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時間:2024-03-11 17:43: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記者:《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這一章,著力規范和約束公安機關及警察行使權力,我市的公安機關將如何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執法監督規定?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著力規范和約束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權力的行使。這對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吨伟补芾硖幜P法》對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的十一種違反行為,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吨伟补芾硖幜P法》既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規范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安機關將認真、堅決地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公安機關要認真學習,加強培訓。第二,細化標準,嚴密程序。第三,加強宣傳,形成聲勢。第四,嚴格執法,落實責任追究制。為了具體落實本法的執法監督規定,我們將建立兩套監督機制,一是外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如公布舉報電話、實行定期接訪制度等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因此,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牢固樹立保護人權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正確處理好依法行使職權與自覺接受監督的關系,堅決克服特權思想,堅決杜絕各種侵犯人權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二是內部監督機制,加強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加強執法考評工作,定期對執法民警進行教育培訓和考核。不斷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把各項內部執法監督措施落到實處。

2、記者:有觀點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布實施,必將轉變公安機關的工作作風和執法觀念,由單純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您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答:對于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近幾年來,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我市公安機關狠抓工作作風和隊伍建設,開展“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執法思想,提高執法水平。應當說,公安機關的工作作風和執法觀念都有了很大的轉變,涌現出了很多象楊凌娜的好民警,群眾對公安隊伍的滿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們的隊伍中,仍有少數民警宗旨意識不強,服務意識不強,法制意識不強,漠視群眾的利益;在我們的工作中,少數民警違法違紀,執法不公、不嚴,侵害群眾利益的現象屢有發生。我們的工作離黨的期望、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應當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大力加強宣傳貫徹工作,認真領會立法精神,樹立公正執法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狠抓隊伍建設,狠抓執法辦案水平,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和執法觀念,由單純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為創建和諧社會、平安××做出新的貢獻。

3、《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那些涉及到民生的規定?經濟發展了,人民對物質、精神生活的質量要求也隨之提高,這要求法律對公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提出更高標準的保護,一些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鄰里生活的行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以為目的的招拉客的行為,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擾亂重大活動期間治安秩序的行為等。為加強新形勢下的社會治安管理,《治》規定的處罰的行為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四大類。將很多涉及到民生的行為都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把近些年來新出現的、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安全的行為,都進行了有效的規范,使得這部法律更加貼近群眾,也廣泛地維護了群眾的生活權益。例如:1、發騷擾短信要負法律責任。發送黃色短信,在現在社會已成了一種普遍現象,有的時候還會引起他人家庭的誤會,產生一些家庭的矛盾,也會對他人正常生活帶來一些干擾,使被迫接受的人心里感到不愉悅,感到不斷地受到這種行為的干擾。現在很多群眾對這個問題反映比較強烈?!吨伟补芾硖幜P法》對這種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保ㄋ氖l)2、房屋出租,必須登記。把空閑的房子租出去,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出租房屋里頭往往是集散很多的流動人口,有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也混雜其中,怎么樣把這一塊有效地管理起來,是當前治安工作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出租房屋的確是一個公民的民事權利,但這種權利,要跟我們治安管理上的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平衡,為及時地、有效地打擊違反犯罪,房屋的出租人也應該承當一定的法律上的義務?!吨伟补芾硖幜P法》明確規定,出租房屋,必須要租給“有身份證件的人”,而且必須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便公安機關隨時查驗。否則將被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3、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也違法。每一個人都有每一個人的自由,乞討是乞丐的自由……但是有些職業乞丐威脅或者慫恿一些未成年人強行地討要,反復糾纏,這是對他人來講

是一種妨礙,為此,《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四十一條)4、干擾他人生活要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如果從事家庭裝修、建筑施工等活動的時候,產生了噪聲,干擾了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將會被處以警告或者罰款?,F在家里養寵物的居民是越來越多,但是您飼養寵物煩擾了其他人的生活,也會成為違法行為,受到警告和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除了被罰款之外,還將被拘留5到10天。5、醉酒鬧事約束到酒醒。醉酒之后,神志不清,打人、鬧事,什么事情都可能發生。以前這種行為多是被勸阻和原諒,可是今后,醉酒鬧事也會觸犯法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同時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這種措施實際上既具有維護社會治安,保證人民群眾的生活安寧秩序的效果。另外一方面也具有了和當事人很強烈的人文關懷,人性的關懷,使醉酒者也不會自殘。6、“球迷鬧事”將受處罰。現在,我們大型的文體活動越來越多,而且我們說的球迷、追星族,可能很多行為舉止也比較狂熱,活動比較大,所以容易出現危險,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很容易引發很嚴重后果的社會治安事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強行進入場內;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以及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將被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法律還規定,因為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而被處以拘留處罰的人員,將在以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如果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將被強行帶離現場。7、偷窺偷拍他人隱私,至少拘留5天。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普及,很多這方面設備、工具現在都可以買得到,比如微孔攝像機,還有很多竊聽的設備都可以買得到。這些設備也會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偷窺偷拍)違法的目的。如果您在網上搜索“走光”這個詞,就會在許多網站上,看到有人偷拍別人隱私的畫面。這些上網的圖片,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8、電腦黑客將會受到拘留處罰。那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傳播計算機病毒的網絡黑客,以后也不能再為所欲為,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其他。另外,今后公民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在火車來臨時搶越鐵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已經明確規定為一種違法行為,將被處以警告和罰款。12、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違法舉辦大型活動的行為;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猥褻他人的行為;強迫交易的行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行為;違反房屋出租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承接典當物品的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的行為;擅自經營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行為;破壞、污損墳墓、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行為;違法停放尸體的行為;在公共場所拉客招的行為;傳播信息的行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等等。這些行為大都是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法規定對這些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篇2

【關鍵詞】農村 治安調解 治安管理 民間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治安調解是198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確定的一項重要的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2005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繼續承認了這一制度的合法地位,到今天,這一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了20多年。過去的20多年,公安機關在治安調解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及時調解與處理了大量的治安案件,化解了很多的社會糾紛,在防止社會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公安部的統計數據顯示,從2008~2013年,全國各地的基層公安機關在其受理的糾紛處理上,運用治安調解進行處理的占到了58%,進行了治安處罰的占33%,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占8%①,可見,治安調解處理的占據了大多數。公安部的統計數據充分說明了治安調解在社會糾紛化解中起到了較大的作用,是廣大基層公安民警常用的一種辦案方法。

但由于農村基層的公安民警對于治安調解的法律規范不甚清楚,對一些法律用語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民間糾紛”、“情節輕微”等,由此導致了在實踐中濫用治安調解權,出現了治安調解代替治安處罰、強制調解、隨意擴大調解范圍、超越職權而進行治安調解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對于治安調解制度有濫用與解構的負面作用,因此,需要繼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發揮治安調解在農村糾紛解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積極促進作用。

治安調解的法律適用

治安調解作為一種調解制度,在案件適用范圍上,“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得比較明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隨后2006年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了細化,用列舉的方式確認了屬于上述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及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的8種案件,分別是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案件,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件。此外,2006年公安部“制造噪聲、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調解處理?!币陨戏煞ㄒ幟鞔_規定了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同時也規定了調解適用的當事人主體,公安機關適用治安調解處理多限在親友、鄰里、同事、學生之間,也可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公民與法人、其他民事主體之間適用。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中也明確規定了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如雇兇傷人、團伙斗毆、聚眾斗毆、多次傷害他人身體、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調解的、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又實施了違治安行為的、涉及到黑社會性質的等等。

上述的肯定性與否定性規定為治安調解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在治安調解適用的過程中,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在農村糾紛適用中,應該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造成治安調解的濫用,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與矛盾糾紛的化解。

