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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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機構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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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實驗室探討

[摘要]司法鑒定機構內設實驗室是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專門實驗室。隨著我國司法鑒定事業的不斷前進,各實驗室也迎來了飛速發展的時期,成為我國司法鑒定系統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分析其現狀的基礎上,發現實驗室在整體布局、資源投入、管理體制、科研定位、人才梯隊等方面存在困難,必須通過整合資源、推進認可、多方合作、培育人才等多方面舉措,才能促進其快速健康發展,才能使其切實履行好司法保障功能,推動我國司法鑒定事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關鍵詞]司法鑒定;實驗室管理;建設與發展

1引言

司法鑒定實驗室是司法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針對爭議解決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實驗場所,是司法鑒定意見主要的產生基地[1]。目前在我國司法鑒定實驗室多建立在偵查機關、科研院所與社會司法鑒定機構之中,它不僅是司法機關和司法鑒定機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開展司法鑒定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聚集和培育司法鑒定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鑒定意見等證據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對司法鑒定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準確性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司法鑒定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也必須跟上法治建設的進程,做好軟硬件建設,明確建設目標和標準,從而確保司法鑒定質量,發揮好司法鑒定的司法保障功能。

2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內設實驗室基本情況

2.1實驗室的分類情況。根據《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6)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國目前司法鑒定所涉及的主要鑒定類型包括:法醫類鑒定、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物證類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環境監測司法鑒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產品質量司法鑒定、司法會計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稅務司法鑒定、農業司法鑒定、資產評估司法鑒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槍彈痕跡司法鑒定,等等。因此司法鑒定實驗室需根據鑒定類型進行對應的分類和建立。但根據實際情況,實驗室一方面可以進行科學的統一,如法醫類相關鑒定可統一設立法醫司法鑒定實驗室;另一方面要進行有必要的劃分,如痕跡類司法鑒定實驗室就要分別設立指紋實驗室、槍彈痕跡鑒定實驗室、足跡鑒定實驗室等。2.2實驗室的設立情況。我國司法鑒定實驗室的設立情況是由我國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所決定的。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相關規定,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實驗室的設立有4種模式:一是國家專門投資建立的以司法鑒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鑒定機構內設立;二是依托國有事業單位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內設立;三是依托新型社會主體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內設立;四是偵查機關內部設立的承擔特殊鑒定任務的職權鑒定機構內設立[2]。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共有4872家,這也就意味著目前我國擁有數以千計的為社會司法鑒定服務的司法鑒定實驗室。2.3實驗室人員情況。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人是在司法鑒定實驗室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主體,司法實驗室的實驗活動順利開展離不開司法鑒定人的工作??紤]到司法鑒定活動的特殊性,司法鑒定人除了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水平,還必須具備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條件。根據統計,截至2016年,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人共計54198人,絕大多數年齡在31~60歲。其中全國司法鑒定人中具有博士學歷的2336人,碩士5768人,本科33858人,大學??萍耙韵?2711人。具有正高職稱的12380人,副高職稱的16367人,中級職稱的19650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占總人數的53.04%[3]。除此之外,司法鑒定實驗室人員還有司法鑒定技術輔助人、質量管理人員等。2.4我國司法鑒定實驗室的基礎條件。司法鑒定作為法學與自然科學相互交叉形成的交叉學科,其實驗室并不是“空置”的實驗室,而是需要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要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4]。為了適應訴訟活動和科技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結合司法鑒定行業的實際,做好不同類型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的分類化管理,司法部頒布了《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標準》,規定了各類司法鑒定實驗室的必備和選配的實驗器材,如規定了文書物證鑒定的基本必備設備有放大鏡(5倍以上)、測量工具或軟件(距離、角度、厚度等測量,精度應達到毫米級)、體視顯微鏡(45倍以上)、高倍材料顯微鏡(200倍以上)、圖像比對系統(包括圖像的輸入、處理、比對、編排、打印輸出等功能)、文檢儀(包括紫外、紅外、可見及熒光檢驗功能)、靜電壓痕儀,這些設備適用于文件鑒定所有項目。而對于筆跡鑒定等鑒定項目,又規定了比對顯微鏡等選配設備。同時,司法部還要求各司法鑒定實驗室一方面要配置足夠的硬件資源供鑒定使用;另一方面還要指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對儀器設備等硬件進行保養、維護和校準等,以保證實驗室的正常有效使用。2.5實驗室的社會服務情況。司法鑒定實驗室主要用于進行司法鑒定相關的科學實驗,對社會上與司法鑒定相關的人、事、物進行服務。根據設立情況,司法鑒定實驗室除為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的偵查工作服務以外,主要為社會司法鑒定服務。根據統計,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2016全年共完成各類司法鑒定業務2131578件,業務收費36.69億元,且近年來一直保持增長態勢,因此我國司法鑒定實驗室已近基本勝任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提供合格的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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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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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執業檢查方案

各司法鑒定機構:

