稅務籌劃就應運而生,企業通過合法有序的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的稅負,更好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從而實現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合理的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財務正確決策
企業財務決策主要分為三個方面: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這里的每一項決策都和稅收有不可忽略的緊密聯系,稅收成為了各項決策都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方面。例如,在籌資決策方面,稅收法規規定的不同籌資方式的成本列支方法,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及成本,企業必須對此統籌考慮、合理規劃,從而選擇有利的融資方式。因此,稅收因素對財務決策有著莫大的影響,稅務籌劃成為企業財務正確決策的重要因素,貫穿于財務決策的各個階段。
(三)稅務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整體競爭力
企業在做出各種重大決策之前,若是都能進行系統的稅務籌劃有助于幫助企業選擇最優的決策方案,保障各項活動健康有序運行、良性循環。同時稅務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縱深發展,做到控制成本、節約支出,從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因此,企業通過一系列活動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稅收籌劃等專業技能,提高了管理的水平、增強了整體的競爭實力。
三、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稅務籌劃意識的方法
稅務籌劃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財務管理目標中發揮重大現實作用。但同時也必須意識到,稅務籌劃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過程,它不僅牽涉到企業財務管理,而且還關聯到國家稅收征收,與國計民生有著密切的聯系。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具有財務籌劃意識,因此要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的稅務籌劃意識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樹立依法納稅意識,進行悉心稅收籌劃
任何稅務籌劃的根本前提是依法納稅,超出稅法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且都需承擔法律責任。作為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作為財務人員要幫助企業規范納稅行為,進行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一方面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籌劃,任何意義或形式的偷稅漏稅行為都必須加以制止和反對。另一方面企業作為納稅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經濟法律法規和準則,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虛假內容,否則做出任何的違法經濟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財務人員還必須意識到國家的稅收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時刻都在隨著經濟及環境的不同在發生變化,企業及財務人員必須密切關注法令的變化,及時做出針對特定時間、特定法律環境的稅收籌劃方案,使企業的決策行為時刻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一致。只有做到以上幾點,稅務籌劃目標才能夠完美完成,才能得到國家稅務機構的認可,避免無謂的麻煩及不必要的損失。
(二)實際問題具體分析,統籌全面系統規劃
國家稅法的規定都是概而論之,不具有具體性、個案性,并且都具有各自嚴格的適用范圍,若是一味的生搬硬套,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會造成套路固定、模式僵化的問題。因此,不同企業不同稅務籌劃都必須因時制宜,隨著稅法的變化而變化、隨著納稅主體的實際情況變化,不能一成不變的套用他人的格式。
企業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稅務籌劃利益。一是通過降低稅收成本,減少納稅金額,實現絕對收益;二是通過延遲納稅時間,獲得時間收益。這兩種方式,都可以實現節稅。但是,節稅的多少不是我們唯一評定納稅方案的標準,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在降低企業稅收總額的同時有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總體成本、降低平均利潤。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不是僅僅把降低稅額作為唯一準則,爭取企業總體利潤的穩步上升。
(三)堅持利潤最大化原則,綜合衡量籌劃方案
