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12 12: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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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論文

篇1

論文內容提要:財稅作為國民收入集中分配的主要渠道和經濟社會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財稅法制建設,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調整財稅分配關系,加強財稅宏觀調控,充分發揮財稅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

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于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現階段必須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正確處理深化改革開放、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發展的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強大的物質基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法治原則

民主法治既是小康社會的本質特征,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保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為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服務功能和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階段我國必須推行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理財、依法治稅是法治原則在財稅領域的具體體現,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偉大方略,也必須嚴格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在財稅領域堅持法治原則主要包括:一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加強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為標志,加快公共財政收支法制建設,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增強公共服務功能,盡快健全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為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注重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整中央和地方財稅分配關系,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強化財稅宏觀調控,加大對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的調節力度。三是在財稅法制體系建設中,要根據輕重緩急,急用先立,當前加快財稅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放在調整規范收入分配、健全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從法治上促進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二)協調原則

協調是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要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財稅法制建設必須在財經領域堅持協調原則:一是從其實現的目標來說,不應局限于以經濟增長為核心,而應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為核心,堅持“五個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著力構建經濟與社會協調、人與自然協調的和諧社會。二是從其實現途徑來說,實現可持續協調發展的關鍵在于,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要將財稅宏觀調控的重點轉向社會公共服務,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強化公共服務功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以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三是從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整個體系來說,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由若干分系統組成,如財政收入系統、財政支出系統等,分系統下又有若干子系統,如財政收入系統由稅收收入系統、行政收費系統、國債收入系統等組成。不僅在整個系統內部,無論是母系統、分系統、子系統的各自內部,還是這些系統上下左右、互相之間都應是協調的,而且在財稅法律體系外部,它與其他法律體系也應是互相協調的。

(三)效率原則

效率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基石和內在要求。在公共收入方面,講求效率原則在稅收上體現為講求稅收效率原則:一是從資源配置來看,稅收要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使社會從可用資源中獲取最大的效益。二是從經濟運行來看,稅收要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盡可能保持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影響,一方面政府征稅使社會付出的代價應以征稅額為限,另一方面不能超越市場調節成為影響資源配置的決定力量。三是從稅務管理來看,要降低管理費用,提高稅務效率,適當簡化稅制,節約征納費用,使既定條件下的稅收收益最大化。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效率,重點放在提高財政資源配置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是由公共支出實現的資源總量在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必須符合全社會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客觀比例性要求。二是在公共支出領域中,應當按照各種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公共需要的客觀比例,合理分配財政資源,使財政支出與公共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三是公共支出在使用時,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刀刃上,講求財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原則

公平既是小康社會的顯著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在公共收入方面,公平原則體現在稅收上應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原則進行納稅:一是國家課稅應以納稅人的支付能力為主要依據,公平稅收負擔。二是不僅注重橫向公平,對支付能力相同的納稅人征收同等的稅款,而且注重縱向公平,對支付能力不同的納稅人課稅有所區別,支付能力低者少納稅,支付能力高者多納稅。這樣可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對均衡,還使個人收入在納稅后的邊際效用趨于相對均衡,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支出的目的要體現政府為社會公共需要而向全體成員提供均等化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務。二是財政轉移支付要以提供社會均等化公共服務的能力為主要目標,并以財政均等化服務能力的高低作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依據。三是要加大公共支出對低收入者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扶持社會弱勢群體,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四是公共支出在預算分配中盡可能做到公開透明、公正合理。

(五)適度原則

適度就是適時有度,正確處理各種比例關系。適度既是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科學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要求辦事,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對于財稅部門來說,必須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堅持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不僅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國家建設投資規模要適度,而且財稅收入、公共支出也要適度,科學合理處理好各方面的比例關系,堅持可持續協調發展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強化財稅宏觀調控職能,既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企業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一是從國民收入分配來看,國家稅收負擔一定要適中,既能滿足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使宏觀稅負盡量從輕,減輕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二是從生產建設來看,發展速度要適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又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不能搞片面的發展、不計代價的發展、竭澤而漁式的發展。三是從建設規模來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及其分配要適度,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原則,堅持投資分配與國家財力相適應,嚴格控制發債規模和財政赤字,防止和化解財政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的范圍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提供市場機制難以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行政、國防、義務教育、基礎科學、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和基礎建設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從宏觀上理順分配關系,調控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均衡區域公共服務水平,兼顧公平與效率。三是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實施對宏觀經濟調控的財政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保證充分就業,防止通貨膨脹,促進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F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理順財政分配關系,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強化公共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構建政府間和諧的財政關系

理順財政分配關系,首先必須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特別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額分配關系。

