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的流程范文
時間:2023-12-19 17:45: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領取失業保險的流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新標準失業金開始申領 鄭州市1.4萬人符合條件從鄭州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開始上調的失業保險待遇新的發放方案已經制訂好,即日開始,符合條件的1.4萬失業金領取人員可簽字申領。據悉,此次調整全市失業保險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隨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失業保險待遇也從本月開始上調,市本級、市轄區、新鄭市、滎陽市、鞏義市、新密市、登封市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35%,中牟縣由56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54%。據介紹,這是自1986年鄭州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十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而在歷次調整中,今年全市調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調待范圍的失業保險人員約有1.4萬,即日起,相關人員可前往所屬失業保險管理中心簽字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月底撥付到賬。
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各類失業人員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補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本月起也都隨之按比例上調。其中,20xx年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需要補發的,仍按調整前原標準執行。
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流程一、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篇2
制度功能定位偏頗,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不突出、基金總體結余偏多、使用率較低《失業保險條例》的制度功能是保障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2002年,中央制定積極的就業政策時提出,失業保險要實現“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項功能。保障基本生活應該放在職能功能的第一位,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但是在制度實施中,保障生活的功能明顯被弱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真正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支出比例較低,各省基金支出中,用于失業金的支出不足。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也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主要是制度缺乏靈活性和動態調整機制。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經營風險大,不少行業失業潛在風險高,失業保險有責任采取有效的措施穩定就業和預防失業,而當前的相關措施和手段明顯不足,大多數用人單位和個人不能從失業保險中獲益。此外,基金結余過多一直飽受爭議。2016年,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1.5%。近幾年,失業保險費率已經下降一半,但是當期基金仍結余充裕。2014年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更是高達87個月。基金使用率明顯很低。
待遇總體水平偏低,且待遇享受人數偏少
在保障生活方面,一方面是待遇水平總體偏低,且與繳費不掛鉤。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低保標準。實際情況是,失業金標準大多數地區基本為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40%,相當于最低工資的60-70%。由于失業保險待遇與繳費沒有掛鉤,相對于高收入人群來說,繳費標準按照社平工資的3倍繳納,待遇水平卻是“大鍋飯”性質,制度設計明顯不合理。另一方面是待遇享受人數過少。2016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8089萬人,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30萬人,占參保人數的比例為1.27%。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待遇享受門檻過高?!妒I服務不到位。三是經辦流程不統一。由于各地失業保險具體政策規定不統一,造成各地在經辦流程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不統一、不規范,降低了執行效率和執行能力。四是信息化建設程度也相對較低。受我國社保整體信息化建設進度的影響,當前失業保險信息化程度仍較低,不利于制度發展。
關系轉移接續問題較多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在辦理轉移接續過程中不能同其他險種一并轉移,這有經辦管理機構分設的問題,也有失業保險制度自身的問題。一是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中,由于失業保險基金不轉移,繳費年限在不同統籌地區之間難以互認,影響了跨統籌地區職工的待遇享受。二是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關系是否強制轉移規定不一。非本地戶籍人員失業后,部分地方強行要求轉移關系至戶籍地,而部分地區則允許其選擇在本地申領或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至戶籍地。三是轉移金額標準偏要加快失業保險制度改革,進一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在經濟轉型升級,特別是化解過剩產能安置職工中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位一體的功能作用,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就業的同時,著力實施穩崗補貼政策。當前,要特別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運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增強就業穩定性,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降低失業風險。同時,要不斷完善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失業人員需求延伸服務鏈條,實行精準化、差別化服務,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并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功能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實際情況是很多失業人員或者中斷就業人員因不能滿足這三個條件而無法領取到失業金。經辦管理體系不規范、職責不清、流程不統一、信息化程度較低受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頂層設計不到位、社保管理服務水平高低不一,管理體制不順暢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上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經辦機構設置不規范。全國范圍看,少部分地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為獨立機構,部分地區由就業部門管理,部分地區由社保部門管理。二是管理機構職能職責不清晰。主要是各地對社保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職責劃分不清晰,管理上存在重疊交叉,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低,給轉移接續工作造成一定障礙。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轉移接續尤為困難。四是發放標準規定不統一。即使是關系轉移接續后,失業金發放標準也有問題。有的按照轉入地標準發放,有的按照轉出地標準。五是關系轉移接續的流程不夠規范,國家層面缺乏統一規范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是否應該納入覆蓋范圍,值得商榷
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保險覆蓋范圍將產生一系列問題。一是對現有的參保人員不公。靈活就業人員群體繳費水平低,繳費期限短,而失業風險較高,享受待遇水平卻較長,相對于穩定就業的參保人員不公平,對現有基金收支結構造成較大影響,將導致用人單位對制度的質疑,影響參保積極性。二是難以界定這個群體的失業狀態。存在怎么界定就業狀態,如何審核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問題。三是參保政策和經辦模式存在一定的障礙。要修改《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完善經辦管理流程。
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篇3
失業人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對其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障是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在多項措施中,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獲得失業保險,但是我國的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基金統籌層次較低,運行機制不夠成熟。因此,我國需要完善和創新失業保險制度,完善立法,通過擴大覆蓋率和提升基金統籌等方式以梳理與創新其運行機制,加強其促進就業的功能,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推動失業保險事業的新發展。
一、我國近年來失業與失業保險的數據分析
1.近年來城鎮失業人數與失業率較為穩定
近年來,雖然我國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及歐債危機的影響,出口受到負面沖擊,但是在投資增長及擴大內需的作用下,我國城鎮失業人數較為穩定,失業率也穩定在4%到4.3%之間(見圖1)。這為失業保險的順利運行營造了寬松的環境。
2.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有明顯增長
2000年年末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突破1億人,2006年達1.12億,2008年達1.24億,2010年達1.34億,2011年末上升為1.43億人,比上年末增加941萬人。其中,2011年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39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01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197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2萬人。全年共為64.4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近10年來,我國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有明顯增長,但是覆蓋率仍然偏低。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累計結余不斷增長
從2003-2010年,我國失業保險受益人數持續下降,從741.6萬人下降到431.6萬人,隨著基金收入與支出的逐年上升,且收入增長更快,失業保險金的累積結余額越來越多,這與“現收現付,略有結余”的原則相違背[1]。由圖2可見,2005年的累計結余為519億元,2008年達1300.7億元。2011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23億元,比上年增長42.1%,支出433億元,比上年增長2.2%,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高達2240億元,如何合理使用該基金成為值得深入思考的話題。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之欠缺
1.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保險金標準較低并缺乏合理的調整機制
目前的失業保險主要針對于城鎮的企事業單位,城鎮的一個人數巨大的弱勢群體農民工獲得失業保險的比例很低,以及部分私營企業也沒有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而他們恰恰是最容易失業,最需要獲得失業保險的群體。至于更為廣大的農村,失地失業的農民更加未列入失業保險的對象。2011年我國城鎮就業人數35914萬人,而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僅為14317萬人,只占城鎮就業人數的39.86%,大部分的勞動者還沒有納入這個體系。同時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很低,以失業保險金與職工平均工資之比表示失業保險的替代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該比率分別為55%和45%左右,而我國的替代率極低,為20%左右[1]。失業保險金缺乏合理的調整機制,沒有充分考慮到物價與失業率的變化。而實際上,物價影響到失業人員的生活成本與生活質量,而失業率影響到再就業的難易程度,也就是影響到失業的時間長短。
2. 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
有少數地方尚未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多數地區尚未實現省級統籌。尚未實行省級統籌的區域內基金收支和結余不平衡問題較為明顯,不利于失業保險的平穩運行,也不利于保險基金的集中投資以不斷增值。
3.缺乏成熟的監測與預警制度
在不少基金統籌區域內監測工作覆蓋面較窄,監測企業戶數有限,并且沒有及時地增減調整。沒有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工作定期通報、上報與匯總分析制度。在國家層面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僅就來源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數據季度就業形勢報告,缺乏原因與對策分析。失業預警與對異常數據的跟蹤分析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從而不利于失業保險的調整與功能發揮。
4.失業人員患病期間難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收入急劇減少,甚至沒有獲得失業保險的情況下,如果患病就是雪上加霜了。因此,失業人員在患病期間不但應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而且應該獲得大額醫療保險,以支付因大病、重病產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其自身難以承受的醫療費用。
5.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
如果失業保險期過長,待遇過高就可能誘發主動失業,或者失業后不愿意積極再就業。另外,如果終身沒有失業,失業保險金最終也不全部或者部分返還的話,同樣可能誘發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5到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僅以繳費時間定領取保險金期限未盡合理。
6.部分經辦機構辦事合規性和效率欠佳
據國家審計署2012年的第34號關于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的公告,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失業保險基金9215.40萬元。其中:用于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6162.88萬元,用于平衡縣級財政預算2016.74萬元,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等535.78萬元,委托理財500萬元。8個省本級、85個市本級和153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91864名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8893.80萬元。部分地區失業保險尚未全程信息化操作,因此效率欠佳。有些大型企業每月人員變動、工資變化較大而耽誤了正常申報的時效,參保單位勞資人員辦理申報手續的往返次數較多,極不方便。因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高辦事效率是重要任務之一。
三、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與創新之路徑
1. 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創新設計保險金標準的調整機制
立法部門需要在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訴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與稅務等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翔實地修訂失業保險條例,并研究出臺新條例的相關配套政策與細則。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重點為弱勢人群包括農民工、非公經濟組織及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等。在此基礎上,考慮在某些失地嚴重,消費水平偏高的農村地區試點失業保險。國家指導試點地區規范失業保險的對象范圍、支出項目和基金管理,妥善處理失業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資金的關系,分賬管理兩項資金,提高試點成效以積累實踐經驗。
借鑒2009年開始的改革較為成功的智利的經驗,考慮到失業率較高的情況下重新就業更為困難,要花更多時間,智利失業保險規定: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如果每月失業率均高于最近4年平均失業率1%,那么在失業金給付期結束之后,可以延長2個月,這2個月中發放的失業金約為失業前工資的25%[2]。因此,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主要應該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當地物價水平變動等情況而確定,逐步建立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及調整機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2011年,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月人均水平達到614元,增長24%。雖然增加幅度較高,但是考慮到物價,特別是食品類物價上漲帶來的壓力,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依然十分有限。在今后10年逐步把失業保險的替代率提高到50%的水平,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質量。
2. 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我國需要積極推動縣級統籌地區實行市級統籌,實行市級統籌地區繼續鞏固完善,逐步向省級統籌推進。尚未實行省級統籌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省級調劑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區域內基金收支和結余不平衡問題。實行市級統籌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統一參保范圍、參保對象、保險金標準等。全市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要實現基金統收統支,其他地區也要統一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使用辦法,逐步實現全市范圍內統一調度和使用基金;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在2011年底全國基本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基礎上,探索各統籌中心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通過債券投資、協議存款、購買保值型的證券投資基金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3. 建立失業動態監測與預警制度
各地社會保障部門要穩步推進失業情況的動態監測。在基金統籌區域內擴大監測工作覆蓋面,增加監測企業戶數。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工作定期通報制度,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和完善監測方法和數據上報及匯總分析系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需要每月對各地上報的監測數據進行全國性匯總分析,形成動態監測報告,并根據季度就業形勢分析的結果,對于異常的監測數據進行較長時間的跟蹤分析。