企業應綜合衡量各種因素,包括稅收因素與非稅收因素,統籌局部與整體利益的關系,不只看個別稅收負擔的高低,而是應該著眼與整體稅負水平,綜合考慮內外大環境的變化、經濟發展的走勢以及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收法規的變化等等各方面。稅務籌劃應遵循成本利潤的原則,不受稅收角度考慮問題的局限,從整體上增加企業的預期利潤,籌劃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否則得不償失。從長期來看,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總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符合并服務于企業中長期的發展目標。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稅負疊加,而是還應該認識到貨幣的時間價值,一個只能降低當前稅負卻有可能增加以后稅負的籌劃方案也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稅務籌劃人員把貨幣的時間價值考慮到評估方案之中,把不同籌劃方案、同一籌劃方案的不同時期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實可估量的價值來衡量。
(四)樹立風險意識,加強風險防范
在當前這樣一個經濟環境錯綜復雜的情況之中,我國的稅收制度還有待健全與完善,稅收政策也在頻繁的發生變化,并且在具體的企業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人為不能左右的事件,這些不穩定因素都會給稅務籌劃工作帶來困難,既定的實施方案可能無法朝著預定的目標順利實現。因此,財務人員在稅務籌劃之中就會存在風險,這是與經濟、政策及自身的活動都有密切的關聯,尤其是那些針對長期目標所籌劃的方案,其存在的風險更大。因此,在企業稅務籌劃中,需要衡量具體方案的可行性,對籌劃方案做出及時更正,盡可能地降低潛在風險,實現最大化收益。
(五)提高稅務籌劃意識,要提高有關人員的素質
公司稅務籌劃方案的質量直接取決于本公司稅務人員的能力,一個公司的員工素質不夠高,那其制定的方案水平也不會好。所以,公司要定期對相關的財務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使其了解現在形勢的變化,提高個人的稅務籌劃水平,從而全面提高稅務籌劃工作質量。另一方面,稅務籌劃工作的實施效果還取決于具體的執行人員,在具體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只有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才能獲得既定效果,反之,就無法執行。因此,相關部門的稅務意識及執行力度也要進行相關的培訓,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把握重要的工作技巧,在日常管理中提高具體方案的執行力度,在過程中降低企業的成本,取得稅后最大利潤。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積極作用的分析,具體提出了幾點在現實管理中具體可行的提高財務人員稅務籌劃意識的方法。在現代企業中,稅務籌劃已經成為他們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旨在降低稅收負擔,取得稅后最大利潤,這是企業財務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實現目標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吳達斌.淺議現代企業的稅務籌劃[J].時代經貿,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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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企業;稅務籌劃;博弈
1.相關概念及理論基礎
1.1 農業企業的概念及特征
不同國家不同階段,對農業企業的定義都不一樣。每一個學者,對農業企業的理解也不一樣。但總體來說,農業企業本質上就是圍繞農業經營生產,是農業相關的經營管理活動主體。隨著世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農業產業鏈中附加值高的企業越來越多,其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拓寬。為了反映我國農業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現狀,并參照國際上對農業企業的理解,本文將農業企業定義歸納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農產品加工貿易的企業,或為農業生產提供后續服務。
農業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僅受農業的生產周期較長,客觀上受土地、環境等自然條件影響而且不確定行因素(自然災害等)對農業企業影響更大,因此農業企業的經濟效益具有不穩定性;農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多樣復雜性(農作物很多);農業企業的稅務是很復雜的,同時國家也頒布很多優惠政策,所以農業企業的納稅比一般企業更復雜,空間更大。
1.2 稅務籌劃與財務管理的關系
稅務籌劃實質是一種理財行為,是一種策劃行為。在會計實務中,企業財務部門都將規避稅務著為重要考核指標,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同時合理的籌劃空間也為財務部門以及財務人員提供了足夠的激勵。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財務部門的最終目標都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納稅籌劃決策示意圖
1.3 稅務籌劃中的博弈論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間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也就是說,博弈論是研究當一個主體,一個人或一個企業的選擇受到其他人、其他企業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到對方選擇時的決策和均衡問題。
