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

時間:2023-12-26 17: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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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稌盒幸幎ā冯m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稐l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钡默F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暴露出種種弊端。本文通過中日失業保險制度的對比,反思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提出改革建議以不斷完善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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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篇3

一、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概述

2012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合計為1139億元,相比2003年增長4.57倍;2012年基金支出合計為451億元,比2003年增長2.26倍。截止2012年底,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29億元(2003年至2012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見圖1)。

我們不難發現,失業保險基金無論是收入還是支出都呈逐年遞增趨勢,且收入與支出的差距總體上也在變大。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逐年擴大,在2008年至2009年有所回落,2009年至2012年基本保持平穩,從2010年至2012年基金結余規模增長最為顯著。

二、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的原因

現階段,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存在巨額結余問題與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原因如下:

1、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較窄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覆蓋的范圍過小,并未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失業保險辦理做出明確規定。事實上,他們才是最容易失業的群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是農民工群體的合法權益,但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強、參保意識淡薄和談判能力較弱,加上部分用人單位為降低企業成本,瞞報員工總數,不為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金,這些因素導致了農民工在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無法得以保障。相反,被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工作者,大多是擁有穩定工作的從業者,他們的失業率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金額自然就少。

2、制度的轉移接續問題不完善,缺乏聯動機制

由于全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使得務工人員失業后難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外出務工人員流動性強,他們大多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城市工作,從事一些具有季節性、臨時性的工作,所以在同一城市工作的時間相對較短,轉換工作頻繁。但失業保險金的的統籌層次為市地級,失業補助在不同地方采用不同政策,轉移銜接困難導致流動務工人員無法獲得補償。

3、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限制過多

以大學生失業卻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為例,2013年被稱為史上最難就業季,一次就業率不容樂觀。按照國家規定,未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可到戶籍所在地辦理失業登記。而畢業后選擇在外地就業的大學生即使符合領取條件,也不能得到失業補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被保險人在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自愿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有從業意愿。大學生沒有繳納過失業保險費,這又使得已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的大學生無法獲得失業保險金。

4、失業保險金申請程序繁瑣,時間較長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信息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負責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報,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同時上報失業保險繳費情況的證明;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和證明材料,以確認申領資格;失業人員要求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許多失業者因為申請失業保險程序復雜,費時費力,還無法確定是否可以通過申請,因此索性選擇放棄。

三、推動和優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從總體上看還處在起步階段,存在許多不足。我國在1978年國企分流改革、下崗人員倍增的背景下,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數額大,失業保險金發放的目的在于保障基本生活?,F在,失業保險基金出現大量結余,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水平的條件下,具備發揮其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

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人群的范圍

失業保險本應該涵蓋所有勞動者,因為每位勞動者在整個工作生涯中都有面臨失業的風險?,F行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過窄,主要針對城鎮企業和職工,無法滿足大量鄉鎮企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需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不斷擴大將會引來新一輪的“民工潮”,完善對這一群體權益的保障,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受益對象顯得尤為重要。

2、提高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并保持適度原則

現行制度規定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是以職工所在城市最低工資的60%至80%之間。工資水平不高的城市,保障水平很難滿足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國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占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到40%,應盡快提高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同時考慮物價變化和通貨膨脹率。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的方式應有所轉變,可以考慮將失業人員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資或以失業者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為衡量指標。為防止出現各地之間因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而引起的保障待遇差距大的問題,可以設定保障水平的最低和最高限度,在保障水平提高的同時還要遵循適度原則。失業保險水平過高,人們會以閑暇替代工作,失去工作積極性,容易養“懶漢”;保障水平過低,無法滿足失業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經濟穩定和社會發展。

3、盡快出臺有關失業保險的相關法律

《失業保險條例》的出臺是針對當時的國企改革,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應根據時代新要求對其內容進行修改。此外,《失業保險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失業保險在運作中缺乏法律保護。在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過程中應包含多個保障層次,從低水平的失業救濟到現在國際勞工領域支持的促進再就業,并且在領取條件、待遇標準和申請程序上都應有詳細規定,以加強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法制化建設,為解決我國的失業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德國于1927年頒布《失業保險法》,至今經歷了80多年的修訂與補充。目前德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即職工在職階段的權益保障、失業階段的保險金救助和求職階段的再就業促進。[2]1949年,德國《基本法》生效,該法前20條包含的基本原則被認為是“永久性”的憲法原則,第四條即“全民福利制”中,明確規定了政府有義務、有責任采取防范措施,保證人民在失業、殘疾和年老的情況下獲得維護尊嚴的物質條件。德國失業保險制度依靠嚴明和詳盡的立法值得我國借鑒,將失業保險條例盡快上升為立法層面的高度,切實保障公民的就業權益。

4、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的作用

政府要以穩定就業為目標,加強對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在職工作人員的失業率。政府可以向企業提供資金聘請專業咨詢公司,為企業的經營提供指導和規劃。我國現處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時期,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依然尖銳,政府可以為勞動者提供補助金,鼓勵勞動者在閑暇時間接受新行業培訓,以期適應新興行業的用工標準,一旦產業升級或新興行業出現,可以重新擇業。