根據省司法廳下發的《關于開展司法鑒定規范執業專項檢查活動的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我市司法鑒定工作規范化建設,提高鑒定質量,經研究決定自年6月17日開始至8月20日對全市“三大類”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規范執業專項檢查?,F就開展規范執業專項檢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開展司法鑒定規范執業專項檢查活動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司法部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省司法廳《關于開展司法鑒定規范執業專項檢查活動的實施方案》要求,從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整改不規范執業行為入手,全面檢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情況,進一步推動鑒定機構規范化建設,完善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保障鑒定質量,不斷提高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促進司法鑒定事業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通過開展規范執業專項檢查活動,努力實現“三個明顯提高”、“三個明顯減少”工作目標,即:鑒定機構規范化建設水平明顯提高、鑒定人員素質明顯提高、鑒定質量明顯提高;違規違紀執業行為明顯減少、鑒定活動不規范問題明顯減少、投訴案件明顯減少。

二、開展司法鑒定規范執業專項檢查活動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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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辦司法鑒定機構考核通知

各司法鑒定機構:

根據市司法局《關于年度司法鑒定機構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結合我區司法鑒定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對我區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年度考核?,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內容:

(一)資質情況。

1、人員情況。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司法鑒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規定條件。

2、儀器設備配置情況以及性能狀況。儀器設備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暫行)》,其性能是否滿足鑒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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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初探

一、新時期司法體制改革背景分析

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在上個發展時期取得了突出進展,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司法權利監督機制步入平穩運行,司法的公信力明顯提高。在這樣的大發展環境下,報告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下一步發展提出了明確的目標:“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標志著中國現階段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改制階段已經結束,司法體制改革已經由之前的“框架”改制步入到配套制度的改革中來,由之前的整體改革向局部改革中全面推進。而司法鑒定作為落實司法責任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配套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這其中,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具有集高素質人才、先進技術水平、高科技設備于一身的天然優勢,在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中的地位無疑會飾演主力軍的角色。

二、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現狀

《決定》的實施,是我國高校司法鑒定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自《決定》頒布后這十年間,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而出。在經歷了若干年的井噴期后,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已經形成相當規模,并在逐漸完善發展,將其按照四種不同的劃分標準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現狀進行分析:(一)按照學校種類劃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形成初期主要集中分布在政法類高校、醫學類高校和警察院校等專門院校,呈現專門化、專業化分布局面。而在新的發展期,隨著司法類專業的普及,普通高等院校也相繼成立歸其所有的司法鑒定機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已經形成了向普通高等院校發展的趨勢。(二)按照門類來分?!稕Q定》頒布初期,傳統“三大類”(法醫、物證、聲像)鑒定門類在各大司法鑒定機構率先成立,而之后我國的司法體制的不斷完善,原本的“三大類”以及傳統的司法鑒定門類已經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司法鑒定需求,于是近年來便演化出由某些專門學科(如土木工程學、建筑學等)向司法鑒定門類的開拓。(三)按照地域來分?!稕Q定》頒布初期,我國司法資源地區分布不均、在全國的配置不平衡,尤其是其中鑒定資源的優先配置向發達地區靠攏,而欠發達地區高校資源以及司法鑒定資源均遠遠落后于發達地區,呈現“東多西少”的布局。在如今的新的發展期,國家政策向欠發達地區的偏移以及高校配置在發達地區的飽和,決定了新時期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必定有著向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趨勢。(四)按照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本質管理屬性來分。在上個發展階段中,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良好形態雖然形成主流,但是仍存在不少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疏于管理,甚至出現部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為社會鑒定機構掛名的現象。在新時期司法責任制度更加嚴格的環境下,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成為決定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能否長足發展的重要前提。[1][2]

三、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劃分

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總的來說分為四大方面:人、財、物和體制建設。這不僅是高校司法鑒定在新時期的具體要求,更是整個高校司法鑒定發展過程中貫穿始終的核心話題。人的管理包含兩個方面內容,人員管理和人才管理。人員管理是指由上到下的相關人員的結構管理,其中上至管理層,下至鑒定人員,涉及面涵蓋整個高校司法鑒定行業及外延相關人員。人才管理的涉及面相對較小,主要針對鑒定人員的管理和鑒定人員的隊伍建設。財的管理包含兩個任務,財政的管理和利益分配問題。財政管理是制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發展的關鍵因素,財政的管理上牽扯人員管理,下制約物的管理。而利益分配所涉及的福利待遇、人員職稱評定等要素更是改革過程中不可繞過的高山。物的管理包括設備管理和研究成果等的管理,包含設備購入、設備保養以及維護、研究成果的轉化以及研究成果的歸屬等一系列問題。體制建設的內涵方方面面,其中有著需要改良的體制也有現階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在以下的篇幅中有具體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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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規范化管理論文

