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6-12 1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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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問題突出,根本原因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完善,具體包括注冊登記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確的沖突解決機制,現行法律更偏向于保護商標權,實踐中商業主體追求利益的投機行為也加劇了兩權沖突。兩權沖突的類型有通常形態和新型形態兩種。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以商標類規定和商號類規定分別具體分析了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商標權 商號權 權利沖突

一、權利沖突的原因

商標權和商號權二者發生沖突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規定不完善。作為處理沖突問題的直接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不成熟導致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然而理論上商標權并不必然與商號權產生權利沖突,兩種權利在最初以法律的形式被確定下來時,立法者為兩種權利規劃出各自的權利實現途徑,但在實踐中權利實現路徑難免發生了交叉并沒有按照立法者理想的規劃,突破了自身權利的自由界限,最終產生了沖突的反效果,這無疑要歸因于法的制定及實施過程存在一定的疏漏。

首先,商標和商號的注冊登記制度不盡完善。商標權和商號權授權機制分散,不同的部門分別進行商標注冊、商號登記工作。其次,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解決機制。再次,我國的立法更傾向于保護商標權,相較于商標權,對商號權的保護力度明顯較弱。最后,因為法律制度和審查內容的不同,在實踐中還出現了一些投機分子,選擇在外國或中國香港地區成立公司,其商號同內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相似。這些企業用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商號在內地進行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這些行為無疑都蘊含著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

除此之外,現行法律無法概括地解決實踐中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新情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競爭日益激烈,優勝劣汰是商業主體們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二、我國解決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立法規定及其存在問題

(一)商標類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其存在問題

2013年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在第九條及第三十二條,都將保護在先權利作為商標注冊前提要求,但存在幾個問題。首先,第九條明確指出不得與在先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突出了在先權利的合法性。但在中國,商號權并不是法定權利,法律法規對不同的商事主體分別賦予不同的稱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使用“字號”一詞,企業法人則使用“名稱”一詞,雖然《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但《民法通則》與專門涉及企業名稱的專項法規,均未有企業名稱、商號的定義性規定,因此有關商號的法律性質、地位、保護等問題模糊不清。在此背景下,即使商號經過長期的使用,使用者也無法因此獲得商號權,這是不全面的。其次,法條并沒有細化在先權利的類型,我們也無從得知商號權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商標法(2013)》第五十八條間接認可了商號權的存在,學界也支持商號權是在先權利的一種,但也僅限于理論之中,沒有通過法律予以確認。再次,沒有列舉什么是妨害在先權利的行為,只是籠統的禁止,致使在實踐中權利人沒有直接法律依據可循。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侵犯商標權的七種情形。但細看七種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兩種行為,都是侵犯在先商標權的行為,而并未涉及與商號權的沖突。而第七款兜底條款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具體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情形是否適用,僅依據這條尚不能確定?!渡虡朔ā沸略龅牡谖迨藯l,有助于商巳ê蛻毯湃ㄖ間沖突的解決,是《商標法》取得的可喜的進步,但比較籠統不利于指導實踐。

為保障《商標法》的順利實施,2014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其中明確了何種行為可看作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條雖然規定了相似標志所引起的侵權行為,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商號能否適用,也沒有規定誤導公眾該如何界定,在實踐中不能有效解決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的問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雖然涉及了在先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情形,但對于“突出使用”沒有明確的界定,關于企業商號與字號的區別也沒有明確。此外,新修訂《商標法》的規定也無法與此條款對應,造成使用上的障礙。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賦予了法院對于具體案件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對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提供統一的界定標準,內容過于空泛,無法對實踐進行準確指導。

通過對商標類法律法規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在法律中規定了在先權,但沒有規定商號權能夠作為在先權適用有關解決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規定;雖然規定了商號和商標如果產生混淆將會產生侵權責任,但卻未進一步細化混淆的標準,為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認定和責任的追究加深了難度。

(二)商號類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其存在問題

1991年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于2012年進行了修訂,該規定與商號權有緊密的關系。根據第七條,商號是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已經從立法上予以認可。第九條粗略的概括了商號同商標可能產生混淆的情況。

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說是對市場競爭中商業標志保護的最后防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可以看出該法雖列舉了不正當競爭,但因缺乏了針對性,對于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所引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卻不能嚴格防范。其中該條模糊的提到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并引起群眾誤認屬于欺騙易,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具體的案件中,還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篇2