1.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一要按照集權和適當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的事務,地方政府主要負擔地方性的事務。二要按照受益范圍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劃清由中央政府承辦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承辦的事務、由中央承辦地方協助的事務、由地方承辦中央資助的事務,在此基礎上明確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權限、經濟管理權限、科教文衛等事業發展方面的權限。三要按照財權、財力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明確劃分中央財政、地方財政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權、財力,理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確保各級財政正常履行相應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需要。

2.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以財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改革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適當壓縮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在理順分配關系的基礎上,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規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是建設小康社會的物質基礎。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

1.及時制定公共財政法。從總體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確定公共財政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統籌”發展,理順財政分配關系,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促進財政職能轉變,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特別要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教育和國民經濟薄弱部門的公共投入,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轉變發展方式創造良好的條件,促進經濟全面可持續協調發展。同時,增強公共財政的法定性和透明度,加強公共財政監督,促進依法理財、民主理財,加快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2.抓緊制定財政支出管理法。一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明確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劃分財政支出管理權限,規范財政支出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財政支出、稅收、國債、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稅政策工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嚴格支出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增長方式由低效粗放型向高效集約型轉變,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二要實行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財稅傾斜政策,引導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提升技術水平和競爭力,大力開發和使用資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生態環境友好的先進適用技術,實現速度質量效益相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相適應,真正做到又好又快發展。

(三)全面修改預算法,制定部門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理順分配關系,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是正確處理改革穩定發展關系的必要途徑。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修訂預算法和制定部門預算法。

1.全面修改預算法。一要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按照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顧公平,國民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的原則,理順預算分配關系,調整預算收支結構,通過預算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大對“三農”、低收入部門和貧困地區的投入,運用財政支出、稅收、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多種財稅杠桿,調節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異,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進由少數先富轉向共同富裕。二要將新的預算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精簡預算級次,提高預算效能,改進預算編制辦法。三要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批監督,明確預算調整內涵,加強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監督,強化預算監督管理,嚴格預算約束,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四要增強預算公共服務功能,加大對科教文衛、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社會服務的公共投入,使人民群眾都能共享改革發展的巨大成果。

2.抓緊制定部門預算法。將部門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明確部門預算的適應范圍、原則要求,將預算內外收支綜合起來,統一編制到部門預算中來,增強部門預算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嚴格人大對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調節部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距,加強監督管理,增強部門預算的透明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參加各部門、各方面全面持續協調發展。

3.及時制定財政監督法。明確財政監督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范財政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內容和運行程序,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強化財經法紀,整頓財經秩序,堵塞收入流失,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從源頭上遏制違法亂紀活動,為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規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改革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

1.盡快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一要抓緊改革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將“基數法”改為“因數法”,采用規范化、公式化的計算方法,測算出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及其差額,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核定各地轉移支付的規模,健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減少轉移支付的隨意性,提高透明度。二要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促進財政轉移支付的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三要逐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的規模,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降低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以加強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財力的能力,增強欠發達地區財政的造血功能,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協調發展。

2.及時制定財政補貼法。抓緊改革財政補貼管理制度,劃分財政補貼管理權限,規范財政補貼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調整優化財政補貼結構,加大對“三農”和中西部地區的補貼力度,嚴格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

(五)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

1.及時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傾斜力度,多渠道籌集和積累社會保障基金,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促進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以商業保險、慈善事業為補充,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同時加強人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查監督,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社會穩定。

2.制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建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及其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調整國家在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管理關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強化資金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顚S茫岣哔Y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促進社會長治久安。

三、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職能范圍主要包括:一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為鞏固國家政權,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提供資金保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F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加強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稅制改革,調整稅制結構,強化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制定物業稅法和遺產與贈與稅法,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必須公平收入分配,注重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為了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加大對收入分配不公的調節力度,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重點制定和修改以下稅收法律:

1.全面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一要科學調整稅前費用扣除標準,以不能影響廣大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特別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為基本要求,完善稅前費用扣除辦法。二要實行綜合與分項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將經常性、收入多的主要項目合并匯總計算,并課以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加大收入調節力度。三要合理調整級距及其稅率,以適當減輕低收入者稅負、加大高收入者稅負為主要原則,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緩和個人收入分配不公。

2.抓緊制定物業稅法。開征針對房產和其他資產合并征收的物業稅,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集中起來,由企業單位和居民個人的房產保有者繳納,重點是多套房產保有者和豪華別墅保有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居民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矛盾。

3.及時制定遺產與贈與稅法。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增強對繼承人繼承遺產而獲個人所得的調節,同時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通過贈與方式轉移財產非法避稅,摒棄不勞而獲觀念,倡導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補充,不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而且有效防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二)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和環境稅法,促進資源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轉變發展方式

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需要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環境保護稅法。

