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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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俗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
2015年3月18日,全國股轉公司和中證指數聯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分指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成分指數。至4月8日,做市指數已從1000點漲至2355.37點;成分指數則從1000點漲至1987.08點。
截至2015年3月20日,新三板掛牌公司數為2131家,超過了滬、深任何一個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數;掛牌公司覆蓋證監會18個一級行業;市值高于1億的公司達到614家,占比為28.83%;2014年以來累計定向增發募資額接近400億,有6家企業單筆融資額超過10億元,總融資額占總市值比重遠超滬深交易所。
近期,市場認為新三板如此迅猛發展的原因有:協議轉讓、做市交易和競價交易三種交易方式并存;中國股票市場真正的注冊制;建立順暢轉板機制打通不同層次;交易所公司制運行;參與中介機構種類超過滬深交易所;分層管理,量體裁衣;定向發行但投資者人數可超過200人,等等。毫無疑問,這些安排都利好新三板,但是注冊制、做市商制度和分層管理等三個制度對新三板發展起主導支持。
注冊制:起點公平
目前,就掛牌交易而言,量化指標只有一條,經營滿兩年;就融資而言,一定投資者人數和一定限額以內豁免向證監會申請核準。不限時間、不限數量、不限行業、不限地域、不限財務指標等保證了擬掛牌企業的起點公平,正因為這樣,才出現單月掛牌292家的盛況。市場普遍預計,截至2015年末,總掛牌公司數將超過4000家。新三板注冊制將帶來大三好處。
第一,規模順利擴張,質量穩步提升。水漲船高,掛牌公司數的大幅增加將帶來融資額和并購數的增多,為金融機構創造更多收入。量的積累還可優化制度、產生示范效應,預計掛牌公司數超過5000家時分層管理制度將推出。
第二,掛牌交易與融資并購相分離。新三板注冊制將掛牌交易和融資并購分離,擺脫了滬深交易所“融資市”的困境。掛牌企業的融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交易活躍度,即被市場認可程度,這真正打通了二級市場的定價功能和一級市場的融資功能。
第三,鼓勵券商等中介機構轉變服務意識。注冊制雖然能為券商等中介機構帶來更多掛牌推薦服務費,但微乎其微且不可持續(每家企業掛牌綜合收費大約100萬~ 200萬),中介機構持續的盈利收入應該來自于存量交易,而非增量掛牌。這鼓勵中介機構精心挑選公司,持續跟蹤,創新服務方式??傊?,量變是質變的基礎,因為主板市場無投資者限制且存量股東的利益優先,注冊制無論做何設計都難以在數量方面實現大幅跨域,而新三板沒有歷史包袱正好可以輕裝前行。
做市商:點睛之筆
健全的資本市場需要具備三大基礎功能:定價、融資和資源配置,其中定價是基石,而充足的流動性又是股票定價的保障。流動性來自于交易,可供新三板選擇的交易方式為協議轉讓、做市商制度和競價交易。單純從流動性大小而言,協議轉讓最弱,競價交易最強,做市商制度居中。但是競價交易的前提是企業信息充分公開且投資者數量眾多。目前來看,新三板既難以滿足這些條件,也無須刻意適應競價交易制度。一放面,競價交易制度更適合于新三板分層之后最高層次的板塊;另一方面,持續流動性的保障是穩定性,做市商制度天然具有穩定市場的功效。做市商制度并不僅依賴于交易標的質量的絕對好壞,而且取決于市場對股票價值判斷的多樣性,差異越大,交易越活躍,價格波動越小,做市收益越大,做市風險越小。
做市商制度具有大三好處:第一,平衡供求關系,提高成交效率。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提供雙邊報價,在報價范圍內以自由資金履行交易義務,且有持倉比例限制,這樣提升了市場流動性和成交效率。第二,專業優勢提振市場信心。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規定一家掛牌企業需由兩家以上券商做市,做市商專業的選股優勢提升了投資者信心,專業的定價優勢彌補了投資者股權分析方面的不足。第三,市場穩定器。我國新三板做市商買賣價差不能超過5%,有利于穩定股票價格,防止過度投機,保證市場流動性。
自做市商制度推行至2015年3月20日,做市轉讓板塊整體換手率為22.63%,高于市場整體的11.27%及協議轉讓板塊的7.60%。做市商制度極大地提高了掛牌企業的流動性。
分層管理:自成體系
目前市場熱議轉板是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最好出路,即符合創業板或主板上市條件的掛牌企業不經過IPO可直接成為公眾公司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
目前來看,新三板與滬深交易所的重要區別在于融資,但融資不會成為制約新三板發展的因素,而且融資會在交易活躍度和品牌效應的聚集下實現跨越發展。新三板的分層管理制度推出只是時間問題,新三板借助于分層管理制度、公司制運營優勢、做市商帶來的穩定流動性,以及注冊之下源源不斷的企業注入等將很可能成為封閉式的多層次股票市場。
這樣,處于最高層級的公司不需要轉向主板,隨著交易量和知名度的提升,定向增發、優先股和私募債等都將為企業融資服務,甚至最高層次的市場可以單獨設立子公司成為可公開發行和交易的場內交易市場,而較低層次的股票可以轉板至較高層次,較高層次股票退市后可在較低層次板塊交易。如果上述這些可期,那么新三板的吸引力將極大增強,這反過來會加強預期的實現。
事實上,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就是分層管理的成功案例。納斯達克市場采用內部層次結構,上市和退市標準相應區分,滿足不同類型和規范的公司上市和交易需求。目前,納斯達克內部分為三層結構:全球精選市場(Global Select Market),上市財務標準全世界最高;全球市場(Global Market),由國際化公司組成;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由新興和成長型公司組成,要求最低最靈活。三個層次要求從高到低,公司達到一定條件可以轉入更高要求板塊交易,不滿足一定條件時也可申請從較高層次轉入較低層次,以避免退市。如果新三板內部實行分層,將對滬深交易所構成威脅,使交易所之間產生競爭,有利于交易所更好地服務掛牌或上市公司。
篇2
第一條為了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職業病,是指國家規定的在勞動過程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條例所稱的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的總稱。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以下簡稱有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四條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市和區、縣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工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有有害作業的單位必須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建立勞動衛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將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預先告知勞動者。
第九條勞動者有了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權利。勞動者有接受勞動衛生培訓的權利。勞動者有依法要求單位改善有害作業的勞動條件和獲得職業病預防、治療的權利。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無必要的個體防護措施的,勞動者有權檢舉、控告和拒絕操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衛生操作規范。
第二章預防
第十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的勞動衛生監督,加強對勞動者的健康監護和勞動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指導。市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勞動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交付的執法檢查任務。
第十一條禁止將有害作業轉移給沒有相應防護設施的單位。