農民工和大學生的就業壓力較大,在這種情況下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因為第三產業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政府需要為農民工接受工作技能培訓支付培訓金以及培訓期間的生活補貼,大多數農民工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給他們提供失業救濟金,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政府可以鼓勵企業招收大學生為見習實習生,并給與招收實習生的企業稅收和政策優惠。大學生通過短期的實習可以緩解就業壓力,而且在真正的工作環境中得到了鍛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歷可以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目前我國已有多個省市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為準備創業的大學生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提高他們創業的成功率。

5、以促進再就業為導向,優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1)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同時給予培訓補貼。目前,我國出現大量失業人員勞動技能低下與市場結構性失業并存的現象。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同時對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提高其再就業能力。具體運行上由失業者遞交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市場上勞動力的供求關系做出分析,選擇合適的職業種類集中對失業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使他們接受培訓后可在較短時間內適應崗位要求。如果接受培訓者仍未就業,可再次申請培訓,培訓費用也要減免。對培訓的內容應有考核機制,避免培訓流于形式,最大限度的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

篇4

作為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目前存在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以及就業激勵缺失等一系列問題,而美國失業保險經歷1935年至今的發展完善,更為細致規范且導向明確。從法律法規演變、參保對象、資金來源、給付條件和保險金待遇五個方面對中美失業保險做簡介,隨后對雙方制度特點進行對比分析,并闡述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對現行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啟示,最后對中國失業保險的就業培訓的激勵和群體的適用性方面提出創新性建議。

關鍵詞:中國;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對比;啟示;創新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40

1中美失業保險現狀

1.1法律法規

失業保險是承保投保人由于超出其本人所能控制的各種社會、經濟因素造成失業,由保險人按照規定的時間、條件和標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在美國,失業保險是聯邦政府與各州共同保險的保障計劃。

美國失業保險立法可追溯到1932年,由于經濟危機引發周期性失業問題,使得一些州由救助制度轉向仿歐洲的失業保險計劃。1935年,《社會保障法》誕生,由此美國失業保險有據可依,即聯邦一州失業保險法。隨后,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日臻完善,而到1998年,有關促就業的《勞動力投資法案》問世。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三層次制度,包括一般失業保險制度、補充失業保險制度以及應急失業保險制度構成(本文主要討論一般失業保險),第一項制度是最為普遍且固定的失業保障措施,而后兩項制度主要是經濟危機時期啟動且與失業率相關聯。

而中國目前是實行單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由于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演變,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從待業保險到失業保險的轉變,從最早的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至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逐步完善。

1.2失業保險的對象

中國失業保險參保對象在《失業保險條例》中為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而目前從業人員(與勞動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

在美工作的絕大多數勞動者都能受到失業保障法的保障。聯邦立法規定,所有工商企業的雇員,一年有20周雇用人數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傭人以及部分農場工人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

1.3失業保險資金來源

中國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承擔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則承擔本人工資的1%。

而美國的一般失業保險資金來源于雇主所繳納的失業保險稅。由于雇主不同,實際稅率在應繳工資總額的1%到10%之間。且在州這一層次稅率計算遵循經驗稅率法,按照雇主所登記的解雇人員數量來確定其應納稅率,即解雇人數越多,稅率越高。此種做法能夠一定程度阻止解雇行為,并保障被解雇者的失業保險金且能夠減少雇員不合理的失業保險申請。

1.4失業保險給付條件

中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較為簡略,可以說申領條件是較為寬松的:其一是參加保險雇員雇主繳費必須滿一年;其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其三則是要進行失業登記并由積極尋求再就業的意愿。

而美國一方的領取條件則更為嚴格且細致。

其一,對于工資水平和工作時間方面,為了限制失業保險金發放,對其進行了約束。在工作時間方面,一般要求勞動者必須工作滿52周方可領取救濟金。收入水平方面,需達周給付金的30倍或者平均工資標準。其二,不予申請失業保險原因,若雇員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勞動糾紛和拒絕再就業)而失業,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其三,等候期規定。多數州規定失業者失業一星期后方可領取保險金,以便工作人員核實從而限制短期索賠,減少管理成本。若在指定時間內找到工作,則退還其等候期內的保險金。其四,法律規定,失業者領取保險金的前提是有一定工作能力且有參加工作的意愿。失業者需到就業機構填寫索賠申請表并進行就業登記,證明其在心理和身體方面具有工作能力,且在領取期間積極尋求再就業。具體舉措即要求失業者定期告知保險機構求職情況,若懈怠求職或拒絕再就業,則會被取消相關待遇。

1.5失業保險金待遇

中國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金水平一般為最低工資的60%至80%,且失業金替代率一直呈下降趨勢,大約在17%。而美國失業保險金的給付依據各州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替代率在47%左右。相關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而在領取時間方面,中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則與繳費時間相掛鉤。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可領12個月保險金。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可領取18個月保險金。而累計繳費10年以上,最長可領取24個月保險金。

相比之下,美國的領取期限則短得多,為26周。而在給付待遇方面,項目很多。除卻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是基期中一個最高季度工資或兩個較高季度的平均工資),還有其他一些項目,如自我就業援助計劃、間接調整援助方案等。

