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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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

票據質押研究論文

摘要:票據質押是兼跨《票據法》和《擔保法》的法律問題,其實質在于以票據設定質權而擔保債權,但《票據法》和《擔保法》又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由此產生了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票據質押行為的性質、票據質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據質押權利的范圍和票據質權的實現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擔保質押票據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動產或權利通過折價、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同屬于質權,同為擔保權,二者在性質上相同,有關動產質押的規定適用于權利質押,質物、權利等被質權人占有,但質權人不享有質物、權利的所有權。票據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票據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務履行,作為持票人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票據作為質物,設立質權的行為[1]。票據質押是我國《擔保法》和《票據法》明示規定的質押方式,是兼跨《擔保法》和《票據法》的法律問題,但《擔保法》和《票據法》對這個問題又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致使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了矛盾沖突,由此探討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票據質押行為的性質,票據質押的效力以及質權的實現等問題尤為重要。

一、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

票據質押在我國現行法律上有兩種:一是根據擔保法設定的票據質押;二是根據票

據法設定的票據質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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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制度論文

摘要:票據質押是指持票人以自己享有票據權利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為自己的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票據質押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中的一種。

關鍵詞:票據質押;制度;問題

1票據質權的取得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下稱《票據法》)的規定?!镀睋ā返谌鍡l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的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下稱《票據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备鶕鲜鲆幎ǎ睋|押合同的當事人在進行票據質押時,應當進行票據質押背書(包括在票據及其粘單上記載表明質押關系的字樣并簽章)并交付票據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不能享有票據質權,不能成為票據質權人。

(2)《擔保法》的規定?!稉7ā返谄呤鶙l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下稱《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虼?,根據上述規定,票據質押合同中的出質人只要將票據交付給債權人,債權人就取得票據質權,成為票據質權人,而無需進行票據質押背書;在質押合同當事人沒有進行票據質押背書時,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出質人交付票據的事實取得票據質權,只是其所享有的票據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有關票據的法律規定與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在票據質權的取得條件上的規定是不一致的,相互之間也是矛盾和沖突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以誰為準?理論界針對這個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票據質押背書是票據質權的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一種觀點認為票據質押背書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對抗要件;第三種觀點認為票據質押背書原則上是票據質權的取得要件,但在沒有進行票據質背書的情況下,也能成立普通債權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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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中法律問題論文

論文摘要

票據質押是兼跨《票據法》和《擔保法》的法律問題,其實質在于以票據設定質權而擔保債權,鑒于票據質押在金融實踐中操作便捷、債權實現成本低等優勢,越來越多地被使用,但《票據法》和《擔保法》對此又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由此產生了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票據質押行為的性質、票據質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據質押權利的范圍和票據質權的實現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與票據質押的有關理論出發,重在解決票據質押實踐中的問題。筆者認為,作為票據質押來講,要具備三個要件:一是票據質押必須以背書方式為之;二是必須記載“質押”字樣;三是必須進行票據的交付。票據質押行為具有票據行為的一般特征,具體而言,具有要式性、獨立性和無因性、文義性、連帶性四個特征。對質權人來說,票據質押具有質權設定的效力、行使票據權力的效力、票據證明的效力、切斷人的抗辯、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關于票據質權的實現,筆者認為,我國在修改票據法時,應對票據的涂銷加以明確的規定。即規定: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涂銷有關“質押”的文字。

關鍵詞:擔保質押票據質押

一、理論前提

眾所周知,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支付手段。商品經濟愈發展,就愈需要運用票據這一工具來清償由于頻繁而又大量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債權債務;而票據的被廣泛使用和流通的發展,反過來又有利于推動和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因而,要使市場交易行為規范化和市場管理法制化,就必須更好地發揮票據這一支付和信用工具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票據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法人、公民進行資金清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動產或權利通過折價、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同屬于質權,同為擔保權,二者在性質上相同,有關動產質押的規定適用于權利質押,質物、權利等被質權人占有,但質權人不享有質物、權利的所有權。票據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票據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務履行,作為持票人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票據作為質物,設立質權的行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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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隨著商品經濟的確立與發展,作為支付和信用工作,票據在日常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了廣泛使用,并進而促進了商品經濟進一步向前發展。票據質押作為《票據法》和《擔保法》均明文規定的質押形式,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金融工作實踐中,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但《票據法》和《擔保法》對票據質押問題的規定不統一,致使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本文以現行立法為基礎,結合相關法理,對票據質押相關法律問題作一粗淺探討。