1.盡快制定資源稅法。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抓緊制定資源稅法,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資源分類從價計征,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

2.抓緊制定增值稅法。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完善增值稅轉型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增值稅法,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提高企業的有機構成,加快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3.及時制定環境稅法。盡快制定環境稅法,及時開征環境稅,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改造傳統制造業,振興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正確處理經濟增長與節能、減排、降耗和保護環境的關系,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護環境上下功夫,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開征社會保障稅,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

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無后顧之憂。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社會保障法,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嚴格規范的稅收征管辦法取代社會保障費征集辦法,切實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高效征收和穩定來源,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保障社會保障資金的??顚S茫瑖栏裆鐣U腺Y金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使用,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制定稅收基本法,修改稅收征管法,促進稅制改革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好服務民生

稅制法制建設應當體現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兼顧的要求,改變過去稅收偏重于增加財政收入而忽視調節社會經濟、分配功能的傾向,稅制改革要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加貼近民生、服務民生、改善民生。

篇2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镜淖龇ㄊ牵?/p>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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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美術課水彩畫部分的教學目的之一是使學生掌握水彩畫的方法步驟和基本技法。因此在教學中,我首先通過范畫、講解,使學生了解、掌握水彩畫的基本方法:干畫法第一次涂色干了后再涂第二遍色,這樣重疊著色下去即為干畫法。此法不流、不混,可以從容作畫;缺點是表現力差一些。濕畫法頭次上色未干就接涂第二遍顏色,反復接涂下去即成。此法畫時比較急,需要學生有控制水分、時間的能力,一般要求學生在具有一定的繪畫技巧之后運用才行。干濕并用有的地方用干畫法,有的地方用濕畫法。此法有快有慢,表現力強,中學生易于掌握。在整個水彩畫教學過程中,應重點傳授干濕并用法,以求收效快、效果好。

一、指導學生有效地利用干濕并用法,胸有整體,局部畫起。

所謂胸有整體,是指學生除了要有必備的素描色彩基礎外,還要有對畫面的整體構想:色彩基調,遠、中、近、大層次關系等。局部畫起,是指把畫面分成若干部分逐個完成。這種方法可使學生精力集中,繪畫范圍縮小,水分和時間容易控制,干濕畫法并用得當,從而避免顧此失彼的現象。水彩靜物寫生是室內水彩畫基礎訓練的最好方法之一。在靜物寫生之前,可先指導學生做幾次靜物范畫臨摹,意在使學生熟悉工具,認識各種畫法,體會水彩畫的特點。寫生要注意指導學生按照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起筆要細,形體準確,高光、反光、明暗交界線、投影等都應盡量交待清楚,暗部和投影要少量涂點鉛筆線條以示位置,上色時心中有數才能涂色不亂。

2.畫前先在紙上刷一遍水,目的是讓紙吃水飽和,必要時可以刷兩遍,這樣紙不易干燥,干濕畫法便于施展。

3.先畫背景(一般指襯布),優點是不亂、不花,整體效果好。背景爭取一氣呵成,整個畫面的基調便得以確立。

4.畫物體時要一個一個完成,這時采用濕畫法比較得心應手。例如畫一只梨,從亮部開始,留出高光后涂淡黃色;未干時迅速涂中間調子土黃色,使之與淡黃色相接自然暈合;趁其未干再涂褐色與土黃色相接,暈合后未干時再涂灰綠色于反光處,或者再涂襯布色于反光部分作為環境色的影響。這樣,此梨的畫面便基本完成了。

5.整理畫面尤為重要。局部畫法往往容易使畫面出現“碎”的現象及層次上產生誤差感。所以應要求學生充分重視整理,學會調整畫面。前景物體當實,可以用線條來提形(在物體的關鍵部位狠提輪廓線);后邊物體當虛,盡量在形體和色彩上減弱,以獲得層次分明的效果。畫面單調的,可適當增加環境色,以增強色彩的豐富感;畫面色彩花而亂的,需要在基調的范圍內整理,使畫面更加和諧。

水彩風景寫生是色彩寫生的重要課題,可以培養學生熱愛祖國、熱愛大自然的情操,同時也是進一步掌握水彩畫技法的極好機會。這部分教學中,構圖、起稿、刷水同靜物畫法一樣,但風景畫作畫順序的特殊性是由上往下、從遠至近、從左向右進行。在寫生之前也應指導學生先臨摹幾張范畫,這有助于學生領悟概括自然的三個層次(遠、中、近),并能熟悉自然界中各種物體的畫法。寫生時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著重指導:

1.寫生開始要先畫天空,力爭一氣呵成,這樣整體基調和氣氛便已確定,其它景物的色彩應向基調靠近,以促成色彩協調之美。

2.待天空色未干時迅速畫出遠山或遠樹,使之與天際相接的部分自然暈合。這樣既可使遠處朦朧、深沉,又符合近實遠虛的規律。

3.從左到右,每畫一個物體前再刷一次水,以防戶外氣候干燥、濕畫法難以進行。例如,水中倒影里的房屋、樹木都要趁濕把各種顏色接涂,自然暈合滲化,使倒影里面的形朦朦朧朧。等到全部干了的時候,用干畫法輕輕畫上幾道水的波紋,此時倒影就顯得真實生動了。至于岸上的房屋、建筑等宜用干畫法描繪,使之堅實、挺拔,并和水中倒影形成鮮明對比。

4.主體部分應重點刻畫,以使畫面具有凝聚力,從構圖的位置、色彩明快的程度、形體刻畫的入微等方面增強其感染力。在讓學生知道自然界分成遠、中、近三個層次之外,還應讓他們懂得藝術有主次之分。即學生在掌握水彩畫技法的同時還要學會藝術處理畫面的空間。

5.風景畫的整理仍是重要的一環。局部畫法有利于水分的發揮,濕畫法得以充分的利用,但副作用是易“碎”,使整體畫面受到影響,故需要從層次和色彩關系上調整一下,畫面就基本完成了。

二、教學中注意指導學生操作的幾個重要環節

1.學生欣賞范畫,教師要逐張講解其畫法及色彩的運用,使學生了解水彩畫的樣式、特點,并告訴學生為了保持水彩畫的透明、明快,調色時不宜過多,涂色時盡量一次完成,最多也不能超過三次,否則畫面就會臟亂。臨摹時首先要讓學生熟悉工具的使用,以及調色和控制筆中水分的方法。

2.帶領學生到室外寫生時,教師可以先示范一部分景物,邊畫邊講:應該怎樣畫,容易出現哪些問題,該如何解決……這樣可以使學生產生直觀的感受,同時也明確了寫生的步驟,掌握各種景物的表現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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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探討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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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增值稅會計模式存在的問題

1993年12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隨即財政部又頒布了《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財稅合一”的,這種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問題,現僅談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會計模式設計的問題

由于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強調的是國家宏觀經濟利益,它按照稅法的要求制定會計處理方法,使某些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會計的一般規律,主要表現在:

1.違背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實際成本計價原則亦稱歷史成本原則,它要求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這個原則是會計的基本原則或基礎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實際付出的是貨物的買價、采購費用和增值稅,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價稅分離核算要求,采購成本部分計入貨物成本,增值稅稅款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貨物成本實質上只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

2.各個會計主體之間信息缺乏可比性。①從單個一般納稅企業來看,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只取得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中還應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即有的按價稅分離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核算,使同一企業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②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看,一般納稅企業如果取得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存貨按價稅分離核算;小規模納稅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對存貨進行核算,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③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收入看,如果含稅的銷售額都是100元,將其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一般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85.47元,小規模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94.34元??梢姡话慵{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額也缺乏可比性。

3.對賒購和賒銷的會計處理不符合公平原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賒購時,借記“材料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賒銷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這種帳務處理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稅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賒購時不必付出貨幣,其進項稅額即可以抵扣銷項稅額而轉嫁出去;賒銷時未收到貨幣,就須實際繳納稅款。②在財務風險的處理上不公平。賒銷的應收帳款出現壞帳時,其貨款損失和已交稅款損失均作為企業的壞帳損失;而出現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時,貨款收益和已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收益均作為企業的收益,這樣會形成雙重收益,即抵扣銷項稅額的收益和貨款營業外收益。如果企業的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當,這種不公平可以抵銷,如果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差較多,這種不公平就暴露出來了。

4.未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當納稅人采取除商業匯票以外的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只要實現了銷售,即使未收回帳款,也承擔了墊支稅款的納稅義務,要按規定的時間繳納稅款。如果應收帳款不能及時收回,納稅人承受雙重壓力,一方面制造產品或提供勞務發生的費用得不到補償,另一方面沒有形成稅款的支付能力,卻要按規定墊支稅款。這也是造成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一個原因。

(二)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環境不一致

增值稅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的環境是緊密相連的。由于我國增值稅稅制實行的時間不長,設計其會計模式時考慮稅法的要求過多,而考慮其宏觀環境不夠,使會計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世界經濟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金融、資本、產品市場全球化,各國經濟相互依賴,互補性增強,有關各方都希望通過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資方的財務狀況、盈利情況;了解貿易伙伴的財務和資信情況;尤其是要了解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可比性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使會計目標偏重滿足納稅目的,而無法揭示一些重要的會計信息,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由于各國的稅制大不相同,且無法協調,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進行會計處理,勢必造成各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2.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我國會計理論建設的需要。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下,會計理論的發展過多地受制于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理論建設難以獨立地進行,如增值稅會計模式中的一些定義、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直接受稅法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進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會計理論,也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因而抑制了會計理論的發展。