當前農村治安調解適用存在的問題

治安調解適用范圍在不斷擴大。隨著110報警機制的建立與健全,以及近些年來群眾路線工作的深入開展,“有困難找警察”成為了很多民眾的基本觀念與行為習慣。如此一來,群眾一遇到困難,就會撥打110報警熱線,110指揮中心就會將糾紛轉移到基層派出所,這就使得大量的民事糾紛成為了派出所的處理對象。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民事糾紛本不是派出所的管轄范圍,但是110指揮中心將糾紛轉移到派出所,派出所就必須受理。所以,基層公安機關不但要處理違法社會治安形成的矛盾糾紛,還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來處理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民事糾紛,給派出所增加了巨大的壓力。據公安部的統計顯示,一個農村的基層派出所每天有70%的警力在受理群眾報警的民事糾紛與救助行為,嚴重影響了基層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及維護社會治安的正常功能。②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不是由違治安引起的一般民事糾紛,派出所并無管轄權,強行介入調解,缺乏法律支持,群眾也不會信服,導致了調解缺乏法律效力,也使得農村基層派出所有越權執法的嫌疑。

篇3

關鍵詞:校園暴力;行拘年齡;刑事責任

1 引文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范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將行拘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討論。網上也大多是兩種意見,一種就是反對或者說這種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降低至14周歲值得商榷,是侵犯人權;另一種認為降低行拘年齡又不是降低刑拘年齡,這種做法可取,可以適當約束哪些行為危險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社會危害性大,但是又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公安部之所以這樣的舉措,應該是與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的頻發有關。

2 何為“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準確來說應該叫“校園欺凌”,嚴重的就叫“校園霸凌”。它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的行為,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由于很多國家實行多是九年制的義務教育制度,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欺凌過程,蘊藏著一個復雜的互動狀態,欺負同學會對同學構成心理問題,影響健康,甚至影響人格發展。

3 我國有關“校園暴力”事件的現實狀況

早在十余年前,據有關調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就較20世紀90年代提前了2-3歲,18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120%,14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280%。[1]10-13歲的低齡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2]

2015年4月20日北京的《中國教育發展報告(2015)》(2015年《教育藍皮書》)指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一項對14-18周歲犯罪人群的調查顯示,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從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了共計67起校園內發生的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件所涉及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四川省、河北省以及福建省,這67起校園刑事案件發生的時間分布從2007年至2014年之間。就犯罪人的年齡跨度而言,被告人平均的年齡分布是15歲到17歲之間。

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安徽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中小學在校學生之間實施的暴力犯罪案件65人,經審查,批準逮捕39人;受理移送審查160人,經審查,117人。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成年人組織、教唆、脅迫、引誘、幫助中小學生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犯罪案件30人,逮捕14人;受理移送審查25人,21人。

現如今,你隨意在網站搜索“校園暴力”一詞,便會看到滿眼的新聞以及令人發指的視頻。如:7女3男扒光一女生、重慶女生太邋遢被5同學圍毆打成十級傷殘、江西永新女生遭圍毆1人被刑拘、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齡人扒衣拍、福建南安兩初中女生暴力3分鐘、小學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圍毆脾被切除、安徽懷遠火星小學副班長逼同學喝尿事以及女生99秒被扇32記耳光等等。如果不是看到這些孩子稚嫩的面孔,你無法想象這是一個未成年孩子做出來的事。

4 “校園暴力”事件的現實解決辦法是否有效

我認為如果僅僅定義為“暴力”,那么就是客觀行為所造成的傷害。[3]但是這類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精神傷害更為嚴重。由于受害者正處于青少年期間,本身心理與精神都比較脆弱,有些所謂的暴力事件已經不在事件的的毆打,而是變成了辱罵,精神傷害,這應該叫“欺凌”。因為現在只要出現這種校園事件,我們一般都會想到是校園暴力事件。所以才給了校方、施害人家長等監護人、施害人鉆了法律的空子,他們可以將此客觀行為定性為理性不足的孩子們的嬉鬧、打鬧,所以大多是批評教育為主,并沒有實質上的解決,最多也就是施害人及其家L的賠禮道歉和一些賠償金的支付。但是,問題真的解決了嗎?看似皆大歡喜,其中隱藏的問題卻值得人深思。

首先,如果遇到哪些本來就對孩子管教不當的家庭,此類事情發生后,似乎對施害者并沒有太大的影響。也許事情風聲結束后,他們還會繼續施暴。其次,受害人會認為他受的傷害并不是所謂的賠禮道歉或者支付一些賠償金就能彌補的,他可能會認為社會的不公,校方與施暴者的草草了事,他今后的生活該如何繼續,身體上的傷害可能很快痊愈,那心靈上的傷害呢?可能他本來是個成績優秀的孩子,經歷了這件事后,他一蹶不振,前途無限渺茫......

中國人自古以來的對待“壞人”的做法就是將壞人繩之以法,當然這里的壞人可以理解為“違法者”。但是對于這方面行為事件的“法”都沒有,何來以法繩之?你可能會說,站在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角度說,他們還是個孩子,他們還沒有較為健全判斷力,他們的心智還很不健全。可是近年來持續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現在這種視頻也比比皆是,似乎那些施暴的“孩子們”覺得是欺凌別人并拍下來上傳到網絡是一件很值得驕傲的事,這真的很令人寒心。再次就是一些潛在施暴者的青少年,在看到之前的施暴者的行為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學校對其的處罰也是很輕微的,所以他就會形成一種潛意識,反正我還沒有到法定的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甚至是在年齡處于14-16周歲的青少年認為只要自己不實施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搶劫、放火、爆炸、投毒、販賣這八種犯罪行為的,就可以逍遙法外,肆意妄為。這是一種很可怕的想法。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不是無意識的行為,而是帶有主觀惡性的想法施暴,他們就是想要欺凌這些受害者。

5 總結

縱觀各國關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由于德國刑法的影響,幾乎整個歐陸法系國家都采納了14周歲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但是“已滿14不滿16的人只為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搶劫、放火、爆炸、投毒、販賣八種犯罪承擔責任”卻是中國特色的規定,在德國刑法第19條、日本刑法第41條,中國臺灣刑法第18條都僅規定不滿14周歲者,不承擔刑事責任。我認為,時代變了,我們并不是要改變刑法的基本原則,而是適時修改其中的一些法律規則。好像只要說到修改法律,很多人都認為這會使法律的穩定性遭到破壞。我認為這其實是一種偏見,會故步自封,有些法律規則是從前立法者根據當時的國情制定的,如今國情變化了,難道不應該改變法律中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部分嗎?從《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等文件可看出,降低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勢在必行,只不過是時間問題而已。

參考文獻

[1]李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建議[D]西南政法大學,2011.

