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時間:2024-03-25 1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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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未成人保護法

篇1

學校作為國家的“細胞”之一,更要實施國家“依法治國”重要戰略方針。學校的管理、教師的行為、學生的教育,更要“依法”;否則,學校各項工作開展就不會一帆風順,甚至會遭遇挫折。

傳統的“人治”思維,使一些學校管理者長期養成了一些習慣性思維,習慣了學校的大事小事個人說了算;一些重大決策不經過行政會議討論自作主張;草率決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案例1:幾年前的某個夏季,區上衛生監督部門對某學?;锸硤F進行食品衛生檢查時,發現食堂人員把生豬肉隨意擺放在案板上,沒有按照規定存放在冰箱里,豬肉已經有異味,而食堂人員正在用這些豬肉做菜;于是提出了整改意見,并罰款3000元。

校長表面上接受了批評整改意見,但堅決不同意罰款的處理。校長認為,學校是公家的,罰款也是罰公家的,你罰款不就是罰公家的款?就沒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

后來,區衛生監督部門向法院申請執行罰款,依法凍結了學校的工資賬戶。校長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依法繳納了罰款,事情才了結。

從此后,該校長的思維轉向了法治,認真學習與管理學校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完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走上了法治的軌道。

近年來,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頻發,給學校管理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為了減少意外事件的發生,絕大多數學校采取了謹慎的做法:把校園內容易發生意外的體育器材拆除掉;取消各類容易發生危險的課外活動,甚至取消一些實驗操作;把學生限制在校園內活動,讓學生“足不出戶”。這些做法不利于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不利于國家關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的有效實施。

只要我們做好細節,防患于未然,大膽開展活動,各種意外事故還是可以避免的。只要依法辦事,即使出現意外,也能夠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2:前幾年,我們學校發生一起校園意外事故——

幾個同學課間時間,在教室里追逐打鬧,爭搶一個學生的紅領巾,造成一個學生小許意外摔倒,手掌骨折。

事情發生后,學校積極協調解決,通知家長到校協商醫療賠付。受害學生小許的家長不接受學校的調解,理由是學校發生的事,學校有責任;最后還把請了律師,把學校和其余學生和家長告到了法院。

學校沉著應對,根據《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未成年人半護法》的相關法律條文,列舉了學校平時的對學生安全教育所做的工作記錄,以及事件發生后學校所盡到的責任義務,有理有據,講理講法,最后法院判決學校沒有責任。

這件事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發,只要我們學法守法,做好細節工作,對學校順利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至關重要。

1、與所有教師職工簽訂“一崗雙責”安全責任書。對教職工、各類崗位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并且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及時更新修訂。

2、各類教學活動,制定好“預案”防患于未然。

3、制定食堂、體育課、實驗課的安全管理規程,要求相關人員鬧記在心,按要求開展活動。

1、經常組織教師學習《教師法》、《未成人保護法》等法律知識,使教師知法懂法,杜絕違法行為,做到依法執教,特別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

2、規范教師的教學,制定《教師教學規范和檢查辦法》,促進教師勤教樂教。

3、依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公平地制定與本校實際相適應的教師考勤制度、績效考核方案、職稱和崗位評聘

方案,嚴格“依法”辦事,減少教師之間、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矛盾,1、用好國家現成的“法”,約束部分學生過激的行為。

《未成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等,都是用來規范學生的,我們要積極用好,發揮這些法律法規的有效作用。

篇2

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是此次刑訴法修改提出的新課題,也是此次草案的亮點之一。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第3款明確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對該類群體的犯罪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矯治。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與成年人相比有較大的差別,這些因素必然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方法、后果等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內在本質全然不同,對他們的司法處理也不能照搬成年人的模式。對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懲罰打擊只是手段,保護教育才是目的,將刑事處分作為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手段。為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預防、矯正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審判和執行的特別司法制度。這種制度設計,應突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體現教育、保護和適度懲罰的職能;根據未成年人的心理及成長特點,賦予犯罪未成年人更多的訴訟權利及保證實施的措施;制度設計更為靈活多樣、緩和寬松,滿足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實踐的需要。

一、未成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的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刑事記錄曾經存在是刑事記錄封存制度的前提。對于刑事記錄的構成是否要求具備定罪和處刑兩個條件,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被宣告有罪,即可構成前科,便有了刑事記錄,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罰執行與否,均不影響前科的成立。

2.刑事記錄封存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常見的刑事記錄封存條件,包括罪質條件、刑度條件、時間條件和悔改條件等。

3.刑事記錄封存需要經過一定的方式,刑事記錄封存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滅和裁定消滅兩種方式。

4.刑事記錄封存產生的直接結果和法律后果是曾受過有罪宣告或被判處一定刑罰的人,在刑事記錄封存之后,將不再被認為曾經犯過罪和受過刑罰處罰,其在司法機關的有關刑事檔案會被注銷,其他機關有關該人檔案的相應內容記載也被注銷或銷毀。刑事記錄封存之后,對當事人產生一系列積極的法律后果:恢復其因有前科而喪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權利、民事權利;其重新犯罪時,前科不能作為對其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當事人曾經犯罪為由,對其在一般的就業、就學、經營和擔任普通公職等方面進行歧視。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對于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出臺了許多規定,但對于刑罰執行完畢后如何使犯罪人安全健康地回歸社會,成為社會守法公民,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各地法院正在摸索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操作存在困難,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建立未成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則具有積極的意義。