3.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與所得稅會計模式不協調。我國自1994年來實行的是以增值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復稅制體系,與此相對應,增值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也就構成了納稅會計的主要內容。在納稅會計體系中,兩大主體稅種的會計處理應采用相同的會計模式。財政部在1994年下發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規定承認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對差異的處理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這標志著所得稅會計由原來財稅合一的模式向財稅分流的模式過渡,而1994年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仍采用財稅合一的模式。

從增值稅會計所處的宏觀環境來看,只有改變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才能使其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大潮,適應會計理論建設和完善會計實務的需要。

二、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由于稅法是從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規定一些必要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準則是從遵循會計一般規律的角度規定增值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不一致時,就會產生差異。從增值稅的特點分析,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項目在用一種計算方法時可以包括在計算范圍內,而用另一種計算方法卻要求扣除。而且這種差異在某一會計期間產生,在以后的任何一個會計期間也不能轉回。增值稅會計的差異按產生的階段分類,可以分為購進差異和銷售差異。

購進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購進與納稅購進之間的差異。會計準則對存貨是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則確認其成本的,這種成本應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采購費用和購進時支付的稅款。稅法要求增值稅會計實行帳內核算、價外循環,購進時支付的稅款抵扣銷售時收取的稅款,按照這一標準確認的存貨成本只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和采購費用。銷售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銷售與納稅銷售之間的差異。會計銷售是按會計準則的標準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納稅銷售是指按稅法規定的確認標準,從國家稅收的角度出發,將會計銷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均作為銷售處理。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的目的不同,這種差異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這種差異會影響財務報告中存貨價值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稅率的現實水平。為了既能真實、完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又能按稅法的規定正確地核算應交稅款,平時財務會計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存貨的購進和銷售收入進行核算,期末按稅法的要求對差異進行調整,使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符合稅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稅的計算是按當期扣稅法計算應交稅款的,其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交稅款,因此對進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作為當期的損益處理,對銷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直接調整當期的應交稅款。

(二)設置會計科目

現行制度規定增值稅均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并且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為了保證賒購、賒銷在稅款支付能力和財務風險的承擔上貫徹公平原則,還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按D進項稅額”專欄的借方記錄賒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應付未付的增值稅額,支付賒購的貨物或接受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貸方轉出?!按D銷項稅額”專欄的貸方記錄賒銷貨物或提供勞務應收未收的增值稅額,收到賒銷的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借方轉出。

(三)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

由于會計購進、會計銷售和納稅購進、納稅銷售不一致,增值稅會計采用的財稅分流模式要求財務會計按會計的一般原則進行核算,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資料,為投資者、債權人等進行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在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納稅會計按照稅法的規定,對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以滿足納稅的需要。為此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有:

1.保持財務會計核算的獨立性,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會計購進和會計銷售進行確認和計量。具體地說,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為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原材料”、“商品采購”、“管理費用”等科目;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購進貨物發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購方式,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先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待支付款項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銷方式,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先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收到貨款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確定和計量差異。按照稅法的具體規定,尋找差異項目和差異金額。通常是依據專用發票逐筆進行查找。進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②購進時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③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銷售時收取價外費用的銷項稅額;②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作為投資或捐贈等的銷項稅額。

3.在財務會計所提供資料的基礎上調整差異,確定應交增值稅。對進項稅額的調整是: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銷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以使銷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記“產品銷售費用”、“商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②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③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對銷項稅額的調整是:對于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一般在收取價外費用或實現視同銷售時,承擔或承擔墊支納稅的義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經過上述調整后,可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有關資料計算應交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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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近幾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化和稅務機關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臨的稅務壓力也越來越大。本文根據截至目前出臺的各項教育稅收政策,對高校應負擔的各稅種進行了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決的辦法,探討高校如何積極合理繳納各項稅款。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偸杖胨匠手鹉晟仙龖B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偸杖胨奖壤齾s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钡挠^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蒲惺聵I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刹扇〉膶Σ?nbsp;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 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4.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 

目前,各高校財務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結構偏大、學歷較低、知識結構落后等困難。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壘,引進具有現代財務管理意識的年輕專業財務人員,提高財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廣大財務人員要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做好納稅申報和減免稅申報。利用稅率差別、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高校的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必要時還要咨詢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專家,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參考文獻: 