保密法的修訂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密工作方針政策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以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保密法作為新的契機,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奮力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

要廣泛深入開展學習宣傳活動,不斷增強全省各級領導干部、人員的保密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在學習宣傳活動中,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以學習宣傳保密法為契機,加強領導干部和人員的保密法制教育,增強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提高依法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要把學習宣傳保密法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抓好保密專兼職干部和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保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保密法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積極推進干部保密教育常態化;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密切配合,助陣造勢,推出系列宣傳報道。

要健全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著力構建我省保密管理的制度體系。省級保密、法制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與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相互配套,與其它地方法規相互銜接的要求,認真對照保密法和國家即將修訂出臺的保密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抓緊修訂《貴州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按照新出臺的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的保密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清理,切實抓好保密管理規章制度的“廢”、“改”、“立”工作。通過以上工作,盡快形成上下銜接、左右配套、種類齊全的保密管理法規體系,確保各項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篇3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我局高度重視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始終堅持把“6·5”世界環境日宣傳活動作為年度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的重點。為確保今年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取得扎實成效,我局制定了《環保局“6·5”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方案》,堅守生態環保底線,扎實開展保護飲用水源、防治大氣污染、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三大行動,迅速制定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案,堅決向污染宣戰,同時積極做好今年的“6·5”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進一步提高市民的環境意識。

二、圍繞主題,多種形式開展宣傳

我局以“6·5”世界環境日為契機,緊扣“踐行綠色生活”主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一是圍繞“保護綠色環境、建設美麗肅寧”主題,我局年初就開展了2016年肅寧環保攻堅行動,。

二是積極開展“6·5”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活動。6月5日,我局在耀華廣場開展世界環境日大型環保宣傳活動,收到較好的效果?,F場設立咨詢投訴臺,接受群眾投訴及建議50多條。向過往群眾發放新編環保法律法規手冊3600余本,環保便民手冊500本,環保購物袋1000個?;顒蝇F場懸掛宣傳條幅2個,宣傳展版2塊,內容涉及環保節能、污染防治、行風評議、法律法規、環保專項行動等多方面。

三是將新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水十條》、《大氣十條》等法律法規匯編成冊,編印10000本,發放至環保系統工作人員、企業、學校、社區、。并舉辦3期培訓班,對環保系統執法人員、相關企業代表、園區管委會代表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收到較好效果。

篇4

作為工作在統計執法檢查第一線的普通執法隊員,我們要經常運用《統計法》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在平常的執法工作中遇到許多問題使我們捉襟見肘,隨著新修訂的《統計法》的頒布,這些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一、明確規定企業要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制度

在平時的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有些企業的統計數據往往是統計人員隨手上報的,并沒有經過該單位領導的審核,上報時依據的原始財務數據也沒有歸檔保存,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往往無證可循,新修訂的統計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企業統計審核簽署制度的建立,必將規范企業的統計工作,提高上報數據的質量。

二、明確執法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在一次對一家外企的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該公司的統計人員拒絕讓檢查人員登記保存該單位的會計資料,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統計法》則有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貨物存放地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等資料,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像、復制等。

三、明確規定政府相關部門要與統計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查處違法行為

我們在平時的執法檢查中往往只是統計部門單獨的行為,很少與政府相關部門相互配合查處違法行為,但有時候單純依靠統計部門自身查處違法行為往往有些勢單力孤,新修訂的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交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四、加大對統計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檢查力度,提升《統計法》的執行力

篇5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證券帳號:_________

資金帳號:_________

股票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有價證券網上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得業務規則、辦公、規定的約束。

二、甲方自愿申請使用乙方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單。并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同時應對網上交易的規則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股東帳號、身份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如資料虛假或存在錯誤成份,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盡可能提供準確、及時的行情及咨詢信息。

五、乙方依法對甲方的有關交易資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經常修改交易密碼及其他身份認證信息。若他人依據甲方密碼進入系統所進行的委托,視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使用網上交易系統進行委托和保證金劃撥時,均以乙方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操作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因不可預測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災、停電、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買賣揭示書》,甲方應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并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項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協議與《委托證券交易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約定的,適用《委托證券交易協議書》的約定。

十三、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人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書。但本協議的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十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在甲方銷戶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法律

