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勞動關系論文
時間:2022-09-19 03: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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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研方案
本研究采用問卷調查法,深入農村,入戶調查。課題組于2013年1—2月,赴江蘇、浙江、山東、河北、湖北、湖南、安徽、河南、陜西、貴州等十省農村勞動力流出地的典型村,對在私營企業就業、返鄉過年的農民工進行了勞動關系狀況入戶問卷調查。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當前外出農民工在私營企業勞動就業、工資收入、勞動條件、社會保障、權益維護等勞動關系現狀、影響勞動關系的主要因素以及他們對勞動關系的評價與期望等。樣本村的選取采用了判斷抽樣方法,共選取了20個勞動力外出典型村。農民工問卷調查采用隨機抽樣調查的方法,在每個樣本村選取30位農民工進行調查。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600份,回收問卷585份,回收率為97.5%,有效問卷為585份,有效問卷率為100%。在回收整理問卷基礎上,應用SPSS17.0統計軟件對問卷進行了統計分析。
二、農民工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現狀
農民工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作為單位成員,農民工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紤]到勞動關系的中國特色、中國勞動關系政策法規等制度安排以及私營企業用工邏輯,本研究以鄧洛普的勞動關系系統論(JohnT.Dulop,1993)基本思想為參照,考慮勞方、資方和政府等三大勞動關系主體,從勞動就業、工資收入、勞動條件、社會保障、權益維護、所想所盼等六個維度進行分析。
(一)勞動就業
1.多數農民工未接受過正式技能培訓,技能等級偏低
專業技能方面,“自費參加過技能培訓”、“參加過政府組織的培訓”及“參加過企業組織的培訓”的農民工僅占被調查者的39%;具有“初級技工”、“中技技工”、“高級技工”、“技師”等專業技能等級的占51%。表明農民工在技能水平上大多未接受過政府等機構提供的正式培訓,技術等級整體偏低。
2.農民工主要流入東部地區,就業區域集中
就業區域流向方面,從流入地省份判斷,東部地區是農民工就業區域首選,十分集中,占60.3%,其次是中部地區,占27.9%,西部、東北地區分別僅占11.1%和0.4%。這與中國區域性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征剛好一致,相對而言,東部良好的發展基礎和強勁勢頭,孕育了更多的就業崗位和商業機會,為農民工改變家庭生活、實現人生夢想提供了廣闊天地。
3.農民工就業較少變化,求穩趨向明顯
比較就業地點和就業單位,容易發現,農民工在目前城市就業“1—5年”的占67.7%,在目前企業已就業“1—5年”的占84.1%,就業地點和就業單位選擇體現出明顯的求穩心態。更換就業單位方面,“近3年沒有更換過工作單位”的占49.1%,“更換過3個及以上工作單位”的僅占12.3%,充分體現出求穩的就業心態。
4.農民工主要從事服務業和制造業,就業結構改善
從就業部門來看,農民工目前從事服務業的比重最大,占38.1%,其次是制造業,占27.9%,再次是建筑業,占19.7%。盡管房地產等構成的建筑業仍舊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產業,吸引了為數不少的農民工,但相對于上個世紀90年代集中于建筑業的就業結構而言,農民工在該產業的就業比例明顯降低,就業結構有所改善。
5.農民工以中小企業就業為主,從業崗位層級低
從企業職工人數判斷,農民工主要在8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中小私營企業就業,占調查樣本的78.1%。非公有制中小企業數量眾多,是中國吸納社會就業的主要途徑,也是最具活力的經濟實體,為農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從在企業的工作職務來看,農民工主要作為技術能力要求低的一般工人或服務人員,占被調查樣本的56.9%,技術工人或中高層管理人員很少,體現出從業崗位層級偏低的就業特點。
6.夫妻共同外出打工普遍,子女留守比例高
農民工夫妻一同外出打工十分普遍,占被調查者的50.8%,其中在同一單位打工的占29.4%。表明作為外出農民工主體的新生代農民工,更為重視家庭生活,相對于父輩,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比重較高。從子女隨遷情況來看,僅有少數子女跟隨父母進城,占被調查者的26.2%,留在老家的占43.9%。
7.勞動合同訂立很不規范,短期化、格式化突出
勞動合同訂立形式上,“簽訂正式書面合同”的占50.8%,容易引發勞資矛盾的口頭合同比例高達49.2%;書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問題突出,簽訂3年以內合同的占被調查樣本的32.0%,5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僅占3.1%,農民工直接在格式合同上簽字、訂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占34.2%。從交易成本經濟學角度分析,農民工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是一種勞動交易關系,勞資雙方的交易關系往往以一定的契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合同)為載體?!秳趧雍贤ā芬幎ǎ趧雨P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梢妱趧雨P系的確立,距法制化、規范化管理要求仍有相當距離,成為勞資矛盾突出、糾紛頻發的重要根源。