[1]財稅字[199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國稅發[1999]65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3]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5]京地稅營[2005]5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6]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財稅[2006]10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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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新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避稅行為日益成為跨國納稅人的首選手段。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應進一步加強反國際避稅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戰后,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加之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呈現上升趨勢,國際稅收領域內的避稅和逃稅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和逃稅不同,國際避稅行為雖不違法,但它引起了國際上資本的不正常流動,侵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并且對納稅人心理狀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交流的擴大,尤其是我國現在已經是WTO的正式成員,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國際避稅問題,在中國也開始出現并且呈現日益嚴重的趨勢。致使中國每年實際損失遠遠超過300億元。因此國際避稅也正成為值得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國際避稅概念的界定

關于國際避稅的概念,通常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別,采取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減少納稅義務。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價格轉移”,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轉讓貨物、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中為了一定的目的所確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的一種內部價格。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采用的最常見方法。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

3.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所謂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對其外國子公司的融資主要以提供貸款而非股權投資的方式,還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從外部借貸資金并由母公司擔保的融資作法。在這兩種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正常情況下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結果增加子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逃避企業所得稅。

4.利用避稅地避稅。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跨國投資者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等,加大分配給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

5.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然而一些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手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三、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入世后,跨國公司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采用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對此,我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反避稅措施,但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條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艱巨的反避稅工作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方法中,最常見是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要防范避稅,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商品價格、成本等信息資料。而目前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稅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順利進行。

3.我國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反避稅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所以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國際投資環境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好的投資環境主要由社會穩定、政治清明、市場容量大、資源豐富、勞動者素質高和勞動價格低廉等因素所決定。明智的外商決不會因為我國政府實施反避稅而從我國抽走其投資。為維護稅法尊嚴,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國要加大力度積極實施反避稅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稅法。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使稅法條文結構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反避稅專門法規,加大對跨國納稅人避稅的懲罰力度。

2.針對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制定、完善相應的特別涉外稅收法。我國現行稅法對資本弱化問題作出的規定不完善,可參照國外做法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負債與資本比率達到75%以上的屬于資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應制定反避稅地特別法規,徹底切斷跨國公司與避稅地之間的利潤轉移。

3.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負有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我國在涉外稅收征管實踐中,有必要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提供其經營資料的義務。明確納稅人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否則,就可認定其有避稅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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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是企業資本運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快速擴展的重要途徑。在企業并購中,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應用極為重要,因此,企業管理層應認真分析與并購相關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做好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工作,選擇適合的并購方案,為企業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其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合并時,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論文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 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 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并方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主要意圖。除存在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與計稅基礎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通常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稅法規定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歸納如表 2: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 3: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畢業論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兩者仍會產生差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

“權益結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60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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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量能課稅;法律原則;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最初起源于西方的稅收思想,其核心在于如何實現稅收公平。貧富差距拉大越來越成為我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稅收不僅是實現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作用。量能課稅便是貫徹稅收公平價值的一項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所得稅法制度中,量能課稅原則更是直接體現著稅收公平原則。量能課稅對于反映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以及實現實質的公平、平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稅收法制及執法也會有指導作用。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基本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首先源于經濟領域,即能力賦稅原則,隨著時代的發展,能力賦稅原則不再停留在經濟學領域而逐漸為法學界所關注,特別是稅法學學者對此有了較為詳細的闡釋。在法學理論界,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解讀不盡相同。盡管不同的學者有著不一樣的解讀,但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大多數學者都將實質的平等以及公平等價值作為量能課稅原則的出發點以及追求。另外,加上對量能課稅原則字面含義即“估量能力征收賦稅”的解讀,我們可以對量能課稅原則進行一下釋義:量能課稅原則以公平為奠基,它指的是稅收的征納不應該僅僅以形式上的依法征稅及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且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即納稅負擔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納稅能力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也就是能力強者多負擔,能力弱者少負擔,無能力者不負擔。

對于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解,一個基礎的問題就是“能”的解讀,即衡量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這個標準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征得廣大納稅人廣泛認同和接受。對于此點,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一般可以采用的主要有所得、財產及消費等三個衡量標準,而在其中所得更為合理可取。對于“能”的理解,筆者同樣贊成多數學者的觀點,以所得為標準,此處的所得應為財產凈增加,它應當包含這樣一些內容:一是一定時期內從他人處獲得的收入,二是同一時期所擁有的財產的增值。另外,我們認為所得不僅包括合法所得也應該包含非法所得,我國法律規定的征稅對象僅僅指合法收入我們認為存在局限。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

量能課稅原則如何定位,近年來,隨著法學界尤其是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越來越稱為大家的關注。學者們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主要圍繞著量能課稅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法律原則而展開。

