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破產重組與社會聯動問題
時間:2022-03-29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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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航破產告訴我們:破產并非壞事,但破產重整絕不能單純依賴市場自身,破產企業失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就業安置等問題,應有政府的參與;破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確的法律機制與社會機制解決問題。
“生存,還是死亡?這是個問題”。莎士比亞提出的這個“問題”,如今輪到剛剛進入破產更生程序的日本航空公司去認真思考了。
本2010年1月19日,日本最大的航空公司———日本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日航)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正式申請破產保護,即申請適用《公司更生法》的程序,以求獲得挽救。據報道,日航破產重整案是日本金融機構以外最大的破產案件,也是日本歷史上第六大破產案。那么,從此次日航破產案中,我們可以得到哪些啟示呢?
談到破產,很多人都認為這不是件好事情,其實不然。人有生老病死,市場經濟下的企業亦然,優勝劣汰乃自然與社會規律,無人能夠抗衡。那些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又無挽救希望的企業讓它們有秩序地退出、消亡,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還讓其繼續留在世間,便似生長在社會肌體中的癌癥,難免四處擴散債務危機,貽害他人,危及公眾利益與社會秩序,故破產實乃社會自我調節的必要制度,這已是國際上的通則。
但是,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的破產,往往會造成大量職工失業、相關企業連鎖破產,引發經濟衰退,造成諸多社會問題。所以,現代破產法不僅包括破產清算制度,還創設了以挽救債務人免于破產、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的重整等法律制度(日本的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均屬于重整立法)。我們常在報刊上看到的某某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就是申請適用重整程序,避免破產,并不是關閉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在這方面,我國的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重整制度,實踐中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等大型企業適用重整程序獲得了再生。但總體上講,積極運用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還未被企業界及政府有關部門所重視,很多人遇到問題仍習慣于找政府使用行政手段解決。所以,日航破產案給我們的第一個啟示就是,要積極主動地運用破產與重整法律制度,以應對世界金融危機,解決經濟與社會問題。
其次,破產重整雖然是市場經濟的標志性法律制度,但并不等于說政府就此便可以袖手旁觀。像日航這樣的超大型企業,危機爆發后困境頗深,社會影響極大。據報道,日本航空的破產將對約1500家與其有直接業務往來的日本小企業產生廣泛的影響,而總計有近3000家日本企業與日航有業務往來。所以,如果政府不適當地施以援手,其挽救往往也難。故此,日本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組建的“企業再生支援機構”已決定向日航提供援助,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也表示,政府會支持所有為日航重組做出的努力,希望人們能夠繼續乘坐日航的飛機,并頻頻通過外交途徑向有關國家說明目前情況,請求予以合作,以增強日航的信用。而在美國的金融企業以及通用、克萊斯勒等大型企業陷于危機時,美國政府也不得不直接出手,“拉兄弟一把”。為此,我國在遇到此類情況時,不僅司法機關要能動司法,各級政府也應當主動介入,配合司法程序想辦法解決社會危機,共度難關。不過,這種援助絕非要恢復到過去計劃經濟的直接行政干預局面。
探究日航破產之原因,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總的來說,政府因官僚的“政績思想”而導致的決策失誤在其中難脫干系。有報道稱,1953年日本航空成為國有航空公司后(后又私有化),在自民黨長期執政時期,成為政府拉動就業的政策工具,增加大量不盈利的航線,導致負擔愈重。同時,日航本身成為國土交通省官員退休的“好去處”,企業越來越官僚化,活力漸失,沉疴難醫,且人事關系復雜?!度A爾街日報》專欄編輯約瑟夫·史坦伯格撰文認為,日本錯誤地希望通過基礎設施建設刺激航空業發展,使日航成為受害者。政治家希望將當地的交通便利當作自己的“政績”,于是各地頻頻修建飛機場,以保留本地的建筑工作崗位,拉攏選票。官員們為迎合政治家的意圖,仍然維持赤字航線和高額的機場費用,也給日航造成嚴重的虧損。言及此,不禁想到,類似的問題在我國是否也存在。他山之石也是具有借鑒意義的,及早解決這些問題,可以避免我們再蹈日航之覆轍。
在市場經濟下,企業的破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確的法律機制與社會機制解決問題。我國新破產法的出臺,為我們依法處理困境企業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下一步便是如何保證破產法的正確實施。破產法的實施與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因為一個企業的破產會產生眾多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雖然是隨企業破產而產生的,但并非是只靠一部破產法、僅靠人民法院就能解決的。許多社會問題并不屬于破產法的調整范圍,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范圍,而是需要多部門積極相互配合、主動地發揮綜合作用才能完成的系列社會工程。日航的破產也向我們昭示了這個問題,比如破產企業失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就業安置等問題,就應當由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等立法解決,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而不是人民法院通過履行行政法定職責解決,否則便難以順利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下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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