一、票據質押的法律性質

票據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務履行,作為持票人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票據作為質物,設立質權的行為。①我國《擔保法》第76條和《票據法》第3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由于票據質押是以票據為標的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具有特殊性,因而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對于理順和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至關重要。

(一)票據質押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質押。

首先,票據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變價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又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第一,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押的客體是有形財產,而權利質押的客體則為無形財產,即權利。第二,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雖然都是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法,但轉移的內容不同。動產質押轉移質物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導致質權人對質物的直接占有;而權利質押主要轉移權利憑證,更多的是體現為一種觀念上的占有,因而質權人對權利的占有又被稱為“準占有”。第三,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動產主要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的方式實現債權,而權利質押除了上述傳統方式外,還包括質權人代位向出質人的債務人行使該出質權利的方式。②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本身并不具有價值意義,而是其代表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具有交換價值,從而成為擔保物權的標的。因而票據質押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第7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次,票據質押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質押。與一般債權質押不同,票據質押的特殊性基于票據本身的無因性、文義性和要式性等性質所決定的。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一般債權質押的生效要件是合意和交付,完成了上述兩個環節,債權質押合同生效;而一般來說,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強調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和交付(關于這一點《票據法》和《擔保法》規定不一致,將在后文進行分析)。第二,在理論上,通說認為在權利質押中,質權人享有轉質權③,但是對票據質押中的質權人的轉質權一般均持否定態度。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委托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第三,一般債權質押的行使必須以主債權已到期且尚未得到清償為前提條件,而在票據質押中,多數國家均規定質權的行使無須主債權已到期,在票據載明的付款日,即可基于票據質權請求付款。我國實踐中票據質押的行使條件與一般債權質押的行使條件相同,即要求滿足主債權已到期且未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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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法律問題

一、票據質押的法律性質

票據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務履行,作為持票人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票據作為質物,設立質權的行為。①我國《擔保法》第76條和《票據法》第3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由于票據質押是以票據為標的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具有特殊性,因而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對于理順和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至關重要。

(一)票據質押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質押。

首先,票據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變價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又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第一,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押的客體是有形財產,而權利質押的客體則為無形財產,即權利。第二,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雖然都是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法,但轉移的內容不同。動產質押轉移質物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導致質權人對質物的直接占有;而權利質押主要轉移權利憑證,更多的是體現為一種觀念上的占有,因而質權人對權利的占有又被稱為“準占有”。第三,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動產主要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的方式實現債權,而權利質押除了上述傳統方式外,還包括質權人代位向出質人的債務人行使該出質權利的方式。②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本身并不具有價值意義,而是其代表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具有交換價值,從而成為擔保物權的標的。因而票據質押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第7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次,票據質押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質押。與一般債權質押不同,票據質押的特殊性基于票據本身的無因性、文義性和要式性等性質所決定的。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一般債權質押的生效要件是合意和交付,完成了上述兩個環節,債權質押合同生效;而一般來說,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強調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和交付(關于這一點《票據法》和《擔保法》規定不一致,將在后文進行分析)。第二,在理論上,通說認為在權利質押中,質權人享有轉質權③,但是對票據質押中的質權人的轉質權一般均持否定態度。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委托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第三,一般債權質押的行使必須以主債權已到期且尚未得到清償為前提條件,而在票據質押中,多數國家均規定質權的行使無須主債權已到期,在票據載明的付款日,即可基于票據質權請求付款。我國實踐中票據質押的行使條件與一般債權質押的行使條件相同,即要求滿足主債權已到期且未獲清償。

(二)票據質押是一種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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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法律探討管理論文

隨著商品經濟的確立與發展,作為支付和信用工作,票據在日常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了廣泛使用,并進而促進了商品經濟進一步向前發展。票據質押作為《票據法》和《擔保法》均明文規定的質押形式,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金融工作實踐中,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但《票據法》和《擔保法》對票據質押問題的規定不統一,致使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本文以現行立法為基礎,結合相關法理,對票據質押相關法律問題作一粗淺探討。

一、票據質押的法律性質

票據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務履行,作為持票人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票據作為質物,設立質權的行為。①我國《擔保法》第76條和《票據法》第3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由于票據質押是以票據為標的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具有特殊性,因而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對于理順和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至關重要。