1.3.1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博弈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農業也越來越開放,許多國外農產品以及深加工產品流入國內,嚴重沖擊我國本土農業企業。除了高質量外,價格也是百姓主要考慮的問題,那么合理的稅務籌劃將降低企業成本,從而在價格上更具競爭力。
假設有A、B兩農業企業,在相同條件下,他們是否進行稅務籌劃共有四種情況:
假如在該領域只存在A、B兩個企業,那么他們是否進行稅務籌劃就存在一場博弈。
如果,A、B兩企業在都未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下,Ra=Rb(凈收益相等)。那么,A、B兩企業都行進稅務籌劃,則它們的凈收益將增加。如果A企業不行進稅務籌劃,那么其產品的成本將高于B公司,在同等質量下,A公司的產品競爭力將下降,其市場份額會慢慢的被B公司吞噬。
因此,可以看出在客觀條件允許下A、B兩公司,在進行合理稅務籌劃的前提下,不僅能夠提高公司的收益還可以抑制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虛漲,從而減輕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負擔。
1.3.2 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博弈
我國的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稅務部門在面臨很多的問題時,都需要根據自身的經驗去處理問題,所以很多情況,人為主觀因素往往將會起到決定性作用。所以,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就存在一場博弈。
從法律方面來說,稅務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但是這種合法行為,往往是企業與稅務機關形成的一種默契,有時企業在打“球”。如果企業與稅務機關存在誤解,那么這種所謂的“合法行為”,就難以被稅務機關認定。
假定企業是否進行稅務籌劃,只受稅務機關的影響。那么,企業是否進行稅務籌劃以及稅務機關是否對企業進行檢查就存在一場博弈。假設農業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成本為C
機會成本為k,企業進行稅務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法違規行為的風險成本為M,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檢查成本為T,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節稅收益為H。
當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有進行檢查或不進行檢查兩種選擇。
由上圖可知: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這次博弈,誰能取得最后的勝利,還要看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概率。
假設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概率為P1,那么不行進檢查的概率為1-P1。假設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稅務籌劃的行為屬于合法的概率為P2,那么不合法的概率為1-P2。
綜上所述可知: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期望值U=(H-C-k)×(1-P1)+(H-C-k)×P1×P2+(-k-C-M)×P1×(1-P2)
當U>0時,企業應該理性的選擇進行稅務籌劃;
當U=0時,企業可以選擇進行稅務籌劃也可以選擇不行進稅務籌劃;
當U<0時,企業應該理性的選擇不進行稅務籌劃。
通過以上結論,我們可以看出在博弈論中,個人或者企業的最優選擇往往不僅依賴自己的選擇,更要依賴其他個人或者企業的選擇,也就是說個人或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他人或者其他企業選擇的函數。
1.4 農業企業稅務籌劃的現狀
通過調查發現,大多數農業企業都未樹立正確合理的稅務籌劃觀念,真正認識了解稅務籌劃的不多,更有甚者認為稅務籌劃就是偷稅逃稅??上?,目前我國農業企業的稅務理論薄弱,相關人員基本素質不扎實,沒有掌握稅務籌劃的核心所在。
因此,很多企業都選擇走“歪路”,特別是很多農業企業選擇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已達到盡量的少繳稅、不繳稅的目的。長期以往,會嚴重制約我們農業企業的快速發展,同時導致農業企業的惡性競爭,對我們農業的發展相當不利。因此,只有在合理的稅務籌劃前提下,不僅能夠增強我們的法律意思,還能使我國農業企業又好又快的發展,才能促進我國農業的壯大,使我國由農業大國轉變為農業強國。
2.結論及建議
2.1 結論
迄今為止,我國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農業企業主體經濟效益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建立,直接為各種經濟主體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也使得各種經濟主體都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伴隨著各種經濟主體內部成本費用的壓縮空間變得越來越小,而企業的稅負直接影響農業企業的經濟效益。所以,在“理性經濟人”的前提下,農業企業都有進行稅務籌劃的動機。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稅務籌劃的理論研究目前尚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針對農業企業稅務籌劃的理論研究更是缺乏。因此,對農業企業進行具體的稅務籌劃研究,不僅有助于我國稅務籌劃理論體系的完善,而且有助于促進我國農業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在整個農業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策略,為企業更好的進行稅務籌劃。