該部門還需要指導相關省市制定并實施失業預警試點方案。就業數據是反映就業發展狀況的信息窗和晴雨表,是適當調整失業保險的重要依據,也是完善預警方案的前提。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建立了失業動態監測制度,對企業崗位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建立了失業預警制度,及時了解經濟形勢對就業、失業的影響,把握就業形勢變化,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和調控失業的政策措施,這顯然有利于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失業動態監測不僅將規模以上、本地區支柱產業代表、易受經濟形勢、國家政策影響的企業納入進來,還結合浙江省勞動合同、勞動用工備案等制度的推進,將監測范圍擴大到盡可能多的企業。
4.保障失業人員患病期間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收入銳減的情況下,能否獲得醫療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省市社保機構應設計和落實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確保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武漢人社局、財政局2012年初聯合出臺政策,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按照單位繳費率8%與個人繳費率2%之和10%確定,繳費基數暫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今后繳費基數的調整將參考失業保險基金的結余數額和職工醫保繳費水平而定。另外,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費,每月7元,失業保險金人員因此獲得大額醫療保險的保障。
5.減少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促進再就業
失業保險需防止期限過長,待遇過高,如果終身沒有失業,失業保險金最終應該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參保人員,以免誘發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我國不應僅以繳費時間定領取保險金期限,勞動者年齡、教育水平、再就業確有困難的以及經濟不景氣等因素也應一并考慮,可考慮對就業難的失業人員在原有基礎上延長6個月,采用隨時間推移失業保險金累積遞減的方式,以促進就業。還可以借鑒智利失業保險近年來的經驗,將失業保險賬戶與養老金賬戶結合起來加以設計與運行,規定在參保人員退休時,失業保險賬戶基金可以轉入養老金賬戶[2],從而減少道德風險,促進再就業,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退休收入。
由圖3可見,近5年來,每年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都在500萬以上,有小幅的穩定增長,但是由圖1 可見,失業率保持基本穩定,失業人員數量略有增加。為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各社保部門須總結試點經驗,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政策體系和穩定就業的長效機制。爭取在財政補貼、再就業稅收優惠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政策的合力下,適當擴大比例將失業保險金用于就業補貼、創業資助、職業技能培訓與服務等項目,從而發揮失業保險在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晒┙梃b的有美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經驗:給予求職補助,失業工人需要到外地求職發生的食宿和交通費的90%可獲補助,上限為每人1250美元;參加職業培訓者可額外增加26周的津貼[1]。
6. 加強失業保險基礎建設
篇4
一、工作目標
從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市、區)分級征收,市級統一管理,形成市級主管、縣(市、區)分管的失業保險運行機制。
二、運行模式
(一)統一征收管理
1、失業保險費征收。市本級和縣(市、區)失業保險費由市、縣(市、區)地稅部門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行分級征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級下達的失業保險費征繳、擴面任務和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編制年度征收計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地)政府批準后,下達到各縣(市、區)執行。
2、失業保險責任。對沒有完成當年失業保險征繳計劃且基金發放出現缺口的縣(市、區),其差額部分由縣(市、區)政府落實資金解決。對完成當年失業保險征繳計劃后出現基金發放缺口的縣(市、區),首先使用各自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予以彌補;結余資金不足時,由市級統籌資金適當給予調劑,調劑后仍有不足時由縣(市、區)政府落實資金解決。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辦法另行制定。
3、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市級統籌后,保留各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管理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上級劃撥的其他專項資金??h(市、區)地方稅務機關設立稅務征收過渡戶,并于每月28日前將當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全額上繳到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統一基金支付
1、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程序。市級統籌后,各地經辦機構須于每月3日前,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月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經市經辦機構匯總審核后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將所需基金劃入市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經辦機構收到撥款后及時將基金撥付至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2、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市、縣(市、區)兩個層次分別確定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及程序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3、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的申報及使用??h(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地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擬培訓人數等情況,提出使用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經辦機構根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進行統籌平衡,提出使用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市財政部門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資金的使用額度,將資金劃入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經辦機構將資金撥付到各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統一財務核算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統一會計核算,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匯總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并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規范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實現失業保險費征繳、稽核、參保繳費記錄、保險關系轉移、申領資格審批、待遇計發、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業務經辦流程全市統一。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全面實現失業保險上線運行,確保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失業調控機制和失業保險預警報告制度
進一步完善失業調控制度和失業預警制度,對本地具有一定規模及經濟上有影響力的企業實施動態監測,準確掌握失業狀況,定期對當地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預測,確保失業保險待遇及時發放。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歷年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相關材料進行整理并歸檔立卷;對參保企業和職工登記造冊;對歷年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對暫收、暫付款和欠費進行清理。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基金要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款相符。
(二)財務審計階段。各地要依法對本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
(三)基金上解階段。完成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審計的縣(市、區),經市驗收工作組驗收合格后,將失業保險基金統一上解至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央街支行營業部。同時,各地將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人員和繳費情況等基礎材料報送市地方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四、有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順利完成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目標。
(二)健全目標管理制度。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當地政府工作目標管理;縣(市、區)人力資源、財政、地稅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認真組織落實,保證統籌工作平穩推進。
(三)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履蓋范圍。要充分利用市級統籌有利時機,積極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不斷擴大參保履蓋面。
篇5
【關鍵詞】失業保險;職業規劃;產業結構
2013年被稱作為史上最難就業季,大學生就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存在大量潛在的失業人員。2013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達到699萬人,比去年增加19萬人。在不遠的將來,中國高校畢業生的數量將以年均3%的速度增長,年均規模將達到700萬人。加上往屆還未就業或就業后又失業的學生,估計失業人數將突破800萬人。龐大的失業大學生將給國家和家庭帶來巨大的負擔,解決大學生失業問題迫在眉睫。
從社會學的角度,失業主要是由于勞動供給總量過剩引起的,而不同的資源個體因其自身條件和所處的環境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狀態。本文中提到的大學生失業主要是有由宏觀經濟運行的景氣帶來的總量性失業、產業結構調整帶來的結構性失業、求職人員選擇造成的選擇性失業、求職者個人技能缺乏因其的技能性失業。
一、大學生失業的原因分析
(一)宏觀經濟方面
我國近幾年經濟增長速度放緩,而高校畢業生的人數卻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高校畢業生人數的不斷增加遠遠高于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的速度。據調查,2013年2月國家相關部門對500家企業進行了調查,由于經濟發展速度放緩,其2013年計劃招聘崗位數同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為了緩解就業壓力,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自1999年擴招以來,我國應屆畢業生人數不斷攀升,到09年已經突破了600萬,10年已經達到630萬。而企業對于人才需求量下降與畢業生人數遞增使得就業變得艱難,失業在所難免。再加之往年畢業未就業或工作一段時間又失業的大學生,進一步增加了失業人員的基數,使得就業更加困難。
(二)學校方面
學校作為畢業生向社會實現就業的橋梁,對于大學生的失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學校專業及課程設置與就業脫節。高校設置的專業與產業發展、市場需求密切相關。當今產品周期縮短,產業調整速度加快,市場對于人才的需求也是不斷改變的。而學校專業的設置是需要一定的積淀和時間的,通常一個專業從開設到師資配備、專業建設、實習實訓、招生再到學生畢業等,最快的至少需要四年的周期,而這四年涉及專業相關的行業又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其中還包括行業的成長甚至衰退,都可能造成未來就業的問題。
其次,專業相關課程設置也是一直滯后于市場和企業的要求。課程設置過于理論化,知識更新速度太慢,課堂上傳授的知識與社會實踐嚴重脫節,即便很多課程設置了實踐類項目,也不能緊密聯系社會實際中的操作,形同虛設。同時因為學校紀律要求過嚴或學分的要求,使得學生喪失了大量社會實踐機會,只會死讀書,缺乏對企業和社會的基本認識,走出校門也很難讓企業相中。
(三)大學生方面
大學生缺乏職業規劃。當代的大學生價值觀過于單一,對自己的人生規劃時顯得浮躁、激進,恨不得一進大學就馬上畢業去工作,沒有沉下心來認真規劃自己的學習和生活。而有些同學干脆不規劃,走一步看一步,得過且過。近幾年很多學校開設職業規劃、創業學及就業指導等課程,幫助學生做好自己的職業規劃,但大部分課程過于理論、流于形式,對學生實踐操作并無太大意義。另外,職業規劃的中心是找到工作,但對于如何實現目標,很多學生卻不太清楚。甚至有的同學盲目設計,大學的目標就是要考取不同的專業不同類別的證書,而且越多越好。結果就業之時才發現沒有任何價值,忽視了內在素質、技能和能力的培養。
二、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對策分析
(一)政府促進大學生就業
首先,國家要大力發展經濟特別是第三產業,對于服務類型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以便能吸納更多大學生就業。同時應鼓勵大學生創業,為創業提供必要的條件,設立高校畢業生船業專項基金,進一步簡化畢業生創辦企業的相關審核流程,及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設立省級大學生創業基金,建設創業項目資源庫,推動設立相關大學生創業園。對于創業的大學生給與更多經濟和生活補助,可以根據政策,在創業之初提供公租房,以配合其更好創業。
其次,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積極錄用應屆畢業生,給他們更多的學習機會,發揮他們的潛能。國家也為學生提供更多的“農村教師需求計劃”、“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三支一扶”等崗位,一方面讓學生得到鍛煉,另一方面也讓他們能將所學應用到實踐中。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
為了解決失業問題,為了讓大學生為能找到工作提供一定緩沖期,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尤為重要,本文結合相關社會保障理論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如何構建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
1. 覆蓋范圍。各級政府應建立與高校畢業生就業所需要的財政收入機制,將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扶持范圍,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將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障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包括尚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當然對于家庭困難者給予特殊補助。家庭困難者主要包括:城鎮、農村低保、父母雙方均為下崗工人無經濟來源;烈士軍人因工受傷家人子女;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子女家庭;單親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家有重癥患等。
2. 資金來源。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而學校及學生每年也應繳納一定比例的金額。政府承擔所有虧空,并負擔失業援助的費用。
3. 享受條件。非自愿失業,具有勞動能力并在各地區相關就業部門登記表示愿意接受職業介紹的應屆大學畢業生。
(1)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具體金額根據不同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物價水平制定不同的標準,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需要為主,最長支付期為6個月。失業高峰期可延長至7個月;如經濟不景氣,可延長至八個月。同時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大學生每兩周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填寫一次表格,核實相關情況。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實現就業,或家庭經濟情況出現明顯好轉及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接受人社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將會停發失業保險或特殊補助。這樣可以防止大學生對于失業保險的依賴,盡快實現就業。
(2)失業保險的管理。設立專門部門對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進行管理。由中央人社部統一管理。地方勞動保障部門一方面負責也保險金申請、發放,一方面要負責再就業培訓,從資助到幫助其順利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
(三)學校重視對學生全方位的培養
首先,當今的學校應不斷順應經濟和時代的發展,根據產業調整市場供求,取消那些不實用被行業淘汰的職業所對應的專業,而對于那些供不應求的職業對應的專業應擴大招生,往職業辦學的方向靠攏;
其次,應對課程和教學計劃進行適當調整,多開設與專業相關的實踐、實訓的課程,鍛煉學生的動手能力;對某些應用性強的專業,可采取“2+2”模式,2年學校的理論學習,2年的企業定向實習,對于實習表現好的同學企業會提前錄用,可以達到學生和企業的雙贏。其他的專業也可將教學計劃中課程學時時間盡量壓縮到畢業前的一個學期,讓學生到大四有更多精力去尋求工作崗位;學校也可開設或改進增進技能的課程如創業學和職業規劃、公務員考試輔導等,如有必要可對學生采取一對一的輔導,幫助他們更早樹立職業理想,增進職業技能。
最后,學校不僅要重視對學生知識和技能的培養,更要從道德和思想上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疏導,使學生成為具有全面素質的人才,得到企業的認可。
(四)大學生應提早做好職業規劃
很多大學生缺乏早期職業規劃的習慣,大部分人認為高中三年的生活壓力太大,犧牲太多時間,而進入大學便是休閑時間,只要能每科考試通過就是完成大學的任務。但未曾想到臨近畢業之時才幡然醒悟,原來已經浪費求職可積累資本的時間。所以,進入大學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規劃好未來的職業方向,才是四年后順利就業的必備條件。那如何對自己未來職業進行規劃了?
1. 根據帕森斯的特性――因素匹配理論,應該清楚了解自己的態度、能力、興趣、智力、缺點和其他特征;同時還要清楚了解不同行業工作的要求、成功要素、薪酬水平、行業發展、前景以及機會等。最終在充分了解內部和外部因素后,參考家人和朋友的意見,得出自己未來職業方向,也許這個方向不夠具體,但對于學生大學四年的生活會有一定的指導。
2. 專業選擇要基于自己對社會和自身的認識,選擇一個目標,哪怕目標與專業不一致也可通過學習彌補。同時目標的制定應該遵循Smart法則,目標應該盡量具體可以測量,分不同階段特別是現階段要更加具體和執行;另外目標不能訂的太高,應切實可行,并限定完成的時間。
3. 制定實現目標的具體行動方案。首先分析目標與實際之間的差距,然后針對差距存在的原因,制定縮小差距的方法、具體實施及步驟。
4. 及時反饋。常言道計劃趕不上變化。要對已制定目標和計劃及時修訂,根據環境變化,自身情況及自我認知改變,及時調整,以更好完成職業目標。
參考文獻
[1] 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北京: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2] 姚裕群.職業生涯規劃與管理[M].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9.
