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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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規范小結
一、加強領導,組建機構
為做好我局機關規范化建設,我局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為成員的縣司法局機關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局機關規范化建設日常工作。
二、明確重心,扎實推進
圍繞“決策民主化、管理科學化、服務優質化、學習常態化、環境優美化”等五個方面要求,我局認真部署,扎實推進我局機關規范化建設。
1、建立了民主科學的公共決策機制
(1)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為做好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我局制定了《縣司法局領導班子重大事項議事規則》、《縣司法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細則》,建立了縣司法局科學民主決策的制度體系。明確了領導班子做出重大決策前,必須先深入基層,開展實際調查研究,召開黨務政務聽證,廣泛聽取群眾、基層服務對象的意見。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后,班子成員要堅決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銜接機制研究
〔摘要〕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程序銜接,對于監察機關充分發揮監察職能、建立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協調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應以監察機關的調查職權為中心,圍繞職務犯罪案件立案管轄中的程序銜接、調查過程中的程序銜接、調查終結后的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的程序銜接等,構建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程序銜接機制,完善辦案流程,實現兩類機關的權力對接,進而保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的程序正義。
〔關鍵詞〕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職務犯罪;程序銜接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懲治力度。但與此同時,實踐中舊有的監察體制弊端有所暴露,“多頭反腐”模式下,反腐機構職能有些分散,相關職能不同程度地分散在紀檢委、行政監察機構、預防腐敗機構、檢察機關、反腐敗協調小組等部門機構,無法充分形成合力發揮反腐作用,因此,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被提上日程。隨著《憲法》的修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的出臺,新的監察制度正式確立,監察委員會成為專門的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1〕。除紀委和監委會合署辦公外,還將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體制改革有效解決了傳統反腐力量分散、監察范圍過窄的問題,監察效果顯著提升。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獲得了原來由人民檢察院行使的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即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職能由檢察機關轉隸到監察委員會。同時,《刑事訴訟法》也因此進行了相應修改,刑事訴訟專門機關中增加了監察機關,并對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有關調查與審查起訴的程序銜接作出了規定;依照《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依法獲得監督公權力的職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包括針對職務犯罪的調查權,也規定了相關程序。因此,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相互協調,案件調查程序終結后,應將案件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顯然,在職務犯罪中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各自行使不同的職權,但又必須分工合作,相互協調,體現在具體程序上,就是兩類機關的辦案程序必須銜接才能保障案件辦理的順利進行。而程序銜接又涉及兩部重要的法律,即《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兩部法律都對案件辦理程序作出了規定,但是,由于立法理性的有限性,從現有的規定來看,兩部法律中的程序還無法做到無縫銜接,存在程序制度銜接中的斷層。因此,如何清晰定位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職權范圍,處理好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具體程序銜接,實現《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的“兩法”銜接,以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就成為目前亟待研究的課題。本文以監察機關的調查職權為中心,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轄、調查過程中的程序銜接、調查終結之后的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的程序銜接問題進行探討,力求構建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程序銜接機制,完善辦案流程,實現兩類機關的權力對接,保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的程序正義。
一、立案管轄中的程序銜接
立案管轄是案件調查程序的前置性問題,為了解決好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程序銜接,必須要厘清監察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侗O察法》從監察對象和違法行為兩個方面對監察法意義上的“職務犯罪”進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礎上劃定了監察機關的案件管轄范圍。根據《監察法》第15條和第11條的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調查。2018年4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頒布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對監察委員會所管轄的職務犯罪的范圍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并且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有關人員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列入其管轄范圍。