2.2 建議
農業企業在今后的發展中,要更加重視企業的稅務籌劃,那么企業就應該做到:
(1)把握大局觀,從企業的整體出發降低稅負
從本質上講,稅務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范疇。稅務籌劃的目標是由農業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所決定的。稅務籌劃就得圍繞這一總體目標進行綜合系統的策劃,將其納入企業的經營戰略和整體投資。企業不能僅局限于個別稅種,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節稅。換而言之,企業稅務籌劃應首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減少,而不是極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
(2)始終緊跟政府向導,堅持合法化
稅務籌劃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就是:合法,也是稅務籌劃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所以,在進行稅務籌劃實際操作中,相關人員務必熟悉國家以及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精準的理解和全方面的把握它們的內涵,并且要時時關注相關政策的變化以及趨勢,從而確保稅務籌劃的成功。
(3)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力度,加強對人才的培養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農業企業的發展更加離不開人才。企業之間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影響企業稅務籌劃質量的關鍵因素就是稅務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因此,企業必須加快稅務籌劃人才隊伍的培養,逐步提高稅務籌劃人員的綜合技能,以適應企業稅務籌劃發展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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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一切經濟活動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每一個理性的企業都應在法律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風險,尋求企業自身利益的長久化、最大化。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最終會導致市場競爭達到一種均衡狀態,通過涉足暴利行業而獲取高額利潤將不再具有普遍意義。因此,對大多數企業而言,應當考慮的是如何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中加強管理、如何避免各種風險(即如何進行法律風險管理),以獲得合理的平均利潤。
(一)稅務風險企業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包括稅收法律風險,然而,避免稅收法律風險專業性很強,相較于避免非稅收法律風險更具復雜性,因此,并非每一個經營者都能夠掌握的。所以,了解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并運用稅務風險管理方法予以防控,是企業決勝商場的有力武器。
什么是稅務風險呢?目前,尚無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稅務風險就是實際稅務結果不同于預期的可能性,即出現并非預期的稅務結果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產生的原因有多種,比如,稅收法律的變化、稅收法律解釋的不確定性、稅務檢查頻繁度等。
(二)稅務的七大風險領域稅務風險通常存在于如下七大風險領域,企業應從這七大風險領域有效控制稅務風險。
第一,交易風險。這種稅務風險是指將稅收法律、規章和稅收決定運用于企業的某一具體交易而產生的風險。企業應確保每一具體交易符合相關的稅法規定。
第二,合規風險。這種稅務風險與企業稅務遵從義務相關。例如納稅申報義務、稅源扣繳義務等。
第三,運營風險。這種稅務風險與將稅收法律、規章和稅收決定運用于企業的日常經營相關。當企業沒有稅務意識、企業交易文件的缺失、財務和稅務報告系統的控制不足時,稅務風險隨之產生。
第四,財務會計風險(如財務會計系統和政策的變化)。
第五,管理風險(如人員的變化)。
第六,組合風險(指各種風險的組合)。
第七,名譽風險(如稅務機關的調查、不利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反應、股東或投資者的不信任、稅務機關之外的國家行政機關負面看法、法律訴訟)。
(三)稅務風險管理的作用稅務風險管理是用來幫助企業制定針對稅務風險識別和管理的管理框架,這種管理框架將有如下作用:
第一,有助于識別企業現有的和潛在的稅務風險。
第二,有助于企業根據影響及可能性,對稅務風險進行優先次序的排列,把適當的關注度和資源傾注到最關鍵的稅務風險領域。
第三,對重大稅務風險,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
第四,及時向關鍵利益相關方(包括企業高管層、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通報稅務風險管理流程。
第五,根據企業的風險的耐受水平, 建立評估未來稅務籌劃機會的程序。