(一)票據質押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質押。

首先,票據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變價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又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第一,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押的客體是有形財產,而權利質押的客體則為無形財產,即權利。第二,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雖然都是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法,但轉移的內容不同。動產質押轉移質物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導致質權人對質物的直接占有;而權利質押主要轉移權利憑證,更多的是體現為一種觀念上的占有,因而質權人對權利的占有又被稱為“準占有”。第三,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動產主要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的方式實現債權,而權利質押除了上述傳統方式外,還包括質權人代位向出質人的債務人行使該出質權利的方式。②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本身并不具有價值意義,而是其代表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具有交換價值,從而成為擔保物權的標的。因而票據質押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第7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次,票據質押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質押。與一般債權質押不同,票據質押的特殊性基于票據本身的無因性、文義性和要式性等性質所決定的。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一般債權質押的生效要件是合意和交付,完成了上述兩個環節,債權質押合同生效;而一般來說,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強調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和交付(關于這一點《票據法》和《擔保法》規定不一致,將在后文進行分析)。第二,在理論上,通說認為在權利質押中,質權人享有轉質權③,但是對票據質押中的質權人的轉質權一般均持否定態度。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委托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第三,一般債權質押的行使必須以主債權已到期且尚未得到清償為前提條件,而在票據質押中,多數國家均規定質權的行使無須主債權已到期,在票據載明的付款日,即可基于票據質權請求付款。我國實踐中票據質押的行使條件與一般債權質押的行使條件相同,即要求滿足主債權已到期且未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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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實施問題思考論文

《票據法》實施近五年了,但對其中一些理論與實務問題,在認識和操作上仍未明確或統一。根據對《票據法》及相關法律的學習,結合對票據管理實務的掌握和了解,筆者對《票據法》實施中的有關理論與實務問題談談我們的認識。

一、關于票據對價

《票據法》第10條、第11條對票據對價作了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因稅收、繼承、贈予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為了較好地掌握《票據法》關于對價的規定,首先,要明確在實務中有哪些可能的情形構成票據對價。筆者認為,票據對價應包括以下情形:1.實物;2.勞務;3.智力成果和其他無形資產;4.原有的債務或責任;5.票據質權;6.有效的合同;7.其他法律認可的情形。

其次,要明確除法定情形外,無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在法定情形下,如因稅收、繼承、贈予依法取得票據,因機構分立、合并依法取得票據,因法院裁定依法取得票據等,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有《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即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無對價而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呢目前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即將票據對價作為除法定情形外,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的前提條件;另一種觀點認為,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并不必然受對價的限制,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即將票據對價作為持票人票據權利的限制因素。

根據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及票據法律適用的最大有效解釋原則,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即將票據對價作為持票人票據權利的限制因素來看待,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其直接前手可根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以未支付對價為由對其進行抗辯。比如,因無息借貸取得票據的,因為無息借貸行為自身無償性的特征,當然不能受對價限制,持票人應享有票據權利。在此情況下,如果認為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則可能導致以下結果:向銀行取得借款的人因不能以取得票據的方式進行借款轉賬,不得不要求銀行貸給相當于借款額的現金。又如,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對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貨義務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認定其不享有票據權利。筆者認為,票據對價,實質上是票據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關系,即為對價,而不論合同義務是否已經履行;不能將合同義務的履行視為對價。在此舉例情形中,如果交貨義務仍有履行的可能,對方當事人并未解除合同關系,則票據的基礎關系仍然成立有效,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持票人仍享有票據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依《合同法》的規定解除了合同關系,則票據的基礎關系也相當解除,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依此類推,如果持票人提供對方不接受的非合同要求的標的,或在非合同要求的地點履行交貨義務,或合同標的發生質量、數量糾紛,只要對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并未解除合同關系,則持票人仍享有票據權利。此類合同方面的糾紛,依《民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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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業務新規解讀論文

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累計簽發商業匯票3.21萬億元,同比增長31%;累計貼現4.74萬億元,同比增長41%;貼現余額1.32萬億元,同比增長38%。票據融資余額相當于貸款余額的比重從2000年末的1.6%上升到了今年9月末的8%,而新增票據融資相當于新增貸款的比重從2000年的7.4%上升到了今年前三季度的20%。票據融資已經成為企業最重要的一種短期直接融資渠道,也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的一種重要手段和央行的重要貨幣市場工具,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為了促進票據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日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文就《通知》對票據市場的重要作用進行了具體分析,并通過搜集有關材料,就本次《通知》中的幾個容易引起疑問的內容進行了解讀,對商業銀行提出了相應對策與建議。