2中美失業保險特點對比分析

2.1覆蓋范圍與申請條件

美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在職員工,包括企業雇員、非盈利機構職員、家庭傭人和雇傭工人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充分涵蓋了失業保險應該納入的目標群體,并在正規企業與非正規企業間分散風險,擁有穩定工作不易失業者幫助就業不穩定易失業者,從而合理配置資源。但在申請條件方面,美國失業保險的要求則相當嚴格。在除外責任、工作時間和收入水平要求以及匯報義務的標準下,僅有約36%的失業人員能夠領到保險金,占比較小。

而相比之下,中國失業保險范圍窄,但申請條件較為寬松。僅失業登記這一項條件而言,近五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左右。參保對象為企事業單位職工,但目前與用人單位擁有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但由于用人單位缺乏為一些從業人員如農民工群體繳費的積極性,且其高流動性,很多農民工未能享受失業金待遇,首先目標群體未把握好。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穩定,不易失業,導致中國目前大量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未能發揮其應當發揮的作用。而鄉鎮企業職員、個體商戶和農民工由于工資水平較低、工作不穩定且往往在非正規單位就業,失業幾率較高,需要失業保險的保障,從而發揮失業保險金的保障作用。

由此來看,兩國的失業保險涵蓋范圍均是有限的。但相較之下,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更能體現制度公平,且能瞄準失業保險目標群體。

2.2基金來源與支出

美國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廣,失業保險由雇主繳納,補充失業保險由聯邦和州政府各自分擔一半。而應急失業保險基金則有聯邦政府承擔,可以說來源廣泛且充足。但由于支付項目多且覆蓋范圍廣,支出過多,基金壓力較大。美國的失業保險金的支出是與失業率相掛鉤的,可以說失業率越高,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越多,由此而引起失業保險金的支出告急問題。

美國現狀與中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滯脹”的現狀大相徑庭。中國方面,可以看到,各級財政對失業保險的補貼較少,繳納責任主要是雇主以及雇員承擔。且基金有大量的結余,未能發揮很好的保障作用。

2.3給付期限與輔助保障

美國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較短,最長為26周。但其有輔的應急失業保險和補充失業保險,這兩項與經濟危機和失業率掛鉤的失業保險能在周期性失業發生時給予必要的應急保障。并相應延遲給付期限,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且能激勵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

而中國的給付期限相較而言則過長,最長可達一年。且給付期限與繳費年限掛鉤,因此有很大的穩定性,但激勵性不夠,會打消失業人員求職的積極性并且加強其騙取低保、不勞而獲的動機。從而不能產生激勵就業的效果。且單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沒有相應的輔保險制度的支撐,其保障功能有限。

2.4失業金替代率與就業激勵

美國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在發達國家中可以說并不高,通常約為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47%,此舉也是為防止過高失業保險工資替代率所引起的就業“負激勵”現象。而就業激勵方面,例如在預防失業上,美國的經驗稅率就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且有專門的一站式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就業培訓、就業安置等項目,且必須登記其就業搜尋經歷,并以此來領取失業金。

中國的失業金標準,通常定位當地最低工資的60%至80%,與美國的替代率水平相比,可以說失業金的工資替代率是相當不夠的。且最近十年以來,中國失業保險金的工資替代率呈現下降趨勢。中國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低,且就業激勵方面也有欠缺。近五年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并無顯著上升,見圖1。

3美國失業保險對中國的啟示

3.1預防失業方面

根據雇主的解雇率而定的稅率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雇主解雇雇員的行為,而且美國輔的補充失業保險和應急失業保險的給付是與勞動力市場的失業率相掛鉤的,因此能在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時加強對失業人員的保障,具有較強的適應性。

中國的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固定,靈活性有待提升,建議采取與解雇率相結合的繳納比例,取消原先的固定稅率,根據核實的企業登記的解雇人數來確定其繳納比例,在一定范圍內,解雇人員越多,則比例越高,并設置單位繳納比例的上限,且要對解雇超過一定比例的單位進行罰金等類的相應懲罰措施,相當于獎勵內部消化富余人員的企業而懲罰解雇過多員工的企業。

3.2給付期限方面

而在給付時間上,也可設置一般和應急兩項。將一般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減少約4個月(17*7/30),根據市場的失業率,失業率高過一定水平,將給付期限延長,最長延遲4個月,充分體現對市場的適應性。

3.3給付待遇方面

可適當提高保險金的工資替代率并采用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

其一,失業保險金首先應滿足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建議逐步提高中國失業保險的工資替代率,可采取漸進式,分階段達成目標。建議替代率不以最低工資為參照,而以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從現階段分5年逐步達成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為45%的最終水平。同時,失業保險金替代率過高也會引起失業陷阱,所以,筆者認為與美國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相近的水平最為適宜。

其二,可嘗試采用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分別在第8個月、第16個月時進行一次失業保險金的削減,第八個月削減30%的失業金,第16個月再次削減前8個月水平的30%。

以此充分激勵失業人員再就業,擺脫失業陷阱,提高失業再就業率。

3.4促進就業方面

根據2014年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末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4451億元,完全可以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增加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而美國有關再就業的培訓以及崗位和人員的匹配方面,細化了相關制度。參考美國《勞動力投資法案》,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險是必要的。失業救濟、就業服務、就業培訓三位一體,逐層推進,且輔以相應的監督機制。