本質上而言,稅務風險管理有助于理解稅務風險何時產生并對稅務風險作出應對決定。
二、內部控制的最新發展及其對稅務風險管理的影響
稅務風險與企業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運營的有效性及效率、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法律遵從度)密切相關。
許多國家都以立法方式要求企業提高財務披露和股東利益保護的程度,要求提高企業稅務事項的透明度。企業被要求向政府和股東提供的信息越來越多,這種趨勢的代表性事件包括:
第一,2002年通過的美國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要求企業關注的風險管理包括與財務報告相關的稅務風險管理。為此,企業必須制定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政策和控制,以便管理稅務風險和報告稅務風險。
第二,中國于2008年通過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應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镀髽I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確立了我國企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框架,標志著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范》正在起草中,不久之后將在上市公司實施;2008年6月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草擬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征求意見稿)。
第四,2009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中,明確提出:稅務風險管理由企業董事會負責督導并參與決策,董事會和管理層應將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作為企業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
因此,在法定報告和法定披露不斷強化的的環境下,公司必須實施針對稅務遵從、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流程,并且,公司董事會和董事不僅要了解上述流程,而且要監督上述流程的執行以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三、稅收體制現狀對稅務風險管理的影響
(一)我國稅收體制的漏洞及其所帶來的稅務風險對企業稅務風險狀態構成影響因素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因素包括:企業會計簿記的質量、會計系統的局限、企業文化、企業聲譽、稅務遵從意識、企業內部交流流程、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關系、風險偏好程度、稅務遵從流程、跨境遵從流程、立法變化、政府稅收政策、立法宗旨、國家間稅收安排或協定、國際經合組織稅務指南等。
在中國,稅收體制仍處在發展階段,稅收監管環境是一個重要的稅務風險因素。企業應特別關注如下因素:
第一,中國稅法的體系不夠完整。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中國企業不斷嘗試運用國外企業的各種運營方式,但中國稅法卻沒有與此類國外運營方式相對應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立法機關不得不使用概括式規定的立法技術,以便日后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概括式規定進行細化。由于稅法規定會對經濟活動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此一來,中國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難以避免地存在滯后性。并且,中國稅法中存在或多或少的稅法漏洞,對于利用這些稅法漏洞的納稅人來說,日后稅務機關可能會裁決這些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稅務風險是很大的。
第二,中國稅法的體制不夠透明。稅務機關常常會制定一些旨在補充國家稅法的行政規定,而這些規定往往并不向社會公布,因而成為一些“內部規定”。這無疑會增加納稅人的稅務風險。
第三,中國稅法的解釋不夠統一。由于中國稅法仍處在不斷發展階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規定,稅法中的很多術語沒有統一的解釋。在稅法實施過程中,更多地依賴于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地方解釋”),對同一稅法術語各地給出不同的地方解釋是難以避免的,這就造成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困難。更糟糕的是,地方解釋可能被上級稅務機關推翻,這無疑增加了納稅人的稅務風險。
