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土地法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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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7年,土地管理叫得最響的關鍵詞當屬土地執法。土地法律是土地管理秩序的最基本防線。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土地管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依然大量存在。為強化土地執法,2006年我國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2007年,是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后的首個行動年。從清理出的土地違法案件數量、曝光的土地違法案件數量以及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來看,土地執法可謂有聲有色。當然,從我國的國情來看,建立土地管理法律秩序仍然任重道遠,需要持之以恒的不懈行動,也需要不斷改革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土地儲備
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正式出臺,這意味著我國政府土地儲備有了一個基本的規范,土地儲備一詞正式成為我國土地管理中的專門規范術語。數年前,在土地儲備探索起步的時候,政府土地儲備的功能并未被許多人理解和接受,爭論很多。
而國內外的實踐都說明,對于處于快速城市化階段的國家和地區,政府土地儲備十分必要。保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應,促進土地規劃有效實施,盤活閑置低效利用土地,保證規劃管制性土地增值歸公,增進社會公平,控制土地投機等,都需要政府運用土地儲備手段。我國的土地儲備,從一開始就在這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規范土地儲備行為的同時,也為今后土地儲備的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耕地占用稅
2007年末,新修訂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出臺,從明年起耕地占用稅標準提高4倍。1987年開征的耕地占用稅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稅種,其政策目的是約束和控制耕地占用,支持農業開發。過去20年里,經濟在飛速發展,但耕地占用稅一直執行當初的標準。
篇2
關鍵詞 森林 森林法律制度 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森林法律制度概述
(一)森林法的概念。
我國《森林法》中對于森林法的概念做出這樣的界定:是調整有關林業生產建設領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之間林業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以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是國家組織、領導、管理林業經濟的有力工具,屬于經濟法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森林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憲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生活、生態環境的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董h境保護法》第二條關于環境的定義和范圍的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渡址ā芬矊ι值谋Wo作出一系列的規定。
二、我國森林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方面森林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不順暢。
雖然我國在森林法律保護制度方面的立法體系基本完善,但是,現有的法律體系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需要,在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立法缺乏超前性問題、法律體系不合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與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不順暢。目前我國已出臺了《農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等等自然資源立法由于條條塊塊之間的利益磨擦,因而存著諸多矛盾,亟待解決。以《森林法》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為例,執行過程中明顯存在一些矛盾:一是對土地分類標準的認識存在矛盾。按照土地分類,園地是土地分類中的一種,而林業分類應歸為經濟林。二是對宜林荒地的開發利用產生矛盾?!锻恋胤ā芬幎ǜ仄胶庵贫龋恋夭块T加大耕地開發力度,鼓勵單位或個人圍海造田、開發整理土地和宜耕荒山荒地的開發利用。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把宜林荒山荒地作為林地。
(二)執法管理體制落后。
目前,我國森林保護工作并沒真正落到實處,我國有關部門對森林保護的監督工作不到位,忽視了森林保護的重要性,造成了很多的環境問題。亂采亂伐、毀林開發和亂占林地等現象依舊猖獗,造成我國森林資源總量不足破壞大、增長慢。林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在內部總結或向上級匯報中,隱瞞事實的現象時有發生。就目前而言,從森林立法到實施,從種苗的購買、種植到砍伐、更新,從規劃的設計到實施、修改,不但沒有向社會公開,甚至林農、林業企業索取有關的政策文件、資料存在問檻高、收費和手續繁瑣等方面的困難。
(三)司法訴訟制度不健全。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環境問題也越發嚴重。大氣污染、水體污染、森林銳減、臭氧層空洞等等無不威脅著人民的健康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越來越多的公民環境訴訟投訴無門,迫切需要我國盡快建立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三、完善我國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立法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健全森林法律規范內部體系。對《森林法》與實施細則、退耕還林條件,責任追究制相對應,把諸如造林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從效力等級低的規章提升到法律的層面,對非法占用林地如何處理,自留山是互換或租賃給他人承包等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對一些急需填補的法律空白應加緊調查研究,盡快立法,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林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經濟林管理制度等。理順與已出臺的《農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之間存在的沖突,消滅立法“盲區”。