其一,在就業服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其自動匹配雇主與求職者信息系統,從而充當失業者與雇主間面洽的橋梁,便于依據能力匹配原則,迅速地滿足雙方的需要。

其二,在就業培訓方面值得借鑒的是培訓機構擁有嚴格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從而其對于培訓效果的量化就有了相關的參考依據,且此舉能激勵培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切實將失業人員培訓落到實處,而中國在此方面的具體措施仍有待落實。

其三,在失業人員再就業監督方面,中國這方面的制約措施過于寬松,由此出現很多隱性就業的情況。美國在失業人員再就業意愿的監督方面,失業人員必須定期登記求職情況以便于追蹤了解其是否有懈怠就業的意愿,中國的失業保險的給付本就只與給付期限相關,因而失業人員有懈怠求職的動機,因此,不僅應該規范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求職登記情況,還需將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與失業率或者再就業狀況相聯系。即可采取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或者對盡快再就業的失業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即如果失業者在領取失業金期限內再就業,該獎勵少于失業金,并對隱性失業群體給予相應懲罰。

4創新性措施

培訓機構、失業人員的考核指標:

目前部分省份也開始擴大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如職業培訓以及介紹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公共服務基層平臺信息網絡建設等。筆者建議,在培訓的成效方面更應量化,如對再就業培訓機構設立一套嚴謹的績效評估系統。采用要素計點法,對相關培訓人員以及失業登記處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如表1,以培訓人員為例進行績效考核,并根據各要素點數加權并算出總得分,以此作為年終獎金的依據,以此規范培訓制度,并激勵培訓人員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從而有助于其再就業。

而對于失業人員,同樣需要對其失業期間的再就業意愿以及培訓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和考核,加強其再就業的能力,激勵其積極求職并切實減少失業率。對于考核體系中得分高于一定水平的失業員工給予適度獎勵,并頒發優秀證書,可作為再就業時面試企業的參考。而未合格的員工可以選擇重新受訓或重新考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的提高,兩次未合格者就不再進行培訓。如表2所示,為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考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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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瑞芳.我國失業保險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1,(12).

篇5

1、申請失業保險的條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個人辭職、離職不能申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60日之內必須申報。原單位及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

2、提交資料:如果你滿意以上三點要求,就可以向就業局提交以下資料申報失業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就業局)。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沒有問題,就業局會開具“社區函”給你。登記辦證個人持“社區函”到社區登記蓋章,然后再去就業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復核,個人持“社區函”回執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失業窗口辦理登記手續。領銀行卡,辦理完畢后,一般次月12-20人,本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身份證到經辦窗口領取銀行卡。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劉志生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各項條件,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兩萬多元,足夠他支付大半年的房租,而他辦理了“靈活就業”、沒有領取這筆錢。“我要是領了錢,這兩年就不算工齡,以后退休金就吃虧了。”劉志生說出了足以令周圍人信服的理由。

接通電話,高蘋再次講述著自己的經歷,這位某外企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有著10年工作經驗,2000名職工的社保她都要過問,對于并不起眼的失業保險金,她也能充分分析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態度。

縱使專家、學者對失業保險金賦予了再多的“意義”,最終直接受到影響的還是企業和職工,各自的立場、各自的動作、各自的心態,演繹著這項保障基金的微妙變化。

損失兩年工齡

“這錢不是白領的。”劉志生說,按照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將不算其工齡,如果領取了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將減少兩年工齡,對于幾年后即將退休的劉志生來說,這筆賬可得算清楚了。

“少了兩年工齡,到我退休時很可能每個月少拿幾百塊錢,”劉志生盤算著,看看手頭不差這兩萬塊錢,就決定不領失業保險金,辦了個靈活就業。

兩年的失業保險金,該如何取舍?

高蘋就聽職工說過多種“方案”,但無外乎領取還是不領取。高蘋印象較為深刻的算法是,假如領取了兩萬塊兩年的失業保險金,減少兩年工齡,職工退休后每月少領取一二百元的退休金,一年也才少一兩千元,影響不大。

“乍一聽,這筆賬有道理,但可不是說你每月只少一兩百元那么簡單?!备咛O分析著“兩年工齡”的利弊,她說,職工的退休金并非永久固定的,根據國家調整,退休金也是會上漲,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參照工齡,“比如退休10年以上、工齡25年以上的,每月漲100塊錢,工齡30年以上的漲200塊錢,那么每漲一次,你就可能多一次損失,這是對以后的長期影響?!?/p>

高蘋遇到過類似的案例,公司內一名工作了將近32年的老職工,在公示退休金時其工齡只有29年零5個月,職工不解,也產生了糾紛。事后才得知,這名職工領取了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工齡也被扣除了兩年。

正如高蘋所說,也正如劉志生所做,多數達到繳費年限的職工失業后選擇辦理靈活就業,而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持謹慎態度。在高蘋看來,年輕人就業機會多、很少用到失業保險金,年紀大的職工對工齡有所考慮,這也影響了失業保險金的使用率。