篇4

三級并存的法律制裁體系特點,決定了勞教制度有其合理的存在空間。但是基于勞教制度設計之初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缺陷,如立法剛性不足、司法審查程序設計缺位、勞教時間過長等原因,使其逐漸成為了地方政府或者官員打壓上訪人員、維穩的利器,侵犯人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果斷廢除了勞教制度,這固然是我國法制進步的表現,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國法律制裁體系格局的缺陷:對中間違法行為處罰的結構性缺位。其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處罰范圍的中間缺位勞教制度適用對象主要為兩類行為人。一是治安違法人員,其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屢教不改,治安管理處罰不足以懲戒,刑法上又沒有相應罪名,如多次從事活動的人員。二是“刑法邊緣行為”人,即形式符合某一罪名但構不成刑法上的罪,所謂“大法不犯、罪錯不斷、危害治安、百姓憎惡、法院難辦”的一類刑法邊緣族。③如,多次打架斗毆均只造成行為人輕微傷,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處罰,但同時又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這些違法者均屬于那種“惡行”(罪量)不大,但“惡習”(人身危險性)較強的人。他們的行為不能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但僅依《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又不足以抑制其再犯。因此,勞教廢除后,依據現行的法律制裁體系,無法對這兩類行為(中度違法行為)給予合理的處理,造成了我國法律制裁體系處罰范圍上的中間缺位。

(二)處罰措施嚴厲等級上的中間缺位拋卻制裁措施的法律性質,原有法律制裁體系框架下針對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主要有三種:一是監管最為嚴密、完全封閉的監禁處罰措施,即自由刑、拘役。這些處罰措施將行為人與社會隔離,以強制勞動為主要處罰手段,教育功能偏弱(不以授課或者傳授生存技能為主),懲罰性較強。二是短期監禁(行政拘留)和監管最為寬松、完全社會化的處罰措施,即管制、緩刑和社區矯正。行政拘留的期限過短,懲罰性較弱。社會化處罰措施完全將行為人放在社會,以司法工人員的監管為主要處罰手段,教育功能較強(要求行為人定期報告近況和改造感受、組織授課、參加公益活動等),懲罰功能最弱。三是監管相對寬松并且相對社會化的監禁處罰措施,即勞教制度。按照勞教制度設計之初的要求,勞教并非完全將人與社會隔離,勞教人員在執行一段時間后,每周可以請假回家;其教育性較強,勞教法規明確規定每天教育(上課)的時間不能少于3小時,參加勞動的應當發付勞動報酬,周末應當休息,會客較為便利,通信自由基本不受限制。因而它是一種輕于監禁刑的處罰措施。但是基于1997年《刑法》的修改以及近年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嚴打相對)的貫徹,越來越多的罪犯被處以較輕的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由于勞教制度改革滯后,在實際執行中又走向異化,懲罰性有所加強,勞教時間長于自由刑的現象時有發生。但這仍不能從整體上否認它是一種輕于監禁刑、重于社會化處罰措施和行政拘留的中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有期監禁刑偏重、社會化處罰措施和行政拘留偏輕的缺陷。而勞教制度廢除之后,將造成處罰措施嚴厲等級上的中間缺位。

(三)處罰措施執行內容的中間缺位。監禁刑完全將犯罪人與社會隔離,其執行內容以無償的強制勞動為主,它適用于危害嚴重、主觀惡性較大的罪犯。管制、社區矯正等處罰措施完全將犯罪人放在社會改造,其執行內容以監管、教育為主,強制性較差,它適用于危害不大、主觀惡性較小的罪犯。但實踐中并非只有這兩類罪犯,還有一種客觀危害不大但主觀惡性較大的罪犯。他們還沒有鑄成大錯,對其加強其思想教育和引導,有利于其回歸社會。由于其人身危險性較大,必須將其與社會隔離,但又不能完全長時間隔離,因為這樣既不利于其社會化改造,也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則。這就需要一種教育功能較強,同時監管相對寬松的監禁處罰措施(西方國家一般稱之為半監禁)。顯然,監禁刑過嚴,而且教育功能不足;管制、社區矯正等社會化處罰措施雖以教育、感化為主,但又明顯偏輕,不足以防止其再犯。唯有勞教制度兼具教育和隔離功能,即勞教作為特殊學校,它的教育機制、教育方式應當具有學校的性質。①勞教所通常配備必要的師資力量、教學場所、教學設備以及學習用書,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時間,進行法律常識、思想道德修養、人生觀、愛國主義和形勢政策教育以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文藝、體育等輔助教育活動,這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時,其寬松的監禁特點(即隔離一段時間后可以每周請假回家),既足以防止其再犯,又有助于其社會化改造。勞教制度廢除之后,我國兼具教育和隔離功能的處罰措施就會處于缺位狀態,必然造成我國處罰措施執行內容上的中間缺位。

二、未來法律制裁體系格局前瞻:兩級補缺

綜上可以看出,在原有刑罰制度——勞教制度——行政處罰制度三級法律制裁體系并存在的格局下,勞教制度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它使我國規范違法犯罪行為的法網更為嚴密,相應的處罰措施也呈現為較緩和的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各類制裁措施執行內容的多樣化也適應了不同違法犯罪行為的不同特點,因此較具科學性。隨著勞教制度的廢除,我國三級法律制裁體系并存的格局也被打破,制裁體系結構性的缺位也便出現。筆者推斷,在不遠的將來必將對當前的法律制裁體系進行調整,以彌補勞教廢除后所造成的法律制裁體系和制裁措施的結構性缺位。否則,會造成我國治安形式的惡化。筆者認為,應當將原有勞教制度調整的“中度違法行為”全部納入到刑法的調整范圍,從而形成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兩級法律制裁體系的格局,以彌補勞教制度廢除后的缺陷。

(一)納入刑法調整范圍的緣由依據現代法治國家程序公正原則的要求,剝奪一個人的權利(尤其是人身自由),必須以獨立于控訴方的法院的公正審判為前提。這樣能夠有效地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侵犯人權現象的出現。由于對犯罪的追訴即刑事審判活動,均是以法官的獨立裁判為前提進行,最能體現程序的公正性,因此西方絕大多數國家將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納入到刑事法的調整范圍。反觀我國勞教制度走向異化的重要原因,就是將該制度設計為一種獨立于刑法的處罰措施,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決定行為人的勞教罰。相反,其決定程序幾乎完全是按照行政處罰的審批程序設計,體現了行政程序高效快捷的特點,但這必然以犧牲公正為代價。如,其申請主體和決定主體均為公安機關,救濟途徑也只能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事后救濟,雖然根據1987年《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勞教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但這仍然是一種事后監督,至于其審批的環節,檢察機關無權介入。2002年4月12日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就勞教案件的審批環節引入了聆訊制度,但仍不能改變由公安機關一家決定、缺乏監督的現狀。那么,程序設計的缺陷,再加其立法剛性不足(可以隨意擴大適用對象),勞教制度為地方府官員所利用,成為其維穩、打壓上訪官員的工具也便不足為奇。因此,勞教廢除之后,應當加快現有刑事立法的改革,增加輕罪設置和輕罪處罰措施,堅決將原有勞教制度適用對象全部納入到刑法的調整范圍,以實現對任何人剝奪人身自由,都必須經過法院的公正裁判。在筆者看來,這不是刑法的無度擴張,而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篇5

【關鍵詞】多次盜竊;數額標準;數額計算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68-02

比較刑法前后幾次修訂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可以發現我國刑法對于“多次盜竊”概念的規定有很大的變化。在司法實踐中對“多次盜竊”如何認定、“小偷小摸”是否屬于多次盜竊、多次盜竊案件的數額能否累計計算以及怎么樣累計計算等問題的處理仍然存在巨大的差異與爭議。

一、對“多次盜竊”中的“次”應如何理解

“多次盜竊”中的“次”不僅包括未被發現的盜竊行為,還應包括兩年之內曾經被認定或處以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一次盜竊行為,否則根據2013年《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罪單次盜竊行為入罪數額最低為較大數額的百分之五十,假設出現某慣犯每次盜竊數額均未達到盜竊罪法定較大數額的百分之五十,而每次都立即被抓獲或白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受到行政處罰,卻永遠不構成盜竊罪的情形,這顯然不符合情理和立法原意。

二、“多次盜竊”不應作為非數額型盜竊罪罪狀

目前司法實務界認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將“多次盜竊”與“數額較大”相并列,并且對“多次盜竊”未作明確的數額規定,說明我國刑法在對盜竊行為進行評價之時強調行為本身的惡性;2013年《解釋》規定中,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中的“盜竊”即是偷盜行為,據此目前司法實務界認為二年內有三次以上的偷盜行為,即構成不以盜竊數額入罪的非數額型盜竊,應當以盜竊罪論處。即多次小偷小摸也可入罪。據此,各地紛紛出現對多次小偷小摸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并處于刑罰的判決。