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現狀分析

以福建省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為例,呈現以下幾個特點:2008年至2010年,福建省鑒定機構數量分別為93家、97家及99家,其中職權鑒定機構、高校和科研機構性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一直未發生變化,分別為3家、1家、家;屬于衛生部門的鑒定機構數量從2008年的1家增長為20ro年的17家;民辦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從7家增長為72家,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擁有高層次人才隊伍、豐富儀器資源,尤其是現代化高端儀器的高校和科研機構性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過少,而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儀器資源較簡陋的民辦司法鑒定機構卻一直占據鑒定的主體地位"。雖然我國已從計劃經濟體制邁向市場經濟體制,但是市場經濟體制并未發育成熟,尤其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以契約性規則為基礎的現代道德體系尚未建立"在社會道德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依靠個人投資創建的民辦鑒定機構,其社會道德意識薄弱,逐利性較強,案件相關人員的正當權益受損,導致誠信危機"其利益最大化的表現方式主要有:(l)為爭取案件來源,增加業務量,民辦鑒定機構往往給予職權部門工作人員以一定比例的回扣;(2)部分民辦鑒定機構與個別職權部門對外宣稱建立協作關系,以低價而非鑒定質量的方式壟斷案源;(3)未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或以方便案件委托為由,跨市或向下主動聯系案源;(4)對外承接超出本鑒定機構業務范圍的案件;()在設法增加業務量的同時,以很低的計件工資形式迫使鑒定人承擔大量的鑒定任務,使得鑒定人疲于追求案件的鑒定數量,而相對忽視了鑒定的質量;()主要開展以經驗型為主的鑒定類別,而對儀器現代化程度要求較高的如微量鑒定、電子數據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涉及的機構極少;(7)不遵守現行司法鑒定收費規定,憑借鑒定意見的法定證據地位收取高額費用,淪為某一方當事人的代言機構"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合法性,但這對公益性質的民辦司法鑒定機構顯然是不合適的"由于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司法性和公益性,其作出的鑒定意見往往會影響甚至左右審制機關對案件的裁判正確與否,非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不但會損害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影響鑒定機構和鑒定行業的公信力,而且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執法"??茖W、客觀的司法鑒定意見,是法庭對案件審判的重要依據"司法鑒定人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鑒定意見的質量,對審判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司法鑒定工作由公檢法部門負責,人員隊伍專業素質較高,管理模式規范"決定實施后,公檢法負責管理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服務,民辦鑒定機構快速發展,而鑒定人的培養、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并沒有跟上,對鑒定人資格審核把關較松,使得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顯得偏低"盡管目前司法鑒定人已有崗前法律法規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及繼續教育培訓等多種培訓,但由于鑒定人自身素質、鑒定機構的定位以及司法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培訓未達到預期效果"。儀器設備是開展鑒定業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影響鑒定意見可靠性的重要因素"少數民辦鑒定機構的儀器設備基本處于空白,或僅有的儀器設備也比較落后,有的鑒定所連必需的最基本的器械、檢查工具也極其缺乏,不能滿足鑒定的要求"幾張辦公桌、幾臺電腦、一個綜合事務人員(兼管案件受理、財務登記、機構日常各項雜務)往往是這些民辦鑒定機構的寫照"。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人的執業場所,其內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鑒定人的執業水平和鑒定的質量"民辦鑒定機構過于注重案件來源,對機構的內部管理卻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l)財務管理不完善"我國目前的財務制度多針對政府和企業,針對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專門財務制度的欠缺使許多鑒定機構內部財務管理透明度低、管理混亂;(2)案件受理登記制度運行不規范"有時甚至無受理委托書而直接出具鑒定報告;(3)儀器設備極少"導致在管理上基本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使得鑒定報告的質量受到影響;(4)消極對待司法鑒定人的業務培訓和法律法規培訓"幾乎沒有有效的業內人士之間的學術交流,使得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很難有較大的提高;()機構制度不全"內部缺少復核機制或復核機制形同虛設,對鑒定報告的質量控制把關不嚴;()機構規模較小"很多人員在機構內部身兼不同職位,內部的相互監督很難實現"。近幾年,我國法制社會進程步伐不斷加快,司法鑒定行業,尤其是民辦司法鑒定機構在決定實施后,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與鑒定機構的發展比較而言,司法管理體制的改革步伐有所不及,一些弊端未能及時的消除:(l)民辦司法鑒定機構單位性質未確定"這是司法管理的一個首要問題,單位性質的確定是建立合理的司法管理體制、開展鑒定業務、單位財務管理、承擔社會義務和責任等問題的前提條件"(2)監督管理渠道不順暢"表現為:對鑒定機構進行專門社會監督的獨立機構或組織尚未成立,新聞媒體對其的監督比較有限,社會公眾、服務對象等利益相關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很難對鑒定機構形成有力的監督;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障礙及協調機制缺失,也往往導致監管漏洞和監管真空"(3)登記管理部門在開展對鑒定違法行為的證據調查、收集及處罰等環節步履維艱"由于協調力度不夠,有時即使依法對違法機構進行了處罰,但由于后續相關問題,使得管理部門在處罰過程中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

