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1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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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審慎金融監管論文
一、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與深化
隨后該概念只零星出現于一些國際組織報告中,沒有嚴格定義。2000年,時任BIS行長的克羅克特(Crockett)首次嘗試界定“宏觀審慎”這一概念,他在一次公開演講上提出將金融穩定劃分為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兩個層面,著重強調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在金融監管安排中是同等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關系。此后,宏觀審慎監管被納入理論研究的視野,并越來越廣泛地用于相關研究和報告中。
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維度及工具
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首要目的是應對信貸過度創造、流動性以及陷入困境銀行的持續經營等,根本目標在于應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政策工具也可以大體可以從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來劃分。
1、從時間維度上看
從時間維度上來看,要關注總體風險如何隨時間演變及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相互作用,原則是削弱金融體系的內在親周期性。
小議現代旅游經濟宏觀監管
隨著我國國際國內旅游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國家把旅游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加快培育和發展,迫切需要加強對旅游經濟的管理。在實踐中,旅游管理不僅涉及微觀旅游活動主體,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業的經濟行為和決策,而且涉及到宏觀旅游經濟管理主體,即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宏觀決策與調控,而連接微觀旅游活動和宏觀旅游經濟運行的橋梁就是旅游市場。因此,旅游管理既包括對微觀旅游活動的微觀旅游管理,對旅游市場活動的市場管理,也包括對宏觀旅游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宏觀旅游管理,需要從理論上了解和掌握宏觀旅游管理的目標、職能、過程和特征,才能有效地加強和指導宏觀旅游管理的實踐。
一、宏觀旅游經濟的含義
現代旅游經濟,是一個包括旅游消費活動、旅游企業經營活動、旅游市場活動和宏觀旅游經濟運行的經濟子系統,是國民經濟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系統論角度分析,旅游經濟系統,既體現了旅游活動相關的各組成要素的集合,以及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和運行過程(見圖1),還從動態角度反映了整個旅游活動發生和發展的過程和規律性。
(一)旅游經濟活動
旅游經濟活動,一般包括三個層面的活動,即旅游者的旅游活動、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旅游組織的管理活動。第一個層面是旅游者的旅游活動,通常包括旅游者從購買旅游產品并離開居住地開始,經過一定距離的空間移動而到達旅游目的地,通過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動而滿足其旅游需求,再返回居住地的全部過程。這個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一是旅游者在旅游客源地選擇、決定和購買旅游產品過程,只有當旅游者購買了旅游產品后才可能成為現實的旅游者;二是旅游者往返于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空間移動過程,實質上就是旅游活動中必不可少的旅行消費過程;三是在旅游目的地所有旅游活動的消費過程,是滿足旅游者需求的主要內容,也是旅游活動的核心內容。第二個層面是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主要指旅游企業為保證旅游者的旅游活動順利有效進行,直接提供各種旅游服務的所有經營活動過程。由于旅游活動內容復雜、涉及面廣,因此必然涉及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許多企業。按照現代旅游經濟系統模型分析,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可大致分為旅行商、長途交通運輸企業、旅游接待企業三部分。旅行商的經營服務活動包括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兩部分,前者的主要職能是銷售旅游產品,招徠和組織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后者的主要職能是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要素,做好旅游者的接待組織活動等。長途交通運輸企業、旅游接待企業則按照旅行商安排的旅游線路,做好旅游者空間運送及旅游活動的所有接待服務活動。主要從事旅游經濟研究、旅游規劃設計和旅游行政管理。第三個層面是旅游組織的管理活動,主要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旅游組織和其它非政府旅游組織,通過旅游行政管理、宏觀調控、行業自律和中介咨詢等活動,提供旅游信息服務、規范旅游市場秩序、規范旅游企業行為,為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和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環境,保證旅游者的旅游活動順利而有效地進行,實現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服務目的和旅游組織的管理目標。
(二)宏觀旅游經濟內容和特點
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思考
摘要:2008年金融危機后,各國就構建宏觀審慎政策監管框架達成共識,但關于宏觀審慎政策的監管主體尚無定論。中央銀行在經歷了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和回歸后,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賦予了審慎監管的重要職責。文章從理論層面出發,重點分析中央銀行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必要性以及作為宏觀審慎監管主體的優勢,為各國完善宏觀審慎政策制度框架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