(一)“多次盜竊”構成非數額型盜竊罪與刑法謙抑性精神沖突

刑法謙抑性精神要求用最少的刑事資源,解決盡量多的刑事糾紛,要求刑法盡量表現出謙卑的姿態,只能慎重、限制地適用于必要的范圍內,不能產生刑罰泛濫的情況。倡導刑法謙抑性的學者認為,刑法不可能全而保護所有的社會關系,也不可能懲罰全部的危害行為。犯罪存在的客觀必然性決定了犯罪只可能被抑制在一定程度之內,而不可能被完全清除①。如果一味的采取重刑主義,頻繁修改刑法使更多行為“入罪”,這將一方而徒增了很多不和諧因素,另一方而也無法實現有效對抗和制裁犯罪的目的。②按照刑法的謙抑性精神,刑法應當作為社會抗制違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夠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違法行為,應盡量不用刑法手段調整。在當前盜竊犯罪數量激增而司法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投入與產出的考量十分有必要。如果對于一個輕微的不當行為,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才能實現有效抗制的目的,這不僅是不經濟的,也是一種實質上的不公正。

(二)“多次盜竊”構成不以數額入罪的盜竊罪可能違反罪刑責相適應原則

例如假設某地盜竊罪入罪金額為2000元,甲某日盜竊一輛單價為1800元的電瓶車,乙在某超市一月內分二次偷盜二盒單價為20元的香煙。甲因盜竊數額未達到入罪標準,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進行處罰,本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而根據通說觀點,乙的行為構成多次盜竊,應以盜竊罪論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從主觀上來看,甲乙明顯可以各自認知電瓶車和香煙的價值,甲主觀上的犯意惡性明顯強于乙;從客觀上來看,甲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明顯大于乙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但甲乙所受到的處罰結果卻恰恰相反,甲最重只被處以15日行政拘留、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乙最輕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情況明顯是不合理的,有違刑法的罪刑責相一致原則。

(三)“多次盜竊”與《刑法修正案(八)》盜竊罪罪名其他新構成要件相比,明顯不均衡

《刑法修正案(八)》前刑法對盜竊罪僅規定“數額較大、多次盜竊”的入刑門檻,而《刑法修正案(八)》后增設“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入刑罪狀。即現在若行為人出現“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任一情形,不論盜竊數額多少,都可能被處以刑罰。顯然對“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入刑的考量更多的是在行為無價值。⑨但此二類盜竊除了侵犯財產法益之外,還分別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即住宅安寧權、人身安全權、公共秩序,它們較之普通的盜竊更具有社會危害性,且行為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更應受到刑罰的譴責。通過對比,可以看到刑法將“多次盜竊”入罪,明顯同樣更多是基于行為無價值的考量,即所謂多次犯對人身危險性的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此罪狀完全不需要考量其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由于盜竊罪主要保護的是財產法益,“多次盜竊”罪狀必須對行為人盜竊之財產數額進行考量。這樣既避免了該罪狀入罪過寬,刑法打擊范圍過廣,同時可以對本罪狀立法原意中真正需要預防和控制的情形起到有效的震懾效果和打擊。

三、對“多次盜竊”中的盜竊數額如何計算以及數額標準如何認定

(一)對于盜竊數額的計算方式應為累計計算

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對“多次盜竊”中的盜竊數額的計算方式,應當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中綜合加以分析和認定。我國刑法對于數額犯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對未經處理的情況,對每次數額不單獨進行考量,而是對多次行為的累計數額進行考量。如關于搶奪罪的司法解釋有“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倍啻螕寠Z與多次盜竊均屬侵犯財產法益的行為,兩者有一定的相同之處,因此對于多次盜竊數額的計算方式可以參照此規定。這種累加數額的計算方式優點在于宜于認定和計算,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此類多次犯罪包括受賄、貪污等犯罪也往往采取累加的計算方式,有利于刑法規定的犯罪之間的平衡,司法秩序的穩定以及節省司法資源。

(二)“多次盜竊”的累計盜竊數額標準應為盜竊罪一般情形“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

同樣,對“多次盜竊”中的盜竊數額標準的確立,也應當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中綜合加以分析和認定。從2013年《解釋》第二條④可以看出此條對盜竊罪一般情形的入罪條件進行了放寬,從立法精神來看,此條解釋對八種情形的規制明顯基于是對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盜竊行為加強預防和加大打擊力度的考量而提出,而《刑法修正案(八)》對“多次盜竊”入罪的考慮也正是基于此種考量。因此,“多次盜竊”的數額累加標準也可以定為“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這樣既有效預防和打擊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多次盜竊情形,又可以避免一些情節輕微的小偷小摸行為也被列入刑法的打擊范圍,導致盜竊罪犯罪圈的不當擴大。

(三)行為人在兩年內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盜竊的,應不受上述盜竊數額標準的限制

行為人在兩年內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盜竊說明其主觀惡意比較嚴重、屢罰不改、藐視法律。這種情形才是真正需要定為不以數額入罪的盜竊罪的特殊情形,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許多規定,行為人因為實施某種行為,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而又實施同樣行為從而可以構成犯罪。⑥這幾種行為與多次盜竊行為的共同點在于單次違法行為數額或者危害較小,但多次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十分常見,對社會的正常運行造成了實際影響,法律的權威和群眾的心理均受到了傷害,所以可以考慮對“多次盜竊”此條罪狀也參照這些司法解釋,增加“兩年內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盜竊的構成多次盜竊”的解釋。

注釋:

①陳興良寬嚴相濟政策與刑罰規制[J]法學,2007(1)

②例如案例一,據深圳新聞網2013年9月4日報道,家住龍崗區的陳某,自2013年4月4日起,每天早上8時許,都會定時去超市,當經過豬肉檔時,熟練地將一塊豬肉迅速藏到自己攜帶的挎包內,終于在4月27日那天,在他欲離開超市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工作人員隨即從其挎包內搜出豬肉1.68千克,價值約25元。超市的工作人員查看以前的監控錄像,發現陳某從4月4日到27日期間,陳某每天早上都會前往超市偷豬肉,總共有24次。法院判處陳某犯盜竊罪,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罰金3000元。案例二,趙某于2013年3月1日至4月13日問先后23次盜竊莆田市秀嶼區工業園區一家超市內價值共854元的香煙、飲料、零食等商品。被秀嶼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這兩個案例中的當事人盜竊數額均未達到當地盜竊罪的較大數額標準,但均被處以刑罰。

③李東星盜竊罪中“多次盜竊”新解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新思考[J].法制博覽,2013(7)

篇6

法律的公正不在于個案的極端正義,而在于訴訟程序上的充分救濟,一個缺乏程序正義或者說喪失訴訟權利的裁判必然是一個不公正的裁判。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立即是為了達到合理的訴訟結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舉措。證人不出庭作證是我國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

本文從對國外證人保護制度的考察入手,分析了我國關于證人保護制度的缺陷,進而探析了我國證人保護機制進一步完善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從而指出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證人保護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證人保護,司法公正,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創新