8.傾向勞動關系管制,人本化管理缺乏
從企業內部維持勞動關系方式來看,主要通過負責招工和監工的組織和人員來實現,占被調查者的61.4%,依據透明公開制度進行人本化管理的企業不多,僅占被調查者的37.8%。勞動關系的最重要領域包含了雇主和工人之間的集體性關系,國內多數私營企業仍舊固守傳統的勞動關系管制思維,缺乏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以及勞資雙方互利共贏的價值取向。
(二)工資收入
1.總體水平較高,基本工資為主
月工資總量上,以2001—3000元為主,占被調查者的39.3%,高于2011全國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049元)。工資結構上,月基本工資水平以1001—3000元為主,占被調查者的72.1%,月獎金、補貼、加班費等收入“500元及以下為主”,占被調查者的67.4%。表明基本工資是月工資收入的絕對主體部分,獎金、補貼、加班費等收入僅占十分有限的比重。相對于資本利潤,農民工勞動工資收入處于低水平,這與整個國家的收入分配格局緊密相關。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勞動力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已經連續下降了33年,從1983年的56.5%減少至2005年的36.7%。
2.總體上及時足額發放,據經濟績效變動
工資發放上,總體上能夠按月及時足額發放,占調查樣本的59.0%,但拖欠問題仍然存在,其中“及時但不足額發放”、“足額但不及時發放”的情況分別占被調查樣本的13.7%和16.6%。工資變動上,主要隨勞動者個人勞動貢獻和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分別占被調查者的45.1%和29.4%,符合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
3.幾乎全年在外務工,工資收入成為家庭主要收入
從年打工時間長度來看,“10—12個月”十分集中,占被調查者的74.5%。表明農民工幾乎全年在外打工,產業工人的職業特征十分突出。年家庭工資收入上,集中在20001—40000元,占被調查者的46.7%;年家庭總收入上,集中在40001—60000元,占被調查者的36.6%。年工資收入約占年家庭總收入的50%—67%,成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
(三)勞動條件
1.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
從工作時間長度看,農民工日工作時間長,9—10小時為主,占被調查者的42.9%,8小時及以內的僅占37.1%,且加班加點十分普遍,每月1—5天為主,占被調查者的46.1%,不加班的情況僅占被調查者的26.2%。勞動強度方面,認為“勞動強度大,工作緊張”的占被調查者的51.8%,認為“勞動強度很大,工作很緊張”的占被調查者的11.5%。
2.有文化生活時間,缺文化服務平臺
農民工盡管工作時間長,但多數仍有業余文化生活時間,占被調查樣本的50.4%。文化生活支出增加了農民工城市生活成本,他們希望參加低成本的單位內部文化活動,但多數企業并未提供相應的文體活動場所或設施等服務平臺。占72.6%的被調查者反映,企業沒有面向員工開放的文體活動所場和施設。
3.生產安全設施有限,勞動保護不足
從勞動安全保障看,生產安全問題并未徹底解決。有49.2%的被調查者認為“工作場所安全設施一般,存在一定的生產及人生安全隱患”,認為“安全設施缺乏,存在比較嚴重的生產及人生安全隱患”的占11.5%。表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存在突出不足,相關部門應加強勞動生產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安全生產。
4.企業提供食宿服務,農民工總體滿意
調查發現,多數企業為農民工提供了食宿服務,占被調查樣本的73.0%。食宿服務質量方面,農民工還算滿意,超過66%的被調查者表示了認可。其中認為“條件一般,還行”的占被調查樣本的39.7%,“條件比較好,比較滿意”的占14.8%,“條件好,滿意”的占8.5%,“條件良好,很滿意”的占4.8%。
(四)社會保障
1.企業購買保險比例低,險種有限
提供社會保險方面,多數企業沒有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占被調查樣本的57.6%。從已購買的社會保險看,不僅險種少,且覆蓋率低。以工傷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三大險”為主,分別占被調查樣本的25.5%、26.7%和20.2%。據《勞動法》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和雇主對招用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保個人繳費額及就業流動性,制約農民工參保
從制約農民工不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因素分析,認為“個人繳納部分高,難以接受”的占被調查樣本的26%,“自己流動性大,在一個地方打工時間不固定”的占9.7%。此外,城鎮社會保險跨省市接續程序麻煩、城鎮社會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險難以對接等因素也限制了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
(五)權益維護
1.工會組織組建率低,維權職能虛化
