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國無效婚姻法制構建的意義
時間:2022-01-13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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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只有合法成立的婚姻才能產生婚姻的效力。我國對婚姻的成立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定條件,即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為使婚姻完全有效,當事人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如男女雙方合意,達到法定婚齡,無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雙方之間無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其他法定障礙等。在當事人自身具備了結婚條件后,當事人仍須履行一定的法律形式。結婚方式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被法律認可,婚姻效力才為法律所承認,即結婚的形式要件。我國采用登記制。對當事人違反結婚要件所形成的違法婚姻,對違法情況嚴重必須使其歸于消滅的,規定為無效婚姻。
一、我國增設無效婚姻制度的意義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增設了無效婚姻方面的規定,對改革我國的結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1.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對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認和保護,對欠缺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合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這是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維護家庭穩定。
司法實踐表明,違法婚姻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非常大。在某些無效婚姻中,女方往往是受害更大。婚姻無效的規定,可以使違法行為得到糾正,恢復原狀,這對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女方的權益,是十分必要的。
3.有利于制裁婚姻違法行為。
確認婚姻無效,即從法律上否定違法結合具有婚姻的效力。無效,本身并不是一種制裁手段,但是,這種法律上的判斷卻為對違法婚姻責任主體適用相應的制裁手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
二、無效婚姻的立法實踐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的說明》中,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不到法定婚齡顯然,我國婚姻法增設無效婚姻,其目的在于維護我國的婚姻制度,保證所締結婚姻的合法性,促進社會家庭穩定。
三、婚姻無效之法律后果
1、雙方當事人如何處理?!痘橐龇ā返?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無夫妻權利義務,將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作為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痘橐龇ā返?2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收益。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體現了過錯承擔原則,此外,在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2、親屬關系如何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運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法作出以上規定對法院審判工作作出了指導,特別在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方面。
四、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議
1、對無效婚姻做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僅列舉性的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婚姻家庭糾紛每天都在大量的發生,其中有些違法婚姻關系的糾紛,處理時無法律依據。法律的制定要有超前性,有一定的原則規定。對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以原則性規定為主,列舉性為輔,我國對行政訴訟的立案范圍就是采用了這種方法。我認為,由于無效婚姻是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成立的法定要件的違法結合,因此,凡屬違反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是婚姻無效的原因。
2、保證無過錯方的財產權和經濟權。規定對無效婚姻案件的財產狀況、過錯事實等舉證責任倒置;法院部門在處理涉及無效婚姻財產糾紛案件時,應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準,應對其共同財產進行調查,加大對無過錯方財產權益保護力度。
3、加大對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遏制力度,維持正常的婚姻關系。
加大遏制重婚和“包二奶”的力度。重婚、“包二奶”者違反了婚姻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付出經濟成本和政治代價。加重對有重婚、“包二奶”過錯的經濟懲罰力度,切實保障了無過錯配偶尤其是無過錯婦女這一弱者的合法權益。
4、明確有關審理無效婚姻的審判組織。
現行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審理無效婚姻應當適用何種審判組織形式,因此建議對于宣告無效婚姻應當適用的審判組織形式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合議后作出判決。
5、全面規定請求無效婚姻的主體范圍
《若干解釋》第7條又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請求宣告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四類:即無效婚姻的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基層組織及檢察機關。無效婚姻侵害的不僅僅是婚姻當事人個人利益,而且更多的侵害了國家、民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體現國家和社會對無效婚姻的干預,其請求權的主體范圍應當相對放寬。
6、增加二審程序,允許當事人就宣告無效婚姻的判決提起上訴。
不增加二審程序,一方面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能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二審程序對于一審來講,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補救措施。既能夠充分避免錯誤裁判的產生,也能夠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權。而無效婚姻一經宣判即發生法律效力,顯然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從法律上剝奪了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權利。因此,建議對于宣告無效婚姻的審判程序做出修改,增加二審程序,允許當事人上訴。若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宣告婚姻無效不當,則可以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公務員之家
7、關于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關于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序,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等到認可。騙取結婚登記的,即使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該婚姻也是無效的。此外,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了使無效婚姻有法律記錄,也有權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民政部門在執法檢查的過程中發現無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有無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該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在審理案件的同時,將雙方的結婚證書進行收繳。判決書下達后,除以要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之外,還要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到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以便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以及聯合地方民政部門對相關管理進行調整,以避免留下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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