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

時間:2023-12-22 17: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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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如何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后,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后,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后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

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水平?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在相同繳費年限下,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伴隨申領人年齡的增長而增加,也就是說:失業保險更關注年齡大的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看病要注意哪些問題?

要到指定醫院就診。如果需要轉診,應該事先經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同意。急診可以就近選擇醫院但是不能到非醫保定點醫院。

醫療費補貼的范圍費用標準等參照本市職工醫保規定,也就是說醫保列入支付范圍的費用,失業保險允許補貼70%。

篇2

小張的老家在浙江,大學畢業后他決定留在大城市打拼,于是放棄了回家工作的念頭,開始在北京找工作。一次次的面試讓小張逐漸感受到大城市的競爭與壓力,想找到一份理想中穩定的工作很困難,最后他只能選擇一家福利待遇還算不錯的小企業工作。工作的這幾年,小張的單位人員流動很頻繁,很多次,經過一個假期回來,就得知辦公室里的某某同事離開了單位。一直以來,小張工作雖然認真,但業績一直一般,他也曾有過回老家找工作的想法,但一直缺乏好的機會,最終沒能實現??删驮谇耙魂?,小張接到了單位的裁員通知。

面對失業的打擊,小張雖然很無奈,但也只能接受現實,這次他決定離開北京,嘗試老家的工作機會。他原有的單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工作的這3年時間里,一直連續繳納。由于這一次單位主動與小張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小張能夠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于是他開始著手辦理相關的各項手續。辦理過程中,小張了解到,想領取到失業保險金,需要諸多條件和準備材料。

首先,失業人員要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多項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已經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且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對于失業人員的條件,小張基本已經滿足,但因為他的工作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處,涉及社保轉移,所以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

據他了解,有關規定表明,失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原則,可選擇將個人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個人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職職工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需要參保人在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包括參與失業保險繳費的單位及起止時間,以及未在當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證明。證明可作為轉入地的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待參保人在該地區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可將原繳費地點的失業保險年限與轉入地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是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根據小張的情況,他符合這一類的社保關系轉移。據他了解,辦理轉移手續時,他首先要與北京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將他在工作地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以及應由北京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等轉移至他的戶籍所在地,最終將由浙江地區的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需根據當地社保的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個人需繳納的保費部分,以保證社保繳納的連續性。

失業保險金計算公式: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金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如何繳納社保?

篇3

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據介紹,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要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因此,從3月1日起,珠海企業職工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960元提高到每月1150元,失業保險金也由原來每月768元相應上調為每月920元。

如何領解除合同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

享受失業保險需滿足三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失業時,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到市區失業保險經辦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多少最多能領24個月

篇4

關鍵詞:失業保險;隱性就業;道德風險;負激勵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8-0038-02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為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以來逐步得到了完善,在為廣大失業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失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待遇水平及繳費率,發放方式的不合理都會對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實施過程中隱性就業、冒領失業保險金、繳費積極性不高等道德風險問題逐步顯現,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低效運行。

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現狀

按照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單位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為1%,給付標準界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之間。并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計算,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了三個檔次,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人員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是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為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制度運行的現狀來看,失業保險更多的是充當了臨時救濟的作用,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其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中國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過低

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在確定時,面臨兩種困境,一方面,當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高時,易陷入”失業陷阱”中,但是過低的給付水平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當然也更難以顧及失業家屬生活,那么勞動者一旦失業,基本的生活水平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的再就業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失業者以低工資實現再就業,低到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業工人的理性選擇就是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邊進行隱性就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來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根本無法掌握失業者搜尋工作的行為,這樣失業保險領域里的另一種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也就是失業保險金不能激勵失業者積極的進行工作搜尋,或通過隱性就業來領取失業金,因為有失業保險金和隱性就業的收入,工人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就會降低,失業工人將會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領取期限結束。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領取期限雖長但是待遇水平卻處于較低水平,低標準刺激了隱性就業的產生,在保險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無疑降低了失業保險的效率。同時也會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消極作用,待遇給付期長標準過低,很難促進失業人員進行低工資的再就業。