引言

證人不出庭作證是我國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由于證人不出庭作證,使得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失敗。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被認為最大的一個改革就是借鑒了英美法中對抗式的庭審方式,對抗式庭審方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制度就是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因而證人出庭作證是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關鍵所在。但遺憾的是我們在保證證人出庭作證方面做的遠遠不夠,證人出庭作證比率非常低,估計不到5%。由于證人不出庭作證,使得庭審方式改革最終也化為泡影。當下,我們又面臨著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如果這次修改不解決號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那么我們還可以預言其結果也必將是失敗的。因此如何提高證人出庭作證比率是我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此一問題,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論證。我們認為,對證人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特別是在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中是證人出庭比率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缺乏對證人的有效保護機制,使得證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證,即使作證后也長期處于恐慌之中,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從此不得安寧。因此,本文就圍繞如何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機制展開討論,通過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證人保護機制,從而打消證人的后顧之憂,讓其大膽出庭作證。有人指出,證人出庭作證是他的一項義務,他要不出庭作證就應該強制其出庭作證。不錯,出庭作證是證人的一項義務,也盡可以對不出庭的證人強制其作證。但我們認為,就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自覺性方面來說,為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機制可能比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效果更好。正如丹寧勛爵所言:“沒有一種法律制度有正當理由能強迫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作證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整個法律訴訟就一錢不值?!贝_立證人保護機制的目的在于兩個方面:從直接目的來說,保護證人是為了維護證人的基本權利,是一種具體的保護;從間接目的來說,保護證人是為了促進證人作證的良性循環,使做過證的人還會作證,沒有作證的人愿意作證,從而營造一個證人社會。

一、國外關于證人保護制度的簡單考察

我們考察一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就會發現,他們在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一項義務的同時,也為證人提供了完善的保護機制。如美國1982年通過了《被害人、證人保護法》,通過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對證人提供保護。此外,對聯邦調查局的案件,還有專門的《被害人、證人援助計劃》,旨在幫助那些因罪犯的行為而遭受直接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金錢損失的個人或公共機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明確規定:“如果告訴住所則證人、其他人員將受危險之虞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住所問題,而是告訴他的就業、公務地點或者其他一個可以傳喚的地址。在審判中,如果公開了證人的身份、住所或居所則對證人或其他人員的生命、身體或者自由造成危險之虞時,審判長可以許可證人不對個人情況問題做出回答或者只是告訴以前的身份??梢源_定證人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檢察院保管。只有當危險消除時,才能將他們納入案件檔案?!蓖瑫r德國也制定了單獨的《證人保護法》。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也分別于2000年和2001年頒布了《證人保護條例》《證人保護法》。聯合國有關文件對證人的保護也做了規定,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2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措施,為就根據本公約確認的犯罪作證的政若和鑒定人并酌情為其近親屬及其他關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使其免遭報復或者恐嚇。在不影響被告人權利包括正當程序權的情況下,本條第一款措施可以包括:(一)制定為證人或鑒定人提供人身保護的程序,例如在必要或可能的情況下將其轉移,并在適當情況下允許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關其身份和下落的資料;(二)規定允許以確保證人和鑒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證的取證規則,例如允許借助于諸如視聽技術之類的通信技術或者其他適當手段提供證言。締約國應當考慮與其他國家訂立有關本條第一款所述人員重新定居的協定或者安排?!笨v觀其他國家的證人保護制度,有幾點做法值得我們注意:一是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通過專門的機構保護證人效果是非常顯著的。二是注重事后保護與事前保護相結合,如各州都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作為犯罪來處理,最高刑罰可以到死刑;法官在法庭上可以保護令,不允許靠近證人身邊,如果發現被告接近證人,就可以對被告判刑。三是保護對象范圍比較廣泛。證人保護基本涵蓋了證人可能遭受的三方面損失:人身安全、名譽和財產利益;保護的對象除證人外,還包括其家屬。四是保護手段或方式多樣性。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保護方式。如可以為證人的身份和住所保密,可以轉移證人住所甚至可以為證人做移容手術,在審判中可以采用技術性的作證方式等。

二、我國關于證人保護制度的缺陷

同國外法治國家的證人保護機制相比,我國的證人保護機制還存在一些缺陷,總體上來說就是關于證人保護的立法過于原則、籠統,可操作性差。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49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應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關于證人保護機制的規定也僅此而已。

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證人保護機構不統一以及沒有經濟補償權。目前,對證人的保護公檢法各管一段,在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保護,在階段由檢察機關保護,在審判階段由法院保護。這種分段保護看似合理,但事實上,保護的效果卻不一定好。因為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都有自己各自的職責,在目前偵查力量,力量,審判力量不充足的情況下,很難在履行自己職責的同時肩負起保護證人的責任,即一身無法兼二職。且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證人的經濟補償權,其出庭必需的誤工補助、交通、食宿等費用開支也無資金來源。雖然訴訟理論界基本上達成了共識認為應該賦予證人的經濟補償權,但立法中卻至今沒有明確確立。因此,實踐中當證人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時,一些司法人員以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盡的義務進行搪塞,或者以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絕給付;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雖然同意給予證人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的承受機關,同時,檢法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辦案經費短缺問題,因此,法、檢之間互相推諉,認為應由對方承擔這筆支出,證人因為基本的經濟補償無從落實,故缺乏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二是保護手段和措施有限?!缎淌略V訟法》只是規定了應該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至于如何保護、可以采取哪些具體的措施或手段來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則不得而知。所以,保護措施不具體。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的原因往往是因為害怕作證后可能遭到打擊報復。事實上,我國每年發生的殘害證人及其家屬的案件并不少見,但能及時對加害者進行懲治的事例寥寥無幾。對殘害證人的現象懲治不力還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如果在某個案件中發生了這類事又未受到懲罰,消息就會很快傳開,其他案件的證人就會拒絕作證。造成這種惡性循環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現行立法中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障機制乏力。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難以操作,特別是當證人申請保護時司法機關無法采取切實有效的手段。另外,刑法第308條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其保護對象僅限于證人,因此,如果對證人的近親屬進行保護時則于法無劇。

三是沒有注重事前保護和事后保護結合起來。我國相關法律對證人的保護總體上看更多的是一種事后保護,即在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后對打擊報復者的懲罰。這種事后保護事實上對證人來說意義已經不大了。同時刑訴中對證人及其家屬安全的保障制度主要是立足于對已然行為進行事后懲罰,缺乏預防措施。

四是不同法律的保護不夠銜接。雖然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的規定比較粗陋,但它把證人和其近親屬都包括在了保護范圍之內。相較來說,作為實體法的《刑法》的保護卻僅限于證人本人即《刑法》第307條和308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保護也僅限于證人本人,2005年8月28日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保護范圍上包括了證人及其近親屬(第42條第4項)。因而,作為實體法的《刑法》沒有和作為程序法的《刑事訴訟法》銜接起來,而作為刑事法的《刑法》和作為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銜接起來。這必然就會使那些對證人近親屬打擊報復的行為逃脫應有的懲罰,或者即使懲罰了力度也是不夠的。

三、對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探析

針對以上幾點缺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

(一)建立統一的證人保護機構

改變目前這種分段負責保護的狀況。象在美國、英國、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建立了單獨的證人保護機構??梢钥紤]在偵查機關下面設立證人保護機構,負責全程保護。對獨立的證人保護機構要明確其總體職權、內部各部門的職責、具體的工作程序、可以采取的必要手段和措施等。同時還要劃撥足夠的經費保障其順利的運轉。(比如證人需要遷居或做移容手術,就需要相應資金的支持)另外,由于證人處于訴訟活動中,從偵查到審判,公安司法機關都與之有著密切的聯系,某些保護措施有他們來具體執行可能更方便效果更好,因此,證人保護不能排除公安司法機關的參與。當需要他們參與時,證人保護機構應進行必要的協調,由公安司法機關給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二)完善具體的保護手段和措施

