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拍賣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20: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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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浙政辦發〔2006〕150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切實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市土地市場經過幾年來的培育建設,已經逐步進入成熟階段,走上了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軌道。所有經營性用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且對加強廉政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各地出于招商和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慮,工業用地競相壓價及粗放低效利用的問題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目前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而我市社會經濟正處高速發展階段,為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需求,必須加大土地利用管理創新的力度。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利于利用市場機制抑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現象,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和可持續利用;有利于政府產業規劃導向的落實,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有利于顯化土地資產價值,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有利于改善我市招商引資環境,創造條件吸引高效益、高產出、低能耗項目的入駐。
二、實施范圍及相關規定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的范圍為:生產性工業用地,標準廠房用地,工業區配套設施用地,倉儲、物流用地,非國有資本全資投資的科研設計用地等。
土地使用者原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因申請補辦出讓手續或企業改制、轉讓等不再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采礦權招標拍賣實施方案
一、專項清理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印發的國土資發〔2009〕62號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鞏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成果,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出讓行為,深化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通過專項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采礦權審批和出讓情況,總結有效做法和經驗,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查處采礦權審批和出讓中的違法違規案件,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制度規定,嚴格依法規范采礦權審批和出讓行為,加強礦業權管理。
二、專項清理的范圍和主要任務
專項清理工作的范圍是: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下發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間,我縣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和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開展采礦權出讓的情況。具體任務是:
(一)全面清理我縣出臺的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二)對采礦權出讓情況逐個進行清理,區分不同的出讓方式,分別填寫采礦權出讓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和《未按照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要求出讓采礦權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
招標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采礦權招標拍賣整治工作方案
為全面掌握2006年以來全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總結我區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查找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開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62號)精神及省、市人民政府對開展全市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清理工作的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專項清理工作的范圍和任務
㈠專項清理工作的范圍
自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下發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間,我區執行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的情況和開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情況。
㈡專項清理工作的任務
1、全面清理我區出臺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實施意見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307號)精神,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我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
各市、縣人民政府供應工業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按市場價格核實出讓金: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為非工業用途改變為工業用途,或者原劃拔工業用地出讓、轉讓,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2.因實施城市規劃,工業企業需要調整使用與原使用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的。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蘇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宿遷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工業項目用地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土地有形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公開出讓”)。
科研設計、倉儲物流及贏利性教育、醫療衛生項目等不符合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用地,參照工業項目用地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由區工業用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負責,實行國土、發改、規劃、環保、財政、經貿、外經貿、監察、安監等單位聯席會辦制度。宿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張家港宿豫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工業用地公開出讓的前期工作。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試行辦法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市政府的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市政府令第101號,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招標拍賣組織機構
(一)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市房地資源局設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拍賣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實施。市招標拍賣辦公室由市計劃、建設、規劃、土地、財政、住宅、監察等部門派員組成。
(二)區(縣)政府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設立區(縣)招標拍賣辦公室,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招標、拍賣計劃,確定招標、拍賣地塊,組織、協調土地招標、拍賣的有關事項等。區(縣)招標拍賣辦公室由區(縣)計劃、建設、規劃、土地、財政、住宅、監察等部門派員組成。區(縣)招標拍賣辦公室成員名單報市招標拍賣辦公室備案。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招標、拍賣文件,招標公告,接受咨詢和組織實施招標、拍賣等事務性工性。
(三)市招標拍賣辦公室組建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評標委員會候選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由市和區(縣)計劃、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庫組成人員由各有關部門推薦、市招標拍賣辦公室確定。專家庫組成人員每年調整1次,調整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20%。
二、招標、拍賣范圍
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廉潔從政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了規范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工作,嚴格依法行政,促進廉政建設,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凡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和按規定應招標拍賣的礦業權,都必須依法組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
第四條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工作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由同級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設定招標標底或拍賣掛牌底價,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底價必須保密。
第六條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原則上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出讓的可邀請社會拍賣師主持拍賣,但不得委托拍賣公司拍賣。
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推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建立和發展土地市場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目前各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比例很小,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出讓仍主要以協議方式進行,不利于建設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不利于國有土地資產價值的實現,也不利于集約用地、節省土地資源。為進一步依法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市場的客觀要求
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僅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可以實現政府按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以供應引導和制約需求,實現土地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完善土地市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深遠意義,積極推進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
二、嚴控建設用地總量,整頓土地市場,為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創造良好環境
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盤活現有建設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關系。除建設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凡有閑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設用地。
要嚴格限定行政劃撥供地的范圍,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可以行政劃撥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設用地必須以有償方式提供。要嚴格限制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除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出讓底價和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結果和地價評估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浙監字〔*〕2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中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方針,通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進一步推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實現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全部納入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領導干部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中,違規干預甚至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嚴肅的查處,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為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時間、范圍和內容
時間:5月至10月底。
范圍:重點是*年9月17日省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浙政發〔*〕61號)下發以來,*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