(二)統一的繳費率

中國現行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由政府統一規定,并未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統一的繳費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負激勵現象[1]。對于效益好而失業率低的企業,繳納的失業金多而相應的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這些企業常感覺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因此這些企業對于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抵制,拖欠失業保險費的現象屢屢出現。而那些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繳費率助長了其懶惰與依賴的思想。對于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差異,使得搞制度在運行時忽視了宏觀經濟對失業的影響。

(三)待遇給付方式

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待遇并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而是在規定了一定的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的長短基礎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確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發放采取在領取期內發放等額失業金的做法,在這過程中,實際繳費水平高低之間差別在待遇計發環節被平均了。這種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僅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會抑制失業者重返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我國工資收入對失業保險基金基本實行全替代,對于失業者來說再就業取得收入時,就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這會導致制度實施時產生一定的負效應,失業人員常常會選擇放棄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或者選擇采取隱性就業的方式。而事實上,鑒于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即是必要的選擇。因為對失業者來說,重新就業不僅是獲得一份勞動收入,而是重回就業隊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積累勞動技能和經驗,防止成為慣性或長期失業者。

三、化解失業保險道德風險的建議

(一)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對于失業者尋找工作的行為,失業保險金支付額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對于制度應當進行合理的設計,在保障失業者生活的基礎上,應當積極地激勵失業者再進入勞動力市場。為了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平衡發展,抑制隱性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低以及保險期限較長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和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13個星期,再結合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身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應在12-18個星期為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最后5年內個人平均工資的50%~60%比例確定。只有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并相應地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

(二)改變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為了激勵失業者努力尋找工作,政府在設計失業保險制度時,需要設計能夠提高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機制:該機制一方面對于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業者;另一方面能夠使努力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為找工作付出努力較少的失業者。因此,對于這種機制的設計,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在保證失業保險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業保險金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按照失業人員在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明確領取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延長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應當減少。比如在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下,當失業者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時,3個月的領取金額依次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這種方式下實現了隨著領取期限加長,保險金待遇與最低工資水平的差距逐漸加大,隨著失業保險金的不斷下降,失業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這使得對于失業者來說,維持失業狀態喪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業者積極外出努力尋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議的意愿,使得有再就業能力的失業者提前就業,這種制度設計不僅降低了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程度,并且激發了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業者的再就業機會。

(三)建立行業差別繳費浮動機制

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差別很大,不同行業,企業的失業風險也不同。為此,需根據不同就業結構的不同特點以及各行業的失業情況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及分段費率制。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實行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繳納比率的制度,失業風險高的行業及企業可以適當調高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而失業率較低的行業和企業相應的可降低其繳費率,這樣不僅形成一種公平制度,同時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統一費率造成的負激勵現象,激勵企業減少失業,提高效率。繳費率還應該與宏觀經濟的景氣相聯系,在宏觀經濟景氣的不同階段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繳納比率,當經濟景氣時費率較高,經濟不景氣時費率較低的制度,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具合理性。

(四)對再就業進行激勵

應當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增強制度的靈活性,加強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為了更好地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再就業,政府可制定以下幾種獎勵措施:

首先,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即在法定享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內,因提前找到工作可獲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2]。這種物質獎勵額度是不斷變化的,與其失業的持續時間成反比,在失業后,失業人員越快實現再就業,就能夠得到越多的物質獎勵。

其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為了減少失業人員的成本,政府應當在一個固定期限內,這個固定期限可以設定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時間,對于失業者在尋找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求職成本,對其進行一定的物質補貼,通過對再就業成本的減少,增加失業人員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業的機會。

再次,引入工作導向型政策,實現從福利到工作的計劃。特別是重點解決青年失業人口,長期失業人口的就業問題,減少被動等待失業救助的現象。將主觀努力作為獲得失業救助的重要條件,實施勞動福利計劃,勞動福利計劃是通過工作獲得援助的一種福利形式,接受失業保險的人被要求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并以此來交換失業保險金[3]。

參考文獻:

[1]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篇5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稌盒幸幎ā冯m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稐l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钡默F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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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再就業培訓;失業保險金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4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0-96-03