一、引言
從漫長的中央銀行職能演變歷史來看,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都是在經歷了嚴重的金融動蕩甚至出現金融危機后才建立起來的,中央銀行憑借其最后貸款人身份被賦予金融監管和危機處理的重要職責。在20世紀末中央銀行去監管化的浪潮中,學者們針對是否應該分離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在當時的背景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更多的是指以銀行作為主要監管對象的微觀審慎監管。但此次金融危機的經歷表明僅僅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穩健性是不夠的,當市場上大多數金融機構采取趨同的決策時,就會對價格、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產生顯著影響(Borio,2009;2011)。危機后,英國重新賦予英格蘭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并進一步明確了英格蘭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核心地位。英格蘭銀行監管職能的轉變引起各國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也就此拉開了中央銀行監管職能全面回歸的序幕。在過去的幾十年里,中央銀行經歷了監管職能從統一到分離再到回歸的巨大轉變,人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后危機時代,宏觀審慎政策正作為一項新的金融監管政策,被越來越多的國家納入宏觀調控框架內,成為政策討論的重要內容。與此同時,在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職能回歸的浪潮下,學界和各國政府針對中央銀行是否應該被賦予宏觀審慎監管職責展開了積極的探討。本文在這種背景下重點探究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這將啟發我們更好地理解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將對各國完善宏觀審慎政策制度框架提供參考意見。
二、早期關于是否應分離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職能的討論
早期主張分離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職能的學者主要從三個角度試圖論證中央銀行分離金融監管職能的必要性。第一,中央銀行同時作為貨幣政策當局和金融監管機構,兩種政策會存在沖突從而影響監管效果。當經濟上行時,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當局需要提高利率,防止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擴張;而金融監管者則需要在發展勢頭良好時放松監管要求,鼓勵行業的自由發展和創新。當經濟衰退時,中央銀行需要降低利率,釋放流動性以刺激經濟復蘇;而金融部門在衰退時期風險集中暴露,此時需要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失衡,兩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相互抵消,監管效果難以達到預期(Goodhart&Schoenmaker,1992)。第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的中央銀行出于聲譽考慮,傾向于實施寬松的貨幣政策或者推遲緊縮的貨幣政策來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由此產生通貨膨脹效應(Goodfriend&King,1988)。這種救助機制也會誘使金融機構(尤其是那些“大而不倒”的金融機構)放松對自身的監管而產生道德風險。第三,中央銀行身兼數職將影響其作為貨幣政策當局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當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更加集中時,來自政府的壓力和干預也會增加,其政策的自主權將有所降低(Bri-ault,1999)。但支持中央銀行加強金融監管職責的學者針對上述內容提出了質疑并強調了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基于制度體制悖論理論:Goodhart和Schoenmaker(1995)指出若中央銀行同時負責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會產生政策沖突,那么即使將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分離給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也同樣存在政策沖突的矛盾,僅僅是內部沖突的外部化。解決政策沖突的關鍵在于不同政策目標的明晰與界定,而不是簡單的機構設立形式。陳雨露、馬勇(2012)通過實證研究發現,中央銀行負責金融監管職能不但沒有產生通貨膨脹效應,反而更加有利于經濟增長和金融穩定。他們認為那些主張分離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人并非出于經濟效益的考慮,只是權力分割的訴求。此外,從各國的實踐來看,機構體制的改變并不足以提高中央銀行以及其他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鐘偉,2003)?;谧詈筚J款人理論:對于存款人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中央銀行扮演最后貸款人角色,但存款保險制度由于其復雜的賠償支付程序并不能及時有效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雖然中央銀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會引致道德風險,但中央銀行憑借其地位和聲望更有利于恢復存款人的信心。基于信息優勢理論:對于中央銀行來說,監管職能的分離意味著中央銀行將缺乏獲取金融機構和宏觀經濟信息的有效渠道(盡管不同機構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但在信息的時效性方面仍有不足),也將影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和最后貸款人職責的行使,反而不利于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Briault,1999;鐘偉,2003)。
我國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一、經濟轉型期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研究國內境外投資狀況以及宏觀監管建立