1.建立未成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有利于犯罪后的未成年人復歸社會。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強的虛榮心和自卑感。當他們在犯罪后,被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復歸社會之際,絕大多數是抱著美好的愿望和決心,但又往往心理壓力很大,反應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難和挫折時情緒沮喪、消極,在不良誘因的包圍下,就可能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預見性的未成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則意味著如果這些未成年人悔過自新,司法機關會把他們不光彩的一面從其本人的檔案中抹去,曾經的污點也將會從人們的記憶中逐漸消失,社會在升學、就業、入伍等方面也將給予他們同其他守法公民平等的對待,如此則一方面會改變社會對他們的片面看法,為其復歸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人文環境;同時,使他們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未成年人具有單純、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強的特點,適時地予以正確引導,一定會使他們順利地融入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2.有利于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改造罪犯是現代刑事政策和最終目的,其核心就是預防再犯罪,注重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則更是現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黨和國家一直以來非常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于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建立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實際上體現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使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從而減輕他們的心理負擔,使他們忘掉過去,并吸取教訓,樹立重新做人的勇氣和信心,從而使黨和國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得以貫徹落實。

3.保障未成年人人權的要求。刑事污點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是一段不光彩的歷史記錄。對大多數未成年人來說,一失足成千古恨。雖然有了刑事污點,但他們非常希望能改過自新、重返社會,過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而家庭的冷漠、社會的不公、旁人的歧視,使他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很多難以想象的困難,損害了他們應當享有的個人權利。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則會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與常人無異,平等地享受各種權利和機會,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正常實現。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受到社會的歧視后,極易產生自卑和消極心里,破罐破摔、自暴自棄,難于再次融入社會的正常生活,結果就是“不良少年是常習犯的后備軍”。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配備針對單位和組織妨礙失足少年復學、就業行為的懲罰性措施,凸現社會對未成年犯的“不拋棄不放棄”,將一時失足帶給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幫助他們從歧途步入正軌,實現社會對未成年犯的教育。

4.有利于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改造罪犯是現代刑事政策和最終目的,其核心就是預防再犯,注重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則更是現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黨和國家一直非常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于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建立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實際上體現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使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從而減輕他們的心理負擔,使他們忘掉過去,并吸取教訓,樹立重新做人的勇氣和信心,從而使黨和國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得以貫徹落實。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期聯合制定《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意見結合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意見》指出,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根據《意見》,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負責人就此表示,犯罪記錄的存在必然會對被記錄人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產生很多有形的或無形的不利影響,并且容易形成“一朝為賊,終身為賊”的“標簽效應”,進而阻礙被記錄人的改善更生,甚至會使這些人因回歸社會無望而走向社會的對立面,因此,封存或消滅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已經成為現代法制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中國司法實踐中有關消滅、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試點活動也取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

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若干思考

根據法治發展的客觀需要,結合近年來試點工作的經驗以及司法機關的職能特點,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應當著重從以下入手:

(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依據

且不論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關于免除特定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之規定。因為對于實體性的免除前科報告義務而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屬于程序性的配套措施,彼此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性,前者是后者要達到的目的,后者則是前者的方法和保障。事實上,刑訴法的設想正是體現了這種與實體之間的配套性和協調性,如同樣規定了“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要件。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應當考慮并依托上述法律依據。

(二)未成年刑事記錄封存制度應考量適用前科消滅的要件

依據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罰的輕重和刑期的長短及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我國刑法中的訴訟時效、累犯構成時間、緩刑考驗期、在規定的期間內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等合理規定適用前科消滅的條件。

(三)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權益保障

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后,為實現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的目的,應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

1.相關刑事訴訟文書中不再引用其前科情況。審判實踐中,起訴書中引用的前科情況介紹會給法官帶來一定的心理暗示,給被告人帶來負面影響。給法官帶來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式,判決結果很可能會和同類型犯罪初犯的結果不同,而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來說,將不利于保證案件裁決的公正性。

2.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即刑事記錄封存者,在入伍、就業的時候,不需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行為人在職業選擇與普通公民應享有同等待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其給予不公正待遇。使未成年人看到生活的希望,達到實際的激勵效果。

(四)在制度上予以配套,實現戶籍制度和人事檔案制度有機協調

在我國每個人出生、上學、結婚、就業和遷移等無不受到戶籍制度和人事檔案制度的制約。居民戶口簿和人事檔案通常還會對一個人從何處轉來、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內容有詳細的記錄。而要確立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勢必會沖擊我國傳統的戶籍和人事檔案制度。“刑事記錄封存”也需要多部門、跨區域聯動,增加了有關部門工作量,加大了執行的難度。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牽涉戶籍管理,公安部門在申請對象認定方面尤為慎重。失足未成年人提出申請,按規定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其日常表現、有無新的違法行為。我國可采取對戶籍制度與前科記載的附加功能相剝離的方法,將戶口僅作為居民的一種身份象征和戶籍證明,將人口登記不涵蓋過多的計劃管理功能,減少戶籍制度上的“附加值”,將戶籍的附加功能弱化。同時對人事檔案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未成年犯前科消滅之后,相關受過刑事處罰的材料可由檔案管理部門采取適當的處置措施。這些未成年人以后可以填寫自己沒有前科,其復習、升學、就業、從軍等不應受到歧視。

(五)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與社區矯正制度、社會幫教制度對接

將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與社區矯正和社會幫教制度均納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統一體系,使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制度與社區矯正和社會幫教制度配合互動、運轉協調,發揮最大的制度合力。實現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記錄封存與社會幫教、出獄人社會保護等工作的銜接,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淡化報應觀念,培育人道和寬容的文化理念。報應觀念雖然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卻并非人類理性的產物,而是社會精神文明程度低下的一種反應。如果我們不從整個人類進步以及人類理性覺醒的角度來思考,而只是從個人感覺和義憤情緒出發來表態,是不會有多少人贊成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的,因而應淡化社會報應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