第四,中國稅法的實施不夠統一。在中國,存在這樣的情況:出于宏觀經濟控制的需要,對已經公布了的稅法并未加以嚴格執行。例如,為抑制炒賣地皮,中國于1993年出臺了土地增值稅條例;然而,或許由于后來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中國并沒有嚴格征收土地增值稅。中國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的某些稅種,各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稅務機關甚至根本不執行。但是,納稅人并沒有收到免繳或緩繳的書面通知。這成了高懸在很多納稅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第五,缺乏稅務裁決制度。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通常有這樣一種稅務裁決制度:即當納稅人就某個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詢問時,稅務機關有義務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答復。如果稅務機關的書面答復僅僅對提出書面詢問的納稅人產生法律效力,則這種稅務裁決被稱為“個別稅務裁決”(Private letter rulings);如果稅務機關的書面答復對所有納稅人產生法律效力,則這種稅務裁決被稱為“一般稅務裁決”(Public letter rulings)。有了這樣的書面裁決制度,納稅人就可以避免事后被稅務追查的風險。中國稅法處在不斷發展階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規定,中國更需要這樣的稅務裁決制度。
第六,實踐中,缺少針對稅法的司法審查。盡管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宜發生爭議時,納稅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實中,很少有納稅人膽敢起訴稅務機關。究其原因,大致有兩大主要方面:其一,精通稅法的中國法官實屬罕見,如果納稅人起訴稅務機關,最終仍是由稅務機關向法院作出解釋,這顯然對納稅人不利;其二,如果真有某些納稅人膽敢起訴稅務機關,即使納稅人贏得納稅爭議的訴訟,則其后,稅務機關會對該納稅人成立以來的全部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稅務檢查,最終憑借高懸在很多納稅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迫使這些納稅人屈服。
隨著中國稅收法治的進展,納稅人的上述稅務風險將逐步降低,但是,在中國最終達到稅收法治前,中國的納稅人仍應重點防范上述稅務風險。
(二)稅務機關的關注點從宏觀方面來說,企業的稅務遵從決定和行為是由相互關聯的諸多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因此,各國稅務機關往往會用所謂的“BISEPS” 體系(“BISEPS” system)來理解企業的商業行為(包括稅務遵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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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納稅成本;財務管理
一、納稅成本與企業財務管理的關系討論
1.納稅成本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企業的根本目的是生存、發展、獲利,在為社會提供物資精神產品的同時,實現自身價值的實現與擴張。利潤的高低受收入與成本決定的制約,而成本主要是由生產成本與稅務成本構成。生產成本降低的對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時期達到一定程度后較難找到降低空間,繼而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轉向降低稅務成本,將其作為重要的渠道來開辟。
當前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企業的生產成本(這里廣義的成本,也包括企業的期間費用)都非常重視,往往也考慮了若干經濟、技術的手段來進行成本降低與費用節約,而較多地對于納稅成本持消極對待的態度,如本能地想到逃稅、推遲納稅,最多在態度上想到合理避稅等方面,但都不系統化,在思路上呈現出短期性、片面性等特點。
2.企業財務管理與納稅成本控制的關系
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隨著社會進步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財務管理的目標從片面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發展到企業價值最大化,再到如今的追求企業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經歷了一個從管理科學和財經科學進步的過程,也反映了人類對于企業經濟活動最終的歸宿是要為社會創造價值,而并不在于虛無的“利潤表”中所體現的“利潤”數據。做好了納稅成本控制,一方面可以衡量企業的正常稅負,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與社會責任,另一方面由于納稅的對象是國家,同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并且納稅具有強制性與不對等性。只有做好企業的納稅成本控制,才可能達到企業所有者、國家等多方面企業相關者的價值最大化,才能最終確保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企業對于納稅成本的認識及控制方式存在誤區
1.未能正確認識到納稅成本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組成部分
就一般企業而言,財務管理一般包括資金管理、內部控制、財會核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而對于納稅方面,往往處于消極應付狀態,也沒有將納稅管理提升到一個高度。從企業財務管理的角度來考慮,較多的企業也設置了稅務專員或者稅務部門,但其主要工作任務就是與稅務局“協調關系”,或者是達到一定程度的納稅延遲,或者在某些經濟業務方面,通過與稅務局的政策討論,達到一定的納稅降低。雖然從形式上,也可以為企業節約相應的成本,緩解現金流壓力,但并沒有將納稅成本控制提升到與企業資金管理、生產成本控制相當的水平,使得企業的納稅管理并沒有一個長期的從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戰略部署。
2.以稅收籌劃或降低稅負作為納稅成本管理的唯一途徑