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機制

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司法鑒定相關法律,對鑒定機構、民辦鑒定機構的單位屬性這一問題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民辦鑒定機構單位屬性的不明確,則其組織宗旨模糊不清,公益性質不能得到充分體現,社會功能及地位無法確認,權利義務難以界定,亦會導致各地行政管理做法不一,社會監督因缺乏評判標準而缺位"因此,依據司法鑒定行業特征,明確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非企業單位屬性、社會功能和地位,是引導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積極開展司法公益活動,保持中立地位,提高社會誠信度,規范行業管理,建立相應社會監督機制,明晰產權歸屬等問題的基礎"。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決定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嚴格執行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基本標準,并根據鑒定機構的資產狀況、物質條件、技術裝備、鑒定人員的專業方向等,在機構申請設立時確定其鑒定范圍,保證司法鑒定機構準人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同時,在一定地域內委托幾家社會公信力強、信譽好的鑒定機構,對擬申請的鑒定機構的準人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審核申請單位,從源頭上防止不具備條件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進人"另外,鼓勵有條件的鑒定機構先通過實驗室認證,形成高標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實驗室,改善行業的設備和技術條件,起到示范作用,逐步推進司法鑒定行業認證進程,提高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水平和資信能力"?,F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對鑒定人資格審核是根據資格條件的符合性直接進行執業登記,但由于規定中存在彈性認定標準,如缺失對對象綜合素質、水平和技能的考核和測評,使得在鑒定人整體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上存在很多缺陷"為此,應按照決定的規定,針對目前鑒定人整體素質不高這一現象,制定與其相適應的準人制度,建立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重準人制度,推行鑒定人資質的復合審核,即一方面依照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準人條件,以依靠文件資料為主進行資格審查,另一方面對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進行統一考試、能力測評取得職業資格"能力測試的內容不僅要包括技術能力的測試,還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考核,讓鑒定人充分意識到法律知識對鑒定技術的導向作用"。司法鑒定教育培訓規定要求每名司法鑒定人在其執業期間,每年都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組織的培訓,以維持和增強其執業能力"對于培訓內容,應該包括鑒定專業知識的培訓、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及法律素養的培訓;而培訓方式,應結合統一培訓、學術交流等方式,由主管單位組織或委托某一機構進行專業培訓,并組織司法鑒定機構之間及區域之間的鑒定學術交流活動和考察,鼓勵鑒定人利用司法鑒定有關平臺,開展理論研討和實踐交流,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同時,為督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定期對鑒定人的專業技能、法律知識等方面進行考察、檢測以提高繼續教育的實效"另外,考慮到司法鑒定的公益性,在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等環節,司法管理部門應加大財政投人,減少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經濟負擔,以此充分體現鑒定事業的公益性"。(l)建立以行業協會管理為主,政府管理為輔的體制模式"由于司法鑒定活動是一項極具專業性的活動,行政過多干預并不利于這項活動的開展,而且在管理過程中也會受到專業知識的限制"因此,建立、發展相關的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作內部管理的間接管理模式,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證鑒定人的專業水平、監督其鑒定行為,同時還確保了鑒定人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性"(2)對司法鑒定執業違規活動建立有效的反饋渠道"為加強對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就目前的投訴和處理情況來看,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是鑒定機構信息透明度低,社會公眾、服務對象等對鑒定活動過程缺乏基本的了解,無法對鑒定活動和鑒定機構進行必要的社會監督,不了解對違規行為的投訴渠道,以及監督時缺乏評判依據"為此,行政管理部門應就鑒定機構及鑒定活動加大宣傳力度,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渠道,同時與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建立信息反饋渠道,及時了解、管理鑒定機構的執業活動"(3)鑒于管理中存在的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的困擾,管理部門應與其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調管理,及時查處司法鑒定機構的違規行為"。公信力是民辦鑒定機構贏得社會聲譽、吸引案源、獲取國家和社會資源、實現組織發展目標的基礎和前提,缺乏社會公信力的民辦機構往往遭遇生存危機"通過民辦鑒定機構的誠信建設,一方面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民辦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防止其蔓延而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以維護司法鑒定機構的整體公信力;另一方面,誠信也可幫助民辦鑒定機構獲得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各種政府及社會資源支持,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盟,從而從根本上推動民辦機構的可持續發展"。繼決定實施后,司法行政部門相繼出臺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使得司法鑒定在體制機制改革上取得明顯的成效"但由于鑒定事業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新問題的不斷涌現,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仍存在不少問題,如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準人制度、鑒定機構的內部管理、鑒定機構分所的設立、具體鑒定類別的執業要求、重新鑒定等,這些問題依然干擾著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為此,應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建全和完善原有規章制度,出臺有關新的規章和法規,進一步推動司法改革"。

本文作者:謝步高工作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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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鑒定管理領域的治理范式