這個被失業人員不為理解的政策,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看來,此舉恰恰是保證公平性。他認為,職工失業也就是沒有工作了,怎么會有工齡,如果失業人員又領失業保險金又計算工齡,那么說明他還是在繳納社會保險、是有單位工作的,兩者之間顯然是矛盾的。

因此,一些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而辦理靈活就業的人員,為了延續工齡就以個人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褚福靈強調,失業保險金不是一項待遇,不是隨便一個人就能領取的,其最大的功能只是保障職工在失業情況下的基本生活。

手續繁瑣

公司2000名職工的社保,高蘋都要負責,雖說失業保險金數額很小,可辦理手續相對繁瑣。

高蘋吐槽,有些企業還是不愿意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金相關手續,首先就是時間上很難把握。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首要條件就是員工被動離職,按照規定,自離職之日起15天內,要辦理好員工的社保交接并把其檔案轉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15天內辦完是一個很大的障礙,比如員工是本月20日離職的,如果要轉接社保,就要等到下個月的5日社保開網才可以,隨后我們企業再做保險減少,這就超過了規定的15天?!备咛O說,倘若15天內沒辦完,對方就不接收這名職工的手續和檔案,很可能會耽誤職工下個月的社保,損失就要由企業來補償,“這個時間點很難把握,無形中也給企業增加了負擔。”

在高蘋的10年工作經歷中,因為沒有把握好15天期限,公司也曾有過為離職員工補交一個月社保的事情,這個15天期限令她很頭疼。高蘋也與社保圈內的工作人員經常碰面,這個期限已經成為了“口口相傳”的規定,而且必須嚴格執行。

當然,除了這15天期限,員工離職后需要辦理失業保險金,就要把檔案轉接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用人企業免不了要為離職員工辦齊所有手續,“通常我們15天內不能辦完,也要保證20天必須辦完。”高蘋說。

由于手續繁瑣,企業在為離職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金工作中,意愿不強烈,也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這筆錢的領取時間。

根據高蘋多年的觀察,一般主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工,多為年齡在40歲以上或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職工,而那些收入較高或者年富力強的職工,對此很少關心。使用失業保險金還是呈現出了一種年齡段現象。

對此,劉志生深有體會,在他去咨詢失業保險金的過程中,遇到的很多都是四五十歲、收入不高的人,年輕人很少。

并非人人都“不愛”失業保險金,也有人專門鉆空子去領這筆錢。

鉆空子

48歲的劉志生又失業了。

沒辦法,他不會經營,店鋪僅開張3個月就關門了,店外依稀可見開張時燃放過的鞭炮皮子。

以前的同事勸劉志生先領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然后再去找工作,他不解,為什么要先領3個月?

“后來我才知道,這是打一個時間差”,劉志生經過同事的“指點”清楚了這種做法。原來,失業人員在3個月內就能辦好手續、將最多兩年的失業保險金拿到手,而按照國家規定,一旦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將不能領取失業金,所以很多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3個月內拿到錢后,才去找工作。

高蘋沒少遇見這樣的情況,有些年紀較大的、新入職的職工直接點明不需要公司上社保,這樣的職工一般都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

“但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聘用了他,就必須給他上社保,如果他不同意,我們將拒絕聘用。”高蘋說,往往這些職工對企業的做法不能理解,在他們看來,不讓企業上社保是在減少用人單位的負擔、企業怎么還不支持呢,“實際上,如果我們不上社保將承擔更大的風險,比如職工出現了工傷,我們沒給他上保險,該怎么賠償?糾紛會更多?!?/p>

高蘋回憶,曾經一段時間,國家的規定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如今3個月內就能搞定,難免有人鉆空子,畢竟一下就能領到兩萬塊錢。更為現實的是,如果職工辦理了正式退休,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未領取的部分也就做了“貢獻”。

一個更嚴重的現象是,實際操作中,存在騙“?!毙袨椤?/p>

“我見過一些年紀不大的人也去領失業保險金,看上去不像是被動離職,而且那個年紀再找工作太容易了?!眲⒅旧貞浿稍兪I保險金時的種種,的確,有一部分看上去和“失業”完全不著邊的人,反而趕往人才中心、街道辦事處領取失業保險金。

提到這個現象,高蘋也笑道,確實有用人單位幫助職工開假證明、領取失業保險金。

篇7

擴大就業是我國當前和今后長時期重大而艱巨的任務。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最突出問題之一;進入21世紀,以高校畢業生為代表的新增勞動者就業困難也開始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還有在崗人員的勞動關系問題和勞動權益保障,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等一系列就業問題,這些影響深遠的就業問題向我們宣告了一個風險就業時代的來臨。

二、就業體制變遷與風險就業機制形成

肇始于上世紀80年代初的經濟體制改革逐步觸及到我國的行政配置式安全就業制度。上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國正式提出了“三結合”就業方針,它開始觸動統包統分的就業制度。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開始了針對新增職工的用工制度改革,核心是推行勞動合同制,使勞動者和企業能在自愿平等、相互協商的原則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用工制度的改革開始涉及到國有企業的原有職工,而最早的職工下崗產生于1987年的勞動合同制改革。真正大規模的下崗始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1994年《勞動法》的頒布,中央同時明確提出旨在解決國有企業富余職工的“減員增效,下崗分流”方針,直接引發了下崗職工這一跨世紀難題的產生。至此,勞動就業制度改革的矛頭開始指向傳統勞動就業制度的核心--勞動計劃體制,并開始了與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配套的冗員分流與下崗再就業工程。市場經濟體制將企業生存和職工、經營者的收入與地位都推向了市場,大量的隱性失業者開始逐步加入下崗群體。