失業不僅僅是一種經濟現象,也是一個敏感的社會問題,它與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有著直接的關系。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幫助減緩失業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壓力,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始建于1986年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而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是今天仍在沿用的失業保險制度,它相較于以前的失業保險制度有了明顯的完善,但并不意味這一制度已經完全成熟,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失業保險應該在發揮失業保障功能的同時,發揮預防失業以及就業促進功能。

一、我國城鎮居民失業與參?,F狀

(一)我國勞動人員的失業現狀

2012年末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917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城鎮登記失業率波動并不明顯,這與我國社會實際失業現象并不相符。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并不能有效的反映出我國城鎮真實、準確的失業人口數,由于我國的失業登記屬于被動型登記,有很多失業人員并不主動參與失業登記,而且失業登記要求中存在限制條件,大量的流動人口并不利于當地的失業統計。

(二)我國勞動人員的參?,F狀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參保人數在不斷增加,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不斷的減少,而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也在不斷的提高。2012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522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908萬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70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11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0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萬人。全年共為72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139億元,比上年增長23.4%,支出451億元,比上年增長4.1%。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929億元。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范圍狹窄

《失業保險條例》與以前的保險制度相比雖然是擴大了覆蓋范圍,包含了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但近年來鄉鎮企業職工、城市農民工的比例在不斷擴大,《條例》中并沒有把這些人群納入到失業保險范疇,個體工商戶是否參保則由各省市確定。雖然從參保人數看,我國的參保人數在逐年增加,這是因為國有企業實際參保率在提高。隨著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多元化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員工會比國有企業員工所占比重大,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的范圍已經不再適用。

(二)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

失業保險制度應該是一套完整的就業、失業管理系統,擁有完善的立法與配套行政法規。但是從1999年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后,至今14年沒有做出相應的修訂完善,這與我國這十多年來的飛速發展已經不能相匹配,很多制度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失業狀況,各地制定的法規也有差別,不能形成體系,對失業人員的流動不利。我國至今沒有《失業保險法》的專門立法,這讓《條例》以及地方的法規執行缺少權威性,直接導致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與之相配套的《再就業培訓法》、《失業保險金統計、審計條例》、《失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建立,這讓失業保險制度不能充分的發揮它的作用,不利于失業人員及時得到保障以及積極在就業。

(三)地區間統籌差異大

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統籌為主,但各省市、各統籌地區之間失業保險待遇不一致,再加上我國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跨省轉移失業保險的渠道不暢通,勞動者如果流動,戶口還在原籍,繳費人需回到原戶籍地領取保險,而地區間存在保金差異,會造成保費與領取的保金不能完全按規定分配,這給部分群體造成了經濟與權益的損失?!稐l例》中雖對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人員規定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但對于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與失業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沒有作出統一規定。

(四)失業保險金開支范圍窄,給付機制抑制再就業

我國的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對于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扶持、培訓、就業咨詢等開支并不多。我國2012年末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2929億元,這是一筆龐大的資金,但如果這筆資金不用做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促進開支,僅是保障失業者生存,最后的結果只能是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越來越多,但失業人員也沒有減少,是一種資金的浪費。

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長,雖然待遇水平低,但是屬于恒定給付,長時間的享受低保金會使失業人員產生就業惰性。失業人員在二次就業的時候他就失去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如果他的二次就業工資并不如人意,可能跟失業保險金出入不大,有部分失業人員就會選擇繼續領取保金放棄二次就業,或者隱性就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機制會讓部分失業人員不想低工資就業,就業積極性不能得到充分的調動。

(五)促進再就業功能發揮不充分

我國雖然已經對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越來越重視,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未達到預期效果。失業保險金運用在再就業技能培訓、心理培訓、咨詢以及職業介紹等方面比重偏低,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很多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能與市場銜接,培訓機構素質不高,不能因人而異,完全是育培訓,忽略個體差異性。