1我國現階段境外投資基本情況
我國境外投資的發展歷史始于改革開放之初。但當時國際收支平衡壓力大,外匯資金短缺,投資主體單一(主要是國有企業),國際市場經驗不足,因此境外投資主要是設立貿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資規模較小。20多年來,我國境外投資由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尤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境外投資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到1998年底,境外企業數達到5666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為63.3億美元。1979~2001年底,我國累計設立各類境外企業6610家,中方協議投資額84億美元。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境外投資突破了以往的單一模式,在迅速發展的同時體現了多元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投資地區多元化
中國境外投資原來都以港澳投資為主,到2005年底已經遍及世界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亞、非、拉美新興市場投資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國在港澳合計設立境外企業2856家,中方協議投資43億美元。
1.2投資目標多元化
我國傳統的境外投資的目標大多是以設立貿易公司并將進出口貿易環節內部化,或者設立開發公司并將原材料(包括資源)供給環節內部化。當前境外投資目標出現了明顯的多元化趨勢:一是市場服務性的投資,即通過投資建立完善的國際營銷及服務網絡。如溫州的月兔電器集團公司在西班牙設立公司,為出口的空調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務。這種境外投資的目標是產品服務環節的內部化,可以視為進出口貿易環節內部化目標的延續和深化;二是出口導向型的投資,即在出口市場或者出口市場的周邊國家和地區建立生產基地,主要設備、原材料由國內供給,產品一般在境外銷售。這種境外投資大多是我國邊緣產業(也是優勢產業)向其他國家的轉移,符合產品生命周期規律;三是技術獲取型的投資,通過投資加強與國外的技術合作,獲取上游技術。如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在美國設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進行CDMA技術和產品開發。
宏觀高度管理金融監管雙重任務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信貸資產轉讓的理論分析;中國信貸資產轉讓的異化;異化的原因;對金融監管的啟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自主達成的交易,必須滿足交易雙方對市場條件變化之后產生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轉讓標的僅限于同業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資產、信貸資產轉讓是對金融市場的深度利用、只要兩個主體對同一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主觀評價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間、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并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我國目前正面臨加大金融對外開放的緊迫進程中、我國利率沒有市場化,而利率浮動范圍差別不大、風險評價粗放,差異不大、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格局,促成了銀行經營戰略的同質性、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堅持雙重發展理念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國際上,信貸資產轉讓是獲取“消費者剩余”的逐利行為;但是近期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卻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異化的背后,展現了中國銀行業面臨著與國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并揭示了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背負強化監管和促進金融發展的雙重任務。要完成任務,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從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資源,改善基本金融環境。
【關鍵字】信貸資產轉讓;異化;金融環境
一、引言
一般意義上,自主達成的交易,必須滿足交易雙方對市場條件變化之后產生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從國外金融發展歷程來看,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正是基于這樣一種基本邏輯,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在20世紀90年代頗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發展;在交易對手的范圍上,由銀行同業拓展到了銀行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展開。最近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讓推進到了新階段。隨著商業化進程的推進,中國銀行業也開始了對信貸資產轉讓中存在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與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形式上與西方的信貸資產轉讓并無二致。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們發現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出現了與國外明顯不同的景象,甚至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谠谝幏兜幕A上進一步促進中國金融創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問題:信貸資產轉讓的基礎是什么?中國的資產轉讓業務呈現與國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內在根源是什么?中國監管當局又應該從中獲得何種啟示?