但另一方面,市場經濟要求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建立,因此,形成了專門針對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制度。具體表現形式就是再就業服務中心,它不僅是維持下崗者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一個符號,是享受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種種優惠政策的一個組織,更重要的是體現著與企業之間一種難割難分的勞動關系。世紀之交的下崗和失業并軌,則使得企業減員由下崗和失業兩種形態變為失業一種形態,“全民所有制身份”終于成為歷史,原來政府和企業所做的“終身雇傭”的承諾也被徹底打破。“并軌”的實質是以市場化就業為基礎的風險就業機制對原有體制下以終身雇傭方式為基礎的安全就業機制的一種取代。

市場體制下的風險就業機制是以“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為目標,旨在發揮市場調節就業的基礎作用,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作用。這種就業機制打破了勞動力和資本、資產的相互依附狀態,從而能更自由地重組資產和獨立進行勞動力調整。市場導向就業機制建立的根本標志是,企業作為用人主體,勞動者作為擇業主體的地位基本確立,并在此過程中初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勞動力存量的調整直接通過市場而不再通過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的機制實現。真正實現從安全就業到風險就業的制度轉型是要以一些條件的改變為依托,比如說制定和完善與勞動就業有關的一系列勞動法規與政策,建立勞動監察和勞動關系調節機制,逐步完善社會化保障體系,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機制,以及改革工資分配制度等等。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風險就業機制下的就業風險首先表現在失業威脅,涉及到一系列艱難乃至痛苦的制度變革和觀念更新,關鍵在于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就業風險以及如何在風險就業條件下緩解就業壓力、減輕失業威脅。

三、風險就業機制下的就業風險

從勞動者群體角度來看,風險就業機制下的就業風險主要體現在失業者再就業風險、新增勞動力的就業風險,以及在崗者的就業風險等3個方面。

產業結構演進和升級,一方面使得新型產業不斷發展,創造出新的就業機會;另一方面,也使傳統產業不斷衰落,就業機會減少,就業機會在產業間發生轉移。這就決定了勞動力市場必然要存在與之相適應的能流動、可聚散的機制,就業風險也就不可避免。在解決就業問題時,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是要建立市場導向的風險就業機制,讓企業富余人員和失業者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這部分勞動者的就業風險主要體現在失業者的再就業風險。這種再就業風險也會受到勞動市場供求平衡、外來勞動者的就業競爭、以及再就業人員的就業需求等多方面影響。

城市新增失業人群的就業壓力來自經驗、學歷、技能和觀念。在市場競爭越來越趨向認同工作經歷、高學歷、高技能與外來打工者越來越多的就業環境中,新增勞動者普遍對就業感到無望,覺得自己已經被甩出了社會結構之外。在國家加大了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力度的同時,新增失業人群的就業問題卻成為死角,而政府對這部分人的就業鮮有政策性傾斜,無疑加劇了他們的就業壓力。一些研究已經開始注意到大學畢業生群體的就業風險問題。

在崗人員的就業風險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勞動者在其職業生涯中遭遇到的生、老、病、死、傷殘方面的風險,即在崗人員的勞動風險;二是在崗人員可能被動失去現在工作的風險,即在崗人員的失業風險。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逐步建立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保障體系,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與失業安全。

從勞動者個體角度來看,風險就業機制下的就業風險將伴隨其整個職業生涯。即使是在勞動市場需求、勞動市場秩序和信息正常的情況下,失業后的極度窘迫也會加重失業者的焦慮,從而加大再就業的機會成本。總之,風險就業機制要求我們應采取有力的措施去緩解就業壓力、減輕失業威脅,通過該給失業者提供適度的安全保障,變風險失業為安全失業。

四、風險就業機制下的失業安全

為失業者提供必要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失業保險收支規模都不斷擴大,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化,保證了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別是1999年頒布并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使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規模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基金的滾存節余也形成了一定規模。但這種滾存是建立在覆蓋面小、享受對象有限的基礎之上。

當前失業保險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為積極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失業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支出項目就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但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的比例較小。因此,如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在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方面的支出比例,充分發揮其積極促進再就業功能,將是失業保險制度發展與完善過程中的一個重要任務。而且,這一任務也不能完全指望失業保險基金來完成,中央和地方財政有必要不斷擴大就業公共支出,構筑出一個積極規避就業風險、有效促進就業的政策框架。

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失業保障都遵循“保險+救濟”原則,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和失業救助雙重保護。這是因為失業保險是短期支付待遇,并有嚴格的期限和其他資格限制。盡管當前我國不少地方可以讓不能滿足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失業人員、或領取失業保險金后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的人員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我們并沒有一個專門的失業救助計劃。而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這必然影響失業者的生活保障。通過構建一個失業保險和失業救助的雙重保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失業人員因收入中斷或未能實現再就業而陷入生活無著的境地。