現階段國內一些財政富裕的城鎮政府通過購買就業崗位的方式,直接實現了“4050”左右的失業人員的再就業。這種繞過再就業培訓追求社會就業統計指標思路,表面上控制了地方失業率,但卻直接擴大了社會低保人口規模直線上升,同時,也引發一系列衍生矛盾,如這些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仍然處于低工資狀態,甚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表面上看似就業,實際上很多崗位設置還是勞動力資源變相閑置狀態。

三、構建我國就業型失業保險制度的策略建議

(一)擴大覆蓋范圍

我國的城鎮就業格局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業形式的多元化發展迅速,失業保險應該根據這一發展實情,擴大保障范圍,跟上城鎮就業面擴大的局面,將更多的勞動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的范疇。將農民工這一龐大的就業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體系中,使農民工能夠與城鎮勞動力享受相同的待遇,實現真正意義的公平。將“畢業即失業”的高校學生以及服完兵役的青年納入到體系中,可以針對他們的特殊性實行先領取保金,后履行義務的措施,要求凡領取保金的這一群體都要在就業機構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償還未就業狀態時領取的保金。

在保障失業人員權益的同時,也要兼顧在職人員不同類型經濟單位之間轉換中的銜接問題,要針對靈活性就業、流動就業采取相應有效手段,保障失業保險金的及時連續。逐漸實現城鎮就業勞動人員都納入到保險范圍內,保障就業人員無后顧之憂,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

(二)加快建立配套法律、法規

《條例》的立法層次偏低,我國急需一部《失業保險法》來規范、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這部法律的內容要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要對《條例》中不適合或未涉及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對失業保險范圍、資金籌集、基金收支手段、促進再就業措施等內容都要囊括;要對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獎懲規定;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對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義務,應該履行的義務都做出規定,《失業保險法》的建立要以促進再就業為目標。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也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在以《失業保險法》為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審計條例》等系列條例。做好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的銜接,以保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實施,為更好的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還應該建立《再就業技能培訓法》、《再就業心理培訓法》等。

(三)加強地區間統籌銜接

應該積極探索、研究失業保險跨地區轉移銜接的發展模式,保障勞動者流動就業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隨之轉移,打破戶籍限制,保險費也要相應轉移,繳費年限要合并,保費標準也要隨著相應變動,實現保費隨人走。勞動人員一旦轉移工作地區,可以向相關部門索取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勞動人員只要憑借證明就可以到遷入地進行相應的保費續接,也可以憑借證明到流動地區領取適當的失業保險金,促進勞動力合理的流動就業。

(四)擴大保險金開支范圍,改善給付機制

我國政府應該將結余的保費合理運用,從保障失業人員生存轉變到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為根本。合理運用失業保險金的巨大結余,擴大失業保險金在促進就業方面的開支,包括再就業技能培訓開支、再就業心理培訓開支、職業介紹開支、創業基金支出以及培訓師資素質提高支出等。

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的全國統籌,減少待遇標準、支付項目差異過多造成的管理不力,均衡各地區的保險負擔與待遇。建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促進就業機制,領取的保險金會隨著領取時限的增加逐月減少,防止“養懶漢”的現象出現,將保金與再就業培訓等掛鉤,要求領取保金必須參加再就業培訓、再就業心理培訓等,失業人員如果不能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取消其領取保金的資格。

(五)積極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促進功能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就業功能發揮的不理想與政府投入太少有關。應該完善再就業培訓體系,其中包括再就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心理培訓、再就業咨詢、職業介紹等。要求再就業培訓機構的科學、合理化;教學方式要因人而異,采取多功能、多方式教學;要根據失業人員的個人興趣以及自身特點為依據安排課程;要鼓勵有能力的人積極創業,政府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建設完善的就業信息網,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減少跨地區、多元化就業的信息跟蹤缺失,更大范圍內的配置人力資源,為失業者提供最新、最全的就業信息,從而增加選擇的機會,增加盡快再就業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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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8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產線的負責人。三個月前,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鑒于我曾帶領部分員工,為公司拖欠加班費之事,與公司主要領導發生過激烈爭執,不僅不愿意與我續約,還拒絕向我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導致因找不到工作而已經失業的我,雖已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兩年,但一直無法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請問:我能否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謝 芳