第十二條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涉及有害作業的建設項目設計的審查和工程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加。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衛生學評價,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單位使用新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材料的,應當在使用前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提供其毒性評審資料。
第十四條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與其他作業場所分開,并配備必要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易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事故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緊急防范設備和醫療急救用品,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急救人員。有劇毒、放射源或者產生放射線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加強防范管理。
第十五條單位對有害作業應當制訂勞動衛生操作規程,建立各種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發生職業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勞動衛生檔案,記錄生產工藝流程及職業危害因素影響勞動者健康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有害作業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單位內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勞動衛生知識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勞動衛生知識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測定
第十九條本市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未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不得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委托測定。單位自測人員的測定資格,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可。實施資質認可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對作業場所中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進行測定;也可以委托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測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定期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測定結果報送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并向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測定工作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抽查測定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抽查測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測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測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
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和統一的檢測技術規范,測定必須科學、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標費。超標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和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護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并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檔案。單位應當對曾長期從事過有害作業的并可能患晚發職業病的離休、退休和調離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的范圍、內容、間隔時間和職業禁忌癥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與該禁忌癥相關的有害作業。
第二十八條從事職業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九條急性職業病可以由初診醫療衛生機構診治。慢性職業病和急性職業病醫療終結后疑有后遺癥的,由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對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臨床癥狀及相應的理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集體作出職業病的診斷。
第三十一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交職業病患者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或者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第三十四條單位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安排治療或者療養,并定期復查。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患有職業病的,其職業病的醫療費用由造成該職業病的單位負責,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可以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處以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止有害作業操作。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進行行政處罰時,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分工范圍的,應當會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九條衛生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認為有可能引起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拒絕、阻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篇4
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公司核心競爭力。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員工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并保障公司的職務發明成果及時申報專利,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專利發明人獎勵的實用范圍、申報流程、獎勵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
3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職務發明:指員工執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具體包括:
3.1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3.2員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4員工離職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本公司。
3.5員工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于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3.6員工在業余時間內,在沒有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并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職責和權限
4.1綜合辦為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
4.2綜合辦負責與公司合作的機構接洽,包括:知識產權的查詢、申請、合同簽訂、費用繳費、跟進及維護、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員工提出專利申請,編寫專利的詳細內容,通過部門內部審核后,由所在部門將專利技術交底書提交綜合辦,由綜合辦聯絡機構進行專利查新、撰寫及申請。
5.2 專利數量要求:廢氣處理組、污水處理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須每人提交一個專利,按人員比例,要求審核通過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個數不少于部門人數的50%,要求發明專利提交審核個數不少于部門人數的30%。該項任務作為部門的硬性工作指標,未完成的部門取消部門及個人的一切年終評先評優。
5.3獎勵標準
5.3.1外觀專利
外觀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500元/項進行獎勵。
5.3.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授權,發明人按照800元/項進行獎勵。
5.3.3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2000元/項進行獎勵。
5.3.4若發明人離職,則無需對發明人進行發明授權獎勵。
5.4獎勵發放
5.4.1如一項專利涉及多名發明人的,應依據各人對該發明創造的貢獻大小來確定獎金分配方案,對該項發明創造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申請專利過程中承擔技術交底書的主要撰寫任務的人員,應從優給予獎勵。分配原則由申請部門負責把關。
5.4.2專利申請獎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由綜合辦部匯總統計申報結果,經與申請部門確認獎金分配額度后,經總經理審批后發放獎金。
5.5對技術上產生重大突破的職務發明專利,經公司領導討論認定后,上述獎勵額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專利申請獎勵是依據公司目前的專利現狀而制定的,必要時獎酬額度可以根據公司專利情況的總體變化作相應調整,另行通知。
6附則
篇5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畜禽疫病和養殖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衛生、質量技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畜禽飼養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管部門)
市和區(縣)獸藥飼料監督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飼養、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規劃)
市農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本市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和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農委備案。
第六條(分類管理)
本市對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實行分類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種源生產,引導其逐步實現集約化生產、標準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本市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禽養殖場,符合環保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的,促使其逐步過渡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本市對農戶的散養畜禽行為予以指導。
第七條(畜禽養殖區域的設置)
本市畜禽養殖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建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控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適度養殖區內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但應當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
第八條(畜禽養殖區域設置的程序)
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區域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農委、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畜禽養殖業發展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轄區內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或者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具體區域邊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養殖規劃編制和區域設置的公眾參與)
本市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區域,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設立)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市畜禽養殖業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設置的限制)
控制養殖區內改建和適度養殖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養雞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一定距離。具體間隔距離,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農委制訂。
第十二條(種畜禽繁育)
種畜禽繁育,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需要引進種畜禽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種畜禽,方可并群飼養。
第十三條(飼養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會同市農委等部門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畜禽養殖相關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地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十五條(用藥安全管理)
畜禽養殖場應當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不得擅自使用獸藥或者在飼料中添加獸藥、藥物飼料添加劑。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第十六條(畜禽免疫規定)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并對免疫過的畜禽佩帶動物免疫標識。