[3] 周琳,李燕.大學生失業問題調查及失業保險制度構建[J].中國商貿,2013,2(2):172.
[4] 許興橋.論構建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J].研究探討, 2013,3(3):17.
篇6
一、基本情況
我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和支付的單位共有×個,即市就業服務中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和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業養老保險參?!寥?,工傷保險參保×人,生育保險參保×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人,參加失業保險×人,參加生育保險×人,參加工傷保險×人。醫療保險參?!寥耍ㄆ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參保率為×%)。
今年上半年,共征繳社會保險費×萬元(其中,征繳企業養老保險費×萬元、工傷保險費×萬元、生育保險費×萬元、失業保險費×萬元,征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萬元、工傷保險費×萬元、生育保險費×萬元、失業保險費×萬元,征繳醫療保險費×萬元),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萬元(其中,支付企業養老保險金×萬元、工傷保險金×萬元、生育保險金×萬元、失業保險金×萬元,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萬元、失業保險金×萬元、生育保險金×萬元、工傷保險金×萬元,支付醫療保險金×萬元)。
2011年,有×人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含低保、五保×人),參合率為農村常住人口的×.×%?;I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萬元,已有×人次住院就醫,支付住院醫療費補助×萬元,人均補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基金安全關乎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也事關黨和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安排部署。會上,主要領導向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財務科長會議傳達了《通知》精神,并將任務逐一分解,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同時,成立社會保險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經辦機構負責人和相關科室科長為成員。根據《通知》要求,各經辦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自查計劃和整改方案,重點圍繞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認真開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規章制度,嚴格規范管理
一是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為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經辦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進一步健全了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對征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均單獨核算,分開管理,??顚S?,沒有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相互串用問題。在銀行建立社會保險資金財政專戶,各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做到??顚S茫瑳]有挪用問題。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統計臺賬,加強財務管理,做到日清月結。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做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編報及時、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努力做好社?;鸬挠媱?、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
二是建立內部監督制度。各經辦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現紕漏。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建立層層報批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繳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門間相互監督機制,征繳科與基金科每天核對應收款項與開出的票據,保證了票款賬相符,并建立了領取、收回簽章負責制。市就業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科制定了計算機收繳管理制度、基金上繳制度、審核認定發放制度,銀行進賬單全部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時上解制度。各經辦機構社保基金收入及時上解到財政專戶,定期與財政專戶對賬,保證了賬賬相符。
四是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各經辦機構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號碼,設舉報箱,隨時接受監督。對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業經查實,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經辦機構定期對社保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易出現問題的崗位實行隨時檢查和定期輪崗制度,嚴肅基金紀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認真加以整改。同時,分析查找在機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管理,嚴格監督。
(三)強化基金征繳,嚴把支出關口
為做好基金征繳,嚴把支出關口,我們不斷加大基礎工作,設立了征繳、審核、支付、監察、審計、財務、微機管理等科室,安排業務能力強、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同時,通過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業務競賽,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經辦能力,逐步實現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專業化。
×.嚴把收入關,確?;鹫骼U應收盡收。一是加強政策宣傳,做好擴面工作。通過送法到企、政策宣傳周、就業洽談會、舉辦培訓班、在新聞媒體開設專欄、發宣傳單、張貼標語等形式,廣泛宣傳社會保險的目的、意義及政策規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從而提高勞動者和企業法人的參保意識,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將指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人員,與工資、評優掛鉤,做到人人有指標,充分調動全員收繳的積極性。三是大力清欠,實現顆粒歸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組,組成專門科室,抽調專門人員,深入欠費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稽查,對少繳、漏繳的單位,敦促及時補繳。失業保險科定期對繳費單位進行稽查,核對企業參保人數,核實繳費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加大清欠征繳力度,通過政策宣傳、電話催繳等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催繳。醫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繳備查賬,每月月末由征繳科提供當月基金欠費明細,根據明細,及時催收,保證了基金足額征繳。各經辦機構對欠費×個月單位由主任調度,欠費×個月由主管局長調度,欠費×個月的報局長親自調度,有效地敦促了企業及時繳費,產生了較好的效果。
×.嚴把支出關,確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網絡系統基礎數據和信息臺賬,采取電腦操作業務,業務流程按**市基金監督規定執行,實現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信息化。各經辦機構建立信息網絡系統,嚴格工作程序,規范業務流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嚴格追款沖賬業務手續,凡是重復繳費的,需提供繳費收據原件,由窗口審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審核簽字,主管領導審批方可返款。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常年堅持報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參保人員的保險費征繳、合同制人員的保險費補繳、新增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出、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撫恤金支出、個人賬戶的轉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經由初審、復審后上報局里,審批后執行等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在網絡系統建立數據庫的基礎上,又建立一套系統人工賬臺,記載參保、征繳、支付等各項內容,隨時更新,以備查驗。二是與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公安戶籍管理等部門共同把關,每年做好兩次離退休人員生存信息認定,杜絕養老金冒領,從源頭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準,認真做好失業職工的接收和檔案審驗認定,做好工齡認定和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核定工作。四是加強醫療服務監督,重點是對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檢查和考核,杜絕不合理支出。五是嚴格失業救濟金發放程序,對失業保險申領登記的失業職工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對申請住院的失業職工實行定期走訪制度。經自查,各項社會基金均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政策,沒有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沒有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情況發生,也沒有采取欺詐手段套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現象。
(四)健全監督體系,實行全方位監督
基金監督體系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險基金規模不斷擴大,對于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證監督的有效性,我們主動接受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媒體監督的作用。
一是嚴格規范社?;鸬墓芾砼c運行,絕不出現套取或挪用現象。實行“錢賬分離、管用分開”的管理辦法,做到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銀行管錢不管賬,確保基金封閉運行。二是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將上月報表報局養老保險科,接受監督檢查。三是市審計局、財政局加強日常監管,并將基金的使用情況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務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錢”管好、用好。四是監察局對社保基金使用實行通報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協也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社?;鸢踩\行,健康發展。
二、存在問題
盡管我們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環節仍有不足之處。如原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仍有未補繳;社會保險費有當期欠繳現象發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計算機系統軟硬件建設不能適應當前復雜的業務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強社?;鸬谋O督管理,確?;鸢踩?,是社會保障體系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我們認為,領導重視是做好社會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關鍵,規范業務操作、落實目標責任制是做好社會保障基金自查與整改工作的基礎,實行社?;鹦畔⒒O管是做好監督工作的保障,積極開展各項檢查是做好社?;鹦姓O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據自查情況,下步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落實協議,催繳欠費具體情況問事保。
(二)加大征繳力度,確保應收盡收
各經辦機構都成立稽查科,并派專人深入企業,定期、不定期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各參保單位是否有漏繳漏報現象發生,做到應收盡收。對當期欠費或拒不繳費單位,勞動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輿論措施,強制催繳,減少社會保險費當期欠費現象的發生。
(三)安裝財務軟件,提高經辦能力
篇7
農村社保卡 社??ㄆ鋵嵕褪恰吧绫1U峡ā薄I绫?ㄊ且粡埦C合性的卡,不僅包括醫療保險,還包括養老保險,可以說是新農合和新農保的加強版!
社保卡不僅具有新農村合作醫療和新農村保險的可用于領取農業補貼、個人身份證明、異地就醫結算、生活繳費、部分地方乘坐公交車,作用是比較多的。
農村社??ㄓ惺裁从?/p>
1、辦理社保事務;
2、記錄本人的個人信息;
3、查詢社保繳納情況;
4、持社??ǖ结t院就醫,到藥店買藥可報銷;
5、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信息;
6、領取養老金,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農村社保卡在哪里辦理
農村戶口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村莊、居住或經常居住的社區辦理醫療保險卡。
1、持農村戶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所需資料和流程為:每年年底前,具有農村戶口的被保險人將戶口簿帶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或社區辦理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手續。此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保;
2、參保人憑證明到經常居住的社區參加醫保。持有農村戶口的被保險人未參加戶籍所在地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向被保險人經常居住的社區出具被保險人未在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繳納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證明;
辦理醫保卡所需資料和流程
1、提交資料:被保險人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復印戶主姓名主頁、被保險人本頁)、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人身份證復印件;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表》一式二份;
3、除上述資料外,未成年人還應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新生兒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4、社區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引導參保人到指定銀行繳費;
5、繳費成功后由銀行給參保人發醫??ā?/p>
篇8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工作,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以及勞動保障部《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保險關系管理、養老待遇核發、工傷待遇核發、失業待遇核發、醫保待遇核發、生育待遇核發、財務管理、統計、稽核、業務復查、內審、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等環節。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省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機構)。
第四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本規程設置經辦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業務經辦的準確、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條社會保險登記,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我省有關法規處理。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二條單位申請參加社會保險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有異地分支機構的,還應填寫《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單位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之一:
1.黨政機關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
2.事業單位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和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3.社會團體提供民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4.企業單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5.軍隊單位提供軍隊主管部門核發的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
6.個體工商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7.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行業類別等,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在信息系統錄入單位基本信息,確定其社會保險編碼、參加社會保險險種、各險種適用費率等,并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保單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證》一起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表》、《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一起歸檔。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四條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修改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人或負責人、主管部門或總機構、單位地址等項目,需要提供有關批準機關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
(三)修改組織機構代碼,需提供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對資料真實齊全、表格填寫準確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辦人核對簽名后,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一起歸檔。
涉及登記證信息變更的,在原證上更改相關信息并加蓋社保機構校正章,必要時可重新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發生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被批準解散、撤銷、終止、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銷、吊銷通知或法院裁定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轉出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應重點核查單位是否有欠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辦理注銷操作,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注銷”章,并打印《注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一起歸檔。對尚未結清社會保險費的,應告知申辦人按規定清償欠費。