一、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監管的法律問題分析

1.與監管有關的法律存在漏洞

對社?;鹜顿Y運營的監管主要是由相關的司法機關負責具體實施,由于法律性規定的缺乏,從而給具體的實施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和影響。與社?;鹩嘘P的一些法律法規中,雖然都有法律責任的章節或是條文,但在語言表述上卻略顯籠統,并未對司法機關應承擔的社?;鹜顿Y運營監管權力、方式、程序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中,并未明確給出農民、軍人、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等人群的社保工作指導原則,由此導致了社會實踐中這部分人群的社?;鹜顿Y運營監管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不但影響了監管主體的社會公信力,而且對相關工作的開展也形成一定的阻礙。

2.監管規定缺乏統一性

通過對與社?;鹜顿Y運營監管制度中的有關條文進行研讀后發現,相關條文內容的交叉,導致了監管規定無法統一?,F階段,由于我國社?;鹜顿Y運營監管專門的法律規范尚未制定,雖然新修訂的《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制度的實施主體,但對其職權、監管方式及程序等只做了概括性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則散見于其它相關的法規和規章當中,制定主體的不統一,造成了規定內容的交叉。監管主體的權限劃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管、專門監管兩大主體之間的職責嚴重交叉,日常監管工作的開展難免會出現一些推諉的情況。此外,與監管方式及程序有關的規定未能達到統一,致使監管主體在開展監管工作時常常會出現無所適從的現象,由此嚴重影響了監管制度的運行。

3.條文的可操作性不強

新修訂的《社會保險法》雖然在部分條文當中對社?;鹜顿Y運營監管制度進行了規定,也對相關監管主體的職權進行了明確界定,但通過對這些規定和條文的深入研讀后發現,在內容的表述上顯得過于籠統和概括。對于監管主體的監管方式及程序等方面,新修訂的《社會保險法》中的規定也顯得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司法實踐的有序進行。不僅如此,這種現象在其它相關的法律規范中也同樣存在,如《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中有30個條文,這些條文雖然也對《社會保險法》中一些較為重大的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但這些重大問題中卻并不包含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監管問題,只在部分章節中有所涉及,由此導致了該規定的指導意義不強。

4.監管機制不健全

我國社?;鹜顿Y監管機制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其一,投資運營機構內部監管不到位。我國社?;鹜顿Y運營尚處于起步階段,投資運營機構尚未建立健全內部監管規章制度,難以及時糾正和控制違法違規行為。其二,行政監管主體多、效率低。在社?;疬\營中,勞動、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均擁有運營監管權,各部門監管職能重疊、業務交叉、行政成本高。其三,社會監督薄弱?,F行政策法規尚未明確社會監督主體、監督權限、監督方式、監督程序,導致社會監督職能弱化,無可依據的法律法規。部分地方社保行政部門沒有針對社會監督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導致舉報電話、建議郵箱等監督渠道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基本處于形同虛設的狀態。

二、法律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彌補漏洞

針對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監管方面的法律缺失問題,應進行補充和完善,通過借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重新修訂相關法律。首先,可添加與監管活動有關的法律性規定,借此來為司法機關實施社?;鹜顿Y運營的監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據,通過增加專門的法條,對司法機關的主體地位加以明確,并賦予他們相應的職權,使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可以采取逐步推進的方式,將相關人員納入到《社會保險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如農民、軍人、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等等,設定對上述人群社保工作的指導原則,從而為這部分人群社?;鹜顿Y運營監管制度的設計提供指導依據。再次,可對國外發達國家在社?;鹜顿Y運營監管方面的制度規定進行借鑒,借此來增強我國相關立法的前瞻性,借助立法,來引導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監管模式的轉變,這對于社?;鹜顿Y運營效率和質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2.對監管規定進行統一

相關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社保養老基金的資金缺口十分巨大,加強對其的投資運營已經勢在必行,為確保投資運營的有效性,并降低相應的風險系數,必須加大對它的監管力度。監管工作的開展,需要相關的監管規定作為保障,故此,應當對監管規定進行統一。首先,應從法律規范的內容上進行整合。由于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范中對社?;鹜顿Y運營監管方面的規定較為零散,并且還有一些規定相互交叉,影響了監管工作的開展,因此,可將存在交叉和沖突的條文規定進行整合,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的職權,對法律性規定進行統一。其次,應加快相關監管條例的制定,建議國務院與社會勞動保障在協調好其他部門并對現有規定進行整合的基礎上,按照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專門性的規定,以此來為社?;鹜顿Y運營的監管工作提供指導依據。