第十七條(傳染病控制)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八條(嚴重疫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受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為防止疫病擴散,可以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同種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和補救方案,由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站處理。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還田的,視作達標排放。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具體規范,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制訂并公布。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條(污染排放的監督)
本市畜禽養殖場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畜禽養殖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畜禽銷售)
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養殖場出售的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殘留標準。禁止出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畜禽。
第二十三條(畜禽屠宰)
本市對出售的畜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畜禽養殖場送交定點屠宰場屠宰畜禽的,應當提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畜禽疫病保險)
支持本市農業保險機構實行動物疫病保險,鼓勵畜禽養殖場參與動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條(畜禽養殖檔案)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
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第二十六條(擅自設立的法律責任)
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或者控制養殖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遷移。
未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養殖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獸藥,或者擅自在飼料中添加獸藥或者藥物飼料添加劑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畜禽防疫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佩帶免疫標識的;
(三)對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無害化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畜禽銷售規定的法律責任)
擅自銷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畜禽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銷毀,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
畜禽養殖場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環境保護、獸藥、飼料和動物防疫管理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畜禽養殖場或者散養畜禽的農戶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散養畜禽的農戶,是指基本用于自給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民家庭。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十三條(過渡條款)
篇6
一、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自覺參加安全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意識,要時時、事事、處處注意行駛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二、駕駛員要愛崗敬業,熱情服務。做到出車準點、禮貌待人。要愛車、護車,及時檢查、清洗、保養和修理車輛,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駕駛員行車時,要集中精力開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手機。要保持車上備用胎、維修工具等必備用品的良好使用,長途出差時,要配備好急用藥品、飲用水等相應物品,確保行車順利。
四、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或將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駕駛員應自覺服從辦公室的統一調度。出車須持有辦公室簽發的派車單或經辦公室相關人員通知,出車時應及時做好《出車登記》。對無派車單出車或擅自改變派車單指令、繞道、變更地點、推遲返回等行為,均視為私自出車。發現違規私自出車者,除批評教育外,還要視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特殊情況用車,可以先口頭請示,經辦公室同意后出車,事后補辦派車單。
五、駕駛員無出車任務時,不得隨意串崗、離崗。要根據辦公室的安排協助做好其他工作。要保證手機、小靈通正常開通,及時回復辦公室呼叫,貽誤工作的要追究責任。
六、駕駛員因違章而發生的罰款,一律不予報銷。因違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記分的,要相應扣去平時考核分。
七、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油耗的考核。駕駛員按月如實、準確填報行駛里程及油耗量,辦公室綜合季節、路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輛車的百公里耗油標準,以此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評優的依據,并對節油效果明顯的駕駛員給予相應獎勵。
八、加強監督考核。對違反制度者,按局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辦法作扣分處理,并視情節及認識情況給予待崗、下崗培訓乃至開除等行政處理。
駕駛員管理制度(二)
為了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業務理論知識,并認真學習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文件,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指示,確保廣大人民乘客財產安全,特制定以下駕駛員從業行為考核制度。
由車隊組織領導,分管責任人和安管員聯合實施,考核為每季度進行一次。
一、駕駛員從業行為考核要求
1、駕駛員要把安全行車管理、職業道德、安全意識教育和運輸法規、業務知識等熟練運用到實際中,按照可控標準,以四項安全指標進行考核。
2、駕駛員應在日常安全學習活動中總結交流安全行車的經驗,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并確保安全可行。
3、實行安全學習簽到制度,駕駛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定期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活動。