第四節驗證和補證
第八條社保登記環節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驗證,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年度檢驗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分支機構情況表。
(三)在職職工名冊及變更情況表。
(四)在職職工工資表。
(五)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六)各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七)上年度勞動年審合格證。
(八)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反映參保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
(九)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對單位辦理社保登記、參保人數增減變化、申報繳費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注核驗標記或印章,4年期滿的予以換證。審核不通過的,交稽核環節做進一步稽核處理。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補辦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先通過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核實無誤后,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養老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省工傷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規處理。
第一節在職增員處理
第二條新單位參?;騿挝粸樾抡惺铡⒄{入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在職職工增員申報表》,并提供新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經辦、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申報信息與身份證記載信息是否相符。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新參保人員信息,確定參保險種,打印《新增參保人員信息核對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若新增人員身份證號在信息庫中已有記錄,應特別注意信息庫中已記錄的人員與新增人員姓名是否相同,并與申辦人核對是否屬于續保人員。屬于身份證重號的,應給申辦人出具《身份證重號證明》,請當事人先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再申報。
第二節在職減員處理
第四條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因死亡、失蹤等申報減員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在職職工減員申報表》,并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職工處理審批表等減員證明材料。
第五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有關資料后,在信息系統錄入減員信息,打印《在職職工減員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職工被批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被批準享受工殘津貼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對其進行在職減員處理。
第三節個人歷史信息核定
第七條參保人申請核定出生時間、個人身份、用工形式、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檔案記載的歷史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其單位填寫《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并附個人檔案原件。
第八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所填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與檔案最早記錄是否相符,個人身份、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名稱、時段是否有事實和政策依據。核定后,在信息系統錄人認定結果,并打印《個人歷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人本人檔案,一份與《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一起歸檔。如果核定結果與單位申報的不同,經辦人員應將檔案中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作為附件歸檔。
第四節繳費年限與個人帳戶管理
第九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費征收部門提供的各單位和參保人的實際繳費情況,按險種記錄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并按規定的比例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按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結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參保人核對。發放對帳單時應要求領取人簽名,并請單位和參保人在規定時間內認真核對,同時告知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時效。
第五節個人信息變更處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申請更正個人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個人信息申報表》,并附如下資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更正繳費年限、繳費額、個人帳戶等繳費信息的,提供當時實際繳費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更正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歷史信息的,提供檔案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的,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更正繳費信息和個人歷史信息的,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修改有關信息,打印《參保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六節保險關系轉出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區,申請轉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需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養老、失業、醫療經辦機構分設的,應分別提供證明)。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當場檢查申請人是否欠繳養老保險費,所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對符合轉出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分別打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有欠費記錄的,告知申辦人應先補繳欠費,再辦理轉出。
第十五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生成保險關系轉出人員信息和應轉移的各項基金明細清單,交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
第七節保險關系轉入
第十六條原在異地參保的人員要求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本統籌區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入的,提供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出具《同意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證明》一式三份,加蓋業務專用章后,其中兩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備查。如不符合轉入條件,告知申辦人理由。
第十七條經同意轉入的參保人,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后申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
(二)繳費明細記錄或原養老保險手冊。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基金到賬情況。對經批準轉入且基金已到帳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轉入的養老、失業保險各年度繳費信息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記錄,打印對帳憑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八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流動處理
第十八條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人員,申請財政一次性補貼和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申請函。
(二)經同級人事部門加具意見的《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一式四份。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該職工*年7月至調離期間的繳費工資、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比例,計算出需要同級財政部門補足個人帳戶單位劃入部分的金額,在《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欄填上相應數據,并加蓋經辦機構公章,并按單位進行匯總,填寫《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匯總表》,加蓋經辦機構公章,送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接到財政部門將有關資金劃入社?;鹭斦舻耐ㄖ螅kU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確認流動者的個人帳戶。確認時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單位提交的《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各年度個人帳戶信息,打印《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等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一條職工由企業進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暫按中斷繳費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節的程序將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l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粵地稅發[*]117號)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一節繳費工資與應繳額核定
第二條由社保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地區,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辦理在職增員手續時,應同時核定職工的繳費工資。重點審核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標準。
第三條參保人工作單位沒有變動的,繳費工資一般每年調整一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允許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有變化時申報調整繳費工資。單位申報調整繳費工資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表》。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檢查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并將職工繳費工資資料錄入信息系統,按單位打印《繳費工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單位核對,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存檔。
第四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根據各單位的實際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總額,以及各單位適用的費率,核定各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并及時將有關數據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二節補繳社會保險費處理
第五條單位為職工申請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時段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說明。
(二)證明該職工與本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應補繳金額,打印《補繳養老保險費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按單位形成補繳數據,及時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養老金核發
第二條符合正常退休條件或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以及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規定申領遇休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有申請人簽名的《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者,附申請人個人檔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復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還要附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五)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需提供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六)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請人的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請人的個人歷史信息未核定,應會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核定其歷史信息。對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養老金金額,核定始發時間和補發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對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養老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五條單位因離退休人員死亡、失蹤、被判刑收監、轉換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請停發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停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核定養老金停發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停發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對已經多發的養老金,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對因死亡、失蹤而申請停發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作暫停發放待遇處理,并記錄在案,跟蹤處理。
第六條離退休人員失蹤重現、刑滿釋放或其他原因申請恢復養老金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恢復發放養老金的書面申請。
(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重新發放養老金的起始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恢復發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將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七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年組織一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人員,可委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托當地社保機構、派出所或居委會協查認證。
根據資格認證情況,養老待遇核發環節進行相關處理:對去世人員予以停付;對失蹤、被判刑收監、勞教等類人員暫停支付;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后再予恢復發放并補發;對冒領待遇的,及時移交稽核環節查處。
第二節養老金調整
第八條按規定調整養老金時,社保機構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養老待遇具體事宜。
第九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給每個調整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離退休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養老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十條養老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本次養老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三節一次性老年津貼核發
第十一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長期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申請養老待遇,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填寫《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證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信息系統記錄是否相符。對確不符合享受定期養老金條件,需要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總額撥到申請人帳戶中。待遇撥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節未達退休年齡者清退個人帳戶處理
第十四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因出國定居、工殘退休、農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屬申請清退個人帳戶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農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非本人申請,應提供申請人的有效公證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殘退休者,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四)未達退休年齡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個人帳戶金額,打印《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六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個人帳戶支付手續。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節退休死亡待遇核發
