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國旅游資源環保法制健全策略
時間:2022-01-26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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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產業作為無煙工業日益受到重視,在地方經濟總量中占據的比重不斷提高,而與之相伴隨的是旅游資源無序開發,生態環境遭到較大破壞。保護好旅游資源環境,讓人與自然生態環境和諧共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日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仍相對薄弱,本文從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健全法律救濟機制和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等四個方面,探討如何進一步健全相關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希望能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進步作出一點努力。
關鍵詞:旅游資源可持續發展立法完善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已逐漸成為人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隨著旅游業發展和旅游資源的開發,生態環境日益遭到破壞,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問題開始受到人們重視。通過對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自然環境免遭破壞,為人們留下頤養身心的場所。但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相對薄弱,存在客體類型重疊、保護客體多元化,管理機構重疊、部門利益沖突嚴重,立法缺失、相關制度不完善和執法意識欠缺等諸多不足,造成實際工作中,無法對旅游資源開發做到合理監管和有效保護,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談幾點思路:
一、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
生態旅游是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以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強調權利義務一致的旅游。具體來說,是強調在為游客提供欣賞、學習和環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時,對旅游地經濟、社會和文化負責,保護旅游賴以開展的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是未來旅游業發展的方向。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建立生態旅游認證制度、生態評價評估制度和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對生態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為生態旅游發展提供保障。
(一)生態旅游認證制度
2000年11月在紐約制訂的國際生態旅游認證原則性指導文件((莫霍克(MOUONK)協定,讓生態旅游認證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圍內推行。但我國在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標準體系,建議可以采取向國外權威認證項目如綠色環球21國際生態旅游標準等申請認證,然后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國情,能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標準體系。
(二)生態旅游評價評估制度
生態旅游的評估一般集中在生態旅游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上,包括環境、經濟、文化、社區、倫理和資源等方面。對于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現狀,應當主要包括生態旅游對環境的整體影響、生態旅游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生態旅游中環境破壞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
環境審計主要是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環境法規情況、制定的環境政策和措施、環境管理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進行監督評價,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環境政策更具規范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生態旅游也應當通過環境審計機制,來促進生態旅游的規范化,保護旅游環境資源。
二、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與保護存在密切聯系,從源頭上決定著保護的力度與效果,從法律角度可以考慮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和旅游資源輪休制度,來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一)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目前我國在森林資源的許可制度方面已較為完善并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旅游環境開發許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通過設立行業準入機制,將不適格的主體排除在外,可以從源頭上對旅游資源環境進行保護,同時也可為自然保護地社會性收費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二)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該制度即通過一定機制,由旅游資源開發人或其他人,為旅游資源開發人的開發行為提供一定程度擔保。如果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了旅游資源環境損害,則權利人有權就擔保部分優先受償,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資源開發行為中的巨大法律風險,保護旅游資源環境。
(三)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既和環境保險有關,又和責任保險有關,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強責任人的抗風險能力,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有效修復遭受破壞的旅游資源環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在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管下,利用環保部門已經建立的環境預警機制和監測網絡,對旅游資源進行專門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搜集旅游資源信息,并且通過報告制度將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五)旅游資源輪休制度。由于旅游資源受季節的影響比較大,旅游資源環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屬于生態圈的一部分,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建立旅游資源輪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資源得以“休養”,恢復生機。具體可以采取限制進入旅游區、對旅游資源采取養護等方法,來實現輪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濟機制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損害,所以需要通過建立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來實現對權利主體權利的修復與補償。同時這一制度還能夠對開發者的行為構成有效制約。也體現了公眾參的原則。
(一)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國家補償是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運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支撐。國家(政府)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人民群眾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這也是政府允許合法排污與監控、預防違法排污生產活動所必然引發的環境污染對價。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環境侵權行為或侵權主體無法得到確認時,采取國家補償的方法,能夠最大程度上抵消環境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旅游資源開發中,開發商被經濟效益所驅使,會從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壞性活動,給旅游資源環境帶來甚至不可恢復的破壞,其侵權后果難以估算。因此應適當引入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將賠償用于旅游資源環境的修復和保護。
(三)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通過賦予旅游資源開發原居民以訴訟權利,使其能夠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該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利益不相關的主體不能提出訴訟的限制性規定,而必須作大規模制度改造的成本。還可以避免權利主體過于泛化,出現濫訴的情況。
四、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
人大環資委于2006年初頒布了E1然保護地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還是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一)擴大調整范圍。按照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關于自然保護地的定義:指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和相關的文化資源而特別劃出的,并通過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進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區域。。應當將世界自然遺產、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調整范同內。
(二)采取開放式共同管理。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對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并強化監管職能,林業、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管相應的自然保護地,以最人程度上消除管理體制上機構重疊,機制不順暢的矛盾。
(三)建立社會性收費制度。自然保護區中法律允許開發利用的功能區域及資源、景觀等因子,對于生態旅游、科研、教學實習、參觀考察等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敦促受益者就資源的開發利用給予相應補償的社會性收費機制來為自然保護地籌集資金,并用于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工作開支,使之符合生態補償原則,才能真正實現旅游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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