具體的保護手段和措施直接關系到證人保護的效果。我們在此把證人的保護分為三各階段即庭前保護、庭中保護和庭后保護。

1、庭前保護。根據司法經驗,庭前對證人的侵害比庭后更甚,因為此時,證人還沒有作證,對證人進行威脅恐嚇打擊能夠起到阻止證人作證的目的。因此庭前的保護尤為重要。這種庭前保護事實就是一種預防性保護,能夠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在訴訟中,當某個人具有了證人資格后,只要他提出要求或證人保護機構、公安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就應該提供保護。為了保證證人和保護機構之間聯系的有效性和及時性,應在他們之間采取專線聯系方式,一旦證人認為需要保護,就可以第一時間通知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在第一時間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至于具體的保護手段和措施,一般包括對證人的個人信息保密、提供貼身24小時保護、改變證人的居住地、改變證人的個人信息甚至為證人改頭換面。通過這些措施使那些試圖威脅恐嚇打擊證人者無法靠近或找到證人。當然以上措施要根據不同的案件而使用。這些措施在證人保護制度完善的國家時常使用,在我國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上措施中的某一種只是在個案中使用過。如1998年11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由花都市人民檢察院偵破、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一起重大職務侵占案進行開庭審理時,要求該案的主要證人出庭。該案主要證人是香港商人,他在接到出庭通知后,要求檢察機關對其人身安全提供保護?;ǘ际腥嗣駲z察院為此組成了證人保護小組,從證人進入羅湖口岸起即對其進行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完畢后,由保護小組護送證人順利出關返回香港。隨著對證人出庭作證重要性認識的加深,以及對為證人提供保護在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積極性方面認識的加深,一些地方在證人保護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如2004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出臺了全國首個《自偵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該規定對于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

2、庭審中的保護。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可能會擔心與被告人或其近親屬、同伙照面而事后遭到打擊報復。因此在庭審中也應采取保護措施以減少證人出庭作證的心里障礙。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首先,在正式開庭審判前,在法院應設立獨立的證人候審區域,防止證人在此時受到侵害。

其次,當證人表示作證時不愿有被告人在場或被告人在場會使證人作證產生壓力或擔心事后遭到打擊報復時,法庭應讓被告人退庭。當證人作證完畢后,被告人再次入庭,由法官告知其作證內容或播放證人作證錄音。當然被告人退庭后,他的辯護人可以在場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對此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47條也有類似規定:“詢問……證人時,如果因為被告人在場而有不會據實陳述之虞的,法院可以命令被告人在詢問期間推出審判庭。此規定同樣適用于詢問未滿16歲的證人時,因為被告人在場對證人的身心帶來嚴重不利影響之虞,或者詢問其他證人時因為被告人在場對證人的健康構成嚴重危險之虞的情況。……被告人一旦重新出庭,審判長應當對他告知在他退庭期間所作的陳述、審理的情況。”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二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再次,證人在庭作證時可以采用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的方式,即用幕簾把證人圍起來避免被看見。這種作證方式在伊拉克特別法庭審判薩達姆時得到了采用。

最后,可以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使證人不必親自出庭也可以作證而且還可以接受對方的質詢。即采用同步視頻連線的方式(liveline),類似于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目中的時空連線。一方面證人可以不出庭,另一方面可以對證人進行同步質詢。當然,在此種方法中,還可以通過遮蓋證人面部、對證人聲音進行處理為證人提供更周密的保護。

3、庭后的保護。如果說在庭前和庭審中,對證人的非法行為是為了阻止其出庭作證,那么在證人作證完畢后對證人的非法行為,就純粹是出于對證人泄忿的報復,其手段和結果往往是非常殘忍的。因此,作證完畢后的證人同樣需要保護。正如丹寧勛爵所指出的:“假如案件一結束,證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歡他作證的人的報復,那么還能指望證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們應當提供的證言嗎?”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對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由實體上的制裁措施,但這種制裁仍然是滯后的。我們為什么不能在證人還沒有受到打擊報復前就為其提供保護呢?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為證人建立新的身份信息;轉移證人的住所(遷往另一城市甚至海外);為其安排新的工作等。

(三)完善證人保護的對象及范圍

證人的保護不僅保護證人本人而且應當包括其近親屬,保護的范圍不僅限于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同樣應包括名譽權和財產權。也就是說只要對證人的非法行為足以讓證人產生不安全感或壓力而可能不出庭作證的都應加以保護。如:針對刑法和刑訴法規定的證人保護對象的矛盾之處,對刑法第308條規定的保護對象予以補充、完善,將其界定為“證人及其近親屬”,使之與刑事訴訟法相適應。

(四)明確證人保護機關的職責

針對證人作證往往處于不同訴訟階段的實際,明確證人保護機關的職責:在偵查階段,證人的保護責任由公安機關承擔;在階段,證人保護由檢察機關承擔;在審判階段理應由審判機關即法院承擔。當證人在作證結束后,此時證人已脫離法院保護,回到社會之中,但其作證給他帶來的影響并沒有因訴訟終結而終結,相反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對他保護仍應由公安機關承擔。

(五)明確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

法律明確規定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首先,明確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事前保護措施。如規定庭前對證人身份保密,禁止被告方與證人單獨接觸;在公開審判中,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不公開詢問證人的身份和住址;法官可以在法律文書中隱去證人的姓名等。其次,加強對證人作證后的安全保護。借鑒英美等國對證人的保護措施,對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果有證據證明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可視其情況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防止證人及其近親屬受到打擊報復。第三,對侵害證人權利的行為予以制裁。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實施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以及其它打擊報復行為,構成犯罪的給予刑事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予罰款、拘留等民事或行政制裁。

(六)建立證人補償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必然會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證人的誤工損失,出庭作證的交通費,可能需要連續作證幾天的食宿費用等,這些由誰來補償和承擔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必將影響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這種經濟上的補償也可以看作是對證人的一種保護。在西方法治國家,對證人出庭作證都規定有經濟補償制度。如美國伊利諾伊州規定,證人出庭或進行證言筆錄,有權得到每天20美元的費用,此外,對于必要的旅行,還有權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費用。專家證人也有權得到相關費用。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對證人要依照《證人、鑒定人補償法》予以補償。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人可以請求交通費、日津貼費及住宿費。關于證人補償制度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是由誰來對證人進行補償。對此有兩種觀點,一是由控辯方各自承擔,即誰的證人誰承擔;二是由國家承擔。我們認為,證人的補償應由國家承擔。因為不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證人出庭作證都是其一項法定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針對國家而承擔的,因而在證人出庭作證而受到經濟損失時,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同時這種補償也是一種激勵機制,通過對證人的補償從而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具體來說,可以由法院來統一支付。第二是補償的范圍,即國家應為證人支付哪些費用。一般來說,補償包括證人的誤工損失、到庭作證的交通費、作證期間的食宿費用。另外還可以考慮給證人一定的報酬,作為對其出庭作證的獎勵,其目的也是形成一種激勵機制,提高所有潛在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以上所有的一切都需要體現在立法上,因此也可以考慮在我國進行單獨的證人保護立法,如制定《證人保護法》。通過單獨的立法,使證人保護的重要性得到凸顯,同時也能使證人保護取得良好的效果。

結語

法律的公正不在于個案的極端正義,而在于訴訟程序上的充分救濟,一個缺乏程序正義或者說喪失訴訟權利的裁判必然是一個不公正的裁判。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立即是為了達于合理的訴訟結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舉措。不論從國外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都必須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證人保護制度。我國訴訟法的修改必須注意到這一點,從而適應于我國的司法需要。

注釋:

據《中國青年報》2005年6月21日報道,從2002年起,交通銀行錦州分行風險出訴訟科科長鮑宇和他的兩名同事發現分行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多次向領導反映無果,而后三人被投票“選”為待崗人員。2003年8月28日,三人向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進行了舉報,審計組進入分行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三人外出經常被不明車輛跟蹤,晚間經常接到恐嚇電話。鮑宇還被歹徒刺傷。三人均感到不能象正常人一樣生活了。參見萬興亞、楊思遠:《大案舉報人渴望平靜生活,要政府幫他們消失》,載《中國青年報》2005年6月21日。

