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費合征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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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社保五費合征計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費用征繳體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06〕111號)、《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發〔2008〕70號)、《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政發〔〕19號)等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決定,現就推進我縣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一)總體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制度目標,以“五費合征”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覆蓋廣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險體系。
(二)工作原則
1.堅持依法征繳。認真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發動,督促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征收,積極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社保五費合征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推進我市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一)總體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制度目標,以“五費合征”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覆蓋廣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險體系。
(二)工作原則。
社保五費合征的通告
各鄉鎮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06〕111號)和《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臺政辦發[2008]2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縣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繳的范圍及對象
凡在我縣境內除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和行業統籌辦法參保外的各類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征繳辦法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五費),由縣地稅部門統一征收。用人單位應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意見
我省自**年推行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的改革以來,在各地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費收入和基金規模大幅提高,對強化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推進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還存在著各項社會保險參保進度不統一、繳費基數不統一、征收渠道不統一等問題,既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征收的難度,也造成了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為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原則
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總體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制度目標,以“五費合征”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率先建立起覆蓋廣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險體系。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征繳。認真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發動,督促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征收,積極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二)堅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費合征”機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和企業社會保險基礎管理的狀況,先易后難,分步推進“五費合征”。
(三)堅持負擔均衡。各地在保持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穩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顧企業的負擔,按照“擴大覆蓋,夯實費基,統一費率,規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合理調整確定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費率,也可以實行社會保險費綜合費率,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雙低”辦法與統一制度的逐步并軌,使統籌地區內企業總體負擔均衡,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意見
我省自1998年推行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的改革以來,在各地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費收入和基金規模大幅提高,對強化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推進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還存在著各項社會保險參保進度不統一、繳費基數不統一、征收渠道不統一等問題,既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征收的難度,也造成了企業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為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原則
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總體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制度目標,以“五費合征”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率先建立起覆蓋廣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險體系。推進“五費合征”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征繳。認真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發動,督促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征收,積極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二)堅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費合征”機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和企業社會保險基礎管理的狀況,先易后難,分步推進“五費合征”。
(三)堅持負擔均衡。各地在保持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穩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顧企業的負擔,按照“擴大覆蓋,夯實費基,統一費率,規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合理調整確定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費率,也可以實行社會保險費綜合費率,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雙低”辦法與統一制度的逐步并軌,使統籌地區內企業總體負擔均衡,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晚清到日本投降前宣化財稅狀態
20世紀八九十年代,為編寫新的宣化縣志,筆者翻檢了事涉宣化縣的舊志書和地方史料,接觸到一些舊中國時代宣化縣財政稅收方面的材料,茲據以整理成文,以見當時該縣財政稅收情況的概貌。
一、財政機構與財政管理體制
宣化自康熙年間改衛為縣,迄于清末,知縣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處理諸般公務,財政稅收歸戶房主辦。民國建元,改縣衙門為縣公署,于縣知事下設一、二、三、四科,分掌內務、司法、教育、實業諸務。民國二年,又并為一、二兩科,第二科掌理財政、教育、實業等事,設有科長1人,科員2人。另有財政所,設所長1人,會計、文牘、事務各1人。到民國十七年,縣公署改稱縣政府,設有財務局(民國二十年改稱財政局),局長之下設文牘、會計、庶務各1人。民國二十二年裁局并科,將財政局改為第二科,設科長1人、科員1人、事務員2人。
七七事變后,日本侵略者占據宣化,以偽“治安維持會”委員長縣長,至1938年1月正式開設偽縣公署,內設三科一局,財政科為其中之一,設有稅務股、理財股,定員十三,科長一,股長二,雇員實有20余人。各鎮、村公所則設有“財務系”(后歸“經濟系”)主任及事務員,主管鎮村稅及其他財務。
至于財政管理體制,清代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之前為“實銀征收,悉數留為養廉、辦公”,自嘉慶十六年始,“改解司庫兌收,留支養廉辦公銀兩,全數赴司請領”。民初時期未見明確記載。日偽統治時期,先后于“成紀七三五年”(公元1940年)和“成紀七三六年”(公元1941年)公布“會計法令”和“地方稅法”,實行預算制度。“縣預算之編造,于每年十二月中旬遵令辦理,呈準政廳核準后,來年之預算即行確定,并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前后兩期追加更正,以備支出之不敷。”①
二、財政收入———田賦與稅捐
征地拆遷資金審計調查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知道,圍繞建設“紅色故都,七彩”的總體要求,樹立科學審計理念,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審計監督,揭露存在問題、提出合理建議,規范建設管理、促進政策落實,充分發揮國家審計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工作目標:為了突出本次征遷資金審計工作重點,保證審計質量,確定以下具體工作目標。
一是摸清市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
二是掌握各重點項目征遷資金收支情況,理清收支結構。
三是揭示征遷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礦產稅費征管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和規范全縣礦產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防止稅費流失,杜絕各種巧立名目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維護礦產開采秩序,保障加工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礦產開采和加工的稅費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依法開辦的所有礦產開采、初加工、購銷和從事礦產品運輸的業主,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需要繳納的各項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均由各稅費征收單位委托縣礦產資源稅費統一征收管理工作辦公室統一征收。
第三條礦產資源稅費實行“礦產過磅,核實數量;稅費統征,分項結算;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二章統征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設立縣礦產資源稅費統一征收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統征辦),負責組織、協調和統一征收管理礦產開采和加工、購銷和運輸行業的各項稅費。各涉礦鄉鎮(辦事處)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稅費統征工作,并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即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專抓稅費統征工作。全縣各級各部門要通力協作,大力支持礦產資源稅費統征工作。
公路養路費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路況改善的資金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顚S谩钡脑瓌t,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處設置的*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征收養路費,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養路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養路費。
第四條市公路管理處應當加強對代征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路況改善的資金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路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處設置的**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養征辦)負責征收養路費,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養路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養路費。
第四條市公路管理處應當加強對代征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