偵查機關鑒定權力的法定邊界及現狀

根據5決定6第7條規定,在改革后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中,偵查機關不僅不能像原來那樣自由地設立鑒定機構,而且依法定與程序設立的鑒定機構還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并受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目的的制約"5決定6對偵查機關鑒定機構設立目的與其執業范圍的雙重限制,使得偵查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權力有了法定的邊界"然而,這一法定的邊界在所謂實踐需要的權力面前變得模糊甚至觸發了權力之間的紛爭"2.1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登記管理權的排斥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鑒定機構服務于偵查工作是偵查的應然性要求,那么,是否意味著偵查工作僅僅限于設立鑒定機構的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不是本部門直接偵查且處于偵查階段的案件,無權對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還是僅限于不得接受社會上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委托"由于5決定6未對這一問題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導致該條款在具體執行中出現了不同的理解與觀點上的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針對此問題進行了釋義與答復:為了充分利用偵查機關已有的鑒定力量.避免資源浪費,防止偵查機關重復設立和低水平設立鑒定機構,同時考慮到5決定6開始實施后人民法院不再設立或者保留自己的鑒定機構,偵查機構之間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機關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是非常必要的"l2].,考慮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在技術、設備、人員等方面有較好的實力和基礎,長期以來承擔了大量的鑒定任務,因此,對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在不面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監察、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委托從事非訴或者在訴訟中沒有爭議的鑒定業務"¹釋義與答復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對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擴大未能得到學界的一致認同"有的學者認為,此項規定旨在限制偵查機關所設立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所謂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是由于其鑒定機構是基于偵查工作的需要而設立,其設立鑒定機構的目的是為偵查工作服務,所以,只能將這一規定解釋為禁止其從事基于偵查工作需要之外的鑒定業務,超出該范圍的解釋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I3J然而,這種從立法原義的學者觀點因不利于偵查機關權力的擴張而未能成為偵查機關確定鑒定服務范圍的指導,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5決定6的擴張性釋義與答復不僅為偵查機關鑒定機構服務范圍的擴張開辟了道路,而且也成為偵查機關在問題遠離設立鑒定機構立法目的的基本理由"偵查機關認為,所屬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屬于5決定6規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范疇,對政法其他部門以至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不屬于社會提供服務范圍"º在偵查機關鑒定機構服務范圍上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接受司法機關、監察、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到政法其他部門以至政府有關部71不僅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而且還排斥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其設立的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致使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在接受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問題上與設立鑒定機構的立法目的不斷疏遠"。偵查機關對5決定6限制其鑒定機構服務范圍的擴張5決定6對偵查機關保留設立鑒定機構的權力在立法上多有警惕,并在其服務范圍上作出了限制"由于釋義、答復或者意見對5決定6規定的偵查機關鑒定機構接受委托范圍的擴大,尤其是偵查機關鑒定機構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管理與5決定6所要求的司法鑒定統一管理的背離,又致使偵查機關的相關規定與5決定6第9條第1款關于,,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人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的規定不能相協調"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提供的重新鑒定意見因由未被司法行政部門列人鑒定名冊的鑒定機構作出無法獲得合法的辯護,其合法性在訴訟實踐中不斷遭到當事人以及其他職權機關的質疑"為了解決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對鑒定事項發生爭議的鑒定的合法性問題,中央要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所屬部71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依據政策聯合下發了5關于做好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6(司發通[281165號),從而形成了司法鑒定管理權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下的不同運行模式,即對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備案登記和對社會鑒定機構審核登記"在實踐中,為了使備案登記的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區別于其內設科室,標明法定的偵查權與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鑒定權的不同,在機構名稱使用上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可以加掛某某鑒定中心"這種某某鑒定中心在實踐中又被有些省市的公安廳(局)擴大為某某司法鑒定中心,并授權其對外面向社會開展鑒定業務"按照此做法,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后便可沖破法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限制,并可通過鑒定收費成為利益化、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由于對外開展司法鑒定服務工作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在本質上沒有任何差別,5決定6作為專門規范司法鑒定管理的法律對偵查機關設立鑒定機構的權力限制也就因此消失,司法鑒定制度改革后的偵查機關鑒定機構與改革前相比僅僅在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了一個備案的手續而未有任何實質上的變化"這種基于權力設置的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必然會因權力的外在力量與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資源上的競爭"這種競爭因為起源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鑒定權的絕對壟斷,其鑒定機構必然在鑒定領域中基于本部門的利益依照權力而占據優越的位置,影響了社會鑒定機構的正常性活動I4]"由于這種鑒定封閉運行與鑒定公正無法兼容,難以得到當事人的認同與社會的認可,基于程序公正及其當事人的權利要求在實踐中又觸發了重復鑒定的不斷發生"。