但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部分職務犯罪行為仍屬于檢察院的管轄范圍,具體包括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證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及報復陷害罪等。監察機關立案管轄范圍的明確,為解決立案管轄過程中的程序銜接問題提供了基礎。結合監察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以下將對一般案件的立案管轄程序以及關聯案件中的立案管轄程序進行分析,以期解決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在立案階段的程序銜接問題。(一)一般立案管轄中的程序銜接。一般立案管轄中的程序銜接主要涉及案件的受理程序以及問題線索的移送程序。對于案件的受理,依據《監察法》第35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此,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在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調查時,屬于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職務犯罪案件,監察機關有權進行立案調查,而司法機關受理的屬于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監察機關進行管轄,同樣,不屬于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應按照有關規定移送主管機關。對于問題線索的移交,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監察法》第36條規定的程序,按照各部門問題線索處置“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對于在辦案過程中收集的不屬于自身管轄案件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對于其他辦案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屬于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二)關聯案件中的程序銜接。關聯案件是指針對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其他犯罪的以及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關系等案件情形,兩個以上的辦案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實踐中,關聯案件的處理依據是“分別立案”和“主罪為主”的原則,即處理關聯案件時,司法機關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分別立案,但為了關聯案件能有效解決,可由主罪所屬管轄的機關為主偵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2〕?!侗O察法》對關聯案件的處理也有類似規定,在處理關聯案件時,如果被調查人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一般都以監察機關為主進行調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但這種方式實質上有可能確立了“監察為主”的處理原則(當然這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運用的一種手段),難免產生監察機關職權擴張、進而影響正常司法程序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主罪為主的原則,對職務犯罪關聯案件的處理,按照關聯案件中的主罪確定管轄機關。
二、調查過程中的程序銜接
司法機關憲法地位研究論文
如何貫徹和執行憲法,是當前引人注目的一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憲法的明文規定,要落到實處還有相當困難,如法院、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問題就是一例。
根據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一府”和“兩院”都必須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就是法檢兩院的憲法地位,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為了保障法官、檢察官的權利不受侵犯,國家還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檢兩院的憲法地位受到貶損,法官、檢察官的法定權利受到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有些地方在開展“行風”評議活動中,將法檢兩院與地方政府所管轄的工作部門放在一起;有些地方將法檢兩院納入政府各部門同時下達招商引資之類的任務;某省政府監察廳和“糾風辦”干預檢察機關的辦案,主持對檢察官所謂“錯誤”的查處;某電視臺曾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入政府所屬的“部長訪談錄”……,等等。
行政機關職能部門查處行政系統內的違法違紀行為,即使查局長、縣長、市長也是完全合法的。但法檢兩院的法官、檢察官則無權查處。但在現實生活中,某些行政機關及其臨時機構的官員卻濫用權勢,粗暴干涉、阻撓司法機關的辦案活動。
多年前,筆者曾就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與省“糾風辦”的負責人進行一次交談。剛剛觸題,此公就不耐煩地說:“照你這樣說,法檢兩院不屬行政機關管,那好,漲工資的文件也是行政機關發的,你們法檢兩院就不要執行好了?!?/p>
我是與他辯論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即法檢兩院的憲法地位問題,他竟撇開這個主題,拿漲工資的題外話胡攪蠻纏,中止了辯論。但這又是現實存在的問題,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用不漲工資來要挾、強制司法機關屈從于權勢和胡來的。
司法機關司法權行使論文
人類社會自國家產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國家權力,如何處理國家權力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一直是人們長期討論和試圖解決的問題。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或者說在整個農業文明的時代,盡管有法律,但是,國家權力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卻不可能嚴格地依照法律來運作。只有當人類文明由農業文明進入到工業文明的時代,政治制度形態由專制政治轉變到民主政治,才為國家權力嚴格依照法律規范運作創造了前提條件,國家權力的運作方式才由人治形態轉向法治形態。
法治作為現代文明的成果和標志,不僅體現為權利依法運行的一種國家形態,而且是一種現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實行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創新。選擇法治國家實際上就是選擇現代文明的法律價值和法律制度。
一、堅持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的保證