4、應了解掌握客運駕駛人的違法駕駛情況、交通事故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參加教育與培訓情況以及客運駕駛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狀況等,以便對其進行從業行為考核。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個月。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
二、考核事項及內容
(一)、對駕駛員的工作態度情況進行考核。
1、是否熱誠服務、樹立優質服務意識。
2、是否服從統一領導、管理、調度,做到隨叫隨到。
3、是否認真填寫派車單,每日能否自覺接受安檢人員檢查。
4、駕駛員在工作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出車時,必須無條件服從調派。
5、是否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和提高駕駛技能。
(二)、對駕駛員的行車安全情況進行考核。
1、是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應做到不違章行車。
2、是否嚴格執行駕駛員安全行車操作規程。確保不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裁定分類型作為考核依據。
(三)、對駕駛員的車輛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考核。
1、是否經常清潔車輛,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2、是否按時定期保養,定點維修。
3、是否按時完成車輛年度檢審和檢測工作。
駕駛員管理制度(三)
一、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并嚴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其它與交通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出行。若因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而被交管部門處罰的,后果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公司將對當事司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司機,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并可直接將其辭退。必要時,可追究當事司機的連帶責任。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公司制定的《司機管理制度》的規定安全出行并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的司機,在年終考核時,公司將給予300以下的獎金以示鼓勵。
二、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每天必須利用空閑時間對公司的車輛進行清潔、整理、檢查(包括車內、車外、引擎的清潔及對零部件的檢查),以保證車輛的正常出行。若發現空閑司機未對公司車輛進行清潔、整理、檢查而造成車輛臟、亂的,將視情節輕重,對該司機處以口頭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三、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所駕車輛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告知車輛管理人員進行維修,并提出具體的、合理的維修建議(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費用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進行維修。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不予報銷。對發現車輛故障而未及時上報車輛管理部門,堅持駕駛故障車輛出行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切后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承擔,并對當事司機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追究當事司機的連帶責任并予以辭退。
四、司機在接到工作任務時,應立刻做好工作準備并按規定填寫《用車申請表》,得到派車人批準后,方可出行。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用車申請表》交予派車人手中,未按規定填寫《用車申請表》或未征得派車人許可擅自駕車出行的,將處以200元罰款,在此期間,所造成的交通意外或車輛故障,一切后果均由當事司機本人承擔。
五、出車任務結束后,應檢查車內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到就近加油站加油,不得待接到下次出車任務時再去加油(特殊情況,因跑長途或馬上接到下一個出車任務的例外)。
六、出車在外或出車回來停放車輛時,應注意選擇最佳停放地點和位置,嚴禁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否則,因在禁止停車或危險地段停車而發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同時,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司機200元—500元的罰款。必要時,可追究當事司機的連帶責任。
七、司機在離開車輛時,必須鎖好車門、車窗,并開啟安全防盜裝置,防止車輛或車內物品被盜。因個人行為,未及時鎖好車門、車窗或未開啟安全防盜裝置而造成車輛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后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承擔。情節嚴重的,可將當事司機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司機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應保證證件齊全。發現證件缺少、已過期或即將過期的,應立刻上報管理部門。以便得到及時的處理。因證件不齊全或已過期未及時上報管理部門而被交管部門罰款的,所罰款項費用不予報銷。
九、下班或公休期間,沒有接到工作任務的司機必須注意休息,保證合理的睡眠,嚴禁疲勞駕駛。因個人行為疲勞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
十、司機在車內禁止吸煙。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煙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制止無效的,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應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說明情況原因;非本公司人員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但不應直接予以制止。對在車內吸煙的司機,每發現一次,將對該司機處以50元罰款,以示警戒。
十一、司機在接待乘車人時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注意文明用語,主動為乘車人開啟、關閉車門??腿嗽谡勗挄r,除非客人主動詢問,否則不準隨便插嘴。嚴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機密。若發現有泄露公司機密行為的,將立即辭退。
十二、接到出車任務的司機,必須準時出車并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延誤用車人的時間,若遇到臨時交通管制或因大雨、冰雪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準時到達任務地點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到用車人和車輛管理部門,以便及時作出調整。對因故意拖延時間或中途辦理與出車任務無關事宜的司機,每次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司機,將直接辭退。
十三、上班時間內司機無出車任務的,應隨時在辦公室等候。不得隨意外出。有事確需離開辦公室時,應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外出回來后,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否則,將按照曠工處理。