我國的失業保障機制已經形成了一個大體框架,但這種失業保障體系嚴格來說只是城鎮失業保障體系。即只對以戶籍劃分為基礎的城鎮勞動者提供就業 保障和失業保護,而對于處于不充分就業狀態下的大 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國家目前還沒有任何形式的失業 保護措施。這與我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 制度建設中的城鄉分割運行的整體形勢有關,更與我 國長期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制度結構有關。我國的 失業保險體系主要是以保障最基本生活、實現就業為 目標,即其保障的重點在于中低收入勞動者和就業能 力較差的高就業風險階層。而關于如何緩解全體勞動 者的就業風險,提高失業風險保障層次的問題,則需 要從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國家宏觀就業促進戰略等方面 進行不懈努力。

五、結論與幾點討論

隨著從計劃向市場的經濟與社會全面轉型,就業體制由以行政計劃為主的安全就業體制轉變到以市場配置為主的風險就業體制,不同形式的就業風險在不斷增大。面對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矛盾,產業結構的演化和升級,以及城鄉勞動力市場統籌等一系列的矛盾與問題,如何通過強調政府責任、規范失業保險、加快立法進程等途徑以促進就業、緩解就業風險,這是在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宏觀就業形勢要求我們應把促進就業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督促地方政府把創造就業崗位作為重要工作目標。盡管解決我國現階段失業問題的根本對策不是失業保障,而是通過擴大就業以降低失業率,但要保證規模日益巨大的失業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迫切需要建立與完善失業保障體系。當務之急是要著眼于我國就業領域面臨的幾個突出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制度完善、保證政策的有效實施。

1、關于政府在促進就業和保障失業方面的責任問題

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以增加對勞動力的有效需求,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各種免費的職業介紹機構,疏通就業信息,溝通就業渠道,并規范私人職業介紹機構。政府有責任拓寬就業服務領域與內容,加大就業促進力度。

2、關于風險就業機制下的就業觀念問題 風險就業機制要求我們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以正確的態度來看待就業風險和失業問題。這些觀念包括自主觀念、素質觀念、發展觀念、創業觀念等,在市場配置資源的模式下,應倡導勞動者自主擇業,積極尋找職業;積極學會從職業生涯的角度規劃人生,選擇職業,調換職業;還要能夠在創業過程中尋找機會,發揮才干,發掘潛能,促進自我的完善。

3、關于失業保險制度及其完善問題 發揮政府干預力量,保證再就業工作的持續、有效開展,仍是未來幾年解決失業問題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失業保險基金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其促進再就業功能,同時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的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對基金的年度預決算和基金的收支進行嚴格監控。

4、關于就業促進與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設問題

篇8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勞動供給;勞動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紤]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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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rémieux,P.-Y.,andM.VanAudenrode.TheImpa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Wages,SearchIntensityandtheProbabilityofReemployment[].HRDCUIBrief,1995

[26]Ehrenberg,R.andOaxaca,R..UnemploymentInsurance,DurationofUnemployment,andSubsequentWageGain[J].AmercianEconomicReview,1976,66(5):754-766.

[27]Marimon,RandF.Eilibotti.UnemploymentV.S.MismatchofTalents:reconsideringunemploymentinsurance[J].Stockholm-InternationalEconomicStudiesPapers,1998,No.661

篇9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發展;反思

在我國,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主要項目,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保障實施的。我國發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減少社會由于失業而帶來的不安定因素,為了社會和經濟能夠更好的和諧發展,沒有收入來源的失業者們可以通過社會基金提供的暫時補助維持基本生活。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史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初級階段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起步較西方國家較晚,建國初期勞動部的《關于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在我國的萌芽,但是還沒有正式的建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于1986年正式建立。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作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標志,其內容包括了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問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問題、國營企業的職工失業后的待遇問題等一系列問題,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頒布之后,我國又相繼了一系列的規定對其進行修正完善。

(二)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是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長三角流域的經濟開始快速發展,內陸城市開始對外開放,市場經濟也在進行著深入的改革。在這種宏觀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需要發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使之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1993年,我國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該規定是在《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補充完善,同時也對失業保險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進行了一系列調整。

(三)失業保險制度的革新階段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于生活的要求在不斷的改變,這意味著我們要將更多的保險因素考慮到失業保險制度中。我國在1999年了一個條例———《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表明了我國對失業保險的認知和舉措有了一個質的飛躍。新的失業保險條例使得我國享受到失業保險的人口規模得到有效的擴展,同時也使得政府、企業、社會工作對于失業保險認知更加的深刻,人們越來越重視失業保險問題。在資金來源上,我國失業保險主要來源于幾個方面:即失業保險基金信息、企事業單位與參保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政府補貼;其他合法轉移的資金。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企事業范圍需要根據單位2%的總工資來繳納失業保險,企事業單位員工負責1%,其余由政府進行補貼。在失業保險的領取時間上,我國規定,累計繳費一年以上但是不足五年的,失業保險領取時間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五年以上不足十年的,領取時間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在十年以上的,最長領取時間為24個月。