[英]丹寧著:《法律的正當程序》[M],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頁。

吳丹紅:《證人保護制度探析》[J],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第79頁。

在美國刑事審判中,存在兩種證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被告人、被害人都屬于證人,前者屬于辯方證人,后者屬于控方證人。

吳丹紅:《證人保護制度探析》[J],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第79頁。

吳丹紅:《證人保護制度探析》[J],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第81頁。

朱孝清:《職務犯罪偵查措施研究》[J],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1期,第142頁。

沈海平、徐選禮:《深圳出臺<自偵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載《檢察日報》2004年11月17日。這一規定的內容還包括:將證人飽和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保護的對象除了證人外還有其近親屬;保護的范圍除了生命安全外,還包括財產和名譽;實行了專門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證人保護程序的啟動及終止等。

篇7

2013年“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是“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大力弘揚法治精神”。

今年“12.4”活動的指導思想是: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轉發的《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和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的要求,突出宣傳憲法,圍繞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目標,緊密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弘揚法治精神,培育公民意識,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為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打造社會和諧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時間安排

從11月中旬開始到12月中旬結束。

三、宣傳重點

1、圍繞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基本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宣傳我市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和重大成效,宣傳我市農業綜合開發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規范管理全面到位隊伍建設全面加強等方面取得的重大進展。加強對領導干部、機關工作人員法制宣傳教育,不斷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能力水平。

2、著眼于維護憲法權威,大力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宣傳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人民民主制度,促進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推動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崇尚憲法、貫徹執行憲法的氛圍。

3、圍繞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主題,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開展針對性較強的專項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宣傳2010年、2013年頒布或修改后實施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重點加強招投標法、條例、治安處罰、知識產權、環境保護、征地搬遷、計劃生育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項目區群眾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著眼于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農村改革發展及解決民生問題,大力宣傳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宏觀調控、資源環境、土地經營權流轉、保護知識產權、勞動就業、食品藥品安全、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在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單位),大力宣傳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法律法規,宣傳《招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相關的文件、法規,宣傳廉潔從政等法紀法規。

4、宣傳實施“六五”普法規劃的重要意義、規劃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主要任務,為全面落實“六五”普法規劃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進一步加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大力宣傳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基層民主自治、依法維權、依法等法律法規,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行使權利、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依法維權和維護法律權威的氛圍。

四、活動組織

1、加強領導。將開展“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作為今年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成立局“12.4”法制宣傳日活動領導小組,各業務科室積極配合,辦公室負責做好相關資料的準備及宣傳信息工作。

2、精心組織。切實把做好今年的“12•4”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作為全面啟動“六五”普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職能部門要精心策劃、統籌安排、狠抓落實,制定活動方案,確保各項宣傳活動落到實處。

3、務求實效。圍繞“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主題,緊密結合我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進一步提高宣傳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宣傳活動的重點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與法治建設的需要緊密聯系起來,通過組織法律咨詢、開展法制講座、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增強宣傳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使“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的整個活動過程,成為促進發展、化解矛盾、維護和諧的過程,成為解決民憂、惠及民生、關注民情的過程,成為擴大農業綜合開發法律法規宣傳影響力的過程。

4、豐富內容:

一是在機關內部組織認真學習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結合2012年工作思想調研,進行深入討論,形成調研報告。

二是組織學習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最新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創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加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培育工程,推進陽光開發、廉政建設。

四是“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當天,在項目區舉行農業綜合開發法規、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系列文件以及我市農業綜合開發群眾參與監督制度、產業化經營項目前置審計的宣傳活動,召開座談會,聽取項目區、項目單位干部群眾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篇8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篇9

過去的一年,為了更好的組織會員進行學習交流,不斷提高深圳律師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開拓深圳律師業務,我們以規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積極探索加強執業律師業務培訓的途徑,不斷開拓律師業務為核心,根據年初的工作安排開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繼續完善相應規章制度,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和規范

化,落實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根據我們規劃的規范體系,本年度,我們通過深圳律師網上廣泛征詢了全市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先后制定并實施了《深圳市律師事務所教育培訓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深圳市律師協會業務培訓費用使用標準》,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培訓、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費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繼續建立和完善業務培訓各項規章制度。同時,發展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計劃,并能很好的實施,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師協會業務培訓計分辦法》實施的第一個年度,我們對平時的考核登錄都作了具體要求,在今年年檢注冊前,我們對全年的情況進行了統計,統計顯示大部分律師都能積極參與、認真完成《計分辦法》的各項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師未能完成繼續教育的積分要求,甚至有個別律師全年沒有參加過一次培訓。為此,我們緊急召開了發展委員會主任會議進行協商,把律協全年組織的培訓情況向全市律師進行通報,并組織律師進行補課,在規范考核工作的情況下,保證了年檢注冊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實習律師崗前培訓和執業律師繼續教育,積極探索全面加強律師業務培訓的途徑和方式,構建多層次培訓體系

(一)2004年9月,我們舉辦了為期五天的“2004年度實習律師崗前教育培訓”,我們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對新執業的律師進行了系統化專項培訓,這次崗前培訓包括3名香港律師在內共有290名實習律師參加并全部通過了結業考試。我們還就培訓課程設置、任課教師授課效果等進行了問卷調查,收集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改進工作提供依據。

本年度共舉辦由專家學者針對新法頒布、理論前沿、律師實務熱點等重大課題所作的大型講座22場,各專業委員會研討會28場。公司、知識產權、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業務委員會這方面的工作比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積極參與進行刑事律師的執業環境的改善工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金融法律業務委員會對零售商與銀聯的糾紛把握時機及時召開研討會討論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訓計劃,業務部也參加了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培訓,基本上已經通過《深圳市律師事務所教育培訓實施辦法》(試行)把律師事務所內部培訓納入到律協業務培訓體系

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實習律師崗前培訓、大型講座、專業委員會研討會、律師事務所內部業務培訓為主線,并且通過《業務培訓學分計分辦法》鼓勵律師參加全國性、地區性業務培訓、研討的多層次、多方位培訓體系。

(二)本年度,我們加強了涉外法律業務的培訓交流和研討,先后邀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聯系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國洛杉機縣高等法院法官分別進行了國際仲裁、英美證據法、公司法及美國律師制度的主題講座,與美國律師協會等機構聯合舉辦了房地產交易研討會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些講座大多數主講人都不要報酬,作為相互交流進行的。另外,我們還開展了關于深圳律師留學人員情況問卷調查,希望在律師隊伍中發現、培養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語的師資人才。

(三)為更好的服務會員,我們聯系中法圖深圳分公司在舉辦大型講座時進行主講人專著及與專題講座相關的著作展銷。中法圖還現場向律師免費贈送會員卡,對購書的律師進行8.5折優惠,并向律協資料室贈送了一批價值近2000元的法律圖書,為律師購買專業圖書、到會所查閱資料提供了便利條件,受到律師們的歡迎。

2004年8月,我們面向全市律師進行了2004年度大型講座綜和評價問卷調查和業務培訓征詢意見問卷調查,共收回問卷1000余份,律師對一年來律協組織的業務培訓認為滿意的為68.8%,對律協的培訓工作不滿意的為2.2%。業務部及時對相關數據進行了統計,我們對數據進行了分析,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