3.增強條文規定的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中條文規定的可操作性是衡量其是否成功的關鍵性指標,為確保社?;鹜顿Y運營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應進一步增強相關條文規定的可操作性,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細化:其一,對各個監管主體進行區分,并從法律上對其所涵蓋的部門進行合理界定,通過對監管主體的區分,可以有效杜絕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有利于監管工作的進行。其二,按照監管主體的性質,規定其職權和職責。在對具體條文規定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可對監管主體的職責、職權進行分析總結,以此為據進行區分,并以不同的條文進行分別表述、分點羅列,從而使條文的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為詳盡。其三,對監管方式及程序加以完善。建議在監管制度的法律性規范當中,對各監管主體的職責權限進行合理、準確地界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監管工作的具體方式和程序,這有助于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4.健全監管機制

我國社?;鹜顿Y運營應從內部與外部兩方面入手健全監管機制。在內部監管機制中,要在投資運營主體內部設立監管部門,完善內部監管規章,建立內部監管機制,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同時還要落實內部審計制度,加強社?;鹜顿Y運營機構的自律性,通過內部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在外部監管機制中,一方面要提高行政監管效率,強化各社保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構建起各部門的多級網絡平臺,提高社?;鸸芾淼男畔⒒健π姓O管實行績效評估,制定績效評估標準,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另一方面要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從立法上明確社會監督主體和權利,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通過建設門戶網站對外公開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社保行政部門還應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分派專人負責受理舉報投訴,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三、結論

總而言之,我國必須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監管制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解決法律漏洞、條文內容交叉、條文規定籠統等問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監管有法可依。同時,我國還要構建起完善的監管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主體的內部監管,并明確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管的權限職責,形成內外相結合的監管體系,促進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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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財政部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新修訂的會計準則對職工薪酬在會計核算范圍上有大幅擴展,也將對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產生較大的影響。本文針對財政部新修訂職工薪酬會計準則在會計核算方面給職工薪酬帶來的新變化,在分析準則修訂的背景和主要變化的基礎上,結合國有企業用工和薪酬管理的實際,進一步闡述對國有企業薪酬管理帶來的影響,并初步提出細化和強化薪酬管理的幾點應對措施。

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的三個背景

一是原會計準則中職工薪酬未完整反映企業人工成本的真實含義。從本質上看,人工成本是企業在產品生產或提供勞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直接和間接的人工費用總和。目前,國有企業勞動用工主要采用勞動合同工、勞務派遣用工和業務外包三種方式,2006年《會計準則第9號》中職工薪酬的范圍和內涵較以前有了一定拓展,但略嫌狹窄,不能完全反映人工成本的設定理念。

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迫使財政部建立與之配套的薪酬會計準則。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保護勞動者權益,陸續出臺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與勞動者權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勞動關系短期化、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加大對勞動關系的規范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勢必要求建立與之配套的薪酬核算準則,以準確計量和反映與之相關的企業人工成本。

三是薪酬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體系持續趨同。遵循國際會計通行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和謹慎性原則,企業與職工之間因職工提供服務形成的關系,大多數構成企業的現時義務,將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形成一項負債,因此只有對未來可能要發生、會引起企業現金流出的人工成本進行準確的計量,才能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人工成本。

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的三個主要變化

一是職工薪酬范圍擴大,新增了離職后福利,明確了其他長期職工薪酬的內容,并將企業給予職工受益人的福利也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內。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明確: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囑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而2006年準則只涵蓋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內容。新修訂準則中增加了離職后福利,將其定義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明確了其他薪酬的內容,原準則中其他薪酬僅列舉了長期利潤分享計劃,新準則中還列舉了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職工薪酬的范圍更接近于人工成本的設定理念。

二是明確界定了職工概念,涵蓋了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人員,全職、兼職與其他用工等薪酬均納入職工薪酬。新修訂準則原文中明確界定了職工的概念,針對頗具爭議的勞務派遣問題,除了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外,新修訂準則明確“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甭毠ば匠甑姆秶鷶U展到全部用工,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的趨同方向。在職工薪酬核算中,以上人員所發生的支出都要納入職工薪酬核算,而原準則中對薪酬的核算僅包括了訂立勞動合同人員的核算,對于其他用工形式的薪酬核算并未明確。