歷史的經驗表明,執政黨在國家民主政治建設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說,一個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政黨對于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樣的態度,以什么樣具體的措施來加強和培育本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共產黨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締造者,對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起著更為直接的關鍵性作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員、組織、協調、培育都需要執政黨去領導,整個政治社會化的過程,都需要執政黨去引導。因此堅持黨的領導在任何時候都是不能動搖的政治原則。
共產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其權力的合法性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現實基礎。這種合法性,一是來自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共產黨領導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選擇和擁戴共產黨領導的歷史必然性;二是來自共產黨的先進性,以及這種先進性所蘊涵的黨的綱領、性質、宗旨、任務的內在合理性,還有根據這種合理性所采取的革命行動。共產黨的先進性適應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來自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人民通過選舉各級人大代表所體現出來的廣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礎;四是來自社會主義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合憲性。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黨的執政理念和價值追求,但黨的領導方式要符合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一方面,我們黨是依法治國的倡導者,另一方面,實施依法治國是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標志。
剖析司法機關運用預防違法職能
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所肩負的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法律服務等工作都直接面向社會、面向群眾,與矛盾糾紛、違法犯罪發生著直接聯系,這些都預示著司法行政機關在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領域必定會大有作為。盡管司法行政機關在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它跟其他組織一樣,所發揮的職能表現為其組織目標和組織活動的方向或效果。所以,能否合理界定司法行政組織目標?能否科學實施司法行政組織活動?是否有優秀的司法行政隊伍?共同決定著司法行政機關能否更好地發揮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這便是本文對司法行政機關如何發揮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進行思考的切人點。
一、司法行政機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的發揮依賴于組織目標的合理定位
目標定位與職能發揮關系甚大,不同的目標定位意味著對工作的不同關注。自然會導致發揮效用方向的不同。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揮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就必須對預防和成少犯罪活動給予足夠的關注,將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理念灌渝到司法行政工作之中,并成為司法行政的組織目標。那么,將預防和減少犯罪界定為司法行政組織目標是否合理呢?筆者認為,這是探討司法行政機關如何發揮預防和減少蠱法犯罪職能需要明確的問題。司法行政組織目標是司法行政機關社會功能與價值的體睨,更是司法行政多元化主體對其職能作用的期待。因此,本文認為要認識司法行政組織目標必須考察相關主體對司法政職能的期待,這是影響司法行政組織目標的重要方面。限據司法行政實踐,本文將與司法行政相聯系的主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國家,它對司法行政職能的期待在于維護法律尊嚴、預防違法犯罪、懲罰矯正罪犯。第二類是社會,它對司法行政職能的期待在于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減社會不穩定因素。第三類是社會公眾,他們對司法行政職兆的期待在于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享受安全安定勾生活環境。第四類是社區矯正對象和安置幫教對象,他們寸司法行政職能的期待在于回歸理智、獲得救贖、適應社,遠離犯罪道路。從上述不同主體對司法行政職能的期待分析,盡管表述不同,但都蘊涵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意思。為滿足不同主體對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同期待,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也就必然成立司法行政的組織目標。所以,筆者認為,將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界定為司法行政組織目標是合理的,并且這種定位能夠反映司法行政整體明確的方向性,也能夠反映司法行政整體的文化追求,更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的發揮。文章接下來的論述更是說明了這一點。
二、司法行政機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的發揮依賴于組織活動的良好運行
司法行政職能具有客觀性,但這種客觀性必須以其本身所具有的屬性為限度。換言之,司法行政機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的發揮受制于司法行政組織活動的運行,需要對自身資源的整合利用。所以,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優勢,全力開展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法律服務等工作,為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提供重要的平臺。另外,監獄勞教場所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職能比較明顯,故本文不做贅述。
(一)開展法制宣傳。培養公眾守法精神、道德情感.預防和減少法盲犯罪