二、信貸資產轉讓的理論分析
宏觀審慎評估商業銀行流動性研究
摘要:宏觀審慎這一概念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被廣泛討論并運用。2016年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在我國正式取代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新主力。宏觀審慎評估體系中實行的資本充足率高標準、日常管理代替時點管理以及定價行為都有可能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造成擠壓。但根據調查數據來看商業銀行現狀,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并未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造成實質性擠壓。在對該種結果的可能原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我們針對商業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體系下的轉型和創新提出了三點對策:(1)強化資本管理,確保資本充足率;(2)完善相關制度,充分發展表外業務;(2)促進金融創新,提升產品競爭力。
關鍵詞:宏觀審慎評估體系;流動性擠壓;銀行轉型
自2010年我國提出構建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后,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注于探究如何將宏觀審慎管理理論與我國銀行的實際發展相結合。童磊(2013)通過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對銀行業的流動性進行壓力測試驗證了審慎的流動性監管方式的必要性。馮超(2016)將宏觀審慎指標納入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研究體系,并完成對銀行業的風險預警。而自2016年我國正式建立MPA體系后,管曉明(2016)從MPA的框架特點出發,與微觀審慎監管以及原有“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合意貸款規?!惫芾硪幠_M行對比,發現其雖然短期會壓縮利潤,但長期看來,可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李春雷,周文青(2016)以及徐煒(2017)均認為無論是大中小型商業銀行都需要更加積極地進行轉型,以適應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目前我國學者對宏觀審慎評估研究從實施必要性及實施手段的探討主要集中在評估框架、評估目標以及評估主體上,著重對銀行的業務影響及應對措施作出分析,而對于評估的結果———比如流動性,研究較少。而宏觀審慎政策可能直接帶來流動性的擠壓,由于流動性受擠壓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不容忽視,因此以流動性作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研究的立足點顯得很有必要。
1我國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發展歷程
2009年人民銀行在《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針對“宏觀審慎管理”專題進行介紹,并且提出建立宏觀審慎管理的論斷,旨在有效防范潛在風險。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屆五中全會正式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逆周期調節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2012年6月,銀監會公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推進針對銀行業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2014年1月,銀監會刊印評估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指標的文件。2016年3月,我國針對商業銀行實施了第一次宏觀審慎考核。
2宏觀、微觀審慎監管模式比較
改善加強宏觀調控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工商行政管理屬宏觀調控的職能之一;對現階段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發揮狀況的基本分析;強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思路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宏觀調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調控手段和調控職能構成的體系、培育市場,促進完備市場體系的構建、控制市場主體準入,從特定層面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規范市場競爭和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職能,是我國宏觀調控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改革開放的十幾年,我國工商行政管理事業得到了飛速發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為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趨向繁榮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卓越貢獻、工商部門自身在觀念、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及市場發育不健全、體制制肘、市場主體不完全成熟、工商管理能力與所承擔的職能失衡、轉變觀念,即深刻認識工商行政管理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負的崇高歷史使命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要加快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并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健全宏觀調控體系”。這一闡述無疑意味著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仍將是今后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而從宏觀調控的職能來看,不僅計劃、財政、金融等支柱性調控職能要不斷地改進和加強,加強經濟監督、尤其是加強市場監督職能也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一背景下,如何科學正確地認識工商行政管理這種職能的性質,如何正確估價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發揮的現狀,在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建設中如何強化工商行政管理,這些問題不僅是探求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對策所必須解決的,也是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建立有權威的市場監管執法機構所必需的。本文擬就上述幾個問題作一探討。