二、對我國目前失業保險制度的反思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還未完全普及?,F如今,我國享受到失業保險制度便利的人還不多,并未在全國范圍內普及。雖然我國每年失業人數不斷的增多,失業率不斷的提高,但是我國還是有將近半數的就業人員沒有參與失業保險制度。這種情況在我國農村里尤其普遍,有很多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員還不知道失業保險制度,他們在自己失業后往往選擇的是回家務農。隨著大學生就業難現象的出現,有很多的大學生也將面臨著失業問題,但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條件的限制,很多大學生并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制度帶來的優惠。

2.失業保險制度對于適用人群的界定不明確。我國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對于失業保險參保人群的界定是模糊的,很多人對于“職工”的理解是片面的,這將會使很多適用人群由于自身理解的錯誤而沒有參保。我國僅僅將“職工”作為失業保險參保對象也是不全面的,因為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農村人民外出務工,他們一般并不是“職工”,而是“臨時工”,因此失業保險制度也應該將這些人員納入其中。

3.我國失業保險費的支付時間長,容易養成失業人員的“惰性”。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對失業人員的補貼時間最長為2年,超過了發達國家的失業補貼時間,容易使失業人員喪失找工作的積極性。一般來說,剛剛失業的人對于找工作的積極性是最高的,他們剛走出工作環境,還不適應沒有工作的生活,但是隨著失業時間的變長,他們對于工作的需求變得沒那么迫切,因為他認為失業保險能給他們提供一定的物質保障。

(二)對上述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給出的相應建議

1.我國需要進行失業保險的普及教育,讓更多的人意識到失業保險的重要性從而積極參加失業保險。政府和企業也應該實行相應的措施為就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

2.我國還應該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做出明確規定,明確能夠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類型,爭取把所有的就業人員都納入到其中。

3.政府應該調整失業保險補助金的補貼時間,避免補貼時間過長,同時也應該注意調整補貼金額,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三、結語失業保險制度在我國不斷的發展完善,政府也非常重視失業保險的宣傳工作,合理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任何人都無法預料自己會不會失業或者什么時候失業,為此,每一名勞動者都需要積極了解失業保險制度,提前參保,防患于未然。

作者:張雯瑤 單位:四川師范大學附屬中學

參考文獻:

[1]陳志強.我國失業保險政策變遷的公共政策分析———漸進主義模式的應用[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0(03).

[2]何靈,郭士征.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以上海市失業保險制度為例[J].經濟縱橫,2010(03).

篇10

【案例】曹某于2006年10月進入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2009年3月A公司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員工福利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被保險人為包括曹某在內的56名員工,相關保險合同中載明“離職保險金”條款為:“被保險人在養老年金領取之前離職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可按申請時該保險人個人賬戶中個人交費部分以及個人賬戶中單位交費部分已歸屬該被保險人名下的賬戶價值一次性給付離職保險金?!盇公司在投保申請被受理后,制定了《公司員工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在冊發薪人員須在公司購買保險后工作滿三年才有資格領取保險即2011年底前請辭的人員取消資格”。

2009年9月,曹某因個人原因離職(此時曹某工作未滿三年)。2009年11月,A公司開會決定,“對工作未滿三年離職的員工給予其離職保險金總額1/3”。次月,A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為曹某辦理了離職減人退保手續。在被保險人離職清單上載明:曹某離職領取總額20328.50元,單位交費部分為0,轉入公共賬戶為0。2009年12月,A公司以曹某名義于上海銀行開了活期一本通存折。2010年1月,保險公司將20318.50元離職金存入該賬戶中, A公司擅自從該存折中取走13550元后,將存折交給曹某。

此后不久,曹某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1月擅自取走的商業保險金13550元。仲裁委員會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曹某隨即訴至法院,該案后經調解結案,由A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險金。

本案為一起典型的因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而產生的爭議,該爭議折射出幾個問題,值得用人單位認真分析。

補充養老保險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如本案所述,補充養老保險究竟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社會保險”還是屬于“福利”呢?又或者既不屬于社會保險也不屬于福利?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另根據2011年7月1日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根據上述規定,從國家立法層面,社會保險僅包含基本養老保險等五大險種,并不包含補充養老保險。

而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第20號令《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 “本辦法所稱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另據財企[2003]61號《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個人儲蓄性商業保險是一種獎勵性保險待遇。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名為“保險”,實為企業提供給員工的特殊“福利待遇”,在勞動關系領域,它應當屬于“福利”范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補充養老保險發生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管轄范圍。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的決定有失妥當。

用人單位能自主決定領取條件嗎

本案中,A公司制定了《公司員工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員工的補充保險利益做出規定,辦法規定工作未滿3年的員工無資格領取保險。該規定是否有效呢?是否有排除勞動者權利之嫌?

根據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本案A公司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為員工購買員工福利團體養老年金保險,這是公司依法給予員工享受的福利,A公司對于員工可享受的條件有權自主決定。故該管理辦法在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義務后應為有效。

變更待遇能約束離職員工嗎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11月又變更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確定“對工作未滿三年離職的員工給予其離職保險金總額”,該規定對曹某是否有約束力呢?

顯然,企業變更事先約定的福利待遇需要經與職工協商一致,通常在員工離職以后,企業新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適用于已離職的員工。就離職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只得按其在職時的有關規定執行。故A公司的會議決定對曹某不具有約束力。

保險待遇可否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