調查發現,企業工會組建率低,絕大多數企業沒有工會,占被調查者的79.7%。農民工入會比例也低,加入了工會組織的農民工僅占被調查者的11.6%,甚至有79.7%的被調查者并未回答是否加入了工會組織。即使建立了工會組織,其組建往往缺乏民主,12.6%的被查者認為“工會委員會企業直接任命產生,由企業中高層管理者擔任”,高達79.5%的被調查者未發表意見。工會職能履行方面,認為“工會能代表農民工的利益,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僅占3.4%,“不能代表農民工利益,沒什么用處”的占11.5%,79.5%的被調查者沒有表達看法。工會的基本職責只能而且必須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私營企業中已有的工會組織基本上流于形式,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工會維權職能虛化。
2.勞動糾紛不多,傾向依法維權
勞動糾紛數量上,84.6%的被調查者認為勞動糾紛不多。糾紛解決辦法上,一旦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農民工往往選擇與企業直接協商和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分別占被查者的75.4%和34.4%,也會考慮仲裁、訴訟和上訪等其他方式依法維權。維權力量借助上,主要依靠自身和向農民工義務維權中心求助,分別占被調查者的26.8%和42.9%,此外,也會求助于工會、同鄉會以及報紙、電視等大眾媒體。維權方式的看法上,占95.9%的被調查者不贊同跳樓自殺等極端方式,占65.7%的被調查者不贊同舉行罷工。表明農民工維權意識較強,傾向于在制度性框架內依法理性維權。
3.勞動糾紛解決不力,仍需加大力度
從勞動糾紛解決狀況來看,總體上不甚理想,僅32.5%的被調查認為“多數情況下得到了妥善解決”,有49.6%的被調查者認為“多數情況下或多或少得到了解決”??梢妱趧蛹m紛解決成效有限,勞資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決,化解勞動糾紛、防止勞資沖突的行政執法力度仍需加強。
(六)所想所盼
1.勞資利益既沖突又一致
對自身與企業利益關系的認識,占38.5%被調查農民工認為“既沖突又一致”,17.1%認為是“沖突的”,30.8%認為是“一致的”。經濟主體追求經濟利益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原動力,農民工與私營企業基于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分別投入勞動和資本,建立勞動契約,從事經濟活動。農民工作為勞動者,創造經濟價值,資本作為生產資料,提供價值創造條件,勞資雙方均有權參與價值分配。勞資競爭與合作是勞動關系的主旋律,為參與分配既定的經濟價值,雙方必然競爭;為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雙方必須合作。
2.勞動關系整體和諧穩定
從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狀況評價看,農民工認為他們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總體上是和諧穩定的。其中64.4%的被調查者認為勞動關系“和諧穩定”,7.0%的被調查者認為“很和諧穩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國家不斷完善農民合法權益保護政策,加大政策執行力度,農民工參與勞資博弈的力量逐步增強;另一方面,全球化時代國際性勞工權益保護運動興起,倒逼用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尊重勞工利益訴求,實現利益共享。
3.有明確的勞動關系改善訴求
對“勞動關系不滿意的方面”調查發現,農民工對與其自身利益關聯最直接的收入水平、工作安全、權益維護、社會保險、食宿條件并不滿意,分別占被調查者的82.6%、48.2%、39%、42.6%和31.6%。這些不滿既涉及到他們的基本經濟利益,也關乎政治、社會等相關權益。說明農民工在城市務工經商過程中,不僅認識到了改善物質條件的意義,并且領悟出了實現全面發展的價值所在。
4.期待政府加強勞動關系管理
勞動關系管理上,農民工希望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最低工資水平,保障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大農民工權益維護工作力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改善農民工食宿條件”,分別占被調查者的86.8%、48.2%、47.9%、37.8%、36.2%、35.6%。經歷著現代化洗禮的農民工,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小農,他們正在成長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代公民勞動者,具有明晰的政治權益訴求。
三、影響農民工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的主要因素
1.農民工人力資本與收入水平
統計表明,農民工累計外出打工年限分別與月工資總收入、月基本工資收入、月補貼或加班費收入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技能等級分別與月工資收入、月補貼或加班費收入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受教育程度與月補貼或加班費收入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累計打工年限、技能等級、受教育程度等代表農民工人力資本水平,這既表明農民工人力資本狀況與其收入水平正相關,也符合人力資本理論邏輯。有學者基于杭州市農村務工婦女的調查研究也得出了同樣結論。
2.勞動就業與勞動關系和諧
統計表明,農民工“近三年更換工作單位數量”、“企業職工人數”、“配偶就業情況”分別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農民工更換工作越頻繁,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市場就業競爭力強,容易與企業形成利益均衡;企業職工人數越多,其社會影響相應越大,來自員工、社會及政府部門的壓力迫使其協調勞動關系;配偶工作越穩定,農民工與企業利益博弈的近親正向支持力度越大,越不易受企業“敲竹杠”威脅,進而建立起相對均衡的勞動關系。