權力行政司法機關監督立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我國在行政立法監督方面的不足及原因;我國對行政立法監督的完善——逐步引進司法審查制度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是行政主體做出的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的抽象行政行為、對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行政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裁決行政爭議要參照行政規章、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的不足、行政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的不足、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的不足、司法審查是法院監督行政機關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從審查我國的行政規章的合法性開始,由行政法庭來操作等,具體請詳見。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體做出的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的抽象行政行為,但行政主體在實施過程中又往往遠離行政相對人。因此,為了保證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使行政立法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行政立法進行全面監督。但是,行政法學上的監督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沒有法律效力的批評、意見等只能作為法律監督的一個環節,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只是法律監督的源泉和動力,不是法律監督本身。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既需要事前的監督,也需要事后的監督。在西方國家,對委任立法(行政立法)的事前監督主要有聽證制度、備案審查制度;事后監督則主要為司法審查(即行政訴訟)。在我國,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目前主要通過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
一、我國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一)對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為防止行政立法權濫用,授權法律法規等必須具體明確地表示授權目的和授權事項,明確限定行政機關立法的范圍和程度。特別是授權制定創設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時,要求授權法以明文規定授權范圍。
此項規定嚴格來說屬于對行政立法的事前監督。授權法律及法規是行政立法的依據,在行政立法行為實施前對此行為作了各方面的限制,有利于行政立法行為的規范,一定程度上防止其違法或不適當。同時,他們也應合法并且不得與憲法及其上位階法相抵觸。
司法機關廉政執法經驗材料
深化推進公平清廉法律,是中心和當地各級黨委當局確定的當時和往后一個期間政法機關的“三項重點任務”(社會矛盾化解、社會治理立異、公平清廉法律)之一,是政法機關高效清廉運轉、維護公道公理、效勞人民群眾的基本包管。司法行政機關若何順應新情勢、新義務、新要求,充沛發揚紀檢監察本能機能,推進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效勞機構公平清廉法律執業,是一項新課題。本文著重從教育、監視、糾風等方面重點探究司法行政系統司法效勞步隊公平清廉執業問題。
一、準確看法紀檢監察本能機能與司法行政部分公平清廉法律執業的關系
(一)明白紀檢監察本能機能
一是監視反省駐在部分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道路方針政策和抉擇,恪守國度司法、律例,執行黨委決議計劃和當局決議、敕令的狀況;二是監視反省駐在部分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立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狀況;三是查詢駐在部分干部違背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主要案件;四是協助駐在部分黨委和行政指導班子抓好駐在部分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立和反糜爛任務;五是受理對駐在部分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揭發、控訴,及其不服規律處置的申述等。
(二)司法行政機關對公平清廉法律執業的要求
推進公平清廉法律,要害是要處理影響法律的公信力。要展開中國特征社會主義理論系統教育、社會法管理念教育、職業品德教育、規律作風教育和清廉從政教育,要完美落實黨風廉政建立責任制,嚴厲執行清廉從政各項規則和各項禁令,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法部分一員,在步隊建立方面也擔負著公平清廉法律執業的重擔。
論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
按照機關黨委的通知的要求,我們內司委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在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人大如何開展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以便更好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我們人大的職責;進一步提高監督質量;達到維護公平正義,推進司法機關開展工作,維護全市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一、新時期加強人大對司法機關監督的必要性
第一,加強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是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時代要求?!叭齻€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靈魂,是指導司法機關開展工作的中心思想。十六大報告充分闡述了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即:“關鍵在堅持與時俱進,核心在堅持黨的先進性,本質在堅持執政為民。”這就要求我們的審判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與時俱進,不斷開拓創新,真正做到司法為民。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的工作必須以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最高衡量標準,以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必須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人大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表機構,是人民群眾利益的集中體現,司法機關只有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才能做到嚴肅執法,更好地發揮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才能真正把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把實現最廣大人民利益與保護當事人利益一致起來。這也是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憲政民主成為政治和經濟生活重要組成部分的必然要求。