第十七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后,單位或其遺屬申領死亡待遇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退休死亡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申請一次性救濟費的,需提供供養關系證明材料、被供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被供養人是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在校學生,需要提供在校證明。
(三)以待遇領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第十八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重點審查死亡時間、供養關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死亡待遇金額,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續。對因不及時申報導致多領養老金的,應向其家屬追回多領金額。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六節信息變更與養老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地址、電話等與待遇水平無關的個人信息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離退休人員信息申報表》,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受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后,應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者對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在行政復議時效內提出重核申請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如下資料:
(一)重核申請書。
(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關信息確實有誤,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待遇,核定應補發金額,打印《養老待遇重核對帳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應補發的待遇隨下月養老金一起發放。
如不同意更改,應出具《不予重核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節養老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三條月結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章失業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失業保險待遇的核發,主要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失業保險金核發
第二條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備案手續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備案表》。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核查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所備案的失業人員是否已核定個人歷史信息。對有欠費的單位,應告知單位及時補繳欠費;對尚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的原固定職工,應告知單位攜帶該失業人員檔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到保險關系管理環節辦理個人歷史信息核定手續。
第三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失業證。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l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審核內容包括:是否屬于非自愿性失業;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果原為固定職工,是否已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金額(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還應核定醫療補助金),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失業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六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每月應定期對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驗證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該失業人員已求職的證明。有條件的地方,失業待遇核發環節可定期從就業服務機構獲取失業人員求職、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情況。
驗證完畢,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失業人員,以及連續兩個月沒有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的人員進行匯總,按管理權限進行復核、審批后,停止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
第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后,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受理人員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業待遇核發環節經審核確認后,從次月起恢復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第二節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核發
第八條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后,在規定時效內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符合條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付手續。
第三節失業人員死亡核發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其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親屬本人身份證以及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三)以親屬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死亡待遇,打印《失業人員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死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死亡待遇。
第十四條辦理失業死亡待遇手續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告知其家屬到養老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續,到醫保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續。
第四節醫療補助金核發
第十五條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核發其失業保險金時一并核發其醫療補助金。
第十六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保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需申領一次性醫療補貼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nbs,p;(二)出院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收費票據原件和住院醫療用藥明細清單。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定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數額,打印《失業人員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核定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醫療補助費隨下月的失業保險金一起發放。
第十七條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不再發放失業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
第五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發放
第十八條戶籍不在本地的失業人員(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人員),如要求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轉移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轉入的證明和銀行帳號。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轉移條件的,核定該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出轉移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辦結后,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應轉移金額轉入接收地帳戶。
第十九條異地失業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戶籍地社保機構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
(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資金到帳后,經辦人員將轉入人員個人信息、待遇金額錄入信息系統,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業人員,另一份經失業人員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轉人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與資格審驗與正常失業者相同。
第六節失業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條月結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管理
第一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粵勞社[*]319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3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就醫管理
第二條用人單位及職工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為首次參保的人員印制、發放醫療保險待遇證卡(以下簡稱醫???,作為參保人到指定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憑證。
第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就醫或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購藥時,可憑醫??ò匆幎ㄓ泿ぃc機構再集中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四條參保病人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的,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參保人出示醫???、身份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經辦人員在核對其個人身份、醫保繳費及使用統籌基金等情況后,對按規定可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出具同意住院記帳的證明。社保機構委托定點醫院處理此項業務的,需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五條參保人員申請轉院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備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并于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一)由本人就醫的定點醫院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院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相關病歷。
醫保待遇核發環節審核后,在申請表上加蓋確認章,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作為辦理住院記帳手續或報銷手續的憑證,一份存檔備查。
第六條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證明書》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醫??吧矸葑C。
(三)參保人近期相關病歷。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在《申請表》上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后,一份交申辦人作為享受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待遇的憑證,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七條常年在境內異地工作、居住的參保人,申辦異地就醫手續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并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異地暫住證復印件。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登記備案。
異地居住的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醫療待遇核發環節報告備案。
第二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核付
第八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時,待遇核發環節應根據定點機構傳送的數據及時記錄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支出情況。
定點醫藥機構與社保機構結算時,屬于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出的費用,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死亡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跨統籌地區流動,其遺屬或其本人要求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支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申請表》,附參保人醫??ǎ⒏鶕煌闆r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申辦人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和醫??ǖ截攧展芾憝h節或有關銀行支取個人帳戶、注銷醫??ā4鲋Ц逗?,終結參保人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三節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條參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采用記帳方式結算,個人先墊付了醫療費,要求報銷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醫保卡。
(二)醫療費用收據和用藥明細清單。
(三)疾病診斷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查對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醫療費用支出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后,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核定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二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與定點機構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定點醫藥機構先記帳,再定期與社保機構結算。結算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填報《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匯總表》,并按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醫療費用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基金結算匯總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點醫院,一份交財務管理環節,一份與定點醫院的報表一起存檔。
對未被核準的費用,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書面通知醫院。醫院提供有關依據后,再重新審核。
第十五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撥付手續。
第五節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臺帳管理
第十六條月結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醫療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節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
第十七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充分考察,草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服務協議經社保機構和定點機構雙方負責人簽署后生效。社保機構應通過傳媒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證書和標牌。
第十八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進行醫保經辦業務培訓,包括醫保政策、收費管理、電腦操作等培訓,并發放相關宣傳資料。
第十九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七節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規定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醫保監督檢查工作時,一般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一條核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確認就醫、購藥參保人員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現象;參保人員是否按規定就醫購藥;參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異地就醫相關政策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報銷票據及就醫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條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門診患者掛號、就診時是否驗證患者身份證和就醫憑證;
(二)檢查處方和病歷是否按規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現象:
1.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列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上報;
2.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將不屬于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4.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假病歷掛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5.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者串換藥品;
6.不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
7.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分解收費,不執行藥品價格規定;