三是細化和規范了薪酬項目。新修訂準則除了增加設定提存計劃、設定收益計劃等離職后福利及其他長期福利外,還整合了此前僅見于準則應用指南的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的確認與計量規范,明確了將未來應付義務在會計期間進行處理,規范了職工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各類形式報酬和福利的提供,使企業對職工離職后預期發生的薪酬進一步可控,也充分體現了配比原則和謹慎性原則。

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對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的影響

第一,薪酬面臨的監管進一步嚴格。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對薪酬的界定更加明確,監管趨嚴,職工薪酬的范圍從“職工”內涵到“薪酬”內涵都進一步擴大,政府對國有企業薪酬核算的監管力度將進一步加大,企業統籌薪酬管理的空間進一步擴大,企業用工和薪酬政策面臨著較大的法規限制。

第二,薪酬總量管理模式面臨著新的變化。在傳統薪酬管控模式下,國有企業薪酬由上級主管部門實行預算和計劃管理,按照“兩低于”原則,嚴格控制職工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對于其他用工形式未進行過有效和系統的管理。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涵蓋了各類用工的薪酬,為國有企業用工管理和薪酬管理帶來了新的課題。

第三,薪酬核算的變化影響國有企業用工管理。薪酬核算的變化直接影響企業用工策略的變化,國有企業薪酬核算范圍的規范將影響其人工成本和經營利潤,在國有企業現有的業績考核模式下,將迫使其下一步優化和調整用工管理策略以確保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

第四,薪酬核算的變化影響國有企業特殊人員薪酬管理。國有企業用工情況多樣復雜,新修訂薪酬會計準則對帶薪缺勤、離職后福利及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加強對這些特殊項目和特殊人員的研究,細化對以上工資項目的管理。

對于新準則的應對措施

一是加強對所有職工薪酬項目的規范核算。新準則對傳統的薪酬管理理念和薪酬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戰,要求國有企業人資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協同配合,加強對所有職工薪酬項目的分析、規范和核算,在薪酬具體管理上進一步規范合法,確認和計量上進一步真實精準,人工成本管理進一步透明和市場化。

二是做好各類用工基礎數據整理。根據新準則的變化,需加強對各類用工歷史薪酬數據的梳理,依法全面規范各類用工工資、福利、保險等人工成本支出,重點做好外部勞務費等人工費用有效管理,逐步實現對各類用工和各項薪酬管理的全覆蓋、全管控,使企業薪酬總額管理范圍與薪酬會計準則口徑相一致。

三是建立標準化人工成本體系。國有企業要對各類用工的人工成本及離職后福利進行有效管理,健全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加強企業人工成本的統計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監控、預警機制,并將人工成本管理與業績考核工作緊密結合,參照市場化勞動力成本,逐步建立標準人工成本體系,通過薪酬核算的變化控制用工總量,盤活存量,實現控制人工成本總量、提高人工成本效率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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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加強政務公開培訓工作,不斷增強政務公開意識,健全工作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完善公開內容、接受社會監督,促進街道政務公開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培訓內容

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深刻領會中央、省、市政務公開工作相關文件、領導講話、政策法規等,了解當下政務公開的新形勢、新任務;熟悉掌握政務公開具體內容、操作流程等;把握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密的關系。

三、培訓方式

(一)專題培訓。邀請專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專題培訓。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政務公開工作人員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學習,熟悉了解《條例》規定的內容,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集體學習。按照“統一要求,自行組織”的原則,由各部門利用例會自行組織相應的業務培訓。從培訓規章制度入手,切實解決公開不規范的問題。以“實際、實用、實效”為原則,以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為依據,圍繞每個環節嚴格規范操作,指導各部門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同時,加強對政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方式、時間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的培訓,使各部門的政務公開做到有制可循、有制可依、依制辦事、違制必究,并通過座談會或咨詢研討會等方式,研討交流依申請公開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推進基層政務公開的深入開展。

(三)自主學習。政務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便民利民,不但行政機關應該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更為重要,各部門工作人員在平時工作學習中,要將政務公開各項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考核列為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掌握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方法,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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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強 檔案法治 建設