第二,加強人大的監督是制止和消除司法腐敗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個別司法人員違法辦案、以權謀私、枉法裁判等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消除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廉潔和司法效率的統一,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要課題。而消除司法腐敗必須加大對司法的監督,可以說,司法腐敗的客觀情況和人民群眾渴望消除司法腐敗的強烈要求,就是加強人大監督的合理性基礎。
第三,加強人大監督是彌補現有司法監督機制功能不足的需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法律監督機構的設置不可謂不完善,法律監督的方式不可謂不繁多,然而,司法監督的實效卻不理想。從司法系統內部的監督來看,體制的行政化傾向使上下級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關系逐漸演化為領導關系,從而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監督應該具有的功能。導致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督往往成為內部的自行監督。從外部監督來看,也存在監督無力的情形。在實際辦案中,由于公檢法三家往往對一些重大案件采取通氣的辦法事先達成一致,再分頭行動。這樣,檢察院的錯訴與法院的錯判往往在事先的“相互配合”中達成了默契。這些現象的存在都要求探尋新的司法監督途徑和方式。而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地位、以及人大集體依法行使職權的特點決定了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具有縱向監督的性質,較之其他國家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更具有權威性??梢詮浹a現有司法監督機制功能的不足。
第四,加強人大監督是保證司法機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需要。首先,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是對所有工作的全面監督。司法機關只有在人大監督下,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政治方向,不斷端正執法思想,正確處理法律標準與政治標準的關系,既做到依法處理各類案件,又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其次,嚴肅執法是司法機關工作的生命線。人大對司法機關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最具有法律性和權威性,能有效保障司法機關的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忠于憲法和法律,秉公辦案,維護法律的尊嚴;再者,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司法機關的任務越來越重,案件的難度也不斷增大,同時,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實踐使我們體會到,司法機關通過向人大報告工作和匯報一些重要案件審理情況,一方面可以取得支持,排除干擾,另一方面可以發現工作中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從而保證司法機關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的博弈與雙贏論文
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的博弈模型
學術界一般按照兩個標準將博弈分為四個基本的類型。一是參與者行動的時間標準,二是參與者對于博弈信息的了解程度。博弈的參與者同時行動的博弈,即參與者在行動時彼此不知道對方的行動是什么,這種博弈被稱為靜態博弈。在博弈中,如果所有的參與者對于他們收益的信念都是確定的,或者說,所有參與者的受益函數都是公共信息,那么,這個博弈就是完全信息的。非完全信息則是指博弈中至少有一位參與者的收益函數不是公共信息,或者說,參與者的收益函數不是確定的。動態博弈與靜態博弈最大的不同在于靜態博弈只有一局,而動態博弈則不只一局,且參與者的策略有先后之分。[3]如上文中提到的,社會輿論具有強烈的不確定性及反復性,可以說收益函數是不確定的。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態度在審判公開之前也是不為社會所知的,一審判決生效之后二審還有可能改判,因此司法機關的收益函數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兩者的博弈遠遠不只一回合,在不同的階段,兩者策略也有先后之分。因此,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梢詫⑸鐣浾撆c審判機關的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過程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第一次審判時,二是再次審判時(包括二審和再審),兩者的博弈模型不盡相同,下文將分別進行討論。(一)第一次審判時的博弈模型在案件第一次判決前,新聞的時效性特征使得社會輿論往往早于審判機關公開自己對該案件的態度,此時社會輿論就比審判機關先“出招”,審判機關可以事先了解到社會輿論的大致態度。在兩者的博弈中,審判機關的主要目的和利益體現于社會輿論是否支持它,因此,只要輿論支持,司法機關就獲得1單位的收益。而社會輿論的主要目的和利益體現在司法機關的審判結果是否順應“民意”,因此,審判機關的判決與社會輿論的要求一致,就獲得1單位的收益。當兩者意見相一致時,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不僅各自實現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實現了兩者之間的合作與和諧,因此,他們各自的收益應當多一些,所以確定為2。第一次審判的博弈結果主要取決于審判機關,只要審判機關順應社會輿論的態度,兩者都能獲得2單位收益,這是理想狀態。現實中,審判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必須堅持司法獨立,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涉,只服從法律,不能以順應民意作為審判的標準和前提。出現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的沖突,往往是由于審判機關依據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作出不順應社會輿論的審判結果,此時審判機關和社會輿論都不能達到預想的效果,收益均為-1。因此,判決之后,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為爭取自己的利益將進行又一次的博弈。(二)再次審理(包括二審、再審)時的博弈模型在二審程序中,審判機關可能會作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兩種決策。當審判機關維持原判決時,社會輿論可能做出的決策有妥協或者繼續反對兩種。在二審程序中,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社會輿論寄希望于再審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的改判,傾向于進行更激烈的反對,如吳英案的情形。如果審判機關頂不住社會輿論的壓力在終審程序中改判,則社會輿論的收益為2,審判機關的收益為-2;反之,如果審判機關在終審中依然維持原判,則審判機關的收益為2,社會輿論的收益為-2。若審判機關在二審時改判,由于審判結果的反復會消磨審判機關的權威性,無論社會輿論對二審判決妥協還是另一波反對聲音的出現,審判機關的收益都是負數,即對審判機關都是不利的。如果社會輿論自身產生分歧,在審判機關改判后又有反對改判的社會輿論出現,則無論審判機關維持原判還是改判,總會傷害一部分社會輿論表達者的利益,社會輿論的整體收益為-2。再審程序的博弈原理與二審程序大致相同。只是考慮到案件經過再審程序,一旦最高人們法院作出判決,無法再進行上訴。因此,再審程序中無論審判機關是維持原判決還是改判,社會輿論都更加傾向于妥協。