《通知》對票據市場發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通知》從票據真是交易關系的審查、票據質押的具體操作、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方式、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及銀行匯票提示付款等方面對票據業務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完善。此次《通知》的,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票據法》頒布實施以來票據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利于改善企業票據融資環境,促進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繁榮,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支持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對于我國票據市場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里程碑性質的重要意義。

《通知》的,對票據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實際的推動作用,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從企業和銀行間兩個方向增強了票據的融資功能,有利于票據市場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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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融資難點與對策

摘要:文章結合當前小微企業運用票據產品融資現狀,從票據貼現、承兌、質押等各項產品的政策制度方面分析了票據產品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難點,從融資工具、支付手段等方面分析了小微企業的融資偏好,指出票據業務在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礎上嘗試對票據業務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發展模式進行展望,以期促進票據業務在小微企業的應用。

關鍵詞:票據業務;小微企業;融資

一、小微企業運用票據業務融資現狀

票據融資通常包括銀承、貼現、質押融資、票據池融資等,而小微企業融資中,常見的票據融資產品為票據質押及貼現。從小微企業的成長歷程來看,票據業務在推動其發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原因是票據貼現及票據質押融資的準入門檻低,申請手續簡便,能為小微企業提供成本較低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解決手續繁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同時,從銀行來說,票據業務屬于低風險業務,在經濟下行、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斷攀升的態勢下,各家銀行更傾向于選擇使用低風險的票據業務支持小微企業融資,也成為做大此類票據業務規模的動力。與此同時,人民銀行也通過不同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然而,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市場的不斷進步完善,票據業務在這一群體融資中的重要性正在面臨沖擊。(一)票據電子化影響到小微企業對票據的使用。近年來,票據大案頻發,為規范票據市場的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票交所系統應運而生,且規定300萬元以上票據必須簽開電票,紙票單張票據金額受到限制。而小金額票據的受眾主體大部分為小微企業,銀行在綜合考慮投入產出比時,無論在承兌還是貼現環節都更傾向于選擇大額電票,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業對票據的使用。(二)小微企業自身對電票接受度偏低。電票基于網銀操作,安全性高,但在大中型企業中使用更為廣泛,小微企業對其接受度相對偏低。電票經過多年的發展,雖然整體業務量在迅速增長,但是在小微企業中普遍接受程度不高。紙票受限,電票在小微企業中接受度不高,加之基于大數據的小微企業融資工具不斷涌現,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小微企業對票據的使用。票據業務如何適應市場形勢的不斷變化,更有效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是目前票據行業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二、票據業務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難點與不足