8.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檢查定點零售藥店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核查其是否按服務協議的規定配備了專(兼)職人員;醫保藥品的質量、定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品種變換、以物代藥等行為;醫?;颊哔徦幨欠癜磪f議規定辦理。
第八章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工傷待遇資格審核
第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第三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是否已經參保、單位是否已按時繳費,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通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簽署同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意見,加蓋公章后,送交申辦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應出具《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節醫療(康復)待遇核發
第四條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申請到協議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參保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五條工傷職工申請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等工傷康復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初審、復核、審批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六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蓋章確認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七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原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結)。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
第八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如下內容: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后,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條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對醫囑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內容進行初核、復核,主要審核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三節輔助器具費用核發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安裝、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費用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四)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出具的證明。
(五)費用發票及清單(原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按規定對有關費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傷殘待遇核發
第十五條已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七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傷殘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傷殘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十八條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被收監執行或死亡。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服刑完畢要求恢復傷殘津貼時,工傷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并提交服刑完畢的相關證明。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按管理權限初審、復核、審批后,在信息系統上進行恢復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將另一份及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節工亡待遇核發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單位或其親屬申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亡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死亡證明材料。
(三)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工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用人單位或其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其撫恤金。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二十五條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每年調整一次,一般與養老待遇年度調整同步進行。按規定需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社保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方式、幅度、資金需求量等進行測算,確定待遇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工傷待遇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打印《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年度工傷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二十七條年度工傷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當年的工傷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七節工傷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計算補發待遇差額,并打印《工傷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更改,應打印《不予更改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兩年)。
第三十條需要補發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相關待遇支付手續。
第八節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充分考察、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并分別草擬“醫療服務協議”、“康復服務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報社保機構領導審批后,正式發函征求總工會、企業協會對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和服務協議稿的意見。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方如無異議,由社保機構領導與協議機構負責人正式簽署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補充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機構名單應通過本地報紙公布。
第三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工傷保險管理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九節工傷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三十四條月結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九章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504號)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二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流產后,本人或單位為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報、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核定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待遇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五條實行生育醫療待遇與定點醫院結算模式的地區。參保人到指定醫院檢查、生產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憑記帳憑證與醫院結算,醫院再按月與社保機構結算。具體操作程序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生育保險待遇重核
第六條單位或參保人對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重新核定相關待遇及應補發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重核,則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八條對需補發待遇的,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三節生育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九條月結時,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存檔。
第十章基金財務核算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核算管理,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條社保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地區,地稅部門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劃入相應的財政專戶后,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提供的銀行進帳單和地稅劃解各險種明細清單填制記帳憑證,按照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每月初,財務管理環節應將上月地稅劃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的各項社保費與地稅局反饋給社保部門的征收信息(單位和個人繳費信息)進行核對,發現不符時,應以社保機構名義發函給同級地稅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地稅部門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條地稅發生多收、重收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時,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機構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經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審核確認后,財務管理環節應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中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二)由于地稅部門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需向社保機構提交退款申請函,附地稅部門出具的多收、重收證明和原繳費憑證,財務管理環節據此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收到開戶銀行或財政專戶轉來定期存款、債券投資的利息通知單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財務管理環節應將本級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過渡戶上一季度的銀行存款利息劃入同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收到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財政補貼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批復及國庫撥款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收到銀行轉來異地轉入基金到帳憑證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將有關到帳信息逐筆錄入信息系統中,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未經轉入地社保機構批準轉入的基金,先作暫收科目核算處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審批退回轉出地社保機構。
第七條收到下級上解的調劑金、儲備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收到銀行轉來滯納金等其他收入的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提供的收入憑證時,列其它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條通過社會化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各險種社會化發放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從支出戶將資金撥付到負責的金融機構指定帳戶,并將發放人員名單和電子數據送交發放機構,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機構反饋的退款所屬的人員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條通過參保單位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各險種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委托各單位待遇的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按單位生成明細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資金撥到單位帳戶。
(二)以《社?;饟芨秾徟怼泛豌y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撥付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退款憑證及時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所屬的單位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對清退個人帳戶等即時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對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相關待遇核定表復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領人作為其到銀行支取現金的憑證,一份留存。
(二)當天業務終結后,及時與銀行對帳、結算。
(三)以相關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發生基金轉移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根據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提供的轉移人員清單,匯總填寫《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將匯款清單及資金交銀行匯款。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銀行撥付不成功的退單,應及時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復印件送交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更正有關信息,重新提供轉出人員明細清單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上級或同級財政撥付給社保經辦機構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資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相關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根據有關支出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節其他核算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環節每月末應及時對各帳戶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債券投資、臨時性借款、暫收款等資產類、債券類科目進行清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編制上報社會保險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基金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對各項收、支帳目,清理往來款,并做好與開戶銀行、社保費征收部門、財政專戶進行對帳,在此基礎上進行年度結帳。根據本年度各帳戶年終結帳情況。編制年末社會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告,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每年10月底前,財務管理環節應會同社保費征收部門,根據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預測本年度參保人員增減變動及社會保險基金預計收入、支出等情況,合理編制下年度的社保費收入及支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別呈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
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每季度檢查基金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預算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章社會保險統計
第一條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主要依據《統計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統計報表
第二條每月生成業務臺帳后,統計環節應集中提取并存儲統計指標體系指標值,并對指標值進行邏輯性檢查。發現異常的,應及時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應及時按信息維護程序進行更正。
第三條每月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月社會保險統計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四條每季季后1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季度社會保險統計季報及半年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五條次年1月底前,統計環節應按要求編制上年度社會保險統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二節社會保險統計分析
第六條統計環節應該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統籌區的統計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統計分析選擇有代表性、能反映社會保險全面或重點情況的指標系列,如參加保險人數、繳費工資水平、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進行分析,時間要求一般為半年為一期。若上一期對某指標統計分析時發現問題,則下一期應增加該指標作跟蹤分析。不定期的統計分析一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項目和目標。統計分析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統計分析的目標確定統計分析方案,包括目標任務、統計分析方法、數據所屬期間、分析指標、指標口徑。
(二)從數據庫中提取數據,整理匯總歷年數據及相關指標數據,編制統計表、統計圖。
(三)對統計結果作對比、計算,分析社會保險情況,撰寫分析報告。