盡管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定位認識不同,但對量能課稅這一原則的指導作用都做出肯定。關于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首先,可以從我國憲法中找到量能課稅原則的依據,如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即公平與效率的博弈中更加注重公平也需要確立量能課稅的法律原則的地位;我國稅收改革的方向一步步朝著納稅人之法也要求確立量能課稅稱為法律原則。但是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的限制以及它本身所體現出的公平價值,筆者認為將量能課稅原則置于稅收公平之下更為合適。

三、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在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自己

的想法。有的從宏觀總體的層面,如量能課稅原則對當代中國稅法變革的影響,從稅法變革的方向以及稅法模式究竟應該采取美國式的立法模式還是德國式的司法模式進行了論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范圍應該怎么樣界定,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收立法層面、稅法解釋和適用層面的運用等等;有的從微觀具體的視角來說明自己對該原則的理解,如量能課稅原則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量能課稅原則視域下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不足與完善以及該原則下我國財產稅的缺失與改革等等。

無論上述學者從怎樣的角度出發,都期望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稅法的實踐發揮其應有的指導作用,追求公平的美好價值理念。在吸收眾多不同觀點的基礎上,筆者試從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適用條件談談自己的一點想法。

眾所周知,與商品流通有關的間接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所得稅等直接稅并不占主要部分。很多學者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并不適用于間接稅,而只是局限于所得稅領域。但筆者認為,對于間接稅的征收,涉及到對法的社會價值判斷問題,即一個原則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受到法律技術上的限制,也受到價值沖突情況下價值選擇的限制,而且這種限制并未完全剝奪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領域。比如在主要體現稅收效率原則的商品稅中,亦要選擇合適的征收環節以盡量避免重復征稅,對于奢侈品的消費征收消費稅在某種程度上包含了對負擔能力的考慮,間接稅的征收仍然需要考慮納稅義務人的最低生活需求等等,這些都考慮到了量能課稅原則這一要素。因此,量能課稅原則對于間接稅仍然適用。但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中以所得為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標注,所以所得稅仍然是該原則適用的主要范圍。

在所得稅領域適用量能課稅原則時,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如確立合理的所得范圍,對于個人課征綜合所得稅;建立完善的扣除制度:臺灣的所得稅扣除制度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它兼顧納稅人的家庭扶養開支;實現兩稅合一制度,即學理上所說的設算抵扣法,改變我國所實行的企業所得與個人所得雙重征稅制度等等。

量能課稅原則的充分實現還需要比較理想的制度環境的建立。要想完全實現量能課稅的理想,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完善稅制結構:稅制結構的改進有利于量能課稅原則的采行,量能課稅原則的主體適用領域為所得稅,所以所得稅要不斷發展強大;其次,需要高水平的稅收征管能力: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會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不斷提高征管的水平和質量來保障,比如,稅務機關應該擁有一套完備的信息系統,將納稅人的信息盡可能地納入該系統的管理之中,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納稅申報制度,更便于掌握納稅人的納稅事由;再次,謹慎采取稅收特別措施:稅收特別措施是基于特定的社會目的或政策性考慮而采取的減輕或加重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而采取的,表現為稅收優惠措施和稅收重課措施。量能課稅原則最容易受到稅收特別措施的侵害,因此對于稅收特別措施需要設立嚴格的程序機制加以約束,它不僅要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而且在實質上也要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和違背實質公平理念。

量能課稅原則符合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它對納稅人之法的稅法改革以及實現社會公平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不可忽視的是,量能課稅原則由一種財稅思想發展而來,其由理念走向制度并在具體實踐發揮指導作用仍然需要時間和不斷的實踐加以推進、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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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收入分配改革 壟斷性國有企業 財政稅收

    經濟法作為一個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法部門,其核心是社會本位,這來源于經濟法對實質正義、社會效率、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經濟法的目的、價值觀念、理念和特性,它理應在收入分配改革領域發揮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壟斷和再次分配促進公平方面,發揮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業政策法和財稅法的系統作用,本文也著意從這一方面來展開。

    一、問題的提出

    馬克思曾對分配和生產的關系做過這樣的經典論述,“分配的結構完全決定于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就是生產的產物”豍.從這一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認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實現首先需要所有制問題的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著的諸多問題會隨著生產力的極大發展而消失。但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生產力不斷提高的現實狀況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擴大的趨勢,收入分配領域也存在著許多的問題。據北師大收入分配與貧困研究中心李實課題組測算認為,201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達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國際上普遍認同的基尼系數等級線,0.40是警戒線,0.50是危機線,0.60是動亂線,這說明我國已經瀕臨危機線甚至實際上已經超過了危機線豎.由此可見,解決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已迫在眉睫,進行收入分配改革、解決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已經關系到了社會結構的穩定與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