關鍵詞: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宏觀調控
一、工商行政管理屬宏觀調控的職能之一
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如果說在市場機制被捧為“萬能”時期這種職能還受到排斥的話,那么在商品經濟日趨發達、市場絕非萬能且存在嚴重失靈的今天,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且各國都在采取措施強化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調控手段和調控職能構成的體系。從政策措施來看,主要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收入政策、經濟增長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費政策等宏觀和微觀的政策;從調控手段來看,主要包括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從調控職能來看,主要包括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經濟管理職能和經濟監督職能。工商行政管理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職能,對性質界定人們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屬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種性質究竟從哪些方面體現,或者進一步說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人們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筆者認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范圍和其承擔的任務而言,其宏觀調控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場,促進完備市場體系的構建。市場的發育成熟及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形成既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賴以運作的基礎。凡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把促進市場的發育、構建市場體系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多年束縛,市場發育十分滯后,以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為特征的市場體系遠未形成。因此通過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促進市場的發育和市場體系的盡快形成,不僅是當前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和目標,也將是今后相當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這被有些人稱為是當代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我國市場監管的職能,培育市場、促進市場發育可以說是其職能中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不僅表現在工商部門參與培育各種具體的交易場所(在辦管分離體制下不再直接建設交易場所),更重要的表現在工商部門立足本職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促進市場主體的成熟,推進市場規劃的健全和完善,即從更高層次上促進市場的發育和成長。
國際保險監管體制改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全球保險監管規則趨于統一;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并重,維護金融穩定;加強逆周期監管,熨平經濟波動;完善金融創新監管,向全方位監管過渡;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完善跨國金融集團監管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凸顯出金融監管領域的弊病、國際上沒有形成對保險業的統一監管規則、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市場也先后啟動了對其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評估和修訂、全球統一規則將可能對我國現行保險監管體系形成壓力、防范系統性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成為監管機構的主要任務、宏觀審慎監管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新的職能、順周期效應放大了金融市場的波動程度、高度重視順周期效應對我國保險監管的影響、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創新的監管過于松懈甚至缺位等,具體請詳見。
結合我國保險業實際,研究吸收國際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經驗和做法,對于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有重要啟示。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凸顯出金融監管領域的弊病,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了契機。自危機發生以來,各國政府和一些國際組織都在大力推進金融監管改革,其中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作為國際保險規則制定機構,成為推動改革的重要力量??傮w來看,國際保險監管改革呈現出以下趨勢:全球保險監管規則趨于統一、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并舉、逆周期監管和保險創新監管得到加強。