三、加強對律師的業務指導,積極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

我們不斷加強專業委員會對律師的業務指導,組織專業委員會對一些疑難案件進行研討,提供咨詢意見。同時,推動制定律師業務操作規范和律師收費指引。我們還確立了以律師在國企改制,農村城市化建設中發揮作用,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為切入點逐步確定重點課題深入研究、不斷拓展深圳律師業務新領域。我們向市政府、國資委提交了《關于申請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務的請示報告》、律師在國企改革中的具體業務規范、《關于充分發揮律師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進國企改革的報告》。目前,國資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介機構聘用管理暫行規定》,我們也組織專業委員會對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們計劃聯絡深圳國資委聯合舉辦一次關于深圳律師參與國企改革方面的研討會,加強雙方的溝通積極推進深圳律師參與國企改革。我們通過組織律師為行業協會和市民講課,專業委員會聯系各行業協會舉辦研討會、律師所參加香港“中小企國際市場推廣日”博覽會等方式,擴大交流,為開拓律師業務創造條件。我們推薦律師參加深圳市政府采購專家團,擴大深圳律師影響面,積極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

四、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動。

我們組織專業委員會先后協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修改意見;接受廣東省律師協會委托起草《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組織專業委員會召開主題研討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學者擬制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國務院《專利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中國證監會《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深圳房地產條例(代擬稿)》出具修改意見,為法治建設添磚加瓦,受到社會好評。;

五、組織“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管理:經驗與問題”第二屆深圳律師論壇,積極推動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

去年,深圳律師事務所出現了重組整合的趨勢,不少律師事務所在專業化、規范化、規?;?、國際化方面進行了的嘗試。為了積極引導,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交流,2004年12月,我們組織召開了“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管理:經驗與問題”第二屆深圳律師論壇,此次論壇共有深港兩地十三名律師進行了發言,就各律師事務所發展中的經驗與問題進行廣泛交流和深入研討。此后,在徐建會長的倡導和直接領導下,律協先后組織多場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專業化發展的交流會,前不久還召開了晟典律師事務所內部分配模式經驗交流與研討會,積極推動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

六、編撰、籌備出版深圳律師論文集、案例集

為加強深圳律師對理論及實務方面的研究,我們決定編撰出版深圳律師論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發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師公開征集論文和案例,還對各專業委員會做了具體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論文73篇,案例26篇,由發展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進行審稿,并將刊登的文章進評定為優、良、一般三等,論文集最后選稿共77篇,保證了深圳律師論文集的質量。期間,業務部聯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會長辦公會從整體費用、影響力等各方面考慮,決定將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F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與大家見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業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全面推動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為了大力推動深圳律師參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同時積極樹立深圳律師正面形象,我們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業務委員會。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動和指導全市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組織律師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進行專門的研究與實踐,組織深圳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立法、宣傳和咨詢活動,研究和推動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深圳律師志愿者網絡,關注公益事業,積極樹立深圳律師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協成為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中心在全市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首批掛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協wto事務工作站的工作重點包括:一是業務培訓,包括舉辦大型講座、專業研討會,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的聯系,組織有執業經驗的律師對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的培訓;二是反傾銷與產業損害預警信息傳遞;三是相關情報收集,由律師收集客戶即相關行業、企業的在貿易過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協傳遞到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中心,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采取應對措施、收集相關數據提供依據。我們積極依托wto事務工作站,加強與政府部門與相關行業協會的交流與溝通,擴大深圳律師的影響,以更好的為政府、行業協會及企業提供服務。

九、加強交流與合作,積極學習港臺地區的先進經驗

我們積極落實深港兩地律師協會合作協議,與香港律師

會聯系將港方律師所專業特長進行收集整理,為深圳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可選擇的合作對象。經協調溝通,我們將選派12名律師赴香港實習;組織深圳律師赴臺灣考察,加強交流與溝通,積極學習港臺同行的先進經驗,以促進深圳律師的發展

回顧過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謝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別要感謝發展委員會郭星亞、張改梅兩位主任、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們和秘書處的同志,是他們做了大量的具體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我們的工作才取得了較大的成效。同時,還要看到我們的工作還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業務培訓工作方面有:其一:業務培訓專業化、系統性不夠,非法律專業知識的講座也鮮有涉及;其二,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培訓的監督不夠,有些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培訓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師組成的自己的業務培訓師資隊伍的工作進展比較緩慢。

二、業務研究、制定業務規范及業務拓展工作還比較薄弱,需要大力加強。

三、由于業務部人員緊張,業務培訓、業務拓展的調研工作只能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不夠深入。另外,工作人員也缺乏接受培訓、學習的機會,制約了有關工作的開展。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建設管理,營造良好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村鎮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我市境內除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鎮和村莊。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建制鎮、非建制鎮和鄉人民政府所在地。

本辦法稱村莊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第三條凡在村鎮進行的各類建筑活動,包括各類建筑、公用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管理,以及鄉鎮其它建設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全市的村鎮建設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建設局負責全市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村建辦)并有專人負責村鎮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五條對于村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或擴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區范圍內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即應進入建設管理程序須履行和完善以下手續。

(一)報建

(二)勘察

(三)圖紙設計

(四)圖紙審查

(五)確定施工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應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施工企業。施工企業確定后簽訂正式施工合同

(六)辦理質量報監、安全報監,符合國家監理要求的工程,辦理監理手續

(七)申領施工許可證

(八)工程竣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限額以上工程的勘察、圖紙設計必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相關單位承擔,施工必須由符合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承建。嚴禁無資質勘察、設計,無資質施工、越級施工。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第七條限額以上工程,必須履行圖紙審查,并取得圖紙審查合格證,或采用建設局審查批準的通用設計和標準設計,不按上述規定的,不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第八條凡經審查合格的建筑設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確需修改設計時,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簽發變更設計通知書。涉及建筑規模、內容、標準的重大變更,必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開工時村建辦應到現場監督放線。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建設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各鄉鎮村建辦對限額以上工程應主動做好服務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完善建設管理程序、加強監管,并應建立健全村鎮建設的檔案管理制度,對建設中形成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散失或侵占。

第十一條限額以上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所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村鎮規劃區內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筑、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區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稱限額以下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規劃批準文件,并到村建辦辦理報建手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限額以下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圖紙設計、使用規范設計圖集或相關管理部門推薦的標準圖紙嚴禁無圖紙施工或不按圖紙施工。

第十四條限額以下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取得《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工匠證書)的個體工匠承建,嚴禁無資質承攬工程。建筑工匠承接工程必須與業主訂立書面施工合同,并到村建辦備案。

第十五條鄉鎮村建辦對限額以下工程要加強監管,經批準開工的工程,要現場放線,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杜絕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工程完工后,村建辦要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鄉鎮村建辦要加強對個體工匠的管理,要通過培訓、交流等多種形式提高工匠的業務技能。要通過鼓勵個體工匠聯合組建勞務公司等方式,不斷壯大本鄉鎮的建筑業。

第三章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村鎮的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應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進行,首先應搞好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集貿市場、停車場、垃圾站、公廁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進行建設。道路紅線內的建筑物進行翻建時,要退出道路紅線,鄉鎮人民政府拓寬道路時,沿街兩側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建設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或拖延。

鄉鎮村建辦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維護、養護道路作業外,應與公安機關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再行施工。其它單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經鄉鎮村建辦或公路部門同意后,辦理挖掘手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⒐ず蟊仨毤皶r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十九條新建水廠要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在村鎮建設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分別予以責令改正,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報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可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的;

(三)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企業被降低或取消資質后仍按原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法律規定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的;

(六)未按法律規定使用無資格證件人員的;

(七)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

(八)建設單位未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個月內,將工程竣工圖紙等資料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分別予以責令糾正、停止發包、承包、招標、投標,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報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可并處工程造價2%—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能力而自行發包的;

(二)應招標而未采用招標形式發包工程的;

(三)轉包工程或將工程分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企業的;

(四)泄露標底的;

(五)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的;

(七)其他擾亂建筑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經濟損失、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對第(一)、(二)、(三)項違法行為處以工程總造價5%至10%的罰款,對(四)項違法行為處以工程總造價3‰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筑跨度、跨經和高度超出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據《*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