審判機關與司法鑒定管理之間的不協調現狀

在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因擁有偵查職能保留了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權力;司法行政部門在被禁止設立鑒定機構后取得了司法鑒定管理權;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中不僅被禁止設立鑒定機構,因此也喪失了一直踐行的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名冊管理權,成為唯一完全沒有司法鑒定管理權的機關"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地位、訴訟職能來看,司法鑒定體制改革取消人民法院設立鑒定機構權力是科學的,也是合理的"一是人民法院設立鑒定機構存在自鑒自審問題,這種模式難以保障其在對待所屬鑒定機構與其他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意見中處于中立的地位,甚至還會影響到中立裁判的立場"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個別人民法院由于利益驅動,在沒有必要性的情況下,也要委托人民法院設立的鑒定機構進行重復性的鑒定,造成了不好的影響l2],并在利益驅動下毀壞了設立鑒定機構的基本形象"三是在國外不存在法院設立鑒定機構的先例"盡管國外的例證不是我國取消人民法院的設立鑒定機構的必然理由,但是,這種普適性的做法不排除作為立法參考的重要因素"然而,這種紙面上的立法限制并不必然帶來實踐中的理性行動,有時還會出現權力機關以實踐來反對立法的怪異現象"3.1審判機關對司法鑒定管理的另冊設置我國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盡管在立法上消除了人民法院與鑒定機構之間在管理上的隸屬關系,以及阻斷其與鑒定活動的利益關系,但因其對鑒定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仍不能斷絕其與司法鑒定存在的密切關系"由于鑒定機構長期作為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以及鑒定人作為法官輔助人的傳統觀念,僅僅依靠5決定6的規定還不能完全徹底改變或者使之理性地服從于法律的限制,原有權力的慣性作用仍會在相當時期內發揮影響,甚至會出現藕斷絲連的異化現象"2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5對外委托、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6,其第42條規定: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專業機構從司法行政部門編制的名冊中選錄編制"其他類別的專業機構、專家名冊由相關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推薦,按照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選錄編制"撇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內容,僅從工作管理名稱來分析,這種選錄編制鑒定機構名冊權則屬于司法鑒定管理權的范疇,也屬于人民法院利用曲線救權的潛規則來維護喪失權力的救濟措施"于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部門名冊管理的基礎上對5決定6規定的三大類內的鑒定事項進行冊中冊的登記管理和對5決定6要求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大類外的鑒定事項實行冊外冊的登記管理,在司法鑒定管理領域與司法行政部門同時行使著鑒定機構名冊登記的混合性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管理權的干擾不僅侵蝕了司法行政部門的鑒定管理權,而且還影響了地方法院"29年5月,滬、蘇、浙三地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聯席會議共同簽署了5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司法協作交流聯系會議議事日程規則6,并在5決定6之外自行統一長三角地區司法鑒定機構的準人資格,整合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和監督資源,建立三地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目錄地方化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這種地方改革不僅超越了5決定6的規定,其有關司法鑒定機構的準人資格以及三地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目錄等相關內容還會造成司法鑒定標準的地方化;同時,這種地方化的管理實踐轉過來又會分解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形成地方統一的司法鑒定分別管理體制"2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未按照5決定6規定商的程序,自主聯合下發了5關于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6(發改廳=28〕1392號),并要求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為國家機關指定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機構,名稱統一為-價格認證中心,"最高人民法院與其他組織聯合下發有關司法鑒定尤其是涉及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對5決定6確立的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帶來了實質性的沖擊"盡管其他主體僅靠其自身力量還不足以影響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形成,一旦與審判機關形成聯合上的共謀,則足以形成延緩司法鑒定統一管理的力量"這種未經登記管理的鑒定機構不僅會與社會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進行不正當的競爭,還會引起司法鑒定機構運行的無序化,造成司法鑒定管理秩序的混亂"3.2審判機關在鑒定機構選擇方法上的原始民主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對鑒定機構實行名冊管理的同時,還對鑒定機構的選擇適用上采用了隨機選擇的原始民主方式"2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6中對鑒定機構的選擇規定了計算機隨機法和抽簽法等沒有任何科學含量的最為原始的方法"這種方法盡管在程序上能夠體現出對控辯雙方的樸素公正性,但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在現實中存在鑒定能力、水平的差別,使得這一方法僅僅具有形式公正的外殼而遮蔽了實體上的不公正"從科學技術無等級的角度來說,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等級高低之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然而,鑒定本身不是科學技術,它是科學技術的應用,科學技術與科學技術應用屬于不同的兩個領域"鑒定人在科學面前一律平等性,并不代表鑒定人的鑒定水平等同,也不能因此抹殺鑒定機構之間在現實中存在鑒定能力上的差異"21年ro月我國遴選的一十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則是對不同鑒定機構之間的鑒定資質能力存在差異的現實回應"鑒定機構的鑒定活動也不同于仲裁、審判活動,它本身攜帶著科學性,對鑒定結果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方式解決"制度建設不能因為選擇鑒定機構可能發生一些不公正的問題,而丟棄完善制度的努力而采取簡單、原始甚至不需任何智力的形式公正來解決,況且這種方法極易誘發經濟利益與審判權力的權錢交易"這種方法,一方面,促使了鑒定機構無需提高鑒定的質量和信譽,只需等待聽天由命的隨機結果;另一方面,鑒定機構選擇的隨機率與人民法院提供鑒定機構的多少有關"這一因素轉而會促發鑒定機構借助于利益去攀附權力,通過權力來減少其提供的鑒定機構,致使鑒定機構通過不正當競爭獲得更多的利益"在審判機關對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鑒定管理權侵蝕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必然會拋開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的管理權而去涉足司法鑒定帶來的額外利益,彼此形成利益共同體"這不僅不利于鑒定質量的提高,還會對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形成造成破壞性作用,而這種破壞性作用在建設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現中又是致命性的,甚至是毀滅性的"近年來,審判機關因委托鑒定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則是最為有力的例證"。