第七條統計環節在進行統計分析過程若發現統計結果出現與事實不符等問題,應重新核對數據,了解問題出現的緣由,尋求解決辦法。必要時應提交書面意見,并在下幾期作跟蹤對比分析。
第八條統計環節應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保險發展預測,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呈社保機構負責人審閱。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業務需要確定發展預測的目標,制定預測方案。包括預測的內容、項目、所需資料、預測方法。
(二)搜集、審核、整理資料。從數據庫中提取或從外部搜集數據,計算指標現值及預測值。
(三)分析統計資料,選擇預測方法,建立預測模型。
(四)進行分析預測。
(五)計算、分析預測誤差,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定性分析,評價預測結果是否切實可行。
(六)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七)追蹤監控,修正數學模型,并作分析說明。
第十二章社會保險稽核
第一條社會保險稽核,主要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舉報稽核
第二條舉報人通過來信、來人、電話等形式舉報單位、個人違反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稽核環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對通過信函舉報的,經辦人員應根據舉報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個工作日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二)對到稽核環節當面舉報的,一般應由兩名工作人員接待。接待人員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詳細記錄舉報內容,向舉報人收集書面資料,并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舉報人簽名確認后,一份給舉報人,一份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三)對通過電話舉報的,接話人員應認真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第三條稽核環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對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組成員(兩人以上)、稽核方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批轉有關人員草擬《不予稽核立案告知書》,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簽發后,通知舉報人;對案情重大的舉報案件,應提出擬辦意見,呈社保機構負責人批辦。
第四條稽核經辦人員應根據批辦意見,分析舉報材料,向舉報人了解、核實情況,對照有關政策,草擬稽核行動方案,經業務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實行書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書面稽核通知書》,要求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提供有關稽核所需要的報表、資料。
(二)被稽核對象報送資料后,經辦人應對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調閱資料清單》,由報送人簽名核對后,將第二聯交報送人,并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對關鍵性證據材料應復印,要求被稽核單位蓋章后留存,其余報送的原件于稽核結案后退回被稽核對象,并履行交接手續。
(三)根據需要可對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有關人員、被舉報人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填寫相關的稽核表格,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四)發現單位、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稽核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實地稽核的方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
第六條實行實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案情的需要,實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實地稽核通知書》,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單位,必要時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實施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向被稽核對象表明身份。
(三)根據確定的稽核內容,對被稽核單位的勞動用工、工資收入、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參保、繳費有關的情況、資料或待遇領取人員的出生年月、退休時間、待遇領取情況等進行核查?;藭r應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認真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摘錄等方式獲取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數據。對摘抄、復印的資料或數據,應由被稽核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及單位蓋章。
第七條通過書面稽核或實地稽核取得有關材料后,經辦人員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其中,《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兩種文書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核、經辦機構領導審批后,加蓋社保機構印章。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發出后,經辦人員應及時跟蹤整改情況。被舉報人在限期內如果沒有按規定整改,經辦人員應提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報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條對于稽核后認為不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后可結案;對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整改的可結案,稽核對象不在限期內整改的,向行政部門發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后可結案。對于擬結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經辦人員填制《社會保險稽核案件結案審批表》,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批后,將有關資料一起歸檔,并應及時用電話等形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節日?;?/p>
第十條稽核環節應按照上級布置的稽核任務以及本級工作安排,每年適時擬定全年稽核工作的總體計劃,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實施?;斯ぷ饔媱潙鞔_總體目標、任務安排、完成時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條實施稽核計劃時,應合理確定被稽核對象?;谁h節應對參保單位當年申報的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參保單位、個人提供生存證明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繳費人數、平均繳費工資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繳費工資明顯低于本行業平均繳費工資的單位,以及沒有及時進行領取待遇資格審驗的單位、個人,應督促其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應按計劃有針對性、有代表性地選擇確定被稽核對象的具體名單。
第十二條確定稽核對象后,應制定具體稽核行動方案。稽核行動方案應著重明確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工作步驟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制定稽核行動方案后,稽核人員應及時收集有關政策規定、統計數據和年檢信息等相關資料;了解被稽核單位的單位性質、行業分類、從業人數、單位申報工資基數等基本情況;了解收集待遇領取可疑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日?;说臅婊撕蛯嵉鼗说某绦颍c舉報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稽核計劃完成后,稽核環節應及時撰寫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建立社會保險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節稽核案件的督辦和轉辦
第十六條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社會保險稽核督辦案件后,稽核環節應對督辦案件進行分析,對應由本級直接辦理的案件,由稽核環節按照舉報稽核程序進行處理;對屬于應由下級社保機構辦理的,稽核環節應擬寫《社會保險稽核案件轉辦(督辦)函》,轉下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并跟蹤其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稽核環節在稽核實施過程中發現所受理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舉報人留有聯系方式的,還應在移送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告知舉報人案件已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章業務復查與內部監督檢查
第一節業務復查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指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復查工作。
第二條參保人或其單位對社保機構核定其繳費工資、個人歷史信息、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申請復查的,復查環節應要求其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觀點的證明材料。
對不屬于復查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到有關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對屬于復查范圍的申請,復查環節受理人員應審核其申請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復查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所在單位、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請求事項、原行政行為的結論、要求復查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是口頭提出申請的,經辦人員應當場記錄其申請內容,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條受理人員收到復查申請后,應交業務負責人閱批,確定經辦人員。復查案件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情況復雜,取證確有困難的案件可延長辦結時限,累計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五條經辦人員應在接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復查申請不屬于復查范圍或已超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有效期限的,應擬寫《不予復查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社保機構復查專用章,送達申請人。復查申請符合復查范圍、時效等條件的,經辦人員應擬寫《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事項調查通知書》,附上復查申請書復印件,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復查專用章,送達有關單位或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環節,請他們就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原經辦環節收到副本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復查環節提供《關于xxxx情況的說明》,對作出被復查行政行為的時間、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上有關材料。
第七條復查環節經辦人員接到原經辦環節的情況說明后,根據有關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草擬《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如果原經辦環節提供的材料不夠全面的,應調閱職工檔案,或向申請人所在單位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查時限。
《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通知的對象(申請復查的單位全稱,申請復查的個人的姓名),申請復查的時間,復查請求,復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復查結論,申請人不服復查結論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單位(如果是個人提出復查申請的,復查結果通知書應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復查環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其單位。
第九條復查結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負責管理相關信息的業務環節應在接到復查結果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按復查結論更改相關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發環節應在相關信息更改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重核待遇,并將重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復查結果的落實情況由復查環節負責督辦。
第十條復查環節作出復查結論之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終止復查程序,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查申請的。
(二)申請人已向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十一條復查案件結案后,復查機構應當將案件的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節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內部監督檢查(簡稱內審),是指由社保機構負責內審工作的部門(簡稱內審環節)對各業務環節的業務管理、經辦規范情況、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內審環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內審時限一般以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內審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驗證和補證等情況。
(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補繳等情況。
(三)個人帳戶的管理情況。
(四)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理、支付、調整情況。
(五)個人歷史信息的建立、審核、更改情況。
(六)基金收入、支出、會計核算和預算的管理情況。
(七)其它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在實施內審前,內審環節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被審業務環節發出內審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被審業務環節的名稱。
(二)內審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審業務環節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五)落款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若事前下達內審通知書對內審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不提前下達內審通知書。
第十五條內審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應包括:
(一)內審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內審項目的名稱。
(三)內審事項發生的日期、文件號、憑證號、金額等。
(四)內審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六)被審業務環節相關人員簽名。
(七)檢查組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組應在內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內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審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內審項目的基本評價。
(三)認定存在問題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四)提出加強業務管理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檢查組組長簽名。
(七)報告日期。
第十七條檢查組在提交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前,要征求被審業務環節意見。被審業務環節收到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內審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檢查報告時,要將被審業務環節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內審環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內審報告經領導審批后,內審環節應及時書面通知被審業務環節,要求被審業務環節按照局領導的批示,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被審業務環節應按內審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內審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于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社保機構領導,并抄送內審環節。
第二十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如發現被審業務環節或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有關資料歸檔。
第十四章社會保險咨詢
第一條社會保險咨詢,是指群眾咨詢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檢舉、揭發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依據國務院《條例》和社會保險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群眾來信處理
第二條群眾來信按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直接寄給社保機構或社保機構負責人(領導)收的群眾來信,由環節處理。直接寄給各業務環節的群眾來信,轉交環節登記處理。
第三條經辦人員應填寫《群眾來信登記表》,記錄來信人姓名、所在單位、來信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聯系地址、電話、反映內容,并編號備查。
第四條交由環節處理的信件,經辦人員應根據來信內容提出分辦意見,經審批后,轉交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辦理:
(一)咨詢、建議、反映情況類的,由環節直接辦理。
(二)對社保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復查環節按業務復查程序辦理。
(三)舉報單位存在違反社保法規行為或舉報冒領養老金的,轉稽核環節按稽核程序辦理。
(四)舉報、投訴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轉內審環節辦理。
(五)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轉有關業務環節辦理。
(六)無聯系姓名、地址的,暫不處理。