1加強檔案法治建設的重要性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而檔案法治化建設始終處于國家的法治建設的進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頒布,使我國的檔案事業步入正確的法制軌道?!稒n案法》不僅從法律上解決了檔案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上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檔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也使與檔案有關的事務活動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同時,也為檔案事業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檔案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方面,它的發展就應該得到各種保障,最根本的是要有法律保障。有了法律保障,人們就能依法辦事,就能夠依照《檔案法》的規定切實把檔案事業發展列入計劃,依法建立、健全檔案機構,落實人員編制和所需經費,改善檔案保管條件,使長期困擾檔案事業的人、財、物等問題從根本上得到地解決,從而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和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在新形勢下加強法治檔案建設有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在新形勢下對加強檔案法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廣大人民群眾的檔案意識,提高大家做好檔案工作的自覺性;有利于將檔案工作融入到各單位、各部門的各項工作中去,特別是融入到當地法治建設等重要工作中去,更好地為當地,本單位、本部門的各項工作和發展服好務;有利于檔案部門自身職能的履行,真正發揮好檔案部門的作用;有利于檔案服務功能的實現、檔案資源整合的科學管理和檔案的開發利用,更好地使檔案、檔案工作的自身價值得以體現。因此,充分認識檔案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做《檔案法》的宣傳員和守護者,真正做到懂法、用法、執法、守法,理論聯系實際,對我們依法做好檔案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檔案法治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1社會檔案意識薄弱。檔案法治化建設需要得到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但由于檔案工作在一個地區或是一個單位中不可能成為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夠的關注和支持。具體表現在:作為領導者不設立檔案部門,不重視人、財、物的投入,不關心檔案人員的政治進步和生活待遇;作為檔案工作者,不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重視檔案法規的宣傳,不重視檔案的保護,不認真執行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作為社會成員,檔案法治觀念淡薄,不知道公民在檔案事務中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2.2檔案執法力度不大。如果用《檔案法》的尺度衡量,很多地方和單位違反《檔案法》的事情時有發生,但真正得到處理的卻極少。一方面,不少單位和個人不知自己的所作所為已經違法,甚至是知法犯法,認為檔案部門“軟”, 不敢把他們怎么樣;另一方面檔案執法部門不能嚴格行使執法權,不敢碰硬,不敢得罪人,得過且過,繞著矛盾走,致使問題越來越多。

2.3檔案法規體系不夠健全。近年來,我國的檔案法規建設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完善而取得了很大進步,重新修訂了《檔案法》,此外,各級地方檔案事業管理部門也紛紛出臺了地方性檔案工作規章制度。這些法規為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了配套、完善、延伸,但是,與檔案法治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有的檔案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及針對性,檔案法規體系尚待完善。

3加強檔案法治建設的對策

3.1加強檔案法治宣傳。各級檔案部門要加大檔案法制宣傳力度,創新檔案普法宣傳方式,組織開展媒體宣傳、網絡宣傳、現場咨詢、懸掛標語、布置展板、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將檔案法律知識傳播到機關、企業、學校、社區和農村,擴大宣傳的社會覆蓋面,提高檔案工作影響力。通過宣傳檔案遵法守法的典型和曝光檔案違法案例,讓更多的人了解檔案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大家貫徹執行檔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提高對檔案工作的支持和參與度,讓更多的人自覺遵守檔案法律,自覺維護檔案法律的尊嚴,為檔案法治化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3.2增強人們的檔案法治意識。檔案法治意識在人們遵守和執行檔案法規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加強檔案法治建設教育,轉變思想觀念,嚴格依法治檔是檔案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真正站在履行法律賦予職責的角度、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謀劃、推進、落實檔案工作。做好社會公眾的檔案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檔案人員和公民的檔案法律意識,使社會大眾不但熟悉檔案法律法規,增強自覺運用檔案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檔案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同時也明確自身在保護檔案、利用檔案中法律責任,從而帶動和促進整個社會從接納檔案依法治理,到逐漸擁有檔案法治素養,營造檔案法治文化氛圍的過程。只有這樣,依法治檔才會有堅實的基礎。

3.3完善檔案地方法規體系建設。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檔案規章、制度,構建法制統一、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高效服務的檔案法制體系,增強依法管理檔案事業的能力。支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單位的檔案事務,以適應新常態下依法管理檔案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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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法規;教學方法;改革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03.259

《建筑法規》是建設工程類專業基礎課,課程內容上以法律為主線,以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為輻射,對建筑法律法規進行系統闡述,同時也對于違反相關建筑法律法規所應當擔負的法律責任也作了必要的介紹。作為這樣一門重點突出、與實際工作關系重大的課程,其具有的時代性和應用性應非常明顯,但由于我國課程教學方式等的原因,在實際的《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都存在了很多的問題。