十四、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故意拖延出車時間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向車輛管理人員或直接向總經理反映,以便及時得到解決。對拒不服從管理、故意拖延出車時間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務的,公司將予以辭退,并處以1000元罰款。
十五、司機出車在外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設法及時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否則,將按照第四條擅自駕車出行處理。
十六、不論什么時間,司機必須保證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盡量縮短病、事假的時間,以便及時安排工作。對經常不使用通訊工具或經常請病、事假而造成工作無法及時開展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十七、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地點(公司地下車庫),不準私自用車。若有特殊情況需將車輛停放在其它地方過夜的,必須上報管理人員,經批準后方可在外過夜。未經批準而私自在外過夜的,車輛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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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店的文件,有打印必要時方可打印。內部傳遞的簡單請示報告或其他不需打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
2. 酒店發文,需由起草人抄正,經有批準發文權的領導簽字同意后方準打印。一般文件的打印、復印、傳真,須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才予辦理;部門經理不在時,可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同意后辦理;
3. 私人資料不得在酒店打印、復印或用酒店傳真機傳送,以免影響酒店的正常工作。
4. 文印室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按時完成任務。對收到的文件資料,應及時給有關部門、人員送發,或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到文印室取回,不得延誤;
5. 文印室人員應樹立嚴格的保密觀念,不得隨意將打印、復印或傳真資料中有關商業秘密或酒店管理中須保密的事項透露給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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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或調整人員時,應先依據《員工異動申請表》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或辦理變動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 試用人員
一、 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身份證、人口流動證、健
康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二、 填寫《員工個人資料表》
三、參加至少3天的入廠培訓(人事部組織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狀況培訓及各部門組織的工作職責及技能培訓)
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除全勤獎以外的其他獎金)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期滿,如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以辭退處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簽定人事合同)轉為正式員工,建立人事檔案,享受績效獎等獎金及薪資的提升。
第七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辦公室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利用網絡聊天、玩游戲以及做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話撥打私人電話、不得在辦公室進餐。
四、愛護公物,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公司、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并辦理《外出申請單》后方可離開。
六、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確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并經人事部審批,由人事部統計加班費或安排調休(除制造部/品質部的一線員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調休算外,其它各部門員工、主管、經理的超時加班一律不計加班薪資和調休。)
第十條、作息時間:
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條:出勤要求
一、員工于上班時間后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二 、遲到早退扣款規則:1個月內最多允許5分鐘以內的遲到早退3次為免扣款,如每次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免扣款次數超過3次后,每分鐘扣款2元。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7次者當缺勤1天計。
三、員工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按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其雙倍應發工資。連續曠工3日及月累計曠工5日者,視作自動離職。
第十二條:打卡要求:
1、
員工正式上班后領取卡牌以計時,遲到、早退以卡牌為準。
2、 卡牌要保存完好,卡紙上不允許私自亂涂亂畫,否則罰款10元。
篇9
企業管理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規章制度側重于工作內容、范圍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細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側重于規范責任、職權和利益的界限及其關系。
管理制度,是企業組織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的總稱,主流商業管理課程均對如何建立企業管理制度有詳細指導。管理制度是指組織對內部或外部資源進行分配調整,對組織架構,組織功能,組織目的的明確和界定。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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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價值增值;管理科學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80-02
我國的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化企業制度。而財務管理制度又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制度,能夠實現管理價值增值。
一、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的意義
(一)財務管理制度是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
企業的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各項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企業的活動可以分為供銷活動、制造活動、財務活動、會計活動和人事活動。因此企業的管理制度就包括供銷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