司法鑒定管理領域的治理范式

鑒于前面對司法鑒定管理領域中權力紛爭的分析,筆者認為,治理司法鑒定管理領域中的權力紛爭的主要方式如下:4.1偵查機關司法鑒定管理的基本范式由于我國的偵查屬于超職權主義的模式,偵查鑒定的啟動權被偵查機關所壟斷,對其設立的鑒定機構一旦允許接受偵查機關以外的部門委托,實質上就等于其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刑事訴訟程序的鑒定啟動權掌控在公安司法機關手中,當事人不享有鑒定的啟動權,僅有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鑒定問題上沒有能力與偵查機關平等對抗"如果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自我登記管理而從事的鑒定活動不受到任何限制,5決定6對其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就不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在深化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過程中,需要借助于制度確立的司法行政部門的鑒定管理權對偵查機關鑒定機構進行約束"其主要治理思路應以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為目標,堅持5決定6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實行任何鑒定機構在((決定6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則,由司法行政部門對其實行統一審核登記、統一準人門檻、統一鑒定程序、統一鑒定標準、統一責任要求,從而實現鑒定意見作為證據在訴訟的各個環節或者階段中的統一規格"這種治理方式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和制度上的合理性"5決定6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是與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相對應的"偵查機關設立鑒定機構的決定權不僅對其內部機構的設置具有法定的影響力,而且它還是政府編委核定偵查機關設立機構的級別、職位等有關編制問題的法定依據,其效力的覆蓋范圍僅此而已"對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及其執業范圍屬于司法鑒定管理權的范疇,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并登記公告"5決定6對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實行的是設立權與管理權相分離的制度"如果社會鑒定機構能夠滿足偵查工作需要,偵查機關也可以不設立自己的鑒定機構,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不是法定的必設機構;同時,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應受制于偵查機關對案件管轄權的約束"在制度上,5決定6第3條之所以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是因為我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不僅僅是對鑒定機構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其制度的功能還在于能夠將一些不具備法定條件的鑒定機構阻截在司法鑒定領域之外,為訴訟活動發現真實提供合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制度還包括司法鑒定管理主體的全國統一,保證全國的鑒定機構符合統一的法定標準,保障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全國統一規格,進而避免在鑒定意見生成制度上產生不必要的爭論"因此,治理偵查機關對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鑒定管理權抵制的基本方式是,司法行政部門對其實行與社會鑒定機構相同的審核登記管理,并借助于司法行政部門對其管理的外部力量來隔離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與利益之間的關系,保障其活動的除利益化"4.2審判機關司法鑒定管理的主要范式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盡管被5決定6取消了設立與管理鑒定機構的權力,但其在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中并非是失利者,恰恰相反,卻是改革成果的享有者"因為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保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與鑒定相適應的能力,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專門登記管理是履行鑒定機構的守門員職責,旨在使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意見更具有可信性和可靠性,為審判機關認定事實提供堅實的證據;同時人民法院在這一制度中還能夠發揮對不符合5決定6的要求或者未能按照5決定6設立的鑒定機構的排斥功能"那么,人民法院為什么還反其道而行之,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名冊編制與管理上始終行使司法鑒定管理權呢?其主要原因為:一是人民法院內設鑒定機構被撤銷后,有些社會鑒定機構的鑒定質量令其擔憂,而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自我封閉式登記管理以及改革前的自偵自鑒依然存在,使得人民法院基于以往經驗對鑒定可能存在隱形錯誤或者潛在的危險多有疑慮,對提供鑒定意見的外來主人心有余悸;二是人民法院因不能擺脫傳統辦案模式對鑒定依賴的濃厚情結,尤其是人民法院內部鑒定人,##,從法官的-助手.轉變為法官的-主人.了閻傳統依賴力量的喪失,轉而自己挑選信得過的或者鑒定能力較強主人是獲得新的依賴的可靠方式;三是鑒定費用因未被納入訴訟費用收支兩條線的調整范圍,鑒定費用作為補充其經費不足或者非正常開支的外援,在一定程度上也驅使其利用訴訟中對鑒定決定權對司法鑒定行使管理權"然而,人民法院如何保障被編制名冊的鑒定機構不是根據依順其自己意志的程度或者達成利益分享合謀而形成,這一問題又使得其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權轉過來成為腐蝕公正審判的危險因素"基于此,確立相關制度和采用有效方式治理審判機關在司法鑒定管理領域中的權力濫用又是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此問題的治理需要立法的力量來維持司法鑒定管理權限的法定邊界"如果立法權不具有權力和手段來擊退司法權方面的侵犯,立法權就會成為軟弱無力或無足輕重的,它的全部力量就會轉到司法權方面[6]"治理此問題的具體方式是,立法機關應當控制對5決定6的解釋權,對人民法院制定或者參與的有關司法鑒定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特別是對-權威解釋者.之間的分歧必須要加以限制,而且司法秩序根據其定義必然要排除相互競爭的多重司法規范的共存即."2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5對如何處理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意見6(法工委復=2881號)初露這種治理方式的端倪"該5意見6指出: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告,規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編制轄區內法院系統司法鑒定工作名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不符"同時,地方法院對屬于司法鑒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事項作出規定,也超越了地方法院的職權范圍"對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方式要求其糾正,或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同時,審判機關在涉及司法鑒定管理問題上也應當奉行克制主義,對5決定6的規定保持應有的尊重,改變審判活動對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照單全收的傳統做法以及將專門性問題認定權完全讓渡給鑒定機構的實踐習慣,確立鑒定人作為證據方法的觀念,積極借助于質證程序履行對鑒定意見審查判斷的法定職責"尤其是212年修改的5刑事訴訟法6第187條和第192條規定的鑒定人出庭作證與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程序架構,獨立行使裁判事實的司法權力,樹立采用鑒定意見定案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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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程序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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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司法鑒定機構設置芻議