3.工資收入與勞動關系和諧
統計表明,農民工月工資收入水平(包括基本工資收入、月補貼或加班費收入)、月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情況分別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盡管農民工進城打工動因多種多樣,兩代農民工之間存在諸多差異,但其首要動因在于提高收入水平。在城鄉二元公共服務體制下,農民工在城鎮務工基本上享受不到物價補貼、住房補貼等公共福利,打工收入幾乎全部由其工資收入構成。工資水平越高、發放得越及時足額,他們的切身利益越有保障,對勞動關系的肯定評價越多。
4.勞動條件與勞動關系和諧
統計表明,農民工勞動強度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負相關。勞動強度大小與農民工單位時間體力、腦力勞動實際付出成正比,在收入預期既定條件下,對勞動關系和諧度評價與勞動強度感受自然統一。“工作場所的安全設施狀況”、“企業提供的食宿狀況”、“業余文化活動時間”、“企業向員工開放文體活動場所”等分別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
5.社會保障與勞動關系和諧
統計表明,企業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狀況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社會保險農民工個人繳納數額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負相關。據我國現行相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農民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至少占其工資收入的10%。當前農民工工資不僅總體偏低,且增長緩慢,社會保險費支出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他們的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個人繳費越高,他們對勞動關系和諧度評價越低。
6.權益維護與勞動關系和諧
統計表明,企業工會委員會產生方式、企業工會職能履行情況分別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工會委員會產生方式越民主,農民工的表達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越有機會實現。工會職能履行越到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越有保證,自身價值追求與企業發展目標的契合度越高,進而對勞動關系形成和諧穩定的判斷。企業勞動糾紛多少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負相關,勞動糾紛解決結果與勞動關系和諧度在0.01水平顯著正相關。勞資關系的和諧取決于勞資關系沖突能否迅速向勞資合作轉化。企業勞動糾紛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勞資矛盾緊張程度及農民工維權的潛在成本壓力,解決結果體現了農民工勞動權益實際維護狀況。糾紛數量越多,勞資矛盾越大,解決結果越理想,勞資沖突向勞資合作轉化的幾率越大,勞動關系則越和諧。
四、結論與政策啟示
利用全國十省農村勞動力流出地的典型村外出農民工調查數據并結合現有文獻,本文分析了轉型期農民工勞動關系現狀及主要影響因素,容易得出如下結論:當前農民工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總體上是和諧穩定的,勞資糾紛和沖突處在可控范圍之內。農民工有明確的勞動關系改善訴求,他們希望政府加強勞動關系管理。農民工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受到多重因素影響,農民工人力資本水平與其收入正相關,他們的勞動就業、工資收入、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權益維護狀況直接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據上結論,可以得到的政策啟示是:農民工與受雇私營企業勞動關系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如何深化以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為核心的城鄉二元制度改革,為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提供政策和制度安排,是當前亟待解決的改革難題。一是大力深化城鄉二元制度改革,促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二是繼續加大農民工教育培訓力度,提高農民工人力資本水平;三是穩步完善勞動就業制度,提高農民工非農就業質量;四是盡快出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提高農民工非農就業收入;五是嚴格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障;六是不斷完善政府的勞工政策,建立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長效機制。
作者:梁偉軍單位:華中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政治與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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