第五條信件轉辦時,經辦人員應與有關環節做好交接,并在來信登記表上簽名,防止信件丟失。對轉辦的重要信件,經辦人員應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
第六條來信一般應在60日內辦結。來信要求回復的,經辦環節應予回復。來信中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的,可電話回復;無聯系電話但地址、聯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復,蓋社保機構專用章發出。
第七條來信辦結后,經辦人員應在來信登記表上填寫辦結情況并由辦理者簽名。
第八條來信如有領導批示的,或外單位以公文形式轉來的,按公文處理程序處理。
第九條環節應按月匯總群眾來信及處理情況,對來信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領導批辦信件的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節群眾來訪來電處理
第十條單位、參保人、群眾到社保機構咨詢社會保險政策和經辦程序、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環節負責接待。單位或參保人咨詢涉及自身的參保信息或待遇,由相關業務環節負責接待。申辦人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咨詢相關政策和經辦程序,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由受理人員負責解答。
第十一條接待群眾來訪或電話咨詢時,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員應當場予以解答。不能當場解答的,應先將有關問題和聯系電話記錄下來,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來訪人提交書面材料的,接待人員應予以登記,并按來信處理。
第十三條接待人員發現情況復雜的,應及時報告業務負責人,必要時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各業務環節應按月對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進行歸集整理。對重要問題或反映較多的問題,應書面報告社保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章業務檔案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業務工作中形成的,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待遇核發及基金收支情況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字信息等原始記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主要依據《*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粵社保[*]36號)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業務檔案的預立卷
第二條各業務環節在辦理日常業務中,每辦完一項業務,業務工作人員應將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齊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報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組成“件”。
第三條各業務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檔案分類方案,將本環節收集齊全的“件”進行分類,按業務辦結時間分年度和月份組成“卷”,并按照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預先進行整理、排列、編號、裝訂。對每一卷業務檔案,各業務環節應對照業務辦理情況檢查各件是否齊全完整后,填寫一式二份的卷內文件目錄,一份裝訂于案卷首頁,一份匯總交與檔案管理環節。
第四條各業務環節應定期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環節移交預立卷的社保檔案。移交時,須詳細填寫《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移交人和本業務環節負責人簽名后,交專職檔案人員簽收,業務環節和檔案管理環節各存一份。
第二節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檔案管理環節接收業務檔案的移交必須進行核查和驗收,根據業務環節填寫的《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和業務管理系統對照檢查所移交的業務檔案與實際業務辦理情況是否一致,業務檔案預立卷是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條經驗收合格的業務檔案由檔案管理環節進行檔案立卷入庫處理。立卷的檔案須按順序置人檔案盒保存,檔案盒須制作封面和背脊,標明盒內各卷內容。各類檔案按年度編制檔案目錄和立卷說明。
第七條檔案資料進庫或調出,檔案管理環節必須進行登記、統計,按規定填寫《業務檔案出入庫情況登記表》。
第八條業務環節借閱檔案須在《業務檔案內部借閱表》上進行登記,并按規定借閱。
篇9
一、完善基金風險防控機制,切實打牢風險防控工作基礎
(一)完善組織機構,強化管控責任。落實以局長為組長的基金風險防控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和職責,監督、督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完善部門監管機構的建設,配備專職風險防控人員,執行機構管控,壓實監管責任。
(二)制定監管方案和措施,細化落實責任。一是制定2021年基金監管工作要點,指導督促組織各部門開展風險管控工作;二是按市級總體要求制定社?;鸪B化監督措施,落實責任,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限定工作時限,壓實工作任務,指導督促各部門開展常態化監管工作。
(三)完善制度、規范,嚴格落實制度管人管事。一是結合各部門工作調整、更新,及時修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部門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經辦規范,嚴格落實執行。二是嚴格落實社?;鸲ㄆ诜治鲱A警制度,密切關注政策執行中的風險問題,及時掌握動態,采取措施,及時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風險。三是嚴格執行要情報告制度,推進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件通報、運用典型案件組織警示教育工作。
(四)配合川渝地區社保基金風險防控合作。按照上級統一部署,推進川渝社?;痫L險防控工作合作,打牢共同防范化解社?;痫L險的基礎。
二、推動運用基金監管系統大數據,積極配合上級推進基金監督數字化轉型
(一)全面推動監管系統運用。應用人社部基金監管信息系統、人社部稽核考核系統、全省統一的社保基金風險防控子系統和綜合管理子系統等信息系統,落實開展社保基金系統常態化監督,積極運用大數據分析手段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制定出臺相關工作規則,推動數據協同,定期處理預警信息,堅持問題導向,對系統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確保監管系統運行成效。
(二)配合系統建設。配合建設全省就業創業信息系統、失業保險基金風險防控子系統,實現社?;饠祿O督全覆蓋,確保基金監督數字化監督全覆蓋。
三、強化常態化監管措施,有效堵塞管控漏洞
(一)繼續抓好“三個全面取消”和“三個全面落實”等基礎工作。研究解決新業務、零星業務中的“三個全面取消”,鞏固成果。積極研究解決局各經辦部門落實不相容崗位分離、重要敏感崗位不使用編外聘用人員和基金財務業務對賬等三個基本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持續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基金監督和內部審計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一是加強審計、監察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管理力度,分類分階段對社保基金(職工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信息補建補錄、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的線下轉入信息手工錄入和存在有一次性養老保險補繳信息的轉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資格審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特殊補調整、定期待遇認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等重點風險業務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地核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二是深入分析審計核查的問題,找準經辦、管理風險點,建立內部相互促進管理機制,降低經辦風險,有效堵塞風險漏洞。
(三)加強數據共享,防范欺詐冒領。一是暢通部門協調機制,主動聯合區公安、法院、司法、檢察等部門,嚴格按照《市區防范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信息共享實施辦法》(德市羅人社[2020]67號),按月共享數據,建立總臺賬,與人社部稽核考核系統疑點數據、省風控子系統疑點數據、綜合管理子系統聯網數據、經辦系統數據及社保經辦中發現的疑點等數據,全面開展核查、核實、比對,等多舉措核實工作,全力查處死亡冒領、重復領待、服刑人員領待等情形中的欺詐騙保案件。二是繼續推動欺詐騙保投訴舉報案件的查處。
(四)重視日常抽審,強化日常監管。一是認真完成審計稽核任務。嚴格按照市局下達的任務,按時按質完成每月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待遇審計稽核工作,主要核查大金額、新增待遇人員等疑點數據,及時發現經辦問題,有效規范待遇發放經辦行為。二是嚴格一般業務和重點風險崗位業務的日常抽審工作,按照市局社?;鸪B化監督要求,按月按質完成一般業務和重點風險業務的日常核查工作。嚴格政策,嚴把經辦流程,及時反饋經辦問題,及時糾正經辦等錯誤,及時遏制經辦風險。
四、狠抓專項整治,強化重點防控
(一)認真完成上級審計反饋問題的專項整改工作。嚴格按照市2020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審計資料報送,對審計反饋的問題,分析并查找問題原因,及時上報說明并整改,分類建立問題臺賬,持續做好應整改問題的跟蹤督查。
(二)認真組織社保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年度專項檢查。按部廳市局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著眼解決問題,扎實開展內控專項檢查。
(三)繼續加強社保基金專項審計監督。一是繼續全力配合市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重點領域進行審計監督。二是配合上級社?;饘徲嫼蜕绫;饹Q算會審,對發現的問題組織核實和嚴肅整改。
(四)配合上級機構開展社保政策執行專項監督工作。一是密切配合有關機構開展社保政策執行監督檢查,促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等社保領域中心任務落實,助力全市政策統一,令行禁止。二是適時組織政策執行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根據部、廳、市局的統一部署、社保審計問題整改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緊盯提前退休審批、一次性繳費參保、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等高風險業務,通過專項整治規范政策執行。三是切實糾正政策執行中的違規問題。建立社?;鸷?、約談、風險提示等工作制度,推動存在問題的整改,運用多種方式糾正違規問題。
五、加強風控宣傳教育,強化作風建設
(一)及時抓好政策宣傳。及時傳達部、省、市、區委、區人社局等社會保險風險防控會議精神,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經辦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篇10
根據2011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大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它保障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1)養老保險
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管理包含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與支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后退休手續的辦理與養老金待遇的計發,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管理,職工死亡遺屬待遇的管理等。
(2)失業保險
是指勞動者在暫時失去工作機會時,由國家和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向其提供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質幫助,并通過專業訓練、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等工作,促使其重新就業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失業保險的管理主要包括失業人員的備案管理、失業待遇的管理等。
(3)工傷保險
作為國家立法,用于保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及因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使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對工傷保險的管理,除《社會保險法》以外,國家還專門頒布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管理主要涉及工傷認定、工傷治療與康復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管理、工亡供養親屬管理等。
(4)醫療保險
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因疾病、受傷、殘廢等原因需要進行醫治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和生活待遇而設立的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繳費管理、醫保個人賬戶(醫保卡)劃撥與管理;醫療待遇申報與結算;大病醫療救助、離休人員醫療費管理、門診及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等。
(5)生育保險
是指通過國家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產假(有薪假期)、生育津貼和計劃生育手術待遇管理等內容。社會保險業務范圍涵蓋人的生老病死,關系到每一名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保障職工生活的一張“安全網”,基于此原因,社會保險的信息化從國家頂層管理設計就有高度信息化要求,從2004年起國家就啟動了“金保”信息工程,它是國家信息化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了國家“十二金”電子政務工程,在《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被列為信息化發展的戰略重點。經過幾年的建設,全系統信息化已基本成型,目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辦理等工作已基本實現了信息化管理。
2信息化管理是提升礦山企業社會保障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隨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對信息化的要求越來越高,構建統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統應用支撐平臺,已經成為提升礦山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必經之路。
(1)提高管理效率,減少管理漏洞
做好礦山企業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對于改善企業社會保險業務質量,提升管理效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提高企業社會保障信息化水平,建立系統、有效的企業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金保信息平臺的同步信息對接,可以實現企業和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從繳費到待遇領取的全面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效率。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和職工待遇的申報都可以通過網上信息系統軟件進行操作,待遇的核定與發放也通過信息系統完成,可降低業務操作失誤風險,減少業務管理漏洞。
(2)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實現管理模式的再創新
通過社會保險信息與人力資源信息管理的一體化,充分實現各類信息的融合與共享,打破管理壁壘,從員工入職、合同管理、薪酬福利、到社會保險,使人力資源管理逐步構建一個更為高效、和諧的運行系統,從而能夠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最全面與準確的信息保障。同時基于信息化管理要求,自然而然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現流程的再造和管理模式的創新。
3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目前存在的問題
(1)信息化建設的目標不明確,信息化需求分析不全面
信息化強調的是一個系統性的戰略工程,而不是一個階段性的項目。由于受管理體制以及傳統的崗位設置和權限劃分的制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系統中存在著諸多的“管理孤島”,各個職能部門的管理者之間相互隔絕、信息不暢,只關心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這種“管理孤島”很容易造成“需求孤島”,進而就演變成為最后的“信息孤島”,也導致了經常在同一項業務數據統計中,出現多種結論和版本,直接影響企業管理者在全局高度上做出準確的判斷。因此信息化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手工+電腦”式的業務工作計算機化,而是對整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系統的一次變革,是管理模式的一次革新。如果對此沒有準確的認知和理解,很容易導致在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模式不配套,從而使信息化建設走向高投入底效益的結局。
(2)資源數據庫信息質量存在缺陷
是社會保障業務信息一體化建設與應用的最大障礙。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信息一體化管理后,實現了數據庫資源的共享,數據由分散實現了大集中,使得整個信息化管理向前邁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建立數據庫時原始數據提供不準確或者沒有做好對信息數據庫的定期更新維護,會導致信息數據質量下降甚至失效,嚴重影響信息化管理水平。
(3)業務流程缺乏一定的穩定性
由于近幾年企業普遍改革力度較大,機構重組現象比較多,造成業務分工也隨之變化,并引發工作重心的轉移,使業務流程缺乏穩定性。造成職工無法及時掌握整個業務流程的規定,對信息流程的不明確,造成不必要的誤會,無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信息化建設的優勢。
4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改進措施
(1)做好需求分析,規范業務流程
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是以系統論的科學方法對各管理環節進行優化,因此必須在制定出規范的業務管理流程的基礎上,信息系統才能對業務實行嚴謹科學、規范高效的管理。要站在企業信息化管理的高度再造業務流程,同時對流程的設定給予最大程度的包容性。對處理環節相一致的業務進行合并,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2)建設高質量的資源信息庫
首先,對信息系統初始數據庫信息要“嚴把質量關”,充分組織動員職工及單位,對業務庫信息進行徹底清理摸底,校正錯亂信息、補充欠缺項目;其次,加強數據的標準化管理,數據標準的統一是信息交換和共享的前提,只有基礎數據和交換數據統一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上來,才能實現不同系統間的數據交換和跨地區的信息交換,才能實現進一步的升級聯網;再次,充分重視信息的更新與維護工作,建立高質量的數據接口,保證好“上對”主管部門社會保障信息平臺、“下對”企業基層管理部門的信息同步更新能力,建立嚴格高效的信息管理制度,確保信息管理的規范有序。
(3)最大程度使信息網絡化
信息網絡化建設是企業信息化建設的主要趨勢,網絡化建設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信息化的水平?;谀壳暗膶嶋H情況,統一規劃利用企業的局域網,完善目前的信息網建設,在實現信息采集、信息處理、信息傳遞和信息查詢無紙網絡化辦公的基礎上,建立相應社保信息網站,合理設置業務版塊,將日常業務辦理集成至網站,使業務辦理和數據維護同步完成,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時通過網站搭建了信息溝通平臺,直接面向員工群體,既可以做好對各項社會保障信息的宣傳工作,同時可以向他們提供數據查詢、政策咨詢、辦事指南等相關服務,將極大提高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服務水平。
(4)高度重視信息數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