1《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所存在的問題

1.1教學方法過于單調

在《建筑法規》的課程教學中,仍然采用傳統的說教式教學方法,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沒有被調動起來,過分地依賴于老師的教授。同時,這樣一種互動性較差的教學活動,學生對于授課內容的理解較淺,浮于表面,遇到實際問題時可能很難利用學習的理論知識加以解決,更加難以將各項法律法規中的法條內容結合在一起。

1.2學生對于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學習《建筑法規》都是工科類的建筑專業學生,這類學生習慣了公式、計算、圖形、圖標等,對于純文字類的建筑法規課程很感冒,所以這類學生往往會產生誤解,認為這樣“文科”性質的課程是不重要甚至是多余的。加上有的學校將這門課程安排在了臨畢業的那一學期,或者將課程設置為選修課或考察課,這些因素也會對學生造成一定的影響,使得學生不能正確理解這門課程。另外,由于我國的建筑法律起步較晚,各種因素使得學生缺乏法律觀念,對于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解決糾紛的意識不強,所以這些問題都造成了學生對于《建筑法規》這門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

1.3課程知識點繁雜且內容交叉

《建筑法規》課程的內容很多,知識點繁雜,涉及到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方方面面,例如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招投標法律制度、質量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內容非常繁雜。在課程的授課過程中,很多教師都會發現課程前面的知識點與后面的知識點聯系很大,往往后面的內容還沒有開始介紹就要在前面的知識點中提及,這種情況無疑增加了教學的難度,但這樣的聯系在《建筑法規》的課程學習中卻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為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帶來了難度:穿插的內容教師不得不講,但學生聽起來又完全云里霧里,所以,這就要求教師要熟悉課程內容,在按照教學大綱要求,順利完成課程內容的同時又要求靈活處理課程先后順序,調整知識點內容,使得課程前后內容相呼應起來。

2《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幾點探討

2.1改變教學方法,用案例教學的方式引導學生自主學習

改變傳統的教師“教”、學生“學”的教學現狀,讓學生融入到課堂教學當中來,把被動教學變動為學生主動學習。傳統的教學中,教師為主導力量,教師在課堂上傳授知識,這樣的教學方法雖然能最大程度地將教師的專業知識傳授給學生,但是這種教學方法會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亟待需要一種既能調動學生積極性又能很好傳授知識的教學方法。19世紀70年代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創立案例教學法,哈佛商學院于20世紀20年代,開始運用案例教學法來進行教學?,F在,案例教學法已經廣泛運用于法學、醫學、教育學等行業中。案例教學法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為主要任務,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學習能力。在案例教學中,首先需要精選出典型的、可以代表本次課程主要授課內容的案例,才可以讓學生在案例中掌握核心知識;同時,案例的選擇又不能太陳舊,要有時代性和典型性,否則不僅會讓學生乏味,還使得學生不能很好地掌握知識。

2.2增加教學內容的時效性

建筑法規是一門應用性和時代性很強的課程,這門課程在教學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以及建造師在工作中的業務知識都需要及時進行補充,同時,還要及時向學生更新工程建設相關的標準、最新修訂的規范、工程監理以及房地產開發等的相關知識,將最新的信息、研究的成果及時地傳授給學生,使得《建筑法規》課堂的教學可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授課教師要改變以往那種死板恪守教學大綱的情況,適時更新教學內容,階段性地進行完善和修改,

2.3改變考核的方式

目前,《建筑法規》課程的考核方式仍以期末筆試為主,這種考試方式雖能使學生掌握有效知識點,但也將一門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學習轉變成為了簡單的應試教育,使得學生對課程的學習會感到更加乏味。所以,需要將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進行轉變,變單一為多面,不僅有筆試考試,課程授課過程中還可以增加課堂研討、課程設計等部分,例如,在授課過程的一定階段,向學生展示一個較為復雜的案例,并通過小組討論的方式對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建筑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要求小組提供一份詳細的分析過程和案例的解決結果,教師可以針對小組討論報告來對小組成員的本次研討情況進行打分,這樣的分數占有期末成績的一定比例,一方面可以促使學生可以改變期末臨時抱佛腳的習慣,在課程學習的過程中就要實時掌握課程內容,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學生所學習的知識更加扎實,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可以在實踐中運用的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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