司法鑒定機構一旦成立,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便退出經營,對于司法鑒定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實際經營的法律作為僅僅限于內部。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對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鑒定人名冊”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鑒定人選的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提出,與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關??v觀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的行政管理過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與經營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兩個階段,在申請建立司法鑒定機構和續檢為期5年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時,其行政管理的脈絡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實際經營期間,其行政管理的脈絡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即是“統一登記”和“鑒定人名冊”制度。所以,我國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之后,為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從公、檢、法等國家機關中獨立出來,把“誰是司法鑒定人”的問題解決了。但是,由于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司法鑒定機構并存,因此,“司法鑒定機構是誰?”“誰在組織司法鑒定人?”的問題沒有徹底解決,名稱混亂、機構重疊,出現了“誰都可以鑒定”的議論和現象。我國法律、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之所以會有如此含混的規定,司法鑒定實踐之所以會有如此困窘,原因有三:首先是由于我國政出多門的行政體制決定的。我國幾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門都可以登記經營實體。以營利非營利分類,我國所有營利性實體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工商管理部門,非營利性實體則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教育管理部門、民政管理部門和宗教管理部門等等,都可分門別類予以登記。例如,我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就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登記。其次,我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依法登記的程序不同,實踐效果就不同。我國律師法規定,除國資辦的律師事務所外,其他各類律師事務所都是由符合條件的執業律師出資申請注冊登記;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則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登記的。從行政管理原理看,后者這樣做不妥。第一,管不著。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單位在鑒定機構成立后名存而實亡,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登記”的“鑒定人名冊”制度管不著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管不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與申請司法鑒定機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內不是一個界別,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單位從事與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所管理的事務不搭界的其他工作和事務。依據法理,司法鑒定機構是以其鑒定專業的社會服務組織,以“企業法人”為申請單位成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最為不妥,企業是營利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是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如果以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社會承擔司法鑒定業務,更是法理不容。第三,夠不著。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鑒定人的管理橫隔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司法鑒定機構”兩個層次,在管理上有可能落實不了“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為鑒定人”的法規規定,在濟南青島兩市,有6家司法鑒定機構的機構負責人不是司法鑒定人;對鑒定人來說,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的《鑒定人名冊》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司法鑒定人有被司法鑒定機構雇傭的制度安排和心理感受,不能獨立承擔司法鑒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怎樣才能科學設置司法鑒定機構呢?我們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必須有自己的字號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有自己的字號,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民法、行政法的效力高于國務院部委辦的行政規章,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在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上另搞一套?!端痉ㄨb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雖有這條規定,但是落實不了。(二)司法鑒定人與司法鑒定機構的關系司法鑒定人組成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由司法鑒定人擔任;司法鑒定人對自己司法鑒定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鑒定結論是否合法有效的責任由司法鑒定人來承擔,司法鑒定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能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專業條件要求,司法鑒定人的學歷、專業、職稱、資格、資質、履歷和能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等等。(三)建立出資人和合伙人制度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實驗室的要求十分苛刻,而司法鑒定人是專業技術人才,他們很難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應當建立“出資人制度”。出資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出資人依法提供注冊資金和必要的實驗室條件,對內,出資人以其全部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出資人擔任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以司法鑒定機構全部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出資人可以是法人、社會組織或公民。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司法鑒定機構“出資人”表面上看,有三點相似,第一,兩者可能是司法鑒定機構的注冊資金或實驗室條件的提供者;第二,兩者可能對其出資負有限責任;第三,兩者可能對其出資不得抽逃。但是,由于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對當下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上述的強制性規定,即便申請單位不出資、不負責和抽逃出資,也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如果我們建立了司法鑒定機構出資人的強制性規定,出資人就得履行其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這是保障獨立第三方司法鑒定的基本經濟條件。司法鑒定人愿意履行出資義務,一致同意協議出資并簽訂合伙協議,可依其合伙協議,選任法定代表人和機構負責人,以該司法鑒定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進步,出現了一批既是科學家,又是實業家和管理人的司法鑒定人,他們有實力擁有先進科學的國家甚至國際標準的實驗室,經過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考察批準,可以成立合伙司法鑒定機構。國家有關機關可以以其國有資產承辦司法鑒定機構。無論中國和外國,職權性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的主力,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的部級司法鑒定機構先進科學的實驗室條件、技術標準和鑒定程序標準對社會司法鑒定機構是強制性的行業規章和政策指導意義,在我國具有舉足輕重的法律和國家戰略地位,可以以其國有資產承辦司法鑒定機構。我國歷史上形成的能夠制定國家標準和國家實驗室的司法鑒定機構,經司法行政批準,也可以是國家出資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四)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注冊資金、設備和實驗室,既是申請設立的條件,又是經營問題,后者更為重要從申請設立條件來說,法規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少于2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這是司法鑒定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最大不同。從經營問題來討論,司法鑒定面臨科學儀器日新月異、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時代,面臨社會資源公共平臺公開和社會投資多元化,因此,獨立經營的司法鑒定機構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工作需求,以合同協議租賃、合作使用設備和實驗室。從這個角度又可以說,獨立的第三方司法鑒定不需要一個與司法鑒定機構歷史、名稱、業務有聯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申請單位。

綜上理由,我們提出司法鑒定機構改制方案:(一)對現行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作出修正1、修改司法部行政規章,《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原第十四條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原第十五條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修改后的第十四條第一款: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和出資人的執業機構。出資人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修改后的第十五條第一款:出資人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2、增設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出資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以該司法鑒定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款:司法鑒定人愿意履行出資義務,一致同意協議出資并簽訂合伙協議,可依其合伙協議,選任法定代表人和機構負責人,以該司法鑒定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二)對現有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改制脫鉤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所謂“母體”不再與司法鑒定機構有任何關聯,申請改制脫鉤:或者改變為司法鑒定機構的“出資人”;或者申請注銷其所“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或者由原“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人合伙申請新的司法鑒定機構。綜上所述,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規定,違背了獨立第三方司法鑒定的基本原則,割裂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直接管理,妨礙了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正確實施,應及時作出修正。

本文作者:王圣誦夏蘭云工作單位:青島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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