營造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雙贏的局面
經過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一旦出現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對同一案件存在分歧,無論經過二審、再審程序,都不可能出現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雙贏的局面。因此,必須在權利沖突之前,完善現有制度,保障雙方權利的有效行使,才能營造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雙贏的局面。(一)將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的博弈提前至立法程序在審判程序中,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的矛盾容易激化,上升為影響力大的社會事件,很大一部分原因還在于案件發生之前,社會公眾有不同意見卻無從表達。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對同一案件產生意見分歧時,博弈的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不如將兩者的博弈的核心提前由審判程序提前至立法程序。在立法過程中擴大輿論監督,應當在立法上廣納民意,在司法中嚴格執法、慎待民意,是實現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應努力建立制度性的立法民意收集制度。為了便于操作,人們都希望立法規定得越細致越好。但實際上立法規定得越細,問題也可能越多,以至于離公平和普遍正義越遠;法律越細密,實現個案正義就越難。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律要適當地多賦予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但是,同時要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監控。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做到兩全齊美:一方面有利于實現個案正義,另一方面又能防止權力被濫用。[4]讓社會公眾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充分進行意見的交換,不僅有利于法律的完善,也有利于社會輿論的疏導,讓社會輿論在司法的各個環節上發揮積極的作用。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多關注民意,尊重民意是科學立法的本質要求。立法廣泛征求民意,最后公布的法律以民心向背為尺度。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應該具有的內容,也可避免個案審判中,社會輿論對司法機關法律適用的抨擊。(二)引入陪審團制度緩解社會輿論與審判機關的價值沖突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司法活動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陪審員制度起源于英國。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員只參與案件的事實審而不參與法律審。以美國的陪審團為例,美國的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他們自身就代表著一種民意。他們裁決案件的特色是“什么都考慮在內”。他們會考慮法律之內的與法律之外的、正義與非正義、控辯雙方的狀況甚至是“自然法”的因素。陪審團能夠使法律規則保持機動靈活,它有權力修改、替換甚至避而不用規則,將“超國家的”或者“非國家的”意識導入司法,以維護情理和公意,實現個案正義。[5]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員與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員不同,不但參與案件的事實審,而且也參與案件的法律審。我國現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一定程序和方式從公民當中產生人民陪審員,參與到法院的審判組織中,行使與法官相同的權力。在中國現行憲法文本中,并未直接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制度的依據主要是《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立法機關通過的其他法律文件。[6]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條規定,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能做到代表人民參與審判活動。在司法過程中吸納合理的民意是必要的,然而,如何在堅持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反映民意,使得民意在司法判決中得到體現,則必須依托一定的制度設計。我國應當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將民意引入司法,尋求社會輿論參與司法監督的有效途徑。綜上所述,通過在立法過程中對民意進行疏通匯總、在審判程序中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對民意加以引導,不僅促進社會輿論發揮其積極作用,在必要限度內監督司法進程,而且保障和維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達到社會輿論與司法機關的互惠雙贏。
本文作者:張維宇工作單位:上海交通大學
司法機關廉政管理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從源頭和機制上預防治理腐敗,構建有效制約監督權力運行的監控防范體系,按照濟天辦發[2011]5號文件要求,決定在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開展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把反腐倡廉建設的各項工作貫徹與司法行政系統的各個環節,突出抓好容易導致腐敗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部位的防范工作,有效堵塞隱患和漏洞,構建符合司法行政系統實際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最大限度地降低腐敗風險,提高預防腐敗的能力,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要內容
緊密結合司法行政實際,圍繞監督制約和規范權力運行及影響工作成效的問題,從單位、科室、具體崗位“三個層次”認真查找在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和外部環境等方面可能發生的不廉潔行為和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可能導致各類事故發生的廉政風險,采取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后期處置等防控措施,把消極腐敗消除在萌芽狀態,把風險隱患化解在初始階段,形成“以崗位為點、以程序為線、以制度為面”的覆蓋全局所有科室及崗位的廉政風險防范機制提高預防腐敗工作的科學化,系統化水平。
三、目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