1全球保險監管規則趨于統一
危機前,國際上沒有形成對保險業的統一監管規則。美國國際集團危機暴露出各國監管規定寬松不一所導致的監管套利等風險,制定統一的國際保險監管規則由此被提上議事日程。2009年6月,IAIS決定比照銀行監管的“巴塞爾II”,面向保險集團研究建立全球統一的保險監管規則,即“共同評估框架(CAF)”。CAF將重點關注集團監管,從適用范圍、集團結構與業務、定量和定性標準、監管合作、管轄權等五個方面評價集團監管。這是國際保險監管界首次提出建立統一的監管規則,標志著國際保險監管向全球統一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
此前,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市場也先后啟動了對其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評估和修訂,以使其更符合現實情況,同時力求對全球監管規則施加更多影響。歐盟于2001年啟動償付能力II項目,目前正在起草償付能力II細則,預計于2010年10月底完成,2011年10月實施;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于2008年6月啟動“償付能力現代化項目”,在資本要求、會計準則、保險負債評估、再保險和集團監管五個方面開展償付能力評估框架研究。
全球統一規則將可能對我國現行保險監管體系形成壓力,也將為我國完善保險監管體系提供有益參照。我們應從保險監管體系建設的戰略高度,全面審視統一規則對我國保險監管的影響。一是深入研究IAIS統一規則框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好技術準備;二是充分發揮保監會作為IAIS執委的作用,堅持統一規則要充分考慮IAIS各成員,特別是新興市場成員的現實情況,允許成員自主選擇規則實施的時機和范圍;三是以統一規則為契機,合理把握我國保險監管規則與國際接軌的節奏和進度。
歐洲金融監管體系發展及啟示
一、危機前歐盟金融監管框架概述
危機之前,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分為四個層級:第一層級由歐洲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ECOFIN)、歐洲議會(EP)、歐盟委員會(EC)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歐盟金融監管的原則性立法,具體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層級由歐洲銀行業委員會(EBC)、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委員會(EIOPC)以及歐洲證券委員會(ESC)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與第一層級指令有關的金融監管實施細則;第三層級由歐洲銀行業監管者委員會(CEBS)、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CEIOPS)、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CESR)組成,主要負責加強歐盟成員國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確保在實施第一、第二層級立法過程中的統一性和一致性;第四層級即執行層,具體由各成員國金融監管當局組成,具體負責實施歐盟金融監管指令、條例,同時受歐盟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此外,歐盟委員會(EC)、歐洲中央銀行(ECB)、各國中央銀行及部長級官員共同組成了經濟金融委員會(EFC),以對歐洲金融市場問題進行集體討論并與第三方國際機構(如IMF)加強合作。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對歐洲經濟金融體系產生了重要影響。一是歐元區各國主權債務危機、銀行危機與實體經濟間形成了負反饋環,對歐元區經濟形成重創:歐洲銀行業大量交叉持有各國國債,主權債務危機導致銀行遭受巨大損失,而政府救助銀行又加大了主權財務負擔;銀行危機直接導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不足,并對企業、居民和金融業信心帶來負面沖擊,實體經濟的衰退又進一步影響銀行資產質量、加劇政府債務危機。二是危機中資金和借貸市場持續的壓力造成國別借貸條件不同,使得金融市場趨于割裂,進一步導致歐元區資金配置效率低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受到影響。三是由于缺乏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處置機制,跨境風險傳遞無法得到有效識別、防范和處置,僅由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監管和處置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需要。
二、危機后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
鑒于全球金融危機給歐洲經濟金融帶來的沖擊以及危機中歐盟現有金融監管體系暴露出的不足,2010年起歐盟啟動了新一輪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重點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建立系統性風險監管機構,加強歐盟層面的宏觀審慎監管。危機前,歐洲地區的宏觀審慎管理是松散的,由不同國家、不同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獨自開展,由此引發的問題是歐洲地區金融市場風險不斷累積。為了彌補這一不足,強化歐洲地區系統性風險監管,提升宏觀審慎管理效能,歐盟成員國于2011年成立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ESRB),行使整個歐盟成員國的宏觀審慎職能。ESRB負責監測并評估歐盟宏觀經濟與金融體系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威脅金融穩定的各種風險,識別、確定系統性風險,在出現重大風險時及時發出預警并提出應對建議,以及執行預警后的相關監控。ESRB主席由歐央行行長兼任,秘書處設在歐央行。歐央行代表ESRB負責數據等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并向ESRB提供分析、統計以及數據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此外,ESRB要求歐盟成員國以法律形式明確負責宏觀審慎管理的機構,并提出中央銀行應在宏觀審慎政策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ESRB對成員國實施宏觀審慎政策進行指導和建議。(二)建立泛歐監管機構,提高監管一致性。