當前,較多的企業都比較重視納稅籌劃,以期為企業帶來稅負降低。節稅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正是基于這一考慮,較多的納稅人往往沒有從企業財務管理整體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專注一時一事的稅負降低,卻為企業帶來了納稅風險和隱患。
3.納稅成本管理與偷稅、逃稅等不法行為混同
一些企業不僅往往沒有形成健康的納稅成本管理觀念,除了正常意義上的納稅籌劃外,卻往往把納稅成本管理與偷稅、逃稅混同起來。認為只要達到了稅負降低或者稅負推遲,就達到了納稅成本管理的目的。殊不知,任何成本管理,都是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的正常的經濟行為,納稅成本管理,也必須在法律法規與財稅法規的許可下進行。當前,一些企業過分偏重納稅籌劃給公司帶來的收益,忽視籌劃成本,使納稅人眼睛僅僅盯向納稅籌劃的獲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籌劃風險。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以前房地產企業拍賣土地后,其契稅繳納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甚至上億。為了“節稅”,某些地產企業就通過“籌劃”,也政府簽訂“陰陽合同”,降低土地成交標的金額,以達到減稅的目的。這種行為,往往不是真正意義的籌劃,一般會被稅務機關定為“偷稅”,給企業帶來極大的風險。又如,某些企業由于簽批流程麻煩,或者一時的現金流短缺,對于代扣代繳境外所得稅不按時申報,又不主動承擔滯納金,看起來一時形成了現金節約,但也造成了稅收風險,會給企業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因此,正確權衡成本和收益之間的關系,才能實現納稅籌劃的終極目標。
三、企業改進納稅成本管理的思路
1.企業要提高對于納稅成本管理的認識
稅負歸宿是稅負運動的終點或最終歸著點。從政府征稅至稅負歸宿是一個從起點到終點的稅負運動過程:政府向納稅人征稅,我們稱為稅負運動的起點。從經濟學的觀點分析,稅負最終是必須轉移給消費者的。但是由于競爭與可替代產品的存在,往往稅負轉嫁是不完整的,這個“稅負差價”就是由企業額外承擔的納稅成本。另一個角度,企業如果要轉移稅負,必然增加流動資金占用,削弱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實現價值是不利的。因此,要對稅負歸宿的進行分析,在通過經濟學供求關系、資金流轉、稅費增加(如: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于企業經濟利潤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由此引起的連鎖影響,逐步在將納稅分析納稅財務分析,如逐步選擇分析商品稅、要素稅和公司所得稅的稅負歸宿,分析對企業預算完成的影響,從而歸集到企業凈利潤目標的實現上來。
2.以企業的納稅籌劃與稅務風險控制為核心構建企業納稅成本管理體系
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即納稅籌劃,主要是站在納稅人角度而言,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納稅籌劃主要包括避稅、節稅與轉稅三種籌劃形式。納稅籌劃不僅能減輕企業的稅負,還有其他積極的意義。納稅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實現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顯性背后的隱性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納稅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3.以企業納稅評估作為納稅成本管理的比對手段
為了正確掌握企業的納稅基本狀況,完成財政收入任務,同時也從宏觀上把握企業納稅風險,稅務部門近年來引入了納稅評估制度。稅務部門是財務報表主要使用人之一,通過財務分析了解企業納稅情況、遵守稅收法規的情況。但是,財務報表分析是認識過程,通過分析通常只能發現問題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只能作出評價而不能改善企業的納稅狀況,而納稅評估恰恰就是利用財務報表分析的結果,進一步運用約談舉證、實地核查等手段,確定納稅人納稅申報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納稅評估實際上替企業把住了財務關,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某冶煉公司業務招待費按業務部門分別計入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福利費等科目,使賬簿上業務招待費明細科目反映的招待費很小,但實際發生數額并不少,致使業務招待費管理松弛,存在一定的管理方面的漏洞,容易造成業務招待費開支大手大腳現象。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評估后建議,業務招待費可實行定額管理,對每個業務部門規定不同的使用定額,平時由各業務部門在定額范圍內開支,月末報財務部門集中統一核算,并進行監督。
四、結 論
企業的財務工作者在財務管理中要合理考慮納稅成本因素,既要合理節稅,又要注重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通過企業財務管理體系與稅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強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成本與生產成本并列的意識,樹立納稅新觀念,幫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宗立元、趙海江、任崴,加強財務報表分析,完善納稅評估工作[N],中國稅務報,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