    所謂“頂層設計”,原本是來自網絡工程學的一種說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說在進行一個大系統的建設前,要從頂層開始,由上到下的進行設計豏.因此根據此理論,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就是以怎樣的理念和原則來指引和設計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實踐。

    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是否合理關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敗?;诮洕ǖ囊暯?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我們認為對待收入分配改革,應該形成這樣的共識:以制度推進為手段,以有效落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為基礎,以壟斷行業改革特別是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改革、財政稅收改革為突破口,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三、如何有效落實我們的分配制度

    落實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來源主要有兩類:一是勞動報酬;二是財產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和財產性收入成為了問題的關鍵。

    (一)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在當前我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勞動報酬即工資仍是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笆濉币巹澲刑岢鲆岣邉趧訄蟪暝诔醮畏峙渲械谋戎?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資水平的提高來實現的。(1)近幾年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運作,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這是無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來解決的,還要靠工會等社會自治團體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鑒于經濟法主體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勞動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會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NGO等自治組織成為協調政府與企業、個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有效途徑。當然在培育工會等自治組織時,應避免“官辦、官管、官運作”的現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夠真正代表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和訴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基礎所在,對于保障底層行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體現。在這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政策的推動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氣力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豐.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也提出了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決策。但目前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還是很不樂觀的,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1)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尤其是在拆遷、征地和征用公民財產的過程中,要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加值權利不受侵害;(2)進一步明晰產權,使之能夠在抵押、轉讓、出租等交易流動中廣泛運用,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動產方面;(3)在動產方面,我們可以看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驗的是居民的理財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機構的努力,拓寬居民金融理財渠道,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同時加強對交易行為的規范,確保居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四、壟斷性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領域,壟斷性國企高收入群體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成為體制內與體制外乃至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縮影豑.據國家統計局5月3日的數據顯示,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見兩者差距較大。因此,收入分配領域的國企改革對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戰略性的全局意義。但是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籠統的一刀切,我們主要應是針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收入分配進行改革,這是改革的關鍵所在。而且單純采取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減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應堅持擴大體制內競爭和“結構性減薪”并舉的總體策略。具體如下:

    (1)通過擴大體制內競爭來改革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法和反壟斷法的作用。首先通過產業政策立法,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中來,尤其是在我們的電力、電信、石油等壟斷性行業。讓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這樣不僅有利于私營企業利潤的增長從而使其職工工資增長,更有利于市場競爭化程度的提高,使國有企業面對充分的競爭而煥發活力,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其次,加強反壟斷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實施,使壟斷性國有企業向著政企分開的現代化公司經營管理模式發展,盡最大限度減少某些壟斷性國有企業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并存的現狀,以優化市場競爭秩序,提高競爭水平。(2)主張對國企職工采取“結構性減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職業和特定崗位的人群實行減薪。首先在國有企業職工群體中,收入較高的是國企管理人員,原因有二,一是這些人員多由行政指派,沒有在其任命上發揮市場的作用,二是這些高管的工資與企業績效關聯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對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嚴格規范國企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原則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堅持市場才是企業家最好的定價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對于企業的貢獻作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對于國企職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對于國企非正式職工,退休、下崗職工而言,要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水平。

    五、財政稅收改革

    如果說初次分配領域的改革是基礎,那么在再分配領域的改革則是促進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關鍵所在。初次分配領域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對于再分配領域來說,則是經濟法特別是財稅法發揮其作用的最好舞臺。財稅法范圍較廣,以下著力從預算法和稅法兩個方面談一下我們再分配領域的改革。

    (一)預算法與再分配預算法是指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本質是對政府收支活動的控制。近年來政府的財政收入連年增長,有的地方增長率甚至已經超過了15%,大大超過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這些錢,如何讓政府把錢花的更合理,則需要預算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使我們的國家預算更好地服務于收入分配改革,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兩點:(1)促使合理財政支出結構的形成。加大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以及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將財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長上,使社會發展惠及人民大眾。(2)減少行政權對預算權的干預。按照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各級人大行使預算審批權,其他機關不得干預。但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尤為嚴重,尤其是在各級地方。因此必須切斷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縛下合理分配財政支出。

    (二)稅法與再分配根據社會契約論,稅是公民從國家獲得的利益的對價,黑格爾也曾說過稅是個人對國家作出的犧牲。從其本質來看,稅收是政府對國民收入進行的二次分配,理應對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發揮應有的作用。稅法與再分配應著力處理好兩點:(1)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即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減輕一部分群體和稅種的稅負水平。尤其是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要合理制定個稅起征點,實行綜合所得制,即對收入總額實行累進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會財產的不公,因此要開征財產稅,即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數量或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類稅,包括房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許多學者也做過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應盡快做出回應,出臺相關法律,我們認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有助于解決社會成員發展不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