但是,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資本增值成為企業的根本目標。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本身就是一種價值管理,企業的供銷、生產等活動最終都將通過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來體現和反映,因此,財務管理(含會計管理,下同)就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管理的中心,財務管理制度也就財成為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核心。
(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實現管理價值增值
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可以使企業管理有章可循,進行有效管理,實現管理價值增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完善企業的成本費用管理制度,可以減少成本費用的浪費,降低企業的管理成本,進而增加企業的利潤,實現管理價值增值。2、完善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運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收益,降低資金使用成本,進而增加企業運用資金的經濟效益,實現管理價值增值。3、完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業產品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產——商譽,實現企業價值增值;4、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增加資產使用效益,進而實現管理價值增值;5、完善企業的分析與考核管理制度,可以做到權責明確,獎罰分明,提高企業職工的積極性,進而實現價值增值;6、進行企業經營分析,可以為管理決策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有利于提高管理決策的效率,實現管理價值增值。
二、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的現狀
(一)取得的成績
伴隨企業財務自的不斷擴大,很多企業也在不斷探索適應市場經濟的財務管理的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實行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實行責任成本管理,班組經濟責任制,招標比價采購,實行成本費用定額管理。建立以記賬、算賬、報賬為主要內容的比較規范的會計核算體系,建立財產物資管理及盤實制度,建立了財產物資收發領用的計量驗收制度等。
(二)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1.財務基礎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的單位存在原始記錄和憑證失真,定額管理流于形式、計量驗收制度不嚴格、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稽核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2.資金管理制度不嚴。目前,企業私設“小金庫”和多頭開戶現象普遍;資金使用“一支筆”的職責權限不清,資金使用“一言堂”現象嚴重;企業的對外投資收益低下,盲目投資,投資風險意識較差,可行性分析不充分,也沒有投資跟蹤分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周轉率較低,存貨、應收賬款占用較多。
3.企業成本費用管理制度不嚴。不按權責發生制和受益性原則對發生費用進行確認,故意少轉成本費用,虛增利潤或虛減虧損;多轉成本費用,截留利潤,降低存貨資產價值;預算體系不完善,對企業成本費用支出沒有計劃,缺乏約束。
4.企業購銷環節缺乏信用管理,收入管理制度。大部分企業對購銷環節缺乏激勵約束機制,購銷人員權利責任不對等;對客戶信用管理不嚴,造成應收賬款占用資金較多;收入計量確認時間不準,人為調節利潤等現象普遍。
5.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盲目投資,資產閑置;企業改組中不評估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長時間不辦理竣工決算,不斷增大固定資產成本,虛增利潤。
三、如何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一)明確財務管理制度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如前所述,財務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的核心,財務管理可以反映和調控企業的其他經營活動,可以通過經濟核算、財務監督有效制約和檢查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確財務管理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做好以下兩件事情:
1.建立以產權管理為核心的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F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之一是“產權清晰”企業財務關系的產生、財務管理的內容、目標、運作也都離不開產權管理。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必須明確產權關系,在理順產權歸屬的前提下,優化資本結構,強化財務約束,形成激勵與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實現管理價值增值。
2.理順財務部門與職能部門的職權關系。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下,實行財產委托經營,財務管理既要服務于企業外部報表使用人的信息需求,更要服務于企業內部管理者的決策需求。根據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財務管理部門要對其他職能部門行使監督和檢查的權利,同時又要以價值反映其他職能部門的活動并進行價值管理。這樣必須明確財務管理部門的核心地位與價值管理職能,確保財務管理部門價值管理與財務監督職能的行使。
(二)完善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是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要實現管理價值增值,必須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1.企業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制度體系。包括原始記錄管理制度、定額管理制度、計量驗收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財務報告與分析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等。這些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基本財務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2.企業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預算與責任制度,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成本分析與考核制度等。
3.企業資金管理制度?!百Y金是企業的血液”,它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含財務結算中心或廠內銀行的管理制度)等。
4.企業資產管理制度。包括存貨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和無形資產與遞延資產管理制度等。
5.企業的購銷管理制度。購銷活動雖然不是財務活動,但企業的購銷活動影響到企業的收支,所以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體系也必須從財務角度來完善企業的購銷制度、包括:采購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如銷售人員責任制及收入的確認等)、信用管理制度等。尤其是企業的全程信用管理涵蓋企業的采購及應收賬款的管理兩個方面。