2011年初正式設立歐盟銀行監管委員會(EBA)、歐盟證券監管委員會(ESMA),以及歐盟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EIOPA)。其主要職能包括六個方面:一是確保歐盟地區金融監管規則協調統一,具體包括制定在特定領域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標準;二是確保歐盟金融監管規則實施的一致性;三是逐步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文化和一致的金融監管行動;四是對部分特定實體實施全面監督權;五是確保各成員國對危機反應的協調一致;六是收集微觀審慎監管信息。上述三個泛歐機構與歐盟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組成危機后的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該體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攤和相互強化的職責基礎上,將各國監管與整個歐洲層面的集中監管結合起來,以促進規則統一以及監管實踐和執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在伙伴關系基礎上,以增進各國監管者的相互信任,確保東道國監管者有合適的權力來制定有關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從而使跨境風險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三)建立銀行業聯盟,強化歐盟地區金融風險識別和處置的協調性與統一性。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建立銀行業單一監管機制(SSM),賦予歐央行銀行監管職能。2014年11月4日,歐央行正式承擔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120家重要性銀行,這些銀行的資產約占歐元區銀行總資產的82%,而另外約3500家次重要性(lesssignificant)銀行則授權各國監管當局監管。如果需要,歐央行也有權在任何時候對次重要性銀行實施直接監管。SSM將銀行監管從國家層面上升到了歐洲層面。此外,SSM在擴大歐央行監管范圍的同時,進一步擴大了歐央行的監管權和調查權,賦予歐央行對銀行的直接監管權,包括頒發和撤銷銀行牌照,收集銀行信息,監管規定、指令或一般性指南,以及對銀行機構的最終處罰權。同時,歐央行通過建立獨立的監管架構和決策流程,從體系上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嚴格分離,確保監管的獨立性。二是建立單一處置機制(SRM),統一歐盟各國的銀行處置規則。具體看,SRM通過“銀行恢復和處置指令”(BRRD)統一規定了歐盟各國的銀行處置規則。并通過設置“單一處置理事會(SRB)”和“單一處置基金(SRF)”實現統一的處置功能。其中,SRB是實施SRM參加國銀行統一處置的單獨機構。SRF作為SRM參加國銀行處置資金,當出現償付不足時,股東和債權人首先承擔損失(即自救),仍不足的部分才可動用SRF。SRF的資金來源于向SRM參加國銀行的預先收費,采取各國各自征收,然后逐步集中的方式,資金目標總額為參加國銀行存款總額的1%(550億歐元),并設定了8年的收費過渡期。三是修訂存款保險計劃(DGS),保障存款人權益和銀行體系穩定。2014年4月,歐洲議會通過“存款保險計劃指令”,新指令要求歐盟各國建立擁有存款保險基金的存款保險計劃;繼續維持儲戶受保護存款的上限為10萬歐元,并且該存款不納入銀行“自救”范圍(即該存款在任何情況下均受保護);存款保險基金預先向銀行征收,目標是未來10年內達到受擔保存款總額的0.8%;支付時限從目前的20個工作日逐步降至2024年的7個工作日。新指令自2014年7月2日開始生效,并要求各成員國在2015年7月3日前,將大部分條款納入本國法律。
三、危機后歐洲金融監管體系的特點及啟示
(一)明確宏觀審慎管理主體,強化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責及工具。從危機后歐洲金融監管改革實踐看,一是通過建立ESRB來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并明確歐央行在ESRB中的核心地位,如ESRB由歐央行行長擔任董事會主席,歐央行負責秘書處的運行。二是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運作來看,歐央行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進而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管理。三是銀行業聯盟的框架下,歐央行正式承擔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120家重要性銀行。借鑒歐洲金融監管改革中關于明確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管理主體定位,并賦予充分履職手段的經驗做法,明確我國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厘清獨立工作的程序。同時,賦予中央銀行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開展現場評估、收集信息、風險提示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以保障金融體系持續穩健運行。(二)強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信息共享機制,打造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協調發展的系統性風險防范和化解框架。從危機后歐洲金融監管改革實踐看,一是建立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分析信息交流與監管合作。如賦予宏觀審慎管理機構從監管當局等渠道獲取信息的法定權力,并確立了宏觀審慎管理對微觀審慎監管的建議和反饋機制。二是歐盟層面和各成員國層面的相互配合。如,建立由三個泛歐金融監管機構和各成員國監管當局共同組成的ESFS,有助于形成國家間金融監管的協同工作網,將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整體優勢與各成員國監管當局在轄內微觀審慎監管的專業技術結合起來,促進歐洲監管的統一與協調。建議加強我國信息共享功能,建立涵蓋金融統計數據、監管數據、監管信息、交叉性金融業務等具有權威性、準確性的宏觀審慎監管信息庫。同時,注重加強與監管當局的協調,建立風險提示和反饋機制,促進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的運用。此外,注重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主權中發揮主導作用,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和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的沖擊和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