票據電子化進程加速雖然影響到了小微企業對票據的使用,但這并非制約因素。本章主要從票據簽發、貼現、質押及小微企業融資偏好等角度,分析票據業務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難點與不足。(一)票據業務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難點。1.貿易背景不規范、貼現難。票據貼現主要看票據承兌人的資質,對于企業本身的授信評級沒有嚴格要求,是小微企業最便利的融資工具。然而,由于貿易背景審核的要求,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合同及增值稅發票,小微企業由于自身管理能力弱、財務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導致合同簽訂不規范、發票收集不及時、未按規定期限結算等情況時有發生。上述原因,導致小微企業在辦理貼現時經常因貿易背景資料不符合要求而被銀行拒之門外,只能轉向票據中介尋求高成本的資金支持。票據中介相對于銀行,雖然資金價格高,但是手續簡單、提款快,因此受到了許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歡迎。票據中介機構將其從小微企業手中取得的票據包裝后轉手在銀行貼現獲取價差,這種低成本、低風險、高回報的運營模式直接導致票據中介泛濫。票據中介雖然為小微企業票據融資提供了一定便利,但實質上抬高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沒有讓金融機構的低成本資金直接為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甚至有個別金融機構依托票據中介來做大自己的貼現規模,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市場風險。2.信用資質低、簽發承兌難。對于大中型企業來說,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具有融資功能,但小微企業作為出票人能夠享受非100%保證金開票政策的少之又少。多數銀行對小微企業簽發銀承存在諸多限制,除了高比例保證金之外,在風險敞口部分還要求有其他抵質押物作為擔保。根據人行及銀監局的相關規定,企業簽發銀承時,承兌行要嚴格審查貿易背景,而銀行慣用的審查手段就是查看企業的交易合同及發票信息,小微企業由于核算不規范等原因又導致交易合同簽訂不及時不規范、發票收集不全等問題,造成其利用銀承融資困難重重。同時,由于小微企業自身信用度不高,想使用商承解決自身的融資問題無疑是難上加難。3.手續繁瑣、票據質押融資難。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融資業務(以下簡稱“質票融資業務”)是指申請人以其合法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及質票托收回款形成的保證金做質押,在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境內保證、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新增授信業務。票據質押產品中,票據池產品由于小微企業的持票量有限不適合,在此不做贅述。一般的票據質押融資與貼現的區別是,票據的所有權不轉移,而是將票據作為質押物向質權人進行融資。綜合比較,在融資成本方面,貼現要高于質票承兌,但與質押貸款的成本相當。然而,質押融資對企業的門檻要求較貼現高,且票據質押的承兌行范圍相對貼現較窄,手續較貼現略多。相比較而言,多數企業更愿意選擇便捷性更高的貼現。綜合以上因素,小微企業財務模式常常難以滿足票據業務的政策制度要求,導致小微企業使用票據融資存在諸多困難,但從小微企業的融資偏好來看,票據業務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二)票據業務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不足。1.融資便捷性不足。在互聯網日益發達的今天,基于大數據的融資工具不斷涌現,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及融資方式都有了巨大的變化。從阿里小貸,京東白條,到銀行的稅易貸、POS貸、小微快貸等產品,都為小微企業提供了極大的融資便利。這些融資品種的特點都是無抵押純信用、審批快捷、支取便利。與這些產品相比,傳統的票據融資除了價格外,其他方面毫無優勢可言。2.支付便捷性不足。票據業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就其支付便捷性與目前其他支付手段的差距越來越大。票據業務作為傳統支付工具,受其本身制度制約,加上近年來票據案件不斷發生,金融機構作為票據市場參與主體受到的監管越來越嚴格。同時,為了規避票據案件的發生,監管部門希望通過票交所系統實現對票據出票、流轉、解付等方面的全流程管控。小微企業對于小額商業匯票需求較高,但各家金融機構考慮成本因素,辦理小額商業匯票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核算不規范,多數企業賬戶與其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混合使用,在票據明顯不具備支付便捷性優勢的今天,使用票據結算及融資占比下降也在情理之中?!吨袊泿耪邎绦袌蟾娑鹨黄吣甑诙径取窋祿@示:票據承兌業務持續下降。上半年,企業累計簽發商業匯票9.5萬億元,同比上升0.6%;期末商業匯票未到期金額為8.3萬億元,同比下降15.6%。票據承兌余額逐月下降,6月末較年初下降7503億元。票據融資余額下降,票據市場利率小幅震蕩。上半年,金融機構累計貼現22.4萬億元,同比下降56.9%;期末貼現余額為3.9萬億元,同比下降27.0%。票據融資余額逐月下降,6月末較年初下降15882億元,占各項貸款的比重為3.39%,同比下降1.85個百分點。票據市場利率小幅震蕩,略有上行。票據融資余額下降,其中不排除整體經濟下行及監管政策的影響,但筆者認為使用便捷性不足也是導致承兌及貼現量下降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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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在供應鏈金融的推廣與應用

【內容簡介】文章闡述了推廣應用票據在供應鏈金融中的優勢在于具有多重功能屬性、“草根”親民特征、法律保障優勢及具備電子化形式,介紹了“票據池+供應鏈金融”“商業承兌匯票+供應鏈金融”“類票據產品+供應鏈金融”等票據在甘肅供應鏈金融中的推廣應用模式,指出甘肅省票據業務在供應鏈金融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有票據信用環境不足、融資工作機制不暢、宣傳激勵措施不夠,提出推動商票信用發展、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堅持聯盟引領作用、因地制宜打造特色模式等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票據;供應鏈金融;甘肅省

票據在供應鏈金融中的優勢

(一)具有多重功能屬性,滿足鏈上企業金融需求

票據是集支付結算、信用傳遞、融資便利等功能于一體的支付工具,與實體經濟聯系結合緊密。一方面,票據具有支付結算功能,通過背書轉讓的形式在企業間流轉實現支付,以票據替代應收賬款,促使企業應收應付款項得以轉銷,進而優化企業財務結構。另一方面,票據具有融資功能,持票人可憑票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獲得資金,盤活自身的流動性。最后,票據可通過結算鏈條,將大型核心企業過剩的信用份額傳遞至民營小微等末端長尾客戶,實現核心企業信用的全鏈條共享。

(二)具有“草根”親民特征,服務供應鏈小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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