謝 芳:

你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渡鐣kU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奔礊閱T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將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形。公司在長達三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沒有為你辦理相關手續,甚至在你一再要求之下仍不予理睬,明顯與之相違。

篇9

失業保險基金具有保障基本生活和穩定就業、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一方面,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以減輕失業對個人、對社會的沖擊。另一方面,還具有穩定就業、預防失業、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功能。

失業保險基金在穩定就業、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中的作用,主要有:

一、穩定就業、預防失業

1、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對困難企業實施崗位補貼

一是對面臨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企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轉業轉崗培訓,幫助他們適應產業變化,實現崗位轉換。二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2、降低費率,減輕企業負擔

因地制宜降低失業保險費費率。當前,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以及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升級換代這種嚴峻的形勢,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以幫助企業穩定就業、渡過難關。

二、促進就業

運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按規定用好失業保險基金中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支持就業服務活動,充分體現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運用兩項補貼,幫助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提高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支持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活動,認清就業形勢,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掌握求職技巧,了解職業需求信息,積極尋找工作,盡快實現再就業。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以下就業服務:

1、職業介紹服務

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即可以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也可以到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私人職業介紹機構。為了鼓勵職業介紹機構為失業者提供職業介紹機會,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數量、質量,失業保險基金為其提供職業介紹補貼。

2、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多次求職,但是屢屢不能成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就將安排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讓其提高自己的技能,或掌握一種新的技能。接受職業培訓完全是免費的,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3、職業指導服務

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在求職中遇到困難和障礙,或者想知道更多的與職業有關的知識,或者想創辦自己經濟實體,自謀職業,皆可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職業指導機構接受職業指導,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探索和實踐,覆蓋面由小到大,保障作用不斷增強。失業保險基金有了一定的積累,功能從單一的保生活向“保障生活、穩定就業,防止失業、促進就業”的三位一體轉變,成效顯著。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對就業方面的影響,失業保險基金對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得到充分地發揮,有力抑制了失業率的上升。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為了更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益,使用好其對穩定就業、預防失業,尤其是促進就業的作用,能否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范圍,有幾點建議:

1、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的崗位補貼和降低企業的失業保險費費率,目前只是在特定情況下實行特定政策,這種時限規定,不利于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穩定就業、防止失業的作用,因此,應適當擴大現行規定的適用期限,并使這一政策措施長期化、制度化。

2、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根據企業解雇員工的數量決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費率。這樣,一方面有利于鼓勵用人單位減少裁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調動企業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對于努力做到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應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以減輕其負擔。對于客觀上勞動力流動頻率高的用人單位,可以考慮提高失業保險費費率進行調節。

3、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投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立足于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完善管理服務。圍繞幫助失業人員解決困難加強管理服務,保證其基本生活有著落,準備就業有幫助。要結合街道社區平臺建設,將失業保險經辦業務向基層延伸,同時加強與社區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失業人員求職就業的狀況。還要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與其參加就業活動的要求結合起來,把他們組織到就業活動準備中,幫助他們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競爭就業的能力,盡快實現再就業。為失業人員實現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服務的全程化、個性化,為失業人員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對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是否能擴大到所有的失業人員(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都能享受這“二項”補貼。

4、加強職業教育培訓。職業教育說到底是一種就業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其目的是使無業者有業,有業者樂業。一是引導城市廣大學生和家長克服鄙視職業教育的觀點,確立“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的觀念。二是搞好農民工的培訓,為提高廣大農民的職業技能和轉移就業能力服務,為建設新農村提供智力支撐,前景十分廣闊。失業保險基金不妨參與進來,作為一種預防失業的長效機制。

5、加強信息網絡化建設。目前,勞動力市場和社會保險兩大網絡系統相互隔離,信息不共享,業務無互動,也成為基金監管的一大難題,直接導致一部分人已經就業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按規定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其重新就業后,沒有辦理相應的就業手續,或未及時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使管理部門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使用好失業保險基金對穩定就業、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保持我國就業局勢長期穩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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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