(二)執法上,落實執法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森林執法管理人員對于森林的保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林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通過不斷學習提高基層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護林主動性和自覺性,有效恰當的制止對森林進行破壞的行為,對限額砍伐管理工作一定落到實處;加強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嚴厲打擊涉林案件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的工作人員追求法律責任,并且以案釋法增強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嚴格行政執法行為的觀念,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責任到人,提高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司法上,完善環境司法訴訟制度。
首先,放寬資格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將資格擴大到與本案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的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將資格擴大到任何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行為侵害了環境權益的社會成員,明確環保團體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其次,拓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途徑,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訴訟費用承擔機制等。
(作者:郭新帥,遼寧科技大學經濟與法律學院2010級法學專業;指導教師:武婷婷,遼寧科技大學經濟與法律學院教師)
參考文獻:
[1]陳祥偉胡海波主編:《林學概論》,中國林業出版社2005年01月版
[2]曹明德著:《生態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篇3
一、領導高度重視,機構制度健全
一是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班子成員、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第六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和規范基層執法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開展規范基層執法工作和“六五”普法的日常工作。同時對班子成員、科(室)負責人建立了一崗雙責工作機制,將“六五”普法、規范基層執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各科(室)年終考核。
二是精心編制了《區移民局2011——2015年法治建設暨第六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區移民局規范基層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并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年度計劃,做到了年初有計劃,年中有落實,年未有總結。
三是黨組將普法教育、規范基層執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與業務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二、強化學習教育,注重培訓提高
我局按照《區移民局規范基層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六五”普法規劃,開展了一系列有特色、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效果。充分利用宣傳欄、圖片展、發放宣傳資料,舉辦法律講座等形式,廣泛宣傳了《憲法》、《刑法修正案》、《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勞動合同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移民條例》等法律法規。制作普法教育宣傳欄5期,宣傳圖片展兩期,發放法律知識讀本60本,邀請區檢察院檢察長、律師事務所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進行法律專場講座6場。同時,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制度。每人每年學法不得少于40個學時,并對學法情況進行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考試不合格者,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三、開展依法治理,構建和諧移民
一是清權明責,健全制度。制定公開《區移民局責任白皮書》,建立全員崗位責任制。將全局年度工作計劃,細化分解到科室、個人層層簽訂責任狀。同時圍繞管權、管人、管財、管物、管事等重要崗位和事項,重新修訂和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了權利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通過抓依法行政,促進了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推進了制度建設,減少了管理上的漏洞。
二是配合相關移民鄉鎮開展了移民秩序專項治理。組織專班深入到移民群眾中廣泛宣傳移民政策法規、《條例》、《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與人交心談心,反復勾通。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共化解多年的積案10多起,使移民秩序得到了好轉。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四、規范基層執法成效顯著,體現出二個“明顯”
一是法律意識、依法行政水平明顯提高。通過規范基層執法和“六五”普法,進一步增強了全局干部職工學法用法的自學性,提高了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水平,養成了依法辦事的習慣。全局干部職工在工作中嚴格按程序依法行政,行政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未發生一起行政過錯。每一項新的移民政策出臺,都通過會議、培訓、印發移民政策宣傳提綱等多種形式,在移民群眾中進行反復宣講,提高移民政策的知曉率。如今年開展的庫區網箱養殖取締工作,我局組建了宣傳專班,印發移民政策宣傳提綱,對庫區各村、組群眾認真進行了網箱養殖取締政策的反復宣講,聽取群眾意見,當面解釋群眾提出的問題,使群眾政策知曉面達100%。從而贏得了養殖戶的理解和支持,使取締工作得以順利實施。
二是案件明顯減少。我們在組織專班到移民鄉鎮開展移民秩序專項治理的基礎上,根據移民的特點,制定完善了《移民重大事項決策風險評估制度》,例如:在庫區兌現土地法新增資金,后續規劃等政策出臺之前,我們都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邀請基層領導及政法維穩部門領導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政策出臺后可能帶來的一些不穩定的因素進行了預判,并一一研究了應對措施,制定了《應急預案》。兩項政策出臺實施時,都很平穩,保持了總體穩定。全年共接待移民來信來訪46批(件)182人次,比去年同期73批(件)633人次分別下降27批(件)次45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